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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47.020.99
U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XXXXX—XXXX
船舶行業能源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Guidlineforenergymanagementsystemimplementinshipbuildingindustry
(征求意見稿)
GB/TXXXXX—XXXX
船舶行業能源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1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船舶修造、海洋工程裝備修造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落實能源管理體系各項要求的實施
指南及指導性方法,旨在使企業能夠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修造企業、海洋工程裝備修造企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2389綜合能耗計算通則
GB/T13234企業節能量計算方法
GB/T17166企業能源審計技術通則
GB17167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與管理通則
GB/T19011質量和(或)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指南
GB/T23331—2012能源管理體系要求
GB/T24789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
GB/T29456—2012能源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3術語和定義
GB/T23331—201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綠色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greenship
在其全壽命周期中(包括設計、制造、營運、報廢拆解),通過采用先進技術,能經濟地滿足用戶功能
和使用性能的要求,并節省資源和能源,減少或消除環境污染,且對勞動者(生產者和使用者)具有良好保
護的產品。
3.2
綠色造船greenshipbuilding
力求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制造過程對環境影響最小,對資源利用率最高的生產活動。在船舶和海洋工
程裝備設計和制造過程中,廢棄物和有害排放物最少,以減少對空氣、水和土地的污染;并節約資源,從
而提高制造活動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能源管理體系
4.1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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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企業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應包括以下內容:
a)滿足能源管理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其他要求;
b)通過能源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實施全員、全過程的能源管理,不斷優化企業的能源配置,積
極采用適用的節能技術和方法,持續提高能源績效,降低企業的能源成本。
4.1.2企業應根據其管理職責和地理區域界定能源管理體系的范圍和邊界,界定能源管理體系的范圍和
邊界時,至少應包括:
a)地理位置:多場所認證范圍內的中心職能場所和分場所的地理位置;
b)場所:船舶及海洋工程裝備修造過程中能源管理、使用和消耗的場所;
c)主要能源管理環節,包括采購、接收、儲存、加工轉換、輸送分配、使用、余熱余能回收利用
活動等;
d)能源管理體系應覆蓋的活動:主要船舶及海洋工程裝備修造過程(例如設計、建造、修理等)
及輔助過程。
4.1.3企業能源管理體系應覆蓋物理邊界范圍內、具有能源管理責任的租賃和外包過程。
4.1.4企業的能源消耗特點和能耗分布情況參見附錄A。
4.2管理職責
4.2.1最高管理者
最高管理者是在最高管理層指揮和控制組織的決策者或決策層,對能源管理體系的實施效果至關重
要。最高管理者應:
a)對策劃、實施、檢查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做出承諾,并通過其領導行為推動能源管理體系,以
實現其承諾;
b)確保提供與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相適宜的資源,如人力資源、設備設施、
資金、節能技術方法、信息等;
c)在組織長期規劃中考慮能源績效,確保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績效;
d)組織開展管理評審,對能源管理體系運行的效率和效果進行評價,確定新的改進機會,確保能
源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
4.2.2管理者代表
4.2.2.1管理者代表由最高管理者授權,負責按照GB/T23331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能源管理
體系,同時保持最高管理者對體系運行情況的了解。為確保能源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應對管理者代表授
予必要的權限,包括必要的人力、財力、物力、技術和信息資源支配權。管理者代表宜由節能意識強、具
有管理能力和能源管理經驗、分管節能工作的高層管理人員擔任。確保能源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和控制的方
式可包括定期工作會議、對內部審核結果的評審、項目管理工具的使用等。組織應定期確定對管理者代表
和能源管理團隊人員的培訓需求,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
4.2.2.2管理者代表通過以下活動來確保能源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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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組建能源管理團隊,企業的能源管理團隊包括能源管理者代表、各二級部門的管理者及能源技
術和管理人員。能源管理團隊人員不僅僅局限于專職的能源管理部門,還應包括采購、生產、
技術、研發、銷售等部門的相關人員。
b)組織能源管理團隊編制和審定企業節能減排中長期規劃,并定期更新。節能減排規劃中長期規
劃應明確企業的能源戰略和規劃總目標,包括企業在規劃期內各階段的能源目標和指標以及相
應的舉措,可包括推進淘汰高能耗的設備和工藝,推行生態設計、綠色采購和清潔生產,加強
節能減排技術創新和研發,確保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c)組織編制企業的年度能源目標和指標及相應的評價體系。
