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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自考憲法學知識點整理▲憲法解釋:所謂憲法解釋是指由法定的機關對憲法條文的的內容、詞義以及適用范圍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說明。▲憲法控訴:憲法控訴是指公民個人有權就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而向憲法法院提出控訴,有權向憲法實施的監督機關提出控訴的一種制度?!鴳椃ǎ核^憲法,就是規定一個國家的根本性問題,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國家根本法。▲剛性憲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憲法修改須經過比一般法律更為復雜和嚴格的程序的憲法,就叫做剛性憲法。▲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是具有統一的法典形式的憲法。凡是有關國家的根本制度、政權組織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權力和義務以一種法典的形式公布并產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指以國家的一般法律、慣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現的憲法。電大答案,電視大學教▲英國憲法:是由陸續頒布的憲法性法律和各個時期形式的憲法慣例所構成的,有些慣例,法律甚至是同世紀留下來的。▲憲法慣例:是指在國家長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國家根本問題,調整相應基本社會關系,為社會普遍承認和尊循的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習慣和傳統?!痉▽彶橹贫龋菏侵冈趯嵭袘椪膰矣煞ㄔ喊凑赵V訟的程序對某些行為進行合憲審查?!鴼J定憲法大綱:欽定憲法大綱是清政府在革命形勢的壓力之下預備立憲,于1908年9月頒布的?!判艞l:1919年重大信條十九條,也稱為十九信條,是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公布的憲法性文件。電大答案,電視大學教▲共同綱領:共同綱領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簡稱《共同綱領》是1949年9月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各黨派的共同政治綱領,是一部起臨時憲法作用的憲法性文件。它規定了新中國的國體、政體、政權組織形式、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的各項基本權利?!腥A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也稱臨時約法,是1912年3月中華民國南京政府孫中山以臨時大總統的名義頒布的憲法性文件,是中國歷史上一部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性文件?!鴳椃ㄒ幏叮簯椃ㄒ幏妒钦{整有關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方面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鴩倚再|:指的是國家的本質屬性。在政治學上稱國體。在憲法學上國家性質一般是指以有關的憲法內容和憲法規范所規定和反映的一國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該國社會制度的根本屬性?!鴲蹏y一戰線:是指無產階級及其政黨在進行革命和建設過程中,為了獲得最廣泛的同盟軍以壯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階級以及一切可以團結的人群所組成的政治聯盟?!h制度:所謂政黨制度就是有關政黨的產生、其法律地地位和作用;政黨的活動方式、其參與或影響國家政權的規定等各種制度的總稱?!鴥牲h制:所謂兩黨制就是指在一個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內,政治上存在著勢均力敵的兩個政黨,他們通過幾年一次的議會選舉或總統選舉;控制議會或控制政府,用輪流上臺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權的一種制度國內電視大▲多黨制:就是指在一個國家里存在著三個以上的政黨,其中沒有一個政黨能長期保持絕對優勢,而只能靠選舉時的一時獲勝或與其他政黨結成聯盟來掌握國家政權的一種制度。▲一黨制:是指一個國家的政權完全掌握在一個政黨的手里,只有該政黨才是惟一合法政黨的制度?!嘟M織形式:政權的組織形式是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為治理社會所采取的政權的組織形式,它是國家形式的一個重要方面?!埠椭疲菏侵竾覚嗔儆谌嗣瘢瑖业拇頇C關即國家元首是由選舉產生并規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權組織形式?!髁椫疲菏侵妇骰驀跏菄以?,國家最高權力實際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國王一人掌握的政權組織形式?!嗣翊泶髸贫龋喝嗣翊泶髸贫仁俏覈恼嘟M織形式。