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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安全生產法》解讀中國石油安全環保技術研究院GeologicalExplorationandDevelopmentResearchInstituteofChuanqingDrillingEngineeringCo.Ltd.茹阿鵬2015.8.24茹阿鵬安全環保技術研究院HSE認證中心技術服務部副主任集團公司HSE體系推進項目組(2007-2010)高級工程師安全工程碩士研究生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國家注冊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國家注冊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員國家注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員國家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員集團公司HSE高級審核員集團公司HSE培訓師集團公司HSE咨詢師自我介紹第2

頁當前安全環保形勢分析第3

頁第4

頁近期國內發生的重大安全環保事故天津港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8月12日,天津港瑞海物流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截至8月20日15時,爆炸事故已造成114人遇難,失聯69人,住院治療648人。6月1日,“東方之星”大型豪華游輪突遇龍卷風,在長江湖北監利大馬洲水道段傾覆,409人遇難。“東方之星”沉船事件8月12日,陜西商洛市山陽縣的五洲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山陽分公司生活區發生山體滑坡,造成部分職工宿舍和民房被掩埋,60余人失蹤,目前已找到9人遺體。陜西特大山體滑坡災害銘記逝去的生命筑牢安全的底線

—新華社評論員文章

逝者遠去,生者珍重。嚴重的安全生產事故奪走寶貴的生命,留下血的教訓。如果不能從中深刻汲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今天的悲劇還會在明天重演。安全穩定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前提,是人民安居樂業的保障。安全本質上是人人“失之則難存”的必需品,但又具有“受益而不覺”的特征。不少人常常以為安全是本該就有的“常態”,而放松了對“常態”的精心維護和有力保障。不知不覺間,把萬分之一的“小概率”誤認為“絕對不可能”,對已經存在的安全隱患熟視無睹。久而久之,安全意識松懈,安全防線松弛,安全裂縫悄然擴大,直到安全事故一觸而發,安全堤壩轟然倒塌,才如夢方醒、悔之晚矣。第5

頁銘記逝去的生命筑牢安全的底線

—新華社評論員文章麻痹是人性的弱點,更是安全的大敵。別的成績看得見、摸得著,唯獨安全這個最基礎、最重要的成績卻是以一切正常、沒有動靜來呈現,因而最容易被忽視甚至遺忘。亡羊補牢,猶未為晚。當前,各地各部門正在全面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排查各類安全隱患,整改薄弱環節,非常及時也很必要。但確保安全生產不僅需要應急式的專項整治,更要靠提高安全意識、完善安全規章、嚴格操作程序等常態化治理的強化來保障。安全生產“一陣風”不難,難在安全意識不打盹、安全責任不空轉、安全措施不缺位。堅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第6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秉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執政理念,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圍繞安全生產和節能減排,相繼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強調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強調要抓緊建立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加強監督檢查,厲行考核獎懲,強力推進安全生產工作;強調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推進制度創新,努力從根本上扭轉環境質量惡化趨勢,把青山綠水留給廣大人民群眾。第7

頁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國家頒布的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開始實施,新《環境保護法》也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對企業主體責任更加明確,監管、追責和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大,號稱“史上最嚴”。

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國務院常務會多次研究從嚴從重從速處理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的決定,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諸多重大舉措。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環保工作的重視程度前所未有,對安全環保管理的嚴苛程度前所未有。第8

頁集團公司當前安全環保形勢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環保工作,對安全環保管理的嚴苛程度前所未有。新“兩法”正式實施后,對企業主體責任更加明確,監管、追究和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大,尤其是對于違法排污企業,將按日計罰且不設上限,這無疑對我們提出了更高和更嚴格的要求、進一步加大了安全環保工作的壓力。安全環保已不僅是企業發展的內在需要,更成為不能突破的底線和不可觸碰的法律紅線。從國家層面看:第9

