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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東省標準道路照明工程技術規范TechnicalcodeforroadlightingengineeringDBJ/T15-242-202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號:J16281-2022批準部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施行日期:2022年8月1日2022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廣東省標準《道路照明工程技術規范》的公告粵建公告〔2022〕13號經組織專家委員會審查,現批準《道路照明工程技術規范》為廣東省地方標準,編號為DBJT15-242-2022。本標準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并于出版后在廣東建設信息網(http://nfcxjstgd.g0v.cn)公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2年3月4日3前言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2019年廣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粵建科函〔2019〕1118號),廣州市照明建設管理中心與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總站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結合廣東省的實際情況,在廣泛征求意見、反復討論和修改的基礎上,形成本規范。本規范不涉及專利。本規范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設計;5施工;6檢測與驗收;7運行與維護。本規范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主編單位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廣州市照明建設管理中心(地址:廣州市海珠區東曉路海城街2號海城本規范主編單位:廣州市照明建設管理中心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總站有限公司本規范參編單位:廣州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廣州市城建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廣東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州供電局路燈管理所廣州市建設科技中心廣東建科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4公司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建設指揮部廣州城投發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燈光環境管理中心珠海市斗門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廣州市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處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李升強路陽張文杰程瑾朱炳浩成彤陳勝簡志偉何銘寧田雪娟陳怡辛賴銘中王亞平陳燕霞高建強廖劍濤馬智珊胡芝福陳文剛單良吳春海胡峰李堅陳嘉文楊廣云孟鑫壘周禮萍高會強任愷代仁強張訓李召兵本規范主要審查人員:何國柱鄧穎康陳霞揭俊業廖曉輝甘潤華謝華林5………………7.5specialoverhaul……………7.6TimeLimitforMaintenance……………………7.7MaintenanceReuirementsforLightingFacilities……………7.8InformationManagement………7.9MaterialandEquipmentManagement……………………AppendixATypesofcompoundpole…………AppendixBDivisionofDivisionalprojectsandsubdivisionalworksofRoadLightingEngineering……………AppendixCRecommendedoperationLifeofRoadLightingFacilities……………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ListofQuotedstandards………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65676869697077787981888990919391總則1.0.1為適應道路照明工程建設的發展,確保道路照明給各種車輛的駕駛人員以及行人創造良好的視覺環境,達到保障交通安全、保證道路照明工程質量、美化環境的目的,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和鄉村道路照明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維護。城市區域及入城段公路可參照本規范執行。1.0.3道路照明工程建設應按照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能環保、維修方便、便于管理的原則進行。1.0.4道路照明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維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2.0.1城市道路urbanroad在城市范圍內(包括城市所轄范圍內的鄉鎮),供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和設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網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對沿線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務功能等,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區道路等。2.0.2鄉村道路villageroad村莊以及規模和形態接近于村莊的鄉內部道路。2.0.3功能照明functionallighting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2.0.4低位照明parapetlighting燈具安裝在低矮的欄桿或防撞墻等處,用于照明路面或起導向作用的照明方式。2.0.5新能源路燈newenergystreetlamp利用太陽能電池方陣、風力發電機等設備發電,將電能存儲在蓄電池組中并為照明供電的路燈。常用的新能源設備有太陽能路燈、風能路燈及風光互補路燈等。2.0.6綜合燈桿integratedlamppost以燈桿為載體,可掛載道路照明、交通管理、城市監測、移動通信、信息交互等各類公共服務中兩類或兩類以上設施的路燈桿件。2.0.7綜合機箱integratedcabinet為綜合燈桿上各類掛載設施的配套設備提供安裝艙位,可提供供電、控制、通信等服務設置的機箱。2.0.8道路照明監控中心lightingcontrolcenter監測并控制區域道路照明設施及其運行狀態的場所。22.0.9道路照明監控分中心lightingcontrolsub-center監測并控制分區域范圍內道路照明設施及其運行狀態的場所2.0.10區域控制器areacontrolunit檢測及控制一個或數個路段照明設施運行狀態的電器裝置。