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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難點匯編《刑法學》輔導

重點難點匯編《刑法學》輔導:犯罪構成

第一節犯罪構成概述

一、犯罪構成要件與要素

犯罪構成要件由客體、主體、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重點掌握后三個要件。

客觀方面要素:行為、行為的結果、行為的對象、行為的手段、行為的方法、行為的時空條件。

二、犯罪構成的分類

1.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基本的犯罪構成,刑法分則規定的每個具體犯罪都是基本的犯罪構成。是以既遂作為條件。

修正的犯罪構成,刑法總則規定犯罪的停止形態包括犯罪的預備、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這種犯罪

的停止形態或未完成形態就是修正的犯罪構成。

共同犯罪也屬于修正的犯罪構成。

2.加重或減輕的犯罪構成。

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減輕情形:

交通肇事罪,逃逸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是處7年以上有期

徒刑一交通肇事罪加重的犯罪構成。

強奸罪、搶劫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等均有加重處罰的條件

加重的犯罪構成有結果加重和情節加重。

刑法分則中規定了很多結果加重犯,但是必須是法定的。搶劫、強奸致人死亡都屬于結果加重犯。

以結果以外的其他情節作為加重處罰條件的,稱為情節加重。

區別:結果加重犯沒有犯罪未遂的問題,情節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

三、犯罪構成理論的具體運用

犯罪構成理論的具體運用體現在兩個方面:

1.用犯罪構成的理論分析法條的規定

具體罪狀的問題,分則法條構成的要件,還有總則的要件,犯罪主體的一些要件,故意過失的概念等。

比如:交通肇事罪,法條規定的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

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或致人死亡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匕有期徒刑”。用犯罪構成理論分析法條時,首先看基本的犯罪構成;

主體----16歲以上的自然人一般主體;

客觀要件一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是航空人員造成重大飛行事故的,鐵路職工造成重大鐵路運

輸事故的不能定交通肇事罪,只能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或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必須造成了重大道路交

通事故并且造成嚴重后果,并且發生在公共道路交通管理范圍內。

從主觀上講,行為人對交通肇事的后果心態應該是過失的,不能是故意的。從法定刑可以看出。刑法總

則對過失界定的是行為人對行為的危害結果的心態,交通肇事罪只能解釋為過失犯罪。

侵犯客體一交通運輸方面的公共安全。

至于后面的逃逸致人死亡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構成。具備這個情節要依照分則交通肇事罪的規定

加重處罰。

2.犯罪構成

定罪(定性):從犯罪構成的角度分析

對象

還要注意量刑問題:考試方向一法定處罰情節

第二節犯罪客體(非重點,一般了解)

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一、犯罪客體的分類

刑法理論通常將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與直接客體。

(~)一般客體

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整體。

(二)同類客體

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共同侵犯的某一類社會關系,或者說是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會關系的

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

注意: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分別是分八節和九節,每節

實際上也是?類犯罪。

(三)直接客體

直接客體,是指具體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直接客體還可以分為簡單客體和復雜客體。

簡單客體,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只侵犯一種具體的社會關系。

復雜客體,是指一個犯罪行為侵犯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具體的社會關系。如搶劫罪、貪污罪。

二、犯罪客體的作用

犯罪客體的作用對定罪有直接的作用,但是犯罪客體在實踐中定罪的作用不大。

主要作用在于犯罪分類的需要。刑法分則分為10章,第3章、第6章各分兒節,就是根據犯罪的同類

客體進行的劃分。

三、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了解)

對象應該放在客觀要件中講解。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與單位)。

犯罪主體的類型:

過去的犯罪主體只限于自然人犯罪主體,從1984年海關法開始,首次增加了單位走私罪。

現在的犯罪主體分為兩大類: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

自然人犯罪主體

一、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

火、爆炸、投毒罪(現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卜四周歲不滿卜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

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

教養。

1.8種犯罪: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現

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奸淫幼女的,按照現行的司法解釋,是強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綁架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在參與綁架中又參與實施殺害人質行為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定故意殺人罪,不能定綁架罪。

4.注意的問題:

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就相對刑事責任問題給最高人民檢察院答復: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刑法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司

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

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00三年四月十八日關于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有

關問題的答復:

?、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罪名應當根

據所觸犯的刑法分則具體條文認定。對于綁架后殺害被綁架人的,其罪名應認定為綁架罪。

二、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

定,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追究刑

事責任。

(-)其它問題

1.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就是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注意是“應當”。

2.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方法。從周歲生日的第2天起計算。

3.保安處分。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不處罰的,應當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

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二、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

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處罰。

醉泗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標準。?個是醫學標準,個是心理學標準。無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必須

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

2.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規定。

3.保安處分。對于精神病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強制醫療,也可以責令其親屬、監護人嚴加看管。

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又聾又啞的人指既聾且啞的人;盲人指雙

目失明的人。

三、特殊主體(身份犯)

身份犯主要在分則中把握,注意哪些罪要求特殊身份才能構成。

如果分則條文中對該種犯罪的主體附加了特殊的要求或限制(身份要求)的,稱之為特殊主體。常見的

是職務和業務身份的特殊主體,比如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罪?章中的犯罪,貪污罪的主體除了國家工

作人員還有受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罪。瀆職罪中除了故意或過失泄露

國家秘密罪是一般主體外,其他犯罪的主體都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報復陷害罪的主體也限于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公司企業人員(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須注意的是,這里的公司企業人員必須是非國

家工作人員,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只能構成貪污、挪用公款罪),廠礦企業的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等)。

身份要作廣義理解,除了特定職務和業務身份外,還包括國籍,比如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中背叛國

家罪、投敵叛變罪耍求是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因此這個犯罪的主體是特殊的:還包括身體健康狀況,比如

傳播性病罪要求主體是患有嚴重的性病的人;還包括某種特殊的法律地位,比如黑社會組織成員(入境發

展黑社會組織罪),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罪),也是特殊主體;還有破壞監管秩序罪

