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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清代的婚姻制度與婦女的社會地位述論婚姻、家庭制度,決定于生產力水平和社會制度,決定于政治狀態,還受傳統的習慣支配;它們也影響著社會歷史的變化和發展。因此歷史研究必須把婚姻、家庭、婦女的問題包括在內,需要把它們同社會經濟、政治、思想文化和風俗習慣等領域一起進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會全貌和闡明歷史的進程。本文所要討論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樣子的,它有何特點,對社會發展有何影響,婦女如何才能擺脫受壓迫的地位。這里所說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貴胄和賤民中的婦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別敘述。一、包辦的門當戶對的婚姻制度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樣,維護父母決定子女婚配的權力。它繼承明代的法令,規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56《刑部·戶律婚姻》。。很清楚,子女的終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這些長輩都亡故了,就聽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決擇;若這些人也沒有,則聽憑余親尊長(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孫之婚姻亦需聽從他們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則要受杖八十的刑罰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56《刑部·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56《刑部·戶律婚姻》。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56《刑部·戶律婚姻》。常州《宜興筱里任氏家譜》卷25《婚娶議》。那么家長給子女選擇配偶,又是根據哪些原則進行的呢?我們從載籍資料獲知,主要有兩條。一是論門第,二是論貧富。清代社會等級制度森嚴,人們間的極其重要的交往——聯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樣,受著等級的制約。雍正年間纂修的《浙江通志》說寧海縣“婚姻擇,先門第”雍正《浙江通志》卷100《風俗》。。道光中編寫的安徽《祁門縣志》說該縣風俗,“婚姻論門第”道光《祁門縣志》卷5《風俗》。。同治時撰寫的湖北《石首縣志》謂該地“男子十歲以上,女子十歲而下,門第年齒相匹,即為定盟”同治《石首縣志》卷3《民政·風俗》。。光緒間編纂的江蘇《崇明縣志》說當地“婚姻論良賤,不論貧富”光緒《崇明縣志》卷4《風俗》。。可見“論門第”雍正《浙江通志》卷100《風俗》。道光《祁門縣志》卷5《風俗》。同治《石首縣志》卷3《民政·風俗》。光緒《崇明縣志》卷4《風俗》。清朝政府嚴格禁止良賤通婚,法令專設“良賤為婚姻”的條文:“凡家長與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因婚而入籍為婢的女子,改正為良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56《刑部·戶律婚姻》。。法律中還有“娶樂人為妻妾”的專條,禁止官吏及其子孫與賤民中樂籍人戶通婚:“凡官并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并離異;若官員子孫娶者罪亦如之,注冊,侯廕襲之日降一等敘用”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56《刑部·戶律婚姻》。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56《刑部·戶律婚姻》。宗族祠堂作為封建勢力最直接的統治人民的機構,極力維護婚姻論門第、嚴良賤的原則。望族不樂與寒門聯姻,更不準與賤民通婚。如康雍間,無錫縣華姓宗族一成員將女兒許配給奴仆的兒子,該族士人華泰認為有辱宗黨,出面干涉,男方對此毫無辦法,就找別的理由告他,打了幾年官司,婚姻終被拆散無錫《華氏傳芳錄》卷10《母舅貢士襄周華公傳》。無錫《華氏傳芳錄》卷10《母舅貢士襄周華公傳》。人們政治身份的良、賤與經濟狀況的富、貧雖不等同,但大體上相當。盡管有的地區婚姻論良賤而不計貧富,但是在更多的地方,既辨別良賤,又計較貧富。如在無錫,“婚姻之家,必量其貧富而后合”光緒《無錫金匱合志》卷30《風俗》。。在安徽寧國府,也是“婚嫁論財”。家庭經濟不富裕的,顧慮到女兒出嫁后的生活,更要考察男方的經濟情況,所以“中下之家論財”光緒《無錫金匱合志》卷30《風俗》。嘉慶《旌德縣志》卷1《風俗》。婚姻論財突出地表現在講究聘禮與嫁妝上,尤其是聘金的多少,常常成為婚姻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雍乾時期翰林院檢討夏醴谷說當時婚姻論財的嚴重情況是:“將擇婦,必問資裝之厚薄,茍厚矣,婦雖不德,亦安心就之;將嫁女,必問聘財之豐嗇,茍豐矣,婿雖不肖,亦利其所有而不恤其他”夏醴谷:《昏說》,見陸燿輯《切問齋文鈔》卷4。夏醴谷:《昏說》,見陸燿輯《切問齋文鈔》卷4。婚姻論門第與論貧富,在這兩方面,又以前者為重要,因為良賤是不易逾越的鴻溝,人們必須嚴加注意。二、婚齡的規定和童養媳制度清朝政府規定,男子十六歲,女子十四歲,就達到結婚年齡,可以自便俞正燮:《癸巳類稿》卷3《媒氏民判解》。俞正燮:《癸巳類稿》卷3《媒氏民判解》。在中國歷史上,婚齡的規定,隨著社會條件的變化有所變動。在長期的戰爭年代,法定婚齡偏小,如南北朝時期北齊后主(565年—576年在位)規定,女子十四歲到二十歲之間必須出閣,北周武帝建德年間(572年一577年)強制十五歲以上男子、十三歲以上的女子成親。在一次大的戰爭之后,婚齡也在實際上被提前了。西漢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規定女子在十五歲至三十歲之間必須出嫁,否則多征稅。唐太宗貞觀元年(627年)的法令,強制男子二十歲、女子十五歲以上成家杜佑:《通典》卷59《禮典杜佑:《通典》卷59《禮典·嘉禮》。清代的婚齡法規是穩定的,雖然沒有強制少年結婚,但實際是鼓勵早婚,鼓勵人口的滋長。在清代,人口的猛增成了爆炸性的問題,由順治七年(1650年)的一千零六十萬丁口,增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四億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人。早在清朝初年,康熙帝、雍正帝都感到了問題的嚴重,屢屢說人民生計困窘,是由于生齒日盛而田不加服所造成的。