2.0.11終端控制器terminalcontrolunit檢測及控制一個或一組燈具運行狀態的電器裝置。33基本規定3.0.1道路照明應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特別應避免對居住區建筑的光污染。3.0.2道路照明所采用的設備和器材應選用節能環保型產品其技術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對于實行生產許可證或強制性認證(CCC認證)的產品,應有許可證編號或CCC認證標志,并滿足路燈建設管理部門的技術要求。3.0.3道路照明裝置的形式、材質、安裝選址及連接方式等應充分考慮防墜落、防漏電、防水、防潮、防腐蝕、防污染等措施。3.0.4道路照明工程在規劃和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周圍場景存在的移動通信、城市監測、交通管理、信息交互和城市公共服務等功能需求宜根據需要選用集多種功能于一體的綜合燈桿。3.0.5道路照明裝置宜避免加裝廣告牌、路牌、指示燈等其他附屬裝置,確需加裝的,應確保不影響照明裝置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44設計4.1-般規定4.1.1城市范圍內市政道路及其附屬場所應設置人工照明;城市區域及入城段公路應設置人工照明,其他區域公路宜設置人工照明;城市范圍內及入城段高速公路宜設置人工照明,其他區域高速公路可設置人工照明;有車輛通行或人員較密集的鄉村道路中的干路及其附屬場所應設置人工照明,支路和巷路宜設置人工照明。4.1.2道路照明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并結合工程所在環境、建設條件、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產品供應條件、使用及維護管理需求進行設計。4.1.3道路照明設計應符合當地道路照明設施權屬及管理單位在建設、運行、管理、維護方面的技術要求。4.1.4道路照明設施應根據環境條件和安裝方式,采取保障建設和使用全過程安全的防范措施。4.1.5道路照明在滿足功能性照明的前提下,宜兼顧日間及夜間景觀效果。道路兩側非功能性照明不應降低功能照明的效果,不得影響交通安全。4.1.6設計標準及風格宜尊重當地傳統,結合當地社會及經濟發展水平。4.1.7道路照明設計應統籌考慮照明設施的綜合利用,減少重復建設。4.1.8鼓勵采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技術,提高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性以及安裝、維護和管理的便捷性。4.1.9路燈布置間距及位置應與綠化樹木相適應,避免綠化樹木對道路照明的遮擋。54.2照明標準4.2.1根據不同區域,本規范中道路照明包括連接各城鎮和鄉村的公路照明、城市內的城市道路照明和農村地區的鄉村道路照明。4.2.2道路照明應具有良好的視覺誘導性;在急轉彎、分向車道隔離處應具有足夠的垂直照度,使駕駛員能看清緣石、護欄以及周圍環境。4.2.3設置連續照明的城鎮區域及入城段公路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4.2.3的要求,其他路段及場所照明標準按現行國家標準《公路照明技術條件》GB/T24969執行。表4.2.3公路照明標準值級別公路等級路面亮度路面照度眩光限制閾值增量T(%)最大初始值環境比SR最小值平均亮度Lav(cd/m2)最小維持值總均勻度Uo最小值縱向均勻度U1最小值平均照度Ehav(lx)最小維持值均勻度UE最小值高速一級二級1.50/2.000.40.720/300.40.5Ⅱ三級1.00/1.500.40.515/200.40.5四級0.75/1.000.410/150.315注:1表中所列數值僅適用于干燥路面;2照度要求僅適用于瀝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照度要求可相應降低,降低幅度不超過30%;3表中對每一級公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左側為低檔值,右側為高檔值;4表中公路等級根據現行行業標準《公路路線設計規范》JTGD20確定。4.2.4城鎮區域及入城段公路照明照度檔值,應結合與其連接的城市道路照明標準、公路交通控制系統及道路分隔設施情況確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采用高檔值:1與采用高檔照明標準城市道路連接;62視距條件較差;3公路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設施不完善。當與采用低檔照明標準城市道路連接,且視距良好、公路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設施完善時,公路路段照明采用低檔值。4.2.5設置連續照明的城市道路機動車道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4.2.5的要求。表4.25城市道路機動車道照明標準值級別道路類型路面亮度路面照度眩光限制閾值增量TI(%)最大初始值環境比SR最小值平均亮度LAV(cd/m2)最小維持值總均勻度Uo最小值縱向均勻度UL最小值平均照度Ehav(lk)最小維持值均勻度UE最小值快速路主干路1.50/2.000.40.720/300.40.5Ⅱ次干路1.00/1.500.40.515/200.40.5Ⅲ支路0.75/1.000.410/150.315注:1表中所列數值僅適用于干燥路面;2照度要求僅適用于瀝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照度要求可相應降低,降低幅度不超過30%;3表中對每一級城市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左側為低檔值,右側為高檔值。4.2.6城市道路照明照度檔值應結合工程所在區域及道路定位、交通流量、道路分隔設施、環境亮度條件以及實際需要確定。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采用高檔值:1)中心城市和地區,或城市的迎賓、干線、通向大型公共建筑和場所的主要道路;2)城市中央商務區或城市脈絡主線道路;3)環境亮度較高的道路;4)學校、醫院、養老院等區域的人員主要進出道路;5)道路分隔設施不完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7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宜采用低檔值:1)居住區、休閑區附近的道路;2)環境亮度較低區域的道路。4.2.7設置連續照明的鄉村道路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4.2.7的要求。表4.2.7鄉村道路照明標準值級別道路類型路面亮度路面照度眩光限制閾值增量T(%)最大初始值環境比SR最小值平均亮度La(cd/m2)最小維持值總均勻度Uo最小值縱向均勻度UL最小值平均照度Eha(l)最小維持值均勻度UE最小值Ⅲ干路0.75/1.000.410/150.315Ⅳ支線巷路0.3/0.55/8Ⅲ公共活動廣場0.75/1.0010/15注:1表中所列數值僅適用于干燥路面;2照度要求僅適用于瀝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照度要求可相應降低不超過30%;3表中對每一級鄉村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左側為低檔值,右側為高檔值;4表中道路等級參照現行國家標準《鄉村道路工程技術規范》GB/T51224確定。4.2.8鄉村道路照明照度檔值應結合工程所在區域、交通流量、道路分隔設施、環境亮度條件以及當地習慣確定。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采用高檔值:1)靠近城鎮的鄉村內、過境車流量較大的道路;2)人員密集、商業活動較多的大型鄉村的道路;3)環境亮度較高的道路;4)道路分隔設施不完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宜采用低檔值:1)偏遠地區的鄉村道路;82)村內不通行機動車的道路;3)環境亮度較低區域的道路。