的主體要求是正在監獄服刑的已決犯。

確認特殊主體的前提,是限制在單個人實行犯罪情況下。也就是限于實行犯或“正犯”。除實行犯外的其

他共犯即幫助犯、教唆犯,是沒有特殊主體限制的。

非身份犯(一般主體)和身份犯可以形成共犯關系。但是,它們形成共犯的前提是,這種共同犯罪行為

必須是利用了身份犯的身份。例如,貪污罪中,內外勾結伙同貪污的,按照貪污罪的共犯定罪處罰;強奸

罪(單個主體、實行犯的主體限于男性)中,如果婦女教唆、幫助男性強奸的,可以成為強奸罪的共犯。

此外,還有一些司法解釋對非身份犯和身份犯的共犯關系做出了規定。如職務侵占罪中,內外勾結伙同實

施職務侵占犯罪行為的,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共犯。在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釋中也規定,如果公款的使

用人(可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指使或參與策劃取得公款的,應該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犯罪主觀要件

一、概述

1.犯罪主觀要件的要素

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所持的一種心態。

具體包含的要素: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目的以及犯罪的動機。

犯罪動機由了影響的是量刑,所以動機的問題不作為重點把握。重點把握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以及

在有些故意犯罪中對特定的目的有規定的要把握特定的目的。

2.犯罪的故意

故意的種類: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從認識和意志二個因素進行區分。間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間接故意是放

任。

在認識因素上,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是有區別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

害結果,直接故意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可能包括認識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和認識結果發生的必然

性。如果行為人認識到的只是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則是間接故意;如果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會發生

危害社會的結果,就是直接故意。

例如:黃某意圖殺死張某,當其得知張某當晚在單位值班室值班時,即放火將值班室燒毀,其結果卻是

將頂替張某值班的李某燒死。卜.列哪些判斷不符合黃某對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態度?(2002年卷:第50

題)(BCD)

A.間接故意

B.過于自信的過失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意外事件。

分析:

由于黃某的意圖是殺害張某,應該是積極追求張某死亡結果的發生,而不是積極追求李某的死亡,但是

由于黃某沒有采取積極措施,排除有人被燒死的結果的發生,所以張某對李某的死亡所持的心態是間接故

意。這個題目還存在一個打擊失誤的問題,這中情況下黃某對張某是故意殺人未遂,對李某是故意殺人既

遂(間接故意)。假如張某對李某的死亡不是間接故意,是過失該如何定罪?對于打擊錯誤,發生死亡結

果,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直接犯罪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間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3.特定故意:目的犯、明知。注意刑法分則的特別規定。

目的犯:如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刑法明文規定必須是以營利為目

的。拐賣婦女兒童罪必須是以出賣為目的。(都是對目的有特別規定的。)

明知:有的是對特定對象的明知。如贓物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銷售、收受等行為

構成窩藏包庇罪);有的是對自身情況的明知,如傳播性病罪。

4.間接故意幾種情況:

一是行為人追求違法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是行為人追求非違法犯罪的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

注意打獵而打中人的案件,通常并不是間接故意。包括兒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行為人在打獵的時候,既看到了獵物也看到獵物旁邊可能有人,以打獵者的正常心態是認

為自己不會打中人,基于人離動物比較遠,自己的槍法比較準,這是一種典型的過于自信的過失。

第二種情況,只是盯著獵物根本沒有發現人,結果把人打中,屬于無認識的問題,不存在間接故意,屬

于疏忽大意的過失或意外事件。

案件:司機(甲)把車停在路邊卸貨,對面來了?輛車想讓那輛車倒一下好順利通過,他們在語言上發

爭執,甲不想倒車,另方乙想強行通過,甲阻止乙通過。但是乙還是強行通過,把甲擠在兩車之間,造

成甲重傷搶救無效死亡。乙的行為追求的是非犯罪目的,但是放任了對方死亡結果的發生,符合間接故意

的特征,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三種情況是行為人不計后果而行兇殺人或傷人的案件。在這類案件中一般認為行為人的心態是放任的

心態,屬間接故意。

5.犯罪的過失

根據《刑法》第15條的規定,過失分為過于白信的過失(有認識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無認識

的過失)。

過丁咱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的主要區別:在認識因素」二,過尸自信的過失(有認識的過失)行為

人預見到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疏忽大意的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沒有認識、

沒有預見。

例如:某醫院婦產科護士甲值夜班時,?新生嬰兒啼哭不止,甲為了止住其哭鬧,并將仰臥的嬰兒翻轉

成俯臥,并將棉被蓋住嬰兒頭部。半小時后,甲再查看時,發現該嬰兒已無呼吸,該嬰兒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該嬰兒系俯臥使口、鼻受壓迫,窒息而亡。甲對嬰兒的死亡結果有何種主觀

罪過?(1999年卷二第22題)(C)

A.間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過于自信的過失。

分析:

本題中故意可以被排除,那么是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對于這個問題有不同的說法,

有人認為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護士認為及時查看就不會發生嬰兒死亡的事件,但是由于過手自信自己的記

憶力,沒有及時查看導致嬰兒死亡,因此是過F自信的過失;另一種觀點認為:護士只是為了不讓嬰兒哭

鬧,并沒有認識到把嬰兒俯臥會導致其死亡,就是疏忽大意。在一些責任事故犯罪方面,包括醫療事故或

其他責任事故犯罪情況下,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以上所講的只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在理論上的分類,這其實對定罪的罪名上沒有影響,區別直接故意

和間接故意的意義:在量刑上有所考慮,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相對較深:間接故意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在量刑的時候可以酌情考慮。對于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區分的目的是:更容易區分過于自信的過失

和間接故意,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和意外事件。

6.無罪過事件: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主觀上即無故意也無過失,這屬于意外事件。由于不

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的叫做不可抗力,二者合稱“無罪過事

件”。

二、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別

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區別的關鍵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所持態度不同。間接故意對危宙結果的發生

不是持排斥的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否定或排斥態度。另一區別是在認識因

素上,間接故意是“明知”,過于自信的過失是“預見”,表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認識程度上有

一定差別。間接故意對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認識程度上梢高一些。

在具體判斷上,如果有事實證明行為人采取了積極的措施來避免結果發生的,通常應當是過于自信的過

失。因為判斷行為人的心態要根據案件的事實,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想排斥、避免結果的發生,如果行

為人采取措施避免結果的出現就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而不是間接故意。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結果是否發生采

