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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設法規概論1.1建設法規概述

1.2建設法規體系1.3

建設法規的實施1.4

建設法律責任

建設法規: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旨在調整國家機關、社會機構和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1建設法規概述1.1.1建設法規的概念及調整對象1.1.1.1建設法規的概念

建設法規是調整建設活動各方面關係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建設法規覆蓋面廣,涉及到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的基本建設活動領域,是運用綜合的手段對行政的、經濟的、民事的社會關係加以規範調整的法規,其主要的法律規範性質多數屬於行政法或經濟法的範圍。國家立法機關頒發的調整建設活動的法律規範及相關的法律規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檔;國家頒發的調整建設活動的行政法規有《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條例》、《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等許多規範性檔;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規範建設活動的規章包括建築工程品質管理、建設市場管理、建設活動主體資質管理、建設活動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城市建設等方面約400多個規範性檔。建設活動的內容包括建設工程的計畫、立項、資金籌措、設計、施工、工程驗收等。建設活動的行政管理關係是國家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1.1.1.2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

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建設行政管理關係以及與之密切聯繫的建設經濟協作關係。1行政管理關係

它包括兩個相關聯的方面:一方面提供指導、協調與服務;另一方面檢查、監督、控制與調節。2經濟協作關係

這種經濟協作關係是平等、自願、互利的橫向協作關係,是通過法定的合同形式來確定的。民事關係是指從事建設活動而產生的國家、社會組織、公民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主要包括建設活動中發生的有關自然人的損害、侵權、賠償關係;建設領域從業人員的人身和經濟權利保護關係;房地產交易中買賣、租賃、產權關係;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導致的拆遷安置關係等。3民事關係

1行政隸屬性

建設法規必須要採用直接體現行政權力活動的調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為主的方法調整建設活動的法律關係。調整方式包括:授權命令禁止許可免除確認計畫撤銷1.1.2建設法規的特徵2經濟性建設活動直接為社會創造財富,為國家增加積累,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強大支柱。3政策適時性建設法律必須適應建設形勢的客觀需要。國力較弱:限制壓縮;國力較強:鼓勵扶持4技術性必須保證建設產品的品質可靠和安全性。1.1.2建設法規的特徵

所謂建設法規體系,是指已經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和建設部門規章構成的一個相互聯繫、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框架結構。

廣義的建設法規體系還包括地方性建設法規和建設規章。1.2.1建設法規體系的概念1.2建設法規體系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發佈的屬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範圍的各項法律。建設法律在建設法規體系框架中位於頂層,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設法規體系的核心和基礎。

1.建設法律

指國務院依法制定並頒佈的屬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範圍的各項法規。建設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於建設法律。

2.建設行政法規

3.建設部門規章

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依法制定併發布的規章,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併發布的規章,其地位和效力低於建設行政法規。指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併發布的建設方面的法規。

4.地方性建設法規

5.地方性建設規章

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城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並頒佈的建設方面的規章。1.2.2建設法規的構成國家制定或認可,國家強制性保證實施的,國家建設管理機關從宏觀上、全局上管理建設業的法律規範。具有以下特徵:(1)強制命令性(2)非對等性(3)靈活性

1.建設行政法律

1.2.2建設法規的構成國家制定或認可,國家強制性保證實施的,體現人民意志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建設行為關係行為準則的法律規範。具有以下特徵:(1)平等有償性(2)範圍選擇性(3)相對穩定性

2.建設民事法律

1.2.2建設法規的構成國家制定或認可,國家強制性保證實施的,工程建設勘察、設計、規劃、施工、安裝、檢測、驗收等的技術規程、規則、規範、條例、辦法、指標等規範性檔。具有以下特徵:(1)科學性(2)系統性(3)穩定性

3.建設技術法規

建設法規的實施是指執法、司法和守法等三個方面,是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社會組織、公民實現建設法律規範的活動。1.3建設法規的實施1.3.1建設行政執法

建設行政執法,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被授權或被委託的單位,依法對各項建設活動和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執行行政處罰的行為。

具體包括:①建設行政決定,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命令和行政獎勵;②建設行政檢查,包括實地檢查和書面檢查;③建設行政處罰,包括財產處罰、行為處罰和懲戒;④建設行政強制執行。1.3.1建設行政執法

