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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總則1.0.1為在工程建設中控制輻射危害,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1.0.2工程防輻射的勘察、選址、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和拆除等,必須遵守本規范。1.0.3工程防輻射所采用的技術措施應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約資源的原則,鼓勵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1.0.4本規范是工程防輻射建設過程技術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當采用的工程防輻射技術措施與本規范的規定不一致或本規范無相關要求,但經合規性評估判定通過后,應允許使用。1.0.5工程防輻射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

2基本規定2.0.1下列工程應對人身健康和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采取防輻射技術措施:1存在電磁輻射危害的工程;2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工程;3存在聲輻射危害的工程;4存在光輻射危害的工程。2.0.2工程防輻射的技術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是在工程建設、使用、維護和拆除(退役)期間所采取的措施;2技術措施應對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針對涉及國家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等的關鍵基礎設施方面存在明確或潛在的輻射危害進行防護;3工程防輻射技術措施應能夠有效控制輻射危害。2.0.3工程防輻射應覆蓋勘察、測量、選址、設計、施工、試運行、驗收、運行維護、拆除及利用等全過程。2.0.4工程防輻射的技術措施應包括防護工藝、防護設施和管理規定。2.0.5工程防輻射的控制對象應包括輻射源、輻射途徑和受輻射對象。2.0.6工程防輻射應對輻射源的危害采取抑制措施,對輻射傳播途徑采取控制和隔離措施,對受輻射對象采取防護措施。2.0.7工程防輻射性能應達到對不同防護對象特定的要求。2.0.8涉及輻射危害控制的工程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程序,應注重前期勘察、選址、設計,設備和材料的選用應滿足防護要求,工程經防輻射驗收或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2.0.9輻射源及其防護設施在作業過程中應進行監測及維護,并應明確維護目標。對可能出現輻射防護失效的情況應制定應急預案。防輻射效果下降危害人員及環境安全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2.0.10工程防輻射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2.0.11在現有輻射設施周邊新建的含有保護目標的建筑,應在符合規定控制限值的區域建設。在已建射電天文臺、氣象雷達站、衛星測控(導航)站、機場的周邊區域,不得新建阻斷無線電信號傳輸或改變傳輸方向的高大建筑、設施,不得設置、使用干擾其正常使用的設施、設備。2.0.12防護對象總的受輻射量應包括各種輻射對其影響的總和,即包括擬建工程可能造成的影響、在建工程可能造成的影響,還應包括已有的背景輻射的影響,總的受輻射劑量不應大于規定的控制限值。

3工程防電磁輻射3.1一般規定3.1.1存在電磁輻射危害的工程應根據輻射源的性質、輻射水平、輻射范圍和擬采取的防護措施,合理規劃選址并劃分公眾區域和職業區域,確保公眾區域的電磁輻射強度符合規定的公眾暴露限值。對于職業區域,應依據是否符合職業接觸限值,劃分為職業安全區和職業控制區,對于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職業控制區采取嚴格的防護措施,必要時設置隔離帶或防護圍欄。3.1.2存在電磁輻射危害的工程在運行階段應保障和改善電磁輻射源的性能,應采取措施提高其輻射效率并減小最大發射功率。3.1.3電磁輻射工程所致電磁環境公眾曝露的場量限值應符合表3.1.3的要求。表3.1.3公眾曝露控制限值頻率范圍電場強度E(V/m)磁場強度H(A/m)磁感應強度B(μΤ)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Seq(W/m2)1Hz~8Hz800032000/f240000/f2-8Hz~25Hz80004000/f5000/f-0.025kHz~1.2kHz200/f4/f5/f-1.2kHz~2.9kHz200/f3.34.1-2.9kHz~57kHz7010/f12/f-57kHz~100kHz4000/f10/f12/f-0.1MHz~3MHz400.10.1243MHz~30MHz67/f1/20.17/f1/20.21/f1/212/f30MHz~3000MHz120.0320.040.43000MHz~15000MHz0.22f1/20.00059f1/20.00074f1/2f/750015GHz~300GHz270.0730.0922注1:頻率f的單位為所在行中第一列的單位。注2:0.1MHz~300GHz頻率,場量參數是任意連續6min內的方均根值。注3:100kHz以下頻率,需同時限制電場強度和磁感應強度;100kHz以上頻率,在遠場區,可以只限制電場強度或磁場強度,或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在近場區,需同時限制電場強度和磁場強度。注4:架空輸電線路線下的耕地、園地、牧草地、畜禽飼養地、養殖水面、道路等場所,其頻率50Hz的電場強度控制限值為10kV/m,且應給出警示和防護指示標志。注5:未擾動方均根值(未考慮脈沖擾動)。注6:對于脈沖電磁波,除滿足上述要求外,其功率密度的瞬時峰值不得超過表中所列限值的1000倍,或場強的瞬時峰值不得超過表中所列限值的32倍。3.1.4電磁輻射工程所致工作場所職業接觸場量限值應符合表3.1.4的要求。表3.1.4-1工頻電場職業接觸限值頻率(Hz)電場強度(kV/m)50Hz5表3.1.4-2高頻電磁場職業接觸限值(100kHz-30MHz)頻率(f,MHz)電場強度(V/m)磁場強度(A/m)0.1≤f≤3.05053.0<f≤3067/f1/2不做規定表3.1.4-3一個工作日內超高頻輻射職業接觸限值(30MHz-300MHz)接觸時間連續波脈沖波功率密度mW/cm2電場強度V/m功率密度mW/cm2電場強度V/m8h0.05140.025104h0.1190.514表3.1.4-4微波職業接觸限值(300MHz-300GHz)類型日劑量μW·h/cm28h平均功率密度μW/cm2非8h平均功率密度μW/cm2短時間接觸功率密度mW/cm2全身輻射連續微波40050400/t5脈沖微波20025200/t5肢體局部輻射連續微波或脈沖微波40005004000/t5注:t為受輻射時間,單位為h3.1.51000kV高壓交流架空送電線電磁環境應滿足以下控制值要求:1應將輸電線路周圍長期有人居住、學習、活動的住宅、學校、醫院等建筑物列為環境敏感點,并對環境敏感區的電磁環境控制值進行定期監控。2輸電線路附近地面1.5m高度處的未畸變工頻電場強度控制值應滿足下列要求:環境敏感點處,電場強度不應大于4kV/m;跨越公路處,電場強度不應大于7kV/m;跨越農田處,電場強度不應大于10kV/m。3輸電線路附近環境敏感點地面1.5m高度處的工頻磁感應強度不應大于100μT。3.1.6工業、科學和醫院射頻設備與安全相關的無線電業務的電磁輻射騷擾限值應符合表3.1.6的要求。表3.1.6現場測試時,保護特定區域內與安全相關的無線電業務的電磁輻射騷擾限值頻段/MHz限值到設備所在建筑物外墻面的測試距離D電場準峰值/dB(μV/m)磁場準峰值/dB(μA/m)距離D/m0.2835~0.5265—13.53074.6~75.430—10108~13730—10242.95~243.0537—10328.6~335.437—10960~121537—103.1.7高壓交流架空輸電線路在距邊導線投影20m處產生的頻率為0.5MHz無線電波的干擾限值應符合表3.1.7的要求。