d)組織能源管理團隊統一策劃和審定企業各部門的能源管理相關的職責、權限及其相互關系,以
書面的形式規定,包括外包過程的能源管理職責和權限。
e)組建企業節能專業技術團隊,推進節能技術交流和應用。
f)定期組織和參加能源管理工作會議,會議內容包括階段性能源績效評審、能源管理工作推進、
企業各類審核發現的相關不符合項和建議項改進等。
4.3能源方針
4.3.1能源方針確定了企業在能源管理方面的行動綱領,應當履行的責任和對社會及相關方做出的承諾。
能源方針是企業整體方針的一部分。
4.3.2企業應根據政府、行業的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政策等,制定適合自身特點的能源方針。企業制
定能源方針時應考慮造修船和海洋工程裝備行業及企業能源現狀、企業節能潛力,評價企業現有的管理和
技術實力、能源使用和消耗的特征與規模、企業節能規劃等。
4.3.3企業能源方針的表述應具體,能為能源目標和指標的制定提供框架,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以推進結構節能、技術節能、管理節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實現節能減排要求為導向,在合
理用能、節約能源方面提出總體思路;
b)基于轉型升級和企業升級需求,提出執行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節能技術政策的總體做法,適當
時可包括建造技術調整、能源結構調整、建造技術和產品結構升級、合理利用能源、持續改進
節能管理;
c)體現綠色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綠色造船和海洋工程裝備的思想。
4.3.4最高管理者應組織并參與能源方針的制定。能源方針可納入企業其它方針文件中,或與之相融合。
企業的最高管理者要對能源方針的實施負責,并為能源方針的制修訂提供必要的條件。
4.3.5能源方針應傳達給所有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且能為公眾所獲取。
4.4策劃
4.4.1總則
4.4.1.1策劃是企業建立、實施并保持能源管理體系的關鍵環節,按GB/T29456-2012中圖1的策劃流
程概念圖進行策劃,結合企業特點,企業按系統性和分層次原則進行能源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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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系統性:針對企業能源管理的各環節、各能源介質系統、各類專業管理,利用系統方法開展能
源策劃與評審;
b)分層次:企業在系統策劃的基礎上,對公司、車間(部門)、作業區等多個管理層級進行能源
策劃與評審,識別改進機會。在公司、車間(部門)、作業區級別都應有相應的能源績效參數、
基準、能源目標和指標來反映能源績效的控制和改進。
4.4.1.2策劃過程是利用適當的工具和方法對輸入的用能信息進行分析,進而識別主要能源使用和持續
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策劃的輸入信息不僅包括與能源使用相關的數據,而且包括組織機構、管理現狀、
工藝流程、生產設備運行狀況、財務信息、產品結構、產量、氣象條件等對企業能源績效有影響的因素。
策劃過程所使用的工具和方法可包括:能源審計、能量平衡、標桿比對、物料平衡、物流分析和設備測試
等。
4.4.1.3策劃結果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能源基準;
b)能源績效參數;
c)能源目標和指標;
d)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4.4.2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4.2.1企業應建立適宜的流程和渠道來確保及時收集、辨識、轉化、執行能源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
政策、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評價。
4.4.2.2企業能源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可分為下列五類(詳見附錄B):
a)能源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
b)能源相關的財政和稅收政策;
c)各級各類標準;
d)國際公約、規范和船旗國要求;
e)其他要求。
4.4.3能源評審
4.4.3.1總則
能源評審是企業策劃的重要環節。企業可將能源評審的過程及結果形成能源評審報告,作為企業能源
管理體系策劃、實施、持續改進的依據。能源評審的方法和準則應適合本企業的特點,可參考GB/T17166
所確定的方法和程序。
4.4.3.2評審的輸入
能源評審的輸入可包括:
a)能源使用現狀,包括設計、采購、能源儲存、加工轉換、輸送分配、能源使用、余熱回收的能
源績效指標實績及相關資料(能效監測的結果、報表、能流圖、能源平衡表、設備清單等);
b)能源管理現狀(能源管理的職能、體制、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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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企業發展規劃,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
d)成熟適宜的技術(包括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節能技術);
e)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文件。
4.4.3.3能源評審的內容
4.4.3.3.1針對船舶修造和海洋工程裝備的主要生產工藝、設備設施、系統,并基于設備測試和相關數
據收集,運用能流圖、設備清單、統計模型等數據和工具進行分析能源結構、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評審
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評審船舶修造和海洋工程裝備的主要生產工藝、設備設施、系統以及能源流向;
b)基于確定的評審基準期,對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設備、系統(供電、供氣、供油等)、過程
的能源績效水平和能源績效評審;
c)基于確定的評審基準期,對主要用能單位、主要能源消耗區域、主要用能設備設施系統、主要
耗能工序等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數據采集、核算和分析,評價過去和現在的能源使用狀況和能
源績效水平;
d)評審現有能源的供給狀況(包括當前能源種類、來源、價格和質量等)和能源管理狀況;
e)評估未來的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如擴產后能源需求的變化等。
4.4.3.3.2能源評審應能達到以下目的:
a)識別當前的能源種類、來源、用能方式;
b)識別對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重要影響的設施、設備、系統、過程、人員及其他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焊接、下料與加工、起重、涂裝、能源轉換、分段運輸等設施設施;供電、供水、通