建設行政司法是指建設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行政調解、行政復議和行政仲裁,以解決相應爭議的行政行為。1.3.2建設行政司法1.3.2.1行政調解指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以法律為依據,以自願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等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互諒達成協議。1.3.2.2行政復議指在相對人不服行政執法決定時,依法向指定的部門提出重新處理的申請。1.3.2.3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第三者身份,依照法律、法規和協議,按照法定程式對特定的民事、經濟的勞動爭議居中調解,進行有約束力的裁決活動。1.3.2建設行政司法從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注意及時學習建設法規,正確理解法規條文,按照法規的要求規範建設行為,不得違反。1.3.3建設法規的遵守1.4建設法律責任1.4.1法律責任的概念與特徵也稱違法責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國家公職人員因違反法律而應依照法律承擔的法律後果。其特徵包括:(1)法律責任具有法定性(2)引起原因是法律關係的主體違反了法律(3)法律責任大小與違反程度相適應(4)必須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和部門認定1.4.2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並非每一個違法行為都要引起法律責任,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違法行為才能引起法律責任。1.一般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發生(2)存在違法行為(3)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4)違法者主觀上有過錯以上四個構成要件是互相聯繫、互為因果的必然關係。1.4.2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2.特殊構成要件(1)特殊主體:違法者必須具備一定身份和職務(2)特殊結果:要求後果嚴重、損失重大(3)無過錯責任:反映補償性而不具制裁意義(4)轉承責任:法律責任由第三人承擔以上四個特殊構成要件並非有機結合在一起,而是同一般要件結合,構成法律責任。1.4.3法律責任的種類1.民事責任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違約責任:行為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2)侵權責任:行為人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權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稱和自然人的人身權時所應承擔的責任。(3)承擔方式:停止侵害、返還財產、回復原狀、修理更換、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1.4.3法律責任的種類2.行政責任(1)公民和法人因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承擔方式: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拘留、沒收、停業整頓、吊銷執照等。(2)國家工作人員因違反政紀或在執行公務時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承擔方式: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1.4.3法律責任的種類3.經濟責任經濟法主體因違反經濟法律和法規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於經濟法律關係包含了行政、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因此,其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4.刑事責任犯罪主體因違反刑法的規定,實施了犯罪行為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承擔方式是刑事處罰。1.延誤工期工期:完成一定品質的建築產品的時間。(1)因勘察設計單位引起的(2)因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3)因發包方(業主或建設單位)引起的(4)因意外事件延誤工期造成損失的1.4.4建設活動中的法律責任1.4.4.1違約責任2.產品品質不合格品質:建築產品的適用性能、安全性能等的要求。(1)因勘察設計單位引起的(2)因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3)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3.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工程結算1.4.4建設活動中的法律責任1.勘察設計中的侵權責任勘察設計單位侵犯他人專利權、發明權、版權等。2.施工中的侵權責任(1)根據損失分類:財產損失、人身傷害(2)根據常見情形:a.因產品品質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b.在公共場所施工,沒有明顯標誌和安全措施c.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上的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1.4.4建設活動中的法律責任1.4.4.2侵權責任1.行政管理機關承擔的責任(1)違反工商管理法規(2)違反稅收法規(3)違反其他行政管理法規,如環境保護法規、城市建設法規、財政法規等1.4.4建設活動中的法律責任1.4.4.3行政責任2.1城市規劃與村鎮建設法規概述1城市規劃的概念

城市規劃是城市政府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生產要素、空間佈局、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2.1.1城市規劃與城市規劃法概述2.1.1.1城市規劃

2城市規劃區

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和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控制的區域,必要時還應包括現有城市行政區域發展需要調整與擴大的部分區域。2城市規劃的作用

城市規劃是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據,是保證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開發經營活動協調進行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手段。以城市規劃為依據,指導城市建設和管理。在城市建設和發展進程中,城市規劃起重要的龍頭作用。1城市規劃法的概念

城市規劃法是指調整城市規劃制定、實施和管理過程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城市規劃法廣義的城市規劃法2.1.1.2城市規劃法

