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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進出口紡織品安全項目檢驗規范RulesforinspectiononimI前言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54要求 65試驗方法 86檢驗規則 87試驗報告 9附錄A(資料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及其附件安全項目屬性清單 附錄B(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甲醛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附錄C(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附錄D(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可萃取重金屬及重金屬總含量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附錄E(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含氯酚等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附錄F(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有機錫化合物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31附錄G(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含溴或含氯阻燃整理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35附錄H(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聚氯乙烯和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附錄I(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農藥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40附錄J(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阻燃性能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41附錄K(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色牢度的要求及試驗方法 附錄L(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檢針的要求及試驗方法 附錄M(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纖維含量標識的要求及試驗方法 附錄N(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護理標識的符號及程序、符合性評定及試驗方法 附錄O(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pH值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附錄P(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多環芳烴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附錄Q(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烷基苯酚類及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類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53附錄R(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全氟辛烷磺酸和全氟辛酸的限量要求及試驗 附錄S(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富馬酸二甲酯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附錄T(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三氯生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58附錄U(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石棉纖維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Ⅱ附錄V(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短鏈氯化石蠟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 附錄W(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兒童服裝等繩帶、小部件的要求及試驗方法 61附錄X(規范性附錄)與紡織行業相關的有毒有害物質清單 63附錄Y(資料性附錄)與紡織行業相關的國際標準、標準化行業組織(含區域等)名稱及代號 77Ⅲ-—將附錄N~附錄R合并為附錄X與紡織行業相關的有毒有害物質清單。——-刪除了原有涉及紡織品纖維含量標識和護理標識的系列引用標準,增加了與之相關的劑的測定等國家標準共計39個。 磺酸和全氟辛酸的測定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共計11個。e)術語和定義增加了3.3法規性要求和3.4非法規性要求2個術語。f)要求——按GB18401—2010中5修訂4.1有關技術內容。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和4.4.1~4.4.15(15個)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增加了4.5與紡織行業相關的有毒有害物質清單,4.6與紡織行業相關的國參照GB18401-2010中7.4和7.5修訂6.2有關技術內容。—-增加了附錄O~附錄W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pH值、多環芳烴、烷基苯酚類及烷基酚蠟、兒童服裝等繩帶、小部件的要求及試驗方法共計9個。—-刪除了原附錄中歐洲和日本色牢度相關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增加了加拿大色牢度相關i)對附錄X清單進行了重新分類。原有的農藥、氯化苯和氯化甲苯系列有機化合物及禁止使用度關注物質(SVHCs)清單。名稱及代號;新增表Y.2的表頭為:與紡織行業相關的部稱及代號。兩表分別按英文字母排序,共增加了36個國際標準化行業組織名稱及代號。本標準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出人境檢驗檢疫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江蘇省江陰市青松紡織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進出口紡織品安全項目檢驗規范GB/T2912.1紡織品甲醛的測定第GB/T2912.2紡織品甲醛的測定GB/T13171.1洗衣粉(含磷型)GB/T13171.2洗衣粉(無磷型)GB/T17593.2紡織品重金屬的測定第2部GB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2GB/T20390.1紡織品床上用品燃燒性能第1部分:香煙為點火源的可點燃性試驗方法GB/T24121紡織制品斷針類殘留物的試驗方法SN/T`1045.1進出口染色領織品和第2部分:氣相色譜法/質第2部分:氣相色譜法/質SN/T1850.1紡織品中烷基苯冊類及烷基苯酚聚氧已烯醚類的測定第1部分:高效液相色SN/T1850.2紡織品中烷基苯酚類及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類的測定第2部分:高效液相色譜SN/T1850.3紡織品中烷基苯酚類及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類的測定第3部分:正相高效液相3AATCC107紡織品染色牢度的檢驗耐水色牢度(柔軟處理)AS2001.4.15紡織品耐洗色牢度試驗方法ASTMF1816-97(2004)兒章上衣繩BSEN1811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產品中BSEN12472涂層物中鎳釋放量檢測腐蝕和磨損模擬法BSENISO6940紡織纖維/耐燃燒垂直定向樣品易燃性的測定CAN/CGSB-4.2No.19.1鈁織品耐洗色牢度試CAN/CGSB-4.2No.29.1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干洗色牢度CAN/CGSB-4.2No.58紡織品經CNS15205-1紡織品偶氮色料衍生特定芳香胺的測定法第1部分:不經萃取偵測特定偶氮CNS15205-2紡織品偶氮色料衍生特定芳香胺的測定法第2部分:纖維經萃取偵測特定偶45耐水色牢度試驗方法耐汗漬色牢度試驗方法耐摩擦色牢度試驗方法纖維制地毯的性能試驗方法經樹脂整理織物的測試方法紡織品燃燒性測試方法織物表面硫的燃燒