它是指:我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選的基礎上選派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行使國家權利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大常委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并最終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根本政治制度。▲國家形式:國家形式主要指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結構形式?!x舉:是指由選民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推舉民意機關代表國家公職人員的政治活動。電視大學資料學習,電大答案,國▲選舉制度:是指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有關制度的總稱?!x舉法:是規定選舉國家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的原則、程序和方法的法律?!x民登記:選民登記是指對每一個享有選舉權的公民,從法律上確認其選民資格的行為。▲選舉權的普遍性:選舉權的普遍性是指一個國家內享有選舉權的公民的廣泛程度?!x舉權的平等性:選舉權的平等性是指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地方并只能享有一個選舉權▲國家結構的形式:指的是國家的內部構成形式,即國家的整體與部分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相互關系▲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鴨我恢茋遥菏侵赣扇舾蓚€不具有獨立性的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級成的單一主權國家的結構形式,是由中央統一行使國家主權的國家?!鴱秃现茋遥菏且詭讉€有一定獨立性的單位組成各種國家聯盟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聯邦和邦聯兩種▲地方制度:是指在國家治理上有關行政區域劃分和地方國家機關或自治機關的組織、職權以及行使職權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慣例的總稱。▲經濟制度:是指一國通過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和調整的,以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為核心的各種經濟關系存在和發展的各種原則、規則和政策的總和。▲物質文明:物質文明指人類改造自然的物質成果,表現為人類物質生產的進步和人們的物質生活提高。▲政治文明:是人類在社會政治領域中所創造的財富,主要表現為社會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進步及其成果?!裎拿鳎菏窃谌祟惛脑炜陀^世界的過程中和文化領域中創造的財富,主要表現為社會精神產品和精神生活的進步?!幼o權:又叫''政治避難權〃或居留權。是指一國公民因為政治原因請求另一國準予進入該國居留,或已進入該國請求準予在經該國居留,經該國政府批準,而享有受庇護的權利。▲公民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從事一定行為和要球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以實現某種權利或愿望。▲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國家管理、表達對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的意見和建議的權利?!藱啵壕褪亲鳛樽匀坏暮蜕鐣娜怂逃械臋嗬?。自治條例:自治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有大會制定的,有關本地區這行民族區域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職權、活動原則、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種有關的重大問題的規范性文件?!鴨涡袟l例: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自治權的范圍內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針對某一方面的問題而制定的,在本地區執行的規范性文件。1.憲法的分類: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定憲法2.憲法規范的表現形式:憲法典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憲法解釋憲法判例3.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事先審查,事后審查,附帶性審查,憲法控訴。4.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憲法規范對社會現實作用的條件(1)憲法規范的科學性(2)憲法規范的完備性(3)適宜的社會外部環境5.憲法的作用:第一,憲法對組織和規范國家權利的作用。第二,憲法對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作用;第三,憲法對實施法制的作用。第四,憲法對經濟的作用。第五,它可以維護國家的統一。6.我國現行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我國有哪些民主黨派: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8.