取放任的態度,所以不會有積極措施防止結果發生。

例如為了防盜而私設電網,但采取了防止結果發生的枳極措施的通常是過失,否則就是間接故意。

案件:甲、乙二人住在山區:,當地野豬危害莊稼的情況嚴重。聽說鄰村使用“電貓”效果很好,就去觀摩

取經,并買回一臺“電貓”。甲、乙二人安裝好“電貓”,并在野豬可能出沒的山上拉上裸電線,距地面40厘

米。在裸線通過的路口上均設置了警告牌,并告知通電的時間為:晚7點開電,早6點收電。村民丙某盜

伐林木,于早5點30分觸電死亡。

分析:

行為人的直接故意、疏忽大意、意外事件可以排除。如果行為人不設立警告標志,防止結果的發生,則

是間接故意。本案中行為人采取了積極的行為防止電到人的結果發生,因此應當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在定

罪量刑方面,因為甲、乙:人把電線架設在有不特定多數人通過的地方,盡管是造成個別人的傷亡,也應

該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處理,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為人未采取積極措施避免結果

發生的情況下,要從客觀環境與個人能力兩方面來分析行為人有無“自信”的根據。無任何自信根據而不計

后果冒險行為的,通常應當是間接故意。

例:王某為表現自己的英勇行為,將造紙廠一造紙原料草垛點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勢蔓延無法控制,王

某雖奮力撲救,但仍造成損失20余萬元,自己也被燒傷。王某的行為是:(A)

A.放火罪;

B.失火罪;

C.危害公共安全罪;

D.破壞生產經營罪。

分析:

行為人點燃的是造紙廠的草垛,行為人實施高度危險行為,點燃以后無法控制,行為人沒有自信的根據,

所以應該是間接故意。在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中,行為人逃離犯罪現場的過程中再次把人撞傷,如果行為人

有一定的避免措施的,可能還是過失犯罪;如果沒有采取避免措施的,通常是間接故意。

如:?條馬路兩邊有許多擺攤的攤販,某甲在此開車將人撞傷后逃逸,此時有兩個年輕人準備在前面把

肇事車輛截住,某甲看見一邊有人過來截車,丁是向另外的方向躲閃,結果將另外一個方面過來攔截的年

輕人撞傷。在此種情況下,某甲還是采取一定的避免措施的,還是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幾類常見案件的分析:

1.在因交通建章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后逃逸過程中駕車撞人的案件

通常是間接故意,也不排除有積極的避免措施的情況下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2.為防盜而私設電網的案件

此類案件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設置電網有明確的告示,并且采取積極的措施的屬于過

于自信的過失;如果沒有采取積極避免措施的屬于間接故意。

3.偷盜井蓋的案件

由于一些井蓋是在公共場所或公路上,如果井蓋被盜可能會發生車輛或人員損傷等情況,屬于危害公共

安全的犯罪。另外如果行為人盜竊的井蓋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同時又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行為觸犯兩罪

——盜竊罪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典型的想象競合犯。通常來說盜竊井蓋的行為人不會采取

避免措施,應該構成間接故意。即便沒有發生實際后果,也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打獵或練習射擊而誤中他人的案件

比如,有兩個游人在旅游區旅游時練習射擊,用自帶的槍打樹上的松果,結果將一百多米外的一個游人

打中,該游人經搶救無效而死亡。這種情況下應該定過于自信的過失。另外由于行為人的行為是在旅游區

實行的,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所以應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又如:一個大學生從表兄那里借來一支槍,拿著到宿舍打樹枝玩,后來看見有幾個同學在樓底下走,結

果照著兩個同學的中間開了一槍,按行為人自己的心態想把中間的泥土打起來,嚇唬同學,與他們開玩笑,

沒想到打中了后面的一位同學,該同學經搶救無效死亡。該行為人對自己的槍法過于自信,又過高的估計

了當時的有利條件,導致結果的發生,所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5.因斗氣或開玩笑而造成人員傷亡的案件

這類案件有故意也有過失,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一般來說,在斗氣的案件中,間接故意的可能性比較大;

在開玩笑造成人員傷亡的案件中,往往過于自信的可能性比較大。

6.不計后果動輒行兇的案件

7.司法考試例題

24歲的青年張某非常喜歡鄰居家4歲的男孩小濤。一日,張某帶小濤到一座橋上玩,張某提著小濤的雙

手將其懸于橋欄,小濤邊喊“害怕”邊掙扎,張某手一滑,小濤掉入河中,張某急忙去救,小濤己溺水而死。

從刑法理論上看,張某對小濤的死亡結果在主觀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態度是什么?(C)

A.間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過失;

C.過于自信的過失

D.意外事件。

行為人進行的是非常危險的活動,但是還是開玩笑,并且在被害人掉到水里后,行為人采取了積極的避

免措施,盡管沒有避免被害人死亡這個結果的發生,還是屬于過失。

三、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別

:者的相同點:這兩種心態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預見(無認識)。

二者的根本區別:行為人是否應當預見、能夠預見。如果行為人應當預見、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的,屬

了疏忽大意的過失;如果行為人根本不可能預見的屬于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通常違反了一般

的注意義務。這涉及到行為人是否負有注意義務和具有注意能力。

如果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和一般規章制度的行為,通常應當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重大責任事故、

醫療事故案件、玩忽職守通常屬于此類情況。

違反社會一般常規,違反社會一般注意義務,通常可解釋為疏忽大意。

判斷是否“應當預見、能夠預見”,應當采取一般人標準或者是折衷說的標準。

具體例證分析:

1.藥房的醫生認為丟失標簽的一種藥是芒硝,于是就貼上“芒硝”的標簽,在中藥房使用。有人就將“芒硝”