試驗方法NFEN14362-1紡織品偶氮著色劑衍化的某些芳族胺的測定方法得使用某些偶氮著色劑的檢測NFEN14362-2紡織品偶氨著色劑衍化的某些芳族胺的測定方法獲得使用某些偶氮著色劑的檢測第1部分:不用萃取法獲第2部分:用萃取纖維法NFENISO14184-1紡織品甲醛的測定第1部分:游離和水解甲醛(水萃取法)NFENISO14184-2紡織品甲醛的測定第2部分:釋放的甲醛(蒸汽吸收法)NSENISO14184-1甲醛的測試Oeko-TexStandard100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通用及特別技術條件Oeko-TexStandard200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檢測程序SFS4996甲醛的測試SFSENISO14184-1甲SNV195651紡織品的鼻嗅異味試驗TIS2231-2548甲醛的測試USEPA8061A鄰苯二甲酸酯的測定氣相色譜法德國GS認證的多環芳烴測試方法德國官方方法§35LMBGB82.02-1釋放甲醛的測定德國官方方法§35LMBGB82.02-2日用品分析紡織日用品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檢測德國官方方法§35LMBGB82.02-3日用品分析皮革上禁用偶氮染料的檢測德國官方方法§35LMBGB82.02-4日用品分析聚酯纖維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檢測德國官方方法§64LFGBB82.02-8皮革及紡織品中五氯苯酚的檢測及定量德國官方方法§64LFGBB82.02-9禁用偶氮染料4-氨基偶氮苯的測定德國官方方法§35LMBGB82.10-1染色玩具耐唾液和汗漬色牢度測定方法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以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為主要原料,經紡、織、染等加工工藝或再經縫制、復合等工藝而制成的產紡織品安全項目textiles-safetyspecificati紡織品安全項目主要指涉及人身安全、衛生、環保、健康、防欺詐等項6法規性要求MandatoryRe非法規性要求Non-MandatoryRequirements4要求4.1進出口紡織品基本法規性要求進口紡織品基本法規性要求應當符合GB18401~2010中5.1。出口紡織品法規性要求,根據不間的輸入國或地區,應當符合表-A-1的要求;當輸入國沒術法規要求并且與我國未簽訂雙邊檢驗協議時,出口紡織品法規性要求應當符合GB18401--2010中5.1的要求.表1紡織品的基本安金技術要求B類甲醛含量≤0pH值“5染色牢度'333耐堿汗漬(變色、沾色)333耐唾液(變色、沾色)4一無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禁用“后續加工工藝中必須要經過濕處理的非最終產品,pH值可放寬至4.0~10.5之間。致癌芳香胺,限量值≤20mg/kg。4.2進出口紡織品非法規性要求進出口紡織品非法規性要求應當符合對外貿易合同規定的要求,不同輸入國或地區(組織)的非法規性要求參見表A.2。74.3.2紡織品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4.3.9紡織品檢針的法規性要求及試驗方法見表L.I。4.3.10紡織品纖維含量標識的喜求及試驗方法見附錄M。4.3.18短鏈氯化石蠟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4.4.9紡織品色牢度的非法規性要求及試驗方法見附錄K中表K.1。4.4.10紡織品中pH值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見附錄O中表0.1。884.5.2農藥清單見表X.4。4.5.3PVC增塑劑清單見表X.5和表X.6。4.5.4氯化苯和氯化甲苯(有機氯載體)系列有機化合物清單見表X.7。4.5.5禁止使用的阻燃劑清單見表X.8。4.5.6多環芳烴(PAHs)清單見表X.9。4.5.7高度關注物質(SVHCs)清單見表X.10。4.6與紡織行業相關的國際標準、標準化行業組織(含區域等)名稱及代號參見附錄Y中表Y.1~Y.2。5試驗方法針對不同輸入國或地區法規性要求和非法規性要求的項目,在選擇試驗方法時,應當采用規定的方的順序選擇試驗方法。6檢驗規則6.1抽樣6.1.1從每一檢驗批中按品種、顏色隨機抽取有代表性樣品,每個樣品按不同顏色各抽取1個樣品。6.1.2布匹取樣至少距端頭2m,樣品尺寸為長度不小于0.5m的整幅寬;服裝或其他制品的取樣數量應滿足試驗需要。6.1.3樣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應進行任何處6.2結果判定6.2.1進口紡織品法規性要求根據表1的規定,如果樣品的試驗結果全部符合表1相應類別的要求(含有2種及以上組件的產品,每種組件均符合表1相應類別的要求),則判定該批產品的基本安全性能6.2.2出口紡織品法規性要求,根據不同的輸入國或地區,應當符合表A.1規定的要求,其限量要求見附錄B~附錄W。如果樣品的試驗結果全部符合限量要求(含有2種及以上組件的產品,每種組件均符合相應類別的要求),則判定該批產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否則為不合格。6.2.3當輸入國沒有相關技術法規要求,并且與我國未簽訂雙邊政府間檢驗協議,出口紡織品法規性要求應當符合表1規定的要求。如果樣品的試驗結果全部符合表1相應類別的要求(含有2種及以上組件的產品,每種組件均符合表1相應類別的要求),則判定該批產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否則為不6.2.4進出口紡織品非法規性要求,依據對外貿易合同的規定進行判定,符合合同要求的則判定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對外貿易合同未規定非法規性要求的參照我國相關標準要求進行評定。當該批產品判定不合格時,可重新申請復驗一次。復驗時,只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檢驗,以復驗結果為最終檢驗結果。97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a)試樣完整的識別標記;b)試驗方法;c)判定的結果;d)在試驗中觀察到的任何異常現象;e)試驗日期及試驗人員。(資料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及其附件安全項目屬性清單表A.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及其附件安全項目法規性要求清單國家或地區甲醛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可萃取重金屬及重金屬總含量含氣酚等有機錫化合物聚全檢針富馬(酸二甲酯氯生兒童服裝等繩帶及小部件含溴烷基多環艿烴鏈氣化石蠟或含氯阻燃整理鄰苯甲酸酯類阻燃性能苯酚聚氧烯醚類增塑劑美國△△AAAA法國△△△A△歐盟△△AAA△△△△A△A△A英國△△△A日本△△△△△▲△△△△A△▲△A△德國△A△△△AA△△奧地利△△△△△▲△△△△△△△△△△△△△△△△A△△△△歐洲△△△A△中國臺鴻△△△△△△△韓國△△△A意大利△注:安全項目屬性:“A”代表法規性要求,具體內容見對應的附錄,國家或地區(組織)甲醛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可萃取重金屬及重金屬感含量含氯酚等有機錫含溴或含氯聚氯乙烯和鄰苯二農藥色牢多環芳烴全氣辛烷磺酰基化合物和全氣辛酸石棉纖維短鏈氣化石蠟值度美國0o0●●●●國際環保紡織協會006○○O●●●●●法國0●歐盟Ecoo英國0●●●德國0●奧地利●eQ●●●Q●●歐洲●O0Q●●比利時●●●0西班牙0●泰國●0●●冰島●意大利●0●阿根廷0日本●注:安全項目屬性:“o”代表非法規性要求,具體內容見對應的附后(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甲醛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B.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甲醛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表B.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甲醛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限定甲醛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中國臺灣紡織品安全規范紡織制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及可遷移性熒光物質紡織品甲醛的測定第2部分釋放的甲醛(蒸氣吸收法)日本日本商業與工業部根據日本第112號法令(1973)《關于日用品中有害與皮膚直接接觸的服裝:75日本厚生省34號令(1974)《關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質含量法規的實嬰兒用品:吸光度A~A0:0.05以下(相當于15~~20);云國家或地區限定甲醛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1988年4月1日起生效的紡織品中甲醛限量法令(210/1998)甲醛的測試品中化學物質的法規未列明德國1993年10月20日發布危險品法附錄3第9款規定取法)紡織品甲醛的測定第2部分:釋放的甲醛(蒸汽吸收法)“請于首次使用前清洗”水洗一次后甲醛含量禁止超過120。韓國質量管理和工業產品安全控未列明法國官方公報97/0141/F規定紡織品甲醛的測定第2部分:釋放的甲醛(蒸氣吸收法)表B.