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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中國建材工業出版社
主編:郭炯第一章經濟法基礎理論第一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第二節經濟法律關系第一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一、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一)經濟法的產生(二)經濟法的發展1.諸法合體階段2.民商法階段3.經濟法階段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1.市場主體管理關系2.市場運行管理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保障關系三、經濟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的基本特征1.綜合性2.經濟性3.行政主導性第二節經濟法律關系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主體,根據經濟法的規定,在參加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的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二)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征1.是一種反映國家干預國民經濟活動的意志的關系。2.在主體資格上具有復雜性,在范圍上具有廣泛性,在組織上具有隸屬性。3.經濟職權和經濟權利不能拋棄,經濟職責和經濟義務一般不能轉讓。4.經濟調控行為是最重要、最普遍的客體。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1.經濟權利2.經濟義務3.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的關系(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三、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1.法律行為2.法律事件四、經濟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二)行政責任(三)刑事責任第二章企業法律制度第一節企業法概述第二節合伙企業法第三節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四節外商投資企業法第一節企業法概述一、企業的概念和特征(一)企業的概念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主要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活動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二)企業的特征1.組織性2.持續性3.經營性4.獨立或相對獨立性5.合法性二、企業的分類按照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按照企業法律屬性的不同按照企業所屬行業的不同按照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的不同按照企業投資者是否含有涉外或涉港澳臺因素三、企業法概述企業法是調整關于企業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企業法的主要內容是關于調整企業的內外部組織關系和從設立到消亡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具體包括企業的設立條件、設立程序、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財產、組織形式、經營管理、企業的變更、解散、清算等。其主要任務是確立企業的法律地位,調整企業的內外部關系。第二節合伙企業法
一、合伙企業法概述(一)合伙企業的概念及特征合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由兩人或兩人以上依據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受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非法人組織。(二)合伙企業法的概念合伙企業法是指規定合伙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和企業的組織形式、活動準則及內外部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合伙企業的設立(一)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1.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2.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二)合伙企業的設立程序三、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和責任(一)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方式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2.合伙事務執行人執行3.由各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4.聘任第三人執行(二)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1.合伙企業的議事規則2.合伙企業事務的監督管理(三)合伙企業的責任承擔1.保護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四、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是構成合伙企業能力的物質基礎,是指合伙企業設立時各合伙人繳付的出資及合伙存續期間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為各合伙人按各自的份額共有。五、合伙企業的變更(一)合伙企業主體的變更1.入伙2.退伙(二)合伙企業形式的變更(三)合伙企業的其他變更六、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業的解散(二)合伙企業的清算1.確定清算人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3.剩余財產的分配4.編制清算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第三節個人獨資企業法一、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及特征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企業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營利性非法人組織。(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概念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國家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的設立(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1.投資人條件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一)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管理方式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方式有三種:一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任企業的廠長、經理,管理和執行企業的各項事務;二是委托其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管理企業事務;三是聘用其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管理企業事務。投資人可以自由選擇以上三種方式。(二)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管理內容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1.確定清算人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3.剩余財產的分配4.編制清算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第四節外商投資企業法一、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及特征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單獨投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等企業。(二)外商投資企業法的概念從廣義上講是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組織、經營、終止和解散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形式和特征(二)合營企業的設立(三)合營企業的資本制度(四)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五)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與清算三、中外合作企業法(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概念及特征(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三)中外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注冊資本和出資(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管理形式與議事規則(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收益的分配、虧損風險分擔及投資回收(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期限和終止四、外資企業法(一)外資企業的概念及特征(二)外資企業的設立(三)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注冊資本與出資方式(四)外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五)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終止與清算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節公司法概述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節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第五節公司的變更、合并和分立以及解散與清算第一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種類(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公司的分類1.