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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管理,規范各類

人員的安全工作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生產

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2條本規程是對電氣工作最基本的安全工作要求,集團公司各發電廠(公司)和參與公司

系統各發電廠(公司)電氣工作的外單位,均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3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單位必須堅持開展有效的反違章活動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發揮安全監督機構和群眾性的安全組織

的作用,嚴格監督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第4條各級人員應牢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面樹立“任

何風險都可以控制,任何違章都可以預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集團公司安全理念,認真

開展危險源辨識、分析和控制,加強事故應急管理,培養自覺遵守本規程的良好職業習慣。

第5條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

(2)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且按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以及電力線路、熱力和

機械等安規的相關部分,并經考試合格;

(3)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涉及工作范圍的相關防火、救火方法和消防器材使用

方法,了解使用相關安全用具的方法與檢查鑒別是否完好的基本要點;

(4)學會緊急救護操作方法(見附錄A),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5)掌握電氣作業危險點辨識、分析和控制的基本方法,在實際工作中確保“三不傷害”

(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6)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與用具。

第6條現場作業的基本條件

(1)現場作業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工作人

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行業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定,做到合格、齊備;

(2)各主控室、值班室、化驗室等場所應配備急救箱,根據生產實際存放相應的急救藥品,

并指定專人定期檢查、補充或更換;

(3)現場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應合格,并符合有關要求,嚴禁將安全工器具挪作他用或任意

拆卸。安全工器具應定期進行試驗,試驗標準和周期必須符合附錄B、附錄C中的要求。

(4)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應事先告知每個作業

人員。

第7條電氣工作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

重新溫習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

參加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本單位領導批準后,方能參加工作。

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管理人員、臨時用工等),必須

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隨同參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

對外單位派來支援的電氣工作人員,工作前應對其介紹現場電氣設備結線情況和有關安全

措施。

第8條各級領導人員均不準發出違反本規程的命令,工作人員如接到違反本規程的命令,有

權拒絕執行。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當發現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

者或緊急情況,除立即制止外,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

立即報告。作業現場任何人員和任何工作都嚴禁約時停、送電,禁止非電氣人員修理、拆卸電

氣設備或裝置。

第9條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

低壓: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第10條本規程適用于在運用中的電氣設備上工作的一切人員,靠近電氣設備或裝置工作的非

電氣工作人員,也應嚴格遵守本規程。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或一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

氣設備。

第11條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本規程補充條款或實施細則,經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

師)批準后執行。但補充條款或實施細則的安全水平不得低于本規程或與本規程條文相抵觸。

第12條對認真遵守本規程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凡違反本規程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

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造成事故者,查清原因,制定措施,并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

教育,行政處分,經濟懲處,解除勞動合同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高壓設備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節電氣設備的運行值班工作

第13條運行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電氣設備。單獨值班人員或運行值班負責人還應有實際工作經

驗,并經考試合格。

第14條高壓設備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由單人值班:

(1)室內高壓設備的隔離室及室外低式布置的高壓設備四周設有遮欄,遮欄的高度在1.7m

以上,安裝牢固并加鎖者;

(2)室內高壓斷路器(開關)的操動機構(操作機構)用墻或金屬板與該斷路器(開關)

隔離或裝有遠方操動機構(操作機構)者。

單人值班不得單獨從事修理工作。

第15條無論高壓設備是否帶電,任何人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或打開高壓柜前后門(與

高壓帶電設備直接相通的門)進行工作;若有必要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表1的安全

距離。

表1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

10及以下(13.8)0.70

20?351.00

60~1101.50

2203.00

3304.00

5005.00

7508.00

注:表中未列電壓按高一檔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

第16條10kV、2OkV、35kV配電裝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過道或作業區時,若導電部分對

地高度分別小于2.7m、2.8m、2.9m,則該裸露部分兩側和底部須裝設護網。

第17條戶外35kV及以上高壓配電裝置場所的行車通道上,應根據表2設置車輛(包括裝載

物)外廓至無遮欄帶電部分之間的安全距離。

表2車輛(包括裝載物)外廓至無遮欄帶電部分之間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3563(66)110220330500750

安全距離(m)1.151.401.65(1.75注)2.553.254.556.00

注:括號內數字為llOkV中性點不接地系統所使用。

移動式懸臂起重機在架空電力線路兩旁附近工作時,起重設備(包括起吊物件)與線路(在

最大風偏時)的最小間隔距離應不小于下表3所列數值:

表3起重設備(包括起吊物件)與線路(在最大風偏時)的最小間隔距離

電力線路電壓(kV)1以下1?2035?110154220330

與電力線路在最大風偏

1.524567

時的最小間隔距離(口)

第18條室內母線分段部分、母線交叉部分及部分停電檢修易誤碰有電設備的,應設有明顯標

志的永久性隔離擋板(護網或絕緣擋板)。

第19條待用間隔(母線連接排或連接線已經連上母線,但出線或出線設備尚未安裝完畢的間

隔)應有名稱、編號,并列入設備管轄范圍。其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手柄、網門必須鎖好,

同時要懸掛相應的安全警示牌。

第20條在手車開關拉出后,應觀察隔離擋板是否可靠封閉。封閉式組合電器引出電纜備用孔

或母線的終端備用孔應用專用器具封閉。

第21條運用中的高壓設備其中性點接地系統的中性點應視作帶電體。

第二節高壓設備的巡視

第22條經本單位批準允許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值班員和非值班員,巡視高壓設備時,不得進

行其他工作,不得移開或越過遮欄。

第23條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禁止打傘,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

避雷針。

第24條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m以內,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m以內。

進入上述范圍人員必須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構架時,應戴絕緣手套,防止跨步電壓。

第25條巡視配電裝置,進入配電室,應隨手關門;離開時,必須將門鎖好。

第26條配電室的鑰匙至少應有三把,由運行值班人員負責保管,按值移交。一把專供緊急時

使用,一把專供運行值班人員使用,其他可以借給經批準的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人員和經批準

的工作負責人使用,但應登記簽名,巡視或當日工作結束后交還,各隔離開關的鑰匙均不得相

互通用。

第三節倒閘操作

第27條倒閘操作應根據設備分管權限分別由電網調度員或運行值班負責人發布命令,受令人

復誦無誤后執行。發布命令應準確、清晰,使用統一、規范的操作術語和設備雙重名稱,(即

設備名稱和編號或編碼)。發令人使用電話發布命令前,應先和受令人互報單位和姓名,并使

用普通話。電網調度員發布命令的全過程(包括復誦命令)和向電網調度員匯報命令執行情況,

都要錄音并作好記錄。

操作人員(包括監護人)應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順序。對命令有疑問時應向發令人詢問清

楚無誤后執行。

第28條倒閘操作可以通過就地操作、遙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遙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設備

應滿足有關技術要求。

第29條倒閘操作必須由兩人執行,其中一個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單人值班的開關站倒

閘操作可由一人執行。

特別重要和復雜的倒閘操作,由熟練的值班員操作,值班負責人或值長監護。

第30條操作票填用基本要求:

(1)倒閘操作必須填用操作票(見附錄D)。操作票應由操作人根據操作任務、設備系統的

運行方式和運行狀態填寫。填寫時應使用規范的操作術語、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

狀態轉換等;

(2)操作票手書內容應用鋼筆或圓珠筆逐項填寫。用計算機開出的操作票應與手寫格式一

致;操作票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模擬圖或接線圖和實際運

行方式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進行模擬操作,并分別簽名,然后經運行值班負責人審核簽名。

操作票未填完空格時,應在最后一項操作項目下面的第一空格欄內加蓋“以下空白”章,

表示以下無操作項目,蓋章后不允許增添操作項目。

(3)每份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一個操作任務,指根據同一個操作命令,且為了

相同的操作目的而進行的一系列相互關聯并依次進行的倒閘操作過程,其范圍可以涉及幾個電

氣連接部分和幾個地點。

一個設備的停止和投運必須分別填寫操作票;每一條操作項目只能填寫一個操作步驟。

(4)下列項目應填入操作票內(但不僅限于):

a)應拉合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接地刀閘;

b)檢查拉合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接地刀閘的位置;設備檢修后檢查接地

線已拆除;

c)驗電,裝拆接地線;

d)安裝或拆除控制回路或電壓互感器回路的熔斷器或小開關;

e)切換保護回路和安全自動裝置;

f)檢驗是否確無電壓;

g)進行倒負荷或解、并列操作前后,檢查負荷分配情況;

h)應調整的設備狀態和參數。

(5)操作票宜應用計算機管理,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

第31條倒閘操作的基本條件:

(1)有與現場一次設備和實際運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統模擬圖(包括各種電子模擬接線圖);

