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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年供水協議書(4篇)

目錄

第1篇供水特許經營權協議書通用版

第2篇供水特許經營權協議書

第3篇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書范本

第4篇普通供水供電協議書范本

供水特許經營權協議書通用版

第一章總則

為加強城市供水企業管理,保證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水源保護和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推動實施城鄉區域集中供水,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武漢市人民政府將武漢市中心城區相關供水特許經營權授予武漢市xx公司,雙方特此簽訂本供水特許經營權協議。

第一條協議雙方分別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經中國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授權簽署);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局長。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董事長。

第二條本協議由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省__________簽署。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第三條名詞解釋:____________

法律:____________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本協議中中國不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供水設施:____________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工程設施,包括:____________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凈(配)水廠、水站、進戶總水表等。

特許經營權:____________指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及特許經營期限內,乙方擁有自來水生產、提供供水服務、收取水費及供水延伸服務費并負責供水設施的建設、經營、維護和更新的特許經營權利。

生效日:____________指本協議簽署之日。

特許經營期:____________特許經營期限為3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特許經營期結束后乙方可優先續簽特許經營協議。

如果特許期限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調整,本特許經營期限及相應條款應依據法律規定修訂并簽訂補充協議。

特許經營區域范圍:____________為乙方名下自來水廠及公共供水管網所覆蓋的供水服務區域;乙方特許經營期限內在武漢市新收購、新建或改擴建的自來水廠及供水管網自動獲得特許經營權。

不可抗力:____________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

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流行病、瘟疫;

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由于不能歸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電及其他原材料中斷;

由于不能歸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質惡化或供應不足。

________日、月、季度、年:____________均指公歷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營業日:____________指中國除法定節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為非營業日,則應視支付日為下一個營業日。

環境污染:____________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過程中(包括為供水而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合理盈利水平:____________指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凈資產收益率8%-1%。

第三章協議的應用

第四條各方同意本協議是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進行設計、建設、運營、維護、服務的依據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協議對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的生產、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本協議并不構成甲方和乙方之間的合營或合伙關系。

第六條甲方和乙方聲明和保證如下: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有權簽署本協議,所有為授權其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組織或公司內部行動和其他行動均已完成;

本協議構成甲方和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不違反甲方或乙方應遵守的任何適用法律或對甲方或乙方有約束力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安排;

為實現規模經營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國家規范和標準的供水服務,武漢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許經營權期限內不再批準任何個人和企業進入特許經營區域從事供水服務,確保乙方實現排他性經營;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未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書面批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對特許經營權進行處置、分解、質押、二次轉包或承包等。

第七條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于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均由乙方承擔。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供水工程

第八條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國家、湖北省和武漢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并積極采用國內、國際先進工藝及技術。供水項目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武漢市標準。

第九條乙方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招投標制度選擇專業施工、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度、費用實施監督和控制。

第十條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在遵守、符合中國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負責協助、監督、檢查乙方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審批、用地、施工協調等相關工作:____________

協助乙方獲得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準;

協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場地的土地使用權;

武漢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對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擴建計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協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

①安置受建設影響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設供水工程的場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礙物;

②供水工程建設所需的臨時或永久用電、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供水設施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一條在特許經營期內,

甲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____________

①對乙方的供水服務進行監督檢查,受理用戶對乙方的投訴;

②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乙方按法律規定制定的供水服務標準,包括水質、水量、水壓、維修以及投訴等進行審查;

③制定年度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對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廠水及管網水質進行抽檢和年度綜合評價;

④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及有效;

⑤甲方有權對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動實施處罰;

⑥法律、規章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乙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____________

①依據適用法律獨家向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用戶供水,依法自主經營;

②在特許經營期內,武漢市政府主管部門或其受托機構依法對乙方進行財務審計。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③履行協議雙方約定的社會公益性義務;

④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報告并保證報告內容準確真實。報告內容應包括投資和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運營狀況、財務報告、規范化服務和供水服務承諾實施以及本年度服務目標等。

第十三條乙方應對取水設施、凈水廠、加壓泵站、主干供水管網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并向甲方提交設施運行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在運營期內如供水設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換、重建,乙方必須及時替換、重建,并將替換情況說明報甲方備案。

第十五條乙方必須保證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滿足凈水工藝的要求。在凈化處理各工序(車間),應配備相應的水質檢測手段。

第十六條乙方必須制定保障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及保證人身安全的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以及相關的安全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乙方的運行操作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乙方必須具備保證供水設施設備完好的定期檢查、維護和故障搶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條乙方必須保證從事制水的人員按國家規定經過嚴格體檢。