以公司資本結構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為標準的分類2.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的分類3.以公司組織關系為標準的分類4.以公司國籍為標準的分類5.以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經營活動是否局限于一國為標準二、公司法的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二)公司法的基本原則1.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相分離2.有限責任原則3.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4.社會責任原則5.保障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原則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一)設立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二)設立程序(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股東會(二)董事會(三)經理(四)監事會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及其義務(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的禁止性規定(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五、特殊有限責任公司(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被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二)設立條件(三)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股東大會(二)董事會(三)監事會(四)經理四、股份的發行與轉讓(一)股份與股票(二)股份發行我國《公司法》第127條規定,股份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公司法》第128條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所得溢價款,應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三)股份的轉讓五、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節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一、公司債券(一)公司債券的概念和種類(二)公司債券的發行和轉讓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與程序。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二、公司財務、會計(一)財務、會計制度基本要求(二)利潤分配利潤是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的財務成果。第五節公司的變更、合并和分立以及解散與清算一、公司的變更二、公司的合并三、公司分立四、公司的解散第四章破產法律制度第一節破產法概述第二節破產案件的申請和受理第三節債權人會議第四節重整與和解第五節破產宣告與破產清算第六節破產救濟和破產責任第一節破產法概述一、破產制度(一)破產的概念(二)破產制度的法律意義(三)破產制度的特征1.破產是債權實現的一種特殊形式。2.破產是在法定的條件下運用的償債程序。3.破產程序進行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償債務人所欠的債務。4.破產是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下實施的債務清算程序。二、破產法概述(一)破產法概念(二)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三)破產案件的管轄1.地域管轄2.級別管瞎(四)破產界限第二節破產案件的申請和受理一、破產案件的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二、破產案件的受理(一)對破產申請的審查和處理(二)指定管理人1.管理人的資格2.管理人的職責3.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三)通知和公告(四)受理的法律后果第三節債權人會議一、債權申報(一)債權申報的期限(二)債權申報范圍及特別規定(三)申報方式(四)債權表的編制二、債權人會議(一)債權人會議及組成(二)債權人會議的召集和職權(三)債權人會議的決議1.決議規則2.決議的異議3.人民法院的裁定權三、債權人委員會《企業破產法》規定了債權人委員會制度,由債權人委員會作為債權人會議的代表對破產程序實行監督。第四節重整與和解一、重整(一)重整申請(二)重整期間(三)重整計劃的制訂(四)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和批準(五)重整計劃的執行(六)重整程序的終止二、和解(一)和解的提出和受理(二)和解協議的通過及裁定(三)和解協議的效力(四)和解協議的終止第五節破產宣告與破產清算一、破產宣告(一)破產宣告的概念及條件破產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確認債務人已符合法定破產條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債務人破產的司法行為。(二)破產宣告的效力破產宣告對于破產企業來講,就是破產案件進入了破產清算程序。它會對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等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二、破產財產(一)破產財產及構成(二)與確定破產財產有關的幾項權利1.撤銷權2.抵銷權3.追回權4.取回權5.別除權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一)破產費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二)共益債務(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四、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一)變價變價是指將破產財產通過拍賣的方式,轉變為貨幣資金,以清償債權人的債權。(二)破產財產的分配1.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2.分配方案五、破產程序的終結破產程序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開始,破產程序開始后,發生法律規定的使破產程序繼續進行已無必要的原因,又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結束破產案件。第六節破產救濟和破產責任一、破產救濟破產救濟,是政府對破產企業失業職工進行生活物質幫助,并安排其重新就業的社會制度。二、破產責任(一)破產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二)債務人、管理人等妨礙破產程序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五章合同法第一節合同法概述第二節合同的訂立第三節合同的效力第四節合同的擔保第五節合同的履行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與終止第七節違約責任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二、合同的分類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對合同進行不同的分類。三、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一、合同的形式和內容(一)合同的形式1.口頭形式2.書面形式3.其他形式(二)合同的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二、合同訂立的程序(一)要約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完全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具體時間依不同情況而定。一般來說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三、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合同不能成立,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的生效要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二)合同生效的時間1.批準、登記生效2.附條件生效3.附期限生效二、無效合同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無效合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且損害國家利益;2.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三、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2.