(2)被操作設備應具有明顯的標志,包括:名稱、編號、分合指示、旋轉方向、切換位置

的指示及設備相色等;

(3)高壓電氣設備都應安裝完善的防誤操作閉鎖裝置。防誤閉鎖裝置不得隨意退出運行,

停用防誤閉鎖裝置應經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

(4)斷路器(開關)遮斷容量應滿足電網要求。

第32條倒閘操作的基本要求:

(1)停電拉閘操作必須按照斷路器(開關)一負荷側隔離開關(刀閘)一電源側隔離開關

(刀閘)的順序依次進行,送電合閘操作應按與上述相反的順序進行。嚴禁帶負荷拉合隔離開

關(刀閘);

(2)開始操作前,應先在模擬圖(或微機防誤圖面、微機監控圖面)上進行核對性模擬預

演,無誤后,再進行操作。操作前應先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和位置,操作中應認真執行監護復

誦制度。發布操作命令和復誦操作命令都應認真嚴肅,聲音宏亮清晰。操作過程中必須按操作

票填寫的順序逐項操作,嚴禁跳項、倒項、添項、漏項和穿插口頭命令。每操作完一項,應檢

查無誤后做一個“記號,全部操作完畢后進行復查;

(3)執行一個操作任務,中途嚴禁換人,在執行過程中嚴禁做與操作無關的事。監護操作

時,監護人不得放棄監護參與操作,操作人不得有任何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操作行為;

(4)操作中若發生事故或威脅安全運行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發令人報告;如發

現操作票或設備有問題時,或聽到電話鈴聲或其它異常響聲時,也應立即停止操作,并接聽電

話和查明原因。待發令人再行許可后,方可進行操作。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不準隨意解除防

誤閉鎖裝置。

防誤閉鎖裝置的解鎖工具(鑰匙)應妥善保管,按規定使用。任何人員嚴禁擅自使用解鎖

工具(鑰匙)。緊急情況需短時間解除防誤閉鎖裝置進行操作的,必須經當值運行值班負責人

批準,并應按程序盡快投入。

(5)執行中的操作票需要跨值操作時,交班監護人員應向接班監護人員詳細交待操作情況,

接班的操作人、監護人、值班負責人確認操作票及所進行的操作無誤后,應重新履行簽字手續,

方可進行操作;

(6)用絕緣棒拉合隔離開關(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和斷路器(開關),均

應戴絕緣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還應穿絕緣靴。接地網電阻不

符合要求的,晴天也應穿絕緣靴,并注意與接地點保持安全距離。雷電時,禁止進行倒閘操作;

(7)裝卸高壓熔斷器,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并站在絕緣墊或

絕緣臺上。

(8)電氣設備停電后(包括事故停電),在未拉開有關隔離開關(刀閘)和做好安全措施

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欄,以防突然來電;

(9)電氣設備操作后的位置檢查應以設備實際位置為準,確實無法看到實際位置時,可通

過設備機械位置指示、電氣指示、儀表及遙測、遙信信號等兩個及以上指示同時發生對應變化,

確認該設備已操作到位;

(10)在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為了搶救觸電人,可以不經許可,即行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

但事后必須立即報告上級。

第33條下列各項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1)事故或應急處理;

(2)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

(3)拉開或拆除全廠唯一的一組接地刀閘或接地線;

(4)變壓器、消弧線圈分接頭的電動調整;

上述操作在完成后應做好記錄,事故或應急處理應保存好原始記錄。

第34條操作票應事先連續編號(計算機生成的操作票應自動連續編號),按照編號順序使用。

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未執行的應注明“未執行”字樣,已操作的應注明“已

執行”字樣。上述操作票應保存三個月。

第四節高壓設備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類

第35條在運用中的高壓設備上工作,分為三類:

(1)全部停電的工作,系指室內高壓設備全部停電(包括架空線路與電纜引入線在內),通

至鄰接高壓室的門全部閉鎖,以及室外高壓設備全部停電(包括架空線路與電纜引入線在內);

(2)部分停電的工作,系指高壓設備部分停電,或室內雖全部停電,而通至鄰接高壓室的

門并未全部閉鎖;

(3)不停電工作系指:

a)工作本身不需要停電和沒有偶然觸及導電部分的危險者;

b)許可在帶電設備外殼上或導電部分上進行的工作。

第36條在高壓設備上工作,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填用電氣工作票;