第二十條乙方必須建立完整齊全的主要設備、設施檔案并與實物相符。

第二十一條乙方必須建立生產、經營、服務全過程規范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及臺帳。

第二十二條因城市建設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裝、拆除或遷移乙方經營的城市供水設施的,甲方需與乙方進行協商并就補償事宜達成共識后方可依法進行。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證在緊急情況下的基本供水的應急預案,并在供水緊急情況下,嚴格執行供水應急預案,服從甲方的調度。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適用法律定時向甲方提供生產以及經營的統計數據。為了核實某些情況,甲可要求乙方對供水系統的性能和運轉情況提供統計資料。

第六章供水服務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當在該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對所有愿意接受服務的用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間斷的服務,不得實行任何歧視性待遇。

第二十六條乙方應保障每日24小時的連續供水服務,在因擴建及設施檢修需停止供水服務時,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因發生緊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特許經營區域和期限內,必須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并對出廠水和管網水進行檢測。水質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管網測壓點及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確保供水管網壓力和水質水量達到標準要求,不斷提高和優化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乙方應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提供咨詢服務,向社會公布用水申請程序、水質、水量、水壓等涉及供水服務的各項服務指標,保障公眾能對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乙方發現影響供水安全的水質問題,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十條甲方依法監督乙方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環境保護部門、甲方發現城鎮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對措施。

第七章收費

第三十一條特許經營期內,乙方可依法向用戶收取水費、供水工程費、供水延伸服務費等費用,對拒絕支付或無理拖欠應交相關費用的用戶享有追索的權利,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二條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只計量水表時,由供用水雙方協商用水比例,執行分類水價。

第三十三條水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周期抄驗水表并結算水費。

第三十四條按照適用法律,雙方同意水價調整原則、條件和程序如下:____________

水價的確定原則

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在特許經營區域內的供水價格應足以覆蓋供水業務的合理成本、費用、稅金、合理盈利,具體計算公式為:____________

p=(合理成本+費用+稅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c*+(e*________r)/(1-所得稅率)]________[(1+增值稅率)/(1-增值稅率________增值稅附加費率)]/q*

p:____________供水價格;

c*:____________供水定價總成本=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參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價總成本,并加上未來三年成本增長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核定辦法參考《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確定;

e*:____________乙方上年末的凈資產,考慮當年新增股東投入及擴大再生產等變化因素;

r:____________合理盈利水平對應的凈資產收益率(8%-1%);

q*=供水總量________(1-合理產銷差率);

供水總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實際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產銷差率根據《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核定。

如相關法律、法規或地方政策對水價構成發生變化,則對上述公式進行相應調整。

水價調整的條件

依據《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乙方可以提出調整供水價格的申請:____________

1、按國家法律、法規正常經營,價格水平不足以維持簡單再生產的;

2、達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額補貼的;

3、為提高水質、安全標準,對水源、水廠、管網進行改擴建,需要合理補償再生產投資的;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協議可以申請調整供水價格的條件。

水價調整的程序

乙方應根據上述公式按年度計算是否需要調整水價,當滿足價格調整的條件時,應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調價申請報告,調價申報文件應同時報送同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價格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申請文件1個工作日內提出價格調整意見報武漢市人民政府,武漢市人民政府應在1個月內明確意見。如決定調價,武漢市人民政府應授權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啟動調價程序。

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時,應按規定實行成本公開制度、成本監審制度、聽證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政府補貼機制

第三十五條政府補貼的條件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用戶收費不足以覆蓋特許經營建設、運營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其它開發經營權益',當乙方的凈資產收益率未達到合理盈利水平時,武漢市財政局應及時給予必要合理的補貼。

第三十六條政府補貼申請

當滿足政府補貼條件時,乙方可在當年7月以前向武漢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十七條政府補貼的審核與確定

武漢市財政局在收到政府補貼申請后,應按《企業會計準則》于當年9月以前完成審核工作,補貼金額按以下方式確定:____________

z=[c+(e________r)/(1-所得稅率)]-s

z:____________政府補貼金額(元);

c:____________當年的營業總成本,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期間費用等實際運營成本,根據'經審計的乙方當年1-6月的營業總成本________2'折算;

e:____________當年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根據'經審計的乙方1-6月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折算;

r:____________合理盈利水平對應的凈資產收益率(8%-1%);

s:____________當年的營業收入(不含增值稅),根據'經審計的的乙方當年1-6月的營業收入________2'折算(如當年7-12月發生水價調整則相應考慮增加)。

第三十八條政府補貼資金支付

武漢市財政局應將審核確定的政府補貼列入次年財政預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項支付。