2城市規劃法的主要內容

《城市規劃法》共6章,46條。主要包括:總則,它規定了城市規劃法的任務、適用範圍、城市和城市規劃區的內涵和外延、城市發展方針、城市規劃編制實施的基本原則、城市規劃管理體制以及公民對城市規劃的權利和義務;城市規劃的制定;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城市規劃的實施;法律責任等內容。3城市規劃的方針和原則

《城市規劃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佈局。”

城市規劃是百年大計,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必須符合我國國情,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係,要使規劃具有一定彈性,留有一定餘地。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貫徹勤儉建國的辦事方針。4城市規劃管理體制

全國的城市規劃工作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村莊和集鎮規劃是指為了加強村莊和集鎮的建設管理,改善村莊和集鎮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節約和合理使用農村土地,保護耕地,協調村莊和集鎮空間佈局和具體安排。村莊和集鎮規劃是村鎮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2.1.2村莊與集鎮規劃法規概述2.1.2.1村莊和集鎮規劃

2.1.2.2村鎮管理法規的基本內容

1993年5月7日國務院第三次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村莊與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該條例共7章,48條。

主要包括:總則;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實施;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以及違反該條例的處罰規則等內容。2.1.2.3《條例》的適用範圍和調整對象

《條例》第2條規定:“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但是,國家徵用集體所有制的土地進行建設的除外。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城市規劃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1.2.4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體制按現行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村鎮建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村鎮建設工作;鄉(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村鎮建設工作。2.2城市規劃的制定1城市總體規劃的任務

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的性質、人口與用地規模、規劃區範圍及發展方向、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系統,處理好遠期和近期建設的關係,指導城市合理發展。2.2.1城市規劃的分類2.2.1.1總體規劃

2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

(1)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2)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範圍。

(3)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佈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的位置。

(4)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佈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幹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5)綜合協調並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佈局。

(6)確定城市河湖水面的治理目標和總體佈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7)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佈局。

(8)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佈局。

(10)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範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11)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辦法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12)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民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規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13)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方法的建議。

(14)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1分區規劃的任務

根據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佈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進一步的規劃安排,為做好下一步規劃打下基礎。2.2.1.2分區規劃

2分區規劃的內容

(1)原則確定分區內土地使用性質、居住人口分佈、建築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標。

(2)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設施的分佈及其用地範圍。

(3)確定城市主、次幹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廣場、停車場位置和控制範圍。

(4)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風景名勝的用地界線和文物古跡、傳統街區的保護範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5)確定工程幹管的位置、走向、管徑、服務範圍以及主要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用地範圍。1詳細規劃的任務

詳細規劃是以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或直接對建設用地作出具體安排和規劃設計。2詳細規劃的分類

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2.2.1.3詳細規劃

(1)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根據城市規劃的建議和管理的需要編制的,用以控制建設用地的性質、規模、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並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2)修建性詳細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針對當前要進行建設的地區編制的,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城市設計是指對城市綜合環境的設計。城市綜合環境設計是以城市總體規劃為指導,與社區規劃環境相協調,與近期開發建設地段的建設專案相配套而進行的具體設計;是詳細規劃的具體實施。城市設計的任務是為人們各種活動創造一定的空間形式的物質環境,其內容包括各種建築(包括雕塑)、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等方面。城市設計必須綜合體現社會、經濟、城市功能、審美等方面的要求。2.2.1.4城市設計

《城市規劃法》第12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h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2.2.2城市規劃的編制2.2.2.1城市規劃的編制許可權

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利生產、方便生活、防災減災合理用地、節約用地2.2.2.2編制城市規劃的基本原則

(1)承擔編制城市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規劃設計資格的規定。

(2)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技術規範標準,並積極採用先進的規劃設計方法和技術手段。

(3)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與現狀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2.2.2.3城市規劃編制的基本要求

(4)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方法,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品質、生活品質和城市景觀的藝術水準。

(5)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並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

(6)編制城市規劃採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品質要求。1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2.2.3城市規劃的審批2.2.3.1城市規劃的審批權限

其他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h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城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2城市分區規劃

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3城市詳細規劃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4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