(2)至少應有兩人在一起工作;

(3)完成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三章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第一節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第37條電氣設備上的工作,必須做好以下安全的組織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許可制度;

(3)工作監護制度;

(4)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二節工作票制度

第38條在電氣設備上的工作,必須填用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三種:

(1)填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E);

(2)填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F);

(3)口頭或電話命令。

第39條檢修工作涉及在防火區域動火作業時,還必須辦理一級或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

票的辦理應符合《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規定。

第40條事故搶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內,在開始工作前必須按本規程第

四章的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并應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第41條填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2)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3)其他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42條填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2)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3)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4)非運行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型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5)大于表1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以及無可能觸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

的工作;

(6)其他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43條其它工作用口頭或電話命令。

口頭或電話命令,必須發令清楚正確,值班員應將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入操

作記錄簿中,并向發令人復誦核對一遍。

第44條工作票宜應用計算機管理,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

第45條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1)工作票手書內容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

字需要修改,字跡應清楚;

(2)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與手寫格式一致,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

電子簽名后方可執行;

(3)工作票一式二份,一份應保持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

收執,按值移交。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票的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及終結時間記入登記簿;

(4)同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

票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

(5)工作票的簽發應由經發電廠(公司)批準的工作票簽發人簽發;

(6)工作票的許可應由發電廠(公司)批準的運行值班員(工作許可人)辦理。

第46條工作票的使用:

(1)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手持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

部分為限;

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

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完成。

(2)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或一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發給

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一個總的負

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明各班的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

若至預定時間,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須繼續工作而不妨礙送電者,在送電前,應按照

送電后現場設備帶電情況,辦理新的工作票,重新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工作。

(3)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類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張電氣工作

票;

(4)建筑工、油漆工等非電氣人員進行工作時,工作票發給監護人,但所有安全措施必

須向全體工作人員交代清楚;

(5)需要變更工作班成員時,需經工作負責人同意,在對新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手續

后,方可進行工作。非特殊情況不得變更工作負責人,如確需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票簽發

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工作許可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工作負責人允許變更一次。

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對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進行交接;

(6)工作人員不得隨意擴大工作內容。若確因工作需要,改變工作內容無需變更安全措

施時,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工作票簽發人的同意后,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經運行值班負責人

批準后,方可擴大工作內容,并由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備注欄內填寫擴大的內容并簽名,可

不重新履行許可手續,運行值班負責人應將詳細情況記入值班日志中。若需變更或增設安全措

施者,必須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7)計劃檢修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不少于一天的時間發送給運行值班員;臨時安排檢修

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發送給運行值班員;

運行值班負責人接到工作票后,應對照系統運行狀態審查所列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是否正

確、全面,是否符合現場條件,如有疑問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若工作票填寫不符合要

求或安全措施有誤,應將工作票返回工作票簽發人,重新簽發工作票;

(8)手寫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計算機開出和打印的工作

票污損嚴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按下列程序更新工作票。不得使用復印的工作票。

a)工作負責人向值班負責人申請更新工作票;

b)工作許可人重新打印一份工作票,并收回已破損的工作票;

c)時間按當時時間,可不到就地檢查安全措施情況;

d)新工作票與原工作票的票號使用同一個編號;

e)由工作許可人在新工作票備注欄內注明“更新工作票”字樣。原工作票收回保存。

第47條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

電氣工作票的有效時間,必須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若檢修工作不能在批準期限內完成時,

應在工期尚未結束前,由工作負責人向運行值班負責人說明延期理由,并辦理延期手續。

工作票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次延期,應重新辦理工作票。

第48條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由經發電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的發電、檢

修、維護及基建等單位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的生產管理人員、技術

人員、班組班長等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應書面公布。并在控制室備案。

辦理工作票的值班員(工作許可人)應由發電廠(公司)批準并書面公布。且在控制室備

案。

(2)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負責人、工作票許可人每年應進行一次資格考試,批準后的

人員名單除書面公布外,應在工作票管理系統中設置相應權限。并在控制室備案。

第49條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工作票簽發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d)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a)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b)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c)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d)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與工作票所

列安全措施一致;

e)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f)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3)工作許可人:

a)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b)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d)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

求作詳細補充。

(4)值班負責人(值長):

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期是否與批準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

確完備。

(5)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作業安全,并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

施。

第三節工作許可制度

第50條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完成以下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1)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對具體的設備指明實際的隔離措施,