4.2.9機動車道交會區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4.2.9的要求。表4.2.9交會區照明標準值交會區類型路面平均照度Eha(k)維持值照度均勻度UE維持值眩光限制級與級交會30/500.4在駕駛員觀看燈具的方位角上,燈具在90°和8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強分別不超過10cd/1000lm和30cd/10001m級與Ⅱ級交會級與Ⅲ級交會Ⅱ級與Ⅱ級交會20/30Ⅱ級與Ⅲ級交會Ⅲ級與Ⅲ級交會15/20注:1燈具的高度角是在現場安裝使用狀態下度量;2表中對每一類道路交會區的路面平均照度分別給出了兩檔標準值,"/左側為低檔照度值,右側為高檔照度值。4.2.10當相交會道路照明標準均為低檔照度值時,交會區應采用低檔值否則應采用高檔值。4.2.11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使用的道路及道路附屬場所照明標準按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執行。4.2.12公路隧道照明標準按現行行業標準《公路隧道設計規范第二冊交通工程與附屬設施》JTGD70/2、《公路隧道照明設計細則》JTGTD70/2-01執行;城市區域內或入城段的公路隧道照明按城市隧道照明標準執行。4.2.13城市隧道照明標準應符合以下規定:1非光學隧道封閉段長度不超過50m時,可不設置日間照明;2隧道照明應根據行車速度和交通流量確定設計標準,中間段照明標準應符合表4.2.13的要求。4.2.14人行天橋照明標準應符合以下規定:1封閉、半封閉人行天橋應設置照明,敞開式天橋宜設置照明;92當相鄰道路照明設施的照明滿足人行天橋照明標準時,天橋可不另設置照明;表4.2.13城市隧道中間段照明標準值計算行車速度(km/h)雙車道單向交通N>2400輛/h雙車道雙向交通N>1300輛/h2400輛/h≥雙車道單向交通N>700輛/h1300輛/h≥雙車道雙向交通Ⅳ>360輛/h雙車道單向交通N≤700輛/h雙車道雙向交通Ⅳ≤360輛/h平均亮度(cd/m2)總均勻度Uo最小值縱向均勻度UL最小值平均亮度總均勻度Uo最小值縱向均勻度UL最小值平均亮度總均勻度Uo最小值縱向均勻度UL最小值90.40.40.540.30.5804.53.632.52≤40注:1城市隧道中間段照明標準不應低于相連道路照明設計標準值,不應高于相連道路照明設計標準值的3倍;2行人與車輛混合通行的隧道,中間段照明亮度不應低于2.5cd/m2;3隧道入口段、出口段應加強照明,入口段亮度值應根據洞外亮度確定,并設過渡段過渡到中間段亮度。3人行天橋照明應根據人流量、分區域確定設計標準,照明標準應符合表4.2.14的要求。表4.2.14人行天橋照明標準值天橋類型橋面平均照度Eha(lx),維持值梯道平均照度與橋面平均照度的比值梯道踏板水平照度與踢板垂直照度的比值鄉村人流量較大、城市人流量較小的天橋5≥2:1城市人流量較大的天橋半封閉天橋30注:1人行天橋有上蓋或實體側壁阻擋跨越道路的照明設施為天橋提供照明時應按半封閉天橋照明的標準進行設計;2封閉式人行天橋照明根據封閉段形式和長度,參照本規范對于人行地道照明的規定或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執行。4.2.15人行地道照明標準應符合以下規定:1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線人行地道可只設夜間照明;當人行地道長度大于20m或大于5倍入口高度時,應設日間照明;2人行地道照明應分區域、分時段確定設計標準,照明標準應符合表4.2.15的要求。表4.2.15人行地道照明標準值地道區域夜間水平照度白天水平照度平均照度最小維持值最小照度Ehmin(lk)平均照度Ehav(lx)最小維持值最小照度人行地道內301550附近不設路燈的人行地道出入口梯道30154.3照明設備選擇4.3.1光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2居住區機動車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LED燈、金屬鹵化物燈等;3市中心、商業中心等對顏色識別要求較高的機動車交通道路可采用LED燈、無極熒光燈等;4商業區步行街、居住區人行道路、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可采用LED燈、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或細管徑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4.3.2當采用LED燈光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光源的顯色指數(Ra)應不小于60,人流密集且對物體顏色辨識度要求高的商業區光源的顯色指數(Ra)宜不小于70;2選用同類光源的色品容差應不大于7SDCM;3色溫選擇應符合工程所在環境條件使用和區域照明整體規劃要求,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Ⅱ燈具及其附屬裝置4.3.3機動車道照明必須采用功能性燈具,并應根據道路等級、形態及路面材料等選擇燈具的光學參數。4.34燈具的額定運行條件應滿足下列要求:1室外環境溫度:-15℃~+55℃;2空氣相對濕度:1%~100%(25℃±5℃);3滿足實際使用地的環境溫度、相對濕度和抗腐蝕性等其他特殊要求。4.35配置高強度氣體放電燈、LED燈的密閉式道路照明燈具,其光源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電氣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43。4.36空氣中酸、堿等腐蝕性氣體含量高的地區或場所,距海岸線不大于500m范圍內的場所,宜采用耐腐蝕性能好的燈具。燈具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ka:鹽霧》GB/T2423.17對于耐鹽霧試驗的要求,且該試驗時間應大于500h,試驗后燈具不應產生腐蝕現象。4.3.7當燈具采用LED光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燈具的功率因數不應小于0.9;2在標稱工作狀態下,燈具壽命不低于40000h,燈具連續燃點3000h的光源光通量維持率不應小于96%,燈具連續燃點6000h的光源光通量維持率不應小于93%;3調光LED燈具在50%光輸出時,其驅動電源效率不應低于75%,且功率因數不應低于0.9。4.3.8路燈燈罩宜采用不易破碎材質,燈罩托盤應有泄水孔,緊固時應采用不銹鋼螺栓,螺栓應受力均勻,卡口應采用橡膠圈襯墊,并應采取防墜措施。124.3.9同一區域內路燈燈桿檢修門開啟方式宜一致;同規格燈桿的配件主要參數宜一致。4.3.10路燈桿金屬配件宜采用鋁合金、不銹鋼、玻璃鋼、熱鍍鋅鋼構件等防腐性能好的材料;緊固件應有防腐和防松措施;燈桿材質和結構應經荷載計算驗證,符合強度要求。4.3.11燈桿檢修門下沿距地面高度應不小于500mm,且不應低于該區域歷史水淹的最高位置。檢修門結構應采取補強措施,經應力驗算強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道路照明燈桿技術條件》CJT527的相關要求。4.3.12路燈安裝使用的燈桿、燈臂、抱箍、螺栓、螺母、壓板等金屬構件應進行防腐處理。采用鍍鋅處理時,鍍鋅層厚度不應小于65m,防腐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金屬材料金屬及其他無機覆蓋層的維氏和努氏顯微硬度試驗》GB/T9790、《熱噴涂金屬零部件表面的預處理》GB/T11373、《金屬覆蓋層鋼鐵制品熱浸鍍鋁技術條件》GBT18592的有關規定。4.3.13各種螺栓、螺母(地腳螺栓、螺母除外)宜采用不銹鋼材質,宜加墊片和彈簧墊。