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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村鎮銀行研究文獻綜述一、本文概述村鎮銀行,作為新興的農村金融機構,近年來在我國金融體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本文旨在對村鎮銀行的研究文獻進行全面的梳理和綜述,以期對村鎮銀行的發展歷程、現狀、存在問題及未來發展趨勢有更深入的理解。通過系統的文獻回顧,我們不僅可以了解村鎮銀行的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還可以發現當前研究的不足和未來可能的研究方向。本文首先將對村鎮銀行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明確其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定位和功能。接著,我們將從多個維度對村鎮銀行的研究文獻進行分類和歸納,包括其發展歷程、業務模式、風險控制、政策影響等方面。在此基礎上,我們將對村鎮銀行的發展現狀進行深入分析,探討其面臨的挑戰和機遇。我們將對村鎮銀行的未來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和研究展望。通過本文的綜述,我們期望能夠為相關決策者提供有價值的參考信息,為村鎮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理論支持和實踐指導。我們也希望能夠激發更多學者和研究人員對村鎮銀行進行深入研究,為推動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改革和創新做出更大的貢獻。二、村鎮銀行的發展歷程與現狀村鎮銀行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07年試點設立以來,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的快速發展歷程。村鎮銀行設立之初,主要目的是為農村地區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務,滿足農民和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在發展初期,村鎮銀行面臨著諸多挑戰,如資金短缺、人才匱乏、風險管理能力弱等。在政府政策的扶持和引導下,村鎮銀行逐步克服了這些困難,實現了快速發展。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村鎮銀行通過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有效填補了傳統金融機構的服務空白,為農民和小微企業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務。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金融市場的不斷深化,村鎮銀行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一方面,農村地區的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為村鎮銀行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等新興業態的興起也對村鎮銀行構成了競爭壓力。為了適應市場變化和客戶需求,村鎮銀行需要不斷創新和完善自身的業務模式和服務體系。目前,村鎮銀行已經成為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截至年底,全國共設立村鎮銀行家,覆蓋了全國大部分農村地區。這些村鎮銀行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服務農民和小微企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如風險控制能力不足、業務創新能力有限等,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和引導。未來,村鎮銀行將繼續發揮其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重要作用,不斷創新和完善自身的業務模式和服務體系,以適應市場變化和客戶需求。政府和社會各界也應給予更多的關注和支持,為村鎮銀行的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三、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與服務特點村鎮銀行作為新興的金融機構,其市場定位和服務特點在近年來逐漸明確并受到廣泛關注。市場定位方面,村鎮銀行主要服務于廣大農村地區和中小企業,致力于填補傳統金融機構在農村金融服務領域的空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產生活的金融需求。服務特點上,村鎮銀行具有顯著的地域性和靈活性。它們通常設立在鄉鎮或農村地區,與當地經濟緊密相連,能夠更好地理解和滿足當地居民的金融需求。村鎮銀行在業務開展上也更具靈活性,能夠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快速調整業務策略,為當地提供更加貼近實際、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在服務內容方面,村鎮銀行主要提供存款、貸款、匯款等基礎金融服務,同時也針對農村地區的特殊需求,如農業生產資料貸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融資等,提供專業化的金融服務。這些服務不僅有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也為農民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務體驗。村鎮銀行在市場定位和服務特點上也面臨一些挑戰。一方面,由于農村地區金融環境相對薄弱,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成為村鎮銀行發展的重要課題。另一方面,如何在保持靈活性的確保業務合規性和風險控制,也是村鎮銀行需要面對的問題。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和服務特點體現了其獨特的優勢和挑戰。未來,隨著農村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村鎮銀行有望在農村金融服務領域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也需要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確保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四、村鎮銀行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隨著村鎮銀行數量的不斷增加和業務范圍的逐步擴大,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成為了確保其穩健運營的關鍵環節。村鎮銀行作為新興的金融機構,在風險管理上面臨著諸多挑戰,如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構建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機制,對于村鎮銀行的長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風險管理方面,村鎮銀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各類風險進行準確識別和量化。這包括對借款人的信用評估、對市場變動的敏感性分析以及對業務流程中潛在操作風險的識別等。同時,村鎮銀行還應加強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并應對潛在風險,確保銀行業務的穩健運行。內部控制是村鎮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保障。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應包括明確的職責分工、規范的業務流程、嚴格的內部審計以及高效的信息溝通機制。通過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村鎮銀行可以規范員工行為,防止內部欺詐和舞弊行為的發生,保障銀行業務的合規性和穩健性。隨著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村鎮銀行也應積極探索利用科技手段提升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水平。例如,通過引入大數據分析和技術,對風險進行更精確的預測和評估;通過建設電子化業務系統,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減少人為干預等。這些措施不僅可以提高村鎮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效率,還有助于提升銀行的競爭力和市場地位。村鎮銀行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方面面臨著諸多挑戰和機遇。通過構建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科技投入和應用,村鎮銀行可以有效應對各類風險挑戰,實現穩健運營和可持續發展。五、村鎮銀行的經濟影響與社會效應村鎮銀行作為新興的金融機構,不僅填補了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空白,而且對當地經濟和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經濟影響方面,村鎮銀行通過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務,促進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村鎮銀行為農民提供了多樣化的金融產品,如存款、貸款、匯款等,滿足了農民多樣化的金融需求。村鎮銀行通過優化資金配置,提高了農村地區的資金使用效率,推動了當地產業的升級和轉型。