風、供油等系統;材料與處理、下料與加工、分段制作、分段舾裝涂裝、合攏、下水、碼頭舾
裝、調試、試航等過程;天氣狀況、分段與總裝區域布置、建造模式等其他因素;從事主要設
備操作及維護、生產組織、主要耗能工藝操作等工作的人員及其行為,人員包括為組織工作的
人和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包括工序外包人員(外包隊))、服務商(如
生產加工設備、船舶及海洋工程裝備所需配套的設備服務人員)、兼職人員以及臨時人員;
c)識別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可行時,宜進行節能潛力分析,包括結構節能、工藝節能、管理節
能;對改進措施進行排序,考慮技術可行性、經濟可行性、節能效果等。在評價和排序時應考
慮下列因素:
1)影響能源績效的程序;
2)與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
3)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修造周期、安全及環境影響、技術成熟度、系統匹配等技術可行性;
4)投資回收期、內部收益率、除節能外的其他收益等經濟合理性;
5)相關方的要求等。
4.4.3.3.3能源評審在企業中的應用實例可參見附錄C。
4.4.3.4能源評審的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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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1能源評審的輸出結果應當包括主要能源使用、影響主要能源使用的人員、相關變量和能源績
效參數以及排序后的改進機會。能源評審的輸出以指明后續能源管理的改進為重點,不僅包括技術措施,
還包括管理措施。
4.4.3.4.2企業綜合的能源評審輸出宜形成能源評審報告。專業、局部的能源評審輸出方式可結合企業
的管理實際,以多種形式輸出,例如:節能項目清單、節能管理規定、能源管理計劃等。
4.4.3.5企業可將能源評審的過程及結果形成能源評審報告,作為企業能源管理體系策劃、實施、保持
和改進的依據。在設備、設施、系統、產品、工藝等發生變化時,應當根據變化過程或環節重新進行能
源評審。
4.4.4能源基準
4.4.4.1企業通常依據一定邊界條件和生產、設備正常狀態下一定時期的能源消耗和能源效率水平來確
定能源基準,它可以是平均值或累計值。
4.4.4.2能源基準是追蹤和比較能源管理績效,進而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的基點,能源基準主要用于
自身跨期比較。
4.4.4.3能源基準作為能源績效前后差異比較的基點,對主要的能源指標和關鍵的能源績效參數(例如:
主要用能單位、主要用能系統、主要能源消耗區域、主要用能設備、主要耗能工序、產品品種、產量、產
值、能源品種等)可以建立能源基準,并非所有的能源指標和能源績效都需要建立基準。企業可以通過能
源評審,發現需要建立的能源基準,并對能源基準進行記錄和保存。
4.4.4.4企業應使用初始能源評審的信息,并考慮與企業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特點相適應的時段,建立
能源基準。應使用初始能源評審的信息包括:
a)基準時間段的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水平;
b)當年的技術改造、能源結構變化、工藝變化、產品變化等;
c)企業其他需進行平衡的因素。
4.4.4.5企業應將能源基準的確定方法形成文件,規定統計計算準則、時間范圍、評審原則和時間、更
新規定等。
4.4.4.6企業應當將建立的能源基準形成文件,適時評審和更新,并通過基準確定、評價和比較能源目
標和指標,評估改進的有效性,比較、分析與核算能源績效。企業應當特別考慮相關影響對評價結果的影
響,包括經營規模、設備規模的差異以及由于規模經濟而造成的效率差異;產品特性以及生產流程的差異,
原、燃料條件、負荷率等外部條件的變化;地域和氣候的差異等。
4.4.4.7當出現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時,應對能源基準進行調整:
a)能源績效參數不再反映企業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情況時;
b)用能過程、運行方式或用能系統發生重大變化時;
c)其他預先規定的情況。
4.4.5能源績效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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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1企業應識別適用于對能源績效進行監視測量的能源績效參數。確定和更新能源績效參數的方法
應予以記錄,并定期評審該方法的有效性。能源績效參數可以是直接測量的參數,也可以是通過一定計算
獲得的參數。企業通過對能源績效參數的監視和測量,可實時掌握監控對象的能源績效水平,采取控制措
施確保能源目標和指標的實現。
4.4.5.2為了驗證能源目標和指標的實現程度,能源績效參數的設置要包括管理層面和運行層面,管理
層面的能源績效參數通常與主要能源使用的控有關;運行層面的能源績效參數與設備、設施運行控制等有
關。
4.4.5.3企業應在不同維度識別能源績效參數,以對能源績效的檢測起到足夠的支撐:
a)在主要能源管理環節中(設計、采購、能源儲存、加工轉換、輸送分配、能源使用、余能回收);
b)在不同能源介質系統(例如天燃氣供氣系統、壓縮空氣供氣系統、電系統等);
c)在不同的專業管理活動中;
d)在管理的不同層級(例如公司、車間、作業區等)。
4.4.5.4企業應在以下方面設置能源績效參數:
a)綜合能耗指標:萬元產值耗電量、萬元增加值綜合能耗、單位修正總噸綜合能耗;
b)重要工序指標:鋼材加工單位能耗、涂裝作業單位能耗、組立單位能耗、船塢碼頭單位能耗;
c)重點設備指標:空壓機單位電耗、切割機單位電耗、焊機電能利用率、龍門吊單位電耗;
d)能源管理指標:管理制度、組織機構、能源計量、能源考核、技改投入。
4.4.5.5企業應規定能源績效參數的確定方法、監測方法和周期、異常情況的判定和處理、能源績效參
數的分析和改進、能源績效參數的評審更新等,并形成文件,定期評審。當發現能源績效參數不能有效反
應相關的能源績效時,應予以更新或完善。
4.4.6能源目標、能源指標與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4.4.6.1能源目標和指標
4.4.6.1.1企業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能源目標和指標,覆蓋相關職能、層次、過程或設施(例如:主要
職能、主要用能單位、主要能源消耗區域、主要用能設備、主要耗能工序等)等層面,并形成文件。在企
業應制定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的時間進度要求。
4.4.6.1.2能源目標和指標應與能源方針保持一致,能源指標應與能源目標保持一致。
4.4.6.1.3能源評審過程中的數據分析和其他信息可用來確定、改進能源目標和指標。
4.4.6.1.4建立和評審能源目標和指標時,企業應考慮下列因素:
a)能源績效改進機會,包括改進能源使用、降低能源消耗、優化能源管理;
b)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包括國家和行業的限額標準、能效標準、節能政策的要求;
c)能源方針;
d)最高管理者的承諾;