行為人無代理權簽訂的合同3.無處分權的人簽訂的合同四、可變更、可撤銷合同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的合同4.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五、合同無效與可撤銷合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當事人,或者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若是雙方都有過錯的,則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承受損失的后果。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第四節合同的擔保一、保證(一)保證人的資格(二)保證合同的內容(三)保證的方式1.一般保證2.連帶責任保證(四)保證期間(五)保證責任二、抵押(一)抵押物(二)抵押合同(三)抵押物登記(四)抵押的效力(五)抵押擔保債權的清償順序三、質押(一)質押的概念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制度。(二)質押合同的內容(三)質押的范圍和效力四、留置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扣留該動產,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一種債權擔保方式。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及其他法律規定可以留置動產的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五、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第五節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則(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內容,全面地完成各自應承擔的義務,從而使訂立合同的目的得到全部實現的整個行為過程。(二)合同履行的原則1、適當履行原則2.、誠實信用原則二、合同履行的規則(一)協議補充(二)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三)依照《合同法》的補充性規定來確定(四)價格發生變動時的履行規則(五)涉及第三人的履行規則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一)同時履行抗辯權(二)先履行抗辯權(三)不安抗辯權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四、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債權人在債務人不正當處分其權利和財產、危及其債權的實現時,可以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代位權或者撤銷權的制度。(二)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1.債權人的代位權2.債權人的撤銷權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與終止一、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生效的合同在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主、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使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1.當事人協議變更2.法院或仲裁機關裁決變更3.法定變更二、合同的轉讓(一)權利轉讓不改變合同的內容,權利人將其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三)權利、義務一并轉讓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務人將其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二)義務轉移當事人與第三人協議,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三、合同的終止(一)合同終止的概念(二)合同終止事由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抵消4.提存5.免除6.主體混同第七節違約責任一、違約責任概述(一)違約責任的概念(二)歸責原則(三)違約形式2.實際違約1.預期違約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一)繼續履行(二)采取補救措施(三)賠償損失(四)違約金(五)定金三、合同違約的免責(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二)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四、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的競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救濟方式,可以選擇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請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第六章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第一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第二節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三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第一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一、競爭的概念及其原則自愿平等、合法競爭、誠實信用原則。二、不正當競爭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第二節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假冒、仿冒等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強制交易行為、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性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搭售商品和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串通招投標行為第三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途徑(一)行政監督檢查(二)司法審判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二)行政責任(三)刑事責任第七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第二節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義務第三節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一、消費者的概念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二、消費者權益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調整國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二節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義務一、消費者的權利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結社權、獲得知識權、監督批評權、維護尊嚴權二、經營者的義務履行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接受監督的義務、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標明經營者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出具憑證和單據的義務、保障產品質量的義務、承擔“三包”義務、嚴格遵守公平交易的義務、尊重消費者人格尊嚴的義務第三節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一、爭議解決的途徑與規則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提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一)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政責任(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刑事責任第八章反壟斷法第一節反壟斷法概述第二節壟斷行為的法律界定第三節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第四節法律責任第一節反壟斷法概述一、壟斷的含義及其法律特征其一,違法性。其二,危害性。二、反壟斷法的概念和特征反壟斷法是調整競爭關系的法反壟斷法以規制壟斷與限制競爭行為為基本內容反壟斷法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反壟斷法是實體法、行政法與程序法規范的總和第二節壟斷行為的法律界定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一)壟斷協議的含義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二)壟斷協議的種類1.橫向壟斷協議2.縱向壟斷協議(1)固定轉售價格(2)限定最低轉售價格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市場支配地位的含義(二)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依據與推定方法1.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依據(1)界定相關市場(2)考察相關因素2.