表3.1.7交流架空輸電線路無線電干擾限值(距邊導線投影20m處,0.5MHz)電壓kV110220~3305007501000無線電干擾限值dB(μV/m)4653555858對于750kV和1000kV交流架空輸電線路,好天氣下的無線干擾值不應大于55dB(μV/m)3.1.8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通信設備,應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3.1.9電磁防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嚴禁在作業場所放置易燃易爆物品。2應定期檢查輻射源的安全布置、屏蔽防護、接地防護和工作場地等安全措施。3應定期對發射設備和天線周圍電磁環境進行測量和評價,評價內容包括電磁防護管理、電磁防護技術措施和人員受輻射情況等三個方面,電磁輻射水平超出限值時,應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3.2選址和布局3.2.1有電磁輻射危害的工序或工作間(區),應與其他生產工序或工作間(區)隔開布置,并應避開人流密集的通道、出入口。3.2.2雷達站的規劃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滿足雷達探測覆蓋要求的前提下,雷達站的站址應選擇在地勢較高,周邊較空曠的地區。2雷達站應遠離居民區。3新建雷達站不得影響周邊既有設施的運行。4雷達天線架設應盡可能高,機房及營房應分布在雷達天線照射的陰影區。5通用雷達站應與變電站、電氣化鐵道、公路、高壓輸(配)電線以及其他具有電氣干擾源的設施保持一定的距離,使這些干擾源產生的干擾強度不超過雷達正常工作所允許的最大容限。3.2.3廣電、通信工程防電磁輻射的規劃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物、高山、鐵塔和高大樹林等障礙物在中波、短波、調頻廣播和電視及地球站天線前方時,從天線在地面上的投影中心到障礙物上界的仰角應符合各業務的要求。2應避免無線電臺站天線波束與共用頻段的其他無線電臺站構成視通路徑,天線主波束偏離角應大于業務要求。3應避免無線電臺站天線波束與飛機航線(特別是起飛和降落航線)交叉,站址距大型飛機場的邊沿距離不小于要求。4架空高壓輸電線不應穿越無線電臺站場地。5地球站站址應保證天線工作范圍避開人口密集的城鎮和村莊。6應避免在強噪聲源,如大型飛機場、火車站以及發生較大震動和較強噪聲的工業企業附近設一類、二類衛星通信地球站。7來自頻段為1GHz~18GHz的工業、科學和醫療系統的輻射干擾,落入地球站接收機輸入端的干擾信號電平應比正常接收信號電平低30dB。3.2.4移動通信系統基站的規劃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1室外基站站址不應選擇在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臺,大功率電視發射臺,大功率雷達站和具有電焊設備、X光設備或產生強脈沖干擾的熱合機、高頻爐的企業附近。2對于天線等效輻射功率超出豁免值范圍的基站,其電磁輻射計算范圍內應盡量避免有居民樓、辦公樓等有相對固定人群較為長期受到輻射影響的人群,如確實無法避免,應保證計算范圍內的電磁輻射強度滿足公眾照射以及職業照射的要求。3.2.5110kV及以上變電站應遠離下列建筑物;如不能遠離,應采取屏蔽措施:1住宅建筑;2中小學教學樓與宿舍樓;3幼兒園;4醫院病房樓;5適老建筑與養老設施。3.2.6短波無線電收信臺(站)、測向臺(站)和各電磁干擾源之間的保護間距應滿足表3.2.6的要求。表3.2.6-1短波無線電收信臺(站)對中波和長波發射臺的保護間距發射機功率kW保護間距/km一級臺(站)二級臺(站)三級臺(站)<1001073100~20015105>20020127注:屬于范圍中間的保護間距的數值,應按功率與保護間距成線性關系確定表3.2.6-2短波無線電收信臺(站)對短波發射臺的保護間距發射機功率kW保護間距/km一級臺(站)二級臺(站)三級臺(站)0.5~5421.55~254~102~61.5~3.025~12010~206~103.0~5.0>120>20>10>5.0注:屬于范圍中間的保護間距的數值,應按功率與保護間距成線性關系確定表3.2.6-3短波無線電收信臺(站)對定向天線3dB波瓣寬度以外的保護間距發射機功率kW保護間距/km一級臺(站)二級臺(站)三級臺(站)0.5~521.00.75~252~51.0~3.50.7~1.525~1205~103.5~5.01.5~2.5>120>10>5.0>2.5注:屬于范圍中間的保護間距的數值,應按功率與保護間距成線性關系確定表3.2.6-4短波無線電收信臺(站)對高壓架空線路的保護間距電壓等級kV保護間距/km一級臺(站)二級臺(站)三級臺(站)50021.10.7220~3301.60.80.61101.00.60.5表3.2.6-5短波無線電收信臺(站)對公路的保護間距公路級別保護間距/km一級臺(站)二級臺(站)三級臺(站)高速,一級公路1.00.70.5二級公路0.80.50.3表3.2.6-6短波無線電收信臺(站)對工業、科學、醫療設備的保護間距工業、科學、醫療射頻設備保護間距/km一級臺(站)二級臺(站)三級臺(站)一般設備3.01.40.7多臺大功率設備5.03.51.5表3.2.6-7各種無線電干擾源和障礙物與短波無線電測向臺(站)之間的保護間距列表無線電干擾源或障礙物的名稱保護間距/m高壓架空送電線(單回路)電壓等級/kV200016001000600500220~330110≤35220V~380V架空配電線500架空通信、廣播線路400~600a非電氣化鐵道500續表3.2.6-7無線電干擾源或障礙物的名稱保護間距/m電氣化鐵道1200b工業、科學、醫療設備c一般3000多臺、大功率5000中、短波大功率發射機d發射功率/kW1510≥100200030005000≥10000公路高速和一級1000二級800三級500小型農用電力機械設備500不高于2m金屬導線柵欄400不高于3m的孤立小棚屋、小平房等非金屬屋頂或圍墻300金屬屋頂或圍墻500不高于10m的孤立樓房非金屬屋頂600金屬屋頂900煤氣或油料貯存槽等高大金屬建筑物1800寬度大于5m的水渠500小片樹林500小村莊1000城市5000池塘500~1000河流(包括河床)1000湖泊2000海岸5000山脈(含丘陵)仰角<2°a保護間距按桿高6.5m~10m線性插值。b本保護間距按鐵道部規定標準桿高離地8.7m,地基高0.5m確定,當不符合此規定時,可按附錄A保護間距的推薦計算方法另行計算。c指離使用工業、科學、醫療設備的用戶邊界的間距。d發射功率若為所列值的中間值時,則采用線性插值法獲取間距值。3.2.7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的電磁環境除應滿足表3.2.7的要求外,還應符合導航臺防護率的要求。表3.2.7無方向信標天線與地形地物之間的最小間距地形地物名稱允許間距/m高于3m的樹木、建筑物(機房除外)以及公路50鐵路、架空低壓電力線、通信電纜、110kV以下架空高壓輸電線150山丘、堤壩300110kV及以上架空高壓輸電線5003.2.8VHF/UHF頻段航空無線電通信臺站對各類干擾源的防護間距除應滿足表3.2.8的要求以外,還應符合對VHF/UHF頻段航空無線電通信臺站防護率的要求。表3.2.8VHF/UHF頻段航空無線電通信臺站對各類干擾源的防護間距干擾源防護間距m調頻廣播1kW及以上1kW以下100006000電氣化鐵路300二級及以上公路300高壓輸電線110kV220~330kV500kV200250300工業、科學和醫療射頻設備8003.2.9軌道交通系統應與臨近的軌道系統、無線電站、架空電纜、雷達裝置、工業設備等發射電磁波的設施保持安全距離。3.2.10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規劃與布局應滿足下列要求:1核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核心區環境保護和射電望遠鏡無關的建設項目。2中間區內嚴禁設置、使用工作頻率在68兆赫茲以上3000兆赫茲以下且發射有效功率100瓦以上的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其他無線電臺(站)及建設產生輻射電磁波的設施時,應當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電磁兼容論證。3邊遠區內設置、使用工作頻率在68兆赫茲以上3000兆赫茲以下和發射有效功率100瓦以上的無線電臺(站),應當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電磁兼容論證。3.3設計3.3.1住宅、病房樓、養老院、幼兒園、學校等人員相對固定的密集型公共建筑受到固定強電磁輻射設備的電磁照射,且建筑物內局部或全部區域的電磁環境超過規定的限值時,應采取電磁屏蔽措施。3.3.2移動通信室分發射天線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室分天線的入口功率應滿足設計標準限值的要求;2室分天線安裝位置和用戶之間的安全距離應滿足電磁輻射公眾照射限值的要求。