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第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可以促進民族團結,鞏固祖國的統一。第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助于把統一性和特殊性、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第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助于實現民族平等,保障少數民族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第四,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間發展的事實上的不平衡,達到各民族的共同繁榮。9■現代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分兩類:單一制和復合制。▲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權:行政權、與立法有關的職權、人事任免權、中央交辦事務的執行權和處理權、其他重要職權。1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的職權:制定并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辦理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編制并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擬定并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草擬行政法規;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等2我國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3我國思想道德建設的主要內容是: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下,''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薄皣姨岢珢圩鎳廴嗣瘛蹌趧印劭茖W、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薄?我國公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5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6我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保證憲法法律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預算的執行。地方性法規的制訂權。地方的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權。人事監督權。其它權利。7我國國務院的七項職權:)行政法規的制定和發布權2)行政措施的規定權3)提出議案權4)對所屬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權及監督權5)對國防、民政、文教、經濟等各項工組的領導和管理權及對外事務的管理權6)行政人員的任免、獎懲權7)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8全國人大的職權:立法權、人事任免權、國家重大問題的決定權、監督權、應當行使的其他職權9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根據憲法規定的范圍行使立法權、解釋法律、審查和監督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和合法性、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部分調整方案的審批權、人事任免的權力、監督國家機關的工作、國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項的決定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10國家主席的職權: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權;外交權;榮典權。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根據憲法規定的范圍行使立法權;解釋憲法;審查和監督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和合法性;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部分調整方案的審批權;人事任免權;監督國家機關的工作;國家生活中其它重要事項的決定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12全國人大代表的主要義務共五個:一是模范的遵守憲法和法律;二是同原選舉單位和群眾保持密切聯系;三是保守國家秘密;四是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實施;五是接受原單位和群眾監督。13居民委員會的性質: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社會組織。