頁社會團體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環保公益訴訟將成為常態。特別是對央企發生的安全環保問題,社會尤為敏感、尤為關注,一些小事故、小問題都有可能被放大,都有可能推到風口浪尖,都有可能帶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甚至是災難性的后果,這些無疑對我們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從社會環境看:第10

頁集團公司當前安全環保形勢第11

頁我們作為特大型的綜合性石油石化企業,點多、面廣、戰線長、管理幅度大,以及高溫高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行業高風險特點十分突出。我們面臨的主要風險就是井噴失控、煉化裝置著火爆炸等八大安全風險和危化品泄漏污染、放射源散失等六大環保風險,如果這些風險管控不到位,就極有可能釀成災難性的大事故。同時,隨著業務規模快速發展,產業鏈不斷延伸,管理模式日趨多元,一些領域和單位管理不到位,企業發展速度快與管控能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安全環保風險將更加凸顯。從集團公司內部看:集團公司當前安全環保形勢安全生產八大風險勘探開發煉油化工大型儲庫油氣管道海上作業油氣銷售交通運輸重大自然災害引發重大環保事故的六項因素安全事故次生災害危化品泄漏油氣泄漏污染放射源火工品散失環境違法三廢排放第12

頁第13

安全環保基礎薄弱的現狀始終沒有改變。石油石化行業的高風險屬性始終沒有改變。處于嚴格監管階段的現實始終沒有改變。因此,面臨的安全環保形勢依然十分嚴峻。集團公司當前安全環保形勢呈現出:“三個始終沒有改變”貫徹落實新安全環保法律,各各企業要研究制定符合現行法律條件和責任體系要求的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集團公司2015年安全環保工作要點堅持規范治理和合規管理共同推進;堅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堅持發揮領導干部關鍵作用和員工重要作用;堅持立足公司實際。增強底線思維;增強規則思維;增強理性思維;增強契約思維。完善制度體系;提高執行力;健全完善責任體系;嚴格違規責任追究。《集團公司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企的指導意見》第14

頁新《安全生產法》條款解讀第15

頁《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公布的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4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2年6月29日第16

2002版七章97條第一章總則15條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

產保障28條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9條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15條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

救援與調查處理9條第六章法律責任19條

第七章附則2條2014版七章114條第一章總則16條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32條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0條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17條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11條

第六章法律責任25條

第七章附則3條第17

頁一、新法修訂的總體思路第18

頁修改的必要性由于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快速發展中,安全生產基礎仍很薄弱:1、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2、安全防范和監督管理不到位;3、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4、生產安全事故還出于易發多發的高峰期,特別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根本關鍵保障目的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減少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強化政府監管嚴格責任追究重點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強化政府監管強化責任追究,重典治亂一、新法修訂的總體思路第19

頁二、新安全生產法的主要特點(一)新安全生產法的10大亮點一是提出安全生產工作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了安全生產工作地位;二是建立完善了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三是落實“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三個必須”要求,明確了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四是明確了鄉鎮街道等基層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五是進一步強化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六是建立和加強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七是確立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制度;八是推行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安全管理的制度;九是推進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十是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第20

頁(二)新安全生產法的重要變化1.安全生產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確本次法律修改強化安全生產工作定位,主要體現在:一是完善了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將修改前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修改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適應安全生產全范圍覆蓋、多層次、多角度的工作要求。二是完善了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三是增加了安全發展的總體要求。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發展,正確處理好發展與安全的關系,實現安全與發展的有機統一。第21

2.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更加突出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這方面法律修改主要體現:一是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包括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主要內容,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機制。二是確定了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增加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三是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職責,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對其打擊報復。四是對注冊安全工程師作出了規定。要求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五是加強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六是加強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規定,進一步強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22

頁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更加嚴厲

2002年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和威懾力度已難以適應當前安全生產領域“重典治亂”的實際需要。為此,本次修改強化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一是,在處罰范圍上,更加廣泛。二是,在處罰手段上,更加嚴厲。三是,在罰款額度上,更加高昂。四是,在責任追究上,更加具體。第23

