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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GB/T18384.2-2001(2001-07-12批準,2001-12-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等效采用ISO/DIS6469.2:2000《電動道路車輛安全要求第2部分:

功能安全和故障防護》。本標準與ISO/DIS6469.2:2000的不同點:

1.本標準的適用范圍由ISO/DIS6469中的適用于車載電路的最大下作電壓低于1000V

(AC)或1500V(DC)的電動乘用車和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電動商用車輛,依

據GB156《標準電壓》將1000V(AC)修改為660V(AC),將1500V(DC)修改為100OV

(DC)。

2.引用標準相應改為國家標準,并在ISO/DIS6469.2的基礎上增加了引用標準GB156。

3.ISO/DIS6469.2:2000中包含的定義,在ISO/DIS6469.1中已經定義的,本標準

編寫時不再重復定義,而是直接引用GB/T18484.1的定義。

4.本標準刪除了ISO/DIS6469.2中的第4章。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都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清華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靜煒、孫惠、孫林、陳全世、倫景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

護GB/T18384.2-2001

Electricvehicles-Safetyspecification

Part2:Functionalsafetymeansandprotectionagainstfailures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汽車電驅動特殊危險方面的功能安全措施和故障防護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車載電路的最大工作電壓低于660V(AC)或1O00V(DC)(依據GB156

的規定)電動乘用車和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電動商用車輛。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

3500kg的電動汽車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指導電動汽車的裝配、維護和修理。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

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

可能性。

GB156-1993標準電壓

GB14023-2000車輛、機動船和由火花點火發動機驅動的裝置的無線電干擾特性的測

量方法及允許值

GB/T18384.1-2001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1部分:車載儲能裝置

GB/T18387-2001電動車輛的電磁場輻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帶9kHz~30MHz

ISO11451-2:1995道路車輛窄頻帶電磁能的干擾第2部分:車外發射源

3定義

本標準采用(GB/T18384.1的定義及下列定義。

3.1行駛方向控制器drivedirectioncontrol

一個通過駕駛員體力操作,用來選擇汽車行駛方向(前進或后退)的專用裝置。例如

操縱桿或按鈕開關。

3.2輔助電路auxiliaryelectricalcircuit

不為車輛的驅動功能供電,而是為車輛其他功能供電的電路,例如:燈光、風窗刮水

電機和收音機等。

4操作安全要求

4.1驅動系統、電源接通程序

至少經過兩次有意識的不同的連續動作,才能完成從“電源切斷”狀態到“可行駛”

狀態:

“電源切斷”:驅動系統關閉,在這個狀態,車輛不可能有主動的行駛。

“可行駛”:只有在這種狀態,當使用加速踏板時,車輛才能夠行駛。

當車輛與外部電路(例如:電網、外部充電器)連接時,不能通過其自身的驅動系統

使車輛移動。

驅動系統經自動或手動關閉后,只能通過正常的電源接通程序重新啟動。

應該使用一個明顯的信號裝置(例如:聲或光信號)持久或間歇地顯示驅動系統己處

于準備工作狀態。

4.2行駛

4.2.1功率降低顯示

如果功率自動大幅度降低(例如:由于驅動系統或動力源零部件的高溫),應通過明

顯的裝置顯示這一狀態。

4.2.2動力蓄電池剩余電量顯示

動力蓄電他的剩余電量低于一定值時,應通過一個明顯的信號裝置(例如:聲或光信

號)顯示,所顯示的剩余電量下限值應由車輛制造廠規定,但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a)能夠使車輛通過其自身的驅動系統將車輛駛出交通區域;

b)當動力蓄電池作為輔助電路的直接電源時,其最小的剩余電量應能為照明系統提供

滿足有關標準規定所需的電量。

4.3倒車

如果是通過改變電機旋轉方向來實現倒車行駛的,應滿足以下要求,以防止當車輛行

駛時開關轉到不期望的倒車位置。

a)前進和倒車兩個行駛方向的開關轉換,應通過駕駛員兩個不同的操作動作來完成;

b)如果僅通過駕駛員的一個操作動作來完成,應用一個安全裝置使開關只有在靜止或

低速時才能夠轉換到倒車位置。應限制最高倒車速度(速度限值應按制造廠的規定)。

如果倒車行駛不是通過改變電機的旋轉方向來實現的,則目前用于內燃機車輛的國家

有關規定適用于電動汽車。

4.4停車

當駕駛員離開車輛時,如果驅動系統仍外于“可行駛”狀態,則應通過一個明顯的信

號裝置(例如:聲或光信號)提示駕駛員。

如果當車輛處于靜止狀態時,動力電機還在旋轉,這時切斷電源后,車輛不可能行駛。

4.5主開關

應使用一個主開關來斷開車載電源(例如:動力蓄電池)中的至少一個電極。主開關

是應能通過駕駛員手可觸及到的一個手動裝置來控制(開和關)。這個斷開裝置可以是4.1規

定的接通電源程序的同一個裝置;也可以提供一個不同或附加的斷開裝置。

每次電源切斷后,應能通過正常的電源接通程序來重新恢復驅動系統的供電。

4.6電磁兼容性

4.6.1敏感度

電動汽車應按照ISO11451-2的規定進行試驗,最小試驗場強為30V/(m.rmsmin)。

4.6.2發射

電動汽車的電磁輻射發射應滿足GB14023和GB/T18337的要求。

4.7輔助功能

當車輛運行時,輔助電路應符合其他相應的標準要求,特別是燈光、信號及安全功能。

5故障防護的要求

5.1總則

本章規定了電動汽車特有的系統及部件出現故障引起危險的防護。其他系統和部件應

同內燃機車輛一樣處理。

尤其應避免以下潛在的危險:

5.2不希望的車輛動作

應防止驅動系統出現不希望的加速、減速及倒車。如果出現某一故障(例如動力控制

裝置的故障),靜止且未施加制動的車輛應切斷其驅動系統以防止出現不期望的車輛移動。

當以其大于內燃機驅動的車輛的轉矩行駛或制動時,不應發生不希望的轉向。

5.3電氣聯接

電氣聯接件任何不期望的斷開都不應導致車輛產生危險。

5.4輔助電路

當輔助電路與動力系統有電聯接時,應防止輔助電路電壓過高。

5.5過電流切斷裝置

當電流過大時,應使用一個電路保護器、切斷裝置或熔斷器斷開車載電源(例如動力

蓄電池)的至少一個電極。該裝置可以是4.5規定的主開關,或是GB/T18384.1第7章規定

的動力蓄電池的過電流斷開器。每次電源切斷后,在故障明確的情況下,應允許僅通過正常的

電源接通程序來重新給驅動系統供電。

6用戶使用手冊

在用戶使用手冊中應特別注明電動汽車獨特的方面。

GB/T18384.2-2001(2001-07-12批準,2001-12-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等效采用ISO/DIS6469.2:2000《電動道路車輛安全要求第2部分:

功能安全和故障防護》。本標準與ISO/DIS6469.2:2000的不同點:

1.本標準的適用范圍由ISO/DIS6469中的適用于車載電路的最大下作電壓低于1000V

(AC)或1500V(DC)的電動乘用車和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電動商用車輛,依

據GB156《標準電壓》將1000V(AC)修改為660V(AC),將1500V(DC)修改為100OV

(DC)。

2.引用標準相應改為國家標準,并在ISO/DIS6469.2的基礎上增加了引用標準GB156。

3.ISO/DIS6469.2:2000中包含的定義,在ISO/DIS6469.1中已經定義的,本標準

編寫時不再重復定義,而是直接引用GB/T18484.1的定義。

4.本標準刪除了ISO/DIS6469.2中的第4章。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都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清華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靜煒、孫惠、孫林、陳全世、倫景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

護GB/T18384.2-2001

Electricvehicles-Safetyspecification

Part2:Functionalsafetymeansandprotectionagainstfailures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汽車電驅動特殊危險方面的功能安全措施和故障防護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車載電路的最大工作電壓低于660V(AC)或1O00V(DC)(依據GB156

的規定)電動乘用車和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電動商用車輛。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

3500kg的電動汽車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指導電動汽車的裝配、維護和修理。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

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

可能性。

GB156-1993標準電壓

GB14023-2000車輛、機動船和由火花點火發動機驅動的裝置的無線電干擾特性的測

量方法及允許值

GB/T18384.1-2001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1部分:車載儲能裝置

GB/T18387-2001電動車輛的電磁場輻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帶9kHz~30MHz

ISO11451-2:1995道路車輛窄頻帶電磁能的干擾第2部分:車外發射源

3定義

本標準采用(GB/T18384.1的定義及下列定義。

3.1行駛方向控制器drivedirectioncontrol

一個通過駕駛員體力操作,用來選擇汽車行駛方向(前進或后退)的專用裝置。例如

操縱桿或按鈕開關。

3.2輔助電路auxiliaryelectricalcircuit

不為車輛的驅動功能供電,而是為車輛其他功能供電的電路,例如:燈光、風窗刮水

電機和收音機等。

4操作安全要求

4.1驅動系統、電源接通程序

至少經過兩次有意識的不同的連續動作,才能完成從“電源切斷”狀態到“可行駛”

狀態:

“電源切斷”:驅動系統關閉,在這個狀態,車輛不可能有主動的行駛。

“可行駛”:只有在這種狀態,當使用加速踏板時,車輛才能夠行駛。

當車輛與外部電路(例如:電網、外部充電器)連接時,不能通過其自身的驅動系統

使車輛移動。

驅動系統經自動或手動關閉后,只能通過正常的電源接通程序重新啟動。

應該使用一個明顯的信號裝置(例如:聲或光信號)持久或間歇地顯示驅動系統己處

于準備工作狀態。

4.2行駛

4.2.1功率降低顯示

如果功率自動大幅度降低(例如:由于驅動系統或動力源零部件的高溫),應通過明

顯的裝置顯示這一狀態。

4.2.2動力蓄電池剩余電量顯示

動力蓄電他的剩余電量低于一定值時,應通過一個明顯的信號裝置(例如:聲或光信

號)顯示,所顯示的剩余電量下限值應由車輛制造廠規定,但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a)能夠使車輛通過其自身的驅動系統將車輛駛出交通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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