14我國定都北京的原因:北京是一座具有悠久歷史的名城和文化古都、北京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我國憲法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自考憲法學章節考試重點緒論第一節憲法學的研究對象、研究范圍和先進方法一、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一) 關于憲法學研究對象的各種學說在憲法學界,盡管對憲法學的研究對象還未進行過廣泛而深入地探討,但各種上觀念仍然異彩紛呈,眾所紛紜,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1、 憲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憲法。2、 憲法學以憲法現象作為研究對象。3、 憲法學是以憲法和憲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4、 法學研究的對象是憲法關系。5、 憲法學是以憲法和憲政作為研究對象的一門法律科學。6、 憲法學是以憲法規范為主要研究對象的一門法律科學。7、 憲法學是研究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法律科學。8、 憲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憲法理論和憲法的基本內容。(二) 我們關于憲法學的研究對象我們認為,第三種觀點更為合理、更為全面,即認為憲法學是以憲法和憲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憲法學的研究對象有三:第一,憲法。憲法學應該研究憲法,但并不限于憲法典。除憲法典外,還包括國家機關的組織法,代表機關的選舉法以及其他的憲法性法律等等。第二,憲法現象。所謂憲法現象是指由憲法引起的各種社會關系和社會現象,包括與憲法有關的人的心理和觀念,通過憲法的規范作用所建立的機關和制度,以及這些機關,制度等根據憲法規定予以運行的狀況等等。第三,憲法和憲法現象的發展規律。本來,發展規律應該是研究的目的。也就是說,通過對憲法和憲法現象的研究,指導出其產生和發展的規律性。二、憲法學的研究范圍憲法學研究的范圍指憲法學研究對象賴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即憲法學的研究范圍是指具體的憲法形式,它既包括現在的憲法,也包括過去的憲法;既包括本國的憲法,也包括外國的憲法;既包括名義的憲法,也包括現實的憲法;既包括憲法典本身,也包括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和憲法判例等等。并且以下三個方面是其中心環節:(1)憲法的基本理論,任何學科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論原則之上,憲法學也不例外。憲法的基本理論是憲法學最基本的理論原則,是中外憲法學家從憲法規范,憲政實踐中抽象出來的一般結論;(2)憲法的基本規范,憲法的基本規范是指采用民主制度形式進行統治的國家;通過立憲活動,將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意志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下來的主要的行為規范;(3)憲法的實施,與其它法律一樣,憲法也應當貫徹實施。否則,無異于一紙空文。三、憲法學研究方法''從一定意義上說,理論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歸結為研究方法的探討,而且同一問題之所以會形成理論分歧,很大程度上也在于不同研究方法的運用。因此,理論的變革往往首先依賴于對其研究方法的變革,研究方法上的更新和多元化常常會帶來學科的發展和繁榮?!ㄟ@一點已經在我國憲法學界逐漸形成共識,越來越多的憲法學者開始注重運用科學的研究方法來構建新的憲法學理論體系,越來越多的教材開始注重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問題。學習和研究憲法學的方法有不同的層次,即可以將其分為根本方法、基本方法和具體方法。唯物辯證法是學習和研究憲法學的根本方法。基本方法主要包括本質分析法、價值分析法、規范分析法和實證分析法。具體方法包括系統分析法、歷史分析法、比較分析法、聯系實際法、社會調查法、經濟分析法、語義分析法第二節憲法學的學科地位和學科體系一、憲法學的學科地位憲法學的學科地位,就是它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憲法學是法學中一個重要的分支部門,是部門法。關于這一點,憲法學界同仁均予以認可。但憲法學到底是法學的理論法學還是應用法學,學界尚存有一些爭論。(一)憲法學是法學中的一個重要的分支部門在法學的分類中,無論把法學分成多少部門,憲法學都是一個特別重要分支。憲法學的歷史雖然沒有其他法學那樣長久,但它在整個法學中特別是在部門法學中卻占著極其重要的地位。這是由憲法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決定的,是由憲法現象同一般法律現象的不同決定的。憲法現象是法律現象,但不是一般的法律現象,是法律現象中的特殊現象。這種特殊性就在于:憲法是調整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全面的關系,包括基本的政治關系、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而其他法律只是調整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生活中一般的,某一方面的關系。1、憲法是理論法學憲法學在整個法學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對此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把握。第一,憲法學屬于基礎理論學科。眾所周知,法學體系是由諸多不同法學學科構筑起來的有機整體。除了以部門法律為研究對象的部門法學,還有法理學、憲法學等學科。