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甲醛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甲醛的相關技術要求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國際環保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通用及特別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檢測程序按產品最終用途分為四類,其中:I類嬰幼兒用品):不可檢出IV類(裝飾材料)300美國共事業部及公共衛生局發布的致癌物質報告中甲醛被列入一類致癌物質,服裝工業提出各類服裝的釋歐盟紡織品甲醛的測定第1部分:游離和水解甲醛(水萃取法)紡織品甲醛的測定第2部分:釋放的甲醛(蒸汽吸收法)窗簾、家具紡織品、地毯:300示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甲醛的相關技術要求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英國甲醛試驗方法標準取法)紡織品甲醛的測定第1部分:游離和水解甲醛(水萃取紡織品.甲醛的測定第2部分:釋放的甲醛(蒸汽吸收法)產品安全聲明(水萃取甲醛(蒸汽吸收法)嬰兒(<24個月)用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的紡織品:300泰國甲醛的測試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75;奧地利未列明產品中的甲醛含量超過或等于1500時,需要標注。B.3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甲醛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測定,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GB/T——Oeko-TexStandard200;(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C.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表C.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號國家或地區限定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德國1999年8月4日公布 紡織日用品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檢測皮革上禁用偶氮染料的檢測聚酯纖維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檢測皮革檢驗皮革中某些偶氮染料的測定1996年7月24日公布法令(Waren法令)法國1997年1月21日以官方公報cation97/0141/F法國法令9紡織品偶氮著色劑衍化的某些芳族胺的測定方法第1部分:不用萃取法獲得使用某些偶氮著色劑的檢測紡織品偶氨著色劑衍化的某些芳族胺的測定方法第2部分:用萃取纖維法獲得使用某些偶氮著色劑的檢測。國家或地區限定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科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奧地利1998年7月29日以聯邦公報(AzoOrdinance,BGBLⅡNr.241/1998奧地利偶氮未列明歐盟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XW的偶氮染料的測試方法售或使用的紡織品和皮革的組分中的濃度要低于0.1%奧大利亞未列明禁止進口、產品品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和顏料。也銷售有毒芳香胺超過30mg/kg的日用品法規(GebrV)未列明日用品中的于30mg/kg的芳香胺(極限值)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未列明芳香化合物中國臺灣紡織品安全規范(一般要求)紡織品偶氮色料衍生特定芳香胺的測定法第1部分:不經萃取偵測特定偶氮色料之使用紡織品偶氮色料衍生特定芳香胺的測定法第2部分:纖維經萃取偵測特定偶氮色料之使用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相關技術要求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國際環保紡織協會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通用及特別技術條件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檢測程序不得使用日本獲得使用某些偶氮著色劑的檢測胺的測定方法第2部分:用萃取纖維法獲得使用某些偶氮著色劑的檢測用含22種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證明)或未使用的聲明日本標準禁止使用品,其中非服用紡織品除外如:793,821,823~826,828.22種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最大限定經濟產業省下發通知2012年3月30日,日本經濟產業省在官方網日本纖維產業聯盟在內,涉及到的70余家團體。要求各社團配合日本纖維產業聯盟迅速C.3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測定,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GB/T—-GB/T——SN/T——Oeko-TexStandard200中按歐盟指令76/769/EC和德國官方方法執行;D.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可萃取重金屬及重金屬總含量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見表D.1。國家或地區限定可萃取重金屬及重金屬總含量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1992年12月23日第1199號有關鎘產品的銷售、在塑料和PVC中,鎘含量不得超過75;當鎘用在服裝或服裝配件表面涂層修飾時,其含量不得超過751998年9月第692號環境和能源部有關汞和含汞在頒布的物質法令附錄4.11(SubstanceOrdinace,末列明在頒布的消費品法(OrdinanceonCoGoods,Art.2,24瑞士商品法案Art.2,日本家用產品有害物質控制法規定玩具安全標準檢測油中8國家或地區限定可萃取重金屬及重金屬總含量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未列明除了鎘(Cd)在一些有限的航空和防御工程上的應用外,將全面根據含鎘的產品使用期,90%~99%含鎘的材料應該再生利用奧地利未列明消費品安全法案(CCPSA2011)盤未列明美國H.R.4040第101條款CPSIA消費品安全測定兒童產品(非金屬中總鉛含鉛含量90;未列明中國臺灣紡織品安全規范(一股要求)未列明禁止使用鍍鎘配件,不得檢出禁止使用有機錫,不得檢出;眼制12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含鉛量,表面涂料中所含非揮發性表D.1(續)國家或地區限定可萃取重金屬及重金屬總含量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德國在最終產品中六價鉻的檢出量不得超過3mg/kg(檢出限)鎘不能用于普通聚合物的著色;在涂料中(作顏料)使用時,鎘的含量不能超過總重量的0.01%;鎘不能用作PVC穩定劑以及用于金屬的表面處理。當含鎳產品與皮膚接觸后,如果鎳釋放量達到每周0.5μg/cm2需在產品上注明:“該產品含有鎳”歐盟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XV補充法規:玩具標準EN-71)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產涂層物中鎳釋放量檢測品中鎳釋放磨損和腐EC:231-146-5銻60;EC:231-148-6砷25;EC:231-149-1鋇1000;ECl231-152-8鎘75;EC:231-157-5鉻60;EC:231-100-4鉛90;EC:231-106-7汞-60;ECr231-141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XⅡ不得用于對由下列物質和配制品生產的成品著應越低越好,其質量濃度不得超過0.1%。不可作試劑穩定以下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的成品:料[391810]、經浸漬、涂覆、包裹或壓合處理過得紡織品[590310]、人造革[4202]等?