e)行業當前的能耗和能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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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企業當前的能耗和能效水平(能夠反應企業整體利用水平、能夠涵蓋全部生產流程的指標,如
綜合能耗、單位產品綜合能耗等、能夠反映主要工藝流程、環節的指標,如工序能耗、用能設
備的能源效率等指標);
g)相關方的關注點和要求;
h)技術、財務、運行和經營條件等方面;
i)改進企業能源績效的機會和企業的節能規劃。
4.4.6.1.5能源目標和指標一般可按管理年度來設定、形成文件并公布。在年度目標確定的基礎上,可
按月度分別制定能源指標。
4.4.6.1.6制定能源目標和指標時需規定統計核算的方法、考核準則以及相應的邊界條件。根據客觀情
況的變化,特別是主要能源使用的變化適時更新或調整能源目標和指標,以適應變化的要求。
4.4.6.1.7企業在制定能源目標和指標時需同時建立相應的評價準則和考核要求,并與企業的總體績效
評價體系統一協調。
4.4.6.2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4.4.6.2.1能源管理實施方案是為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針對主要能源使用而制定的切實可行的行動和
對策。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可分為技術方案和管理方案。
4.4.6.2.2企業應建立實施能源目標、指標的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并應著眼于節能技術應用、重大節能
技術改造、重大節能技術措施的實施、耗能設備的替代/改造或更新、能源結構的調整、船舶修造和工藝
調整等。建立實施方案時,企業應依據行業及自身特點,參考行業內最佳節能實踐和能源評審得出的能源
績效改進機會及排序結果。
4.4.6.2.3為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按照全員參與能源管理的原則,企業應當確定總體、各職能部門、
各車間、各作業區的分層級能源管理實施方案。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可以單獨形成文件,也可以納入相應部
門的工作計劃,并定期更新。
4.4.6.2.4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可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施工方案、技術方案和管理措施
等,具體包括:
a)明確責任部門及其職責;
b)針對主要能源使用制定的措施和預計實現的節能效果;
c)采用的技術方法、施工方法和實施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d)確定需要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財力等;
e)實施過程的時間進度安排;
f)對實施過程和節能效果進行驗證的方法或標準。
4.4.6.2.5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可以是一個文件,也可以是相關的幾個文件。在方案實施過程中發現不能
按照原計劃進行時,應當及時對能源管理方案進行調整,為確保能源管理實施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時,應
對方案實施過程及結果進行驗證和評價。
4.4.6.2.6企業應對方案實施過程形成記錄,一般包括實施進度完成情況,節能效果實現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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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實施與運行
4.5.1總則
4.5.1.1企業在實施與運行體系過程中,應使用策劃階段產生的各項結果,可包括:
a)能源評審結果;
b)能源方針;
c)能源基準、能源績效參數;
d)能源目標和指標;
e)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f)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其他要求的識別和落實情況等。
4.5.1.2實施與運行階段以能源策劃階段產生的結果為重點,在企業的各項運營活動過程中,需考慮企
業能源績效的要求,協同一致促進企業能源績效的改善。
4.5.2能力、培訓與意識
4.5.2.1企業應確保為企業或代表企業工作的、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人員具有基于相應教育、培訓、
技能或經驗所要求的能力。對特別重要的能源管理崗位需具有相應的資質。
4.5.2.2企業應從教育、培訓、技能或經驗等方面考察、聘用和培訓為企業或代表企業工作的、與主要
能源使用相關的人員,使其具備相應的能力,并保存相關記錄。可以按下列程序開展能源管理能力、意識
的培訓:
a)調查了解并確定培訓需求,將企業的所有員工,從能源管理的角度進行分類,進行不同崗位員
工能源管理需求和能力的分析;
b)按不同的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
c)實施能力、意識的專業技能培訓;
d)評估培訓效果;
e)保存教育、培訓的相關記錄。
4.5.2.3企業應根據人員的不同職能、層次和崗位,進行相關內容的培訓。培訓內容可包括:
a)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其他要求;
b)能源管理體系建立、實施、運行和審核;
c)能源管理體系標準及體系文件;
d)企業節能規劃和計劃的編制;
e)企業能源計量和統計;
f)通用節能技術知識;
g)船舶行業典型節能技術知識;
h)船舶行業能源審計和能量平衡分析方法;
i)行業對標和節能潛力測算方法;
j)用能設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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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節能量測量和驗證;
l)節能監測方法;
m)相關方的要求等。
4.5.2.4企業通過強化為其或代表其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來確保能源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和適宜性。
企業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員工節能意識和能力:
a)加強宣傳教育,內容可包括:船舶造修、海洋工程裝備與航運業節能形勢政策;能源方針、能源
目標和指標;節約能源所帶來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等。
b)開展節能活動,內容可包括:交流節能技術;節能知識競賽;組建節能小組;征集合理化建議;
評選節能先進等。
c)完善規章制度,內容可包括:節能目標責任制;績效考核制度;計量統計制度;對標評價制度;
繼續教育制度等。
4.5.3信息交流
4.5.3.1總則
企業應根據其自身和相關方的需求,建立、實施并保持就能源績效和能源管理體系的相關信息進行的
內、外部交流,并明確交流方式、內容、對象和時機。
4.5.3.2內部信息交流
4.5.3.2.1企業應在其內部各層次和職能間建立與自身規模相適應的內部溝通機制。
4.5.3.2.2內部溝通可包括:
a)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其他要求;
b)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識別評價結果;
c)能源目標和指標的實現情況;
d)能源績效參數;
e)節能技術和管理經驗;
f)對影響能源績效的關鍵特性定期監視、測量和分析結果;
g)能源管理實施方案的實施情況及效果;
h)不符合及糾正預防措施;
i)為其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員為能源管理體系改進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j)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結果等。
4.5.3.2.3信息交流可采取會議、公告欄、論壇、簡報、意見箱、網絡等方式。
4.5.3.2.4可行時,企業應積極建立能源信息監控系統,實現能源數據的在線采集和實時監控,以快速
反映能源目標和指標、能源績效參數的變化,通過信息化的手段,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完成實績的分析和
評價。
4.5.3.2.5內部信息交流宜多角度開展,企業應鼓勵員工或為企業工作的人員對能源績效和能源管理體
系的改進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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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3外部信息交流
4.5.3.3.1企業應確定是否就能源管理體系和能源績效進行外部交流。如需外部交流,應確定外部交流
內容,并形成文件。
4.5.3.3.2外部信息交流是與外部相關方進行的信息交流,包括非正式的討論、對外開放日、焦點問題
的溝通、論壇、對話、網站、電子郵件、新聞發布會、廣告、通訊簡報、年度報告、熱線電話等方式。分
為主動交流和被動交流。主動交流,如:組織通過節能網站、參加會議等方式與外部相關方進行信息交流;
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向各級節能主管部門、其他組織等尋求節能信息等。被動交流,如:接受并及
時處理節能監察部門的節能執法監察、監測等的反饋信息,定期向各級政府部門報送企業能源消耗報表和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等。
4.5.3.3.3企業如決定與外部相關方就其能源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信息交流時,應將其決定形成文件,
規定交流方式并予以實施。
4.5.3.3.4企業應注重收集節能技術、最佳節能實踐與經驗等外部信息,進而用于改進企業能源管理績
效。
4.5.4文件
4.5.4.1文件要求
4.5.4.1.1企業應以紙質、電子或其他形式建立和保持信息,描述能源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關系。
4.5.4.1.2企業應建立、實施并保持能源管理體系文件,以確保能源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和持續改進。
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能源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文件、記錄等體系文件。
4.5.4.1.3能源管理體系文件可包括:
a)能源管理手冊,包括形成文件的管理者承諾、明確的范圍和邊界、能源方針、職責權限、組織
結構等;
b)GB/T23331標準和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及記錄;
c)能源基準和標桿、能源目標和指標、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d)企業為確保能源管理過程的有效策劃、運作和控制所需的作業文件;
e)外來文件(包括法律法規、規程、規范、標準、合理用能評估報告、設備說明書以及相關方文
件等)。
4.5.4.1.4企業根據自身需要制定的文件可包括:
a)節能規劃;
b)適用的法規和其他要求中規定的與能源管理相關的制度,包括:
1)能源采購貯存;
2)能源加工轉換;
3)能源分配傳輸;
4)能源使用消耗;
5)能源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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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能源計量;
7)能源統計;
8)產品研發與設計管理;
9)采購管理;
10)設備管理;
11)能源效率水平分析;
12)節能技術推廣應用等。
c)技術要求、操作規程、測試方法等。
4.5.4.1.5體系文件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印證。各層次文件可以相互引用,下一層次文件的內容應是對
上一層次文件內容的更為具體、詳細的描述,具體情況為:
a)能源管理手冊闡述組織能源方針、目標、組織機構以及能源管理體系的要求;
b)能源管理實施方案、程序文件作為管理手冊的支持性文件,描述各部門如何開展能源管理工作
以達到規定的要求;
c)各項能源管理相關活動的具體技術要求,可在作業文件中體現。文件的詳盡程度,應足以描述
能源管理體系及其各部分協同運作的情況,并指示獲取能源管理體系某一部分運行更詳細信息
的途徑。企業可將能源管理體系文件納入所實施的其他體系的文件中。
4.5.4.1.6能源管理體系文件的復雜程度、數量、所投入資源等,取決于體系覆蓋的范圍、企業的規模、
消耗能源的類型及數量、能源利用過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復雜程度等因素。能源管理體系文件應與原有的能
源管理制度文件充分結合,在滿足能源管理體系相關要求的前提下,盡量減少新編文件、清單的種類和數
量。
4.5.4.2文件控制
企業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對文件的編制、標識、審查、批準、發放、使用、更改、
作廢和評審等過程做出明確的規定,包括:
a)文件發布之前應當得到批準,以確保文件是充分和適宜的;
b)在實施過程中,必要時,應對文件進行評審,以發現需要修改或更新之處,修訂的文件重新發
布時應再次批準;
c)確保文件的更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一般需要有文件控制清單或受控文件一覽表;
d)確保企業員工可獲得適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e)確保文件字跡清晰、標識明確,易于識別和檢索;
f)確保企業所確定的策劃和運行能源管理體系所需的外來文件得到識別,并對其分發進行控制;
g)防止對過期文件的非預期使用。如需將其保留,應做出適當的標識。
4.5.5運行控制
4.5.5.1為實現企業的能源目標和指標,企業應策劃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運行和維護活動,使之與能