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方法(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表現形式三、經營者集中(一)經營者集中的含義1.經營者合并2.取得股份3.取得資產4.經營結合(三)經營者集中的事先申報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一)概念及特征行為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壟斷力來源于行政權力。行為方式具有強制性與隱蔽性。危害后果嚴重性。(二)表現形式指定交易、限制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招標投標、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第三節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一、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職權(一)調查檢查權(二)行政處罰權(三)處理決定權(四)審批權四、反壟斷調查程序(一)一般程序(二)承諾和解程序五、對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的救濟途徑第四節法律責任一、壟斷協議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責任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法律責任第九章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一節知識產權法概述第二節專利法第三節商標法第一節知識產權法概述一、知識產權概述1.無形性2.專有性3.地域性4.時間性二、知識產權法的概念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條約(一)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二節專利法一、專利法的概念(一)專利法律意義的專利是指專利權,是國家專利主管部門依據專利法授予發明創造人或合法申請人對某些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間內所享有的一種獨占權或專有權。(二)專利法專利法是指調整在確認、保護發明創造的專有權以及在利用專有的發明創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專利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一)專利權主體發明人或設計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單位、共同發明人、設計人、發明創造的合法受讓人、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二)專利權的客體1.發明2.實用新型3.外觀設計(三)專利權的內容1.專利權人的權利2.專利權人的義務三、授予專利權的條件(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條件1.新穎性2.創造性3.實用性(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1.新穎性2.實用性3.富有美感4.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四、專利權的取得、終止和無效(一)專利權的取得1.專利申請的原則2.專利申請的審批(二)專利的復審(三)專利權的終止和無效1.專利權的期限和終止2.專利權的無效五、專利權的強制許可1.不實施時的強制許可。2.國家緊急狀態的強制許可。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六、專利權的保護(一)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2.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3.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以及其他權益的行為4.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二)專利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2.行政責任3.刑事責任第三節商標法一、商標法概述(一)商標和商標法的概念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使自己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區別其他商品生產者、銷售者的商品或者服務者提供的服務的一種專用標志。商標法是調整在確認、保護商標專用權和商標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商標的種類二、商標權(一)商標權的主體(二)商標權的客休(三)商標權的內容1.商標權人的權利2.商標權人的義務三、商標注冊(一)商標注冊的概念(二)商標注冊的原則1.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2.申請在先3.單一性4.優先權(三)商標注冊的程序1.商標注冊申請2.商標注冊的審定3.初步審定公告4.裁定和復審5.核準注冊公告四、商標權的保護期限、續展和終止(一)商標權的保護期限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二)商標權的續展應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三)商標權的終止1.注銷2.撤銷五、商標使用的管理(一)對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1.對使用注冊商標的管理。2.監督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3.對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商標的管理。4.對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管理。(二)對未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六、商標權的保護(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馳名商標的特殊法律保護1.馳名商標的概念2.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3.我國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三)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律制裁第十章對外貿易法第一節對外貿易法概述第二節反傾銷法律制度第三節反補貼法律制度第一節對外貿易法概述一、對外貿易概述(一)對外貿易的概念一個國家或地區與世界上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所進行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換活動。(二)對外貿易的種類1.按交易內容2.按貨物移動方向3.按清償工具不同4.按運輸方式5.按對外貿易發生的地理或者政治區域二、對外貿易法(一)對外貿易法的概念(二)對外貿易的基本原則1.統一對外貿易基本制度的原則2.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的原則3.平等互利的原則4.互惠的原則5.對等的原則三、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四、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相關規定(一)國家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的情形(二)其他限制第二節反傾銷法律制度一、傾銷的相關概念(一)傾銷我國《反傾銷條例》規定,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我國市場即為傾銷。(二)傾銷的種類突發性傾銷間歇性傾銷持續性傾銷(三)傾銷的構成條件與特征二、反傾銷措施(一)反傾銷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二)反傾銷程序提起反傾銷調查審查立案調查階段裁定與公告終止程序(三)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征收反傾銷稅第三節反補貼法律制度一、補貼概述(一)補貼的概念(二)補貼的種類二、反補貼(一)反補貼的概念(二)補貼存在的條件界定(三)反補貼調查三、反補貼措施的種類臨時措施價格承諾反補貼稅第十一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節金融法概述第二節中央銀行法第三節商業銀行法第四節證券法第五節保險法第六節票據法第一節金融法概述一、金融和金融法(一)金融的概念金融,顧名思義,融通資金、使資金融洽通達,是指在經濟生活中,銀行、證券或保險業者從市場主體(例如、儲戶、證券投資者或者保險者等)募集資金,并借貸給其它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二)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確認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并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和金融交易關系。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一)發展經濟、穩定幣值的原則(二)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三)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三、我國金融法律制度體系(一)金融機構組織法律制度(二)銀行業務法律制度(三)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四)票據法律制度(五)證券法律制度(六)信托法律制度(七)保險法律制度四、金融機構體系(一)中國人民銀行(二)政策性銀行(三)商業銀行(四)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二節中央銀行法一、中央銀行法概述二、中央銀行的組織機構三、中央銀行的職責四、中央銀行的主要業務五、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執行貨幣政策經理國庫代理經營政府債券業務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賬戶開立業務辦理清算業務五、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六、相關法律責任第三節商業銀行法一、商業銀行法概述(一)商業銀行的概念和分類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二)商業銀行法的概念商業銀行法是調整商業銀行的組織機構及其業務經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商業銀行的職能1.