乾隆帝在晚年更驚呼他的屬民比乃祖時躍增十五倍,表示他對民生問題的擔憂,說些要求小民“儉樸成風,勤稼穡,借物力而盡地利”的陳辭虛語《清朝續文獻通考》卷25《戶口》。。康熙帝、乾隆帝祖孫都沒有推遲結婚年齡、限制生育的措施,因為那個時代的人們普遍認為子孫多是好事——“多子多福”。比如雍正帝祝愿他的寵臣云貴總督鄂爾泰“多福多壽多男子”《朱批諭旨·鄂爾泰奏折》,雍正五年五月初十日朱批。,鄂爾泰報告他已有五個兒子,雍正帝說他的祝愿實現了《朱批諭旨《清朝續文獻通考》卷25《戶口》。《朱批諭旨·鄂爾泰奏折》,雍正五年五月初十日朱批。《朱批諭旨·鄂爾泰奏折》,五年八月初五日奏折和朱批。早婚還表現在童養媳制度上。童養媳,又稱“待年媳”,就是由婆家養育女嬰、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結婚。童養媳在清代是一種普遍的現象。童養的女孩年齡多很小,有的達到了清代法定婚齡,也待年在婆家,則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其待年情況,可從下列《童養媳事例表》得知一二:童養媳事例表地區童養媳姓名丈夫姓名進入婆家的年齡資料出處江蘇鎮洋長洲江陰陽湖吳江陽湖湖北云夢江蘇吳江吳江吳江江陰鎮洋周氏楊氏何冰氏劉氏陸氏汪氏某氏陳氏龔氏黃氏梅氏周氏蔡廷爵鈕成惠陳世榮徐時鳳賀邦達李綬受馥袁樹聲屠應權凌某張某李傳臻許觀瀾569121213131515151616王祖畬《鎮洋縣志》卷10《人物》乾隆《蘇州府志》卷69《列女》李兆洛《養一齋文集》卷15《記陳烈婦事》《養一齋文集》卷15《徐節婦劉孺人傳》張海珊《小安樂窩文集》卷4《賀烈婦傳》《钖山李氏世譜》卷首之14《孝烈母汪孺人傳》嘉慶《蕪湖縣志》卷12《宦蹟》乾隆《蘇州府志》卷72《列女》光緒《吳江縣續志》張士元《嘉樹山房集》卷12《黃貞女論略》《钖山李氏世譜》卷首之14《節母梅孺人傳》王祖畬《鎮洋縣志》卷10《人物》童養媳婚姻的流行,有著廣泛的社會原因。第一,貧窮的人家生下女兒無力養活,就把她給了人,長大了成為撫養者家中的媳婦。安徽績溪縣這種情形很多,所以嘉慶間修《縣志》,說貧者“女生畀人抱養,長即為抱養者媳”嘉慶《績溪縣志》卷1《風俗》。。第二、結親聘禮重,婚禮浪費大,陪嫁多,而這種習俗常人又無力抗拒,但是童養媳制度倒可以大大減少這種開支,男方抱養待年媳不需要財禮,等到正式結婚,儀式要比大娶簡單得多,不要花多少錢,女家也不要陪嫁妝,沒有破家嫁女之憂,所以同治間纂修的江西《新城縣志》說到當地童養媳盛行,強調“農家不能具六禮,多幼小抱養者”同治《新城縣志》卷1《風俗》。。婚禮習俗,成為造成童養媳制度的一個原因。第三、清代社會還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婦的習俗,這種做法叫做“沖喜”,希望病人好起來,這樣成為出現童養媳的一個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綬馥妻汪氏,十三歲時,“為姑疾篤,歸李為待年媳”嘉慶《績溪縣志》卷1《風俗》。同治《新城縣志》卷1《風俗》。童養媳制度使幼女的身心遭到無情的摧殘,她們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揚州八怪之一的鄭板橋有一首同情待年媳的題名《姑惡》的詩,他寫道:小婦年十二,辭家事翁姑。……姑令雜作苦,持刀入中廚。……析薪纖手破,執熱十指枯。……姑日幼不教,長大誰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撻俱。五日無完衣,十日無完膚。吞聲向暗壁,啾卿微嘆吁。姑云是詛咒,執杖持刀鋙。豈無父母來,洗淚飾歡娛。豈無兄弟問,忍痛稱姑劬。疤痕掩破襟,禿發云病疏。一言及姑惡,生命無須臾鄭燮:《鄭板橋集》,第99頁-第100頁。鄭燮:《鄭板橋集》,第99頁-第100頁。道出惡婆要把童養媳納入規范,動輒打罵,并強迫幼女從事力不勝任的家務勞動,她們在這種迫害下,還不敢向娘家的親人訴說。這樣的惡婆婆不是個別的,她們要降伏兒媳,以使后者規規矩矩地伺候公婆丈夫。“多年的媳婦熬成婆”,待到小字輩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養媳或兒婦。有的童養媳還被婆家當作財產而出賣,如上海有貧民把童養媳賣給妓院同治《上海縣志》卷20《朱錦傳》。。陽湖縣有一個佃農為了交地租,要把童養媳出賣給人為妾同治《上海縣志》卷20《朱錦傳》。道光《武陽合志》卷28《義行》。三、旌表貞節與寡婦再婚(一)社會禁止再婚及其辦法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婦,聘妻成了“貞女”,還有離婚的婦女,這些女子都有再婚的問題。統治者說夫婦為人倫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終身不能改變。為了正名分的大事,婦女要保持貞節,“從一而終”,不能再嫁,即使家貧無以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倫理,不能再嫁。倘若第二次結婚,就會低人一等,受到各種侮辱。親朋會認為他玷辱“門風”,看不起她,所謂“再嫁者不見禮于宗黨”民國《崇明縣志》卷4《風俗》。,就是指此。社會上也看不起,甚至會出現徽州的情形:“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從正門,輿必勿令近宅,至家墻乞路,跣足蒙頭,群兒且鼓掌擲瓦而隨之”同治《祁門縣志》卷5《風俗》。。生前如此,死后還要受到歧視,族譜的寫法就在貶低和蔑視她們。如江蘇丹徒縣的《京江郭氏家乘》對族人妻室寫法規定:正室曰“配”、“繼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則書“納”,族人的妻子改嫁出去了則寫“曾娶”,為的是“賤失節也”民國《崇明縣志》卷4《風俗》。同治《祁門縣志》卷5《風俗》。鎮江《京江郭氏家乘·凡例》元明以來,統治者把守節的寡婦和貞女表彰為“節烈”、“貞烈”,給她們建立“貞節坊”、“烈女祠”,而清朝做得特別認真。雍正元年(1723年)上諭說:“朝廷每遇覃恩,詔款內必有旌表孝義貞節之條,實系鉅典”,命令各地“加意搜羅”,對山鄉僻壤、貧寒耕作的農家婦女,尤其不要因她們請旌經濟有困難而遺漏。旌表節孝,除像以前一樣給個別節婦銀兩建牌坊外,又命在各地建立節孝坊,表彰所有節婦。又放寬表揚條件,原定五十歲以外死了的寡婦才能申請旌表,改為四十歲以上而已守寡十五年的《清世宗實錄》卷4,元年二月癸亥條;卷12,十二月甲寅條。。幾年后又以有的官員不認真執行,下令把建立節孝祠的情況作為卸任交待的一項內容《上諭內閣》,五年閏三月二十九日諭。。在這個政策下,族表節孝成了地方官的一件要務。常熟縣把西洋天主堂改為節孝祠,儲放節婦、烈婦、孝婦、貞女的牌位鄧琳:《虞鄉志略》卷3《典祀》。。吳江縣于乾嘉道間建立貞節坊七個,旌節坊五十個光緒《吳江縣續志》卷7《坊表》。。受到旌表的人很多,上海在同治以前表彰的節烈婦女已達三千多人同治《上海縣志》卷24《列女傳序》。。有的宗族祠堂也給節婦貞女建立祠宇,并在家譜上大書她們的事蹟,《清世宗實錄》卷4,元年二月癸亥條;卷12,十二月甲寅條。《上諭內閣》,五年閏三月二十九日諭。鄧琳:《虞鄉志略》卷3《典祀》。光緒《吳江縣續志》卷7《坊表》。同治《上海縣志》卷24《列女傳序》。常州《宜興筱里任氏家譜》卷2之5《貞節議》。統治者在經濟上對寡婦施行小恩小惠,在客觀上起著阻止她們再嫁的作用。一些地方官和紳衿組織恤嫠堂、安節局、全節堂、崇節堂、清節堂、保節堂、儒嫠局,它們有一定田產,給貧窮寡婦一些資助,或接受她們進堂生活。