源方針、能源目標、指標和能源管理實施方案一致。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過程和活動可包括產品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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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設計控制、設備設施的配置與控制、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控制、能源的購入貯存、加工轉換、輸送分
配及最終使用、余熱余壓利用等過程的控制。
4.5.5.2企業應在規定條件下按下列方式控制對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運行和維護活動:
a)建立和設置主要能源使用有效運行和維護的準則,確定運行控制方式,配備必要的具備相應能
力的人員,規定測量和評價的方法,防止因缺乏以上準則而導致的能源績效的嚴重偏離。運行
和維護準則的確定基于多種因素,如運行人員的技能和經驗、運行的復雜性等。其中,運行控
制方式可選擇制定并實施程序文件和作業文件、操作行為控制、人員培訓等,或綜合使用上述
方式;
b)根據運行準則運行和維護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定期評價和完善按照運行準則實施的運行
控制的有效性和效果;
c)將運行控制準則傳達給為企業或代表企業工作的人員。
4.5.5.3企業應考慮相關方(包括服務提供方、設備設施提供方、設備實施維護外包方等)對組織降低
能源消耗、提高能源效率的影響。企業應建立必要的運行控制措施,如在程序、合同或與供方的協議中做
出規定,并就其內容與合同方和供方進行必要的溝通。
4.5.5.4企業建立運行控制程序可包括:
a)對各工序(特別是主要耗能工序),優選工藝參數,改進產品加工方法,降低能源消耗;宜圍
繞高效焊接、快速搭載、工裝設備、串(并)聯造船、密性試驗等關鍵環節,開發和應用能夠
提高生產效率的造船新工藝、新方法;如:優化焊接工藝,提高焊接速度,提高焊材利用率等
b)宜進行精度造船和先進涂裝技術控制,實現船塢(臺)無余量搭載、分段無余量吊裝或上船臺,
擴大無余量下料范圍,提高材料的利用率;宜推廣二次鋼材套料技術,實現精心套料,提高鋼
材的二次利用率;
c)以殼舾涂一體化為目標,完善涂裝設計、施工、物料、能耗管理等標準;
d)宜關注行業節能技術應用,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
源,推廣節能示范工程;
e)根據生產要求、設備狀況和運行狀況,制定耗能設備管理規程,確定最佳運行方案,各方面應
相互配合,使耗能設備保持最佳工況;
f)對能源分配和傳輸的管理,企業可制定可執行的相關文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有量化指標
和參數;應明確界定內部能源分配傳輸系統的范圍,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管理職責和權限,
以及有關的管理工作制度、原則和方法;
g)針對主要能源消耗區域、主要用能設備、主要耗能工序的特點和運行要求,建立并實施合理的
運行準則要求。
4.5.5.5企業建立運行準則可包括:
a)設備設施:
1)應以有利于節能、環保和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為原則,充分考慮能源利用效率,配備滿足適用
的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生產設備及輔助設備;用能設備的效率和能量消耗應達到國家及行業標
準有關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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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按照“分級補償,就地平衡”的原則,配置無功補償設備,合理布局補償位置和補償容量,
最大限度地減少無功功率的傳輸損耗,提高輸配電設備的效率,同時減少線路損耗,降低壓
降;
3)耗能工質傳輸管網宜采用放射性布置,分區域安裝計量器具并進行區域供應管理;
4)選擇高效率泵類設備,使用與變頻器結合的具有可調節式恒流量、變揚程特性的節能型水泵,
替代水閥進行流量調節。利用變頻或其他節電技術,對空壓機、水泵等設備安裝節電裝置,
以降低電力消耗;
5)應使用節能高效的焊接方法與設備,淘汰高耗能的電機及低效的焊接設備;推行節能和節約
原材料的逆變電源焊接設備的應用;
6)提高多頭焊機電能利用率,減少焊機的空載損耗,可安裝焊機空載自停裝置,以節約電能;
7)壓縮空氣實行分區域供應,減少設備空載現象,加強現場用風管理,及時維修更換噴槍、皮
管;
8)減少氧氣、丙烷氣、CO2氣體瓶裝供應,實行集中管道系統供應,節省中間流轉運輸、吊運環
節;
9)開展“綠色照明”工程,采用新型節能燈具;
10)自有船舶宜采用燃油均質和控油技術,改善燃燒效果,提高熱效率;
11)大力推進節水措施,推廣水的循環利用等;推廣空壓站循環水與二氧化碳氣化器互補應用;
沿海企業的空壓機冷卻水系統及高壓水泵溢流水系統宜從淡水改為海水,減少淡水資源浪
費;
12)合理地進行設備維護、保養和更新,使設備工況參數處于最佳狀態,提高設備的效率,以確
保能源的有效利用等。
b)生產組織:
1)應根據設備特性和生產加工需要,合理安排生產計劃和生產調度,確保耗能設備在最佳狀況
下經濟運行;
2)按照材料的使用順序,安排材料、部件、分段的存放位置,盡量減少集配、整理、運輸等所
耗時間,縮短物流路線,減少吊運時間,減少吊車的空返率;提高在用機加工和起重設備實
際使用效率,挖掘節能潛力,提高電能利用率;
3)在合理布局設置內部能源分配傳輸系統的前提下,合理調度,優化分配,適時調整,減少傳
輸損耗。
c)操作運行:
1)嚴格貫徹執行設備運行程序和運行準則,不斷改進操作方法,加強日常維護和定期檢修,使
耗能設備正常高效運行。必要時,對重點用能設備、設施操作人員的資格進行鑒定;
2)嚴格按主要耗能工序運行程序和運行準則要求施工作業,提高工時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
和物料消耗;
3)按照主要耗能工序、能源貯存、能源轉換等運行程序和運行準則的要求控制作業過程,以達
到節能、節材等運行準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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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計量統計:
可行時,建立能耗數據采集管理系統,以利于對能源供應、消耗等數據等進行采集、統計、儲存、
分析、利用。
4.5.6設計
4.5.6.1總則
4.5.6.1.1企業在進行新產品開發、產品改進、工程設計和新、改、擴建項目設計中,針對影響能源績
效較為顯著的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應考慮能源績效改進的機會和運行控制的需要,進行能源管理相
關的設計和評估。企業應明確設計過程中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以滿足企業經營活動各過程能源管理的要
求。
4.5.6.1.2企業應主要對以下項目的設計進行控制:
a)基礎設施(包括但不限于船廠設計、生產布局設計)的新、改、擴建設計;
b)生產主/輔設備或系統的設計和更改;
c)新品研發設計(初步設計、基礎設計);
d)詳細設計;
e)生產設計等。
4.5.6.2設計的輸入
4.5.6.2.1在新產品開發、產品改進、工程設計和新、改、擴建項目設計中除了已有質量、功能要求外,
要考慮產品結構、原材料、配套設備、零部件等的選擇對產品實現過程能源消耗的影響,在設計階段應考
慮:
a)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標準規范以及其他文件的要求,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和產