驗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2)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3)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

第51條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檢修設備的狀態和安全措施。運行值

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重新辦理

工作票。

第四節工作監護制度

第52條工作票許可手續完成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

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

作負責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第53條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高壓設備區內。

若工作需要(如測量極性、回路導通試驗等),而且現場設備具體情況允許時,可以準許

工作班中有實際經驗的一個人或幾人同時在他室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應在事前將有關安全

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告知。

第54條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

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導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

況,增設專人監護和批準被監護的人數。

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55條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須短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指定臨時工

作負責人,臨時工作負責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如沒有指定臨時負責人,則工作組停止作業。

工作負責人離開前應與臨時負責人交接以下內容,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

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1)現場安全措施;

(2)工作內容和注意事項;

(3)工作地點周圍和附近運行設備狀況;

(4)工作進展情況;

(5)與其他人員有關安全方面的聯系;

(6)人員精神狀態和健康情況;

(7)移交工作票;

(8)其他與安全有關的注意事項。

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的現場,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

更手續,并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原、現工作負責人應按上述要求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56條值班員如發現工作人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應立即制止并

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并立即報告上級。

第五節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57條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

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

封閉的通路。次日復工時,工作負責人必須事前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

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第58條在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運行人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

應先通知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工作班全體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可以送電的答復后方可執行,

并應采取下列措施:

(1)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設置設備已運行的圍欄和換掛“止

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2)必須在所有通道派專人守候,以便告訴工作班人員“設備已經合閘送電,不得繼續工

作”,守候人員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離開守候地點。

(3)工作班若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第59條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應按下列條件進行:

(1)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2)將該系統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接地刀閘)和標示牌,恢復常

設遮欄;

(3)應在工作負責人和運行人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后,由運行人員進行加壓試驗。

工作班若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第60條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

運行人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但工作

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工作負責人應重新核對安全措施,并向工作人員交待帶電范圍、安

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第61條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全面檢查并組織清掃、整理現場,必須做到工完、料

凈、場地清。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再向運行人員詳細交待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

試驗結果、設備變更、存在問題以及運行人員應注意的事項等,并與運行人員共同到現場檢查

設備狀況、狀態、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結束時間,經雙方簽

名后,在工作票上蓋“已終結”印章,工作方告終結。

第62條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都已終結,所有臨時遮欄和標示牌都已拆除,恢復常

設遮欄,拆除所有接地線、斷開所有接地刀閘,并得到值班調度員或運行值班負責人的許可指

令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恢復送電的操作。

第63條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三個月。

第四章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第一節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的技術措施

第64條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做好以下技術措施:

(1)停電;

(2)驗電、裝設接地線;

(3)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上述措施由運行值班人員或由企業授權的人員執行。

第二節停電

第65條工作地點,應停電的設備如下:

(1)檢修的設備;

(2)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表4規定的設備;

表4工作人員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

10及以下(13.8)0.35

20?350.60

60~1101.50

2203.00

3304.00

5005.00

7508.00

(3)在35kV及以下的設備處工作,安全距離雖大于表4規定,但小于表1規定,同時又無

絕緣擋板、安全遮欄措施的設備;

(4)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兩側、上下,且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5)其他需要停電的設備。

第66條檢修設備停電,應將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

應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斷開隔離開關(刀

閘)。手車開關應拉至檢修位置,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對于有些設備無法觀察

到明顯斷開點的除外)。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將設備各側斷開,防止

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第67條檢修設備和可能來電側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必須斷開控制電源,隔

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應鎖住,確保不會誤送電。

第68條對難以做到與電源完全斷開的檢修設備,可以拆除設備與電源之間的電氣連接,并在

有可能來電的電源側掛警示標志。

第69條停電范圍以滿足安全工作為限,不能隨意擴大停電范圍,對接有重要負載的設備停電,

在停電前應與有關的重要負載單位聯系,防止突然斷電造成不良的后果。

第三節驗電、裝設接地線

第70條電氣設備停電后,在進行裝設接地線或合上接地刀閘前必須用驗電器檢驗確無電壓。

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而且合格的接觸式驗電器,在裝設接地線或合接地刀閘處對停電

設備的進出線兩側各相分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證驗電器良好;無

法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時可用高壓發生器等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上驗

電,不接地線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絕緣桿尾部接上接地線,但應經運行值班負責人許可。