國家或地區限定可萃取重金屬及重金屬總含量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歐盟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XV補充法規:94/27/EEC、2004/96/EC)中鎳釋放量的測定篩選法涂層物中鎳釋放量檢測磨損和腐穿透或植入人體的金屬飾品或產品鎳的質量含量不得超過:0.05%:與人體皮膚長期直接接觸的產品中,鎳的釋放量不得超表面有涂層的直接或長期與皮膚接觸的金屬得超過:0.5pg/cm2/week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XVⅡ(補充法規:97/561/EEC,99/43/EEC)1991年7月12日在頒布的91/338/EC指令中聚氯乙烯和聚氨酯等物質,以及涂料中作染色用鎘Cd的質量含量(以金屬鎘的含量計)不得超過0.01%;過0.1%;當鎘用作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材料制備的裝飾物和衣服配超過0.01%;禁用鎘含量不得超過0.001注:從安全、衛生、健康的角度看,對人體有影響的是可萃取的重金屬,重金屬總量的限量意義不是很興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可萃取重金屬及重金屬總含量的相關技術要求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國際環保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通用及特別技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檢用品(I類)皮膚用品(Ⅱ類)皮膚用品(Ⅲ類)(IN類)銻(Sb)砷(As)鉛(Pb)鎘(Cd)鉻(Cr)鉻(Cp?+)鈷(Co)銅(Cu)鎳(Ni)汞(Hg)總量鉛(Pb)見以下說明總量鎘(Cd)說明(對消解樣品中重金屬鉛和鎘的總量考核)a)鉛(Pb)、鎘(Cd)的限定指標適用于所有非紡織附件和組件,b)2010年7月31日前,鉛(Pb)I類的限值為200mg/kg,Ⅱ~IV的限值為300mg/kg;之后至2011年3月31日,I類的限值將提高為9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可萃取重金屬及重金屬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2008年初向所有玩具制造商、進口商、銷售商和零售商發出公告未列明要求進一步降解兒童玩具中鉛的含量限制,同時對現行兒童玩具類別英國2000年英國危險物質及制劑(鎳)(安全性)條例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產品中鎳釋放量的測定1993年英國環境保護條例(有害物質的控制)(2號)植入到實或耐受力強的作這些紡織品的紗線中的汞化合物;品和生物有機體條例,有關規定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產品中鎳釋放量的測定禁止鎘用作顏料,所用塑料中的穩定劑以及表面處理(電鍍),對有些貨物和商品例外D.3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可萃取重金屬及重金屬總含量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測定,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GB/T——GB/TF963;——CPSC-CH-E1001-08;——CPSC-CH-E1002-08;—CPSC-CH-E1003-09;206中可萃取重金屬的方法采用VSO105-E04;1994(試驗溶液Ⅱ)規定的萃取液進行。萃取液的定量采用原子吸收光譜(AAS)或等離子發射光譜(ICP)法。鉻(Cr+)的測定采用紫外-可見分光光度法(UV-VIS)8(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含氯酚等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E.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含氯酚等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表E.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含氯酚等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限定含氯酚等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歐盟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XV未列明五氯苯酚及其鹽和酯市售物質或配制品中物質的質量濃度不可大于或等于0.1%。過渡條款:牙和英國等國,對用于工業設備的、散發和(或)排放的于現行法規的規定可以選擇不受此法規的限制1999年6月5日在發布的1999/51/EC指令中規定法國、愛爾蘭、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國可以對用在工業裝置中不存在PCP泄露和排放的某些情況沿用最初的法規到2008年12月31日德國皮革中五氯苯酚的測定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質量含量超過0.01%的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化合物的物質;的含量不得超過51992年有關環境危害法規定未列明投放市場和使用的五氯苯酚及其鹽和酯類的含量一般不得超過0.1%,除非用在沒有泄露的工業處理中作媒介劑,實驗室研究也可除外,出售.同時包裝體積不得低于20L,標簽上要注明“限工業和專業使用”1994年有關五氯苯酚的商品法案條國家或地區限定含氯酚等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奧地利1991年有關五氯苯酚的法規規定未列明最終產品中五氯苯酚和五氯苯酚鹽類及其化物質法令(SubstancesOrdi未列明PCP和TeCP的限定值為:10%,且適用于所有英國環境保護法規(有害物質的控制)未列明除了研發或分析外,任何人不得使用PCP或PCP質量含量超過0.1%的物質政府2007年9月13日公布的PoHS法未列明法國以官方公報(OfficeGazetteOft未列明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產品或產品的某部分五氯苯酚含量不得超過0.5;與皮膚非直接接觸的產品或產品的某部分五氯苯酚含量不得超過E.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含氯酚等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表E.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含氯酚等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名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含氯酚的相關技術要求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國際環保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通用及特別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檢測程序五氯苯酚(PCP)2,3,5,6-四氯苯酚(TeCP)2,3,4,6-四氯苯酚(TeCP)2,3,4,5-四氯苯酚(TeCP)以上限定值分別為三個異構體的總量鄰苯基苯酚(OPP)國家化學品監察范圍內的化學品未列明E.3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含氯酚等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測定,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 Oeko-TexStandard200中測定樣品中的五氯苯酚(PCP)、2.3,5,6-四氯苯酚(TeCP)或鄰苯基苯酚(OPP)的含量采用氣相色譜法(GC),檢測器可采用質譜(MSD)或電子俘獲檢測器(ECD)。對紡織鋪地織物,只測定由羊毛或其混紡物組成的絨面部分的PCP、TeCP和OPP含量(相當于紡織鋪地織物總量的含量);通(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有機錫化合物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F.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有機錫化合物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表F.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有機錫化合物的法規性國家或地區限定有機錫化合物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指≤容歐盟危險品指令(EUDangerous簽注明:濃度大于或等于0.25%、小或等于1%時,標明“有毒”能在市場售2010年7月2012年1月的DOT化合—手套;一女性保潔產—尿布;公眾供應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不得使用錫膚接觸的紡織品;膚接觸的鞋或鞋上的相應部位;硫化模具(RTV-2模具)t%的三取代有機錫化合物;2012年1含量超過0.lwt%的DBT化合物;品中,不得使用錫含量超過0.1wt%未列明8國家或地區限定有機錫化合物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德國未列明從2003年1月1日起禁止任何含有有機錫化合物防污產品的銷售和使用;禁止有機錫化合物浸入到重型工業紡織品(包括紗線)以及用于消費產品的整理;三丁基錫化合物在重型工業紡織品和消費產品中的最大含量不得超過1m日本家用產品有害物質控制法規定未列明鞋襪、家用粘接劑、家用涂料、家用蠟、鞋亮光劑和鞋油等商品中;在286nm處檢測不出政府2007年9月13日公布的PoHS未列明F.