給病人使用,后來發生中毒的情況,造成兩人死亡,經檢驗死于砒霜中毒。此案中行為人的心態屬于疏忽

大意的過失。

2.狩獵時誤將人當作動物

案件:在80年代時,民兵連長訓練歸來時,帶著個民兵。民兵連長當天下午到了他的個親戚家,

親戚是個老獵戶,老獵戶讓他們當晚住在他家,而且要求他們當天晚上起去獵野豬,因為野豬對莊稼

毀壞比較嚴重。在吃飯的過程中,老獵人安排他們到時?起去指定的位置,不能隨意走動,在收工的時候

聽口令、聽指揮一起收工。讓大家注意不要誤傷自己的人。安排完后到指定的位置。被告人民兵連長當時

在一個莊稼地偏高的位置,下面是開闊的莊稼地,不遠處是老獵人的位置。晚上在觀察的過程中,民兵連

長看到有一個黑影在莊稼地里移動,也能聽到聲音,認為是野豬來了,瞄準射擊,打中了黑影,走過去一

看把他的親戚老獵人打死。

分析:

事情發生在夜晚,這個事件不會有其他人出現在這個地方,而且老獵人規定不能隨意走動,是老獵人白

己違反規定。從具體的事實來看,屬于不可能預見的意外事件(對象認識錯誤的一種情況)。

案例:有一個人晚上在山路I二開車時,看見前面有一個黑影,他以為是一個動物,想將其撞死帶走,結

果加大馬力撞去,結果把一個老頭給撞死了。

分析:

司機在路上看到黑影應該能夠想到可能是人,此時司機應該盡到注意義務,所以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3.持槍走火的案件

4.司機正常駕車軋死人案件

被告人是客車的司機,進城之后到站停車,此時有一進城的農民(被宙人)卜.車的時候由于比較慌亂,

自己的包掉到車底下,包的物品撒落在車下,然后他鉆到車底下去找撒落的物品。乘客下車后,司機從反

光鏡的兩邊看沒有人,鳴笛示意要開車。當農民進車底時沒有告訴司機或者其他人,車啟動后把農民軋死。

這種情況屬于意外事件。

5.司法考試中的典型例證

山民甲(善捕蛇)捕得毒蛇?條,置家中木桶內。乙到甲家,甲請乙在桶中洗手,乙被桶中蛇咬中毒,

經搶救截去一臂(重傷)。甲的行為:(AB)

A.具有過失

B.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C.不具有過失

D.屬于無罪過事件。

分析:

作為捕蛇的山民甲,應該知道蛇的毒性,出于疏忽大意,沒有盡到一般人應盡的義務,導致被害人重傷,

應該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四、認識錯誤

(-)法律認識錯誤

包括三種情況:

1.假想無罪。行為人的行為實際是觸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為,但是他誤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假

想無罪),行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為免責的借口。

2.假想有罪。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人誤認為構成犯罪。

3.對罪名、處罰輕重的誤解。

行為人上述對法律的認識錯誤和無知,不影響實際依照刑法定罪量刑。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歲,誤以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

后與乙女發生了性交。甲的行為屬于下列何種情形?(2002)(B)

A.幻覺犯,不構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認識錯誤,構成奸淫幼女罪

C.對象認識錯誤,構成奸淫幼女罪

D.客體認識錯誤,不構成奸淫幼女罪

行為人是對法律對奸淫幼女的規定認識錯誤。

(二)事實認識錯誤

1.對象錯誤。

所謂對象錯誤,是指行為人預想加害的對象與實際加害的對象不一致。

(I)同類對象錯誤(具體的事實錯誤中的對象錯誤、法律性質相同的對象錯誤):行為人意圖侵害的對

象與實際侵害的對象不一致,但屬于同?類的。

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但誤把乙當作甲而加以殺害;行為人意圖盜竊他人現金,但實際盜取的是有價證

券。

處理規則:按照法定符合說,上述同類對象錯誤應當按照犯罪既遂定罪處罰。

實例:雇兇殺人、傷人的案件中,兇手認錯人而實施加害行為;實施犯罪活動時誤把自己的同伙當成對

手而加害的案件。

(2)非同類對象錯誤(抽象的事實錯誤中的對象錯誤、法律性質不同的對象錯誤或客體借誤):指行為

人意圖侵害的對象與實際行為侵害的對象不一致,且不屬于同一類,而是分別屬了不同的犯罪構成。

如誤把動物當成人而加以殺害,意圖的行為事實是故意殺人,而實際行為是毀壞財物或者不符合犯罪構

成。因行為人有殺人的故意,并且著手實施了殺人行為,由于對對象的認識錯誤,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未遂

處罰(對象不能犯未遂)。

誤把人當成動物而加以侵害,行為人無殺人或傷害的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有過失的,并且造成

嚴重后果的,可成立過失犯罪;無過失則屬于意外事件。

誤盜、誤搶槍支、彈藥的案件,行為人只有盜竊的犯罪故意,只能成立盜竊罪。

行為人在列車上看到一個人拿著一個黑包,于是準備對這個人下手,晚上趁著包的主人睡著時把包竊走,

下車后發現包里有警官證、手槍、子彈和幾百元現金。這個案件怎么認定?

作為盜竊槍支彈藥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槍支彈藥而盜竊的才能構成。行為人不知道包里是槍支

而盜竊,行為人主觀意識就是盜取財物,主觀意識與客觀事實不致。分析行為人的主觀犯意,槍支實際

也屬于財物,這種案件定盜竊罪,而不能定盜竊槍支彈藥罪。

如果行為人盜竊之后,把槍支拿回家藏起來,能不能定罪?誤盜、誤搶案件都是這種情況,盡管主觀意

圖不是盜竊或者搶奪槍支,但是他發現槍支后藏匿起來,后面的行為要單獨成立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這

兩個行為要數罪并罰。這種情況不能成立牽連犯或吸收犯,不能成立牽連犯的原因是牽連關系不存在,行

為人的主觀意圖和實際行為的對象不一致的情況下,不屬于牽連犯的牽連關系。

誤把他人放置的財物當成遺忘物而拿走的案件,行為人只有侵占的犯意,只能成立侵占罪。

(3)對象不存在的錯誤:

①誤把尸體當活人而加以殺害。

例:犯罪嫌疑人甲看到自己的女兒和一個男孩兒玩兒的時候被小男孩欺負,于是沖出去推倒小男孩,小

男孩摔倒后頭碰石頭死亡。為了掩蓋罪行甲把男孩抱到自己的家中,放到豬圈里。后來甲感覺小男孩還沒

有死,于是又用磨盤砸他的頭。事發后的尸檢報告表明甲在用磨盤砸小男孩的時候,小男孩已經死亡。

分析:

甲把小男孩推倒導致死亡,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沒有故意,屬于過失。由于甲的行為沒有傷害的行為,只

能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甲后誤認為小男孩沒有死,產生了殺人的意圖,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因他對象認識

錯誤,殺人的犯罪行為并沒有得逞,因此甲的這個行為屬于故意殺人罪(未遂),也是對象不能犯未遂,

因此行為人應該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未遂)定罪處罰。

②誤把男性女性而加以強奸。

例:有些公園在晚上常常發生對女青年的性侵害行為,警察為了偵破此案,將男性警察化妝成婦女引誘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某甲發現警察化妝的婦女坐在椅子上,于是從后面將其推倒,欲實施強奸,后警

察鳴槍示警。

分析:

行為人誤把男警察當成婦女而實施強奸行為,有強奸犯罪的意圖,但是客觀上不能實施并被當場抓獲。

行為人有犯罪的故意也有著手實施犯罪的行為,只是因為對象認識錯誤,使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沒有得逞,

構成強奸罪(未遂)。

③誤把兩性人當成婦女而加以拐賣。

行為人把兩性人誤認為是婦女而拐賣給他人,后收買人發現該“婦女’是兩性人。作為拐賣者發生認識錯

誤,構成拐賣婦女罪(未遂)。

④誤把非毒品(面粉)當成毒品而加以販賣等。

主客觀認識不一致,成立犯罪未遂一販賣毒品罪(未遂)。對象不能犯未遂。

2.行為差誤(打擊失誤、打擊錯誤、目標差誤,稱方法錯誤不當)

(1)同類行為差誤(具體的事實錯誤中的行為差誤)。

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因行為差誤,而誤中乙。按照法定符合說,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實例:伍某某欲打其叔誤打其父案。

伍某某因酒后與其叔父發生爭吵,取一大棒朝他叔父猛力打去,未擊中其叔父,卻將正在與其叔父說話

的父親打死。

(2)非同類行為差誤(抽象事實錯誤中的行為差誤)。

如意圖毀壞財物而誤中人或者意圖槍擊人而誤中貴重財物,可以按照想象競合犯處理,擇一重處罰。

如果意圖槍殺甲而誤中乙致其輕傷,想象競合犯,按故意殺人罪(未遂)定罪處罰。

應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與客觀事實分別認定。

3.行為錯誤

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行為性質錯誤,常見的是“假想防衛.”、“假想避險”。

盡管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危害結果,但行為人主觀上無犯罪故意,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有過失的,按

過失犯罪處理;無過失則屬于意外事件。

案例:對男女青年在公園游玩,有兒個流氓對女青年加以調戲,后男青年與流氓打斗起來。在公園值

勤的便衣警察發現后,在沒有亮明身份的情況下抓住男青年,男青年認為其是流氓的同伙,將其打傷。后

本案起訴到法院。

分析:

原則上不能成立故意犯罪,男青年只有防衛的意圖,沒有傷害犯罪的意圖。因男青年與流氓扭打時,警

察上前并沒有亮明身份且身著便衣,使男青年很自然的認為是流氓的同伙,所以本案屬于不可預見的原因

造成,屬意外事件。

二是方法或手段錯誤

如誤把假藥當毒藥來毒殺他人,按犯罪未遂處罰。不能犯未遂。

4.因果關系的錯誤。

因果關系的錯誤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行為人的行為沒有發生結果,但行為人自以為發生了結果,構成犯罪未遂。

第二種情況是發生了某種結果,行為人自以為沒有發生,也不以行為人的認識為轉移,成立犯罪既遂。

第三種情況是結果確實發生了,行為人對導致結果的原因有誤解。這種情況不影響定罪,也不影響既遂

的成立。

犯罪客觀要件

一、犯罪客觀要件的要素:

包括具體要件或者是要素。

1.犯罪行為(危害行為)

2.行為的結果

3.行為的對象

4.行為的手段和方法

5.行為的時空條件

把要件分為必耍要件和選擇要件。

必要要件是指任何一個犯罪所必須要求的要件(要素)是必要要件。

選擇要件是指行為之外的要件都屬于選擇要件。

行為是任何犯罪構成所必須具備的。

結果:有的罪有結果的要求,有的罪沒有結果的要求。如一些危險犯定罪的要求是只要造成這種發生危

險就可以。

二、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識支配之下的行為,無意識的舉動和非意識支配下的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行

為。

客觀上分為兩種基本形式:作為與不作為。

持有型形犯罪: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幣罪,通說上認為是作為的犯罪

行為。持有型形犯罪還帶有繼續犯或持續犯特點。

重點把握不作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條件。

不作為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

1.行為人有作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具有特定性、法律性

2.不作為構成犯罪義務的來源包括:

(1)法律的規定;可以是刑事法律規定,也可以是非刑事法律規定,如遺棄罪、偷稅罪

(2)職務上、業務上的要求;

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履行相應職責的義務,值勤的消防人員有消除火災的義務等等。

注意:行為人必須在履行職務或者從事業務的活動中才會產生本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主要指合同行為

例如,合同行為、自愿接受行為等可能導致行為人負有實施定積極行為的義務。

(4)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

這是指由于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使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處于危險狀態時.,行為人負有的排除危險或者防

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積極義務。(先行行為乂叫前行行為)

例如,成年人帶著兒童游泳時,就負有保護兒童生命安全的義務。

先行行為是否包括犯罪行為,在理論上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先前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即犯罪行為

引起危險也能成為義務來源;另種觀點認為,先前行為不包括犯罪行為,否則會使絕大多數罪演變為

數罪。

先前行為是否包括無過錯行為,無過錯行為導致了危險,先前行為應當包括無過錯行為。例如,小孩在

麥垛中玩被插中。

2.行為人能夠履行該特定法律義務而不履行

法律規范與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夠展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而不會強求不能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至

于行為人能否履行義務,則應從行為人履行義務的主觀能力與客觀條件兩方面進行判斷。

三、不作為犯的理論分類:純正(真正)的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真正)的不作為犯

純正的不作為犯或真正不作為犯,即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

如,偷稅罪、遺棄罪、丟失槍支不報罪、屬于純正的不作為犯。

不純正的不作為犯或不真正不作為犯,即行為人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通常作為形式的犯罪。