法理學作整個法學理論體系的基石是對所有法律規范、法律現象的高度抽象,因此自然屬于基礎理論學科。盡管憲法學也主要以具體的憲法規范為研究對象,有學者因而也將其稱為部門法學,但我們認為,憲法的根本法性質決定了憲法學理應屬于基礎理論學科。第二,憲法學有很強的政治性、政策性。從世界各國的憲法規范來看,任何一部憲法無非主要由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兩大方面組成。歸根結底來說,就是憲法通過根本大法的形式規范國家權力從而保障公民權利。因而人們大多習慣性地稱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正因如此,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把憲法學稱之為治國安邦之譽。而且有學者從憲法學主要以國家政權為研究對象的角度,將憲法學概之為國家政權之學。盡管概括的角度不徑相同,但從學者們的認識,特別是從憲法和憲法學的基本內容,我們都可得出憲法學具有很強的政治性、政策性的結論。第三,憲法學研究的都是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由于憲法規定的是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因而,決定了它在一般情況下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必須有更加嚴格的程序。既然如此,那么憲法學所研究的必然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第四,憲法學的涉及面廣。憲法規范涉及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科技、教育、衛生、體育等無不相關。這一特點決定了在學習和研究憲法過程中應盡可能地具備較寬的知識面。憲法學的這些特點不僅充分表明憲法學與其他法學學科的聯系和區別,而且充分表明憲法學是對于整個法學學科發展,特別是對于現代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憲法學不僅在法學體系中居于基礎地位,而且在民主法治國家建設過程中,也同樣居于基礎地位。2、憲法是應用法學憲法學在我國大學法學教育中被視為所謂的''理論法學〃,而且受到特別的''重視〃。把憲法學視為''理論法學〃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長期以來在人們的心目中憲法是空的,沒有實際內容,而形成這種印象的原因又是因為憲法在我國不能進入訴訟。憲法在我國到底有用沒用,是''理論型〃或者''應用型〃的?這是一個現實問題。應該說,憲法和憲法是有用,我們要把憲法當成'法”來看待,在法律家族中給予同等的''國民待遇〃,我們就不奢想''最高法〃,''根本法〃待遇了??傊M覀兊膽椃軌蛘嬲挥闷饋?,''有用〃了,才會轉變它給人留的印象,才不會被當成''理論法學〃。二、憲法學的學科體系憲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同其它學科一樣,從獨立完整的角度而言,憲法學本身是由許多分支學科組成的相互關聯,相互補充的有機整體,這一整體就是憲法學的學科體系,其反映的是憲法學各分支學科之間的關系。它區別于憲法學的理論體系,所謂憲法學的理論體系是指對憲法現象知識的結構、體系所做的合乎邏輯的安排,其反映的是各種憲法現象之間的關系。憲法的學科體系主要應由憲法學原理、中國憲法學、外國憲法學、比較憲法學、憲法思想史、憲政制度史、憲法社會學、憲法經濟學、憲法政治學和憲法解釋學等分支學科組成。(1)憲法學原理是從各種憲法現象中抽象與概括型出來的,由一系列概念、范圍、原理、原則與發展規律所組成的科學體系,它通過研究憲法的概念、類型、結構;憲法規范、憲法作用,憲法關系等憲法最基本的理論,研究憲法最基本的內容以及憲法、憲法實施,從而提示憲法產生,發展和運作的基本規律所組成的科學體系。它的主要特點在于它所研究的都是憲法最一般,最基本的問題。在憲法學各學科中,憲法學原理是最基礎的學科,是整個憲法學研究的''元科學〃。(2)中國憲法學。中國憲法是以中國憲法為研究對象的一門憲法學分支學科,包括中國憲法的歷史發展,中國現行憲法基本內容的理論與實踐等內容。(3)外國憲法學。外國憲法學是指對本國憲法以外的其他國家的憲法進行研究的科學。外國憲法學最顯著的特點和標志是以國別為界限。因此外國憲法學即分別指對英國憲法、美國憲法、法國憲法等進行研究的科學。它的內容包括該國最基本的憲法原理、該國憲法發展軌跡,重點則是該國現行憲法基本內容的理論和實踐。(4)比較憲法學。比較憲法學是指對各國憲法從縱、橫兩方面進行比較研究,并通過其異同優劣的分析,以深化對憲法和憲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認識的科學。(5)憲法思想史。憲法思想史是指通過闡述人類歷史上人們對憲法問題的認識歷史,從而探討憲法思想發展規律的科學。由于各種原因,憲法思相史還沒有真正形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6)憲政制度史。憲政制度史即有關世界各國建立、健全自身憲政制度的歷史。作為憲法學分支學科的憲政制度史是以各國憲政制度的歷史發展為研究對象,從而揭示憲政運動和憲政實踐基本規律的科學。(7)憲法社會學。憲法社會學是以社會學方法研究憲法和憲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并研究憲法與社會之間相互關系的科學。(8)憲法經濟學。憲法經濟學是以憲法和憲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與經濟之間的相互關系為研究對象,并運用經濟學方法進行研究的科學。它的研究內容包括憲法的經濟基礎研究、憲法的經濟功能、憲法與經濟生活的變化、經濟自由的憲法保障和限制界限、經濟現代化的模式與憲政體制的選擇等。(9)憲法政治學。憲法政治學是憲法學與政治學相結合而形成的一門新興學科。(10)憲法解釋學。