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有機錫化合物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表F.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有機錫化合物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有機錫化合物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國際環保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檢測程序用品(I類)皮膚用品(Ⅱ類)皮膚用品(Ⅲ類)(IV類)三丁基錫(TBT)二丁基錫(DBT)二辛基錫(DOT)三苯基錫(TPHT)歐洲化學品管理局于2008年7月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檢測程序根據歐盟各成員國于6月30日提交的16種高度關注物質(sv錫氧化物[(C4H9)3Sn(C4H9)3]為持久性生物積累毒性物質(PBTs)未列明美國水質選定有機錫化合物的測定將有機錫化合物的二丁基錫(DBT)和三苯基錫(TPHT)列為環終產品或所測組分上三丁基錫的限值為0.5制物質清單(RSL)未列明禁止將有機錫化合物用作艦船的防腐蝕劑,而且在任何最8F.3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有機錫化合物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測定,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Oeko-TexStandard200中先用ISO105-E04(溶液Ⅱ)規定配制的人工酸性汗液萃取紡織品,隨后用四乙基硼酸鹽衍生物,采用氣相色譜法分析純化過的萃取液檢測,檢測器為MSD。(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含溴或含氯阻燃整理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G.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含溴或含氯阻燃整理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限定含溴或含氯阻燃整理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德國未列明燃劑織品為原料的日用消費品的生產中,用多溴聯苯(PBB)、三-(2,3-二溴丙歐盟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XVⅡ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三吖啶基氧化磷、被單等會與皮膚接觸的物品;五溴二苯醚、八溴二苯醚:不允許該物質或以質量濃度高于0.1%的物質或配制品組分的未列明了相應的法規未列明PA)和多溴聯苯(PBB)日本未列明睡衣、床上用品、窗簾以及地毯中不得含有二-(2,3-二溴丙基)-磷酸酯、三-(氮丙啶基)-膦化政府2007年9月13日公布的(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未列明四溴雙酚A(TBBPA)<1%G.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含溴或含氯阻燃整理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表G.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含溴或含氯阻燃整理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含溴或含氯阻燃整理的相關技術要求等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國際環保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通用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檢測程序I~Ⅲ類:普通:禁用(Ocko-Tex允許的整理除外);(TEPA)、五溴二苯醚(pentaB)E)、八溴二苯醚(octaBDE):禁用。I~Ⅲ類:十溴二苯醚(DecaBDE)、六溴環十二烷(HBCDD):禁用美國1997年規定未列明傷害纖維)具有致癌性而被禁用G.3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含溴或含氯阻燃整理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測定,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其他。(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聚氯乙烯和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H.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聚氯乙烯和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表H.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聚氯乙烯和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限定聚氯乙烯和鄰苯二甲酸酯歐盟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XVⅢ未列明基丁酯(BBP):用于玩具和兒童類物品的塑料材料中時,三種物質質量百分數總和不得超過0.1%;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可放于嘴中的玩具和兒童類物品的塑料材料中,三種物質質量百分數總和不得超過0.1%。以上玩具和兒童類物品所含的6種鄰苯二甲酸酯超過0.1%則不能投放市場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XVⅡ(補充法規:98/815/EEC、2005/美國CPSIA消費品安全改進法PL108條關于禁止銷售某些含特定聚氯乙烯中增塑劑混合物的自改法令生效后180天起,任何提供下列0.1%(總量)的DINP、DIDP、DNOP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用品表H.1(續)國家或地區限定聚氯乙烯和鄰苯二甲酸酯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日本準》規定玩具的原材料不得使用主要成分為以宋列明不得使用主要成分以DINP為原材料的聚氯乙烯的合成樹脂。該規定自2003年第1號中規定的玩具(注:即的玩具)德國兒童睡眠、玩耍、喂食和護理的任何產品。法規要求材料為塑料或部分為塑料的0歲~3歲兒童用品,含有塑料部件的塑料部分放入口中的玩具,其鄰苯二甲酸酯的含量不得超過0.1%消費品法規定政府2007年9月13日公布的(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未外明未列明兒童用品中的鄰苯二甲酸二異于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丁基芐基酯(BBP)和鄰苯二甲酸丁酯(DBP)的單個含量不得超過500mg/kg,1999年3月15日在第151號未列明禁止將鄰苯二甲酸酯類用在0歲~3歲兒童玩具以及一些兒童護理用品中消費品安全法案(CCPSA2011)未列明同歐盟REACH法規表H.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聚氟乙烯和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聚氯乙烯和鄰苯二甲酸酯試驗.方_法國際環保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通用及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檢測~IV類的PVC增塑劑: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的總量:0.1;I類的PVC增塑劑: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的總量:0.1衛述Ⅱ~IV類的PVC增塑劑的總量無目前國際上已經制定并頒布相應法規的國家有標準上存在差異。英國雖未制定相應的法規,但歐盟的禁令已被自動執行。澳大利亞和加拿大沒有相應法規,但正在通過工業部門逐步結束此類產品的生產。