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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的交通事故責任問題研究國內外文獻綜述目錄TOC\o"1-2"\h\u19528網約車的交通事故責任問題研究國內外文獻綜述 1192981國內文獻綜述 1110792國外文獻綜述 186873國內外研究狀況評述: 21國內文獻綜述雖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但只規定了專車服務模式。同時,由于出租車網上訂票服務模式多樣,具體責任不明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也不明確。劉沙認為,對于出租車提供的在線出租車服務造成的侵權損失,網約車平臺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在網約私家車模式下,私家車車主無過錯承擔承運人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根據自身過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劉沙: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研究(碩士學位論文)[D].長春:吉林大學,2017劉沙: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研究(碩士學位論文)[D].長春:吉林大學,2017張寶文認為,網約車平臺與網上租車司機之間存在著一種新的合作關系。網絡租車司機對交通事故獨立承擔責任,網約車平臺承擔因司機資格考試失誤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責任。姚思宇.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問題研究姚思宇.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問題研究——以首例涉網約車交通事故事件為例(碩士學位論文)[D].西安:西北政法大學,2017.李琦認為,網約車平臺的法律地位、網約車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都影響著網約車侵權責任主體的認定。準確認定責任主體的關鍵和難點在于能否明確平臺的法律地位,能否明確網約車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李琦:網約車侵權責任主體認定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D].成都:四川師范大學,2李琦:網約車侵權責任主體認定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D].成都:四川師范大學,20192國外文獻綜述加利福尼亞州有傳統的巡游出租車和我國的“專用車”一樣的租車形式。之后,私家車大量進入駕駛場產生了矛盾。政府對此進行監督管理。加利福尼亞州公共管理委員會認為,網絡預約車的運輸行為有獲得報酬的目的。全體旅客服務。該委員會為網絡預約車設立了新概念的交通網絡公司,其功能與以往的租車調度機構的功能一致。具體定義平臺的話,通過互聯網應用或平臺連接乘客和私家車所有者,提供運輸服務的法人公司、共同企業、個人或其他形式的企業組織。這個平臺不能擁有自己的車,但是那個行為是運輸服務。因此,該公司還接受了租車的預約有義務對運人、訪問平臺的私家車進行嚴格檢查。美國科羅拉多州和加利福尼亞州一樣,把網絡預約車平臺定義為交通網聯系公司。但是,其定義是通過數字網絡連接乘客,通過訪問運輸網絡公司的司機,向乘客提供運輸服務的組織。就是這個不擁有交通網絡平臺,不運營,不管理車輛,不雇傭司機,也不是公共旅客運輸的承運人,也不是合同的承運人。在確定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上,廖湘文在《侵權行為法危險責任制度研究》中指出,國外學者提出了《侵權行為法危險責任制度研究》。該理論不僅影響巨大,而且在學者中也得到廣泛認可,是以下介紹的幾個理論。危險控制理論起源于日本被強調。預防危險的發生,減少危險發生的可能性的主體,承擔不利的結果。報償理論的意思是每個人都有獲得自己的權利。因此,如果損害了他人的權益,作為受益者應該承擔風險。根據報償理論,道路交通情況。損害賠償責任應該完全歸咎于車的責任。一輛車在駕駛過程中直接或持續受益的人包括車輛的實際擁有者、車輛租賃者等在英國,已有相關案例對網約車平臺與駕駛員之間的關系作出了界定,認定駕駛員與平臺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平臺應保證駕駛員在工作期間的合法報酬。而國外對平臺與駕駛員關系的法律關系認定,也為我國網約車平臺法律責任的承擔奠定了基礎。(三)國內外研究狀況評述:關于網絡預約車的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在網絡預約車平臺的網絡預約服務中的法律地位以及網絡預約車平臺和與網絡預約司機之間的法律關系。中國學界對于網絡預約平臺,主張自己只是信息提供平臺。網絡預約車具體在什么法律上的地位不一致。有人認為網絡預約平臺是承運人。我覺得有人是雇主。不僅如此,在對網絡預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關于賠償義務的主體是誰也有爭議。首先,交通運輸部、工信部等7部委員會公布的《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意見征集稿)利用網絡。汽車平臺和網絡預約司機的關系被認定為勞動合同關系趙婉蘇.O2O模式經濟中勞動關系認定的法律研究(碩士學位論文)[D].徐州:中國礦業大學,2018.,很多學者引用了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勞動規定。我國國情姑且不論直接參考美國經驗,將網絡預約車平臺和網絡預約車司機認定為勞動關系本身不符合我國網絡預約車未來輕資產的運營。方向性也違背了與“互聯網+趙婉蘇.O2O模式經濟中勞動關系認定的法律研究(碩士學位論文)[D].徐州:中國礦業大學,2018.從美國各州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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