4.3.14燈桿出廠前應在接線倉內左下方緊貼門框可見處焊接一支規格不小于M8×30(mm)螺栓作為燈桿接地螺栓,并與燈桿同時進行熱鍍鋅處理燈桿接地螺栓處應設有明顯的接地標識。4.3.15燈具及其附屬裝置應能抵抗該地段距空曠平坦地面10m高、重現期為50年的10min平均最大風速,且應保持結構完好,不脫離Ⅳ新能源設備4.3.16風能路燈適用于年平均風速不低于2.5m/s的地區;太陽能路燈適用于年度太陽能輻射總量不小于5000MJ/(m2·a)的地區。4.3.17新能源路燈的額定運行條件應滿足下列要求:131室外環境溫度為-15℃~+55℃;2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95%(25℃±5℃);3海拔高度不超過2000m;4當新能源路燈的運行條件超出以上范圍時,應滿足設計要求。4.3.18新能源路燈應具有良好的防水、防潮、防腐蝕、防污染、防紫外線和防盜措施,IP等級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4.3.5條的規定。4.3.19新能源路燈設計,應避免路燈持續在共振頻率運轉,或采取消除持續共振的措施。4.3.20新能源路燈整體設計使用壽命不應低于15年,蓄電池使用壽命不應低于5年,且方便更換。4.3.21風力發電機組的功率和額定風速應根據使用地的年平均風速、最低月平均風速、無有效風速期的時間,以及年度總用電量、月平均最低用電量等數據綜合確定。4.3.22小型水平軸風力機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小型風力機設計通用要求》GB/T13981的規定;小型垂直軸風力機的設計應符合4.3.23風力發電機組與支撐構件應可靠連接,并易于安裝、拆卸、維修和維護。風力發電機組應有過速保護功能,當風速大于額定風速時,過速保護功能應啟動。當采用停車保護方式時,機組的停車風速應不小于20m/s4.3.24晶體硅光伏組件的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面用晶體硅光伏組件設計鑒定和定型》GB/T9535的規定。4.3.25薄膜型光伏組件的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面用薄膜光伏組件設計鑒定和定型》GB/T18911的規定。4.326光伏組件的安裝角度應能最大化利用當地太陽能資源。4.3.27光伏組件的安裝不應與風力發電機組的風葉相干涉,應確保光伏組件不被燈桿和燈具等部件遮擋。光伏組件與支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并方便更換。144.328新能源路燈的控制器應能對蓄電池過充電、過放電和正常運行具有指示或自動保護功能,并能將電能輸送至道路照明裝置。風力發電機組用控制器還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離網型風力發電機組用控制器第1部分:技術條件》JBT6939.1的規定。4.3.29控制器宜具有自動調光功能,并預留通信協議和遠程監控接口。4.3.30蓄電池和控制器的充/放電特性應滿足路燈使用要求,符合安裝環境條件。4.3.31太陽能電池組件及風電機組以額定電流通過控制器對蓄電池充電時,太陽能電池組件及風電機組輸出端與控制器輸入端之間的線路電壓損失不應大于蓄電池額定電壓的3%。電池以額定電流通過控制器對照明部件放電時,蓄電池輸出端與控制器的蓄電池輸入端之間的線路電壓損失不應大于蓄電池額定電壓的1%。控制器輸出端與照明部件輸入端之間的電壓損失不應大于蓄電池額定電壓的3%。4.3.32新能源路燈裝置工作時的噪聲值應不大于65dB。4.3.33照明供電線路在燈桿進線分支處的相線應裝設熔斷器或帶隔離功能的斷路器,宜優先采用設置剩余電流裝置(RCD)的斷路器,并安裝在燈具電源電纜的接線端。其額定電流選用宜符合表4.3.33的規定。表4.333燈具熔斷器或帶隔離功能斷路器額定電流燈具(總)功率范圍(W)≤250250~400400~1000對應熔斷器或帶隔離功能斷路器額定電流(A)244.3.34燈具引下線應使用額定電壓不低于300V/500V的銅芯絕緣護套電纜。導線截面積不應小于2.5mm2。4.3.35燈具的電源模組應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驗證,常溫下使用壽命不少于50000h。154.4照明方式和種類4.4.1道路照明設施不應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內,且不應設置在妨礙駕駛員視線區域;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照明設計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J152的相關規定平面交叉口的視距三角形內不應設置高度大于或等于1.2m的照明設施。4.4.2道路照明的常規燈具布置可分為單側布置、雙側交錯布置、雙側對稱布置、中心對稱布置、中心及雙側對稱布置、中心及雙側交錯布置六種方式(圖4.4.2)。圖4.4.2道路照明常規燈具布置方式4.4.3常規照明方式應遵循以下技術要求:1燈具的懸挑長度不宜超過安裝高度的1/4;2燈具的仰角不宜超過15;3燈具的布置方式、安裝高度和間距可按表4.4.3確定。表4.4.3燈具的布置方式、安裝高度和間距布置方式配光類型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安裝高度H(m)間距S(m)安裝高度H(m)間距S(m)安裝高度H(m)間距S(m)單側布置effH≥WeffS≤3HeffH≥1.2WeffS≤3.5HeffH=1.4WeffS≤4H雙側交錯布置effH≥0.7WeffS≤3HeffH=0.8WeffS≤3.5HH≥0.9effS≤4H雙側對稱布置effH≥0.5WeffS≤3HeffS≤3.5HeffH≥0.7WeffS≤4H注:W。ff為路面有效寬度(m)H為燈具安裝高度(燈高)。4.4.4當機動車道較寬或燈具布置較困難,且不能滿足表4.4.3的要求時,在確保符合道路照明標準值的相應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在確保燈桿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可適當加長燈臂的長度;2在滿足環境照度、橫向均勻度、眩光控制的前提下,可適當調整燈具仰角;3在確保道路照明縱向均勻度的前提下,可適當調整燈桿間距。4.4.5采用高桿照明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燈桿位置、高度、間距以及最大光強的瞄準方向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的相關要求;2高桿燈的位置選擇應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眩光影響。4.4.6采用低位照明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滿足良好的誘導性,避免照明設施給行人和機動車駕駛員造成眩光影響;2應考慮路面亮度、均勻度、橫向均勻度的要求;3應與道路的設施相結合,兼顧美觀及環境因素,在需安裝隔聲屏的道路采用護欄燈具時,應與隔聲屏結構互相兼容;4低位照明的燈具中心線距離地面不宜高于1.1m;5單側車道數大于2或雙側車道數大于4的機動車道照明不宜采用低位照明作為功能照明。4.4.7立體交叉、橋梁、高架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1盡量減少對駕駛員產生干擾,采取限制眩光措施,可采用配置遮光板或格柵的燈具;2立體交叉、橋梁、高架道路的照明等級分別與各自的連接道路等級一致交會區適當加強照度;3上下橋道的照明水平不宜低于橋上道路;4大型橋梁和具有藝術、歷史價值的中小型橋梁的照明宜與景觀照明相結合進行專項設計;5為立體交叉、橋梁、高架道路的欄桿和緣石提供垂直面17照明,并在入口處設置燈具;6在照明燈具布置時,充分考慮基礎安裝及管線敷設要求,預留孔洞;7小型立交、小型橋梁、小型高架道路可采用常規照明、低位照明的方式;大型立交、大型橋梁、大型高架道路可選擇常規照明、高桿照明、低位照明方式。