3.3.3作業人員操作位微波輻射、超高頻輻射超過規定的接觸限值或公眾照射超過規定的控制限值時,應采取下列措施:1對暗室或房間應采取電磁屏蔽措施,對泄露到室外的電磁波能量功率密度應控制到安全限值以下。2在強功率照射區域的周邊應設置警示標志。3在強功率照射區域的中心和界面處應設強功率照射探測器和報警器;強功率照射狀態下,報警器應發出警示信號。4受強功率照射部位所敷設的吸波材料,必須選擇耐高功率吸波材料。3.3.4雷達天線電磁輻射應按近場輻射和遠場輻射分別計算并采取相應措施。其近場輻射安全距離主要取決于天線直徑、雷達平均功率、天線有效口徑面積、掃描范圍及等效功率密度控制限值等;遠場輻射安全距離主要取決于天線增益、雷達平均功率、天線波束寬度、掃描范圍及等效功率密度控制限值等。3.3.5電磁輻射源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通過采取屏蔽、接地、濾波、吸波和遮掩等技術措施降低發射、饋電等高功率設備漏能。2應對輻射源進行多級電磁屏蔽設計。3應最大限度縮短雷達天線主波束近地照射時間。3.3.6電磁輻射屏蔽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經設計計算或實測,如機房或重要建筑內輻射功率密度超過國家職業控制限值,則須采取合適的屏蔽防護措施,如對高功率設備建造屏蔽室等隔離措施。2在站內布局方面,應使操作人員的日?;顒訁^遠離高功率設備。3配備輕便舒適、屏蔽效果良好的防護服和防護眼鏡等微波防護用具。4保持工作環境通風良好、干燥,以免加重濕熱環境中輻射反應。3.3.7存在微波電磁輻射源的工程周圍應采取吸波和遮掩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輻射源周圍應做好綠化及植被覆蓋,多種植高大樹木,以有效遮掩并吸收雜散電磁輻射。2輻射源周圍重要建筑應分布于雷達天線近場照射陰影區,必要時可設置遮擋屏風或室外吸波墻。3.3.8電磁屏蔽工程設計,應滿足整體防護的原則和施工要求,即工程包括屏蔽結構、殼體的屏蔽主體和常用的屏蔽門、濾波器、波導管等屏蔽器件,并按照設計要求接地。3.3.9汽車行駛繁忙的公路、電氣化鐵路和電車道、工業、科學、醫療設備、中、短波大功率發射機、架空輸電線和高頻高壓試驗設備距廣播電視監測臺天線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3.3.9的規定。表3.3.9監測臺天線邊緣距干擾源的最小距離干擾源名稱最小距離(km)汽車行駛繁忙的公路1.0電氣化鐵路和電車道2.0工業、科學、醫療設備3.0中、短波大功率發射機發射功率1kW2.0發射功率5kW3.0發射功率10kW5.0發射功率≥100kW10.0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線0.5接收方向之外的架空通信線0.2距居民集中區邊緣2.035kV架空輸電線1.063kV~110kV架空輸電線1.4220kV~330kV架空輸電線1.6500kV架空輸電線2.0高頻高壓試驗設備10.03.3.10防輻射建筑內有強輻射源時,其控制開關應與建筑防輻射門聯動,開門時強輻射源停止工作。輻射源需連續工作時,防輻射建筑應設置雙門,且雙門聯動互鎖,防止輻射源在開門時,向外輻射電磁波。3.3.11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網絡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對外部電磁(輻射)干擾實施防護。3.3.12對涉密信息系統(網絡)工程,應按照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涉密網絡分級保護要求,實施電磁泄漏發射防護。3.3.13民用工程對國防軍事工程的電磁輻射應符合下列要求:1禁止影響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使用效能的民用建筑物構成的電磁障礙物體設置在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2禁止民用建筑構成的電磁障礙物體設置在軍事和軍工禁區內。3具有電磁輻射功能的民用建筑的輻射功率不應超過軍事和軍工管理區內要求的限制值,若不滿足要求,必須采取電磁屏蔽工程措施。3.4施工3.4.1進場的防電磁輻射材料,應取樣檢測,并由測試單位出具屏蔽效能檢測報告。3.4.2穿越防輻射層的管線孔(包括通風、電器、水管等)均應進行防輻射處理,確保泄露到室外的輻射波能量功率密度控制到安全限值以下。3.4.3高頻電子設備的保護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的接地端子均應以最短的距離與接地網絡連接。高頻電子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體采用獨立接地極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接地極應采用實心銅材或銅包鋼制成,其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2接地極應與其他接地系統和建筑物的基礎鋼筋在地下進行有效的電氣連接;3接地體與水平接地線的連接應采用熱熔焊方式。3.4.4電磁屏蔽室施工現場應做好絕緣層保護,嚴禁周邊無關物體與電磁屏蔽室相連接。3.4.5截止波導窗與屏蔽體應采用焊接連接。若采用法蘭連接時,應在法蘭盤與屏蔽體基體之間安裝導電的電磁密封襯墊。3.4.6防電磁輻射工程施工中應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護,防止污染和損壞。3.4.7電磁屏蔽工程,如涉及供配電、暖通、給排水,裝飾裝修等專業,其施工應在屏蔽結構檢測合格后進行,施工時嚴禁破壞屏蔽層。3.5檢測3.5.1存在電磁輻射的工程建成后正式運行前,首先應檢測工程周邊環境及相鄰居民區輻射功率密度,其次應檢測工程內電磁輻射功率密度(含屏蔽室屏蔽效能)。3.5.2公眾總的受照射劑量應包括各種電磁輻射對其影響的總和,即應包括擬建設施可能或已經造成的影響還應包括已有背景電磁輻射的影響,總的受照射劑量限值不應大于電磁環境控制限值的規定。3.5.3生活區公眾輻射的檢測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率大于200kW的發射設備應以發射天線為中心、半徑為1km范圍進行全面評價。如輻射場強最大處的地點超過1km,則應在選定方向評價到最大場強處和低于標準限值處。2其他陸地發射設備的評價范圍應為以天線為中心:發射機功率大于100kW時,半徑應為1km;發射機功率小于等于100kW時,半徑應為0.5km。對于有方向性天線,按天線輻射主瓣的半功率角內評價到0.5km,如高層建筑的部分樓層進入天線輻射主瓣的半功率角以內時,應選擇不同高度對該樓層進行室內或室外的場強測量。3工業、科學研究、醫療電磁輻射設備(如高頻熱合機、高頻淬火爐、熱療機等)評價范圍為應以設備為中心、半徑為250m。4輸變電工程電磁環境檢測范圍應符合表3.5.3的要求。表3.5.3輸變電工程電磁環境檢測范圍分類電壓等級評價范圍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串補站線路架空線路地下電纜交流110kV站界外30m邊導線地面投影外兩側各30m電纜管廊兩側邊緣各外延5m(水平距離)220kV~330kV站界外40m邊導線地面投影外兩側各40m500kV級以上站界外50m邊導線地面投影外兩側各50m直流±100V級以上站界外50m邊導線地面投影外兩側各50m3.5.4屏蔽工程施工及施工后應進行整體屏蔽效能的檢測,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施工過程中及完成后的屏蔽效能自檢,應使用電磁屏蔽檢漏儀,對所有接縫、屏蔽門、截止波導通風窗、濾波器等屏蔽接口器件進行連續檢測,不得漏檢,檢測指標均應滿足設計要求,不合格應修補。2電磁屏蔽室的全頻段檢測應在屏蔽殼體完成后,室內裝飾前進行。3.6驗收3.6.1工程防電磁輻射檢測應完全達到公眾輻射控制限值和職業輻射接觸限值,方可通過工程防電磁輻射驗收。3.6.2電磁屏蔽工程的驗收應分為分項驗收和總驗收兩部分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對屏蔽室的指標進行測試,并取得相應的測試報告;2電磁屏蔽室的性能測試,應在全部屏蔽施工安裝工作完成之后進行。3.6.3工程防電磁輻射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1驗收時應對工程防輻射質量進行評價,提出驗收結論,參加驗收單位應在驗收結論表上簽字認可。2工程質量驗收不滿足要求不得投入使用。3.7運行維護3.7.1存在電磁輻射危害的工程在運行期間應定期對其進行電磁輻射環境檢測,應定期檢查電磁輻射相關設備狀態并使其保持正常,安裝場強報警探頭的應定期計量場強報警探頭。3.7.2工程防電磁輻射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3.7.3微波暗室管理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微波暗室出入口應安裝測試指示燈。2高功率微波測試必須在全屏蔽微波暗室內進行。3微波暗室內進行高功率測試時,所有人員均應撤出暗室,暗室所有屏蔽門均應緊閉,指示燈應顯示警示狀態。4個別人員因特殊情況須進入暗室,則須采取嚴格的微波防護措施,如微波防護服、防護帽和防護眼鏡等。3.8拆除及利用3.8.1對于可拆卸式屏蔽結構,經檢測,在屏蔽效能等主要技術指標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在需要搬遷時應按照原施工的要求和技術方案制定搬遷方案并實施。對于自撐式屏蔽結構和直貼式屏蔽結構,拆除后不得二次重復利用。3.8.2拆卸下來的屏蔽配件不得用于新建工程。