憲法解釋學是指在憲法實施過程中,對憲法條文的確切含義與界限進行研究的科學。第三節憲法學的歷史發展一、憲法學在西方的產生和發展憲法學在西方的發展經歷了萌芽時期、創立時期、發展時期三個階段。近代意義的憲法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但從思想淵源來說,思想家們就憲法中有關問題進行的分析和闡述,則可追溯到古希臘、羅馬時代。從古希臘、羅馬到封建社會末期,就是憲法學歷史發展過程中的萌芽時期,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柏拉圖、亞里士多德、西塞羅、烏爾安、福德斯庫、博丹和科克等等,在他們的思想中,與憲法問題存在密切聯系的主要有:政體問題、法治問題、關于基本法的問題、關于國家主權的問題。隨著資本主義的形成,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對民主,自由、人權和法治的呼喚,特別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近代憲法的頒布實施,憲法學也開始進入初創階段,并隨著資產階級憲政實踐的不斷推進,資產階級憲法學者的不斷探索,而日益完善,從而在19世紀末最終建立起獨立的、較為完整的憲法學。因此,從資本主義形成到19世紀末是憲法學的創立時期,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霍爾巴赫、黑格爾、杰弗遜、潘恩、漢密爾頓、麥迪遜、烏歇爾、拉邦德、耶利內克、埃斯曼、戴雪、狄驥、馬爾佩、伊騰博文、一木喜德朗等等。這些代表人物實際上可以歸為三大類:一類是主要研究其他問題,但也對有關憲法問題進行過闡述的思想家;二類是政治家、政論家;三類是真正的憲法學家。而且這無意中的分類,恰好反映了憲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從初級到完善的發展過程。盡管格老秀斯等百科全書式的思想學家們并沒有形成系統的憲法學說,但他們作為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對憲法與憲政問題所作的闡述不僅深刻、獨到,而且產生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影響。在他們的思想中,除繼續討論政體、法治、主權等問題,并賦予其新的涵義外,還涉及天賦人權、社會契約、人民主權、分權、政治法(或基本法)問題。在創立時期,以政治家和政論家身份闡述憲法問題的主要有美國建國前后的杰、弗遜、潘恩、漢彌爾頓、麥迪遜、馬歇爾等人。當然,在這一時期真正對作為一門學科的憲法學的創立和成熟做出更為直接貢獻的還是以憲法作為自己主要研究領域的憲法學家。主要包括德國、法國、英國和日本的一些憲法學家。在德國,普爾伯為適應19世紀60年代普魯士立憲君立制的現實,構思了德國國法學體系,提出了國法學的基本原則。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頒布后,拉班德奠定了實證主義憲法學的基石,葉林涅克作為19世紀德國憲法學理論的完成者,也致力于法實證主義憲法學的完整化和系統化。在法國,由于其憲法學的理論基礎是大革命中奠定的,因而其一開始形成,就具有鮮明的政治學色彩。一方面法國的憲法學通常不包括基本人權。另一方面,其他國家憲法學不包括的內容,如政治制度、比較憲法制度、政黨、輿論、壓力集團等,法國憲法學則都予以研究。在19世紀后半葉,推動法國憲法學發展的學者,主要是埃斯曼等人。埃斯曼是法國古典憲法管理論的集大成者、也是法國現代憲法學的創始人,其理論主要體現在《法國憲法和比較法綱要》中。在英國,這一時期最具影響的憲法學家是戴雪,其憲法學理論核心是兩個部分第一,議會主權原則,第二,法的論治原則。在日本、憲法學誕生于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頒布之后,其主要標志是1889年6伊藤博文出版《憲法義解》一書。1897年前后,日本憲法學進入了形成期。這一時期的代表性作品,首先是一本喜德郎的《國法學講義》。在20世紀,盡管有些國家憲法學理論尚未全面展開,但就世界范圍而言,憲法學毫無疑問處于繁榮和發展時期,特別是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立后,出現了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新型憲法學,以及隨著世界范圍內殖民地民族解放運動的逢勃興起,一大批新興民族主義國家的形成,又出現了雖然在本質上屬于資本主義憲法學范疇,但在內容上又不同程度地反映了這些國家要求民族獨立,國家全權和領土完整等愿望的憲法學;從而使憲法學的發展呈現出多樣而豐富的特點。這一時期在德國,憲法學的發展是突出地表現在涌現出了許多不同的學派,圍繞憲法本質問題出現了以凱爾森為代表的純粹法學派和以魯道夫?斯蒙特為代表的政治憲法學學派,在憲法學基本理論方面出現了規范主義憲法觀、決斷主義憲法觀和綜合過程論的憲法觀三大派別。在法國,狄驥和馬爾佩是20世紀前期最為著名的憲法學家,狄驥將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理論和社會學方法引入憲法學領域,創立了法國社會連帶主義憲法學理論。馬爾佩受歐洲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理論的影響,提出了法的一般理論必須在分析法之后得出的觀點,從而變革了早期資產階級的憲法理論。隨著第五共和國憲法的頒布實施、法國憲法學的發展又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但其主要特點仍然是憲法學與政治學合為一體,許多憲法學原理溶于政治學理論之中。在英國,20世紀以后憲法學獲得了發展,這種發展主要圍繞堅持、補充、批判戴雪的憲法學理論而展開,其代表人物是詹寧斯。除圍繞對戴雪學說的評價之外,現代英國憲法學還涉及一些其他重要課題,主要包括英國憲法的歷史發展、英國憲法的淵源、憲法的概念、范圍和性質、國王、內閣、議會、法院及相互關系,地方政府、政黨、文官制度,法的統治,英聯邦組織,英國與歐共體、公民身份、移民和引渡,各種自由與權利的保障等等。