有的宗族給寡婦撫恤金,特別是在有義莊、贍族田的宗族內,如華亭張氏義莊規定,寡婦之家即使經濟不拮據,亦按貧窮族人標準給予口糧、衣物蘇州《張氏捐義田折奏附義莊條例》,抄本,南開大學圖書館藏。,浙江永康縣應氏宗族有恤嫠田一百余畝,收入全給節婦貞女俞樾:《春在堂雜文四編》卷1《永康應氏義田記》。。有的地主給佃農寡婦以優待,如廣東香山劉清的佃農死了,兒子尚幼,遺孀失去租地就無法維生,劉清為保持其“清節”,允許其繼續耕種,交不足地租也不追逼蘇州《張氏捐義田折奏附義莊條例》,抄本,南開大學圖書館藏。俞樾:《春在堂雜文四編》卷1《永康應氏義田記》。盧文弨:《抱經堂文集》卷34《贈中憲大夫鄉大賓作庵先生墓志銘》。(二)寡婦的悲慘生活封建勢力的壓迫,封建思想的束縛,產生了它的惡果—一在婦女中造成許多悲劇。最慘的是殉夫制度。一些婦女在丈夫死后自殺相隨:“不幸夫亡,動以身殉,經者、刃者、鴆者、絕粒者數數見焉。……處子或未嫁而自殺,或不嫁而終身”同治《休寧縣志》卷5《風俗》。。如石埭縣方坤死了,妻李氏自刎康熙《石埭縣志》卷7《人物》。。有的人本來不想死,但有人逼她改嫁,她為了保持貞節,以自殺來抗爭。震澤沈天喜妻方氏二十二歲守寡,婆母勸她改嫁,適有湖州富商愿買為妾,公公同意了,方氏聽到這個消息,投水自溺同治《休寧縣志》卷5《風俗》。康熙《石埭縣志》卷7《人物》。乾隆《蘇州府志》卷72《列女》。閩風生女半不舉,長大期之作烈女。婿死無端女亦亡,鴆酒在尊繩在梁。女兒貪生奈逼死,斷腸幽怨填胸肊。族人歡笑女兒死,請旌藉以傳姓氏。三尺華表朝樹門,夜聞新鬼求還魂俞正燮:《癸巳類稿》卷13《貞女說》。。俞正燮:《癸巳類稿》卷13《貞女說》。控訴了宗法勢力對婦女的迫害,揭示了寡婦被迫殉夫的一個社會根源。清朝政府對殉夫現象,既贊揚,又有所保留。康熙二十七年(1688)以前,對于殉夫者多加表彰,這一年大學士等又題請旌表山西的烈婦荊氏等人,康熙帝因而說:“今見京師及諸省殉死者尚眾”,然而丈夫壽短,妻子何必自殞,這種輕生是反常的事,過去旌表,使死亡者“益眾”,自今以后,嚴行禁止“王以下至于細民婦女從死之事”《清圣祖實錄》卷135,二十七年五月乙亥條。,當然不再旌揚了。康熙表現了開明的態度,但是殉夫乃是“夫為妻綱”的產物和一種表現形式,這種思想和制度不改變,必然會有殉夫的現象。而它是“大義凜然”的事情,統治者覺得不表彰不好,到雍正六年(1728年)就斟酌情形,表揚那種尤為節烈的。特例一開,地方官請旌的就多了起來,到雍正十三年,閏四月的頭幾天,請旌表的節烈婦女就多至十數人《清圣祖實錄》卷135,二十七年五月乙亥條。《上諭內閣》,十三年閏四月初六日諭。守寡,是統治者竭力提倡的,一部分被“忠臣無二主,烈女無二夫”思想控制了的婦女,“恥再嫁”同治《寧國縣通志》卷1《風俗》。,“知重名節,以再嫁為恥”嘉慶《旌德縣志》卷1《風俗》。。守寡,對于沒有獨立經濟的婦女來說,在富貴人家生活有著落,尚可維生,對貧窮人家,就極其困難了,所以有一部分寡婦要再婚,但是仍有一部分人身處貧賤,猶守空房。如武進鄭馬氏二十九歲喪夫,身邊有三男一女,夫家、娘家都窮得“空如懸磬,無以度日”,好心人勸她改適,馬氏表示:“寧餓死,不改節”同治《寧國縣通志》卷1《風俗》。嘉慶《旌德縣志》卷1《風俗》。常州《滎陽鄭氏大統宗譜》卷2《節婦馬氏傳》。守貞又是守寡中最悲慘的事情。有的未婚妻在未婚夫亡故時殉情死去,有的到夫家,或在娘家守寡。如前述石埭縣方坤妻李氏殉夫事,其子方啟祥先方坤夫婦死,啟祥聘妻林婉卿聞喪,來守孝,面上刺“守制”二字,表明誓不改嫁的決心康熙《石埭縣志》卷7《賢媛》。康熙《石埭縣志》卷7《賢媛》。未婚妻守貞已屬離奇,更加慘怪的是廣東的“慕清”。廣東風俗,把未婚妻的不出嫁叫作“守清”,“原未許嫁而締婚于已死之男子,往而守節,曰‘慕清””。據說有許氏女向父母要求同意她慕清,雙親不答應,她說姐姐沒有嫁著可心的丈夫,生活痛苦,二老也擔心,設若我再遇到那樣的人,不是讓你們更難過了嗎?而且我身體瘦弱,不能適應家務勞動,嫁出去也沒有好處,找個死鬼做名義上的丈夫,我就可以安心生活了,要不然就出家做尼姑,那樣名聲反倒不好。她父母見她態度堅決,只得依從。恰巧有個姓陳的未婚男子死了,就把她“嫁”到陳家。陳家小姑和這個嫂子很處得來,雖已定親,也把婚退了,求慕清在家俞樾:《右臺仙館筆記》卷1。俞樾:《右臺仙館筆記》卷1。未婚而守節,在社會上層內部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反對者,理由是:據禮法規定,未婚夫死,未婚妻列入齊衰之服,三年喪畢,就可以脫離關系了;再說婚姻包括一系列儀式,有定婚禮,結婚禮,未婚夫亡,即沒有舉行過結親儀式,算不得真正夫妻。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守貞是詭僻的行為,不符合圣賢的禮教。嘉道時學者俞正燮說:“后世女子不肯再受聘者謂之貞女,其意實有難安:未同衾而同穴謂之無害,則又何必親迎,何必廟見,何必為酒食以召鄉黨僚友,世又何必有男女之分乎”俞正燮:《癸巳類稿》卷13《貞女說》。俞正燮:《癸巳類稿》卷13《貞女說》。清朝政府對于守貞既不反對,也不鼓勵:“獨室女未婚守節及以身殉者例勿旌”朱軾:《朱文端公集》卷2《書賀烈婦傳后》。朱軾:《朱文端公集》卷2《書賀烈婦傳后》。總之,統治者的提倡,是產生守貞、慕清現象的重要原因,即使俞正燮等反對守貞的觀點,也是在圣賢規范里打圈子,并不能揭露封建勢力壓迫婦女的實質,因而很難起到制止守貞的作用。守節者,殉葬者,上層社會家庭的女子比較多。還有一種守節現象,當作深入分析。先看幾個操持家務的孀婦事例:寶山潘楊氏,“家貧,憑十指以給衣食,奉翁姑,孝養無缺”光緒《寶山縣志》卷11《列女》。光緒《寶山縣志》卷11《列女》。寶山李周氏,“日治布以課子讀”光緒《寶山縣志》卷11《列女》。。光緒《寶山縣志》卷11《列女》。奉賢曹吳氏,“傭工奉姑,生養死葬,凡曹姓柩無祀暴露,概為埋瘞”光緒《奉賢縣志》卷14《列女》。光緒《奉賢縣志》卷14《列女》。奉賢范沈氏,“撫孤耕織,營葬三世”光緒《奉賢縣志》卷14《列女》。光緒《奉賢縣志》卷14《列女》。金壇劉湯氏,“家無斗儲,勤十指以給”民國《金壇縣志》卷10《列女》。民國《金壇縣志》卷10《列女》。金壇史程氏,“日夜紡織,易布易粟”民國《金壇縣志》卷10《列女》。民國《金壇縣志》卷10《列女》。這類資料很多,在地方志的列女傳里可以隨手拈到。持有女子守節觀念的作者,利用她們的孝順公婆宣揚三綱五常的封建倫紀。不管潘楊氏等人的行動是否出于封建倫常的支配,她們的行為本身卻更重要。她們是貧窮的婦女,她們的勞動維持了由于死去男子而陷于絕境的家庭,她們盡到了自己的社會責任,使老人得其終,終而有葬,使兒童得其育,長而成人。這是勞動人民敬老養幼的美德,是我們民族的寶貴遺產。過去封建統治者給它蒙上節孝的外衣,今天要作深入識別。應當看到同是一個守節,在不同身份及經濟狀況家庭的女子身上,存在著一些不同的內容,甚至有著某種質的區別。(三)婦女再婚現象的普遍存在統治者反對和阻撓寡婦改嫁,就表明這件事情中有斗爭。這個問題上,社會存在著三種力量:一方面是阻撓女子再婚;一方面是要求再婚的權力;還有一種破壞婦女貞操的惡勢力。在清代,寡婦再婚的現象具有一定普遍性。比如在上海,“閭閻刺草之家,因窮餓改節者十之八九”同治《上海縣志》卷24《列女》。。改嫁的女子占到寡婦的百分之八九十,是絕大多數。再婚婦女是“失節”同治《上海縣志》卷24《列女》。部分女子的再婚,在思想認識上有基礎。允許、同情婦女再嫁的思想在社會下層民眾中存在著。筆者見到一些寡婦、貞女的親友勸其改嫁的資料,頗能說明問題。