4工程防電離輻射4.1一般規定4.1.1應根據電離輻射影響的不同特點,外照射防護采取時間防護、距離防護、屏蔽防護等不同的控制措施降低電離輻射影響;內照射防護通過密閉、過濾通風、去污等措施降低電離輻射影響。4.1.2電離輻射工程所致的職業工作人員連續5年的年平均有效劑量不超過20mSv的劑量限值,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劑量不得超過50mSv;公眾中關鍵人群組的成員年有效劑量限值應為1mSv(特殊情況下,如果5個連續年的年平均劑量不超過1mSv,則某一單一年份的有效劑量可提高到5mSv)。4.1.3有人員居留場所的外照射劑量當量率不得超過2.5μSv/h;有γ和中子輻射的外照射場所,應合并控制其外照射控制水平。4.1.4工作場所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應滿足表4.1.4的要求。表4.1.4工作場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Bq/cm2)表面類型α放射性物質β放射性物質極毒性其他工作臺、設備、控制區1)44×104×10墻壁、地面監督區4×10-144工作服、手套、工作鞋控制區監督區4×10-14×10-14手、皮膚、內衣、工作襪4×10-24×10-24×10-1該區內的高污染子區除外??刂茀^監督區的劃分參照4.3.1節。4.1.5工作場所的放射性氣溶膠濃度控制限值,應根據內照射劑量控制值、核素的種類、工作時間等參數綜合計算得到。4.2總平面布置4.2.1總平面應按功能和潛在輻射影響進行分區布置,并應保證工藝流程順捷、系統完整,同時為通風、供水、防火、安全、衛生等設施的布置創造有利條件。4.2.2在總平面布置時,應按照正常和事故等不同狀態下,配置相應的預防、應急、救援設施和設備,并應制定對環境保護的技術措施和對人身安全、設備運行安全、以及突發事件和漸變的有害影響提供相應的措施。4.2.3釋放放射性物質的設備或系統,應布置在場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且地勢開闊、通風條件良好的地段。4.3設計4.3.1應按照電離輻射的照射水平、污染程度等潛在輻射危害大小對工作場所進行分區設計和控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需要專門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區域應定為控制區;2不需要專門的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經常對職業照射條件進行監督和評價的區域應定為監督區;3控制區的范圍較大、需要采取不同的防護手段和安全措施時,應進一步劃分子區。4.3.2電離防輻射工程中,有關屏蔽體應滿足以下要求:1屏蔽體的厚度應滿足屏蔽體外30cm處的劑量率水平控制在2.5μSv/h以內;2設施的屏蔽門、屏蔽窗應與屏蔽墻體材料具有相同的防護性能;;穿越防護墻的導線、導管等不得影響其屏蔽防護效果。3屏蔽體內應設有觀察窗或攝像監控裝置,其設置的位置應便于觀察到屏蔽體內各物體的狀態;4屏蔽體內應設置動力排風裝置,并應保持良好的通風。4.4施工4.4.1使用混凝土作為屏蔽材料的項目,在混凝土澆筑過程中,需連續進行。4.4.2屏蔽體結構的混凝土墻從-0.30m~+2.00m處不用留施工縫;屏蔽體結構的施工縫為鋸齒形或多級臺階形,施工縫處應由可靠的措施保證先后澆筑的混凝土間良好固結無裂縫。4.4.3與屏蔽(墻)體具有相同防護性能的門、窗在施工過程中應與屏蔽(墻)體的搭接大于縫隙的10倍以上。4.5檢測4.5.1電離防輻射工程質量的檢測應符合下列原則:1檢測內容應根據檢測對象的類型、規模、環境特征等因素選?。?在進行輻射檢測方案設計時,應根據輻射防護最優化原則,進行優化設計。4.5.2工程防電離輻射中檢測內容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應對工程防輻射全過程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場所輻射水平進行檢測;2)產生放射性氣溶膠(氣體)的場所應對設備、工具、地面、墻面和工作人員的衣服、體表的表面放射性污染進行檢測。2應對作業者個人進行檢測,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根據源項的特征,應按照相關標準進行個人外照射檢測;涉及到放射性氣溶膠(氣體)的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進行內照射檢測;2)涉及到放射性氣溶膠(氣體)的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進行皮膚污染檢測、手部劑量檢測;3)個人照射劑量檢測檔案應終生保存。3應根據源項對環境污染釋放途徑進行環境檢測,檢測內容主要應包括下列內容:1)應對外環境的輻射水平進行檢測;2)按照源項對環境污染釋放途徑,對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植被及放射性氣溶膠(氣體)進行檢測。4涉及放射性源項的工程應進行源項調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工程建設前應進行環境本底調查;2)工程拆除或再利用前,應進行污染源項調查,調查內容應根據污染源項所致場所、環境的污染途徑進行調查檢測,介質包括大氣、水、土壤等。4.5.3工程防電離輻射的檢測記錄與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1所有檢測必須有規范的記錄,記錄應包括檢驗日期,檢驗時的輻射源條件,取樣方法,檢驗所使用儀器的型號、產品系序列號,計算方法、檢驗結果、檢驗人等。2檢驗所使用的儀器,在第一次使用之前、每次檢修之后,或在主管部門規定的校準時限到來之前,必須進行校準。檢測記錄中,必須列出檢驗儀器的計量證書號及校正因子與轉換系數。3檢驗報告,除上述檢驗記錄項目外,應評價檢驗結果,給出明確的結論意見,并應說明結論所依據的國家標準。4.6驗收4.6.1防電離輻射工程建成后應進行驗收檢測。工程防電離輻射中的設施或設備,經過審查驗收且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運行。4.6.2工程防電離輻射中驗收項目至少應包括環境保護手續、規章制度、工作場所、放射性廢物、監測數據、人員年有效劑量。4.7拆除利用4.7.1含電離輻射的設施和設備在拆除過程中應滿足下列要求:1應通過選用合適的拆除技術,采用適當的污染控制(如放射性物質和氣溶膠的包容)方法、廢物分類、廢物處理和處置以及行政管理和內部監查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擴散、減少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其放射性水平、減少向環境的排放、減少對工作人員及公眾的危害和減少對環境的影響。2按照清潔解控水平,盡量從拆除廢物中分出免管廢物、極低放廢物,回收可再循環、再利用的材料、設備和工具。4.7.2拆除過程中區域的劃分與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1應按輻射水平、污染水平或污染核素劃分拆除子區。2在各拆除子區內,應根據污染水平再劃分為控制區和非控制區。3應根據拆除作業需要,在控制區內設置局部“高劑量區”或“高污染區”。4應控制人員、物料等進出各拆除子區。5在高輻射區、高污染區或氣溶膠、粉塵高發區應設置臨時隔離間和(或)隔離閘門,并應配備必要的監測儀器。6應根據拆除作業的進展和實際需要,及時擴大或縮小、設置或撤銷控制區。4.7.3拆除過程中的輻射安全防護措施應滿足下列要求:1應周密計劃具體作業中所需人數和時間,工作程序和防護措施。2應預測作業中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并應作出相應的應急安排。3應保證拆除作業中通風系統和空氣凈化裝置有效運行。4拆卸污染設備、系統和設施前應進行有效的去污,并采取防止放射性粉塵擴散的措施。5拆卸污染設備、系統和設施時,工作人員應根據作業需要,采取必要和充分的自我防護措施。