第71條高壓驗電應戴絕緣手套。驗電器的伸縮式絕緣棒長度應拉足,驗電時手應握在手柄處

不得超過護環,人體應與驗電設備保持安全距離。雨雪天氣時不得進行室外直接驗電。

500V以下驗電可使用電壓等級符合的低壓驗電筆或電壓測量表,使用電壓測量表時要注

意測試電壓范圍,禁止超出范圍使用。并用合格的儀表接線。

第72條對無法進行直接驗電的設備,可以進行間接驗電。即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機械指

示位置、電氣指示、儀表及帶電顯示裝置指示的變化,且至少應有兩個及以上指示已同時發生

對應變化;若進行遙控操作,則應同時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狀態指示、遙測、遙信信號及

帶電顯示裝置的指示進行間接驗電。

330kV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可采用間接驗電方法進行驗電。

第73條表示設備斷開和允許進入間隔的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等,如果指示有電,則禁止

在設備上工作。

第74條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其中一人操作,一人負責監護。若為單人值班,只允許

使用接地刀閘接地。

第75條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

應逐相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接地,串聯電容器及與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

應逐個放電,裝在絕緣支架上的電容器外殼也應放電。

第76條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都應裝設接地線或合上接地刀閘,所裝接地線與帶

電部分應考慮接地線擺動時仍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第77條對于因平行或鄰近帶電設備導致檢修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時,工作人員應及時在工

作地點加裝三相短路接地線,加裝的接地線應經工作許可人同意并登錄在工作票上,工作負責

人應在工作票備注欄中寫明裝、拆時間并簽名。加裝的接地線由工作人員自裝自拆。

第78條檢修母線時,應根據母線的長短和有無感應電壓等實際情況確定接地線數量。檢修長

度在10m及以下的母線,可以只裝設一組接地線。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

地點與所裝接地線的距離小于10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第79條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線以隔離開關(刀閘)或斷

路器(開關)隔開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接地短路。降壓變電站全部停電時,應將各

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短路。

第80條接地線、接地刀閘與檢修設備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開關)或熔斷器。若由于設備原

因,接地刀閘與檢修設備之間連有斷路器(開關),在接地刀閘和斷路器(開關)合上后,應

有保證斷路器(開關)不會分閘的措施。

第81條在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規定地點,這些地點的油漆應刮去,

并劃有黑色標記。所有配電裝置的適當地點,均應設有與接地網相連的接地端,接地電阻應合

格。接地線應采用三相短路式接地線,若使用分相式接地線時,應設置三相合一的接地端。

第82條裝設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接地線必須接觸良好,連接應可靠。拆接地

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或未接

地的導線,以防止感應電觸電。

第83條接地線應由透明護套的多股裸銅軟絞線組成,且不得有斷股、散股和接頭,截面不得

小于25mm2,同時應滿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接地線在每次裝設以前應經過仔細檢查,

損壞的應修理或更換,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導線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線應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第84條嚴禁工作人員擅自移動或拆除接地線。高壓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

地線后才能進行工作者[如測量母線和電纜的絕緣電阻,測量線路參數,檢查斷路器(開關)

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如:

(1)拆除一相接地線;

(2)拆除接地線,保留短路線;

(3)將接地線全部拆除或拉開接地刀閘。

上述工作應征得值班負責人的許可(根據調度員指令裝設的接地線,應征得調度員的許可),

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第85條每組接地線均應編號,未使用時應存放在固定地點。存放位置亦應編號,接地線號碼

與存放位置號碼應一致。凡在使用中的接地線,均必須在接地線登記簿和工作票中有記錄。

第86條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清楚。

第四節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第87條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

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G)。

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

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標示牌的懸掛和拆除,應按調度員的命令執行。

第88條部分停電的工作,安全距離小于表1規定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

臨時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4的規定數值。臨時遮欄可用干燥木材、橡膠或其他

堅韌絕緣材料制成,裝設應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遮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擋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

但此種擋板必須具有高度的絕緣性能,并符合附錄B的要求。

第89條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

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90條在室外地面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四周用繩子做好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

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里面。

第91條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第92條在室外架構上工作,則應在工作地點鄰近帶電部分的橫梁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

的標示牌。此項標示牌在值班人員的監護下,由工作人員懸掛。在工作人員上下鐵架和梯子上

應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在鄰近其他可能誤登的帶電架構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

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93條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