有的丈夫在彌留之際勸妻子在他死后改嫁的,如太倉張祥麟對妻子陶氏說:“家貧母老,生無所資,我死汝即嫁,第勿棄我母也”王祖畬》《太倉州志》卷23《列女》。。有父母勸女兒改嫁的,康熙時吳縣周文遂妻馬氏,少年守寡,其父“哀其貧,呼歸,諷改節”乾隆《蘇州府志》卷60《列女》。。有公婆勸寡婦出走的,南陵劉應賡遺孀任氏,“家酷貧,姑勸再適”民國《南陵縣志》卷35《列女》。。有親朋鄰里勸再婚的,南陵吳懋館妻任氏寡居,“家貧如洗,人皆勸其改適王祖畬》《太倉州志》卷23《列女》。乾隆《蘇州府志》卷60《列女》。民國《南陵縣志》卷35《列女》。民國《南陵縣志》卷35《列女》。從這些事例中不難發現,被勸改嫁的寡婦多是窮人,勸人改嫁的也多是貧困人,他(她)們是社會下層。所以社會下層與社會上層對寡婦再婚問題看法不盡相同,前一方面認為寡婦再婚是可以理解的,是合乎情理的,應當被允許。他們對那些節烈之婦,在同情之中,也有所貶責。嘉慶時,浙江烏程有一個沈氏嫠婦,家貧而不改嫁,活活餓死,她的母親和姐姐都是再婚的婦女,生前沈氏勸母親不要改嫁,姐姐改適了就和她斷絕往來。沈氏死后,她母親說她“愚”,想不開,落得年輕輕死亡的結果。經她母親一說,“于是里中人咸以愚婦目之”張士元:《嘉樹山房集》卷10《書沈節婦事》;張海珊《小安樂窩文集》卷4《書沈烈婦事》。張士元:《嘉樹山房集》卷10《書沈節婦事》;張海珊《小安樂窩文集》卷4《書沈烈婦事》。在知識群中也有人持有允許寡婦再婚的思想。俞正燮認為對寡婦應抱這種態度:“再嫁者不當非之,不再嫁者禮敬之斯可矣”俞正燮:《癸巳類稿》卷13《節婦說》。。錢泳指出阻撓孀婦再嫁是“講道學之誤”,他說婦女是否再婚,應該“看門戶之大小,家之貧富,推情揆理,度德量力而行之可也,何有一定耶!沈圭有云:‘兄弟以不分家為義,不若分之以全其義;婦人以不再嫁為節,不若嫁之以全其節’”俞正燮:《癸巳類稿》卷13《節婦說》。錢泳:《履園叢話》卷23《改嫁》。(4)強迫寡婦再婚與盜賣嫠婦為爭取生存而再婚的孀婦是出于自愿,婚事的主動權基本上在她們手中,也有寡婦不愿結婚而被強制進行的,其中又有幾種情形:其一,因財產繼承問題而被迫。清朝政府規定,寡婦改嫁,“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并聽前夫之家為主”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83《刑部·戶律婚姻》。。即改嫁婦女不但不能接受前夫的遺產,連嫁妝也不一定屬本人。因此,有的寡婦家庭擁有丈夫遺留的較多財產,她的族人為了霸占它,就逼迫寡婦改嫁。江蘇巡撫陳宏謀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發布的《保全節義示》中說:“三吳惡習,婦女守節者親族尊長中竟有無良之徒,或因有田產垂涎侵分,……多方逼逐,令其改嫁”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卷46。。比如常熟顧曉岳妻潘淑清守寡,“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83《刑部·戶律婚姻》。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卷46。乾隆《蘇州府志》卷71《列女》。其二,為夫家所賣。有些貧窮人家,使寡媳出嫁,既可減輕家庭人口負擔,還可得些財禮。宣城談良逵之父賣寡媳稽氏,后者不樂意,也強迫出去嘉慶《寧國府志》卷32《列女》。。崇明人瞿發,以七折錢二十四兩財禮,把寡媳嫁給秦觀受嘉慶《寧國府志》卷32《列女》。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檔,內閣全宗·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嘉慶二十年,第44包。其三,社會惡勢力盜賣寡婦。南匯縣有“扛孀”惡習,即流氓勾結寡婦所屬宗族的惡人,私自為孀婦立婚書,到夜間搶人,進行嫁賣光緒《南匯縣志》卷20《風俗》。光緒《南匯縣志》卷20《風俗》。(五)對于婦女再婚問題的兩點認識。第一,再婚、“守節”是對立的事物,基本上是不同社會階層的思想和行為。同樣是嫠婦、貞女,有的再嫁,有的守寡,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矛盾。而守節是在政權、族權支持下夫權的表現形式之一,是已故丈夫還在支配活著的妻子。改嫁在勞動者家庭的女子中出現的比較多,是勞動婦女要求生存的權力,要求重建和爭取幸福的家庭生活,它曲折地表現了勞動者對封建倫理觀念的某種抗議。其二,私有制既要求女子“守節”,又破壞婦女貞操。要求婦人守節為私有制所決定。有產者害怕寡婦再嫁,帶走丈夫的遺產,所以阻止孀婦再婚,所謂“從一而終”的說教,不過是為這個經濟利益辯解而已。但為了財產的繼承,又有人強迫有財產繼承的孀婦再嫁,則是從事破壞婦女貞操的行為。私有制使得有產者對保持婦女貞操問題產生矛盾,從這里看不到它所謂的神圣貞操的必要和原則,它的原則與其說是保護婦女的貞操,無寧說是以財產為轉移破壞婦女的真正貞操。因此,封建社會下婦女也無真正的貞操可言,就從這里說,女子要求再婚的斗爭也是完全正當的,更不要說再婚本來就應該是女子的權力。四、溺女風習與育嬰堂的建立溺女是女嬰剛一墜地,就被淹死。溺女是清代社會相當流行的惡習。光緒四年(1878年)翰林院檢討王邦璽繕寫奏折,請禁民間溺女。他寫道:“民間生女,或因撫養維艱,或因風俗浮靡,難以遣嫁,往往有淹斃情事,此風各省皆有,江西尤盛。該省向有救溺六文會章程,行之多年,全活不少。無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致良法未能遍行,請飭責成州縣勸辦”。清朝因此發出上諭,要求江西巡撫劉秉瑋督催州縣官認真辦理“六文會”,并曉諭居民,“嫁娶務從簡儉”,以清溺女之源。并令咨行各直省督撫,一例照此辦理《大清律例新增統纂集成》卷28《刑律斗毆》。《大清律例新增統纂集成》卷28《刑律斗毆》。誠如王邦璽所說,溺女是風行全國的事情,茲就筆者所見資料,列表以明之。各地溺女情況表地區狀況資料出處江西于都宜黃樂平石城興國浙江金華府溺女相沿已久,皆以為當然。民俗多溺女。生女輒溺之。溺女,鄰邑皆然,石為甚。溺女之俗由來已久,目下為少。江右風俗多溺女,浙江而金華尤盛。同治《雩都縣志》卷5《風俗》孫星衍《平津館文稿》下,連江知縣王藝山行狀嘉慶《松江府志》卷57《朱袞傳》道光《石城縣志》卷1《風俗》同治《興國縣志》卷11《風俗》鐘琦《皇朝瑣屑錄》卷38《風俗》永康浙東鎮海永嘉長興安徽和州涇縣蕪湖寧國府旌德徽州府銅陵福建尤溪古田漳州湖南常德府廣西陸川江蘇句容江蘇蘇州府高淳太湖洞庭俗產女多溺。吳恩詔任金衢嚴道,禁當地溺女。俗生二女輒不舉。奩資盛而女溺。俗多女溺。俗多溺女不舉。同上。風俗喜男厭女,棄者眾。俗多溺女。女多輒不舉。俗多溺女。舊習產女有勿舉者,近嚴溺女之禁。俗生女多不育,相效淹溺。其俗溺女。俗多溺女。彭希鄭任知府,禁民溺女。嫁女者多厚妝奩,中人一下之家因而溺女。產女者多溺之。吳俗溺女火葬。溺女風習之酷烈,無如淳者。地多溺女。嘉慶《松江府志》卷57《沈藻傳》民國《歙縣志》卷3《官蹟》光緒《嘉定縣志》卷16《張駿業傳》光緒《永嘉縣志》卷6《風俗》光緒《钖金縣志》卷25《顧璞傳》民國《吳縣志》卷68《宋思仁傳》嘉慶《涇縣志》卷19《懿行》嘉慶《蕪湖縣志》卷20《育嬰堂碑記》光緒《嘉定縣志》卷16《程候本傳》嘉慶《旌德縣志》卷1《風俗》道光《徽州府志》卷12《余銘傳》乾隆單修《銅陵縣志》卷6《風俗》乾隆《尤溪縣志》卷9《恤政》同治《上元江寧兩縣志》卷24《葉世經傳》乾隆《尤溪縣志》卷9《恤政》民國《吳縣志》卷68《彭希鄭傳》民國《陸川縣志》卷4《風俗》光緒《句容縣志》卷10《曹之率傳》光緒《钖金縣志》《耆碩傳、華久藻傳》光緒《高淳縣志》卷21《溺女戒》民國《吳縣志》卷70《葛以位傳》表中所列七省的府縣,無疑是溺女風習嚴重的地方,其他區域的情況,由下面將要敘述到的各地針對溺女而設立的育嬰堂一事,亦有所透露,惟是筆者閱讀載籍尤其是方志不廣,不得其詳而已。