單獨編制的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由國務院審批其總體規劃的,報國務院審批;其他的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單獨編制的其他專業規劃,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後,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決定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變更和重大調整,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查同意後,報原總體規劃批準機關審批後實施。

2.2.3.2城市總體規劃的局部調整與重大變更2.3城市規劃的實施

城市規劃的實施是指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城市規劃法規和規定,對城市的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按照經過法律程式批準的城市具體規劃設計方案進行統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導和調節城市的各項建設事業有計畫、有秩序、有步驟地協調發展,使經批準的城市規劃設想變為現實。城市規劃經批準後,必須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一書兩證”制度是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制度。

《城市規劃法》第28條規定:“城市規劃經批準後,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公佈。”這樣做的好處是:

(1)便於群眾瞭解

(2)便於群眾參與

(3)便於群眾監督2.3.1城市規劃公佈制度

國家對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專案,特別是大、中型建設專案的建設管理,主要是通過計畫管理與規劃管理來實現的。

《城市規劃法》第30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選址和佈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2.3.2選址意見書制度1建設專案的基本情況

主要指建設專案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採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2.3.2.1選址意見書的主要內容

2建設專案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專案建議書。

(2)建設專案與城市規劃佈局的協調。

(3)建設專案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4)建設專案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5)建設專案對於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按建設專案計畫審批權限實行分級管理。2.3.2.2選址意見書的審批管理

2.3.2.3城市規劃部門的職責

對符合手續的專案,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不得無故拖延。

《城市規劃法》規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和建設的需要,確定建設用地位置、面積、界限的法定憑證。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專案的有關檔,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2.3.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2.3.3.1建設用地的審批

現場踏勘徵求意見提供設計條件審查總平面圖核定用地面積許可證的核發

建設用地審核批準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用地復核。主要是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徵用劃撥的土地進行驗核。

(2)用地檢查。主要是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對建設用地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杜絕違章占地情況的發生。2.3.3.2建設用地審批後的管理

《城市規劃法》第33條規定:“禁止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迸R時用地指由於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許可證方可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2.3.3.3臨時用地的管理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用於確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城市規劃法》第32條規定

2.3.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1)建設申請。

(2)確定規劃設計要求。

(3)方案審查。

(4)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3.4.1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式

(1)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性,保證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2)作為建設活動進行過程中接受監督檢查時的法定依據。

(3)作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城市建設活動的重要歷史資料和城市建設檔案的重要內容。2.3.4.2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作用

(1)驗線。

(2)現場檢查。

(3)竣工驗收。2.3.4.3

建設工程審批後的管理

臨時建設是指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搭建的結構簡易並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設工程或設施。臨時建設應當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臨時建設一般不超過兩年,各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2.3.4.4

臨時建設的管理

1992年12月4日建設部頒佈了《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規劃管理辦法》)。該辦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3.5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規劃管理法規

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並遵守本辦法。2.3.5.1

《規劃管理辦法》適用範圍

(1)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指導工作。

(3)直轄市、市和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2.3.5.2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體制

(1)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投放量應當與城市土地資源、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相適應。(2)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應當與建設專案相結合。(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根據城市規劃實施的步驟和要求,編制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和計畫,包括地塊數量、用地面積、地理位置、出讓步驟等。2.3.5.3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基本規定

(4)保證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有規劃、有步驟、有計畫地進行。(5)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簽訂出讓、轉讓合同。

規劃設計條件包括:地塊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須配置的公共設施、工程設施、建築界限、開發期限及其他要求。

附圖包括:地塊區域及現狀、地塊座標、標高、出入口位置、建築界限以及地塊周圍地區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2.3.5.4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規劃管理2.4村莊與集鎮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村鎮規劃是進行村鎮建設的依據,是村鎮建設的藍圖和指導性檔。所有村鎮都必須制定並實施規劃。

村鎮規劃區,是指村莊、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集鎮的建設及發展需要擴大的區域。2.4.1村鎮規劃的編制1規劃任務

研究確定村鎮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組織村莊、集鎮各項用地,協調村莊、集鎮的空間佈局和具體要求,妥善安排建設專案,以便科學地、有計畫地進行建設,適應農業現代化建設和廣大農民生活水準不斷提高的需要。2.4.1.1