美國和新西蘭對此都采取有確切的研究結果之前,不會采取具體的法律行動H.3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聚氟乙烯和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測定,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ASTMD3421; Qeko-TexStandard200中先用有機溶劑萃取所測的紡織材料,隨后將萃取液純化后用氣相色譜分析(MSD檢測);(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農藥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I.1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農藥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表1.1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農藥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總量,包括PCP/TeCP≤mg/kg)國際環保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通國際生態紡織品標用品(I類)皮膚用品(Ⅱ類)皮膚用品(Ⅲ類)(IN類)1.2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農藥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測定,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GB/]18412.1;——GB/]18412.3;——GB/]18412.7;—-按Ocko-TexStandard200中萃取液經純化后用GC-MSD或GC-ECD方法測定。(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阻燃性能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J.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阻燃性能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見表J.1。表J.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阻燃性能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限定阻燃性能的相關技術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阻燃性能項目和指標)美國1級:常規可燃性服裝及表面平坦的紡織品:火焰蔓延時間等于或大于3.5s燃燒,在0s~7s的時間內快速表面閃焰的紡織品表面平坦的織物:火焰蔓延時間小于3.5s表面起絨的織物:火焰蔓延時間小于4s,并且基布熔融或點兒童睡衣可燃性法令上述3個標準的執行:16CFR1615(尺碼大小:0~6X):試樣的平均炭長:不超過7in,(17.8cm)或整個燃燒;試樣的炭長:沒有一塊超過10in.(25.4cm);試樣數量及尺寸:取5塊8.9cm×25.4永久標簽上需注明兒童睡衣的防護要求的所有條款。16CFR1616(尺碼大小:7~14):縱向和橫向各5塊試樣的平均燃燒速度不超過3cm/s;使用SPI燃燒測試儀按照美國商業標準192-53(Commercial美國近年,美國又通過了新的未列明童的成衣,其中兒童睡衣要求布料放在中等程度的火焰上3s,進行測試。其方法是用16mm高的火焰,接觸1塊in.(5.08cm×15.24cm)時的脫水衣料1s,然后計算燃燒時間。如果燃燒時間超過7s為一級,不足7s則被視為不安全國家或地區限定阻燃性能的相關技術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阻燃性能項目和指標)日本日本消防法令針對公共場所必須使用防火物質的規定中與紡織品有關的內容織物表面硫的纖維制地毯的幕布:損毀面積30cm2/40cm2以下床上用品-損毀長度-10γcm以下:非熔融面料的損毀長度最大不超過70mm;熔融面料的接焰次數平均3次以上;睡衣防火法規未列明進行的測試符合NEN1722,測試線為520mm,(尺寸測試線在17s內不應融化;滴落的溶液在在17s內不應引燃過濾紙;測試線在Qs內不應融化;滴落的溶液在10s內不應引燃過濾紙;了可見燃燒,進行該測試;進行的測試符合NEN1722,測試線為520mm;火焰接觸時間為1s;測試線在34s內不應融化;允許銷售未能滿足上述要求的睡衣英國(1993修訂阻燃檢測睡衣面料阻燃性能檢測消費品安全法案按CAN/CGSB4.2No.27.5標準檢測平面織物>3.5s,起絨織物>4s,兒童服裝>7s;國家或地區限定阻燃性能的相關技術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阻燃性能項目和指標)可燃性服裝法案及條例未列明公平貿易法案1987及條未列明歐盟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補充件:2003/11/EC)未例明J.2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阻燃性能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測定,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CAN/CGSB-4.2No.27.5;——-ENISO6941;(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色牢度的要求及試驗方法K.1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色牢度的非法規性要求及試驗方法表K.1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色牢度的非法規性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色牢度的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美國閑服,‘褲子/夾克的部分限量標準牢度耐洗(變色/沾色)紡織品耐干洗色牢度耐干洗(變色)耐摩擦(干/濕)耐汗漬(變色/沾色)注:1:A、B.C、DP的級別分成一系列的由1~5級,1級在變色等方面較嚴重,5級的則可忽2:美國的ASTM標準對色牢度的限量是根據不同產品限定的,涉及的產品標準大約有45個左國際環保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通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檢測(沾色)級/≥用品(I類)皮膚用品(Ⅱ類)皮膚用()類)(IV類)3333444A 區(組織)限定色牢度的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DIANCARELABELLING沾色(包括白色)44(3~4尼龍)色牢度4(僅對白色)K.2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色牢度的試驗方法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a)耐洗色牢度的測定: ——CAN/CGSB-4.2No.19.1;—CAN/CGSB-4.2No.29.1;b)耐水色牢度的測定:c)耐酸(堿)汗漬色牢度的測定:d)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測定:—CAN/CGSB-4.2No.22;e)耐唾液色牢度的測定:OekO-TexStandarg200中按§35LMBGB82.10-1;(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檢針的要求及試驗方法L.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檢針的法規性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檢針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日本未列明得夾入縫針、大頭針等異物)L.2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檢針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進行檢驗,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其他。(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纖維含量標識的要求及試驗方法M.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纖維含量標識的要求見SN/T2872—2011中附錄B。M.2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纖維含量標識的檢驗按SN/T3337中相關規定執行。(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護理標識的符號及程序、符合性評定及試驗方法N.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護理標識的符號及程序見SN/T2872—2011中附錄C。N.2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護理標識的符合性評定及試驗方法按SN/T2872-2011中附錄E執行。(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pH值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0.1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pH值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見表0.1。