第九章特許經營權的終止、變更及延長

第三十九條特許經營期滿,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終止。

特許經營期滿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批準,甲乙雙方簽署延長特許經營期協議。

第四十條乙方享有的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的供水特許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甲方不得無故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四十一條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糾正、改進和補救措施的,甲方有權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終止本協議:____________

擅自轉讓、抵押、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不按協議要求履行義務,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未經甲方批準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嚴重違反本協議或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擬提前終止本協議時,應當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應當自收到乙方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甲方同意提前終止協議前,乙方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四十三條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和義務。

第十章違約與賠償

第四十四條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當協議一方發生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而使非違約方遭受任何損害、損失、增加支出或承擔額外責任,非違約方有權獲得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上款所述賠償不應超過違約方在簽訂本協議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害、損失、支出或責任。

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經營中斷或不能完全履行其義務,乙方可提出與甲方進行協商,共同研究解決辦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進行事先合理預防和防范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對于是否發生違反本協議的情況有爭議,應按照在補償與爭議解決程序中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解決。

第四十六條非違約方必須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違反本協議引起的損失,并有權從違約方獲得為謀求減輕和減少損失而發生的任何合理費用。

如果非違約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違約方可以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本應能夠減輕或減少的損失金額。

第四十七條如果損失是部分由于非違約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產生于應由非違約方承擔風險的另一事件,則應從賠償的數額中扣除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特許經營期內,自乙方內部發生的或乙方與第三方發生的任何法律訴訟、糾紛,均不影響乙方對特許經營權所享有的權利,以及乙方所應履行的特許經營義務。

第十一章保密

第四十九條甲方和乙方對知悉的或者獲取的有關本協議和供水設施的所有資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條本協議項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

一方因項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關其自身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直屬單位及關聯方的各種信息,無論該等信息依附于何種載體(書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頭形式),無論是在簽署本協議之前提供、簽署日提供還是之后提供的,亦無論是原件還是復印件;

雙方因項目需要而制作及/或發送、抄送、遞交或以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遞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見、建議、報表、承諾函、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電話記錄、調查筆錄、調查報告、電子郵件等文件資料;

雙方就項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決意見、建議、設想、探討、論證等出具或發送、抄送、遞交或以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遞的文件資料;

雙方因項目需要而訂立的任何合同、協議、補充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況;

相關主管機關就項目出具的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雙方因項目需要而接觸到的或獲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條未經對方事先書面許可,雙方將嚴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賣、交易、轉讓、發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過采用電子或數字的復印或其他復制方法。

第五十二條保密期至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后1年。但發生以下情形時,一方可不

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____________

已經公布的或按本協議可以其他方式公開取得的信息;

一方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已經取得的信息;

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從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按照適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根據司法機關或有權行政管理機關的判決、決定或通知等應當予以披露;

為履行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而披露的行為。

(7)一方提供該信息時,已以書面方式明示無須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

第五十三條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且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后盡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第五十四條聲稱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變更影響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之后盡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并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條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或法律變更的一方必須盡合理的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影響,包括:____________

根據合理判斷采取適當措施并為此支付合理的金額;

與另一方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確定為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帶來的損失應采取的合理措施;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之后必須盡快恢復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十三章爭議解決

第五十六條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應通過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如不能解決,雙方同意該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

第十四章其他條款

第五十七條本協議用中文書寫,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條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依據國家和武漢市的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辦理。對于暫無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可循的未盡事宜,武漢市人民政府授權甲方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與乙方協商后,另行處理。

第六十條本協議中各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屬武漢市人民政府,國家另有法律規定的除外。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供水特許經營權協議書

第一章總則

為加強城市供水企業管理,保證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水源保護和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推動實施城鄉區域集中供水,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武漢市人民政府將武漢市中心城區相關供水特許經營權授予武漢市xx公司,雙方特此簽訂本供水特許經營權協議。

第一條協議雙方分別為:

甲方:(經中國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授權簽署);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本協議由雙方于年月日在中國湖北省武漢xx簽署。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第三條名詞解釋: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本協議中中國不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供水設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工程設施,包括: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凈(配)水廠、水站、進戶總水表等。

特許經營權:指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及特許經營期限內,乙方擁有自來水生產、提供供水服務、收取水費及供水延伸服務費并負責供水設施的建設、經營、維護和更新的特許經營權利。

生效日:指本協議簽署之日。

特許經營期:特許經營期限為30年,自2015年12月1日至2045年11月30日,特許經營期結束后乙方可優先續簽特許經營協議。

如果特許期限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調整,本特許經營期限及相應條款應依據法律規定修訂并簽訂補充協議。

