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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裝修完應該怎樣驗收二手房屋裝修完應該怎樣驗收導語:由于二手房是曾經住過一段時間,在房屋驗收上與新房不同,所以在驗收過程中盡量對房屋的結構,設施要有一定的了解,以便日后進行改造裝修。那二手房屋裝修完應該怎樣驗收?下面就由為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結清水表賬單。交房之前,買家要詢問賣家是否已付清水費,同時別忘了保留交房日上個月份已繳納的水費賬單收據。二、告知電表狀況。在房屋交接驗收時,買家必必需親自查驗電表有否移動、改裝、線路走向是否正常等,同時保留交房日上個月份已繳納的電費賬單收據。三、協助燃氣過戶。按照燃氣公司的規定,買賣雙方必必需憑《房屋買賣合同》且已寫明本房價已包涵燃氣設施費以及雙方的身份證、賣家在交房日前一個月已繳納的燃氣費賬單,一起到燃氣部門辦理過戶手續。關于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的,燃氣部門可能將拒絕辦理。四、簽訂新的`物業供暖協議。有供暖的城市要注意與物業簽訂新的物業供暖協議,以免影響來年供暖。五、結清費。購房者可以讓原房主將移走,然后另外申請安裝。如確因線路或號源緊張而非要賣家的不可,那么在交房前就要和賣家一起到電信部門辦截止到交房日的結算賬單,一并結清后,再辦理過戶手續。六、協助有線電視過戶。在房屋交接時買家可要求賣家提交交房日上月的有線電視費收據憑證,以及有線電視憑證。買家憑上述兩樣資料和新的房地產權證,即可辦理過戶手續。七、結算修理基金。按照相關規定,住宅轉讓時,修理基金賬戶中剩余部分的款額是不予退還的,其中賣家繳納的剩余部分,由物業管理企業提供證實,憑《住宅修理基金結算交割單》可向買家收取,同時修理基金的所有人更名為買家。八、附屬設施。一般來講,買方在交房時都會對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修及附贈家電、家具等事項進行驗收,其中比較容易被忽視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墻面滲水等問題。九、遷移戶口。買賣二手房,除房屋交接和權利轉移以外,賣家的戶口沒有及時遷出,是發生糾紛多的因素之一,也是易危及到買家利益的一種糾紛。因此,買家在房屋交接日前一天可到相關部門查閱賣家的戶口是否已經遷出。如果賣家戶口要在交房后才可遷出,則買家一定要與賣家就此問題約定清楚。員工年假未休完應該怎樣折算工資員工年假未休完應該怎樣折算工資篇一:年假未休完如何折算工資(一)年度結束時有年假未休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年休假未用完的狀況是這樣規定的:“單位確因工作必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t262〕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一條款說明以下兩層意思:1)年休假使用不掉,既是單位的決定,也要得到員工的同意;2)未休年休假必需要支付三倍工資報酬。所以,在征得員工同意的前提下,單位可以將未休年休假通過折錢的方式給員工。不過要注意,折錢的標準是給3倍的工資。合計到正常的一倍工資已經發放了,所以在具體操作時,補發2倍工資即可。不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證實,給予1倍的工資。(二)離職時有年假未休完首先要改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推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作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夠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舉例來說,20XX年6月30日離職的員工,只做了半年,原本年休假有10天的,那計算時只能拿5天來計算。至于離職時確實有未休年休假的話是按照1倍還是3倍工資來補償,這點法律沒有明確。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篇二:員工未申請年休假必需支付300%年假工資嗎【要點提示】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涵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案情簡介】原告陳瑞,男,原系天A集團漢中公司職工。被告天A集團股份漢中公司。20xx年2月,原告陳瑞在被告天A集團股份漢中公司從事質檢工作。20xx年12月29日,原、被告簽訂勞作合同一份,約定合同履行期限為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12月30日,合同約定:勞作合同期滿后,如雙方未達成一致看法的狀況下,乙方仍在甲方工作,則本勞作合同期限自動續延兩個月,兩個月內仍未達成一致看法的狀況下,則合同自動終止。20xx年,原告陳瑞共請事假21.5天(含三個星期日)。20xx年2月18日,原告請假一個月,假期滿后,原告未履行銷假手續,也未回被告處上班。20xx年4月17日,被告以原告連續曠工28天為由對原告作出了除名決定,并將該處理決定向原告郵寄送達一份。20xx年6月原告向漢臺區勞作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作仲裁,請求支付其20xx年的未休年休假報酬及經濟補償金,漢臺區勞作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了陳瑞的申訴請求。【判決】合議庭認為企業可以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法律規定對員工做出相關處理。原告假期屆滿后未履行任何手續即擅自離職,被告依據原告連續曠工28天的事實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原告做出的除名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勞作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故對原告請求撤銷除名決定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xx年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報酬的請求,因原告20xx年度請事假共計21.5天,其中含三個法定節假日,實為18.5天。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該職工日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原告實際請事假18.5天,未超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規定的20天的屆限,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均未向本院提供陳瑞在20xx年的`月平均工資標準,依據《漢中市統計局20xx年公報》公布的標準“漢中市城鎮企業職工20xx年的平均收入為22333元。〞依據《關于落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作法假設干問題的看法》第二十四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天A股份漢中公司應向原告陳瑞支付20xx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856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評析】本案在審判過程中,合議庭形成兩種看法:一種認為原告未向單位提出休年休假申請,應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單位沒有義務對其進行賠償;另一種看法認為:被告應該支付原告20xx年未休年休假報酬[t262)。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生產、工作的具體狀況,并合計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帶薪年休假實際上是用人單位主動安排的,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而非必必需由勞作者提出休年休假申請才能啟動。即使勞作者沒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請,用人單位也應該主動安排,而不能視為勞作者自動放棄。只有勞作者主動、明確表示放棄休假和獲得相應勞作報酬補償的權利后才可以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因此即使原告陳瑞沒有及時提起休假申請,被告單位仍不能免除給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報酬的責任。《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第十條規定,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該職工日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第十一條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依據《漢中市統計局20xx年公報》公布的標準“漢中市城鎮企業職工20xx年的平均收入為22333元。〞因此,原告陳瑞應該獲得的未休年休假報酬除去已得的正常工資部分應該是:22333÷12÷×5×2﹦856元。