何以造成民間溺女呢?王邦璽說得對——“撫養維艱”。嘉慶間修的《績溪縣志》說,“貧者生女多不舉”嘉慶《績溪縣志》卷1《風俗》。嘉慶《績溪縣志》卷1《風俗》。但是何以只溺女而保存男嬰呢?所以上面講的只是一個基本原因。清代社會風氣重賠嫁,女兒到了婆家,沒有像樣的嫁妝,令人看不起,還要受公婆、妯娌、小姑的氣,不破費辦嫁妝也不行。與其到那時破產賠嫁,不如不要養活了。這就是王邦璽所說的“風俗浮靡,難以遣嫁”,故而溺女的原因。光緒帝上諭的“嫁娶務從簡儉”,也是看到婚姻破家與溺女的關系。溺女盛行的地方,對這個問題更清楚,所以同治《雩都縣志》說:“為制奩之艱而甘為殺女之事”。有的地方,佃戶嫁女兒,要先向地主送銀子,名曰“河例”,佃戶為免除這種負擔,多溺斃女嬰《吉安府志》卷36《義行》,轉引自傅衣凌《明清農村社會經濟》第83頁《吉安府志》卷36《義行》,轉引自傅衣凌《明清農村社會經濟》第83頁男子結親更費財,為什么單單溺女呢?封建的繼承制度和重男輕女思想也在起著重要的作用。家庭財產應由男性子孫繼承,所以每個家庭都需要養活男性后人,再窮也要有個承接煙火的人啊!而女兒是要嫁出去的,總是人家的人。因此對于家庭來說,女兒并不是必須有的,這樣產生重男輕女思想。在生活困窘情況下,養男養女只能取其一的時候,權衡輕重,就留男而棄女了。在這種觀念支配下,溺女就是很自然的事了。還有的家庭,頭幾胎生的是女孩,而家長們盼望早日抱兒孫,認為已經出世的女嬰妨礙迅速受孕,于是立即處理掉女嬰。這就是乾隆年間編修的《涇縣志》所寫的:“涇俗貴男賤女”,“嗣艱者冀目前之速孕”,就淹溺女嬰了乾隆《涇縣志》卷1下《風俗》。。據俞樾說寧波出現燒女嬰而又沉河的事:有一人家連生兩個女孩,都淹死了,第三胎又是個女的,怕還只是水淹她,又來投胎,下一個還要生女孩,就改變方法,先用火燒,然后墜上石頭,沉入江中,使她永遠不得出世。據說那人這樣做時,圍觀者數百人乾隆《涇縣志》卷1下《風俗》。俞樾:《右臺仙館筆記》卷3。溺女陋習的流行,使人口中女子略少于男子。清季普查人口,據《清朝續文獻通考》所載的北京、順天府、吉林、黑龍江、直隸、山西、浙江、江西、四川、貴州等地的統計數字,男口均多于女口百分之十以上劉景藻:《清朝續文獻通考》卷25《戶口》。。人口性別比例不平衡,關系人類本身的生存發展,所以是一個社會問題。這雖是清末的統計,但男多女少的現象不是到這時才冒出來的,在此以前,統治者已經感到溺女問題的嚴重,一些地方官采取命令的方法,禁止民人溺斃女嬰。乾隆時尤溪令吳宜燮“出示嚴禁”溺女,并“作歌曉諭”,希望民人知曉溺女的害處和官府的態度乾隆《尤溪縣志》卷5《吳宜燮傳》。。嘉慶時金華知縣劉陸遵因俗多溺嬰,“為立條約,時于地方耆老諄切勸戒,并捐產創建育嬰堂,以恤貧困”常州《武進西營劉氏宗譜》卷6《澗柟府君行述》。。有的官僚和士人做一些禁止溺女的宣傳,如翰林院侍講施閏章作《溺女歌》,勸人存女為善施閏章:《愚山先生別集》卷3《矩齋雜記·戒溺女》。。有的宗族宗祠和上層分子也參與這項活動,如益陽熊氏宗族特作《溺女戒》,作為宗規要求族人遵守。它以歌謠的形式,對溺女的種種糊涂觀念,如養女破家、養女防礙生兒等,——予以駁論,如說“若云養女至家貧,生男豈必有怡親。浪子千金供一擲,良田美宅等埃塵”。生子不一定能保家、發家,必何總看著嫁女賠錢。又說:“若云舉女礙生兒,后選遲速誰能知”劉景藻:《清朝續文獻通考》卷25《戶口》。乾隆《尤溪縣志》卷5《吳宜燮傳》。常州《武進西營劉氏宗譜》卷6《澗柟府君行述》。施閏章:《愚山先生別集》卷3《矩齋雜記·戒溺女》。湖南益陽《熊氏續修族譜》卷首《家訓》。地方官和士人的勸禁溺女的規定和宣傳,記載上述那些人的業績文字,都說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媮風因以稍革”,“陋俗一變”。實際是在短時期內,該地溺女者減少一些。所謂“俗盡革”,則是美化勸禁者的過甚之詞。其人去后不久,溺女又在那里流行起來。盛行溺女的金華府,早在明朝嘉靖年間蘭溪令李昭祥就在禁止,并且規定養了三個女孩的,就給予免除差徭的優待,當時出現“無棄女者”的局面光緒《華亭縣志》卷14《李昭祥傳》。。但是后來沈藻、吳恩詔等還在那里禁止,直到清末鐘琦說金華溺女嚴重,可見終明清之世,當地始終流行溺女的惡習,只不過有時候略為好一點。在寧國府,乾隆初知府程侯本“開誠諭禁,陋俗為變”光緒《嘉定縣志》卷16《程侯本傳》。。究竟變沒有變?同治間修纂的《寧國縣通志》說:“弊俗相沿,莫盛于停喪、溺女二事”光緒《華亭縣志》卷14《李昭祥傳》。光緒《嘉定縣志》卷16《程侯本傳》。同治《寧國縣通志》卷1《風俗》。封建的財產繼承制度,租佃制度和賦稅制度下的人民貧困,貴男賤女的觀念,婚姻儀禮的奢華糜費,這些制度和風習不改變,溺女現象只能長期持續下去。它不是某一項法令能解決的,也不是靠激發天良能奏效的。道光間,梅曾亮明確地指出,溺女“非法所能禁”,因為“腹饑不得食,膚寒不得衣,雖慈母不能保其子”梅曾亮:《柏枧山房文集》卷14《光澤縣育嬰堂記》。梅曾亮:《柏枧山房文集》卷14《光澤縣育嬰堂記》。設立育嬰堂、六文會之類救濟機構,是從經濟上資助貧人,促其養育女嬰。清代育嬰機構的建立,較早地出現在揚州、北京、通州、紹興、杭州、蘇州等經濟、文化發達的地區民國《吳縣志》卷30《記蘇州育嬰堂事略》。。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左副部御史周清原鑒于溺女嚴重,奏請各省建立育嬰堂,“以廣皇仁”,得到康熙帝的批準,命疆吏留心承辦《清圣祖實錄》卷224,四十五年三月丙戌條。。這一決定促進了地方官對建設育嬰堂的熱情。許多州縣官和地方紳士結合,捐錢、捐田或撥給部分公田、公費,作為育嬰堂的固定資產,從而把它建立起來。育嬰堂多半由紳士管理,地方官監督,如安徽懷寧育嬰堂,先于乾隆十一年(1745年)由巡撫潘思榘、安慶知府趙钖禮、知縣陳間儀捐金募建,后于道光二年(1822年)由布政使陶澍等捐銀置田,望江縣監生周钖蔭等捐錢發典生息。開始“紳士董其事”,次由候補官在堂經管道光《懷寧縣志》卷10《公局》。。常熟縣的育嬰堂,“紳士為監堂,生員為董事民國《吳縣志》卷30《記蘇州育嬰堂事略》。《清圣祖實錄》卷224,四十五年三月丙戌條。道光《懷寧縣志》卷10《公局》。光緒《常昭合志稿》卷17《善舉》。育嬰堂必有田產可收租,或兼有銀錢放債取利,前述懷寧育嬰堂每年可收息銀三千七百兩,租谷二百六十三石。奉化育嬰堂始建于嘉慶,至同治末,有田一千四百多畝,歲收谷十一萬八千斤,錢六千四百八十四千文,到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產業增至田一千八百六十八畝,山二百一十畝,地五十二畝光緒《奉化縣志》卷3《建置》。。江西溺女嚴重,然而育嬰堂的規模并不大,萍鄉縣城育嬰堂,每年可收租近四百石,歸圣鄉、長豐鄉等六個鄉坊各立育嬰堂,收地租同治《萍鄉縣志》卷2《育嬰堂》。。但到同治間財產損失,縣育嬰堂只剩房三間、田十余畝。廣昌縣育嬰堂至同治間有田租七十二石,瀘溪縣堂有租四十二石光緒《奉化縣志》卷3《建置》。同治《萍鄉縣志》卷2《育嬰堂》。同治《建昌府志》卷2。育嬰堂立有規則,條具撫養女嬰的辦法。有的堂備有房舍,將棄嬰收留在堂,雇乳婦喂養;有的把女嬰交給乳婦帶回家撫育,按月發給生活費。