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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匯添富中證10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錯誤!未定義書簽。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錯誤!未定義書簽。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錯誤!未定義書簽。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錯誤!未定義書簽。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錯誤!未定義書簽。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錯誤!未定義書簽。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錯誤!未定義書簽。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錯誤!未定義書簽。

九、基金收益分配........................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基金信息披露........................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一、基金費用..........................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五、禁止行為..........................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七、違約責任..........................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錯誤!未定義書簽。

二十、其他事項..........................錯誤!未定義書簽。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錯誤!未定義書簽。

鑒于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擬募集發行匯添富中證10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匯添富中證1000指數增強型證券

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匯添富中證1000指數

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匯添富中證10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匯添富中證10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

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基金管理人

名稱: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北京東路666號H區(東座)6樓H686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外馬路728號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132,724,224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

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

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X港股通

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

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

券、地方政府債券、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其他經中

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X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資產支持證券、債

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含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X貨幣

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

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還可根據法律法規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其

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

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現

金或投資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

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投資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

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托管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項下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

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

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托管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項下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

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

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

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

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托管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項下的全部開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托管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項下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

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I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

式回購)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

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

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6.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

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

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7.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8.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個月內日

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歸為流動性受限

資產;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3、18以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標的

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

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8項規

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以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

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以后的規定為準。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

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

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

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

金托管人協商解決。若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對手名單,則視同可與所有交易對

手進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

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

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

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

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

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

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

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

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

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若法規有新規定的

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會

批準。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

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

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

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

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

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

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并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

整。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

括但不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

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

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

進行及時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篙兄。

(4)信息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

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

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組

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

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組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A)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

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組正,并將組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蟄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組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組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

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組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

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

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扣收交易費、結算費

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1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

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

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

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

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

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

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應于托管產品清盤后及時完成收益兌付、費用結清及其他應收應

付款項資金劃轉,在確保后續不再發生款項進出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

發出銷戶申請。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

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

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賬戶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彳寺托管產品啟始運營后,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中扣還基金管

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

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交收

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以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簽署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執行。

5.賬戶注銷時,由基金管理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關規定,委托有交

易關系的證券公司負責辦理。銷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將相關證明提供至基金

托管人。賬戶注銷期間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應予以配合。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

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

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

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

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

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雙方約定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資

產不承擔任何責任。

(A)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

于法定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

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

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

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

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

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

銷或更改對被授權人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

被授權人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

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銀行間交易成交后,及時將通知單、相關文件及劃款指令加

蓋印章后發至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臺交易匹配及資金交

收事宜。如果銀行間結算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并將指令所載簽字和印鑒與授權

文件進行表面真實性及權限范圍核對,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

誤,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盡量于劃款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并確認。對于要

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30之后發送的,

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

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保證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

將視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對新股申購網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

在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將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指令發送

時間最遲不應晚于T日上午10:00。對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實行T+0

非擔保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日14:0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包括賠償在該市場引起其他托管客戶交易失敗、賠償因占

用結算參與人最低備付金帶來的利息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

指令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

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

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

并加蓋業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過錯,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并對基金財產或投

資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

權文件以傳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

新的授權文件在傳真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

的授權文件正本與傳真件內容不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

管人更換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

(A)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

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杳,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

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負責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依據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請辦理接收結算

數據手續。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所選

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將該等情況及基金交易單元號、

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

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托管人、期貨公司三方一同就期

貨開戶、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簽署《期貨投資托管操作三方備忘錄》。

本基金參加股票期權交易前,應當按照現有證券賬戶開立方式向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新開立一個普通證券賬戶,基金管理人負責將該證券賬

戶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由相應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為本產品開

立衍生品合約賬戶后,再通過該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參與股票期權交易。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托管

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如投資港股通,還需簽訂《證券投資基金港股通結算補

充協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

任。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規定,在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限額進行

重新核算、調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調整最低結算備

付金、結算保證金當日,在賬戶資金報告中反映調整后的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

金。基金管理人應預留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并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確定的實際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數據為依據安排資金運作,調整所

需的現金頭寸。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內資金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辦理;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過錯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賠償;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單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

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市場操作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及質押

券欠庫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在預清算結束后應通

知基金管理人預透支和預欠庫事項,基金管理人應保持聯系方式暢通,后續補繳

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資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T日日終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完成T+1

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資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資金頭

寸不足,基金管理人應在T+1日上午12:00前補足透支款項,確保資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規定備足資金頭寸,影響基金資產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與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級清算,由此給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及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規定,基金管理人在進行融資回購

業務時,用于融資回購的債券將作為償還融資回購到期購回款的質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債券回購交收違約或因折算率變化造成質押欠庫,導致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欠庫扣款或對質押券進行處置造成的投資風險和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

實行場內T+0交收的資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關規定流程執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

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

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

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

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

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

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

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

應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

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

則,每日(T日:資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

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

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

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1日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T日12:00之前劃往

基金清算賬戶。

(五)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金

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的

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

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七)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并將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

行賬戶指定為唯一回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將存款投資本息劃往

任何其他賬戶。

(2)存款銀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單方面提出的對存

款進行更名、轉讓、掛失、質押、擔保、撤銷、變更印鑒及回款賬戶信息等可能

導致財產轉移的操作申請。

(3)約定存款證實書的具體傳遞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資金劃轉過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銀行過渡賬戶的,存款銀行須保證資金在

過渡賬戶中不出現滯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基金托管人負責依據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存款投資合同/協議、投資指令、支取通知等有關文件辦理

資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接收、保管與交付,切實履行托管職責。基金托管

人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真偽的辨別,不承

擔存款開戶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因發生逾期支取、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利息損失及逾期支取手續費。

4.對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基金托管人應確

保安全保管;對未按約定將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基金托管人應向基金管理人進行必要的催繳和風險提示;提示后仍不將相關實物

憑證送達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職和盡責,基金托管人可視情況采取必

要的風險控制措施:(1)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于實物憑證未送達集中度較高的

存款銀行,主動發函基金管理人盡量避免在此類銀行進行存款投資;(2)在定期

報告中,對未按約定送達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實物憑證信息進行規定范圍信息披露;

(3)未送達實物憑證超過送單截止日后30個工作日,且累計超過3筆(含)以

上的,部分或全部暫停配合基金管理人辦理后續新增存款投資業務,直至實物憑

證送達基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實物憑證未送達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劃回托管賬戶

的,以及因發生特殊情況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書面說明并重新承諾送單截止時

間的,可剔除不計。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

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

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

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

股票期權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

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

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②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④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

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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