特許經營區域范圍:為乙方名下自來水廠及公共供水管網所覆蓋的供水服務區域;乙方特許經營期限內在武漢市新收購、新建或改擴建的自來水廠及供水管網自動獲得特許經營權。

不可抗力: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于不能歸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電及其他原材料中斷;

(6)由于不能歸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質惡化或供應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歷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營業日:指中國除法定節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為非營業日,則應視支付日為下一個營業日。

環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過程中(包括為供水而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凈資產收益率8%-10%。

第三章協議的應用

第四條各方同意本協議是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進行設計、建設、運營、維護、服務的依據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協議對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的生產、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本協議并不構成甲方和乙方之間的合營或合伙關系。

第六條甲方和乙方聲明和保證如下:

(1)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有權簽署本協議,所有為授權其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組織或公司內部行動和其他行動均已完成;

(2)本協議構成甲方和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3)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不違反甲方或乙方應遵守的任何適用法律或對甲方或乙方有約束力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安排;

(4)為實現規模經營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國家規范和標準的供水服務,武漢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許經營權期限內不再批準任何個人和企業進入特許經營區域從事供水服務,確保乙方實現排他性經營;

(5)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未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書面批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對特許經營權進行處置、分解、質押、二次轉包或承包等。

第七條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于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均由乙方承擔。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供水工程

第八條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國家、湖北省和武漢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并積極采用國內、國際先進工藝及技術。供水項目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武漢市標準。

第九條乙方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招投標制度選擇專業施工、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度、費用實施監督和控制。

第十條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在遵守、符合中國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負責協助、監督、檢查乙方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審批、用地、施工協調等相關工作:

(1)協助乙方獲得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準;

(2)協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場地的土地使用權;

(3)武漢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對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擴建計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4)協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安置受建設影響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設供水工程的場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礙物;

②供水工程建設所需的臨時或永久用電、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供水設施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一條在特許經營期內,

(1)甲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對乙方的供水服務進行監督檢查,受理用戶對乙方的投訴;

②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乙方按法律規定制定的供水服務標準,包括水質、水量、水壓、維修以及投訴等進行審查;

③制定年度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對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廠水及管網水質進行抽檢和年度綜合評價;

④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及有效;

⑤甲方有權對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動實施處罰;

⑥法律、規章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乙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依據適用法律獨家向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用戶供水,依法自主經營;

②在特許經營期內,武漢市政府主管部門或其受托機構依法對乙方進行財務審計。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③履行協議雙方約定的社會公益性義務;

④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報告并保證報告內容準確真實。報告內容應包括投資和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運營狀況、財務報告、規范化服務和供水服務承諾實施以及本年度服務目標等。

第十三條乙方應對取水設施、凈水廠、加壓泵站、主干供水管網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并向甲方提交設施運行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在運營期內如供水設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換、重建,乙方必須及時替換、重建,并將替換情況說明報甲方備案。

第十五條乙方必須保證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滿足凈水工藝的要求。在凈化處理各工序(車間),應配備相應的水質檢測手段。

第十六條乙方必須制定保障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及保證人身安全的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以及相關的安全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乙方的運行操作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乙方必須具備保證供水設施設備完好的定期檢查、維護和故障搶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條乙方必須保證從事制水的人員按國家規定經過嚴格體檢。

第二十條乙方必須建立完整齊全的主要設備、設施檔案并與實物相符。

第二十一條乙方必須建立生產、經營、服務全過程規范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及臺帳。

第二十二條因城市建設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裝、拆除或遷移乙方經營的城市供水設施的,甲方需與乙方進行協商并就補償事宜達成共識后方可依法進行。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證在緊急情況下的基本供水的應急預案,并在供水緊急情況下,嚴格執行供水應急預案,服從甲方的調度。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適用法律定時向甲方提供生產以及經營的統計數據。為了核實某些情況,甲可要求乙方對供水系統的性能和運轉情況提供統計資料。

第六章供水服務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當在該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對所有愿意接受服務的用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間斷的服務,不得實行任何歧視性待遇。

第二十六條乙方應保障每日24小時的連續供水服務,在因擴建及設施檢修需停止供水服務時,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因發生緊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特許經營區域和期限內,必須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并對出廠水和管網水進行檢測。水質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管網測壓點及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確保供水管網壓力和水質水量達到標準要求,不斷提高和優化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乙方應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提供咨詢服務,向社會公布用水申請程序、水質、水量、水壓等涉及供水服務的各項服務指標,保障公眾能對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乙方發現影響供水安全的水質問題,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十條甲方依法監督乙方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環境保護部門、甲方發現城鎮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對措施。