村鎮銀行的設立還帶動了相關產業的發展,如金融技術、金融服務等,為當地創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在社會效應方面,村鎮銀行的出現對于改善農村地區的社會狀況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村鎮銀行的服務普及,提高了農民的金融素養和風險意識,有利于農民更好地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村鎮銀行通過提供資金支持,幫助農民解決了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問題,如購買農具、種子等生產資料,從而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村鎮銀行還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如支持農村教育、醫療等事業的發展,為當地社會做出了積極貢獻。也需要注意到村鎮銀行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挑戰。如部分村鎮銀行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引發金融風險。由于農村地區金融環境相對薄弱,村鎮銀行在拓展業務、吸引客戶等方面也面臨一定的困難。未來在推動村鎮銀行發展的過程中,需要注重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以更好地服務于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村鎮銀行作為新興的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未來,應繼續加強對村鎮銀行的研究和支持,推動其健康發展,為農村地區帶來更多的經濟和社會福祉。六、村鎮銀行的政策環境與支持措施隨著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村鎮銀行作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得到了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和廣泛關注。政策環境對于村鎮銀行的設立與發展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而支持措施則為其穩健運營提供了堅實的保障。政策環境方面,國家層面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以支持村鎮銀行的健康發展。例如,《關于加快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有關事宜的通知》等文件明確了村鎮銀行的設立條件、經營范圍和監管要求,為其規范化、法制化運行提供了依據。地方政府也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如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為村鎮銀行創造了良好的經營環境。在支持措施方面,政府多部門協同合作,共同推動村鎮銀行的發展。一方面,通過財政資金的投入,支持村鎮銀行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業務創新;另一方面,監管部門也加強了對村鎮銀行的監管和指導,確保其穩健運營。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金融機構也為村鎮銀行提供了貸款支持、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幫助和指導。社會各界也積極參與村鎮銀行的發展。例如,企業和社會團體可以通過捐贈、投資等方式支持村鎮銀行的建設和發展;學術機構和專家學者則通過研究和交流,為村鎮銀行的經營管理提供智力支持。村鎮銀行的政策環境與支持措施為其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未來,隨著政策的不斷完善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村鎮銀行將在服務鄉村振興、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七、村鎮銀行的未來發展趨勢與挑戰村鎮銀行作為服務農村地區的新型金融機構,自誕生以來,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緩解農民貸款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變化和競爭的加劇,村鎮銀行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與挑戰。未來發展趨勢方面,村鎮銀行有望在國家政策的持續支持下實現快速發展。一方面,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國家對農村金融服務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為村鎮銀行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隨著金融科技的不斷進步,村鎮銀行有望通過引入先進的信息技術,提升自身服務效率和質量,進一步滿足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村鎮銀行也面臨著諸多挑戰。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傳統金融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公司紛紛進軍農村市場,使得村鎮銀行在爭奪客戶資源、拓展業務領域等方面面臨巨大壓力。農村地區金融生態環境相對薄弱,農民金融素養普遍較低,這對村鎮銀行的風險管理和業務拓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隨著監管政策的不斷收緊,村鎮銀行在合規經營、風險防控等方面也面臨著更加嚴格的挑戰。為了應對這些挑戰,村鎮銀行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要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提升服務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以應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要積極拓展業務領域,創新金融產品,滿足農民多元化的金融需求。要加強與政府、其他金融機構的合作,共同推動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要關注監管政策的變化,及時調整經營策略,確保合規經營。村鎮銀行在未來發展中既有機遇也有挑戰。只有不斷創新、提升自身能力、加強與各方面的合作,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為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八、結論本文通過對村鎮銀行的研究文獻進行綜述,深入探討了村鎮銀行的發展歷程、運營模式、影響因素以及未來發展前景等多個方面。綜合現有文獻,可以得出以下幾點村鎮銀行作為服務農村地區的新型金融機構,其成立與發展對于緩解農村金融抑制、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具有積極的意義。通過扎根農村、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村鎮銀行有效填補了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空白,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村鎮銀行在運營模式上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根據自身條件和市場環境,村鎮銀行采取了包括獨立法人、分支機構、合作制等多種運營模式。這些不同的運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村鎮銀行的服務質量和經營效率,同時也為村鎮銀行的發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再次,村鎮銀行的發展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政策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以及自身管理等方面。政策的支持和引導對于村鎮銀行的發展至關重要,而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則直接影響村鎮銀行的業務開展和風險控制。村鎮銀行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也是影響其發展的重要因素。對于村鎮銀行的未來發展前景,多數文獻持樂觀態度。隨著國家對農村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政策的持續支持,村鎮銀行有望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和創新,村鎮銀行在服務模式和業務創新方面也將有更多的發展空間。村鎮銀行作為服務農村地區的新型金融機構,在推動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未來,隨著政策支持和市場環境的不斷改善,村鎮銀行有望迎來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也需要關注村鎮銀行在運營過程中面臨的風險和挑戰,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應對。參考資料: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村鎮銀行的建立,有效的填補了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空白,增加了農村地區的金融支持力度。受各種因素影響,少數村鎮銀行風險水平快速上升,相關問題較為突出。據央行統計,截至2021年第二季度,共有122家村鎮銀行為高風險機構,占全部高風險機構的29%左右。