5工程防聲輻射5.1一般規定5.1.1工業企業工程建設的工程防聲輻射設施應確保工程建設完成后,其廠界聲輻射水平滿足表5.1.1-1規定的所處區域的聲環境功能區的聲輻射限值。工業企業聲輻射影響范圍內存在敏感點時,敏感點的聲輻射水平應滿足表5.1.1-2敏感點所處區域的聲環境功能區的聲輻射限值。環境保護部門有專門規定的,還應滿足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聲輻射限值。夜間頻發噪聲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夜間偶發噪聲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表5.1.1-1工業企業廠界聲輻射限值,單位:dB(A)功能區類別時段晝間夜間0504015545260503655547055表5.1.1-2環境聲輻射限值,單位:dB(A)功能區類別時段晝間夜間0類50401類55452類60503類65554類4a類70554b類70605.1.2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學校、醫院、旅館、寫字樓和公用商業建筑)按照房間的使用功能,其背景噪聲應符合表5.1.2的要求。表5.1.2主要功能房間內允許的背景噪聲級單位dB(A)房間使用功能允許噪聲級(A聲級)舉例晝間夜間醫療測聽≤251測聽室休養環境≤352高標準病房家庭睡眠≤45≤37住宅臥室特殊辦公環境≤40語言教室、閱覽室,人工生殖中心凈化區,化驗室、分析實驗室,寫字樓單人辦公室,電視電話會議室臨時休息≤45≤40病房、醫生休息室,各類重癥監護室,旅館客房日常生活≤45住宅起居室;學校普通教室、實驗室、計算機房,音樂教室、琴房,教師辦公室、休息室、會議室;醫院診室,手術室、分娩室;旅館建筑辦公室、會議室;寫字樓多人辦公室,普通會議室,員工休息室。舞蹈健身≤50學校舞蹈教室,健身房,教學樓中封閉的走廊、樓梯間;醫院潔凈手術室;旅館建筑多用途廳公用空間≤55醫院入口大廳、候診廳;旅館建筑餐廳、宴會廳;商場、商店、購物中心、會展中心,餐廳走廊空間≤60商業建筑走廊注1:對特殊要求的病房,室內允許噪聲級應≤30dB(A)。注2:表中聽力測聽室的允許噪聲級的數值,適用于再用純音氣導或骨導聽閾測聽法的聽力測聽室。采用聲場測聽法的聽力測聽室的允許噪聲級另有規定。注3:表中規定的限值均為最低要求。注4:舉例列出了具體的典型房間,目的在于便于標準的使用。5.1.3工業企業工程建設應采取必要的綜合控制措施,保證生產正常運行后,工作場所的聲輻射污染水平滿足表5.1.3-1和表5.1.3-2的限值要求。表5.1.3-1工作場所聲輻射職業接觸限值接觸時間接觸限值[dB(A)]備注5d/w,=8h/d85非穩態噪聲計算8h等效聲級5d/w,≠8h/d85計算8h等效聲級≠5d/w85計算40h等效聲級表5.1.3-2工作場所脈沖噪聲職業接觸限值工作日接觸脈沖次數(n,次)聲壓級峰值[dB(A)]N≤100140100<n≤10001301000<n≤100001205.1.4夜間向工程場界外輻射的噪聲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大于15dB(A)。5.2布局5.2.1工業工程建設不應在生活居住區、文教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溫泉、療養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選擇廠址。5.2.2建設項目的主要噪聲源應相對集中布置在場區內遠離非噪聲作業區、行政及生活區等要求安靜的區域,其周圍應布置對噪聲較不敏感、體形較高大、朝向有利于隔聲的建(構)筑物。5.3設計5.3.1工程建設防聲輻射,應首先從聲輻射源上進行控制,使聲輻射作業勞動者接觸噪聲聲級符合表5.1.3-1和表5.1.3-2的要求。在控制聲輻射發生源的基礎上,對廠房的建筑設計應采取減輕聲輻射影響的措施。5.3.2工程建設防聲輻射設計應根據聲輻射實際情況,綜合采用隔聲、消聲、吸聲和減振設計。非聲輻射污染工作地點噪聲聲級設計應符合表5.3.2的要求。表5.3.2非聲輻射污染工作地點噪聲聲級設計要求地點名稱噪聲聲級dB(A)工效限值dB(A)噪聲車間觀察(值班)室≤75≤55非噪聲車間辦公室、會議室≤60主控室、精密加工室≤705.3.3工程建設需要將聲輻射控制在局部空間范圍內的場合應進行隔聲設計。隔聲設計應防止孔洞與縫隙的漏聲。對于構件的拼裝節點、電纜孔、管道的通過部位等聲通道,應進行密封或消聲處理設計。5.3.4工程建設中,為降低空氣動力機械輻射的空氣動力性聲輻射,聲輻射源的隔聲圍護結構散熱通風口、工藝孔洞等輻射出的聲輻射應進行消聲設計。消聲器的插入損失,應根據消聲設計要求確定。消聲器引起的壓力損失應控制在設備正常運行許可的范圍內。消聲器產生的氣流再生噪聲對環境的影響不得超過該環境允許的噪聲級。5.3.5工程建設中,當原有吸聲較少、混響聲較強的密閉空間進行防聲輻射處理時,應進行吸聲設計。吸聲設計中應合理確定吸聲處理面積,并應滿足防火、防潮、防腐、防塵等工藝與安全衛生要求;同時還應滿足通風、采光、照明及裝修要求。為吸聲材料設計的埋件,應滿足施工方便、堅固耐用的要求。5.3.6工程防聲輻射中的減隔振設計,應遵循如下原則:1對復雜聲場內的疊加聲源采取聲源頻譜分析等手段,識別做為噪聲源的建筑結構,進而識別引起建筑結構振動的振動源。2針對引起建筑結構振動的振動源,采取適當的減振措施。減振設計的目標為調整振動源傳導至建筑結構的振動頻率遠離建筑結構本身的固有振動頻率。3減振設計應考慮采用增加阻尼的減振措施避開共振區。5.4施工5.4.1工程防聲輻射設施的施工中所安裝的降噪產品應滿足設計圖紙、技術文件以及工程合同中規定的各項設計指標和降噪要求。5.4.2聲屏障工程施工時應滿足下列要求:1聲屏障立柱及相關鋼結構施工完成后,立柱角度偏差應滿足設計要求,經相關部門和監理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聲屏障屏體的安裝施工;2聲屏障屏體安裝時應注意屏體單元之間、屏體與立柱及相關鋼結構、屏體與基礎之間的縫隙應密實無漏聲,必要時應進行密封處理;3對于單元板附帶局部隔振(解耦)膠條的聲屏障,安裝時更應注意保持膠條位置正確與完好,防止其偏移和缺損導致局部短路或漏聲。5.4.3隔聲窗工程施工時應滿足下列要求:1安裝隔聲窗的洞口應清理干凈,隔聲窗應可靠固定于墻體洞口內;隔聲窗與墻體連接處的縫隙優先采用彈性密封處理;2安裝隔聲窗玻璃時,應使用彈性支撐塊、定位塊和彈性密封膠條等彈性材料,以確保玻璃與窗框架型材之間密封且無剛性接觸。5.4.4消聲工程施工時應滿足下列要求:1大型組合式消聲措施的現場安裝,應按照正確的施工順序進行;消聲組件的排列、方向與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各消聲單元組件的固定應牢固;2消聲器、消聲彎頭等構件在安裝時,應單獨設置具有減振作用的支、吊架;3當由2個或2個以上消聲元件組成消聲組件時,其連接應緊密,不得松動,連接處表面過渡應圓滑。5.4.5吸聲降噪裝置在施工前,對于成型的吸聲體,應檢查第三方出具的吸聲體無規入射吸聲性能檢測報告。對于現場制作吸聲體的吸聲材料,應檢查第三方出具的無規入射吸聲性能檢測報告和吸聲體樣件的無規入射吸聲性能檢測報告。5.5檢測5.5.1聲輻射測試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1室外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為5m/s以下時進行。2室外測量時傳聲器應加防風罩。3室內測量應選擇在對室內噪聲較不利的時間進行,且測量應在影響較嚴重的噪聲源發聲時進行。5.5.2聲檢測點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1環境噪聲檢測點應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戶外檢測時,應距離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測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時可置于高層建筑上;使用監測車輛測量時,傳聲器應固定在車頂部1.2m高度處。2)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檢測時,應在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外距墻壁或窗戶1m處、距地面高度1.2m以上測量。3)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檢測時,應在距離墻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約1.5m處、距地面1.2m~1.5m高處測量。