第七章收費

第三十一條特許經營期內,乙方可依法向用戶收取水費、供水工程費、供水延伸服務費等費用,對拒絕支付或無理拖欠應交相關費用的用戶享有追索的權利,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二條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只計量水表時,由供用水雙方協商用水比例,執行分類水價。

第三十三條水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周期抄驗水表并結算水費。

第三十四條按照適用法律,雙方同意水價調整原則、條件和程序如下:

(1)水價的確定原則

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在特許經營區域內的供水價格應足以覆蓋供水業務的合理成本、費用、稅金、合理盈利,具體計算公式為:

p=(合理成本+費用+稅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c*+(e*×r)/(1-所得稅率)]×[(1+增值稅率)/(1-增值稅率×增值稅附加費率)]/q*

p:供水價格;

c*:供水定價總成本=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參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價總成本,并加上未來三年成本增長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核定辦法參考《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確定;

e*:乙方上年末的凈資產,考慮當年新增股東投入及擴大再生產等變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對應的凈資產收益率(8%-10%);

q*=供水總量×(1-合理產銷差率);

供水總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實際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產銷差率根據《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核定。

如相關法律、法規或地方政策對水價構成發生變化,則對上述公式進行相應調整。

(2)水價調整的條件

依據《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乙方可以提出調整供水價格的申請:

1、按國家法律、法規正常經營,價格水平不足以維持簡單再生產的;

2、達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額補貼的;

3、為提高水質、安全標準,對水源、水廠、管網進行改擴建,需要合理補償再生產投資的;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協議可以申請調整供水價格的條件。

(3)水價調整的程序

乙方應根據上述公式按年度計算是否需要調整水價,當滿足價格調整的條件時,應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調價申請報告,調價申報文件應同時報送同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價格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申請文件10個工作日內提出價格調整意見報武漢市人民政府,武漢市人民政府應在1個月內明確意見。如決定調價,武漢市人民政府應授權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啟動調價程序。

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時,應按規定實行成本公開制度、成本監審制度、聽證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政府補貼機制

第三十五條政府補貼的條件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用戶收費不足以覆蓋特許經營建設、運營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其它開發經營權益',當乙方的凈資產收益率未達到合理盈利水平時,武漢市財政局應及時給予必要合理的補貼。

第三十六條政府補貼申請

當滿足政府補貼條件時,乙方可在當年7月以前向武漢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十七條政府補貼的審核與確定

武漢市財政局在收到政府補貼申請后,應按《企業會計準則》于當年9月以前完成審核工作,補貼金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z=[c+(e×r)/(1-所得稅率)]-s

z:政府補貼金額(元);

c:當年的營業總成本,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期間費用等實際運營成本,根據'經審計的乙方當年1-6月的營業總成本×2'折算;

e:當年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根據'經審計的乙方1-6月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對應的凈資產收益率(8%-10%);

s:當年的營業收入(不含增值稅),根據'經審計的的乙方當年1-6月的營業收入×2'折算(如當年7-12月發生水價調整則相應考慮增加)。

第三十八條政府補貼資金支付

武漢市財政局應將審核確定的政府補貼列入次年財政預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項支付。

第九章特許經營權的終止、變更及延長

第三十九條特許經營期滿,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終止。

特許經營期滿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批準,甲乙雙方簽署延長特許經營期協議。

第四十條乙方享有的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的供水特許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甲方不得無故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四十一條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糾正、改進和補救措施的,甲方有權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終止本協議:

(1)擅自轉讓、抵押、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不按協議要求履行義務,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未經甲方批準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嚴重違反本協議或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擬提前終止本協議時,應當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應當自收到乙方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甲方同意提前終止協議前,乙方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四十三條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和義務。

第十章違約與賠償

第四十四條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當協議一方發生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而使非違約方遭受任何損害、損失、增加支出或承擔額外責任,非違約方有權獲得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上款所述賠償不應超過違約方在簽訂本協議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害、損失、支出或責任。

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經營中斷或不能完全履行其義務,乙方可提出與甲方進行協商,共同研究解決辦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進行事先合理預防和防范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對于是否發生違反本協議的情況有爭議,應按照在補償與爭議解決程序中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解決。

第四十六條非違約方必須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違反本協議引起的損失,并有權從違約方獲得為謀求減輕和減少損失而發生的任何合理費用。

如果非違約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違約方可以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本應能夠減輕或減少的損失金額。