村鎮銀行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機構設置在縣、鄉鎮,根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在地(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主要在于兩個方面:一是滿足農戶的小額貸款需求,二是服務當地中小型企業。為有效滿足當地“三農”發展需要,確保村鎮銀行服務“三農”政策的貫徹實施,在《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在繳納存款準備金后其可用資金應全部投入當地農村發展建設,然后才可將富余資金投入其他方面。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村鎮銀行根據現代企業的組織標準建立和設置組織構架,同時按照科學運行、有效治理的原則,村鎮銀行的管理結構是扁平化的,管理層次少、中間不易斷開或時滯,決策鏈條短、反映速度相對較快,業務流程結構與農業產業的金融資金要求較為貼合。村鎮銀行的創新之處“發起人制度”是指銀監會規定,必須有一家符合監管條件,管理規范、經營效益好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發起銀行并且單一金融機構的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后為了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村鎮銀行,銀監會于2012年5月出臺《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將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至15%,進一步促進了村鎮銀行多元化的產權結構。2006年12月20日,全國銀監會出臺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在湖北、四川、吉林等6個省(區)的農村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試點,全國的村鎮銀行試點工作從此啟動。2007年當年,新設立村鎮銀行19家,2008年末,共建立村鎮銀行91家,比2007年增加72家,2009年村鎮銀行開設的速度減慢,共建立57家,共為148家。截至2013年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1071家,其中開業987家,籌建84家。村鎮銀行遍及全國31個省份,覆蓋1083縣(市),占縣(市)總數的6%。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十二條”改革路徑中,就有一條提出,“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制為村鎮銀行。”盡管新政仍過于保守,但足以再次點燃民間資本尤其是小額貸款公司投資村鎮銀行的熱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在準入資本范圍、注冊資本限額,投資人資格、業務準入、高級管理人員準入資格、行政審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最重要的突破在于兩項放開:一是對所有社會資本放開。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民間資本都可以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二是對所有金融機構放開。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放開準入資本范圍,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以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總部原則上設在農村地區,也可以設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備貸款服務功能的營業網點只能設在縣(市)或縣(市)以下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地區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新設立的機構,其金融服務必須能夠覆蓋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或行政村。·截止2021年末全國村鎮銀行數量為1651家,占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數的36%左右。據央行統計2021年第二季度,共有122家村鎮銀行為高風險機構,占全部高風險機構的29%左右。村鎮銀行可經營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從事同業拆借,從事銀行卡業務,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以及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村鎮銀行還可代理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現行規定,城鄉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上限為基準利率的3倍,下限為基準利率的9倍。其他金融機構的人民幣貸款利率上限放開,浮動下限為基準利率的9倍。村鎮銀行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以往,在中國農村只有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兩種金融主體,金融服務的水平越來越無法滿足農民的需求,因此建設村鎮銀行成為監管層大力推動的目標。在經營范圍方面,村鎮銀行的功能相當齊全。根據規定,村鎮銀行可以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中、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從事同業拆借、銀行卡業務,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代理收付款項及保險業務和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村鎮銀行雖小,卻是獨立法人,區別于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村鎮銀行信貸措施靈活、決策快。比如,欒川民豐村鎮銀行微貸部對于10萬元以內的貸款,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10萬元-30萬元以內的貸款,4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村鎮銀行作為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試點機構,擁有機制靈活、依托現有銀行金融機構等優勢,自2007年以來取得了快速的發展,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的局面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但同時村鎮銀行本身也有諸如成本高、成立時間短等弱點,而且面臨著來自其他金融機構的威脅,其發展前景不一定十分樂觀,村鎮銀行依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銀行利率各銀行的貸款利率是以央行所制定的基本利率為標準,在一定的范圍內各銀行可以根據的實際情況進行上下浮動。最新的央行貸款利率是2008年12月23日制定的(上圖)建設目的建立村鎮銀行是解決我國現有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金融服務缺位等“金融抑制”問題的創新之舉,對于促進農村地區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新型農村金融體系的形成,進而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和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作為新生事物,村鎮銀行在建立及發展中還存在一些新的問題,需要得到有關部門的關注和解決,以促進其健康發展,進而發揮應有的功能。為所在區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是村鎮銀行的根本宗旨,擴大農村金融供給,為“三農”服務是設立村鎮銀行的初衷,任何時候都不應動搖。為使村鎮銀行更好地服務“三農”,并在服務“三農”的過程中實現自身不斷發展壯大的目標,有關部門應給予村鎮銀行必要的政策支持。一是人民銀行應給予村鎮銀行一定的支農再貸款支持,以擴大村鎮銀行的資金實力;二是放松利率管制,允許村鎮銀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資金供求狀況、債務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確立貸款利率;三是對初創階段的村鎮銀行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支持其發展壯大;四是加快建立農業政策性保險機構,為村鎮銀行的資金安全提供切實保障;五是建立必要的風險補償機制,建立村鎮銀行服務“三農”和支持新農村建設的正向激勵機制;六是監管部門應出臺政策,支持村鎮銀行與農村信用社進行適度的有序競爭,增強村鎮銀行的活力。除國家應給予村鎮銀行信貸支持,努力降低村鎮銀行操作成本,減輕風險損失等政策支持外,村鎮銀行應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利用各種媒體和平臺向公眾宣傳設立村鎮銀行的意義和目的,介紹村鎮銀行開展的相關業務,正面引導公眾充分了解并認可村鎮銀行;二是設立村鎮銀行分支機構,擴大服務半徑;三是村鎮銀行職工應深入“三農”的各個觸角,及時了解農民、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引導他們將閑置資金存到村鎮銀行;四是加快村鎮銀行基礎設施建設,以現代化的手段和優質的服務吸引客戶的加盟。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加強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對申請開辦村鎮銀行的個人或企業建立相應的舉報制度,讓公眾對申請者的資信、品行進行評議。要建立審慎的運營監管制度。對于村鎮銀行,考慮到其經營的高風險性和抗風險能力不強的特點,對其營運堅持更為審慎的原則十分必要。