第五章線路作業時發電廠的安全措施

第94條線路的停送電均應按照值班調度員或有關單位書面指定的人員的命令執行。嚴禁約時

停、送電。停電時,必須先將該線路可能來電的所有斷路器(開關)、線路隔離開關(刀閘)、母

線隔離開關(刀閘)全部拉開,用驗電器驗明確無電壓后,在所有線路上可能來電的各端裝接地

線,線路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第95條值班調度員必須將線路停電檢修的工作班組數目、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

任務記入記錄簿。

工作結束時,應得到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竣工報告,確認所有工作班組均已竣工,接

地線已拆除,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線路,并與記錄簿核對無誤后,方可下令拆除發電廠內的安

全措施,向線路送電。

第96條當用戶管轄的線路要求停電時,必須得到用戶工作負責人的書面申請方可停電,并做

好安全措施,恢復送電,必須接到原申請人的通知后方可進行。

第六章帶電作業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97條本章的規定適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變電所

(發電廠)電氣設備上采用等電位、中間電位和地電位方式進行的帶電作業,以及低壓帶電作業。

兩線一地的線路及其電氣設備上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第98條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雨、雪、霧不得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于5

級時,一般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惡劣天氣進行帶電搶修時,應組織有關人員充分討論并采取必要的

安全措施,經廠(公司)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99條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新項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必須進行科學試驗,確認

安全可靠,編出操作工藝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經廠(公司)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

進行和使用。

第100條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具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工作票簽發人必須經

廠(公司)領導批準,工作負責人也可經生產車間領導批準。

第101條帶電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不得

直接操作。監護的范圍不得超過一個作業點。復雜的或高桿塔上的作業應增設(塔上)監護人。

第102條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對帶電作業現場情況不熟悉時,應組織有經驗的

人員到現場查勘。根據查勘結果作出能否進行帶電作業的判斷,并確定作業方法和所需工具以

及應采取的措施。

第103條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在帶電作業工作開始前應與調度聯系,工作結束后向調度匯報。

第104條帶電作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用重合閘,并不得強送電:

(1)中性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單相接地的作業。

(2)中性點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相間短路的作業。

(3)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需要停用重合閘的作業。

嚴禁約時停用或恢復重合閘。

第105條在帶電作業過程中如設備突然停電,作業人員應視設備仍然帶電。工作負責人應盡

快與調度聯系,調度未與工作負責人取得聯系前不得強送電。

第二節一般技術措施

第106條進行地電位帶電作業時,人身與帶電體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5的規定。

表5人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

103563(66)110220330500

(kV)

距離(m)0.40.60.71.01.8(1.6)°2.63.62)

注:1)因受設備限制達不到1.8m時,經廠(公司)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并采取必

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號內(L6m)的數值。

2)由于500kV帶電作業經驗不多,此數據為暫定數據。

第107條35kV及以下的帶電設備,不能滿足表5規定的最小安全距離時,必須采取可靠的

絕緣隔離措施。

第108條絕緣操作桿,絕緣承力工具和絕緣繩索的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表6的規定。

表6絕緣工具最小有效絕緣長度

電壓等級有效絕緣長度(m)

(kV)絕緣操作桿絕緣承力工具、絕緣繩索

100.70.4

350.90.6

63(66)1.00.7

1101.31.0

2202.11.8

3303.12.8

5004.03.7

第109條更換絕緣子或在絕緣子串上作業時,良好絕緣子片數不得少于表7的規定。

表7良好絕緣子最少片數

電壓等級(kV)3563(66)110220330500

片數23591623

第110條更換直線絕緣子串或移動導線的作業,當采用單吊線裝置時,應采取防止導線

脫落時的后備保護措施。

第111條在絕緣子串未脫離導線前、拆、裝靠近橫擔的第一片絕緣子時,必須采用專用

短接線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進行操作。

第112條在市區或人口稠密的地區進行帶電作業時,工作現場應設置圍欄,嚴禁非工作

人員入內。

第三節等電位作業

第113條等電位作業一般在63(66)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和電氣設備上進行。

若須在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采用等電位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措施。

第114條等電位作業人員必須在衣服外面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包括帽、衣、褲、手套、

襪和鞋),且各部分應連接好,屏蔽服內還應穿阻燃內衣。嚴禁通過屏蔽服斷、接接地電流、

空載線路和耦合電容器的電容電流。

第115條等電位作業人員對地距離應不小于表5的規定,對鄰相導線的距離應不小于表

8的規定。

表8電位作業人員對鄰相導線的最小距離

電壓等級

103563(66)110220330500

(kV)