村鎮規劃的任務和編制機關2編制機關

《村莊與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規定:“村莊、集鎮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币虼?,組織編制村莊與集鎮規劃的機關是鄉級人民政府。

(1)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自然條件、資源優勢、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等,統籌兼顧、綜合部署村鎮的各項建設。

(2)從實際出發,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改造與新建的關係,使村鎮建設的規模、速度和標準與集體經濟發展以及農民生活水準相適應。2.4.1.2

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

(3)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充分挖掘原有建設用地的潛力,新建、擴建專案應當儘量利用荒地和劣地,少占或不佔用耕地。

(4)對住宅、生產建築、公共建築、基礎設施進行合理佈局,為發展村鎮商品經濟,提高村鎮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水準創造條件。

(5)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1規劃編制階段

《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村莊、集鎮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編制時要按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進行。這兩個階段是相輔相成的。2.4.1.3

規劃編制階段和內容2規劃編制內容

村鎮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在村鎮範圍內按照生產發展的需要和建設的可能性,確定主要村鎮的性質、發展方向、規模和位置;村鎮之間的交通、供水、供電、郵電、商業、綠化等服務設施的配置;主要公共建築物和生產基地的位置等。

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有:住宅、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基礎設施等各項建設的用地佈局、用地規模,確定有關的技術經濟指標和近期建設專案,以及對重點地段建設作出具體安排。1審批程式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須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2公佈方式村莊、集鎮規劃經批準後,由鄉級人民政府公佈。2.4.1.4

村莊與集鎮規劃的審批1住宅建設用地審批程式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設住宅,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一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2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審批程式2.4.2規劃區建設用地審批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專門規定了對於違法占地進行建設的處罰措施。根據各類不同的違法佔用規劃區內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為,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可依法採取不同的處罰方式進行處罰。2.4.3違法占地與違法建設行為的處罰2.4.3.1

違法占地行為的處罰

依據《條例》有關規定,對於村鎮規劃區內各類違法建設活動進行處罰,不僅是保障村鎮建設工程品質的需要,也是依法管理村鎮建設設計與施工,建立一個良好建設秩序的需要。根據違法建設的性質、影響的不同,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應採取不同的行政處罰手段。2.4.3.2

違法設計、施工行為的處罰2.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文物保護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並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法》)。本法對歷史文化名城及文物保護在城市建設規劃中的地位和保護措施作了詳細規定。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文物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文物較多的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可以設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國家文物的義務。2.5.1文物保護工作管理體制

《文物法》第2章第7條規定: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應當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確定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2.5.2城市規劃中對歷史文化名城及文物保護的措施

(1)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由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佈為歷史文化名城。

(2)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

(3)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

(4)建設單位在進行選址後和工程設計的時候,因建設工程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事先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縣、自治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列入設計任務書。

(5)因建設工程特別需要而必須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遷移或拆除的,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該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3.1工程專案建設程式

工程專案建設程式是指工程專案建設全過程中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法定順序。具體地說,工程建設程式是指對專案的決策、設計、施工到竣工等全過程先後銜接的順序。它是工程專案建設過程的客觀規律的反映。3.1.1工程專案建設程式的概念與性質

主要內容包括:建設專案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規模和工程建設的初步設想;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的設想;資源情況、建設條件的初步分析;建設進度安排;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算。工程專案由計畫部門審批。3.1.2工程建設程式的內容3.1.2.1立項

可行性研究的任務是對建設專案在技術、工程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和可行,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做出方案比較,提出評價,為編制和審批設計任務書提供可靠的依據。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①專案提出的背景,投資的必要性和經濟意義;②需求預測和擬建規模;③資源、原材料、燃料和公用設施情況;④設計方案,包括主要設備選型、單項工程及輔助配套工程的構成等;⑤環境保護、城市規劃、防震、防洪等要求和採取的相應措施;⑥建設工期與進度;⑦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⑧投資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等。3.1.2.2可行性研究設計任務書是確定工程專案、編制設計檔的主要依據,它的主要內容是明確列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點、結論和報送單位意見。建設專案設計任務書需經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大中型專案的設計任務書應附經過評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小型專案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計任務書經批準後,即可列入投資計畫。3.1.2.3編制設計任務書建設用地必須得到縣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應持批準立項的有關檔,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批準權限,向縣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須先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然後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3.1.2.4申請建設用地