比如資本充足率標準應該高于其他類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分類標準和流動性比率應更高,保障其運營更安全,努力減少因運營不善可能給社會可能帶來的負面沖擊。金融監管部門應引導村鎮銀行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銀行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幫助村鎮銀行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中國銀監局發布的關于設立村鎮銀行的辦法中,明確規定了設立村鎮銀行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村鎮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村鎮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暫行規定》還就村鎮銀行的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序、行政許可程序及時限要求作出規定,簡化了行政許可程序,提高行政許可效率。(五)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發起人或出資人經審計的會計報告;(六)發起人或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交其注冊地監管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第十二條村鎮銀行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籌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提交開業申請。第十三條申請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二)村鎮銀行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第十四條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核準。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第十五條村鎮銀行的籌建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村鎮銀行達到開業條件的,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第十六條村鎮銀行可根據農村金融服務和業務發展需要,在縣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撥付營運資金額度及比例的限制。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監管辦事處備案。未設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村鎮銀行在分支機構籌建方案備案后即可開展籌建工作。村鎮銀行分支機構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第十八條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通過所在地銀監局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并在任職前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第十九條經核準開業的村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決定機關頒發金融許可證,并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預先核準名稱。籌建工作小組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預先提交核準名稱申請書。經銀監會核準通過后遞交村鎮銀行籌建工作相關材料。確定組建地點。主發起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主發起企業)根據銀監會發布的需要設立機構的地域名單選擇組建地點,進行考察論證,并在當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的指導牽頭下開展籌建準備工作。需要設立機構的地域名單依據省內縣域金融服務充分性狀況確定,重點解決服務空白和競爭不充分問題。履行法律手續。全體發起人(出資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簽訂發起人(出資人)協議書,確定擬組建村鎮銀行的組織形式、出資方式和股本結構,明確發起人(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召開發起人大會(出資人會議),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同意出資設立村鎮銀行、成立籌建工作小組并授權籌建工作小組履行組建工作職責的有關決議。制定籌建方案。籌建工作小組應對擬設村鎮銀行進行充分論證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籌建工作方案。申請籌建。在各項籌建準備工作完成后,籌建工作小組向銀監會提出籌建申請。銀監會核準后由當地銀監局審查所在城市轄區內村鎮銀行的籌建申請并決定。銀監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銀監會,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驗資。發起人(出資人)認繳全部出資額后,籌建工作小組聘請中介機構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籌建工作小組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人選與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溝通。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項規章制度。籌建工作小組應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和實際情況起草村鎮銀行章程草案及財務、信貸、審計、人力資源、安全保衛等各項管理制度。4.召開創立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等有關會議,審議通過章程草案,選舉董事及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審議通過內部管理機構設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議案。申請開業。籌建工作完成后,籌建工作小組提出開業申請。銀監分局管轄區內村鎮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所在城市轄區內村鎮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決定機關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籌建工作小組在收到核準開業的批復文件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到銀監分局或銀監局領取金融許可證,并憑該金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憑證、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準備就緒后依照有關規定在6個月內開業。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不得辦理各項業務。籌建工作小組應事先將村鎮銀行的開業日期報告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組建村鎮銀行申請人為籌建工作小組。籌建申請書主送機關為銀監局;開業申請書主送機關為銀監分局(銀監局所在城市轄區內村鎮銀行的開業申請書主送機關為銀監局)。申請材料采用活頁裝訂的方式。紙張幅面為標準A4紙張規格(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除外)。申請材料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有“關于申請籌建ⅩⅩ村鎮銀行的材料”或“關于ⅩⅩ村鎮銀行開業申請的材料”字樣,申請材料須用中文簡體仿宋GB2312小三號字體書寫。如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是以英文書寫的,應附中文譯本,且以中文譯本為準。申請文件一般采用雙面打印。申請材料一式2份,受理機關1份,決定機關1份(受理機關與決定機關為同一單位的只需報送1份)。設立村鎮銀行,其股東至少有1家為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且主要發起人為出資額最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籌建工作小組由作為主要發起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商其他發起人(出資人)成立;其成員組成及職責須經發起人大會(出資人會議)審議通過。村鎮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設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村鎮銀行以發起方式設立。村鎮銀行應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針對其機構規模小、業務簡單的特點,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和設置公司組織架構。村鎮銀行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確保機構高效、安全、穩健運行。村鎮銀行可根據本地產業結構或信貸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同等條件下,適量選聘具有農業技術專長的人員作為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信貸管理工作。