在美國,20世紀以后憲法學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20世紀初,學者們日益強調憲法與社會的相互關系,二戰后,以行為科學理論為基礎,憲法學重點研究司法行為和最高法院判決的決定過程。70年代以后,圍繞憲法解釋的基礎問題,學術界形成了解釋派和非解釋。此后,批判學研究也推進了美國憲法學的發展?,F代美國憲法學研究的重點包括美國憲法制度(體系),聯邦法院和法,最高法院的法官,違憲審查權,聯邦制,戰爭權,對外事務和總統,各項政治、民事權利的保障,自由的憲法基礎,聯邦權和州權,國會、政府和憲法,憲法與經濟制度,對國民的司法程序保護等。日本在1910年前后,憲法學進入了發展時期,這一時期最重要的特點是以美濃布達吉等為代表的民主主義憲法學初形成,以及與此唱反調的以穗積八束為代表的保守憲法學理論的登臺。二戰后的憲法學既繼承了戰前憲法學的合理因素,又根據憲法的價值發展了憲法學理論,最突出的表現在:強調“作為社會科學的憲法學,強調比較憲法學的必要性;重視憲法解釋學的實踐性”等二、憲法學在中國的產生和發展憲法學在中國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包括新中國成立前和新中國成立后的憲法學兩大階段,也經歷了一個從萌芽時期、形成時期、發展時期和新中國憲法學時期的發展過程。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是憲法學在中國的萌芽時期,在此期間人們對民主憲法、共和、議會等問題的認識開始從直觀走向理性并形成一種理論體系,這種理論體系即是憲法學在中國產生的萌芽狀態。日本憲法學在中國早期憲法理論的發展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正因如此,所以說萌芽形態的中國憲法學是中西憲法文化的沖突與融合中形成的發展起來的。從1919年到1930年是憲法學在中國的形成時期,這一時期的憲法學已從分散的理論與知識,形成為初步容納各種憲法學知識的體系。隨著憲法學說的發展,憲法學教育也開始在中國得到發展,同時,這一時期開始出現研究憲法學的組織機構,此外;對外國憲法問題的研究,出現了單純介紹日本憲法轉向介紹研究歐美國家憲法的狀況,還開始出現從比較方法研究憲法和憲政的比較憲法學著作,從而使憲法學理論又向前推進了一步。從1930年到1949年是憲法學在中國的發展時期。這一時期憲法學教育得到進一步發展。而這一時期憲法學發展最具特色的是憲法學專題研究的開展和新民主主義憲法理論的產生。就憲法學的專題研究而言,五權憲法理論是三四十年代憲法學研究的重點。就新民主主義憲法理論來說,早在30年代就出現了有關研究新民主主義憲政理論的成果。同時,對蘇聯憲法理論的介紹和研究,既促進了新民主主義憲政的發展,也為在中國產生馬克思主義憲法學奠定了必要的基礎。從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是新中國憲法學時期,1949年到1957年是新中國憲法學的初創階段,學者到根本當時中國的客觀實際情況,探討了憲法學的理論問題,試圖建立系統的憲法學理論,1957年到1965年是新中國憲法學者的曲折發展階段。在這一時期,政治色彩過于濃厚,憲法學自身的科學性與學術性缺乏,研究成果也基本上屬于宣傳性,注釋性的內容。1966年到1976年,由于憲法實際上名存實亡,憲法者們也失去了進行學術研究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憲法學研究基本上處于停滯階段。1978年,特別是1982年憲法制定和頒布以后是新中國憲法學走向恢復和繁榮發展的階段。第一章憲法概述第一節憲法的含義一、 “憲法〃詞義的演變(一) 中國古代''憲〃、“憲法〃、“憲章〃詞義在中國古代的典籍中,憲法、憲令、憲章等詞很早出現了。雖然在運用過程中,它們之間的涵義也存在差別,但大致說來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如《尚書說命》中的'監于先王成憲',《國語?晉詞》中的'賞善罰奸,國之憲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體之治,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等等;二是指優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于國。憲即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俄n非子?憲法》中的'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等等;三是指頒布法律、實施法律。如《周禮?秋官?小司寇》中的'憲,刑禁',漢鄭注曰:'憲表也,謂懸之也'?!吨杏埂分械?祖述堯舜,憲章文武'等等。然而,這些都與近現代憲法的含義完全不同?!边€有學者通過對''憲法〃詞義的稽考,認為:''我國古人典籍中的'憲'字的含義可歸納為7個方面:第一,最基本的意義是指法;第二,指一般的法律、法令;第三,指法律或法令的公布;第四,指效法,遵循;第五,指受法律的懲罰和制裁;第六,指御史的監管機關;第七,指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法令?!保ǘ?古代西方''憲法〃的詞義。在西方,憲法在英文中為Constitution,是由拉丁語Constitutio發展而來。Constitutio在拉丁語中是組織、結構、規定的意見。在古代西方,憲法一詞也是在多層意義上使用:一是指有關規定城邦組織與權限方面的法律;二是指皇帝的詔書、諭旨以區別于市民會議制定的普通法規;三是指有關確認教會、封建主以及城市行會勢力的特權,以及它們與國王等相互關系的法律。〃由此可見,古代西方''憲法〃詞義與近現西方''憲法〃含義完全不同。二、 憲法的含義憲法學必須首先明確什么是憲法。然而,在中外憲法學界、學者們對憲法定義的具體表述卻各不相同,對此,有學者正確地指出:''這一方面反映了憲法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不同文化背景,也反映出在憲法意識形態方面不同的理念。