信用中介職能2.支付中介職能3.信用創造職能4.金融服務職能三、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一)商業銀行的設立1.設立條件2.設立程序(二)商業銀行的變更(三)商業銀行的接管(四)商業銀行的終止四、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與業務范圍(一)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二)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存款貸款票據貼現結算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同業拆借其他(三)禁止商業銀行經營的業務信托投資股票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向企業投資五、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第四節證券法一、證券法概述(一)證券的概念(二)證券的特征(三)證券的分類(四)證券法的概念及原則1.證券法的概念2.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二、證券發行(一)股票的發行(二)公司債券的發行(三)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1.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2.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條件3.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三、證券上市(一)證券上市1.股票上市2.債券上市3.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二)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1.股票交易的暫停和終止2.債券交易的暫停和終止四、證券交易(一)證券交易一般規定(二)證券交易場所(三)信息公開制度1.定期報告2.臨時報告(四)禁止交易的行為1.內幕交易行為2.操縱市場行為3.制造虛假信息行為4.欺詐客戶行為第五節保險法一、保險法概述(一)保險的概念(二)保險法的概念(三)保險法的基本原則1.損失補償原則。2.保險利益原則。3.近因原則。4.最大誠信原則。二、保險合同的一般規定(一)保險合同的概念與特征1.保險合同的概念2.保險合同的特征(二)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1.保險合同的主體2.保險合同的客體3.保險合同的內容三、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一)保險合同的訂立第二階段:承諾。第一階段:要約。(二)保險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義務2.保險人的義務四、索賠與理賠(一)索賠的概念(二)索賠應遵循的程序1.出險通知。2.提供索賠單證。3.達成賠償協議,領取保險金。4.開具權益轉讓書。(三)理賠的概念1.立案查勘。2.審核保險責任。3.給付保險金。五、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一)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合同有主體的變更、內容的變更和效力的變更三種。(二)保險合同的終止1.保險合同自然終止2.保險合同解除和終止3.保險合同因復效喪失而終止六、相關法律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五種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節票據法一、票據法基礎知識(一)票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票據的概念票據是出票人依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票據到期日或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有價證券。2.票據的法律特征(二)票據法及其特征(三)票據法律關系二、匯票(一)匯票的概念和種類(二)出票(三)背書(四)承兌(五)保證(六)付款(七)追索權三、本票(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二)本票的記載事項(三)本票的付款1.提示付款2.付款期限3.提示付款的權利四、支票(一)支票的概念(二)支票的種類(三)支票的記載事項(四)支票的付款1.付款期限2.付款提示期第十二章會計法與稅法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第二節稅法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一、會計法的概述(一)會計法的概念(二)會計法律制度1.會計法律2.會計行政法規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4.地方性會計法規(三)會計法的基本原則1.真實性2.完整性3.合法性二、會計管理體制(一)會計工作的領導體制(二)會計制度的制定(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1.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設置2.會計稽核制度3.會計人員工作交接三、會計核算(一)會計核算的內容(二)會計年度和記賬本位幣(三)會計核算的要求1.會計憑證2.會計賬簿3.財產清查4.財務會計報告5.會計記錄的文字及檔案6.公司、企業的會計核算四、會計監督(一)單位內部監督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要求2.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責任(二)國家監督(三)社會監督五、法律責任違反《會計法》規定,有十種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以上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二節稅法一、稅法概述(一)稅收的概念和特征(二)稅收的種類(三)稅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四)稅法的構成要素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稅免稅違法處理二、稅收實體法(一)流轉稅法1.增值稅以增值額為課稅對象。2.消費稅以應稅消費品的流轉額為征稅對象。3.營業稅對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征收。4.關稅由海關對進出國境或關境的貨物或物品,以其流轉額為計稅依據征收。(二)所得稅法1.企業所得稅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2.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的所得或收入為征稅對象。(三)財產稅法1.房產稅以房產為征稅對象,以房產的計稅余值或房產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2.契稅在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時,向不動產取得人征收。3.車船稅國家對在我國境內擁有或者管理車輛和船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種類、噸位和規定的稅額依法征收的。(四)資源稅法1.資源稅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2.耕地占用稅對占用耕地建造房屋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占用耕地的面積征收。3.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城鎮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五)行為稅法行為稅是指以某些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這里的特定行為,是指除商品流轉行為、取得收益行為、占有或轉移財產等行為以外的依法應納稅的行為。目前我國屬于行為稅類的稅種主要是印花稅。三、稅收程序法(一)稅務管理1.稅務登記2.賬簿、憑證管理3.納稅申報(二)稅款征收1.稅款征收主體2.稅款繳納3.核定稅額4.稅收保全5.稅收強制執行(三)稅務檢查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四)法律責任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1)違反稅務管理的法律責任(2)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3)偷稅的法律責任(4)逃稅的法律責任(5)拖欠稅款的法律責任(6)逃避追繳欠稅的法律責任(7)騙取出口退稅的法律責任(8)抗稅的法律責任2.稅務人員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第十三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第一節勞動法概述第二節勞動合同法第三節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第一節勞動法概述一、勞動法的概念(一)勞動的含義勞動是人們利用勞動資料改造勞動對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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