采用高桿照明方式時,應符合本規范第4.4.5條的要求;采用低位照明方式時,應符合本規范第4.4.6條的要求。4.4.8城市隧道或沿行車方向上蓋長度大于50m的城市道路的夜間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宜設置景觀照明等非功能性照明;2應有防眩光措施,防止照明直接或通過車輛后視鏡間接產生眩光;3夜間照明標準應不低于相連接道路,并可根據相連接道路的調光策略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在深夜調節路面亮度。4.4.9人行天橋的照明,應避免天橋照明設施給行人和機動車駕駛員造成眩光影響。4.4.10人行地道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1人行地道應設置照明設施,照明設施的布置應與人行地道環境相協調;2附近不設路燈的地道出入口應設置照明裝置,滿足垂直照度的要求;3人流較少或較有規律性的地下通道,可設置人行交通感應控制及調光系統。4.4.11城市道路附屬公共停車場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照明設施,照明設施的布置不應對城市道路上的機動車產生影響,且不應低于毗鄰道路的照度標準;2停車場出入口與市政道路銜接處的照度,應按道路的交會區進行設計。在較長的出入口處應設置過渡照明。4.4.12植樹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181道路照明設計應考慮減少綠化樹木對道路照明影響的措施,路燈宜布置在沿線與燈桿同側兩棵行道樹中間位置,盡量避免樹冠遮擋;2不應在高桿燈維修范圍內種植喬木;3在樹木茂盛的路段,宜采取修剪遮擋光線的枝葉、改變燈具的安裝方式等措施,減少樹木遮擋對道路照明的不利影響。4.4.13居住區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1照明燈具的安裝高度不宜低于3.5m,不應把裸燈設置在視平線上,且不應影響居住區居民的正常生活;2人車混行道路的照明宜分為兩類,與城市道路相連的居住區道路宜按機動車道路要求提供照明,兼顧行人交通需求,并應符合本規范第4.2.5條的要求;居住區內連接各建筑的道路宜按人行道路要求提供照明,兼顧機動車交通需求并應符合本規范第4.2.11條的要求;3居住區及其附近道路的照明,應合理選擇燈桿位置、光源、燈具及照明方式在居住建筑窗戶外表面產生的垂直面照度和燈具朝居室方向的發光強度最大允許值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的相關規定,必要時應對燈具采取相應的遮光措施。4.4.14道路相關場所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的行道樹、綠化帶以及人行天橋、行駛機動車的橋梁、立體交叉等處設置裝飾性照明時,應考慮與功能性照明結合設計,裝飾性照明不得影響功能性照明的正常使用;2廣場、景觀綠道、商業區等場所可合理選擇裝飾性照明;3設置在燈桿上及道路兩側的燈光、交通監控用補光燈不應干擾駕駛員的視覺和妨礙對交通信號的辨認。4.5照明供配電4.5.1道路照明電力負荷應根據供電可靠性的要求和中斷供電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及對經濟的影響程度進行分19級,并應符合表4.5.1的規定。表4.5.1道路照明電力負荷分級序號電力負荷名稱負荷等級一、二類隧道基本照明一級2三、四類隧道基本照明二級重要道路、交通樞紐及人流集中廣場等區段的照明3其他道路照明三級注:表中隧道基本照明負荷等級適用于城市隧道或城市范圍內的公路隧道。4.5.2城市道路和鄉村道路照明供電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的規定,公路照明供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路照明技術條件》GB/T24969的規定。4.53照明電源可選用市政電源或新能源電源。當城市主干路、次4.54當采用變壓器供電時,變壓器的容量及安裝位置應符合片區市政設施規劃的要求,預留供電范圍內智慧路燈、夜景照明、交通及其他市政用電需求。4.5.5道路照明可采用交流配電或直流配電,采用有利于用電安全和節能降耗的新技術和產品。采用交流電源為道路照明三級負荷供電時,可采用三相電器進行配電回路的保護和控制。照明配電箱及其進、出線回路數量及配置宜采用標準化設計,并預留照明負荷擴展條件。4.56照明用電設備從既有配電回路接取電源時,宜采用與原回路同等類型和規格的線纜,應采取措施保證該配電回路原有保護功能有效、回路電壓降滿足要求。當配電線路的導線材質、截面、敷設方式改變,原線路保護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在分支或線路電纜改變的連接處裝設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電器。4·5.7專用變壓器和配電箱應靠近用電負荷中心,室外安裝時不應設置在地勢低洼或影響景觀的位置;室外照明配電箱、控制箱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箱底距地面安裝高度不宜小于500mm,路燈接線端距地面安裝高度宜不小于500mm,或符合當20地管理部門要求。4.5·8道路照明系統宜安裝獨立的電能計量裝置。4.59道路照明三相四線配電線路的中性導體截面應不小于相導體截面。室外照明配電線路應采用雙重絕緣的銅芯導體,支路導線截面應不小于2.5mm2;當配電線路采用鋁合金芯時,鋁合金芯與銅芯導體或鋼質端子之間必須采用防止電化學腐蝕的過渡連接。4.5.10采用新能源路燈時,應對當地環境條件進行評估,確定可行性。4.5.11新能源路燈電源系統應滿足當地連續陰雨天亮燈的技術要求。4.5.12道路照明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優先采用TT系統。由TT系統供電的道路照明配電線路應裝設剩余電流保護器;由TN-S系統供電的道路照明配電線路,當采用過電流保護裝置不能滿足線路末端過電流故障保護靈敏度要求時,應裝設剩余電流保護器。剩余電流保護器宜具備漏電突變保護和自動重合閘功能。4.5.13安裝高度小于2.5m且行人伸手可及的用電設備,宜采用安全電壓供電;當采用非安全電壓供電時,電源設備前的供電回路應裝設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電流保護器。4.5.14道路照明地下敷設供電電纜宜穿管保護。當采用直接埋地敷設時,應采用金屬鎧裝電纜,并在穿越機動車道或不均勻沉降路段處穿管保護。4.5.15供電線路電纜穿越機動車道時不宜架空敷設,確需架空敷設時,應采用鋼索承載。鋼索截面應根據跨距、承載負荷、機械強度等因素綜合確定,且不應小于10mm2。架空線路及其附件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妨礙道路正常交通,并在鋼索上設置限高警示標志及反光標志。4.6防雷、接地及用電安全4.6.1箱式變電站高壓母線處應裝設避雷器,內部低壓配電屏母線上裝設浪涌保護器(SPD);照明配電控制箱電源進線處應21裝設浪涌保護器(SPD)。4.6.2安裝高度大于15m的照明裝置應配置防直擊雷避雷裝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規定。4.6.3箱式變電站變壓器中性點處應設工作接地,接地電阻應不大于4Ω。箱式變壓器處的金屬管道和構件、在正常使用時可觸及的電氣裝置外露可導電部分與保護接地導體可靠連接,實現等電位聯結。4.6.4道路照明接地應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TN-S系統時,每根路燈桿電氣倉內的接地端子應與保護導體(PE)可靠連接,并與路燈基礎內的鋼筋等接地體可靠連接,接地電阻應不大于4Ω。2采用TT系統時,電源端接地系統和路燈保護接地分開設置,路燈保護接地宜聯網。每根路燈桿電氣倉內的接地端子應與路燈保護導體(PE)可靠連接,并與路燈基礎內的鋼筋等接地體可靠連接,接地電阻應不大于4Ω。4.65金屬燈桿及構件、燈具外殼、配電及控制箱等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與保護導體相連接。