勘察設計是對擬建工程進行技術和經濟上的全面而詳盡的安排,是整個工程的決定性環節,是組織施工的依據,任何工程建設專案都必須先勘察設計而後施工。設計過程一般分為兩個階段,即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重大專案和技術複雜專案,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和需要,增加技術設計階段。3.1.2.5編制勘察設計檔工程建設準備的內容包括建設專案計畫安排和工程開工的準備。建設專案應當列入國家計畫。工程專案何時開始建設,必須通過年度計畫來確定。只有初步設計和總概算通過批準並進行綜合平衡後才能列入年度計畫。工程開工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征地與拆遷;施工專案招標與投標;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組織設備、材料訂貨;審核設計圖紙;委託監理、辦理施工許可證等。3.1.2.6工程建設準備組織施工是工程專案建設的實施階段。施工單位應按照建築安裝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進行,要確保工程品質、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必須嚴格按圖施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工程品質監督管理單位要對施工過程及工程品質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對不符合品質要求的,要及時採取措施不留隱患。3.1.2.7工程施工竣工驗收是工程專案建設的最後環節,是全面考核建設成果、檢驗設計與施工品質的重要環節和法定手續。所有建設專案,按批準的設計檔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後,都必須組織竣工驗收??⒐を炇蘸细竦墓こ蹋邪l包雙方應簽訂竣工驗收書,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與結算。施工單位對工程中出現的品質缺陷按《建築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保修和經濟責任3.1.2.8竣工驗收

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制度是指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和資格的單位與個人,才允許在法規所規定的範圍從事一定的建設活動的制度。國家在實行工程建設單位資質認證的同時,實行建築行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許可制度。它包括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營造師、註冊規劃師、註冊風景園林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和註冊估價師等。3.2從業單位資質管理3.2從業單位資質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在城市及村鎮從事土地開發、房屋及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開發經營業務,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3.2.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3.2.1.1房地產開發企業及設立

(3)有1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4)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002年國家建設部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劃分、資質標準、資質管理、違法處罰規則等做出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資質條件劃分為一、二、三、四級4個等級。各級企業資質標準如下:3.2.1.2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

1資質一級企業

(1)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5年建築工程品質合格率達100%;

(5)上一年房屋建築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40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品質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品質事故。2資質二級企業3資質三級企業4資質四級企業

1資質申請核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應提交以下證明檔: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3)企業資產負債表和驗資報告;3.2.1.3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請與管理

(4)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件;企業統計年報資料;

(5)已開發經營專案的有關證明材料;

(6)房地產開發專案手冊及《住宅品質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

(7)其他有關證明檔。2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一級房地產開發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的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資質審查合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資質審查部門發給資質證書。3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1)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2)企業發生分立、合併,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等級證書註銷手續,並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3)企業變更名稱、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4)企業破產、歇業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營業執照後的1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註銷資質證書。

(5)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對於不符合原定資質條件或者有不良經營行為的企業,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降級或者註銷資質證書。

(6)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專案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專案。

(7)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方可補領。

2001年4月建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重新制定併發布了《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並會同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資訊產業部、民航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制定了《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3.2.2建築企業資質

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建築業企業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3.2.2.1建築業企業資質分類和分級

(1)施工總承包企業按照房屋建築工程,公路、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冶金工程等劃分為12個類別。

(2)專業承包企業按照施工工程專業劃分為60個類別。

(3)勞務分包企業按照木工、砌築、抹灰、油漆等作業劃分為13個類別。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等4個等級。各等級標準如下:

1特級資質標準①企業註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②企業淨資產3.6億元以上;③企業近3年年平均工程結算收入15億元以上;④企業其他條件均達到一級資質標準。3.2.2.2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2一級資質標準3二級資質標準4三級資質標準1資質的申請與審批

(1)資質的申請

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其中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中央管理企業的所屬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3.2.2.3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

(2)資質的審批

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施工總承包序列、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以下的建築業企業和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3)外商投資建築企業的資質管理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應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領取資質審批部門核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申請資質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辦理。

