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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印發《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方法(試行)》的通知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解決我省農村和欠發達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對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小型企業的金融產品供應不足、金融服務水平不高、競爭不充分的問題,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看法》(銀監發〔2008〕23號)和省政府《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看法》(粵府〔2009〕5號)精神,特制定《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方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逕向省金融辦反映。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金融管理方法通知
抄送:省委辦公廳,省府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國稅局。
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方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愛護在廣東省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狀況,制定本方法。
其次條
本方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照本方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本省的縣(市、區)域范圍內設立,不汲取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擔當民事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加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擔當責任。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的愛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其次章
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在本省地級以上市轄區范圍內設立的,其名稱中的市轄區名稱應當與市行政區劃連用;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固定居處。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干企業(注冊地且居處在試點縣(市、區)或者總部注冊地且居處在試點市但在試點縣(市、區)有分支機構);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
(三)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盈利且利潤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500萬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凈利潤3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150萬元〕以上。
假如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有2個以上均需具備上述條件。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1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全部資原來源應真實合法,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繳足。試點期間,注冊資本的上限為2億元人民幣。健康運營1年以上,各方面達到監管要求,可依據實際須要申請擴大資本金注入。
(三)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45%,其中每一個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于1%。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學問和業務工作閱歷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任職專業學問和從業閱歷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平安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人包括:境內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境外小額信貸組織或金融機構;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投資人。
第十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實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實力和資金實力;
(五)年終安排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第十二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作為投資人,應當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并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
第十三條
境外機構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足夠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足夠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限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
(八)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該項投資符合我國關于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十)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經試點縣(市、區)政府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應向擬設地所在縣(市、區)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的目的。
(二)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時間支配;注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限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即小額貸款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和副總經理/副總裁,下同)的基本狀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支配。
(三)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愿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精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加管理并擔當風險,不從事非法或變相汲取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金融違法活動。
(四)可行性探討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狀況;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設立后所能供應的服務等;將來3年財務預料,經過預料的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業務拓展支配;風險限制實力等。
(五)股東基本狀況。包括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各股東承諾相互之間沒有關聯關系;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確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碼證復印件、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貸款卡復印件,經營狀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狀況、納稅記錄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法人股東最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七)各股東信用記錄查詢授權書。
(八)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可在機構準入審查委員會審核前供應)。
(九)營業場所全部權或運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平安、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二)申請人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
(十三)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試點縣(市、區)政府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提出審核看法,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報所在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市金融辦,下同),內容包括:
(一)背景狀況介紹。包括縣(市、區)經濟金融及“三農”和小企業狀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應明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詳細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的基本狀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狀況;試點步驟與工作支配;其他須要說明的問題。
(三)日常監管及風險處置承諾。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狀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擔當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明確指定特地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本方法第十四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條
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復審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建議報廣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省金融辦,下同)。省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確定。
第十七條
省金融辦設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
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由省金融辦有關人員、省直有關部門人員和所聘請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的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進行表決,提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看法,作為省金融辦向申請人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
經核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憑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文件,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包括國有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的,應依據《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方法》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應向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發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方法》規定行為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評估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十九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學問、閱歷及實力,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二)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閱歷,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三)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次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現任或曾任金融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其中應清晰地界定擬任人擬任職務的名稱、職責、權限,及該職務在本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
(二)任職資格申請書(見附表);
(三)小額貸款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職決議;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和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擬任人將來履職支配;
(六)擬任人關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書面申明,以及履職后將遵守法律盡責的書面承諾;
(七)申請人(公司)關于擬任人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考察報告,其中應詳細說明對每一類任職資格條件所采納的考察方式、獲得的證據和結論;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應由申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公章,(四)應加蓋申請人(公司)人事部門章,(五)、(六)應由擬任人簽名確認。
其次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受理和初審,在1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看法和申請材料上報市金融辦,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確定,并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其次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其次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其次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人或發起人制定和修改,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審查并核準。
其次十五條
經省金融辦批準,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其他經批準業務。
其次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
(一)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
(二)從不超過2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
其次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為農夫、農業和農村經濟以及小型企業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且貸款余額上限為500萬元。
(二)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允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詳細浮動幅度在上下限內依據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其次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經營活動:
(一)汲取或變相汲取公眾存款,組織或參加任何名義、形式的集資活動;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供應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供應擔保;
(四)跨縣域經營業務;
(五)經營未經批準和法律、法規不允許經營的業務。
其次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小額貸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擔當責任。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建立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限制體系,增加風險的識別和管理實力,提高貸款質量。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精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打算金,確保資產損失打算足夠率不低于100%。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依據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進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
(一)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加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和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
(二)可自主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并托付存款銀行代理支付結算業務。辦理支付結算業務運用的票據憑證比照村鎮銀行管理;
(三)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按規定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四)應嚴格遵守現金管理規定,合理運用現金,防止洗錢行為。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限制執行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內部限制的薄弱環節進行訂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由投資人或發起人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報告須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向所在地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小額貸款公司從事信貸業務,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方法(2008年修訂版)》(財金〔2008〕28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方法》(財金〔2005〕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向其供應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狀況、融資狀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向小額貸款公司供應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剛好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以及所在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并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運用狀況。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繳納各種稅費。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規定向所在縣級政府工作部門、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以下報表和資料,抄送銀監會在當地的派出機構,并對報表資料的真實性、精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及其運用說明、年度會計決算資料和重大會計改革事項等相關會計財務管理信息資料;
(二)按規定報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統計信息資料,其中半年度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定;
(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供應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查詢有關客戶資信狀況;
(四)開業前報備反洗錢政策法規的內部限制和管理制度,按反洗錢要求剛好報送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資料;
(五)依據人民銀行利率報備政策的要求,按時精確真實地報備有關利率;
(六)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八條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
第三十九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親密協作當地政府,創建性地開展工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政策宣揚。同時,主動開展小額貸款培訓工作,有針對性的對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進行相關培訓。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風險防范
第四十條
省金融辦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全省小額貸款行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對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審核;
(三)核準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四)統一制定信貸等內控指引;
(五)定期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六)督促、指導市、縣(市、區)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并依據監管須要提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看法。
第四十一條市金融辦的主要職責為:
(一)篩選試點縣(市、區)并報市政府確定;
(二)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設立的看法,報省金融辦審核確定;
(三)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進行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增資擴股的看法,報省金融辦審核確定;
(四)審核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省金融辦備案;
(五)加強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和現場監管(以非現場監管為主);
(六)督促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辦報送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統計信息,按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省金融辦。
第四十二條開展試點的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篩選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核準;
(二)初審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三)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初審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五)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管;
(六)擔當風險防范和處置的責任;
(七)指定特地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
不轄縣(市、區)的地級市由地級市金融辦擔當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參照銀行監督管理的內容及方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足夠狀況、資產損失打算足夠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限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及內部限制,加強風險管理。必要時,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機構對其進行臨時特別審計。
第四十四條
縣級政府工作部門依據小額貸款公司資產損失打算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視狀況實行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產損失打算足夠率達到100%,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削減檢查頻率;
(二)對資產損失打算足夠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貸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產損失打算足夠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含15%)的,適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實行責令其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全部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產損失打算足夠率降至50%以下的,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撤銷。
第四十五條
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資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限制體系進行評估,依據小額貸款公司的運行狀況追加補充資本,確保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行。
第四十六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定期統計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并剛好向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報告;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限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方法規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人民銀行等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實行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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