品;
b)能源種類、需求量、質量、價格、可獲得性、經濟性、環境影響、運輸供應便捷性、政策和經
濟支撐條件等因素;
c)采用節能新技術和方法,推廣最佳節能實踐與經驗的可行性;
d)設備、系統的能源績效參數、運行方式和運行狀況、各系統和設備設施的匹配;
e)已有不同工藝的能源消耗水平評估;
f)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程度,如應用太陽能和熱泵等的可行性;
g)企業總體布局、總體工藝、材料堆放場地劃分、船臺劃分、碼頭作業區劃分等,協調好物料和
能量平衡;
h)將改進能源管理績效作為新的產品和過程設計的評價指標;
4.5.6.2.2在對能源績效有重大影響的生產設計和詳細設計中,還需考慮下列輸入:
a)把減少能源消耗作為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利用能源系統優化的原則,合理安排工藝過程,充分
利用、回收原本放散的可燃氣體、余熱、余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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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進行線型優化設計、結構優化設計、動力節能設計、管路系統優化設計、電氣系統的優化設計,
模塊化和單元優化設計時,應著眼于降低生產成本和材料的消耗、生產效率的提高,充分考慮
加工制造過程中的材料利用率,盡量簡化工藝,優化配置,提高整個船舶建造過程的運行效率,
使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最少;
c)減少不可再生資源和短缺資源的使用量;
d)推行精細化設計,按照設計、生產、管理一體化的原則,提高中間產品殼、舾、涂一體化設計
的完整性和中間產品工程管理信息的完整性,消除無效勞動和資源浪費,實現均衡、有序的節
拍生產;
e)設計中的材料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
1)滿足IMO、船旗國等節能環保法定要求;
2)選用便于回收、可再生、生產過程簡便、易于加工的材料;
3)選用較少種類的材料,簡化設計;
4)選用工藝性能優良的材料,以降低零件加工的難度與廢品率,節約加工過程的能源消耗;
f)設計中的套料和二次套料應合理,以便提高材料的利用率,并減少二次除銹涂裝。
4.5.6.3設計的輸出
新產品開發、產品改進、工程設計和新、改、擴建項目設計中除了已有質量、功能要求輸出外,可增
加以下輸出:
a)能源消耗總量、種類、能源使用要求以及和工藝相關的能源績效參數和能源指標;
b)對能源采購的要求;
c)采用的節能技術和方法;
d)工藝選擇路徑的原因,新產品的能耗指標等。
4.5.6.4設計的合理用能評估
企業可建立程序來確保新產品開發、產品改進、工程設計和新、改、擴建項目設計中有合理用能評估,
評估結果記錄應予以保持,評估內容應當包括:
a)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標準、節能技術政策大綱以及其他文件;
b)用能總量及用能種類是否合理;
c)是否采用先進節能工藝技術和高能效設備;
d)制造過程的能耗是否達到清潔生產和國內外先進水平;
e)是否嚴格執行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產品目錄;
f)是否有能耗指標分析內容,制造工藝是否考慮能源績效;
g)是否采用節能技術措施和預期達到的節能效果分析;
h)企業在滿足其他條件的前提下是否開展了節能設計,優化配置用能設施;
i)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等。
4.5.6.5設計的能源后評估
新產品開發、產品改進、工程設計和新、改、擴建項目正式運行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應進行能源后評
估。后評估的結果應記錄并予以保持。能源后評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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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能效指標和產品能耗指標是否達到設計值;
b)節能技術是否達到預期設計目標;
c)能源消耗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
d)是否有新的節能潛力;
e)其他能源相關的建議。
4.5.7能源服務、產品、設備和能源的采購
4.5.7.1總則
企業采購過程中應考慮能源績效要求,當采購對主要能源使用有影響的服務、產品、設備和能源時,
應首先評價采購需求,在采購規程、招標和合同文件中應體現能源消耗標準,必要時,還應分析采購的生
命周期成本。適宜時,企業應將高能效產品和服務作為采購行為的優先選擇。
4.5.7.2供應商選擇
4.5.7.2.1企業在制定評價、選擇供應商的準則中應考慮能源管理要求。評價結果及評價所引起的任何
必要措施的記錄應予以保持。當采購對主要能源使用有影響的服務、產品、設備和能源時,應鼓勵供應商
建立能源管理體系。
4.5.7.2.2評價和選擇供應商時,對供應商的資質、生產規模、過程控制能力、業績、信譽、售后服務,
及能源服務、產品、設備和能源的質量、價格等進行評價,確定供方的供應能力,選定符合要求和穩定的
供應商。
4.5.7.2.3在對供應商評價過程中應考慮能源績效的要求,并告知供應商,具體內容可包括4.5.5.3.1.1
條款的要求;
4.5.7.2.4企業在供應商評審過程中,應包括對供應商和其提供的產品、設備以及服務進行法律法規的
符合性評審。
4.5.7.3采購要求
4.5.7.3.1能源服務、產品和設備的采購
4.5.7.3.1.1企業在采購對主要能源使用具有或可能具有影響的能源服務、產品和設備時,應考慮以下
要求:
a)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標準規范及其他文件要求;
b)用能總量、能源效率和能效指標要求;
c)與整個用能系統的匹配程度;
d)采購產品和設備的能效水平、運行穩定性;
e)用能設備操作人員等的能力水平;
f)供應商自身的資質、信譽、技術實力、經驗等。
4.5.7.3.2能源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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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4企業應制定并實施能源采購控制程序,從而確保能源的有效利用,控制內容包括:
a)制定各類能源產品的采購標準或規范,確保采購符合要求;
b)制定和執行能源輸配和貯存文件,規定并控制輸配和貯存損耗;
c)采購標準、規范和文件發布前應當評審其適宜性和充分性,并由授權人簽發。
4.5.7.5采購驗證
企業應策劃和實施適當的驗證活動,并保持驗證結果的記錄。
a)按規定的能源采購標準和方法對采購的能源進行計量和驗證,以確保采購能源的數量和品質;
b)定期對采購過程進行評價,以驗證其有效性,當采購的能源已經或可能會對能源利用造成重要影
響時,企業應當對采購過程進行評價。
4.6檢查
4.6.1監視、測量與分析
4.6.1.1總則
4.6.1.1.1企業應在生產運營過程中,對體系的運行情況和決定能源績效的關鍵特性進行監視、測量和
評價,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進行有效控制。企業應在能源管理體系策劃階段考慮監視測量的需求。
4.6.1.1.2監視測量內容主要包括:
a)能源績效參數;