2工業企業廠界和建筑施工廠界檢測點應符合下列要求:1)根據工程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位置和聲源位置的布局,測點應設在對噪聲敏感建筑物影響較大、距離較近的位置。2)一般情況測點應設在工程場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位置。3)當場界有圍墻且周圍有噪聲敏感建筑物時,測點應設在場界外1m,高于圍墻0.5m以上的位置,且位于噪聲影響的聲照射區域。4)當場界無法測量到聲源的實際排放時,如:聲源位于高空、場界有聲屏障、噪聲敏感建筑物高于場界圍墻等情況,測點應設在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1m處的設置。5)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測量時,測點應設在室內中央、距室內任一反射面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以上,在受噪聲影響方向的窗戶開啟狀態下測量。3鐵路邊界噪聲測點應選在鐵路邊界高于地面1.2m,距反射物不小于1m處。4工作場所噪聲檢測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工作場所聲場分布均勻(測量范圍內A聲級差別小于3dB(A))時,應選擇3個檢測點,應取平均值作為檢測值。2)工作場所聲場分布不均勻時,應將其劃分若干聲級區,同一聲級區內聲級差應小于3dB(A)。每個區域內,應選擇2個檢測點,應取平均值作為檢測值。5.5.3當工程場界與噪聲敏感建筑物距離小于1m時,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室內測量。5.6驗收與運行維護5.6.1工程建設驗收前,應對工程防輻射設施中采用的降噪設備和元件進行檢測,降噪技術參數應達到設計要求。5.6.2有源消聲器、隔聲門、隔聲窗,特殊工況下使用的消聲器等設備均應定期維護、保養。室外應用的聲屏障、隔聲罩、消聲器等設備,應定期檢查其螺栓、焊縫等各受力點的緊固程度及構造完好性。應定期清除消聲器及風機內部的灰塵、污垢及水等雜質,并防止銹蝕。

6工程防光輻射6.1一般規定6.1.18h眼直視激光束的職業接觸限值應符合表6.1.1要求。表6.1.18h眼直視激光束的職業接觸限值光譜范圍波長(nm)照射時間(s)照射量(J/cm2)輻照度(W/cm2)紫外線200~308309~314315~400315~400315~4001x1x1x1x101x36.30.561.01可見光400~700400~700400~700400~7001x1.210~101x52.51.41.4紅外線700~1050700~10501050~14001050~1400700~14001x1.2x1x3x1x52.5512.54.44遠紅外線1400140014001x1x>100.010.560.1注:t為照射時間CACB波長(λ)與校正因子的關系為:波長400nm~700nm,CA=1;700nm~050nm,CA=100.002(λ-700);波長1050nm~1400nm,CA=5;波長400nm~700nm,CB6.1.28h激光照射皮膚的職業接觸限值應符合表6.1.2的要求。表6.1.28h激光照射皮膚的職業接觸限值光譜范圍波長(nm)照射時間(s)照射量(J/cm2)輻照度(W/cm2)紫外線200~4001x同表6.1.2可見光與紅外線400~14001x1x1021.10.2遠紅外線14001x同表6.1.2注:t為照射時間CACB波長(λ)與校正因子的關系為:波長400nm~700nm,CA=1;700nm~050nm,CA=100.002(λ-700);波長1050nm~1400nm,CA=5;波長400nm~700nm,CB6.1.3室外照明及照明裝飾工程選址時,應按照所處區域選擇環境亮度類型,并應符合表6.1.3的要求。表6.1.3城市環境亮度的區域劃分對應區域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城郊居住區城市居住區及一般公共區城市中心區、商業區環境亮度類型嚴格控制照明區域低亮度區域中等亮度區域高亮度區域區域代號E1E2E3E46.1.4居住區光輻射應符合下列規定:1居住區的干擾光限制應采用住宅建筑居室窗戶外表面上的垂直照度限值和照明燈具朝向居室窗戶的發光強度限值評價。2住宅建筑居室窗戶外表面的垂直照度限值不應超過表6.1.4-1的規定。3朝向住宅建筑居室窗戶方向的燈具光強限值不應超過表6.1.4-2的規定。表6.1.4-1住宅建筑居室窗戶外表面上垂直照度的限值(lx)時段環境區域E1E2E3E4熄燈時段前251025熄燈時段0*125*如果是道路照明燈具產生的影響,此值可提高至1lx。時段環境區域E1E2E3E4熄燈時段前250075001000025000熄燈時段10*50010002500*如果是道路照明燈具產生的影響,此值可提高至500cd。表6.1.4-2朝向住宅建筑居室窗戶方向的燈具光強限值(cd)6.2設計6.2.1工程項目設計時,應評估項目對人可能造成的危害,需根據工程項目所應用的光源類型和工程類型確定其危害等級;還應確定項目的安裝(含調試)、正常工作、維護保養等不同階段的危害等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于激光照明部件,主要應評估對眼角膜和視網膜的危害;2對于非相干照明部件,主要應評估對眼睛光化學紫外危害、視網膜、藍光危害(含小光源)、視網膜熱危害(含微弱視覺刺激)和視網膜紅外輻射危害。3應根據評估工程項目所屬的安全等級確定安全距離,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安全設計措施、工程措施、安全標識、安全防護和安全教育等。6.2.2室外照明及照明裝飾工程對夜空光輻射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夜空的光輻射限制應采用燈具上射光通比限值進行評價。2照明燈具的上射光通比的限值不應超過表6.2.2的要求。表6.2.2照明燈具的上射光通比的限值環境區域E1E2E3E4上射光通比051525注1:不包括景觀照明燈具。注2:上射光通量是按燈具現場安裝使用姿態下的位置度量。6.2.3道路照明及照明裝飾工程對機動車駕駛員光輻射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快速路和主干路兩側及道路交叉路口周邊區域的駕駛員視野范圍內,不應設置高亮度非功能性照明或動態照明設施。2非道路照明裝置不應干擾駕駛員的視覺作業和對交通信號的辨識。3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設施對機動車駕駛員產生的眩光的閾值增量不應大于15%。6.2.4建筑裝飾采用玻璃幕墻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具有混合反射特性的建筑立面設計景觀照明時,如果墻面反射比中的鏡面反射分量超過50%時,不應采用泛光照明方式。2在T型路口正對直線路段處設置玻璃幕墻時,應采用可見光反射比例不大于0.16的玻璃。6.2.5室外廣告、標識照明的光輻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廣告、標識照明的光輻射限制應采用廣告、標識發光表明平均亮度限制評價。2廣告、標識發光表面的平局亮度最大允許值不應超過表6.3.5的要求。表6.2.5廣告、標識發光表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許值單位:坎德拉/平方米發光面面積/(㎡)不同環境區域平均亮度最大允許值/(cd/㎡)E1E2E3E4S≤0.55040080010000.5<S≤2403006008002<S≤1030250450600S>10禁止設置150300400注1:表內系全白色發光表面在夜晚的限制;如采用動態彩色畫面,限制取表中數值的1/2。注2:E1區僅限必要的標識。注3:除E4外,其他區域不得采用動態閃爍模式的廣告和標識照明。6.2.6室外LED顯示屏的光輻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LED顯示屏干擾光的限制采用顯示屏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評價。2LED顯示屏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制不應超過表6.3.6的要求。3LED顯示屏應配置調節亮度的功能。4道路兩側3m以下高度內不得設置LED顯示屏。5機動車道兩側和人行道兩側的顯示屏不應設置動態模式。6住宅區內的顯示屏不應設置動態模式。