4.6.6接地裝置應優先利用設備基礎內的自然接地體。4.7照明監控4.7.1道路照明控制應設有現場手動、現場自動(光控與時控相結合)、集中遙控三種方式。有集中遙控條件時,應設集中遙控為4.7.2集中遙控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1終端控制器應與所在區域控制器的既有城市照明智能監控系統兼容;2當集中遙控系統發生故障時,區域控制器、終端控制器應能根據程序預設的條件實現開/關燈的自動控制。224.7.3時控宜采用經緯時控器,光控宜采用光照度檢測器。4.7.4道路照明監控系統應滿足道路照明設備統一管理、分區運行維護、分級控制的運行管理方式的要求。4.7.5有分區管理需要時,可設置監控分中心執行分區范圍內道路照明設備的運行控制和管理。監控分中心管轄范圍內的道路照明設備應根據設計任務要求接入市級監控中心監管或預留接至市級監控中心的接口。4.7.6道路照明監控的對象應包括路燈供配電設備、線路、燈具,亦可包括與道路照明運行及安全相關的其他設施、以及基于道路照明監控系統的信息化應用擴展設備。4.7.7道路照明監控系統應采用開放的體系結構,能夠與其他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滿足城市信息化系統建設的要求。4.7.8道路照明監控系統應以區域控制器根據設定的運行參數實施區域內道路照明自動控制為主,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未設置終端控制器的情況下,由區域控制器控制照明供電回路,實現道路照明的控制;2設置終端控制器的情況下,由區域控制器控制照明供電回路,并通過終端控制器對燈具或光源進行檢測、控制或調節;3道路照明監控系統應能夠實時監測并控制道路照明設備及其運行狀況。4.7.9區域控制器應采集照明供電回路的運行狀態信息,終端控制器應采集燈具或光源的狀態和運行數據信息,上報監控中心或監控分中心。區域控制器的運行參數宜包括下列內容:1照明啟動和關閉控制時間表;2采用天然光照度輔助控制時的天然光照度值;3調光控制時間表;4報警閾值。4.7.10區域控制器的運行參數應能夠在監控中心或監控分中心進234.7.11道路照明監控系統可設置天然光照度傳感器。遇惡劣天氣,天然光照度嚴重降低時,可采取道路照明提前啟動或延遲關閉的措施。4.7.12監控中心和監控分中心應能夠進行自動控制或授權手動控制。自動控制照明回路或燈具時,必須進行安全提示和確認。當高權限監控系統未實施控制時,區域控制器和終端控制器等低權限控制裝置自動獲得控制權限,按預定運行參數實施照明控制。Ⅲ系統和設備技術要求4.7.13區域控制器、終端控制器、接口轉換模塊應能夠在下列環境條件下正常工作:1溫度為-15℃~+55℃;2相對濕度不大于95%(25℃±5℃)。4.7.14區域控制器、終端控制器應采用單相供電,應能在額定電壓220V±44V(農村地區55V)的條件下正常工作。4.7.15區域控制器、終端控制器、接口轉換模塊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GB/T17626定義的電磁兼容性能要求。4.7.16區域控制器、終端控制器、接口轉換模塊的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應不小于40000h。4.7.17區域控制器、終端控制器對實時數據召測、單月開/關燈時間表查詢、時鐘召測命令的響應時間應不大于0.5S4.7.18區域控制器、終端控制器對集中控制器下發的控制命令的響應時間應不大于0.5S。4.7.19監控中心和監控分中心系統的技術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1系統可用率不低于99.9%;2畫面切換時間不超過3S;3查詢終端數據的響應時間不超過10S;4控制命令傳遞至終端的時間不超過5S;245終端事件報送的傳遞時間不超過5S;6服務器平均負載率不大于65%。4.8節能指標和措施4.8.1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滿足表4.8.1-1、表4.8.1-2的規定。表4.8.1-1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LED光源)道路級別車道數N(條)LED光源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W/m2)對應的照度值(lx)/亮度值(cd/m2)高檔照度值低檔照度值快速路主干路N≥80.850.6530/2.020/1.56≤N<80.900.7N<60.75次干路N≥60.70.5520/1.515/1.04≤N<60.75N<40.850.65支路N≥20.4510/0.75N<20.5注:1本表僅適用于設置連續照明的常規路段;2表中所列平均照度適用于瀝青路面,其他類型路面亦應按照本表要求執行,鄉村道路可參照支路;3表中"照度值(lx)/亮度值(cd/m2)"為維持值,當設計照度值高于表中照度值時,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可增加。表4.8.1-2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其他光源)道路級別車道數N(條)其他光源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W/m2)對應的照度值(k)/亮度值(cd/m2)高檔照度值低檔照度值快速路主干路N≥80.950.6530/2.020/1.56≤N<80.7N<60.8525續表4.8.1-2道路級別車道數Ⅳ(條)其他光源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W/m2)對應的照度值(lk)/亮度值(cd/m2)高檔照度值低檔照度值次干路N=60.7520/1.515/1.04≤N<60.8N<40.90.7支路N≥20.510/0.75N<2注:1本表僅適用于設置連續照明的常規路段;2表中所列平均照度適用于瀝青路面,其他類型路面亦應按照本表要求執行,鄉村道路可參照支路;3表中"照度值(lk)/亮度值(cd/m2)"為維持值,當設計照度值高于表中照度值時,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可增加。4.8.2人行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宜符合表4.8.2的規定。表4.8.2人行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值)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W/m2)對應的水平照度值(k)200.75150.305注:1本表僅適用于設置連續功能性照明(且采用LED燈具)的常規路段;2當機動車道照明兼作人行道路照明時,機動車道燈具安裝功率可按不超過"機動車道面積×機動車道LPD值+人行道面積×人行道LPD值"來確定。Ⅱ節能措施4.8.3路燈變壓器應選用節能型產品。4.8.4LED燈具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燈具額定光效應滿足表4.8.4-1的要求;表4.8.4-1燈具額定光效最小值應用場所次干路最小額定光效(lm/w)125125262在符合其他相關標準規定的前提下,燈具道路側利用系數尚應滿足表4.8.4-2的要求。表4.8.4-2燈具最小利用系數有效路面寬度WI燈具安裝高度HW/H≤0.750.75<W/H<11≤W/H<1.25W/H≥1.25道路側利用系數0.50.550.654.8.5道路照明宜采用自動降低功率或系統調整照明等模式節能,根據所在道路的照明等級、交通及環境條件調節路面照度;城市主要道路照明不宜采用間隔開燈的節能方式。采用節能模式后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10lk,支路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8lx4.8.6城市隧道照明宜采用LED光源作為基本照明的主要光源,根據環境、交通量的變化,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統對隧道照明進行控制。