對村鎮銀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需進行任職資格審查,相關人員應參加銀行業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并報監管部門備案后即可任職。從業資格考試由銀監局組織實施。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出資組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村鎮銀行,其籌建相關工作需由其有權機構出具相關決議及授權文件。銀監局和銀監分局要切實加強對村鎮銀行組建工作的政策指導,嚴格按照村鎮銀行設立標準和程序,受理籌建及開業申請材料,并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審核:6.籌建工作方案中關于股本結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制度等內容符合監管要求,組建方案切實可行。7.業務發展規劃周密詳實,有明確的服務目標和手段,金融服務能夠覆蓋適當地域和人群。6.驗資報告符合法律規定,約定的審計內容完備,驗資機構資質合法。7.公司治理合理,組織架構清晰,內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員配備合理。9.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以及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材料齊備。(一)銀監局要按照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負責組織推動試點工作并落實發起人。為便于銀監會加強指導,銀監局在受理籌建申請前,應將試點機構的可行性報告和籌建工作方案報銀監會備案。(二)銀監局和銀監分局要加強指導、協調,提高工作效率,積極推進組建進程,督促籌建工作小組抓緊落實各項組建工作,爭取試點機構盡早開業。(三)銀監局要全面掌握轄內村鎮銀行組建工作開展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和教訓,對于組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一)籌建申請書。內容應載明擬設立機構名稱、住所、機構性質、組織形式,擬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設立村鎮銀行的條件。(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計劃(包括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業務發展目標、財務發展目標、風險管理目標。業務發展目標包括經營機制、目標市場、資金投向、發展戰略、網點布局、業務規模及資產組合;財務發展目標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潤分配預案;風險管理目標包括加強內部控制、風險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標、不良貸款控制指標、資本充足率達標及資本補充計劃、呆賬準備提取方案等)、風險處置預案。(三)籌建工作方案。內容包括籌建工作的組織,擬設立機構的注冊資本、股本結構、公司治理架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配備數量、部門設置和從業人員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計劃、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等。(四)發起人(出資人)協議書。內容包括總則、經營宗旨、機構性質、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股本結構、發起人(出資人)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發起人(出資人)權利和義務、主動聲明關聯入股的義務(約定:如果存在任何隱瞞,則該發起人(出資人)在本行的投票權受到限制)和附件。全體發起人(出資人)應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簽字)。1.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發起人(出資人)名錄,包括發起人(出資人)名稱、企業法人代碼、住所、成立日期、擬入股金額及占總股份比例、凈資產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狀況、歸還銀行貸款情況。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發起人(出資人)名錄,包括發起人(出資人)名稱、企業法人代碼、住所、成立日期、擬入股金額及占總股份比例、凈資產比例、度盈利狀況。2.自然人發起人(出資人)名錄,包括發起人(出資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擬入股金額以及占總股份比例。3.企業法人的有權機構同意向村鎮銀行出資入股的決議及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4.企業法人關于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性、其本身及關聯企業向村鎮銀行入股情況、關聯企業向境內其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情況(包括所持股份與股份比例)以及企業法人提供上述資料真實性的書面聲明。6.境內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出資人),應提供其注冊地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五)發起人大會(出資人會議)同意出資設立村鎮銀行以及成立籌建工作小組并授權其履行組建工作職責的決議。(八)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一)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開業機構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本結構、業務范圍,章程制定,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是否符合開業條件,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二)擬任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分類逐人說明情況)。(三)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2.附件:包括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匯總表,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股東資格一覽表(列示每個企業法人股東住所、企業法人代碼、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凈資產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狀況、歸還銀行貸款等情況),金融機構企業法人股東資格一覽表(列示每個企業法人股東住所、企業法人代碼、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凈資產比例、年度盈利狀況),自然人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驗資事項說明;持有注冊資本5%及以上法人股東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資信證明(包括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法定驗資機構及注冊會計師的資質證明(自然人股東名冊、股東入股憑證復印件和持有注冊資本5%以下法人股東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由受理機關保存,不報送決定機關,由受理機關在初審意見中反映)。2.對擬任人的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擬任人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退休人員的,由籌建工作小組出具綜合鑒定,內容包括擬任人在職期間的履職情況和合規情況)。3.離任審計報告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離任審計報告要客觀、公正地披露被審計人任職期間所在機構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狀況及變化趨勢,擬任人履職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責任認定,審計報告要有明確的審計結論,由審計人和被審計人雙方簽字)。5.個人承諾書(對是否有大額負債、違法違紀行為及誠信和公正履職等進行承諾)。除董事長、副董事長外,其他董事擬任人不提供綜合鑒定和離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各項決議應標明決議編號。創立大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應表明實到人員所持表決權占全部表決權的比例、通過決議的贊成、反對和棄權表決權數及比例,由監票人、唱票人和計票人以及全體表決人員簽字,選舉董事(理事)、監事的決議應注明當選人的贊成、反對和棄權的表決權數及比例,董事會決議應由全體董事簽名,監事會決議應由全體監事簽名。(九)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有關組織機構的議事規則、財務、信貸、審計、人力資源、安全保衛等制度。(十一)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人員的年齡、從事金融工作時間、學歷和所學專業、職稱等)。(十三)發展規劃。未來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財務發展計劃及風險管理計劃。