表6.2.6LED顯示屏或媒體墻表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許值單位:坎德拉/平方米LED顯示屏(全彩色)不同環境區域平均亮度最大允許值/(cd/㎡)E1E2E3E4平均亮度禁止設置2004006006.2.7室外照明和照明裝飾工程采用的半導體照明設備和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備和系統供應商(包括設計和集成單位)應對LED照明系統提供正確的分類(或信息資料)。相關安全因素信息應在安裝及驗收時予以考慮,并將安全信息等在工程資料中給出。2如果LED照明系統被修改,變更設備和系統的供應商應對其進行重新評估,給出相應的危險類別。3設計LED照明系統所使用光源的危險類別分類規則按照表6.3.7的規定來確定。4LED照明系統的危險類別分類取決于所用的各個光源單元的危險類別,并由其中最高危險類別的光源單元決定。5對于普通照明類工程,不應使用RG3類危險LED產品。表6.2.7LED產品的分類規則項目豁免類低危險類中度危險類高危險類風險等級RG0RG1RG2RG3描述在可預見的條件下,不造成任何光生物輻射危害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根據人的正常光照行為不會造成光生物輻射危害根據人眼對高亮度光源的炫目回避或熱輻射的不舒適反應,不造成光生物輻射危害即使是瞬時或短暫的光照,也會造成光輻射危害視網膜藍光危害限值;單位W100100004000000大于4000000視網膜藍光危害限值(小光源);單位W1.01.0400.0大于400.0在200mm距離下給出基本危險類別;對于合格的LED產品,當亮度小于104對于危險等級分類為1類危險及以上的LED產品,必須做進一步的測量。6.3施工、維護6.3.1照明部件的安裝、維護、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于不能確保被照明對象處于低風險等級時,應采取隔離或控制進入等物理防護措施;2安裝的高度和角度應使人處于安全距離之外;3在中高風險等級的環境下安裝和維護時應采取佩戴防護眼鏡、穿防護服等適宜的防護措施。6.3.2激光裝置防護罩安裝了能夠進入通道的擋板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采取措施使任何人進入防護罩內的人員都能避免相當于3B和4類的激光危害;2應安裝警告裝置,對處于防護罩中的人員給予足夠警告,當心波長低于400nm高于700nm范圍內相當于3R類的激光輻射,或相當于3B類或4類的激光輻射; 3若工作期間“進入”通道是預計或合理可預見的,人員出現在1類、2類或3R類產品的封圍中時,應采用壓感地墊、紅外探測器等工程方法預防相當于3B類或4類激光輻射的發射。6.3.3檢修時,移開或拆除激光產品(包括嵌入式激光產品)防護罩或防護圍封的任意部分,應確保防護設施具備聯鎖裝置或只能通過專用工具才能打開。條文說明1總則1.0.1本條是技術規范的通用寫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條和《工程建設規范研編工作指南》(建標標函[2018]31號)第三條的要求,工程規范內容是工程建設的基本指南和底線要求,應嚴格限定在工程建設領域涉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范圍內。1.0.2本條是技術規范的通用寫法。根據《工程建設規范研編工作指南》(建標標函[2018]31號)第四條和第六條的要求,工程規范應覆蓋工程項目的立項、建設、改造、維修、拆除等全周期,技術通用類規范研編,應以技術專業為對象,以各工程項目規范中重復的、具體的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其內容涵蓋規劃、勘察、測量、設計、施工、試運行、驗收等建設環節。1.0.3根據《工程建設規范研編工作指南》(建標標函[2018]31號)第九條有關規定,本規范主要涉及工程防輻射的功能、性能和通用技術要求。本條主要闡述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的基本要求,應圍繞本規范的目標和范圍,應促進技術進步,以使這類工程項目更安全、更環保、更節能。本條同時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5年修正)》第五條、第九條。1.0.4為鼓勵創新同時也要保證工程的安全,對于相關規范中沒有規定的技術,必須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單位及有關專家依據研究成果、驗證數據和國內外實踐經驗等,對所采用的技術措施進行充分評估,證明能夠達到安全可靠、節約環保等功能和性能要求,并對評估結果負責。評估結果實施前,建設單位應報工程項目所在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山浾撟C評估后滿足要求后,應允許使用。1.0.5與現行法規一致,與項目規范、通用技術規范銜接并一致。本規范雖涉及面廣,但也很難將各類工程防輻射的內容和性能要求、試驗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僅對普遍性的工程防輻射相關的功能、性能、布置選址、措施等類別作了規定。設計采用的產品、材料要符合國家有關產品和材料標準的規定,采取的工程防輻射技術和措施還要符合國家其他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規定。

2基本規定2.0.1本規范中的輻射特指輻射性質的污染源。防輻射包括但不限于防電磁輻射、防電離輻射、防聲頻(超聲波、次聲波)輻射、防紅外線輻射、防紫外線輻射、防高強度可見光輻射等。各種輻射在超過強制性標準限值后就會對區域內的人體健康和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造成明確或潛在的危害。人體健康包括公眾人員和職業人員的身體健康,關鍵基礎設施主要包括涉及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的基礎設施。防輻射技術措施指在建設、使用、維護和拆除過程中采用工程技術措施防止輻射危害的建設行為和管理措施等。存在輻射危害包括兩種情形:明確的危害和潛在的危害。2.0.2本規范中的輻射特指輻射性質的污染源。工程防輻射的技術措施在工程的全過程中都需要考慮;工程防輻射的保護對象包括人體和關鍵基礎設施;在工程的全過程中,當防輻射對象中有超過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限值時,必須采取相關防輻射的技術措施以達到滿足相關限值的要求;工程防輻射是指為了保護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以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等的關鍵基礎設施,所采取的的工程技術措施。2.0.3本條是技術規范的通用寫法。工程防輻射的技術措施主要規定工程勘察、測量、選址、設計、施工、設備安裝、檢驗、驗收、運行、維護、加固、改造修繕、拆除、廢舊利用等全過程的技術要求,包括:工程用地規模、項目選址、建設規模和項目構成,以及消防、節能、環保、安全、職業病防護等方面的要求。2.0.4工程防輻射的構成。工程防輻射是一項系統工程,區別于單純的依靠設備和器材進行的輻射防護。防護設施指用于輻射防護的技術裝備,包括建筑工程設施、設備和器材。2.0.5工程防輻射需要保護的受輻射對象為人體和關鍵基礎設施,控制對象為輻射的源、途徑以及受輻射對象,采取的技術措施主要是針對控制對象而采用的。2.0.6在滿足工程中必要的工藝需求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工程輻射的污染源是工程防輻射首先要考慮的技術措施,從源頭減少危害的量能最大程度的提高工程防輻射系統系統的可靠性、經濟性和安全性;當采用污染源抑制措施的前提下,進一步采用輻射路徑的隔離措施和受輻射對象的防護措施,對于特定的防護對象以達到防護種類指定的要求。2.0.7各類工程防輻射針對不同的防護對象都有特定的控制限值、接觸限值、防護間距以及防護率等指標要求。以人為防護對象時主要由控制限值或接觸限值來描述,以鐵路、地鐵、民航等工程或系統為防護對象時主要由防護間距和防護率等指標來描述。2.0.8本條規定了輻射工程在建設前期、建設至竣工階段防輻射通用的管理和技術措施要求。首先,工程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程序,從保證工程合規建設的角度保證工程質量和落實防輻射要求;其次,防輻射措施在工程建設的前期(如規劃、選址論證、勘察、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階段)即應開展;再次,設備和材料是達到防輻射目標的主要控制對象,應從滿足滿足防護要求(輻射限值)的角度選用設備和材料;最后,工程建設完成后即竣工后,應進行防輻射驗收或檢測合格即確認了防輻射措施的效果能夠滿足防護要求后,才可投運。強制必要性:本條規定與工程的工程質量安全或導致的環境安全、人身安全有關。