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限定pH值的相關技術要求等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通用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檢測嬰幼兒紡織品:4.0~7.5;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4.0~7.5;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4.0~9.0;0.2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pH值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檢驗,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GB/T7573;——Oeko-TexStandard200中按EN1413(溶液B(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多環芳烴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P.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多環芳烴(PAHs)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限定多環芳烴的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德國食品和LMBG第30節未列明其中16種PAHs的總量限量值為10.0,苯并(a)芘的限量值為1歐盟REACH法規6附錄土壤質量多環芳烴的測(à)芘(BaP)或超過10mg/kg的多環芳烴(于2010.1.1實施)P.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多環芳烴(PAfls)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表P.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多環芳烴(PAHs)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多環芳烴的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德國2008年1月8日證中心(ZLS)發號文件證的PAHs產品類別一類產品二類產品三類產品與食品接觸的材料或被3歲以下兒童放入口中的物質和塑料,經常與皮膚接觸且接觸時間超過30s的部件,及一類產品中未包含的玩具觸皮膚且接觸的部件,或與皮膚不接觸的苯并(a)芘不得檢出(<0.2)16種PAHs總量不得檢出(<0.2)要求從2008年4月1日起在GS標志認證中強制規定未通過PAHs測試的產品將無法獲得G德國國際環保紡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通用及特別未列明化學纖維、化纖紗線、塑料部件等I~V類的16值為10.0,其中苯并(a)芘的限量值為1未列明明確列入管制范圍,優先考慮的有機物污染P.3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多環芳烴(PAHs)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檢驗,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GB/'[28189;——德國GS認證的多環芳烴測試方法。(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烷基苯酚類及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類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Q.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烷基苯酚類(APs)及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類(APEOs)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烷基苯酚類(APs)及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類(APEOs)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歐盟未列明Q.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烷基苯酚類(APs)及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類(APEOs)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表Q.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烷基苯酚類(APs)及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類(APEOs)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烷基苯酚類及烷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未列明比利時未列明無法規,但大多數公司已在消費品中停止使用NPE()未列明集中于LAS(對其水平和量持有不同意見)198式協議:至1988年底80%的NPEO由醚代替,在1989年底完成NPEO的取代;直鏈烷基苯磺酸鹽(LAS)、APEO進入丹麥“優選清單”(不確定物質清單):丹麥官方限制NPEO在污水處理廠活性污泥中最大量為2.6mg/kg,2000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烷基苯酚類及烷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歐洲未列明制的15項化學物質中含NPEO等;歐洲洗法國未列明劑,來取代80%的NPEO產品德國未列明1986年12月31日實行非正式協議,在家用、通用洗滌劑中停用未列明未列明APEO于2000年底停止使用;2007年向WT)提出“消費(DODMAC),雙(硬化牛油烷基)二甲基氯化銨(DHTDMAC).雙硬脂酰基二甲基氯化銨(DSDMAC)、雙(氫化化銨(DTDMAC)4種表面活性劑的限量,要求未列明未列明西班牙未列明未列明英國未列明Q.3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烷基苯酚類(APs)及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類(APEO)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檢驗,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GB/T13171.1—2009和GB/T13——SN/T`1850.2;—-SN/T1850.3;(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全氟辛烷磺酸和全氟辛酸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R.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見表R.1.國家或地區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歐盟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XVⅡ(補充條款:76/769/EEC).未列明-不得以質量分數超過0.005%的物質或投放市場;半成品或零件中;PFOS含量不得超過0.1%;紡織品或涂層材料中,PFOS含量不得超過1μg/m2政府2008于2008年5月9日鹽,以及1999年通過的加拿大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某些未列明的產品政府2007年9月13日公布的1月1日)生效未列明全氟辛烷及其鹽、酯類衍生物:<0.005%,對紡織品和其他涂層材料為1μg/m2R.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紡織品中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全氟辛烷磺酸和全氟辛酸的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國際環保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通用及未列明PFOS:1.0pg/m2(I~IV類)PFOA:0.1mg/kg(I類);0.25mg/kg(I~Ⅲ);1.0mg/kg(JV類)。2005年發布的G/TBT/N/未列明2005年7月6日發布公告未列明瑞典市場或供專業使用未列明美國2001年美國環保署(USEPA)未列明20)1年出臺未列明相關PFOS檢測監控條列R.3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進行檢驗,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該項測試適用于所有經防水、防油后整理和涂層處理的材料(在歐盟標準委員會工作組范圍內,由于歐盟目前對于PFOS和PFOA的測試方法仍處于制定階段,所以國際環保紡織協會各成員機構目前繼續采用自己研發的測試方法對列為PFOS的各類物質進行測試)。