無論在堂與否,均給衣服。如松江府育嬰堂把女嬰放在佃戶家撫養,給予錢米,管理人每月初到佃家驗視,因此陳金浩歌之曰:“水云亭(在府城西)畔義堂開,不復傳聞虎乳孩。記得城東收棄子,佃農月旦望門來”陳金浩:《松江衢歌》。。各地育嬰堂由于經濟力量的限制,對于眾多的嗷嗷待哺的女嬰來講,遠遠不能滿足需要,所以它只能作為一種“善行”、“仁政”陳金浩:《松江衢歌》。五、婦女“家庭女仆”的地位婦女不論是以明媒正娶的形式,童養的方式,再婚的過門,到了夫家,其地位如何呢?(一)妻子以丈夫的附庸面貌出現在家庭自從原始社會中父權制確立,男子成為家長,開始了奴役女子的歷史。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以后,更加強和鞏固了男性家長的地位。在封建時代,人們把男女關系比作天地關系,天高地下,夫尊妻卑,人們認為這是正常的倫理,設若高下顛倒,尊卑易置,妻主夫從,則是反常的亂倫了。清代只承認男性為家長,蔑視女子的家庭地位,在戶籍登記中,戶主一定是男子。只在沒有男子或成年男子的情況下,才允許女性做家長。有時甚至不記載婦女,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保甲法,給民戶名牌,“書家長姓名、生業,附注丁男名數,不及婦女”《清朝通志》卷85《戶口丁中》。。被統治者視為神圣之物的譜牒的記載,絕對以男性為中心,它記錄男子的血緣關系,寫明男性家長的簡歷,包括他的妻室和子女。婦女上宗譜,是為了交待男子配偶情形,并非為了女子本人。有的宗譜寫明妻子的娘家和出嫁女的婆家情況,對此有的宗譜認為“無關輕重”,不需要寫,只有“妻及女夫之父,其嫡派祖先有達尊碩望者并及之,以著其閥閱,至女夫之子孫有爵秩者,亦詳載之,以志我之所自出”《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28《刑律斗毆》。。即使這種情形的,有的宗譜仍不著錄:“女所適,雖貴不書”《清朝通志》卷85《戶口丁中》。《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28《刑律斗毆》。《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4《名例律》。妻子作為丈夫的附庸,清律作了明確的規定。在五服關系中,妻為夫服斬衰服,而夫為妻則降一等,服齊衰服;妻對夫的父母亦服斬衰,而夫對岳父母只服五服中最輕的緦麻服;妻毆打丈夫,不管丈夫告發與否,均杖一百,如果有傷,加凡人斗毆三等治罪,若致殘廢,絞立決,倘若致死,則斬立決,若故殺就凌遲處死《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28《刑律斗毆》。。妻子歐打、殺害丈夫,屬于“惡逆”、“不睦”的“十惡”之條,罪大惡極,為常赦所不原《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4《名例律》。。丈夫毆打妻子,沒有成傷的不論罪,致傷的,妻子告發,依凡人斗毆減二等治罪,致死的絞監候,故意殺害的絞立決《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28《刑律斗毆》。。清朝司法機關完全按照這些規定處理夫妻糾紛案件。嘉慶二年(1797年),山西介休縣人任存祿打死妻子李氏,晉撫蔣兆奎依夫毆妻至死者絞律,判絞監候檔案,內閣全宗·《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28《刑律斗毆》。《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4《名例律》。《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28《刑律斗毆》。檔案,內閣全宗·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第3094號。檔案,內閣全宗·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第3112號即使在女子做家長的情況下,她在名分上還是不合格的,如無錫李明華第二女有能力,而子李熔身體虛弱不能理家,明華臨終以家事托女,女承擔下來,她三次為李熔娶婦,待到李熔死,遺有稚子文茂和一大筆債務,道光二年(1822年)她清理借貸,“召券主列坐,抱文茂出,極地謝,謂予弟累諸君子,薄田數畝,顧悉以償子母,勿使泉壤有負心人。眾皆諾”常州《钖山李氏世譜》卷13《貞女記》。常州《钖山李氏世譜》卷13《貞女記》。(二)婦女在“別內外”、“勿聽婦言’訓條下,被排斥和限制參予家政男子是家長,掌握著家政大權,不允許婦女分割。統治者極力提倡所謂“別內外”、“勿聽婦言”,來實現他們的目的。“別內外”,是保守婦女“貞操”的手段和倫理,這一點隨后將談到。這里指出,它要求女子不與外人外事接觸,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婦女參予家政,尤其是家庭外部事務的可能。湖南湘陰士人王朗川《言行匯纂》宣稱婦女有十三禁,第一條就是禁“干預外政”見陳宏謀:《五種遺規·教女遺規》卷下。。社會倫理蔑視女子,認為她們見識少,氣量小,家庭的不和是她們引起的,因此婦言聽不得,否則就是“牝雞司晨”,必定出亂子。統治者及社會主流觀念總是把這類讕言做為治家經驗,寫在家訓中,如武進謝氏《宗規》說婦女若“不避內外,不事女紅,長舌司晨”,“皆是女德不淑見陳宏謀:《五種遺規·教女遺規》卷下。常州《毗陵謝氏宗譜》卷1。(三)婦女從事家務勞動,類似于“家庭女仆”排斥和限制婦女參與家政,婦女的家長附從地位的實質是什么,就可想而知了。主流社會要求女子,出嫁之前從父母,做“淑女”;出嫁之后從丈夫,做“賢妻”;生兒女之后精心養育子女,做“良母”。按照這個要求,婦女的任務就是所謂‘相夫教子”,即在丈夫指導下從事家務活計,若是上層家庭,主婦指導婢妾去工作,勞動者家庭主婦就親自從事家中雜務。婚儀中“奉箕帚往婿家”,就充分反映了婦女在夫家進行灑掃炊廚的家庭勞動的內容。這種勞務是為家庭、為丈夫服務的,是一種“對家庭中的私人事務的義務”,不具備社會勞動性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7頁。,因而這種勞動不能提高婦女社會地位,相反,它正表明了女子的“家庭女仆”《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7頁。、“家庭奴隸”《列寧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90頁。的地位。至于社會上層家庭的主婦,不過是主要管家婆和女仆頭領罷了。婦女“家庭女仆”的地位,就是她們是家長屬員的實質。還需指出,婦女的家務勞動,做飯,看孩子,是最原始、最繁重的勞動,付出的體力代價是艱巨的。而這種極其瑣碎的勞動,束縛了女子智力的發展,使她們變得“愚鈍卑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7頁。《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7頁。《列寧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90頁。《列寧全集》第29卷,390頁;第三十卷,1957年版第25頁。(四)女子成為“生孩子底簡單工具”婦女的可悲命運,還在于她們是實質上的生育子女的工具。