業務發展計劃包括目標市場、發展戰略、網點布局、支農業務、存貸規模、市場份額、金融創新、資產組合。財務發展計劃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結構、利潤總額、分紅計劃、利潤分配方案。風險管理計劃包括對各類風險的預測及評價、風險控制策略、風險控制目標,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員素質的措施和步驟。(十七)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自2006年銀監會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準入政策以來,各銀監局積極引導村鎮銀行的組建和發展。村鎮銀行總體運營健康平穩,較好地堅持了支農支小、服務縣域的市場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資源供給上的“東補西”、在金融服務改善上的“城帶鄉”的科學發展模式,對建設中國特色的農村金融體系、整體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積累了有益經驗。為支持優質主發起行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有效解決村鎮銀行協調和管理成本高等問題,促進規模發展、合理布局,提高組建發展質量,進一步改進農村金融服務,現就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調整組建村鎮銀行的核準方式。由現行銀監會負責指標管理、銀監局確定主發起行和地點并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調整為由銀監會確定主發起行及設立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完善村鎮銀行掛鉤政策。在地點上,由全國范圍內的點與點掛鉤,調整為省份與省份掛鉤;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區、后東部地區,先欠發達縣域、后發達縣域的原則組建。村鎮銀行主發起行要按照集約化發展、地域適當集中的原則,規模化、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村鎮銀行主發起行除監管評級達二級以上(含)、滿足持續審慎監管要求外,還應有明確的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專業的農村金融市場調查、詳實的擬設村鎮銀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風險評估、足夠的合格人才儲備、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設和管理能力、已經探索出可行有效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內在意愿和具體計劃等。有意設立村鎮銀行且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提出申請,并附本行村鎮銀行發展戰略、跨區域發展自我評估報告、年度村鎮銀行發起設立規劃等材料。對于實施屬地監管的法人機構,應同時抄送屬地銀監局。屬地銀監局應在收到相關申請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報送銀監會。經銀監會核準后,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向擬設村鎮銀行所在地銀監局、銀監分局申請籌建及開業。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已獲準籌建的村鎮銀行,可繼續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開業。對于籌建申請已受理但尚未核準籌建的擬設村鎮銀行,銀監局要將其主發起行情況報送銀監會,由銀監會審查并核準主發起行。對符合規模化、批量化組建村鎮銀行條件的,銀監會將予以積極支持。請各銀監局將此文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及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銀監會印發了《關于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詳見本網站政策法規欄目),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準方式,完善村鎮銀行掛鉤政策,引導和鼓勵主發起行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西部地區和欠發達縣域的農村金融服務。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答:自2006年銀監會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準入政策以來,中央十分關心,銀監會系統全力推進,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踴躍參與,村鎮銀行培育發展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資源供給上的“東補西”、在金融服務質量改善上的“城帶鄉”發展模式,有效推動了農村金融市場競爭度和市場活力建設,引導創新了農村金融商業模式和特色產品,對于建設中國特色的農村金融體系、整體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積累了有益經驗。截至2011年5月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536家,其中開業440家、籌建96家。已開業村鎮銀行總體運營健康平穩,風險處于可控范圍內。截至2011年5月末,資產總額16億元,其中貸款余額5億元;負債總額19億元,其中存款余額17億元;所有者權益7億元,其中實收資本2億元。截至2011年3月末,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5%;截至2011年5月末,不良貸款率12%、撥備覆蓋率810%。已開業村鎮銀行有效改善了當地“三農”金融服務。截至2011年5月末,農戶貸款與小企業貸款合計占各項貸款的81%。自2007年成立以來,村鎮銀行已累計發放農戶貸款5萬筆,金額6億元。但是在村鎮銀行培育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由于村鎮銀行是新生事物,社會認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難度較大,貸款發放又受到規模控制,資金結算問題遲遲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外部經營環境亟待改善;部分主發起行在全國范圍內分散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徑長,協調和管理成本過高,不利于村鎮銀行的可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引導和鼓勵優質主發起行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實施集約化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有效解決村鎮銀行協調和管理成本高等問題,促進合理地域布局,提高組建發展質量,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西部地區和欠發達縣域的農村金融服務,銀監會制定印發了《通知》。答:《通知》主要包括調整組建村鎮銀行的核準方式,由銀監局負責確定主發起行以及村鎮銀行組建數量和地點調整為銀監會負責;完善村鎮銀行掛鉤政策,進一步明確了掛鉤地點與次序;對主發起行資質要求、需申報材料及村鎮銀行審批流程提出了明確要求。答:組建村鎮銀行的核準方式由現行銀監會負責指標管理、銀監局確定主發起行和地點并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調整為由銀監會確定主發起行及其設立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主要區別在于主發起行的核準以及村鎮銀行組建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負責調整為銀監會負責,村鎮銀行行政許可繼續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08年第3號令)有關規定辦理。核準方式的調整有利于遴選優質主發起行,減少組建村鎮銀行的協調成本,更好地實現規模化、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有利于優化村鎮銀行布局,加強中西部地區村鎮銀行的組建,更好地支持欠發達地區農村經濟發展。答:村鎮銀行掛鉤政策應繼續按照“東西掛鉤、城鄉掛鉤、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掛鉤”的原則執行,但在地點、次序上有了相應完善:一是由以前的全國范圍內點與點掛鉤調整為省份與省份掛鉤,并限定在東部省份與西部省份掛鉤,使單個主發起行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的地域適當集中,從而避免在全國范圍內零星發起、分散設立。二是明確了“先西部地區、后東部地區,先欠發達縣域、后發達縣域”掛鉤次序原則。主要目的是引導村鎮銀行主發起行重點布局西部地區和中部地區欠發達縣域。答:為遴選優質主發起行,銀監會對主發起行資質提出了明確規定:除監管評級達二級以上(含)且滿足持續審慎監管要求外,還應具備有明確的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專業的農村金融市場調查、詳實的擬設村鎮銀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風險評估、足夠的合格人才儲備、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設和管理能力、已經探索出可行有效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內在意愿和具體計劃等標準。