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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證與律師制度重點筆記
第一章公證制度概述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活動。
★公證制度:是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辦理公證事項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
★公證的法律關系:是國家公證機構依據國家賦予的職權,在公證活動中由公證法所確認和調整的與當事人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公證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國家公證機構和申請辦理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是由具有獨立參加公證活動的資格者所構成的
★公證法律關系的客體: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即公證機構證明的實體權利和事實,也就是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
依法證明的對象
★公證法律關系的內容,指公證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公證的內容
★公證的特征:是由公證的本質和固有屬性所決定的,是公證活動區別于其他有關活動的標志。包括:
1、公證的根本特征是證明活動
2、公證是特殊性證明活動
3、公證是非營利性的證明機構
★認證:是指外交,領事機關在公證文書上證明公證機構的簽名和印鑒屬實,或證明前認證機構認證的簽名和印鑒屬實的行為
★公證勺認證的關系:沒有公證,便沒有認證;沒有認證,公證則無法在外國發生法律效力。公證是認證的前提和基礎,認證是對公證的證實和鑒別。
★鑒證: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了維護簽訂經濟合同的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促進經濟的發展,對已經簽訂的經濟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進行全
面地審查、鑒別和核實,予以證明,借以促進經濟合同履行的一種活動。
★公證與鑒證的區別
1、行為的主體不同,公證行為的主體是國家公證機構;鑒證行為的主體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2、兩者的作用不同。公證僅能證明經濟合同的確實性與合法性,鑒證還有促進經濟合同履行的作用。
3、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鑒證的對象只有經濟合同;公證的對象是指一切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
4、依據的法律不同,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簽證是指一國國內或者國外的主管機關,在本國人或者外國人出入國境(包括國境)時,在其所持的證件上(護照、過境通知書、邊境公務通知證等)辦理簽注、
蓋印等手續,表示準其出入境或者過境的一種活動。
★公證與簽證作為兩種不同范疇的業務活動,二者沒有必然的聯系,但本國人或者外國人辦理出入境手續時,需要通過公證文書證明其身份時,則應由公證機
構作出證明文書,在這方面二者是有聯系的o
★公證與一般證明的區別:
1、兩種文書的法律地位不同。?般證明必須經過審查,才可確定其效力;公證證明,只要找不到足以推翻其證明的相反證據,就應當確認其效力。所以,公證
文書的證明效力要高于一般證明文書的效力。
2、兩種文書被社會認可的范圍和程度不同。公證作為一種特定的證明文書,不僅在國內形成了法律制度,而且也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和接受。一般證明
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被普遍適用的特征。
★公證制度與民商法的聯系:1、民商法是公證制度的重要依據:公證制度必須有實體規范,沒有實體規范,公證制度將變的亳無意義和目的,所以,民商法
是公證制度賴以存在的依托,公證活動必須以民商法為依據辦理公證事項。
2、公證制度是正確實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證:通過公證的證明活動,可以從縱橫兩方面調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商事、經濟活動,使其納入法制化、
制度化,并且有效的保證公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公證制度與民商法的區別:1、調控的對象和解決的問題是不同,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和;公證制度是與有關
公證法律加以調控。
2、公證制度屬程序法的范疇;民商法屬實體法的范疇。
3、公證機構是國家公法范疇;民商法是標準的私法范疇。
4、從法律的類別區分,民商法屬丁?國家的基本法律規范,公證法屬于國家的專門性法律規范。
★公證制度與民事訴訟法的聯系:1、兩種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連的。如:都必須嚴格遵循客觀事實的原則、合理合法的原則、獨立從事職業活動的原則、M
避原則、保密原則、便民原則。
2、公證制度有利于減輕人民法院的負擔;公證屬于預防性的司法證明制度,健全公證制度,提高公正效力,預防糾紛和減少訴訟。
3、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
4、經過公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回能在民訴中得已實現。
★公證制度與民事訴訟法區別:1、性質不同,公證是非訴訟活動,民事訴訟是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活動。
2、當事人不同,在民訴活動中,必須有原告和被告,而月.雙方的民事權益處于侵犯與被侵犯的對立狀態°公證活動中,只有中請人,沒有被申請人。
3、法律依據不同。民訴活動依據《民訴法》,公證制度依據《公證法》。
4、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按民訴法,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對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作出判決或達成調查協議;有時通過強制執行,結束訴訟活動。公證制度
的公證證明活動,是對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加以認可,賦予法律上的證明效果。
5、不服法院的裁判與不服公證解決的方式不同。在民訴中,當事人不服?審裁判,有權提起上訴,引起二審。在公證活動中,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
人認為公證書有誤的,可以向公證機構提出更改錯誤的復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證機構的任務:是指法律規定的公證機構進行公證活動所要達到的目的
★公證機構任務的內容:1、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公證的根本任務
2、證明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3、維護法制、預防糾紛和減少訴訟的發生,建立和睦團結的社會環境。
4、公證機構在業務實踐中,對于那些假借公證之名,弄虛作假,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要予以堅決的斗爭和揭露,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
第二章公證機構的設置和監督管理體制
★公證機構的性質:國家依法設立的機構、是履行證明職能的機構、是非以營利性為目的的證明機構、是依法獨立行使證明職能的機構、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的機構
★公證機構的設置: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
個或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置。
★公證機構設置的規定體現的價值:第二滿足社會需要,方便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事務。第二,實現各個公證機構法律地位的平等。