b)能源利用過程的重要運行參數,如溫度、壓力、流量等;
c)對過程的節能效果進行檢驗,如能源績效是如何通過行動得到改進的。
4.6.1.2方法和途徑
4.6.1.2.1方法
4.6.1.2.1.1監視和測量方式包括目測、實測、檢查、巡視、關鍵參數記錄等。分析是依據監視測量的
結果,確定過程的運行狀態,進而完善控制措施的過程,可包括:符合性評價、合規性評價、能源管理績
效評價、能源目標和指標的實現程度的確定、標桿比對等。
4.6.1.2.1.2企業可通過下列方面對能源績效進行確認:
a)通過對日常運行的監視、測量與評價的數據和信息進行統計分析,評價能源目標、指標的實現
程度,必要時可擴大數據收集范圍,輔以現場測試;
b)重點用能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效率可通過統計和現場測試的方法獲得,方法可參考相關能效限定
值及能效等級標準、系統經濟運行標準和產品性能標準及其他技術文件;
c)綜合能耗的計算方法見GB/T2589及相關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d)節能量的計算方法見GB/T13234或其他技術文件。
4.6.1.2.2途徑
企業應按照GB/T17167、GB/T24789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實施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和管理,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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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確定能源計量的管理職責和分工,能源計量作為企業測量體系的一部分,宜與企業的測量體系
相協調;
b)明確能源計量的能源介質;
c)明確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
d)根據國家標準能源計量設備配備率和精度要求,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在新建或改擴建時,應有
相應的管理程序來確保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并有相應的記錄;
e)能源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等管理;
f)能源計量數據的管理,企業應建立文件或程序明確能源統計報表、能源績效參數計算和能源計
量數據的關系,能源計量數據異議的處理;
g)能源計量的驗證。
4.6.1.3實施
4.6.1.3.1企業應建立能源績效參數統計監視和測量系統,定期對能源使用和消耗情況進行監視、測量、
分析。監視、測量和分析的職責應具體細化到各職能、各層次,制定實施并保持監視、測量和評價控制程
序用于開展以下工作:
a)對生產、輔助和附屬用能管理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對能源目標、指標的實現情況進行定期檢測、
分析和評價,按照能源管理方案中規定的時間進度安排和預期效果進行監測和評價;
b)根據確定的評價準則,對各層次的用能狀況進行分析,剔除不可控因素對其能源管理績效的影
響,并對比能源基準和標桿,評價各層次能源管理績效;
c)確定適當的頻次對關鍵特性的變化情況進行監測,必要時采取糾正措施。關鍵特性是指影響運
行控制和能源管理績效的關鍵參數,包括主要能源使用和能源評審的輸出、與主要能源使用相
關的變量、能源績效參數、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在實現能源目標指標方面的有效性、實際與預期
能源消耗的對比評價等。
4.6.1.3.2企業應對監視和測量的結果進行分析,以確定體系運行效果及糾正或改進的領域。
4.6.1.3.3為確保監視、測量結果的準確性和可復性,企業應定期對檢測設備進行檢定或校準,并保存
相應的記錄。
4.6.1.3.4當檢查中發現能源績效出現重大偏差時,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4.6.2合規性評價
合規性評價可針對多項或單項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或其他要求進行。企業應根據其規模、類型和復
雜程度,規定適當的評價方法和頻次。評價方法可包括:設備設施能效評估、文件和記錄審查、能耗數據
統計分析、現場檢查等。評價頻次取決于以往的合規性情況、所涉及具體法律法規、國際公約、船旗國的
要求等因素。企業可將合規性評價與其他評價活動(如內部審核、管理評審、能源審計等)結合進行。
4.6.3能源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
4.6.3.1能源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可參見GB/T19011和GB/T29456—2012中的內部審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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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能源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是對能源管理體系進行定期、全面地檢查方式,目的是評價能源管理
體系實施和運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應與企業的其他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協調一致。內部審核是企業自身
為衡量體系文件是否符合標準要求、體系文件是否得到執行及體系運行績效所采取的檢查、分析和評價過
程,是實施保持能源管理體系的重要手段。能源管理體系內部審核是相對獨立的活動,為管理評審提供依
據。
4.6.3.3審核方案應覆蓋能源管理體系的全部要求,應根據企業的不同區域和活動的運行狀況、能源使
用的重要性和以往的審核結果,安排審核頻次、審核范圍和時間,其內容包括:審核的目的、范圍與程度、
審核的職責與資源、審核程序、審核的實施、審核員的評價與選擇。對于運行狀況問題較多、重要的區域
或某一管理體系標準執行較弱的部門和場所,應加大審核力度。
4.6.3.4審核可采用集中時間審核,也可結合日常檢查活動進行滾動式審核。通常通過制定年度審核計
劃來具體實現審核方案。通常通過制定年度審核計劃來具體實現審核方案。
4.6.3.5企業應注意保持審核活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宜在企業內部培訓客觀、公正的審核員,并增加
對其能源管理體系和能源專業技能的培訓。必要時,可選擇能源技術專家共同策劃和實施內部審核。
4.6.3.6企業應記錄內部審和的結果并將審核結果向各級管理者報告,同時將審核發現和審核結果通知
相關部門和人員,以便采取必要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4.6.4不符合、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4.6.4.1為使能源管理持續有效,企業應以系統的方法確定實際和潛在的不符合,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
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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