頁(1)加重了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新安全生產法在原來規定的“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因事故受到撤職處分后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對事故責任人的終身行業禁入制度,規定對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再擔任本行業任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此外,還要追加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根據事故等級,對發生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分別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和80%的罰款。發生瞞報事故行為的,處以上年度收入的100%罰款。事故發生后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也要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今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將面臨被撤職的處分和嚴厲的經濟處罰。第24

頁(2)加重了對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新安全生產法大大提高了事故責任單位的經濟處罰力度,將罰款的最低數從原來的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最高數從原來的5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這個經濟處罰額度在目前我國所有法律直接規定的罰款額度中是最高的。新安全生產法規定,對于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罰款20-50萬元;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罰款50-100萬元;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罰款100-500萬元;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罰款500-10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2000萬元。第25

頁2006年以來,集團公司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大慶油田、遼河油田、西南油氣田、青海油田、撫順石化、大連石化、遼陽石化、蘭州石化、遼寧銷售、昆侖燃氣、管道局、工程建設公司、國際事業公司等單位給予經濟處罰,按規定扣減了事故單位一定比例的工資總額。但是,按照新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今后對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單位,不但集團公司將給予相應的經濟考核,而且國家也將予以更加高昂的經濟處罰;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也將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第26

頁(3)加重了對單位和個人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罰款額度。新安全生產法針對單位和個人的安全違法行為,維持罰款下限不變,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發現違法行為即可立即處罰。發生日常管理中一般違法行為,一經查處即可對企業處5—20萬元罰款,并對其直接責任人處1-2萬元罰款。對于涉及到安全評價、審查、驗收等重大違法行為的,對單位處50-100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5-10萬元罰款。第27

頁(4)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

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2014年發布第28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三、安全生產法修改條款對比第29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保障。“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監督各個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第30

頁自我評價-安全真的第一嗎?您的安全目標是不是爭取安全表現第一?您做出的任何決定是不是第一先考慮安全?您的第一項分管業務是不是安全工作和安全部門?所有的會議第一項議程是不是安全經驗分享?到現場的第一件事是不是了解安全工作?進行安全審核?對待任何計劃(項目),第一項是不是進行安全風險分析?選擇承包商時是否第一考察其安全業績?每天開工前是否第一時間進行安全檢查?您的員工對您怎么看?他認為您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了嗎?第31

頁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有哪些?1.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10.設備設施管理與檢測檢驗2.建立健全責任制與規章制度11.應急預案3.確保資金投入12.

發現、治理和消除隱患4.持續提供安全生產的條件13.工藝、設備符合安全要求5.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14.安全設施三同時6.告知危險有害因素、安全與應急措施15.承包、承租安全工作7.提供PPE并監督使用16.工傷保險8.重大危險源監控17.事故救援與賠償9.預防和減少職業危害18.其他法定義務檢測檢驗認證應急救援委托管理不因為委托服務合同而減輕或者免除自身安全生產責任第32

頁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201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2011年《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均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AQ/T9006—2010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第33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具體見第十八條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第34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35

頁修訂前修訂后

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36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第37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第十三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第十五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六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38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911flsah)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第39

頁通過持續的安全培訓,把程序轉化為員工的自覺行動,讓員工掌握足夠的知識、技能,做到懂安全、會安全。一切培訓活動應該立足于崗位實際需要,以滿足崗位需求為核心。培訓方式以分散在崗培訓、輔導為主,集中脫產培訓、講授為輔。培訓內容以HSE管理規范、程序、操作規程為主。最終目標:讓合格的人做正確的事!安全教育和培訓第40

頁修訂前修訂后(新增)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第41

頁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42

頁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

(一)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七項職責。(二)主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三)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

(四)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第43

頁安全環保職責沒有完全落實到位的具體表現:一些單位沒有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職責界定不清晰,未真正責任歸位,存在管理空擋。對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培訓不到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沒有完全落實到生產經營各個環節,沒有真正和日常業務工作相結合。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和考核力度不強。第44