4.9照明設施綜合利用4.9.1道路燈桿作為道路上連續、均勻和密集布設的道路桿件,應作為各類桿件歸并整合的主要載體。4.9.2具備條件時,道路桿件宜按照"多桿合一"的要求,對各類桿體、配套管線、電力設施等進行集約化設計,實現共建共享、互聯互通,滿足照明、交通監控、移動通信等多方面需求。有條件時,照明配電箱體宜按照"多箱合一進行規整;不具備合箱條件的,應規整其布局不應妨礙正常交通,不得阻擋行人、駕駛員視線。4.9.3綜合燈桿應結合道路的整體功能、色彩、風格、造型等進行系統設計。4.9.4考慮城市未來發展需求,綜合燈桿、綜合機箱及配套設27施應合理預留接入條件。4.9.5設計宜采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技術減小綜合燈桿桿徑及箱體體積提升設施設備安裝、維護和管理的便捷性;采用多規格的標準和模塊化設計,適應不同場景和荷載需要。4.9.6本規范未提及的相關要求,應符合現行廣東省標準《智慧燈桿技術規范》DBJT15-164的相關規定。Ⅱ功能整合內容4.9.7綜合燈桿整合內容的要求:1在滿足各類桿件布設要求的前提下,道路路燈桿可與如下設施合桿:交通標志標牌、信號燈、通信設備、監控設備、路名牌、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牌、公交站牌及其他設備;2經論證不具備合桿條件,或與燈桿相距10m以上的設施,可獨立設桿。4.9.8綜合燈桿配套的各類機箱應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多箱合一、分倉使用"的要求進行整合,建設綜合機箱。4.9.9綜合燈桿內整合的功能模塊,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并經過相關主管部門批準。4.9.10綜合燈桿宜設置在人行道公共設施帶或綠化帶中,合桿設施的桿件、版面、設備等嚴禁侵入車行道路或建筑限界。4.9.11在滿足行業標準、功能要求、安全性的前提下,原則上路燈與大型交通設施距離小于5m時應整合,且宜以大型交通設施為合桿平臺。4.9.12項目所在城市如有較為完善、高效的地鐵指示系統,且地鐵指示桿布局科學、合理,不宜與路燈桿合桿設置;城市電車桿系統亦不宜與路燈桿合桿設置。4.9.13綜合考慮現狀桿體內容、設置點及數量、支撐結構特征等方面,以路燈桿作為基礎,各類桿件整合的相關合桿設置應符28合表4.9.13的要求。表4.9.13合桿設置要求功能桿件設置要求交通標志1.位于路側的柱式標志設置于路燈桿件上時,宜采用附著式標志底端距地面高度為1.5m~2.5m;當設置在小客車比例較大的道路時,標志板下緣距地面高度適當減小,不應小于1.2m;當設置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時,標志板下緣距路面高度應大于1.8m;2.單個基礎桿件上標志不宜超過4個;左至右依次排列,標志之間間隔均勻,標志底端水平;4.合桿后道路照明評價指標總體上應滿足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信號燈信號燈附著于路燈桿件上時應高于2m;設置于路燈桿懸臂上時,應不低于道路規定最低限界監控及監測設施1.當電子監控(非治安類監控)設施與路燈桿距離小于2m時宜考慮合桿;2.監控及監測設施設置于路燈桿上時應高于3.5m;3.配置補光燈具的電子監控設施不宜與道路交通標志合桿行人導向路名牌與導向牌設置于路燈桿上時應高于2.5m信息發布設施1.非互動信息發布設施設置于路燈桿上時應高于2m,互動信息發布設施宜設置在1.5m以內,并避免干擾其他設施設置;2.信息表達宜選用LED及液晶屏方式顯示通信設備及WLAN設施1.移動通信設備宜設置于路燈桿頂部;2.公共WLAN應在保證覆蓋要求情況下,根據實際部署要求安裝,宜使用一體化天線注:所有合桿設施應避免相互遮擋。4.9.14綜合燈桿應根據"先路口布設區域,再路段布設區域"的順序進行設計,并應以設置要求嚴格的市政設施點位(如交通信號燈和電子警察等)為控制點,在滿足搭載設施的使用要求前提下針對要求整合的其他桿件設施,合理調整桿件間距,進行整體布局設計。294.9.15綜合燈桿上安裝的燈具與交通設施的垂直凈距離不宜小于2.5m。4.9.16綜合燈桿的布置可根據搭載的設施類型確定,具體參見本規范附錄A。V桿件設計要求4.9.17綜合燈桿各設施桿件應滿足安全性、功能性和景觀性的要求。4.9.18綜合燈桿各功能桿件如采用柱式支撐,其內邊緣不應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并應符合以下要求:1一般柱式桿件距車行道或人行道的外側邊緣或土路肩不小于250mm;2設置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兩側時,設置高度宜為2000mm。4.9.19在以下情況時,桿件可采用懸臂式支撐:1柱式安裝有困難;2道路較寬,外側車道大型車輛阻擋內側車道小型車輛視線;3視距或視線受限制;4景觀上有要求。4.9.20綜合燈桿的結構設計應符合現行鋼結構設計、城市橋梁設計、公路橋涵設計等相關標準的要求。4.9.21綜合燈桿應考慮桿體強、弱電分離設計,桿體內管線敷設宜采用蜂窩型管腔隔離。4.9.22對于道路現有單桿體路燈,新設弱電線路應穿管敷設,并應做好固定、隔離、防腐等措施。305施工5.1-般規定5.1.1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施工人員應持證上崗。施工單位施工前應按照合同文件、設計文件和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內的道路及地下管線等資料組織有關施工技術管理人員深入現場調查,掌握現場實際情況,做好施工準備工作。5.1.2施工單位應熟悉和審查施工圖紙,掌握設計意圖和要求,組織施工圖紙會審,發現施工圖有疑問、差錯時,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51.3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必須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執行,有變更時要辦理變更審批。5.1.4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安全生產件可證,并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施工。5.2架空線路電桿與橫擔5.2.1基坑施工前的定位應符合下列規定:1直線桿順線路方向位移不得超過設計檔距的3%,直線桿橫線路方向位移不得超過50mm;2轉角桿、分支桿的橫線路、順線路方向的位移均不得超過50mm。5.2.2電桿基坑深度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311對一般土質,電桿埋設深度應符合表5.2.2的規定。電桿安裝受限無法滿足設計要求的穩定性時,應采取加卡盤、圍樁、打人字形拉線等加固措施;2電桿基坑深度的允許偏差應為+0.1m、-0.05m;3基坑回填土應分層夯實,每回填0.5m應夯實一次,地面上宜設不小于0.3m的防沉土臺。表5.2.2電桿埋設深度(m)桿長89121315埋深1.51.82.02.352.3電桿安裝前應檢查外觀質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環形鋼筋混凝土電桿應符合下列規定:1)表面應光潔平整,壁厚均勻,無露筋、跑漿、硬傷等缺陷;2)電桿應無縱向裂縫,橫向裂縫的寬度不得超過0.1mm,長度不得超過電桿周長的1/3(環形預應力混凝土電桿,要求不允許有縱向裂縫和橫向裂縫);桿身彎曲度不得超過桿長的1/1000;桿頂應封堵。2鋼管電桿應符合下列規定:1)焊縫應均勻,無漏焊;桿身彎曲度不得超過桿長的2/1000;2)應采用熱鍍鋅處理,鍍鋅層應均勻,無漏鍍,其厚度應滿足設計要求。52.4電桿立好后應垂直,傾斜偏差應符合下列規定:1直線桿的傾斜偏差不得大于桿梢直徑的1/2;2轉角桿宜向外角預偏,緊好線后不得向內角傾斜,其桿梢向外角的傾斜偏差不得大于桿梢直徑;3終端桿宜向拉線側預偏,緊好線后不得向受力側傾斜其桿梢向拉線側的傾斜偏差不得大于桿梢直徑。