私有制的社會,生兒子是家庭重大的事情,在財產較多的家庭中尤其如此。丈夫要求妻子生兒子,如果不能生育的話,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的原因,都推在女子的身上,認為女的犯了罪,列為七出之條,可以攆出家門。傳統社會主流意識更想出理由,叫妻子心甘情愿地讓丈夫娶妾,“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就是它的理論,使一夫多妻成為正常的制度。丈夫為了財產不致淪落他族,后繼人確實是自己的兒子,即不僅是名義上的,而且是血統上的,絕對要求妻子保守貞操。貞操觀念,社會意識把它看作婦女的氣節問題,是女子的最高道德。為了妻子保持貞操,丈夫要求婦女過幽居的生活,避免與丈夫以外的男子接觸。前面提到“別內外”,包含禁止女子與外人接近的內容。康熙時即墨楊姓家族《家法》規定:“異姓卑幼,婦人不許輒見。小姑之夫不見,侄婿非大事不見,堂侄婿大事亦不見”。對比較近的親戚的男子尚且如此,不相干的人更不能交往了,所以該《家法》又說:“婦人不得入廟焚香,不許游山玩景,不許與男子語”。這一條規則,目的就在后一句話上。對家中的仆人,女子是有事情要處理的,不能一概不聯系,于是又有相應條規:“家人不許入中門,有所稟則揚聲傳語;有事呼入,則婦人避之,有所詔,則隔簾而命之”。該《家法》還規定:“婦人非至親之家,不得住”;“婦人不許往疏親家飲燕”山東《即墨楊氏家乘》。山東《即墨楊氏家乘》。對于女子貞節的要求,在各個階層的家庭中,都是相同的,是為私有制所決定。但如上述多種多樣的具體要求,各種類型家庭不全一樣,在勞動者家中程度要差些,甚至差得多。如過幽居的生活,社會上層家庭有可能實現,勞動者的妻子要下田,當然要走出家門,出現“壯丁健婦相雜于道”的景象,沒有可能來藏“嬌”。(五)妻子時或被當作財產出賣女子作為男子的附屬品,最嚴重的是被視作財產,以至被出典出賣。本來,丈夫用聘金娶婦,是變相的買老婆,自然形成處置妻子的人身直至典賣的實際權利。清代,賣妻的事在各地時有發生。康熙時興國知縣張尚瑗在一份報告中寫道:“興邑敝俗,或因伉儷不和,或為饑寒所迫,輒將己妻妾妄作姊妹等項名色,轉嫁他人,或寫立婚書,公行嫁賣”同治《興國縣志》卷37《請禁時弊詳文》。。說明該地賣妻的事實和原因。究其緣由有兩個方面,一是夫妻不睦,這是家長包辦婚姻的必然惡果;一是為貧窮所迫,這是封建剝削制度的必然產物,所以興國的賣妻及其原因帶有普遍性,反映全國的情況。四川漢川人黃同蘭,移居德陽縣,替兒子黃秀元娶江子隴之女為妻,小夫婦合不來,黃同蘭商得江子隴的同意,把江氏賣給曾宣為妾,得財禮錢十七千文,到曾宣迎娶的時候,黃又向他要酒水錢檔案,內閣全宗·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嘉慶三年,第73包。。就是伉儷不和而賣妻。清初顧炎武在陜西戶縣、歧山之間,看到農民為了交納錢糧,“相率賣其妻子”《皇朝經世文編》卷29《錢糧論》。同治《興國縣志》卷37《請禁時弊詳文》。檔案,內閣全宗·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嘉慶三年,第73包。《皇朝經世文編》卷29《錢糧論》。乾隆《績溪縣志》卷8《陳文成傳》。鬻妻者受國賦、私租、債務、貧病、歲欠等原因的逼迫,靠嫁賣妻子解決眼前的困難。這種買賣、當授受之際,原來的夫妻生離死別,男的傷心欲焚,女的“哀啼不忍去”嘉慶《蕪湖縣志》卷14《鄧光遠傳》。,夫婦“相訣而哭”嘉慶《蕪湖縣志》卷14《鄧光遠傳》。雍正《浙江通志》卷188《聞人炳傳》。還有一種典妻的現象,在浙江、甘肅等省流行著。男子無以度日,將妻子租典給人,受典者亦多系無力娶妻者,或有妻而不孕者,為了傳宗接代,租人妻小,定有年限,到期歸還趙翼《檐曝雜記》卷4《甘肅陋俗》。。這種婚制遺留到二十世紀上半葉,五十年代初期土地改革的時候,江西農村還有一種“租人利”的債務,即是典妻制存在的表現趙翼《檐曝雜記》卷4《甘肅陋俗》。江西省土改委員會編:《土地改革幾個重要文件匯編》,1951年版第27頁。賣妻典妻的事情中,盡管賣妻的丈夫也是受迫害者,然而婦女所遭受的痛苦更沉重。男子還可以將所受的痛苦部分地轉移婦女身上。因此賣妻現象也不失為男子視女子為財產的實質的表現形式之一。綜上所述,婦女在家庭內部,被排斥和限制參與家政,屈居附從地位,實質上是“家庭奴隸”及丈夫的“生育器具”,甚至還被剝奪了基本的人身權利,被當作財產出賣。家庭,并不是婦女的樂園,只能自尋其樂的棲留所。六、婦女與生產資料、主要生產勞動相脫離女子結婚之后,在家庭的地位如何.取決于她們同生產資料、同生產勞動的關系。封建社會中,財產屬男子所有。社會主要財富,如生產資料的土地、牲畜、車船、農具、手工業器具以及生活上的重要資料房屋,都歸男性家長所有。老家長亡故,財產由他的男性子孫繼承。所以男子擁有生產資料,具有自己的經濟。就是沒有主要生產資料的農民男子,也可以向地主佃種土地,具有自己的經濟。老佃農亡故,兒子還可以繼承他的租佃權。婦女與財產的關系,同男子的狀況截然不同,她們本身處于丈夫財產的地位,那里有什么自身的經濟呢?窮家婦女,家中的財物都是家長的,本人別無長物。富室妻子,可能有較多嫁妝,甚至有一定數量的奩田,但是它在名分上屬于丈夫,土地收入歸丈夫家庭,而不屬本人,她可能有一些首飾、銀錢,但是不能用去投資生產,至多只能放高利貸。婦女不能作為財產繼承人,丈夫的遺產由兒子承繼;沒有兒子,丈夫的宗族也要為她有財產的丈夫立后,以承受家業,如果他們之間合不來,寡母也只能分得一小部分財產以維持她的余年。清朝政府規定的寡婦再嫁,要把包括她的嫁妝在內的所有財產留給夫家,說明她沒有財產繼承權。至于娘家的財產,嫁女更沒有分潤的權利。如果娘家富有而婆家貧窮,娘家可能出于至親情誼給予周濟,而不能有法定的財產繼承權。從總的情況看,婦女沒有自己的財產,不掌握生產資料,缺乏勞動手段,因而沒有自己獨立的經濟。農業是傳統社會的主要生產部門,婦女參加一些農業勞動。徐珂在《清稗類鈔》中說:“男女并耕之俗,廣東、廣西、福建最多,江蘇、浙江、江西、安徽亦有之,且有見于湖南者”徐珂輯:《清稗類鈔·農商類》,第17冊第5頁。。他所見的是八個省的部分婦女參加田間生產。官僚李紱到云南去,在荊襄至常德的路上,見“婦女皆徒跣,治田疇”,“與男子雜作水田中”李紱:《穆堂別集》卷14《云南驛程記》。。可見湖南、湖北婦女下田并不希罕。江南人方苞給他兄弟寫信,說“余每見農家婦,耕耘樵蘇,佐男子力作。時雨降,脫履就功,形骸若鳥獸”方苞:《方望溪先生全集》卷17《甲辰示道希兄弟》。。他很不以婦女參加農業勞動為然,但這卻是事實。大體上講,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部分婦女參加農業生產。北方女子也有置身農事的,如直隸蠡縣的婦女“農時躬耨”李塨:《恕谷后集》卷6。。婦女從事的農活,因各地區農作物不同而有差異。在南方稻米生產中,女子從事插秧、除草、車水灌溉、收割打場等項活動。如松江府婦女“耘獲車灌,率與男子共事”嘉慶《松江府志》卷5《風俗》。。在北方,女子主要參加收獲,如河北玉田縣婦女采棉摘豆,禾麥登場時在場上干活光緒《玉田縣志》卷7《風俗》。。蘇州人沈德潛有詩句:“徐珂輯:《清稗類鈔·農商類》,第17冊第5頁。李紱:《穆堂別集》卷14《云南驛程記》。方苞:《方望溪先生全集》卷17《甲辰示道希兄弟》。李塨:《恕谷后集》卷6。嘉慶《松江府志》卷5《風俗》。光緒《玉田縣志》卷7《風俗》。沈德潛:《歸愚詩鈔》卷8《刈麥行》。紡織業是封建社會的重要手工業部門,婦女是這個行業的主力軍。女子在農忙以外,“暇則紡織”乾隆單修《銅陵縣志》卷6《風俗》。。