距離(m)0.60.80.91.42.53.55.0

第116條等電位作業人員在絕緣梯上作業或沿絕緣梯進入強電場時,其與接地體和帶電

體兩部分間所組成的組合間隙不得小于表9的規定。

表9組合間隙最小距離

電壓等級

3563(66)110220330500

(kV)

距離(m)0.70.81.22.13.14.0

第117條等電位作業人員沿絕緣子串進入強電場的作業,只能在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

的絕緣子串上進行。扣除人體短接的和零值的絕緣子片數后,良好絕緣子片數不得小于表7

的規定,其組合間隙不得小于表9的規定。若組合間隙不滿足表9的規定,應加裝保護間隙。

第118條等電位作業人員在電位轉移前,應得到工作負責人的許可,并系好安全帶。轉

移電位時人體裸露部分與帶電體的距離不應小于表10的規定。

表10轉移電位時人體裸露部分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

電壓等級(kV)35-63(66)110—220330—500

距離(m)0.20.30.4

第119條等電位作業人員與地面作業人員傳遞工具和材料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絕緣

繩索進行,其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表6的規定。

第120條沿導、地線上懸掛的軟、硬梯或飛車進入強電場的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連接檔距的導、地線上掛梯(或飛車)時,其導、地線的截面不得小于:

鋼芯鋁絞線120mm;

銅絞線70mm2;

鋼絞線50mm2;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經驗算合格,并經廠(公司)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

才能進行:

a)在孤立檔距的導、地線上的作業;

b)在有斷股的導、地線上的作業;

c)在有銹蝕的地線上的作業;

d)在其它型號導、地線上的作業;

e)二人以上在導、地線上的作業。

(3)在導、地線上懸掛梯子前,必須檢查本檔兩端桿塔處導、地線的緊固情況。掛梯載

荷后地線及人體對導線的最小間距應比表5中的數值增大0.5m,導線及人體對被跨越的電力

線路、通訊線路和其他建筑物的最小距離應比表5的安全距離增大Imo

(4)在瓷橫擔線路上嚴禁掛梯作業,在轉動橫擔的線路上掛梯前應將橫擔固定。

第121條等電位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嚴禁用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擦拭帶電體及絕緣部分,

防止

起火。

第四節帶電斷、接引線

第122條帶電斷、接空載線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帶電斷、接空載線路時,必須確認線路的終端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確

已斷開,接入線路側的變壓器、電壓互感器確已退出運行后,方可進行。

嚴禁帶負荷斷、接引線。

(2)帶電斷、接空載線路時,作業人員應戴護目鏡,并應采取消弧措施,消弧工具的斷流

能力應與被斷、接的空載線路電壓等級及電容電流相適應。如使用消弧繩,則其斷、接的空載

線路的長度不應大于表11的規定,且作業人員與斷開點應保持4m以上的距離。

表11使用消弧繩斷、接空載線路的最大長度

電壓等級(kV)103563(66)110220

長度(km)503020103

注:線路長度包括分支在內,但不包括電纜線路。

(3)在查明線路確無接地,絕緣良好,線路上無人工作且相位確定無誤后才可進行帶電斷、

接引線。

(4)帶電接引時未接通相的導線及帶電斷引時已斷開相的導線將因感應而帶電,為防止電

擊,應采取措施后才能觸及。

(5)嚴禁同時接觸未接通的或已斷開的導線兩個斷頭,以防人體串入電路。

第123條嚴禁用斷、接空載線路的方法使兩電源解列或并列。

第124條帶電斷、接耦合電容器時,應將其信號、接地刀閘合上并應停用高頻保護。被

斷開的電容器應立即對地放電。

第125條帶電斷、接空載線路、耦合電容器、避雷器等設備時,應采取防止引流線擺動

的措施。

第五節帶電短接設備

第126條用分流線短接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等載流設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

定:

(1)短接前一定要核對相位。

(2)裝分流線的導線處必須清除氧化層,且線夾接觸應牢固可靠。

(3)35kV及以下設備使用的絕緣分流線的絕緣水平應符合表19的規定。

(4)斷路器(開關)必須處于合閘位置,并取下跳閘回路保險,鎖死跳閘機構后,方可短接。

(5)分流線應支撐好,以防擺動造成接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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