〔:漢臺區法院張妍〕篇三: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1、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定在一般狀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其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年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勞作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后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別狀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2、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及支付?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應休天數,應當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平均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終止)勞作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應休天數,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年休假工資,折算后不夠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雙方的勞作合同、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規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上述標準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的標準執行。如雙方的約定或者規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低于上述標準,由于約定或者規定本身違規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給予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為日常工作期間的日工資(即日平均工資的100%),該部分收入隨日常工資支付。另一部分為日平均工資的200%未休年休假實際工資,該部分報酬用人單位應在解除(終止)勞作合同時或者在職職工最遲在當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舉例:某職工2004年1月1日參加工作,20xx年10月8日與公司終止勞作合同,終止勞作合同前享受年休假1天。其前十二個月平均應得工資為2000元,其中加班工資為200元。該職工在終止勞作合同時可領取的未休年休假工資是多少?答復:該職工未享受年休假天數計算公式為:(281天÷365天)×5天-1天具體計算下來,其享受年休假的時間為2.85天。由于年休假時間是按整數計算,不夠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實際未休年休假的時間為2天。×2天×300%具體計算下來,其享受年休假工資為496.6元,其中165.5元(2天工資)已在日常工資中支付,該職工在終止勞作合同時可領取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實際為331元。3、職工書面要求不享受年休假的工資標準是多少?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職工基于種種原因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在職工正常上班的狀況下,用人單位只必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而不額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20xx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公布施行后,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成為了每一個勞作者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在對員工的年休假進行管理時,一方面應當嚴格遵遵遵守法律律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落實員工應有的待遇,同時也應立足于企業的發展,進行合理的制度安排。一、享受年休假的主體案例一:20xx年7月張某與A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作合同,并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工作滿一年后,張某向B公司提出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案例二:王某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作者,20xx年7月,王某向已經為其連續工作滿一年的C公司提出享受帶薪年休假。原則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作關系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帶薪年休假呢?就這一問題,應當明確兩點:首先,關于勞務派遣職工,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被派遣職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職工無工作期間可充抵年休假;關于非全日制職工,到目前為止并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因此,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應當協商安排張某享受帶薪年休假,而王某則無權向C公司主張該項權利。二、工齡的計算案例三:20xx年2月黃某進入H公司,雙方訂立勞作合同約定,黃某在H公司工作滿一年后,每年享受帶薪休假15天。20xx年4月,黃某已累計享受年休假5天,當黃某再向該公司提出帶薪休假請求時,H公司以黃某累計工齡為3年,按照法律規定最多只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為由拒絕安排。由于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和相應待遇標準都與職工的工齡掛鉤,所以,明確工齡的計算方法也就顯得十分重要。1、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即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2、帶薪年休假待遇標準:按累計工作時間計算帶薪年休假的待遇標準按照員工的累積工作時間進行劃分。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如果勞作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法律作出的只是底線性規定,并不排除當事人雙方高于該標準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見,案例三中的黃某可以依據合同約定主張享受帶薪年休假15天。三、具體帶薪年休假待遇的計算案例四:孫某20xx年2月1日進入X公司,20xx年孫某累計工齡為2年,孫某在20xx年能享受幾天帶薪年休假?案例五:張某系執行計件工作制的工人,20xx年3月,張某向用人單位提出享受帶薪年休假,張某前12個月的工資共計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費12000元,應當如何計算張某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1、帶薪年休假天數的計算關于帶薪年休假的天數,一般狀況按照累計工齡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歷年度計算,因而在入職和離職這兩種特別狀況下其計算往往比較復雜。新入職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計算其首次應享受帶薪年休假時應當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同樣,關于離職員工,其離職年度的年休假天數也應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并且如果該職工在離職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夠一天的不計入,應當注意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夠一天即舍去。這樣,就不難理解案例四中的孫某20xx年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天數應為:4天,〔365-31〕÷365×2、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的計算〔1〕帶薪休假工資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里比較特別的是如何理解執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執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關于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涵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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