第四十七條如果損失是部分由于非違約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產生于應由非違約方承擔風險的另一事件,則應從賠償的數額中扣除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特許經營期內,自乙方內部發生的或乙方與第三方發生的任何法律訴訟、糾紛,均不影響乙方對特許經營權所享有的權利,以及乙方所應履行的特許經營義務。

第十一章保密

第四十九條甲方和乙方對知悉的或者獲取的有關本協議和供水設施的所有資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條本協議項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一方因項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關其自身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直屬單位及關聯方的各種信息,無論該等信息依附于何種載體(書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頭形式),無論是在簽署本協議之前提供、簽署日提供還是之后提供的,亦無論是原件還是復印件;

(2)雙方因項目需要而制作及/或發送、抄送、遞交或以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遞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見、建議、報表、承諾函、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電話記錄、調查筆錄、調查報告、電子郵件等文件資料;

(3)雙方就項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決意見、建議、設想、探討、論證等出具或發送、抄送、遞交或以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遞的文件資料;

(4)雙方因項目需要而訂立的任何合同、協議、補充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況;

(5)相關主管機關就項目出具的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6)雙方因項目需要而接觸到的或獲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條未經對方事先書面許可,雙方將嚴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賣、交易、轉讓、發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過采用電子或數字的復印或其他復制方法。

第五十二條保密期至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后10年。但發生以下情形時,一方可不

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

(1)已經公布的或按本協議可以其他方式公開取得的信息;

(2)一方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已經取得的信息;

(3)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從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按照適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根據司法機關或有權行政管理機關的判決、決定或通知等應當予以披露;

(6)為履行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而披露的行為。

(7)一方提供該信息時,已以書面方式明示無須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

第五十三條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且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后盡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第五十四條聲稱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變更影響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之后盡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并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條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或法律變更的一方必須盡合理的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影響,包括:

(1)根據合理判斷采取適當措施并為此支付合理的金額;

(2)與另一方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確定為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帶來的損失應采取的合理措施;

(3)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之后必須盡快恢復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十三章爭議解決

第五十六條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應通過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如不能解決,雙方同意該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

第十四章其他條款

第五十七條本協議用中文書寫,一式份,雙方各執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條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依據國家和武漢市的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辦理。對于暫無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可循的未盡事宜,武漢市人民政府授權甲方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與乙方協商后,另行處理。

第六十條本協議中各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屬武漢市人民政府,國家另有法律規定的除外。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于年月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公章)(公章)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書范本

第一章總則

為加強城市供水企業管理,保證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簽訂如下協議:(注:請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簡單介紹本協議簽署的目的、原則、過程,及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根據_________(注:請填入本協議的法律依據),和本協議第二條所述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日_________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市_________(縣)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協議雙方分別為: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局(委)(下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注冊地點:_________,注冊號: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第三條名詞解釋:

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2.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3.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工程設施,包括: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凈(配)水廠、水站、進戶總水表等,詳見本協議第十二條和十三條的規定。(注:本定義是假設乙方負責取水、凈水、送水和出廠輸水給終端用戶而規定的,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

4.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的經營期限和經營區域范圍內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供水工程、向用水戶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注:請根據乙方是否負責向終端用戶供水而相應修改)的權利。

5.生效日:指本協議條款中雙方約定的本協議生效日期。

6.特許經營期:是指從本協議生效日開始的_________年期間,可根據本協議延長。

7.特許經營區域范圍:是指實施本協議時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規定的經營和服務區域范圍。

8.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于不能歸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電中斷

(6)由于不能歸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質惡化或供應不足。

9.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歷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10.建設期:是指從本協議生效日至最終完工日的期間。

11.運營期:是指從最終完工日(注:適用于新建項目)或開始運營日(注:適用于已經投產項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間。

第三章協議的應用

第四條各方同意本協議是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進行項目融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服務的依據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協議對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本協議并不構成甲方和乙方之間的合營或合伙關系。

第六條本協議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響甲方行使其法定權力。

第七條當以下先決條件滿足或被甲方書面放棄時,甲方開始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

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協議要求的履約保函

2.融資交割完成

3.有關項目合同依適用法律獲得批準。

4.乙方已經按第十四章購買保險

5.已營運的城市供水企業還應當:

(1)依法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產權登記,并依適用法律獲本城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批準

(2)職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獲得批準

(3)按附件《項目和企業相關批準文件》的約定交割完資產資金,須擔保、質押等文件依適用法律獲得批準

(4)已經取得依法應當取得的其他批準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_________日內滿足前述先決條件,則甲方有權提取履約保函項下的所有款項,并有權終止本協議。

第八條甲方和乙方聲明和保證如下:

1.他們有權簽署本協議并按本協議履行義務,所有為授權其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組織或公司內部行動和其他行動均已完成

2.本協議構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約束力的義務,按其條款依適用法律對其有強制執行力

3.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不違反甲方或乙方應遵守的任何適用法律或對甲方或乙方有約束力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安排。

第九條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

1.從事本協議規定特許經營權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

2.將依本協議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條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于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許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如果出現下述情況影響到本協議的執行,有關的進度日期應相應延長,同時,甲方應選擇支付補償金,或調整供水價格,或相應延長特許經營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違約而造成延誤

3.在供水工程建設用地上發現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遺址、藝術歷史遺物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其他物品

4.因法律變更導致乙方的資本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____元人民幣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四章供水工程項目

第十二條供水工程名稱為,規模為_________立方米/日。

第十三條供水工程項目包括(凈(配)水廠、管網及相關附屬設施等)工程位于國省市地區,其確切位置見附件《工程和經營服務范圍》。(注:該表述是假設乙方負責取水、凈水、送水和出廠輸水給終端用戶而規定的,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最終批復的施工設計文件為工程建設和竣工的依據。(注: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第十五條工程造價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建設期利息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工程總造價為_________元人民幣,見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如有追加,應經甲方批準。(注: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第十六條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乙方在特許期內負責:

1.工程項目的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采購、建造、運營和維護(注:本項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2.建設工程項目的所有費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資安排(注:本項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3.承擔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其他工作的費用。(注: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

第十七條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在遵守、符合中國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負責協助、監督、檢查乙方實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擔有關協助、監督、檢查工作而承擔任何責任,且并不解除或減輕乙方應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監督和檢查供水工程的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

2.協助乙方獲得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準

3.協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場地的土地使用權

4.協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其他工作_________.

第十八條在生效日后七(7)個營業日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格式為附件《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約保函。

履約保函必須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機構出具,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注:本條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第十九條乙方必須確保于生效日后七(7)個營業日之內實現融資交割,并在融資交割時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簽署的融資文件復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資交割已實現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供水工程設計和建設

第二十條乙方必須按照經投資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所述項目范圍、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所述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附件《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維護方案、附件《工程技術方案》所述技術方案,自費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設計。

第二十一條未經有關政府部門書面批準,不對經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實質性修改。

第二十二條乙方必須按照初步設計和初步設計批復文件、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所述項目范圍、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所述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附件《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維護方案、附件《工程技術方案》所述技術方案,自費完成供水工程設施的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三條乙方必須隨時將施工圖設計已編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審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圖設計之后的工作日內未經甲方批準,不得將施工圖設計文件用于建設。

第二十四條乙方必須按照提交給甲方的施工圖設計、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所述項目范圍、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所述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附件《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維護方案、附件《工程技術方案》所述技術方案,自費建設供水工程設施。

乙方可以將供水工程設計和施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機構,完成供水工程設施的建設。但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不因分包行為而免除、減輕或受其他影響。

第二十五條乙方必須按附件《工程進度》規定的日期開始工程建設和實現最終完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設方案,工程建設方案應合理、詳細地反映為實現最終完工日而計劃的活動、活動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設方案,則必須將修改稿提交給甲方,修改稿應合理詳細地反映對活動、活動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對用于建設的材料和主要設備在離開制造廠前,乙方必須按適用法律安排測試和檢驗。

乙方應在對材料和主要設備進行每次測試和檢驗前合理的時間內通知甲方。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測試和檢驗,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書面反對,或未對乙方通知予以答復,并且在通知測試和檢驗的時間沒有到場,則測試和檢驗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乙方在完成測試和檢驗后,應立即向甲方提交關于測試和檢驗程序和結果的報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報告后,可書面通知乙方:

1.對測試和檢驗結果滿意或者

2.說明測試和檢驗的程序或結果的不符合規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檢驗并接受用于建設的材料和主要設備的任何部分,并不解除或減輕乙方在供水工程設施建設過程中應承擔的所有義務或責任。

第二十七條乙方必須將有關供水工程設計和建設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隨進度在編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和建設進度。乙方向甲方保證,乙方對其用于供水工程設施的設計、建設且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任何其他文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

乙方給予甲方不可撤銷的、非獨占的許可,使用本條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移交后,甲方繼續對供水項目進行建設、運營和維護

2.參加與本供水工程類似的供水工程的設計和建設方面的會議。

第二十八條工程開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節假日順延),乙方應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設進度報告。報告應詳述:上一個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況預計本月完成建設情況距離計劃最終完工日期的進展情況預計完成建設的時間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除政府部門依照適用法律進行的監督檢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設期間經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參加的情況下對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監督和檢查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除非監督和檢查的結果表明建設、材料、設備或機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況下,乙方應承擔監督和檢查的費用。