★公證機構的設置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2、有固定的場所3、有兩名以上公證員4、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公證機構的開辦資金數額,由省級司法行政
機關確定。
★公證機構的審批程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公證機構的設
置我國采取了許可設立主義,即設立公證機構除了應當具備法定條件的,還要求經過主管行政機關的批準。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批準設立或者不予批準設立的決定
★公證機構的人員組成:公證處通常由公證員、公證員業務輔助人組成,此外還設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其他輔助人員,如辦公室秘書、財務人員、檔案管理
員等。
★公證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是應當具有公證員資格;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公證機構負責人產生方式和產生程序:公證機構負責人的產生采用推選制和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產生,并報司法行政機
關備案。
★公證員應當具備的必要條件:
1、公證員的必須是中國公民。
2、年齡應當在25周歲以上至65周歲以下
3、品德條件: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4、資格條件。應當通過我國國家司法考試。
5、實習或從業條件。擔任公證員應當在公證機構實習兩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要求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
★公證員的排除條件
1、無民事行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3、被開除公職的人;
4、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人。
★公證員資格取得
1、考試:通過司法考試作為擔任公證員的必備條件之一。
2、考核: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業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
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公證員的任命程序
1、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或考核意見,逐級報省級人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并附具必備材料。
2、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后,要求填寫公證員任職申報表,報請司法部任命。
3、司法部收到報請任命公證員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制作并下達任命決定。
4、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司法部任命決定的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公證員職務的免除:法定情形:1、喪失中國國籍。2、年滿65周歲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3、自愿辭去公證員職務。4、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人
★免除公證員職務的程序:1、由公證員所屬公證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上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2、再由被上報的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提請司法部依職權予
以免除。3、公證員依法免職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發布公告。
★公證監督管理體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公證員協會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監督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權限的制度規范。我國公證機構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
監督和管理,同時也受公正協會的行業自律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1、司法部對全國公證機構、公證員、公證協會監督指導。
2、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的監督事項:監督公證機構保持法定設定條件情況、公證機構執行報批或者備案事項的情況、公證機構和公
證員的執業情況、公證質量的監控情況等事項。
3、設區的市和公證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本地公證機構的具體的監督事項:國家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人事務所的檔案管理情況、財務制度執行、公證質
量情況、執業活動情況、公證員執業年度考核情況等監督。
★公證協會對公證機構的自律監督:公證協會在進行行業監督中享有受委托調查權、行業處分權、提請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處罰建議權。
★公證協會:指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公證行業的自律性組織。
★公證協會的職責:1、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指導全國的公證」二作,指導各地公證員協會的工作:
2、維護公證員的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3、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4、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會員的違紀行為;
5、負責制定行業規范;
6、負責會員的培訓,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
7、負責全國公證賠償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對各地公證員協會管理使用的公證賠償基金進行指導和監督;
8、負責公證宣傳工作,主辦公證刊物;
9、負責與國外和港、澳、臺地區開展有關公證事宜的研討、交流與合作活動;
10、負責海峽兩岸公證書的查證和公證書副本的寄送工作;
11、負責公證專用水印紙的聯系生產、調配,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12、對外提供公證法律咨詢等服務;
13、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務。
★公證協會的組織機構
中國公證協會設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作為其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根據協會章程享有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作為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負有以下職責:
(二)選舉常務理事并從中選舉會長、副會長;公證協會設有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大部分職權。
公證協會的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會長、副會長應當是執行公證員,這條規定表明了公證協會的專業性和行業自治性。
★公證協會會員的權利: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個人會員)
2、提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要求
3、享受協會舉辦的福利
4、參加協會舉辦的學習、研討和交流活動
5、使用協會的圖書資料
6、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7、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公證協會會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3、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4、交納會費