對于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動機不正、資本實力不強、風險管控能力不足、人才儲備不充分以及IT系統支持不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監會不再支持其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答:有意發起設立村鎮銀行且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提出申請,并附村鎮銀行發展戰略、跨區域發展自我評估報告、年度村鎮銀行發起設立規劃等材料。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08年第3號令)有關規定,向擬設村鎮銀行所在地銀監局、銀監分局申請籌建及開業。答:對于民間資本發起設立和投資參股村鎮銀行,銀監會一貫積極歡迎和大力支持。四年多的實踐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民間資本合作投資設立村鎮銀行,有利于整合與發揮各自優勢。作為主發起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夠有效提供專業人才、金融產品、科技支撐、資金清算以及后續培訓等方面系統性支持,有效滲透本行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技術方法,有利于新組建機構較快拓展涉農業務,實現商業可持續;作為合格發起人的民間資本,熟悉當地經濟特點和產業優勢,了解當地金融需求,不僅能夠幫助村鎮銀行開拓優質客戶,發展特色金融業務,而且有利于改進完善村鎮銀行公司治理,進一步提升村鎮銀行管理水平。此次政策調整完善的內容是村鎮銀行主發起行資質審查和掛鉤政策。加強優質主發起行的遴選,更加有利于投資村鎮銀行的民間資本實現保值增值,將會進一步增強村鎮銀行對民間資本投資的吸引力。銀監會將繼續積極支持和鼓勵主發起行與民間資本開展合作,共同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第五十六條村鎮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其任職資格。第五十七條村鎮銀行的接管、解散、撤銷和破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五十八條村鎮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向發證機關繳回金融許可證,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第五十九條本規定所稱農村地區,是指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第六十條本規定所稱境內金融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所列金融機構。第六十一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國務院確定的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的十二項主要任務中,最大的兩個亮點是:民間資金可開村鎮銀行,個人可直接到海外投資。經國務院批準的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主要體現是:鼓勵民間資金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制為村鎮銀行,這樣就可以吸收存款了。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等規章和文件要求,現就村鎮銀行組建及審批工作指引如下:服務“三農”是村鎮銀行的根本宗旨。一些村鎮銀行的發起人或出資人為了機構能設立成功將會承諾恪守服務“三農”的宗旨,并在機構成立之初嚴格執行有關的政策和法規,以服務“三農”為己任開展業務工作。但由于村鎮銀行是“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獨立的企業法人,各發起人或出資人必然會把實現利潤最大化作為自身最大的追求目標;而農民作為弱勢群體,農業、農村經濟作為風險高、效益低的弱勢經濟,受自然條件和市場條件的影響巨大。在農業政策性保險嚴重缺乏的情況下,村鎮銀行在利益的驅使下很難實現“從一而終”的既定經營理念,它們會逐漸偏離服務“三農”和支持新農村建設的辦行宗旨,尋求新的市場定位。在此情況下,發生在農村地區的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金“農轉非”現象將不可避免地在村鎮銀行重現。村鎮銀行設立于我國廣大的縣城,雖然是農民自己的銀行,是“窮人的銀行”,具有一定的本土優勢,但由于這些地區受地域自然條件和開放程度等限制,居民收入水平不高,農民和鄉鎮企業閑置資金有限,客觀上制約了村鎮銀行儲蓄存款的增長。村鎮銀行成立的時間較短,農村居民對其缺乏了解,與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社相比,農村居民對村鎮銀行的認可程度大打折扣。再次,村鎮銀行網點少,現代化手段缺乏,缺乏對絕大多數農村居民的吸引力,部分居民將錢存到村鎮銀行,其初衷主要是為了獲得村鎮銀行的優惠貸款。村鎮銀行是“草根銀行”,是“窮人的銀行”,其信貸支持的主要對象為弱勢產業——農業,弱勢群體——農民,農業和農民對自然條件的依賴性很強,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弱,在農業保險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村鎮銀行的信貸資金存在嚴重的風險隱患。改革開放以來,為支持“三農”經濟的發展,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惠農政策,農民得到了很多實惠,因而也使一些農民對政策產生了很強的依賴心理,凡是國家在涉農方面的政策舉動都被認為是對農民的“救助”。以村鎮銀行來說,他們認為在村鎮銀行獲得了貸款就等于在財政部門拿到了補貼,可不用考慮歸還;加之村鎮銀行發放的貸款多以信用貸款為主,極易形成信貸的道德風險。在我國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金融生態環境還有不盡如人意之處。一些借款戶信用意識、法律意識淡漠,欠賬不還,簽字不認,逃、廢、賴債之風在不同程度存在,信貸資金安全面臨很大挑戰。相對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內控和安防能力相對薄弱,應對農村市場錯綜復雜的社會治安形勢能力不夠。據統計,到2020年中國新農村建設需投入資金15萬億元到20萬億元人民幣,僅靠財政投入與農信社資本實力是遠遠不夠的,這為村鎮銀行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發展預期。隨著中國《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等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的出臺,指明了未來一段時期內中國將重點進行農村市場發展和建設,而村鎮銀行作為新農村金融體系中日益突出的一環,發展前景可期。2014年銀監會發布4號令《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出臺,進一步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設立等簡政放權,降低了該類金融的審批門檻。《辦法》指出,包括村鎮銀行在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籌建和開業申請,均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同時,也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政策的逐步放寬也預示著村鎮銀行將迎來更好的發展。隨著我國城鄉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及城鎮居民收入水平持續增長,農民、農業、農村對金融業務的需求與日俱增,作為農村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村鎮銀行,自誕生以來就受到市場極大的關注。按照規劃,村鎮銀行設立的宗旨就是要實現親農、扶農、幫農、惠農、建“農民銀行”,城鎮銀行被賦予“立足地方、服務村鎮”的市場定位。分析指出,當前村鎮銀行主要面對廣大農戶及城鎮居民,這些群體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客戶既包括農戶及城鎮居民,還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企業和農村合作組織等,貸款既有生產性貸款,也有生活性借款如教育、農資投入、醫療、建房等。2006年底,我國放寬對村鎮銀行的資本準入,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設立村鎮銀行;2007年,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等六省(區)開始實施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到2009年末,全國有148家村鎮銀行開業;到2010年,全國已組建成立349家村鎮銀行。2011年末,全國金融機構空白鄉鎮已從工作啟動時的2945個減少到1696個,實現鄉鎮機構和服務雙覆蓋的省份(含計劃單列市)從工作啟動時的9個增加到24個;截至2012年3月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740家,其中開業665家,正在籌建75家,已開業的村鎮銀行總資產達到2653億元,實現盈利16億元。從經營情況看來,截至2011年末,全國已開業村鎮銀行各項貸款余額1316億元,80%以上用于“三農”和小企業,其中農戶貸款余額5億元,小企業余額5億元,中西部貸款農戶數占到全部貸款農戶數的70%以上。已開業村鎮銀行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為5%,總體上運行平穩,風險處于可控范圍。在經營效益方面,村鎮銀行經過幾年短暫發展,部分村鎮銀行已經盈利。上市銀行旗下多家村鎮銀行盈利狀況良好,發展前景較為樂觀。調查數據顯示,建設銀行的16家村鎮銀行在2011年實現凈利潤24億元;農業銀行位于湖北、內蒙古、陜西、安徽的4家村鎮銀行也分別實現凈利潤92萬元、396萬元、51萬元和13萬元;浦發銀行的13家村鎮銀行截至2011年末實現稅前賬面利潤93億元;民生銀行設立的村鎮銀行盈利速度較快,截至2011年末,該行共設立18家村鎮銀行,實現稅后凈利潤合計90億元,平均每家銀行稅后盈利1055萬元。中國銀監會表示,截至2012年9月末,全國已組建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858家,其中村鎮銀行799家。