2.0.9本條規定了輻射工程在運行階段防輻射通用的管理和技術措施要求。首先,運行階段應保證防輻射措施的的正常運行及預期的穩定效果,因此,對于產生輻射的設備、設施及其防護設施在運行過程中應進行監測及有效明確的維護。其次,提出了防輻射效果下降危害人員及環境安全時的要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采取措施降低危害或停止作業并進行修復。強制必要性:本條規定與工程的工程質量安全或導致的環境安全、人身安全有關。2.0.10本條規定了工程防輻射在設計及設施“三同時”方面的通用管理和技術措施要求。本條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正)》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5年修正)》第十五條中的“三同時”規定,并參考《電子工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GB50523-2010中的強制性條款“1.0.3電子工業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必須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設施設計,并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修編而來。2.0.11保證人身健康、安全保護措施,同時確保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使用正常。不因新建工程使基礎設施輻射方向偏離,嚴重者可能對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危害。2.0.12《HJ10.3-96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導則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與標準》規定了公眾暴露控制限值在不同條件下的評價方法和要求,公眾總的受照射劑量應按照此條款規定方式進行檢測和評價,以確保其劑量限制的準確性。其他輻射類型也有類似的要求因此將這一條放在基本規定章節。

3工程防電磁輻射3.1一般規定3.1.1按照風險控制原則和防護最優化原則,對不同的區域、要分不同等級采取相應的防護技術和管理措施,才能達到防護最優的目標。電磁輻射控制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受環境、設備性能、設施性能的變化而變化,因此需要定期監測和評估電磁環境,發現電磁輻射超標的風險或趨勢要及時對策及時解決。新設備、新設施的投入,可能會對原有的電磁環境造成大的影響,所以應該慎重對待此類設備和實施,應按相關規范要求和計算方法判定電磁輻射的水平的變化,調整區域的劃分并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不能只憑經驗主義。3.1.2本條是針對輻射源的管理和技術措施。3.1.3本條規定了電磁環境中控制公眾曝露的電場、磁場、電磁場的場量限值,用于作為環境控制的基準。3.1.4為了確保工頻電場工作場所勞動者職業健康,對接觸限值提出了衛生要求,規定了8h工作場所工頻電場職業接觸限值。為了確保高頻電場工作場所勞動者職業健康,對高頻輻射職業接觸限值提出了衛生要求,規定了8h工作場所高頻電磁場職業接觸限值。為了確保超高頻電場工作場所勞動者職業健康,對超高頻輻射職業接觸限值提出了衛生要求,規定了一個工作日內超高頻輻射職業接觸限值。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第4節為了確保微波電場工作場所勞動者職業健康,對微波輻射職業接觸限值提出了衛生要求。3.1.51000kV架空輸電線路的電磁環境主要涉及工頻電場、工頻磁場、無線干擾和可聽噪聲。3.1.6《工業、科學和醫療(ISM)射頻設備騷擾特性限值和測量方法》GB4824-2013的原條款。3.1.7本條文來源于GB/T15707-2017(高壓交流架空輸電線路無線電干擾限值),用于確定交流架空輸電線路無線電干擾限值,以確保其他重要無線電設備正常使用。3.1.8本條具體是針對電磁輻射設備的管理和技術措施。3.1.9本條要求對電磁輻射防護都適用,是針對電磁防護的管理措施。3.2選址和布局3.2.1本條規定了工程電磁輻射源廠內布置的要求。本條系根據《電子工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GB50523-2010中的非強制性條款“3.5.2中第6條有電磁輻射危害的工序或工作間(區)應與其他生產工序或工作間(區)隔開布置,并應避開人流密集的通道、出入口?!敝苯右枚鴣怼T瓧l款為非強制性條款,但其內容是從廠內電磁輻射源布置的角度防電磁輻射的一般要求,有普遍的適用性,可以作為本文的強制性原則。強制必要性:本條規定與工程導致的環境安全、人身安全有關。3.2.2選址的關鍵點是遠離居民區,以減小公眾輻射;雷達站合理布局的關鍵點是雷達天線盡可能架高,以降低職業輻射。3.2.3廣播電視無線電建設工程的基本要求。3.2.4移動通信室外基站選址要求。移動通信基站(含站內微波傳輸設備)電磁輻射計算范圍定義如下:定向發射天線:以發射天線為中心,在天線輻射主瓣方向、半功率角范圍內50m;全向發射天線:以發射天線為中心,半徑50m范圍內。3.2.5根據《建筑電氣工程電磁兼容技術規范》GB51204-2016要求,變電站工程規劃及選址應考慮其對建筑物及周邊的電磁環境影響,確保不對已有的居住民環境產生影響。3.2.6《短波無線電收信臺(站)及測向臺(站)電磁環境要求》GB13614-2012的原條款,列出了短波無線電收信臺(站)及測向臺(站)與高壓架空送電線、公路、工科醫設備、廣播通信線路等之間防護間距的具體要求。3.2.7在無方向信標臺信號覆蓋區內,對工業、科學、醫療設備干擾的防護率為9dB,對其他有源干擾的防護率為15dB。超短波定向臺對工業、科學、醫療設備干擾的防護率為14dB,對其他有源干擾的防護率為20dB。在航向信標臺信號覆蓋區內,對調頻廣播干擾的防護率為17dB,對工業、科學、醫療設備干擾的防護率為14dB,對其他有源干擾的防護率為20dB。在下滑信標臺信號覆蓋區內,對工業、科學、醫療設備干擾的防護率為14dB,對其他有源干擾的防護率為20dB。3.2.8本條在GJBz20093—1992VHF/UHF《頻段航空無線電通信臺站電磁環境要求》第4.2、4.4條強制性條文基礎上進行修編,規定了VHF/UHF頻段航空無線電通信臺站主要考慮的干擾源為廣播、電氣化鐵路、公路、高壓輸電線、工科醫設備相應的防護間距要求和防護率的要求。3.2.9分布在公共區域內的軌道交通,在各種地方均受到不同的電磁噪聲影響。包括:--臨近的軌道系統;--軌旁的無線電站(例如GSM-R系統),有時在高功率下工作;--便攜式無線電發射機,包括移動電話;--臨近架空電源線存在的工頻感應;--機場、軍用航空器上的雷達裝置;--干擾供電網絡的工業設備。3.2.10電磁波寧靜區是指為保障射電望遠鏡安全運行必備的電磁波環境所劃定的保護區域,以射電望遠鏡臺址為圓心、半徑5公里的區域為核心區,5公里至10公里的環帶為中間區,10公里至30公里的環帶為邊遠區。核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核心區環境保護和射電望遠鏡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核心區環境保護和射電望遠鏡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建筑物、構筑物按照規定限期拆除或者關閉。中間區內嚴禁設置、使用工作頻率在68兆赫茲以上3000兆赫茲以下且發射有效功率100瓦以上的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其他無線電臺(站)及建設產生輻射電磁波的設施時,應當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電磁兼容論證。邊遠區內設置、使用工作頻率在68兆赫茲以上3000兆赫茲以下和發射有效功率100瓦以上的無線電臺(站),應當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電磁兼容論證。3.3設計3.3.1按照《建筑電氣工程電磁兼容技術規范要求》GB51204-2016要求,在受到超標輻射區域范圍內新建建筑時,為了確保新建的公共建筑內空間符合照射限制要求,必須采取電磁屏蔽措施。3.3.2室分天線設計要求。3.3.3本條規定了電磁波暗室工程設計時應采取防電磁輻射的措施要求。本條來源于《電磁波暗室工程技術規范》GB508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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