如,故意殺人罪。

在過去有一案例引起爭議比較大,如妻子要自殺,丈夫不救助,置之不理,丈夫能不能構成不作為的犯

罪。在實務中,有的定罪,有的沒有定罪,定罪的情況妻子自殺是由于丈夫的某種過錯行為所導致的。

區分作為與不作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不作為概念的確立,有利于合理確定犯罪范圍,正確區分罪與

非罪,在許多情況下,也有利了區分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

四、危害結果的意義

1.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

2.區分犯罪形態的標準之一。

3.影響量刑輕重的因素之

危害結果的類型劃分:

有的罪是以發生結果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

有些罪是以發生結果的危險作為犯罪既遂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刑法修正案把這個罪作了修改,修改最重要的是把這個罪由“結果

犯”修改為“危險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構成犯

罪。

只要有實施行為而不要求發生結果的犯罪行為,行為實施完畢,犯罪既遂的,這類犯罪稱為行為犯。

結果加重犯,刑法在基本的犯罪構成之外規定了要加重處罰的結果,按照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要加重處

罰。所以,結果加重犯只能是法定的,也就是刑法分則有明文規定的。還要注意行為人對這種加重犯的處

罰結果通常是過失。但是,有些罪也有故意的。

五、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

1.條件說的判斷標準與實例

2.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關系

注意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因果關系只是負刑事責任的客觀條件之、有因果關系未必都要負刑事責任。

如果沒有罪過或者不具備主體資格,即使有因果關系也不負刑事責任。

3.因果關系的中斷

注意:介入的因素是異常的因素,也是行為人無法預料的因素。

下列關于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2003年考題多選41)

A.甲欲殺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壞其汽車的剎車裝置。女友如駕車外出,15分鐘后遇一陡坡,必定會墜

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將汽車開出5分鐘后,即遇山洪暴發,泥石流將其沖下山摔死。死亡結果的發生

和甲的殺害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B.乙欲殺其仇人蘇某,在山崖邊對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傷昏迷。乙以為蘇某已經死亡,遂離去。但蘇

某自己醒來后,剛邁了兩步即跌卜.山崖摔死。蘇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C.丙追殺情敵趙某,趙狂奔逃命。趙的仇人郝某早就想殺趙,偶然見趙慌不擇路,在丙尚未趕到時,即

向其開槍射擊,致趙死亡。趙的死亡和丙的追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D.「持上膛的手槍闖入其前妻鐘某住所,意圖殺死鐘某。在兩人廝打時:鐘某自己不小心觸發扳機遭槍

擊死亡。鐘的死亡和丁的殺人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使丁對因果關系存在認識錯誤,也構成故意殺人

罪既遂。

答案:ABCD

六、行為對象

在刑罰分則中如果有特別規定,要注意它的特別規定。如侮辱國旗、國徽罪,行為對象是國旗和國徽;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行為對象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強奸罪,行為對象是婦女。

客觀要件中的行為手段或者方法,要注意有些特別規定。如,強奸罪、搶劫罪、劫持航空器罪等手段都

是要求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

客觀要件中的行為的時空條件、如非法捕獵罪,非法捕撈罪,都是作為定罪要件的。而有些情況下,時

空條件是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如搶劫罪中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入戶搶劫,對于地點的要求,不是

對搶劫定罪的要件,而是屬于搶劫罪加重處罰的情節。

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一、主體必須二人以上

1.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2.共同犯罪中的自然人與單位均須具有犯罪主體資格。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不具犯罪主體資格的單位,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

主體。

3.單位犯罪屬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犯罪;(2)個單位和個自然人共

同犯罪。但個單位犯罪中的單位與其直接責任人員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層意思

1.各個共同犯罪人對該罪都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但沒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內容的,

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如一個以殺人意圖、另一個以傷害意圖進行的共同行兇行為。

2.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意思聯絡。在同時同地即便各自進行了相同的犯罪行為,如果行為人之間沒有

共同的故意犯罪意思聯絡,不能形成共同犯罪。

三、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

共同犯罪行為從分工來講,包括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有的人認為還包括共謀行

為;從行為基本方式來看,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應當特別注意以下不認為是共同犯罪情況:

(一)間接正犯不成立共犯(共同犯罪主體不適格)

間接正犯乂稱為間接實行犯。所謂間接正犯,是指把他人當作犯罪工具利用的情況。

間接正犯主要有兩種情況: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包括未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和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犯罪。例

如,唆使不滿十四歲的人去殺人、傷害;利用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盜竊、搶奪或綁架。但利用限

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的,應當成立共犯。

2.利用無辜者、不知情者實施犯罪。例如,利用無辜者、不知情者實施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被利用的

人可能是無辜的,也可能有其他犯罪故意或者過失。

如曾經考過一個例子:甲把頭痛粉告訴乙說這是海洛因幫我去賣掉,乙幫甲賣掉了,賣完之后錢兩個人

分了。這種情況如何處理?(販賣毒品罪未遂)

(-)共同過失造成同一損害結果的,不構成共同犯罪

刑法25條明確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

的罪分別處罰。各類重大責任事故方面的犯罪即是這方面的例證。

司法解釋的例外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

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三)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

所謂同時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時同地加害同一對象或實施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如趁火打劫的例證。

(四)先后實施的相關故意犯罪行為,彼此沒有主觀聯系的,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將被害人打傷在地,乙路過,將與白己有仇的被害人用刀扎死。

(五)故意犯罪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共同造成同?危害結果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如:監管人員甲某失職,罪犯乙某乘機脫逃,不成立共犯。甲某可以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乙

某構成脫逃罪。間接正犯中“借刀殺人”的案件也存在這種情況。

(六)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窩贓、銷贓行為不以共犯論處,但如果事先有通謀的就以共犯論處。

判斷事先事后的標準為犯罪是否既遂。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前加入的,應當按照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除外之外,洗錢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也應當作上述相同的理解。

(七)“過限”行為不能認為構成共同犯罪。

過限行為是指在共同犯罪的過程中,其中有共同犯罪人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圍的犯罪行為。過限

行為,由過限行為人單獨承擔責任,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承擔過限行為責任。

例證:

1.在共同實施傷害罪的過程中,實施了過限的殺人行為。

2.在盜竊、搶奪犯罪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轉化為搶劫罪。

3.在盜竊犯罪過程中,實施了過限強奸行為。

4.在非法拘禁他人行為過程中,實施了過限的綁架勒索行為。

5.教唆他人重傷被害人,但被教唆人實施了搶劫行為。

(八)片面共犯

所謂片面共犯,又稱單面共犯,主要是片面地幫助他人犯罪,而被幫助者并不知情。按照傳統的刑法理

論,片面共犯不能成為共犯,但現在理論界很多人肯定片面幫助犯作為共犯處理。

假想案例:甲追殺乙,在追殺的過程中,丙發現乙快要跑掉了,在前面設置了一個陷阱和一個障礙,把

乙絆倒或者掉入陷阱中,然后甲追上乙,把乙給殺害了。

分析:在此案件中,丙就是片面共犯的問題。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與任意的共同犯罪(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

這是從刑法分則是否明文規定犯罪主體的必須有二以上才能構成的角度進行的分類。

1.必要共犯,是指法律規定其犯罪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的犯罪。聚眾性犯罪是常見的必要共犯,如聚眾

哄搶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武裝叛亂、暴亂罪,聚眾持械劫獄罪,組織越獄罪。還有一些集團性的犯

罪屬于必要共犯,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任意的共犯。

二、事先有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作的分類。

這里的“事先”,是指著手實行犯罪之先。在著手實行之前就預謀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屬于事先

通謀;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后、既遂之前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無通謀的共犯。

三、簡單共犯和復雜共犯

這是根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類。

簡單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實行犯的共同犯罪,又被稱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實行犯;復雜共

犯,則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實行犯外還有組織、教唆或者幫助分工的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這是根據有沒有組織形式所作的分類。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犯罪集團乂分為兩類,?種是普

通犯罪集團,即其他的以犯罪為目的,而組織起來的相對穩定的犯罪組織。如搶劫集團、強奸集團、販賣

毒品集團、走私集團、盜竊集團。“犯罪團伙”或者“團伙犯罪”不是刑法所規定的概念。

一種是特殊的犯罪集團,也就是刑法把組織、領導、參加這種犯罪集團的行為本身規定為一種犯罪的犯

罪集團。刑法分則規定了三種特殊的犯罪集團的犯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這三種特殊的組織首先應

當具備刑法規定的一般犯罪集團的所有特征,還有特殊性。

共同犯罪人分類和刑事責任

共犯的分類標準:國外刑法通常按分工進行分類,分為正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我國刑法主要

按共犯作用進行的分類,適當考慮了分工。按此標準將共犯成為四類。

一、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主犯包括兩種人: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就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人;

2.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要的實行犯。

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

主犯的刑事責任,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

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的種類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根據刑法的規定,從犯有兩種人:

1.次要的實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他們沒有參與犯罪的實行,但對于參加其他共同犯罪的實行人起著幫助的輔助

作用。

從犯的刑事責任: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如,在財產犯罪中,搶劫、盜竊、搶奪這類犯罪中,主犯對成員組織指揮的,是對他組織的全部數額負

刑事責任。

注意財產犯罪當中主犯與從犯犯罪數額的認定和量刑幅度的確定。

三、脅從犯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四、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教唆犯的成立有兩方面的要件:1.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2.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注意:

1.教唆的內容應當是特定的;教唆的必須是犯罪的行為。

2.教唆對象也應當是特定對象,教唆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是間接正犯,不能成立教唆犯。

3.教唆對象通常是本無該犯罪故意的人,但強化他人犯罪意志的行為也可能構成教唆犯。

4.教唆的教唆(間接教唆)應當按照教唆犯處罰。

如,甲找乙把被害人殺掉。

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

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一般原則: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處罰:如

果起次要作用的,按照從犯處罰。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應按主犯處罰。

2.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沒有犯所教唆

的罪,通常是指被教唆人沒有著手實行所教唆的犯罪行為。

3.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行為人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并且該人乂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教唆者是間接實行犯,不是

教唆犯。對教唆者不應適用從重處罰的規定。

教唆犯的罪名。教唆犯雖然有獨立的犯罪性,但是它不是一個罪名。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其所教唆的

犯罪定罪處罰。

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

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態

主要是把握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問題。尤其是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了犯罪的情況。

基本原則:共同犯罪中共犯中止的仃效性不僅僅表現在停止白己的共同犯罪行為,還必須有效阻止其他

共同犯罪人完成犯罪(即阻止其他共同犯罪的實行犯達到既遂)

1.實行犯要成立中之不僅要停止自己的行為,還必需有效阻止其他實行犯實行既遂。

例如甲、乙、丙強奸、猥褻婦女案。

案例:甲乙丙三人共使用爆力的手段劫持名青年婦女,把這名婦女劫持到自己租的房子中,三人輪奸

強奸這名婦女,其中甲實施了強奸行為,而乙和丙沒有實施強奸行為,但實行了其他行為。案件如何處理?

分析:如果乙和丙兩個人沒有奸淫的行為,放棄了強奸奸淫行為,而是采取了其他方式,能否構成強奸

罪的中止?作為甲前面是強奸,后面還參與了強制威脅的行為。乙和丙放棄了強奸的行為,也不能視為強

奸罪的犯罪中止,原因在于他們參與了強奸罪犯罪的實行行為。甲乙丙三人都共同參與了這種手段的行為。

在奸淫的行為過程中,乙和丙盡管放棄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為甲的強奸犯罪行為已經既遂。因此,對