2資質的監督管理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建築業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年檢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有關資料。建築業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辈煸O計企業是指依照國家規定經批準成立,持有規定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格證書,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經濟實體?,F行有效的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法規是2001年7月建設部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規定》。3.2.3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企業資質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工程勘察資質和工程設計資質。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和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3.2.3.1

勘察、設計資質分類和分級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設置。

工程勘察專業分為水文地質勘察、巖土工程及工程測量等3個專業。

工程設計按專業分為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建材、電力、煤炭、冶金、鐵道、民航、石油天然氣等21個專業。

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分甲、乙、丙3個級別;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根據專業發展的需要,由相關行業、部門或授權的行業協會提出,並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一般都設為甲、乙兩級。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勘察業務範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鑽探、鑿井工程勘察勞務工作。3.2.3.2

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使用範圍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範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行業的工程設計業務,可以承接本行業範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而不需要再單獨領取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1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申請

企業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建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企業申請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築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及以下資質,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3.2.3.3

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申請、審批與管理

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件。2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的審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3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資訊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行年檢制度。資質年檢主要對是否符合資質標準,是否有品質、安全、市場交易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資質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建築法》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p>

建築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建築工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活動。

工程監理企業,是指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001年9月建設部頒發了《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3.2.4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分為甲、乙、丙級3個等級,並按工程性質和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如下:

3.2.4.1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

1甲級

(1)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25人;

(3)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4)近3年內監理過5個以上二等房屋建築工程專案或者3個以上二等專業工程專案。2乙級

(1)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5人;

(3)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4)近3年內監理過5個以上三等房屋建築工程專案或者3個以上三等專業工程專案。3丙級

(1)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5人;

(3)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

(4)承擔過2個以上房屋建築工程專案或者1個以上專業工程專案。

甲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二、三等工程;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三等工程。1資質申請與審批(1)資質申請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新設立工程監理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3.2.4.2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

(2)資質審批

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審批;乙、丙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1年的暫定期。2資質管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監理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負責甲級監理企業的資質審批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資質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乙級、丙級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審批。國務院工業、交通等部門負責本部門直屬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直屬乙級、丙級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審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實行年檢制度。工程監理企業連續兩年年檢合格的,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3.3從業人員資格管理

註冊建築師是指依法取得註冊建築師證書並從事房屋建築設計及相關專業工作的人員。註冊建築師分為一級註冊建築師和二級註冊建築師。3.3.1註冊建築師

3.3.1.1註冊建築師與註冊建築師制度

註冊建築師制度是指具備一定專業學歷的設計人員,通過考試與註冊確定其執業的技術資格,從而獲得建築設計簽字權的一種制度。國務院於1995年9月23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以下簡稱《註冊建築師條例》)。

1996年國家建設部依據《註冊建築師條例》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具體並細化了註冊建築師條例。1考試

國家實行註冊建築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分為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和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原則上每年考試一次。凡參加註冊建築師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建築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統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報名,經審查符合《註冊建築師條例》規定的一級註冊建築師條件或二級註冊建築師條件的,方可參加相應的註冊建築師考試。3.3.1.2註冊建築師的考試與註冊

2註冊註冊建築師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註冊建築師資格的,可以申請註冊。一級註冊建築師的註冊,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二級註冊建築師的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註冊建築師條例》規定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註冊建築師註冊的有效期為兩年,1執業範圍

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包括:①建築設計;②建築設計技術諮詢;③建築物調查與鑒定;④對本人主持設計的專案進行施工指導與監督;⑤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一級註冊建築師的建築設計範圍不受建築規模和工程複雜程度的限制;二級註冊建築師的建築設計範圍只限於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築等級分級標準三級及以下專案。3.3.1.3註冊建築師的執業

註冊建築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建築設計單位。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築設計單位資質等級允許的範圍。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與其所在建築設計單位的業務範圍不符時,個人執業範圍服從單位的業務範圍。2註冊建築師的權利和義務(1)權利