頁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責任制管理辦法第一條牢固樹立發展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和安全環保紅線意識,有效落實全員安全環保責任,要建立和完善“一崗雙責、管行業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環保責任體系。

第三條 安全環保責任制制定和落實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二)全面覆蓋,全員有責;(三)直線責任,風險管控;(四)管行業管安全環保,管工作管安全環保。第45

頁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責任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安全環保責任制應根據崗位職責,明確寫明負責、組織、協調、參與以及監督檢查等安全環保職責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安全環保責任制內容應當簡潔明了,可操作性強。第十七條各級組織應當對崗位安全環保責任制進行培訓,強化各級崗位人員安全環保履職意識,使崗位人員能夠清楚理解并熟練掌握其安全環保職責。第二十二條各級組織每年應至少一次組織對安全環保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和執行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對沒有建立或安全環保責任制不健全以及未執行落實到位的,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因不履行安全環保職責造成安全環保事故或不良后果的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46

頁工作載體1、制定履行安全承諾;2、個人安全行動計劃;3、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

1、管工作必須管安全;2、主管業務范圍HSE事務;3、職能合理,責權一致。1、崗位日常巡檢;2、工作前安全分析;3、作業許可管理。

各級人員如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屬地管理領導層基層員工職能部門落實責任制有感領導直線責任領導層確定目標建立機構提供資源率先垂范管理層明確職責確定流程固化制度各負其責操作層崗位風險規定動作應急處置屬地管理第47

頁修訂前修訂后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第48

頁資源配置應注意的事項

——

滿足法律法規要求;

——量力而行、循序漸進;

——考慮效益和風險程度關系,確定資源的最佳利用方式;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2.2.16實施)

原則: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第49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十九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50

頁修訂前修訂后(新增)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第51

頁修訂前修訂后(新增)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52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53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第54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55

頁“三同時”工作流程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文件編制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報上管部門批準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施工安全設施調試項目驗收項目投入使用納入安全設施投資編報安全設施投資報送安全設施設計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安全設施調試考核和評價安全設施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第56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第二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第57

頁第三十一條修改內容:擴大竣工驗收范圍精簡行政審批權限并明確主體責任法條要點: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文件施工方案→計劃→交底→過程控制施工質量法律責任建設單位:驗收設計要求的全部任務未經驗收不得投入使用安監部門:監督檢查第58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

一、必須在企業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在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崗位設置告知卡,分別標明本企業、本崗位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報告電話等內容。

二、必須在重大危險源、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置明顯標志,標明風險內容、危險程度、安全距離、防控辦法、應急措施等內容。

三、必須在有重大事故隱患和較大危險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標志,標明治理責任、期限及應急措施。

四、必須在工作崗位標明安全操作要點。

五、必須及時向員工公開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情況和整改結果。

六、必須及時更新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內容,建立檔案。國家安監總局令(第70號)2014年12月10日發布并實施第59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二十九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第60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第61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第62

頁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企業應定期將已辨識的重大危險源向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交安全報告。新建的有重大危險性的設施,則應在其投入運轉之前提交安全報告。第63

頁修訂前修訂后(新增)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第64

頁制度措施發現消除記錄通報隱患治理“五到位”責任到位資金到位時限到位整改措施到位預案到位第65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商店倉庫車間宿舍第66

頁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以下作業需要進行作業許可:高處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管線打開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挖掘作業其他1、作業許可是一種落實直線責任和屬地管理的重要手段;2、作業許可是貫穿作業活動各個環節的風險管控過程;3、辦理作業許可證也是作業過程的一部分,不是作業的負擔。4、工作許可證本身不能保證安全,只有作業許可要求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實才能保證安全。第67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第68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69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第70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第71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第72

頁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義務人身保障權利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得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批評、檢舉和控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緊急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遵章守規、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PPE接受安全培訓、掌握技能隱患與不安全因素報告危險因素第73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五十二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74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第75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新增)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第76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第77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第六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第78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五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第六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第79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第80

頁修訂前修訂后第五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六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五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第六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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