(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富馬酸二甲酯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S.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富馬酸二甲酯(DMF)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表S.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富馬酸二甲酯(DMF)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限定富馬酸二甲酯的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法國暫停含有富馬酸二甲酯的座椅未列明類制品的進口及上市,凡產品或包裝中含有可感知的歐盟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XVⅡ552/2009/EC(補充條款)未列明S.2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富馬酸二甲酯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進行檢驗,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GB/T28190;(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三氟生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T.1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三氯生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三氯生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2007年2月25日通過POHs禁令,并于2008年1月1日未列明含量不得高于0.001%。歐盟、美國等國立法,首先對牙膏和日化產品中三氮他產品T.2部分國家或地區紡織品中三氯生的試驗方法檢測按有關合同或協議執行。(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石棉纖維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U.1部分國家或地區石棉纖維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限定石棉纖維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歐盟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XVL未列明使用,但暫時diapHragms(指有隔膜的)可以使用溫石棉U.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石棉纖維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表U.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石棉纖維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石棉纖維的相關技術要求等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美國未列明納入“禁用物質名錄”國際環保紡織協會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通用及特未列明納入“禁用物質名錄”U.3部分國家或地區石棉纖維的試驗方法檢測按有關合同或協議執行。(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短鏈氯化石蠟的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V.1部分國家或地區短鏈氯化石蠟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表V.1部分國家或地區短鏈氯化石蠟的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限定短鏈氯化石蠟的相關技術法規等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歐盟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XⅢ未列明C10-C13短鏈氯化石蠟(氯代鏈烴),如果用作物質或其他物質或配制品的組分,其含量超過1%,則不得投放市場。或在金屬加工油及皮革加脂劑中使用該種物質法令規定(已于2008年1月1日)未列明美國未列明被列在排放毒性化學品目錄中未列明被列為“一類”首要毒性物質V.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短鏈氯化石蠟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表V.2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短鏈氯化石蠟的非法規性限量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組織)限定短鏈氯化石蠟的相關技術要求等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國際環保紡織協會國際生態紡織品標準通用及特別技未列明(質量分數)V.3部分國家或地區短鏈氯化石蠟的試驗方法檢測按有關合同或協議執行。(規范性附錄)部分國家或地區兒童服裝等繩帶、小部件的要求及試驗方法W.1部分國家或地區兒童服裝等繩帶、小部件的法規性要求及試驗方法表W.1部分國家或地區兒童服裝等繩帶、小部件的法規性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或地區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中國臺灣紡織品安全規范(一般要求)限制12歲以下兒童服裝繩帶的使用,符合CNS15290:2009紡織品安全(總體要求)美國危險物品管理和實施規定限制小部件抗拉強力及銳利邊和尖端。≤18個月:小部件在45N拉力試驗下不脫落;18個月~8歲:小部件在67N拉力試驗下不脫落符合16CFRPart1500:§1500.50應符合ASTMF1816標準以及CPSC兒童上衣抽緊帶1.尺碼為2T-12的兒童風帽以及上衣與衣領或風帽接縫處上、下一英寸區域范圍內應無繩帶;2.尺碼為2T-16的兒童上衣腰部和底邊的繩帶應:1)繩帶的尺寸與腰部和底邊的繩帶通道尺寸之差不大于3英寸(75毫米);2)繩帶的末端應無繩扣、繩結和其他附件;歐盟>6mm的小部件抗拉力最小脫落強度70N;>3mm≤6mm最小脫落強度50N;國家或地區限定兒童服裝等繩帶、小部件的相關技限定要求及主要內容歐盟歐盟及成員國出口兒童服裝繩帶安全1.繩帶的自由末端不應有立體裝飾或扭結,且應通過熱封,滾滾條等方式防止末端產生碎屑(松散纖維)。2.繩索扣僅在沒有自由末端的束帶或裝飾性繩索上使用。3.束帶要縫合在服裝上,至少在兩出口點中間處要固定在服裝上,如可加強縫法固定。5.拉鏈拉頭上拉片的長度不應超過75mm,拉片也不應垂歐洲頭部/頸部區域、腰部/底擺區域均見GB/T23155--2008中附錄'F;表F:2英國小部件抗拉力>6mm,最小脫落強度70N;>3mm≤6mm最小脫落強度50N;W.2部分國家或地區兒童服裝等繩帶、小部件的試驗方法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檢驗!如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按合同或協議執行。——GB/T23158; (規范性附錄)與紡織行業相關的有毒有害物質清單X.1有害染料清單回,4,4'-DiaminobipHeny3,3-Dimethyl-4,4'-diaminob4,4’-亞甲基-二-(2-氯苯胺)4,4’-Methylene-bis-(2-chloroa表X.2致癌染料清單染料索引商品名中文名英文名分散藍1分散橙11表X.3致敏染料清單染料索引商品名染料索引結構號中文名英文名分散藍1分散藍3分散藍35分散藍102分散橙1分散橙3分散紅1分散紅11分散黃1分散黃3分散黃23分散棕1X.2農藥清單甲氨甲酸萘酯α-硫丹β-硫丹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甲氧滴滴涕乙基谷塞昂乙基溴硫磷香豆磷,蠅毒磷,庫馬福司(RS)-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百治磷樂果殺滅菊酯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喹硫磷克來范(開蓬)乙滴涕氯化松節油注:相關法規及標準:Oeko-TexStandard100-2011。X.3PVC增塑劑清單表X.5PVC增塑劑清單Di-iso-nonylpHthalateDi-n-octylpHthalateDi-(2-ethylhexyl)-pHthalateDi-isodecylpHthalateButylbenzylpHthalate-Dibutuyl-pHthalate-DBP——表X.6PVC增塑劑清單Bis(2-ethylhexyl)pHthalateButylbenz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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