註冊建築師有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的簽字權。民用建築特級、一級專案及國家重點工程專案施行一級註冊建築師簽字制度。國家規定的一定跨度、跨徑和高度的房屋建築,應當由註冊建築師進行設計。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註冊建築師的設計圖紙,應當征得該註冊建築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征得該註冊建築師同意的除外。註冊建築師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無理阻撓其依法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2)義務

①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②保證建築設計品質,並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簽字;③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秘密;④不得受聘於兩個以上建築設計單位執行業務;⑤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造價工程師,是指經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並註冊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活動的人員。國家建設部2000年1月頒發了《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對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範。3.3.2註冊造價工程師

3.3.2.1造價工程師及造價工程師註冊制度

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分初始註冊、續期註冊和變更註冊三種。1初始註冊

經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的人員,應當在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後3個月內,到省級註冊機構或者部門註冊機構申請初始註冊。3.3.2.2造價工程師的註冊2續期註冊

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註冊和續期註冊的有效期均為2年。註冊有效期滿要求繼續執業的,造價工程師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向省級註冊機構或者部門註冊機構申請續期註冊。3變更註冊

造價工程師變更工作單位,應當在變更工作單位後2個月內到省級註冊機構或者部門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造價工程師只能在一個單位執業。造價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包括:①建設專案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專案經濟評價;②工程概算、工程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招標標底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③工程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④建設專案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⑤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⑥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審核;⑦與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其他事項。3.3.2.3造價工程師執業1權利

①使用造價工程師名稱;②依法獨立執行業務;③簽署工程造價檔、加蓋執業專用章;④申請設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⑤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正當計價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3.3.2.4註冊造價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2義務

①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②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技術水準;③在執業中保守技術和經濟秘密;④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⑤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工程造價資料;⑥嚴格保守執業中得知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監理工程師系崗位職務,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並經註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監理工程師按專業設置崗位。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機關,統一規口管理全國監理工程師的註冊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的註冊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為本部門直屬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的註冊機關。3.3.3註冊監理工程師

3.3.3.1

監理工程師與監理工程師註冊制度

1考試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考,考試在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統一組織指導下每年舉行一次。參加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取得中級技術職務後具有3年以上工程設計或施工管理實踐經驗;

(2)在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機構認定的培訓單位經過業務培訓,並取得培訓結業證書。3.3.3.2

監理工程師考試與註冊

2註冊註冊是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必須程式。申請監理工程師註冊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

(2)身體健康,勝任工程建設的現場監理工作;

(3)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3.4施工現場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施工專案經理(簡稱專案經理),是指受企業法人代表委託,對工程專案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專案管理者,是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專案上的代表人。建設部於1995年1月7日發佈《建築施工企業專案經理資質管辦法》,使專案經理的培養和管理走上法制化軌道。3.4.1施工企業專案經理

3.4.1.1施工企業專案經理與專案經理責任制

一級專案經理:二級專案經理:三級專案經理:四級專案經理:3.4.1.2

專案經理的資質等級

專案經理的資質必須經過培訓、考核、註冊等環節取得。

1培訓

2考核

3註冊3.4.1.3

專案經理資質註冊

專案經理是崗位職務,在承擔工程建設時,必須具有國家授予的專案經理資質,其承擔工程規模,應符合相應的專案經理資質等級。專案經理原則上只承擔一個工程專案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況允許一級、二級專案經理同時承擔兩個工程專案施工的管理工作。3.4.1.4

專案經理的管理

專案經理在承擔工程專案施工管理過程中,應履行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

(2)嚴格財經制度,加強財經管理,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與個人的利益關係;

(3)執行專案承包合同中由專案經理負責履行的各項條款;

(4)對工程專案施工進行有效控制,執行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確保工程品質和工期,實行安全文明生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建設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是指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企事業單位中關係著工程品質、產品品質、服務品質、經濟效益、安全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崗位。建設部、國家計委1991年7月29日發佈了《建設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3.4.2關鍵崗位從業人員

3.4.2.1關鍵崗位與關鍵崗位持證上崗制度

關鍵崗位在崗人員、新進崗人員,年齡在45歲以下,未經過對應崗位規範要求的系統專業知識學習的,均應進行專業知識、職業道德和崗位實務知識培訓,經過考試成績達到合格。辦理崗位合格證書,由申請人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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