因此,在確定憲法定義時不必追求統一的模式和標準,而應允許不同憲法認識的存在。因為在許多情況下,不同的憲法定義只是表明考察憲法現象的不同角度和認識水平。〃概括起來,學者們對憲法概念的定義分為四大類:(一)從憲法所規定的內容角度定義憲法這類憲法定義的特點在于,立足憲法典或憲法性法律中一個或者幾個方面的內容,提出對于憲法的認識,或者說以憲法調整的內容為根據確定憲法的內涵和外延。1、 從社會學角度和憲法理論的意義上來說,一個國家的憲法是對其政治權力的劃分。2、 憲法是規定最高國家機關及其履行職能的程序,規定最高國家機關的相互關系和職權,以及個人對國家政權的原則地位的各種原則的總和。3、 憲法決定和規定最高的國家機關的設立。它規定這些機關與公民之間,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4、 憲法規定一個國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5、 實質意義的憲法,含有關于國家的組織及作用的基礎法之意味。詳言之,,凡關于國家領土的范圍、國民資格的要件、國家統治組織的大綱,尤其是處于國家最高地位的機關如何構成、享有什么權利、怎樣行使他的職能、各種機關彼此間有如何的關系等的法則,以及關于國家與國民關系的基礎法則。6、 憲法是規定國家統治機構的組織規范。特別是近代憲法規定了以權力的分立為中心的國家重要機關的組織及其運行的辦法,并以確定國家應遵循的基本準則為目的。7、 《布萊克法律辭典》將憲法定義(Constitution)為:''一國的組織或基本法,可以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其制定者在規定政府的特征和組成,提出國家生活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組織政府、調整、分配和限定政府各部門的職能,以及規定主權行使的范圍和方式。〃①8、美國學者安德遜和溫德認為:''從這個詞的最廣義和最正確的意義上說,憲法是全部有關政權的規則的總匯,這些規則規定著國家機關活動的程序、規定著這些機關的職權、規定著個人對于國家機關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保ǘ?從憲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義''憲法〃這類憲法定義的特點在于,立足憲法典或者憲法性法律與其他法律不同的法律形式特征,提出對于憲法的認識。1、 《美國百科全書》認為:''憲法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則的總體?!?、 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認為:''所謂憲法,意思是指與國家的組織及活動有關的各種有關的各種根本法規的總和”。3、 《不列顛百科全書》認為:''從最廣義來說,憲法是一批規則,用以管理一個有組織的團體事務。”4、 法國學者波若認為:''憲法是據以組織國家管理和調整全體個人或法人的關系的一種根本法?!?、 美國學者施瓦茲認為:''憲法是包含治理國家的指導原則的國家根本法。”7、 朱國斌先生認為:''憲法作為國家組織法,是法律的一種,是從內容到形式上,凌駕于其他任何法律之上的國家基礎法?!保ㄈ?從憲法的階級本質角度定義''憲法〃這類憲法定義的特點在于,立足于憲法典或者憲法性法律所反映的階級意志,以及這種意志賴以存在的社會物質條件,提出對于憲法的認識。這也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學者分析憲法的基本立場。1、蘇聯學者科托夫在《憲法的概念和本質》一書中認為:''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它表現和鞏固統治階級專政,表現和鞏固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礎。”2、 憲法就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鞏固統治階級專政,規定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和國家制度基本原則的國家根本法。它具有強烈性,是階級斗爭中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反映,是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3、 憲法是統治階級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根本法,具有一般法的本質特征,同時又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實質上的特點和形式上的特點。4、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5、 憲法是集中表現統治階級意志的國家根本法。從綜合的角度來定義憲法第一類綜合定義的特點是從各個不同的角度,對憲法這一事物做一全面的考察后給出一具明確的概念。如:1、 英國學者澳■菲力普斯和保羅■杰克遜認為:''憲法(Constitution)經常在抽象和具體意義上使用。抽象地講,一國憲法就是法律、習慣和慣例的系統,它規定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權力,調整不同國家機構之間以及國家機構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具體而言,憲法就是權威性地規定最重要憲法法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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