第三十條乙方必須:

1.確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進入供水工程設施、供水工程設施用地,但該等進入不應妨礙建設并且

2.應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圖紙和設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甲方有權在最終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時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換不符合下列條件的任何建設工程、材料或機器設備:

1.提交給甲方的施工圖設計

2.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所述的項目范圍

3.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所述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或

4.附件《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的維護方案。

第三十二條在收到第三十一條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須在合理期限內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設工作或更換合適的材料和機器設備,并且乙方必須承擔費用和支出,并對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

第三十三條乙方必須在建設初步完工前合理時間內提前向甲方發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預計可以開始初步性能測試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測試日期必須在發出通知后的_________工作日后)

第三十四條乙方必須按照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進行初步性能測試。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初步性能測試,但如果甲方未對初步完工通知提出書面異議或作出回復,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測試的時間沒有到場,則初步性能測試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五條初步性能測試完成之后,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報告,列明初步性能測試的程序和結果。

第三十六條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條所述報告之后:

1.如初步性能測試的結果符合本協議要求,應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者

2.如初步性能測試的結果不符合本協議要求,應書面通知初步性能測試的程序或結果不符合規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條所述報告之后_________工作日之內不向乙方發出上述有關不符合情況的通知,應視為甲方對初步性能測試結果表示滿意(或認可)

第三十七條如果供水工程設施未通過初步性能測試,乙方必須:

1.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補救不符合情況并

2.至少提前_________工作日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重復初步性能測試。

乙方必須承擔費用和支出并對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復初步性能測試而發生的延誤負責。

第三十八條以有關政府部門和機構依適用法律完成項目工程各項驗收為前提,在甲方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按第三十六條測試結果被視為滿意(或認可)之后_________工作日內,乙方必須書面通知甲方有關完工檢查的日期和時間(完工檢查日期應在發出初步完工通知_________工作日后)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完工檢查,但如果甲方未對通知提出書面異議或作出回復,并且在通知的完工檢查的時間沒有到場,則完工檢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九條在完工檢查之后_________工作日內,甲方應將供水工程的建設工作、材料、設備或機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詳細列明并書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參加完工檢查,或者未在完工檢查結束后_________工作日之內向發出有關缺陷的通知,則應視為供水工程的建設工作、材料、設備和機器已令甲方滿意(或認可)

第四十條如果甲方向乙方發出上述有關缺陷的通知且乙方無異議,乙方必須改正所有缺陷。

甲方可對有關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進行進一步的完工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完工檢查后的_________工作日內,如果初步性能測試和完工檢查的結果令甲方滿意(或認可)或視為令甲方滿意(或認可),甲方應發出允許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條只有在以下各項均已發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關政府部門發出供水工程可以開始試運營的書面通知∶

1.甲方已發出允許供水通知

2.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棄收取以下各項∶

_________.

第四十三條在開始試運營日后_________日內,乙方必須按照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進行最終性能測試。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最終性能測試,但如果甲方不提出書面反對,或未作回復并且在通知的最終性能測試的時間沒有到場,則最終性能測試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參加的情況下進行。

第四十四條在完成最終性能測試且辦理完畢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后,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提交有關最終性能測試的程序和結果的報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報告后,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終性能測試的結果符合本協議要求并發出最終完工證書,或認為與報告中所述的最終性能測試的程序或結果不符合規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報告后_________工作日內向乙方發出上述不符合通知,則最終性能測試結果視為符合本協議要求。

第四十五條如果供水工程未通過最終性能測試,則乙方必須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來補救不符合情況,并應在至少提前_________工作日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后,重復最終性能測試。

乙方必須承擔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復最終性能測試的費用和支出,并對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復最終性能測試而發生的延誤負責。

第四十六條如果最終性能測試符合本協議要求且乙方辦理完畢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但甲方不按照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發出最終完工證書,則最終完工證書在上述工作日期滿時視為發出。

第四十七條如果甲方①檢查和驗收供水工程建設工作、材料、機器或設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②頒發允許供水證書或③頒發最終完工證書,這些行為均不得解除乙方對供水工程的設計和建設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四十八條供水工程最終完工后,乙方應當將供水工程項目外所受工程影響的地上和地下建構筑物恢復到工程施工前的相應狀態乙方不能實施的,甲方可指定機構代為實施,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十九條在最終完工日后一個月內,乙方必須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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