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銀監會堅持面向“三農”、數量服從質量、重點布局中西部縣域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村鎮銀行組建工作。前9個月,銀監會共核準18家銀行業機構發起設立187家村鎮銀行的規劃,其中75%在中西部地區。首家村鎮銀行至9月末,全國組建的799家村鎮銀行中,中西部地區481家,占比60%。2010年和2011年是村鎮銀行設立較多的年份,分別為201家和286家。民間資本是組建村鎮銀行的主要力量。統計顯示,截至6月末,在村鎮銀行477億元股本構成中,民營資本直接和間接持股比例約為74%,持股金額比2010年末增加82億元,不少民資控股的銀行業機構成為村鎮銀行的主發起行。2012年5月,銀監會出臺《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將村鎮銀行主發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并明確在村鎮銀行進入可持續發展階段后,主發起行可以與其他股東按照有關原則調整各自的持股比例。出于防范風險及保護存款人利益等因素考慮,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村鎮銀行主發起人”,確保村鎮銀行股東具備持續履行義務、防范經營風險的能力。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村鎮銀行主發起人的審慎要求并非針對民資,而是在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情況下,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據介紹,已開業的村鎮銀行發展平穩健康。截至6月末,全國已開業村鎮銀行資產總額為3190億元,資本充足率達28.6%;貸款余額1782億元,農戶和小企業貸款余額分別為600億元和841億元;不良貸款率0.2%,撥備覆蓋率860%。業內人士預計,將有越來越多的民間資本和上市公司參股村鎮銀行,村鎮銀行有望成為新的投資熱點。方圓支承公告稱,2013年10月9日,公司投資參股的蘭州永登新華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銀監會甘肅監管局下發的《關于蘭州永登新華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的批復》同意蘭州永登新華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并于同日取得了該局下發的《金融許可證》。銀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堅持合理布局、適度競爭、增強活力和改進服務的發展目標,積極穩妥推進村鎮銀行培育發展,優先支持布局中西部、老少邊窮地區和小微企業集中等重點區域,鼓勵實施集中連片開發,引導提高民間資本參與程度,強化市場定位監管,有效防控化解各類風險,努力把村鎮銀行培育成面向農戶和小微企業的專業化、特色化小微銀行。2013年,已有4000余家企業股東和7000余名自然人股東投資村鎮銀行,民間資本直接和間接持股占比達70%,村鎮銀行已成為民間資本投資銀行業重要渠道。聚焦到村鎮銀行,可能很多人會有疑惑,既然已經有了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等大型銀行,農村還有農信社這樣的農村金融機構,為什么還要設立村鎮銀行?從現實需求上來說,農村金融的發展是世界性的難題,農村金融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滿足是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想要發展農村經濟,必須要做好農村金融。農村金融市場理論、普惠金融理論等很多研究結論都指出,對于農村金融這樣的市場,必須要建立一種體量輕、機制靈活、資金來源于農村用之于農村的“創新性”金融機構。村鎮銀行設立的初衷,是解決中國農村金融長期供給不足問題。在這樣的前提下,村鎮銀行與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被批準設立,希望能夠解決農村地區網點覆蓋率低、服務供給不足和競爭不充分等問題。其中資金互助社僅能覆蓋社員,貸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而村鎮銀行就成為農村地區存款類金融機構的主角。村鎮銀行存在著很多特殊性,不僅有別于居民熟知的大銀行,與其他農村金融機構如農商行、農信社等,也有很大的差異性。這種差異既體現在股權股東的要求方面,也體現在經營、監管指標等方面。首先是股東層面,村鎮銀行有著獨特的主發起人條件,主發起人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且持股不能低于15%,而其它股東對所有社會資本放開,包括境外資本、產業資本、民間資本都可以參與到村鎮銀行的設立中,這在嚴格監管的金融領域中,可以說是一個極大的創新。其次是極低的注冊資本門檻,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與之相對比,后續在監管新設民營銀行時,最低注冊資本沒有低于十億元的,且對主要的民營資本股東還有連續盈利、凈資產占總資產比例等要求。作為獨立的法人銀行,村鎮銀行的設立門檻可以說是低到了極點。在服務客群方面有限制,村鎮銀行設立之初定義為面向三農提供金融服務,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拓展至小微與零售領域。且根據監管的要求,不得跨經營區域辦理授信、發放貸款等業務。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也應該主要投放于當地縣域農戶、社區居民與小微企業。還有其他諸如農戶和小微企業貸款占比不低于90%,以及戶均貸款不高于35萬元人民幣等要求。從種種監管要求來看,村鎮銀行被設定為全面服務于農村經濟。從中也不難猜測,監管應該是對村鎮銀行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給予厚望的。那么,這樣一個擁有政策紅利,享受資本加成,擁有得天獨厚優勢的產物,又為何頻頻出現問題,甚至出現此次河南、安徽六家村鎮銀行“取款難”大事件的呢?從這些年村鎮銀行的發展來看,確實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根據統計,截至2020年9月末,中國村鎮銀行共1641家,覆蓋全國31個省份,中西部占比8%,縣域覆蓋率2%,單戶500萬元以下貸款占85%,戶均貸款5萬元。這些數據表明,村鎮銀行在支持農戶、小微企業、縣域經濟方面,的的確確發揮了很多重要的作用。也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但與此同時,村鎮銀行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1》中,央行對金融機構的評級結果顯示,截止2021Q2,共有122家村鎮銀行為高風險機構,占全部村鎮銀行數量的7%左右,如果將范圍進一步擴大到中高風險類,那數量占比可能要遠遠高于10%,這意味著村鎮銀行群體目前的困境非常突出。第一就是主業的偏離。村鎮銀行的設立之初是為了解決農村金融的問題,監管希望村鎮銀行能夠實現“農村存,農村貸”,將農村的資金有效的用于建設農村,發展農村經濟。但不少村鎮銀行卻“離農脫小”。例如浙江省審計廳2018年對浙江48家村鎮銀行涉農貸款用途審計發現,2015年至2017年間,有12家村鎮銀行的涉農貸款投向房地產、“兩高一剩”企業、證券期貨市場、政府融資平臺近4億元,還有部分村鎮銀行將央行的支農再貸款投向非農領域。而“脫小”表現為“壘大戶”行為,某村鎮銀行2016年末前十大戶存款占其各項存款的70%,戶均貸款在300萬以上。這些貸款的投向已經嚴重地偏離了支持農村金融、小微金融發展的主業方向。第二是股權治理混亂,主發起人治理能力不足。在所有銀行中,村鎮銀行的設立門檻是最低的,對于股東的要求也極低,但也正因為此,村鎮銀行有著有別于其他銀行的“發起人”制度。監管希望那些管理能力強、科技實力強的銀行能夠將好的經驗用于村鎮銀行。但從實際來看,大行對此興致缺缺,反而是很多農商行借此突破地域限制,大力的發起設立村鎮銀行。但是同為農村金融機構,多數農商行尚且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又如何將優秀的管理經驗輸出給村鎮銀行呢?監管雖然提出“大股東應承擔起職責,對并表管理體系加以完善,強化對村鎮銀行的監管”。但從此次河南、安徽村鎮銀行“取款難”暴露出來的問題看,發起行不僅沒能有效地管控其控股的村鎮銀行的風險,甚至其自身也有相當多的股權治理等方面的問題。第三是地域經濟風險。村鎮銀行立足于地方經濟,發展與當地經濟息息相關。村鎮銀行又大多數集中于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服務的群體也是風險抵御能力更差的小微企業和普惠金融群體。在面臨疫情和經濟下滑的沖擊時,其風險抵御能力也更差。例如像東北等經濟下滑嚴重的地區,當地村鎮銀行也面臨更大的經營風險。具體看數據可能更加明顯,根據《2021年度村鎮銀行調研報告》的數據,2020年村鎮銀行的ROA僅有39%,低于其他類銀行,不良貸款率4%,高于其他類銀行。最后則是新型的互聯網化帶來的風險。互聯網存款的興起以及初期的監管缺失,使得村鎮銀行繞過了“不得跨區經營”的規定,規模快速膨脹了起來。對于有互聯網經營能力的銀行而言,能夠有效管控互聯網化帶來規模的膨脹風險。但是對于管理能力本就薄弱的村鎮銀行而言,對規模過快膨脹所帶來的風險缺乏有效防控手段。就像河南、安徽村鎮銀行“取款難”的事件一樣,案件涉及的金額高達幾百億。互聯網化就像一個放大器一樣,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帶去了更大的風險。銀行監管理論是一個涉及眾多研究領域的復雜課題。本文旨在對銀行監管理論進行系統性的文獻綜述,旨在梳理現有研究成果,為實踐提供理論指導,并指出未來可能的研究方向。銀行監管是指政府或監管機構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以確保銀行體系的穩定、安全和公正。銀行監管的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護消費者利益,以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為實現這些目標,銀行監管機構需要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監管政策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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