丁乙應當按照強奸犯罪的犯罪既遂定罪處罰。甲乙丙都構成強奸罪的既遂。在此案件中丙可能沒有被抓獲,

甲乙兩個人構成強奸罪的共犯。在強奸罪中甲乙的作用不同,甲起主要作用,應該定強奸罪的主犯,乙起

次要作用,應該定一般強奸罪。同時,二人不僅構成強奸罪還構成強制威脅侮辱婦女罪的共犯。

2.教唆犯和幫助犯要成立犯罪中止,不僅要撤回自己對實行犯的教唆或幫助,還應當有效組織實行犯完

成犯罪既遂。

例如:甲雇兇殺人案:乙幫助搶劫案。

甲找乙說把與他有仇的人都給滅了,殺了那個被害人。讓乙去幫忙組織人,乙找到社會上的一些人,找

了幾個人作兇手,答應出資10萬元,甲先付了2萬元給乙,乙拿著2萬元找人,把被害人的情況住址告

訴了這些人,后來甲中途變了,甲不想作這件事了,甲告訴乙說這件事不干了,撤回,錢也不要了,但是

這件事絕對不能干。乙找不到人就此把事放下,后來這幾個兇手找到被害人把被害人殺害。作為甲不能成

立犯罪中止。

還有,作為幫助犯,幫助他人搶劫的,甲乙丙三人預謀去搶銀行。甲乙兩人負責去搶,乙負責開車接應。

按照分工甲和乙進去搶劫,但是丙車開到中途時,在路上看到有警車心理害怕,覺得殺頭的事不能干,然

后開車回去了,放棄了。盡管把自己幫助行為撤回了,似乎還有效,但是,實際在共同犯罪中,案件不具

備有效性。在他們被抓獲的情況下視為有效性。

3.部分共犯中止行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對中止者本人屬于自動放

棄犯罪并有效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對于其他共同犯罪人而言,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達既遂。對

其他共同犯人就應當分別情況按犯罪預備或者犯罪未遂處罰。

例如,甲教唆殺人案,甲、乙共謀劫機案。

案件:被告人甲劫持航空器到臺灣,想在去臺灣之前把有矛盾的小姨子給殺了,邀約了乙,甲乙兩個人

商量把小姨子殺了后,劫機到臺灣去。兩個人準備了作案工具、殺人的工具、買好了機票,但是乙在之前

的一天,告訴了他的小姨子,說某某想殺害你,他的小姨子知道后,然后,小姨子勸說他讓它別跟著干,

然后兩個人一塊去投案自首,投案自首后,根據乙所提供的線索把甲抓獲了。此案件甲乙該如何處罰?(涉

及了共犯的停止形態問題:甲構成犯罪預備;乙構成犯罪中止,應當免除處罰。)

不僅停止了自己的行為,而且有效阻止了甲的共同犯罪的實行和完成,所以,乙成立犯罪中止,而甲的

停止行為不是意志以內的原因,而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抓獲,所以甲不成能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預備,

不能說成立犯罪未遂。

二、身份犯與非身份犯所構成的共同犯罪

身份犯,作為單個人必須具備特殊的身份才能構成這類犯罪,貪污罪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

位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人員。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從總則與理論上講,非身份犯是可以構成身份犯所構成的犯罪的共犯的,但是,前提條件是利用了實行

犯的身份來實施犯罪。

作為教唆犯沒有身份的限制。可以唆使身份犯實施,應該成立共犯關系。所以身份犯與非身份犯是可以

成立共犯的。同時,身份犯與非身份犯所構成的特殊情況,主要是分則所要把握的,一個是刑法規定,內

外勾結、伙同貪污的;受賄罪中很多不具有這種身份。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釋規定的,公款的使用人如果

支持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所挪用公款的,按照挪用公款的共犯定罪處罰。類似這些規定,都是身份犯和非身

份犯所規定的構成的共同犯罪。

三、部分行為、整體責任原則

在共同犯罪中尤其是簡單犯罪中,僅僅是其中的部分行為,共同犯罪是一個整體,共犯中的任何?個行

為人盡管實施的只是共同犯罪當中行為的一部分,也應該對它的整個的共同犯罪的行為及其后果承擔刑事

責任。

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傷害被害人,把被宓人打成重傷。甚至在傷害的過程中致人死亡,打的過重,

搶救無效死亡。但是致命的?擊不清楚。此案件如何處理.?

分析:他們有共同傷害的行為,有共同的傷害罪的故意,盡管在傷害中的作用不同,但是,參與了故意

的實行行為的一部分,他就要對整個共同犯罪行為及其后果承擔刑事責任。全案都應按故意傷害罪。如果

致人重傷,按重傷量刑,如果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死亡量刑。(體現部分行為、

整體責任原則)

四、刑法分則關于共犯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特別法條優于一般法條的適用)

如煽動國家罪、煽動國家政策罪本來是教唆行為。

如組織賣淫罪。(分則的特殊規定)

般參加阻礙解救,要根據情況。

實質的一罪

一、實質的一罪

(-)繼續犯

所謂的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為與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繼續或

持續之中的情況。最典型的就是非法拘禁罪。此外,常見的繼續犯還有: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幣罪,窩贓罪,窩藏毒品毒贓罪等;重婚罪等。

繼續犯的特點就在于既遂以后,不法狀態與其仍在繼續犯罪行為之中。這個特點實際上是相對于狀態犯

而言的。狀態犯較為常見,如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都屬于狀態犯。這類犯罪既遂以后,盡管不

法狀態存在,但是犯罪行為已經結束了,即犯罪既遂犯罪行為同時結束,最典型的是盜竊罪。

繼續犯的意義:繼續犯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繼續犯的行為在繼續期間,都認為是犯罪

發生的時間。

(二)想象競合犯

1.想象競合的概念

想象竟合犯就是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

想象競合犯或稱想象的數罪,常見的例子如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既觸犯了盜竊罪,又觸犯了破壞電

力設備罪,一行為犯了兩罪,這個就是想象的數罪。盜竊罪使用中的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是常見的想

象競合犯。

2.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3.想象競合犯與數罪的區別:要點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例如,盜竊既遂后,為了破壞現場或者為了泄憤

報復而又故意毀損數量較大財物的,是數行為,應當二罪并罰。

4.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的區別。所謂法條競合犯,是指一行為觸犯數法條,而數法條之間存在著包容

的情況。法條競合犯的本質是法條之間存在著競合(包容)的關系。導致?行為本來只犯了?罪卻觸犯數

法條。對于法條競合犯適用法律的規則是特殊法條優先了一般法條的適用。如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有詐

騙罪,之外還有金融詐騙的規定。包括集資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保險詐騙、貸款詐騙、信用

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有價證券詐騙8個金融詐騙罪。此外,還有合同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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