5.25線路單橫擔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321直線桿應裝于受電側;分支桿、十字形轉角桿及終端桿應裝于拉線側;2橫擔安裝應平正,端部上下、左右偏差不得大于20mm,偏支擔端部應上翹30mm;3導線為水平排列時,最上層橫擔距桿頂:高壓擔不得小于300mm;低壓擔不得小于200mm。5.2.6同桿架設的多回路線路橫擔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表5.2.6的規定。表5.2.6橫擔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mm)電壓等級架設方式直線桿分支桿或轉角桿祼導線絕緣線祼導線絕緣線高壓與高壓800500450/600200/300高壓與低壓1200低壓與低壓3003002005.2.7架設鋁導線的直線桿,導線截面積在240mm2及以下時可采用單橫擔;終端桿、耐張桿/斷連桿,導線截面積在50mm2及以下時可采用單橫擔導線截面積在70mm2及以上時可采用抱擔;采用針式絕緣子的轉角桿,角度為15°~30°時可采用抱擔,角度為30°~45°時可采用抱擔斷連型,角度大于45時可采用"十"字形雙層抱擔。52.9絕緣子及瓷橫擔安裝前應進行質量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瓷件與鐵件組合緊密,無歪斜;鐵件鍍鋅良好,無銹蝕、33硬傷;2瓷釉光滑,無裂痕、缺釉、斑點、燒痕、氣泡等缺陷;3彈簧銷及彈簧墊完好,彈力適宜;4絕緣電阻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5.2.10絕緣子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裝時應清除表面污垢和各種附著物;2安裝應牢固,連接可靠,與電桿、橫擔及金具無卡壓現象;3懸式絕緣子裙邊與帶電部位的間隙不得小于50mm,固定用彈簧銷子、螺栓應由上向下穿;閉口銷子和開口銷子應使用專用品,開口銷子的開口角度應為30°~60°。5.2.11拉線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終端桿、丁字桿及耐張桿的承力拉線應與線路方向的中心線對正;分角拉線應與線路分角線方向對正;防風拉線應與線路方向垂直;拉線應受力適宜,不得松弛,繁華地區宜加裝絕緣子或采用絕緣鋼絞線;2拉線抱箍應安裝在橫擔下方,靠近受力點。拉線與電桿的夾角宜為45;受環境限制時,可調整夾角,但不得小于30°;3拉線盤的埋深應符合設計要求,拉線坑應有斜坡,使拉線棒與拉線成一直線,并與拉線盤垂直。拉線棒與拉線盤的連接應使用雙螺母并加專用墊。拉線棒露出地面長度宜為500mm~700mm。回填土應每回填500mm夯實一次,并宜設防沉土臺;4同桿架設多層導線時,宜分層設置拉線,各條拉線的松緊程度應一致;5在有人員、車輛通行場所的拉線,應裝設具有醒目標識的防護管;6制作拉線的材料可采用鍍鋅鋼絞線、聚乙烯絕緣鋼絞線,以及直徑不小于4mm且不少于三股絞合在一起的鍍鋅鐵線。5.2.12當拉線穿越帶電線路時,距帶電部位不得小于200mm,且必須加裝絕緣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當拉線絕緣子自然懸垂34時,距地面不得小于2.5m。5.2.13跨越道路的橫向拉線與拉線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拉線桿埋深不得小于桿長的1/6;2拉線桿應向受力的反方向傾斜10°~20°;3拉線桿與墜線的夾角不得小于30°;4墜線上端固定點距拉線桿頂部宜為250mm;5橫向拉線與車行道路面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6m。5.2.14采用UT型線夾及楔型線夾固定安裝拉線,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裝前絲扣上應涂潤滑劑;2安裝不得損傷線股線夾凸肚應在尾線側,線夾舌板與拉線接觸應緊密,受力后無滑動現象;3拉線尾線露出楔型線夾長度宜為200mm,并應采用直徑2mm的鍍鋅鐵線與拉線主線綁扎20mm;UT型線夾尾線露出線夾長度宜為300mm~500mm,并應采用直徑2mm的鍍鋅鐵線與拉線主線綁扎40mm;4當同一組拉線使用雙線夾時,其尾線端的方向應一致5拉線緊好后UT型線夾的螺桿絲扣露出長度不宜大于5.2.15采用綁扎固定拉線應符合下列規定:1拉線兩端應設置心形環;2拉線綁扎應采用直徑不小于3.2mm的鍍鋅鐵線。綁扎應整齊、緊密綁完后將綁線頭擰3圈5圈小辮壓倒。拉線最小綁扎長度應符合表5.2.15的規定。表5.2.15拉線最小綁扎長度鋼絞線截面積(mm2)上段(mm)中段(拉線絕緣子兩端)(mm)下段(mm)下端花纏上端25200200150250803525025020025080503003002502508035Ⅲ導線架設5.2.16導線展放應符合下列規定:1導線在展放過程中,應進行導線外觀檢查,不得有磨損、斷股、扭曲、金鉤等現象;2放、緊線過程中,應將導線放在鋁制或塑料滑輪的槽內導線不得在地面、桿塔、橫擔、架構、瓷瓶或其他物體上拖拉。5.2.17導線損傷補修的處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3的規定。對絕緣導線絕緣層的損傷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絕緣層損傷深度超過絕緣層厚度的10%,應進行補修;2可采用自粘膠帶纏繞,將自粘膠帶拉緊拽窄至帶寬的2/3,以疊壓半邊的方法纏繞,纏繞長度宜超出損傷部位兩端各30mm;3補修后絕緣自粘膠帶的厚度應大于絕緣層損傷深度,且不應少于2層;4一個檔距內,每條絕緣線的絕緣損傷補修不宜超過3處。5.2.18不同金屬、不同規格、不同絞向的導線嚴禁在檔距內連接。5.2.19架空線路在同一檔內導線的接頭不得超過1個,導線接頭距橫擔絕緣子、瓷橫擔等固定點不得小于500mm。5.2.20導線緊線應符合下列規定:1導線弧垂應符合設計規定,允許誤差為±5%;2架設新導線宜對導線的塑性伸長采用減小弧垂法進行補償,弧垂減小的百分數為:鋁絞線20%;鋼芯絞線12%;銅絞線7%~8%;3導線緊好后,同檔內各相導線的弧垂應一致水平排列的導線弧垂相差不得大于50mm。5.2.21導線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361導線的固定應牢固2綁扎應選用與導線同材質的直徑不小于2mm的單股導線做綁線,綁扎應緊密、平整;3裸鋁導線在絕緣子或線夾上固定應緊密纏繞鋁包帶,纏繞長度應超出接觸部位30mm。鋁包帶的纏繞方向應與外層線股的絞制方向一致。5.2.22導線在針式絕緣子上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直線桿:導線應固定在絕緣子的頂槽內。低壓裸導線可固定在絕緣子靠近電桿側的頸槽內;2直線轉角桿:導線應固定在絕緣子轉角外側的頸槽內;3直線跨越桿:導線應雙固定,主導線固定處不得受力出角;4固定低壓導線可按十字形進行綁扎,固定高壓導線應按雙十字形進行綁扎。5.2.23導線在蝶式絕緣子上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導線在絕緣子上的套長,以不解套即可摘掉絕緣子為宜;2導線在蝶式絕緣子上的綁扎長度應符合表5.2.23的規定。表5.2.23導線在蝶式絕緣子上的綁扎長度導線截面積(mm2)綁扎長度(mm)J-50、LGJ-50以下≥150LJ-70、LGJ-70≥200低壓絕緣線50及以下≥150注:LJ為鋁絞線,LGJ為鋼芯鋁絞線。5.2.24引流線對相鄰導線及對地(電桿、拉線、橫擔)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5.2.24的規定。表5.2.24引流線對相鄰導線及對地的最小距離(mm)線路電壓等級引流線對相鄰導線引流線對地高壓裸導線300200絕緣線20020037續表5.2.24線路電壓等級引流線對相鄰導線引流線對地低壓裸導線150絕緣線505·2.25路燈線路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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