蠡縣農婦龐魏氏一天能織布一端李塨:《恕谷后集》卷6。。在紡織業中心之一的蘇松地區,“鄉村紡織,尤尚精敏”嘉慶《松江府志》卷5《風俗》。。吳江縣“小家婦女多以紡織為業”嘉慶《黎里志》卷4《風俗》。。農村家庭紡織業,大多是為自家消費,只在商品經濟和紡織業同時發達的地區,產品才較多地投入市場,取得貨幣以補助家用,有的還可以養活自己,如官員尹會一所說:蘇松女子“乾隆單修《銅陵縣志》卷6《風俗》。李塨:《恕谷后集》卷6。嘉慶《松江府志》卷5《風俗》。嘉慶《黎里志》卷4《風俗》。《皇朝經世文編》卷36《敬陳農桑四務疏》。婦女還進行了其他的生產勞動,如南匯女子從事制鹽業,健婦能負鹽行百余里,“賴以給衣食”光緒《南匯縣志》卷20《風俗》。。錢塘女子絡絲、褙紙、縫紉雍正《浙江通志》卷99《風俗》。。刺繡、做針線的婦女又多些,如福建晉江人王命岳的母親“日刺女紅”,“每日操作至雞鳴,約以日得錢十余文”光緒《南匯縣志》卷20《風俗》。雍正《浙江通志》卷99《風俗》。《皇朝經世文編》卷60王命岳:《家訓》。看來,女子干活很多,很辛苦;農忙時務農,勉力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農閑時日夜紡織;還有笨重的、瑣細的家務勞動。她們的辛勤勞苦,已為當時人所指出:“村婦之勞,甚于男子”同治《萍鄉縣志》卷1《風俗》。同治《萍鄉縣志》卷1《風俗》。講到女子的生產勞動,很自然地聯想到她們的纏足問題。纏足,是對女子身體的摧殘,纏足與天足,是一種尖銳的對立。《清稗類鈔》的一則資料說廣東等省女子參加農作,緊接著講:“蓋其地之婦女皆天足也,常日徒跣,無異男子”。說出從事田間勞動的婦女和男子一樣是大足的事實,她們沒有包裹過足。確實,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女子天足的大有人在。順治間,王澐到福建游歷,見“泉漳之間,弓步絕跡”王沄:《漫游紀略》卷1《閩游》。。乾隆時,袁枚說:“江寧城中,每至冬月,江北村婦多渡江為人傭工,皆不纏足”袁枚:《隨園詩話》卷10。。光緒間修的《奉賢縣志》說該縣十家村地方,“務農者多,婦女不裹足,不避寒暑風雨”,能肩負致遠光緒《奉賢縣志》卷20《雜志》。。獨逸窩退士輯《笑笑錄》卷6錄有《余墨偶談》一則,說廣西“鄉村婦女率大足,肩挑負販,與男子同”。女子天足的地方,恰是她們參加農業生產的省區。相反,北方婦女下田少,弓足則多,錢泳說:“足之小者,莫如燕趙齊魯秦晉之間王沄:《漫游紀略》卷1《閩游》。袁枚:《隨園詩話》卷10。光緒《奉賢縣志》卷20《雜志》。錢泳:《履園叢話》卷23《裹足》。裹足與否,在漢族統治者中認為是重大的事情,宋元以來,統治者把纏足作為婦德、婦容的內容,認為只有三寸金蓮的女子才可能有教養,才美麗。方苞把女子天足而又赤腳視作禽獸,極端鄙視,就是這種觀點的反映。所以裹足與否,就涉及到婦女的身份地位了。吳震芳在《嶺南雜記》中說:“嶺南婦女多不纏足,其大家富室閨閣則纏之,奴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纏足則詬厲之,以為良賤之別”吳震芳:《嶺南雜記》,轉引自民國《陸川縣志》卷4《風俗》。。錢泳則說:“兩湖、兩廣、云貴諸省,雖大家亦有不纏者”錢泳:《履園叢話》卷23《裹足》。。在兩廣裹足成為大家閨秀的事情,她們不弓足的只是例外。社會上層最要求婦德、婦容,他們家庭的女子纏足就很自然了;一般人家的婦女要干活,講究不得“婦容”,并不一定要追逐時尚的纏足;婢女賤婦,供人使役,她們的天足,倒可分出良賤,是以社會上不許纏足。裹足成了社會上層家庭女子的權力,天足是下層人家女子的本分。天足、弓足倒成了不同階層家庭婦女的分界線。纏足本來是對婦女的迫害,卻變成了一部分女子的“權力吳震芳:《嶺南雜記》,轉引自民國《陸川縣志》卷4《風俗》。錢泳:《履園叢話》卷23《裹足》。在裹足問題上,清初統治集團內部有不同的意見。滿族統治者因本民族婦女是天足,在未入關以前,為防止漢化,于崇德三年(1638年)下令,禁止滿族女子效法漢人纏足,否則治以重罪。入關以后推行剃發、易衣冠法令,強迫漢人滿化,穿著滿式服裝,改著滿式發型,并以此作為漢人歸順的標志,其中也包括禁止漢人纏足。順治二年(1645年)下令,自此以后,滿漢人等所生女子不得纏足。康熙三年(1664年)重申禁令,規定:若康熙元年以后所生女子違法裹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兵民之家則交付刑部責四十板,流徙;十家長不能稽察,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該管督撫以下文職官員有疏忽失于覺察者,聽吏、兵二部議處錢泳:《履園叢話》卷23《裹足》。。立法如此森嚴,有類于“留頭不留發”了。這與漢人士大夫思想和民情嚴重不合,推行不下去,不得不于康熙六年(1667年)松弛這項禁令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25。。當時士大夫的抵觸情緒,即從后日對王熙的譏諷可知。王熙在康熙五年至七年間任左都御史,上疏主張禁止纏足,并表示從自己家屬作起。《桐陰清話》的作者為此寫道:“奏疏中有足發噱者,康熙中左都王熙疏禁女子纏足,首云‘為臣妻先放大腳事’”《桐陰清話》,錄自《笑笑錄》卷6。。清初禁裹足之風過后,亦有有識之士表示對纏足的不滿,錢泳、袁枚可為代表。錢泳認為裹足是人情所不樂意的事情,而“天下事貴自然,不貴造作”,應順乎人情,不要提倡纏足。他還認為小腳與婦德、婦容沒有關系,不必為此而束縛女子。他更認識到纏足有害于人的身體和國家興盛,他說“婦女纏足,則兩儀不完;兩儀不完,則所生男女必柔弱,而萬事隳矣”!他對纏足的歷史作了考查,他說不是為考訂而考訂,因為這是“系于天下蒼生”錢泳:《履園叢話》卷23《裹足》。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25。《桐陰清話》,錄自《笑笑錄》卷6。錢泳:《履園叢話》卷23《裹足》。纏足,從本質上說,是適應上流社會奴役、玩弄女性的需要,是對女子的人身摧殘。婦女要取得這方面的解放,只有到生產勞動中才能獲得。這種體質的解放,同改變被壓迫的社會地位相一致。七、清代婦女問題的特點以上涉獵了清代婦女問題的幾個方面,是作了橫斷面的解剖。而對清代不同時期婦女問題的變化,沒有分析,比如育嬰堂的設立,在鴉片戰爭前后的不同歷史階段,原因方面有所不同,如在江南,外國資本主義入侵勢力發展較快,它們企圖利用“慈善”事業,達到侵略的目的。同治十二年(1873年)蘇松太道沈琛“以華人子女被洋人收養為慮”,下令所屬各府、州、縣舉辦育嬰堂光緒《吳江縣續志》卷2《營建》。光緒《吳江縣續志》卷2《營建》。(一)清代婦女所受封建壓迫更加系統化、具體化。清代女子,從出世到死亡,在人生的道路上,一項項制度、風俗,一股股封建勢力,隨時向她們撲來,或則窒息她們的生命,或則使她們艱難竭蹶,經歷慘澹的人生。女嬰降世,立即就有被淹斃的危險。僥幸活了下來,還在幼年就莫名其妙地被定了婚,或者竟當了待年媳,先受一通惡婆、小姑的折磨。明媒正娶也好,童養也好,早婚制度使她們身心還在沒有成熟的時期就被束縛在家庭中,沒有選擇伴侶的權力,只能“聽天由命”,“嫁雞隨雞,嫁狗隨狗”,把命運交給原來陌生而后又為“所天”的丈夫。夫妻和睦的還好一些,侍奉公婆、丈夫,養兒育女,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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