5、維護會員間的團結,維護公證職業榮譽
第三章公證活動的基本原則
★公證的基本原則:是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業務必須遵循的根本準則,是公證活動的前提、基礎和依據。意義:它充分體現我國公證制度的性質、任務、職能和
活動的規律,是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實施公正行為的法律準繩
★辦法原則:指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的內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
★合法原則的內容:
1、審查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審查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合法。
3、審查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合情合理。
4、有的特殊公證事項只要求其客觀與公正,而不要求其合法與否。如出生公證、死亡公證與經歷公證等,這是合法原則的例外與特殊,應加以區別對待。
★客觀公正的原則: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在辦理公證證明時首先要審查內容是否真實可靠,是否符合實際情況。意義:這是辦理公證的前提和基礎.是整個公
證業務的出發點、立足點和置信點,是辦理公證的靈魂和核心
★客觀公正的原則的內容:
1、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的愿望是否確系本人真實意志的表示。
2、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必須如實地向公證機構陳述需要證明公證的事實、根據和理由,以及證明的具體要求和證明后要達到的目的。
3、公證人員必須客觀、公正地收集證據。
4、公證員辦理某些公證時,必須深入實際,調查研究。
★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和承擔民事責任
公證機構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獨立辦理公證事務,不受其他單位、個人的非法干涉。這說明公證機構辦證的依據是事實和法律。
公證機構還應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法律責任。按照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在辦理公證業務中,如果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違反了客觀公正原則,
從事了法律禁止的有關行為,辦理了錯證,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和其他法律責任。
★★堅持自愿公證與法定公證的原則
一方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強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事務;另一方面,也不能排斥國家從規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為和調整民事、
經濟關系的高度出發,規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通過公證的形式加以解決。
★公證員親自辦理公證事務的原則
1、要親自接觸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親自審查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利行為能力,聽取并詢問當事人辦理公證的具體內容及其
真實意圖;
2、要親自審查具體公證事項,對申請辦理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抄和事實及有關材料,要親自加以了解、審查和調杳;
3、公證員必須親自斷定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只有如此,方可確保公證的質量,以維護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的信譽。
★回避原則
★回避:指某個或某幾個公證人員不參?與自己和親屬有利吉關系或其他關系的公證,以防止因執法不公,而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回避分為自行回避和申請回
避兩種形式。自行回避:指辦理公證的公證員遇有法律規定應當回避的事項時,自覺主動地退出對該公證事項的辦理。申請回避:指當事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申請
某個或某幾個公證員不參加承辦本人的公證事項。當事人可以打面形式申請回避,也可以口頭申請回避。對公證員申請回避,由公證處的主任決定;對公證處主任
的回避,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申請回避是當事人享有的重要權利,且貫穿于公正的全過程。
下列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1、公證員應回避辦理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公證事項。
2、公證員應回避辦理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公證事務。
3、公證員應回避辦理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的公證事務,
★保密原則:是公證人員對其在公證活動中所接觸的國家秘密或當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的原則,是公證人員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是由公證工作的
本質屬性及其基本特征決定.
★內容:1、公證機構對參加辦理公證事務的人要嚴格加以控制,除必須到場的當事人及其幫助公證的代理人、翻譯人員在場外,其他任何外人都不得參與辦
證的事務。
2、公證人員(包括書記員)除對本人辦理的公證事項保守秘密外,對本公證處及其他公證處辦理的公證事務,同樣負有保密的職責。
3、公證人員不僅要對已辦理的公證事務保守秘密,對與公證事務的有關事項乃至當事人拒絕和撤銷辦現公證事項的內容,也應當保守秘密。
4、公證人員不僅對當事人申請直接辦理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內容保守秘密,而且要對當事人申請辦證的動機、目的、作用、后果及其實
現的方式方法保守秘密。
5、公證機構制作的專項公證打,只能發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羥當事人申請,不得將公證書發給其他人員。
6、對辦理公證的有關檔案材料,要設專職人員保管,未經法定程序批準的,不得查閱和復制,嚴防外傳,泄密。
★便民原則:指公證工作要一切從為了群眾和便利當事人出發,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及時、準確、認真、負責地辦好公證事務
★內容:1、辦證的手續簡便。
2、深入當事人的居所地辦理公證事務。
3、迅速辦證,不失時效。
4、大力發揚協作精神,有利于群眾辦證。
5、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實行減免公證費。
★★使用本國和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原則:在涉外公證事務中,凡是不通曉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外國當事人,公證機構應依法為其提供翻譯,公證員不得直接運
用外國的語言進行公證活動,也不得使用外文制作公證文書,而必須以中文制作的公證文書作為正本,然后將中文本的文書與外文本的文書同時加蓋印章,給予當
事人作證。
★意義: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民族自治地區制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既是公證文書在使用文字上的變通和例外,也體現了民族政策和便民精神。
第四章公證執業區域
★公證執業區域:是指各公證機構之間,根據規定,在不同的區域訥辦理公證事務的分工和權限。
公證機構與律師事務所執業區域不同,律師事務所可以不限地區地接受來自任何地區的當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務,而公證機構,根據我國《公證法》及上述公證
法律規范的現行規定,則不可在允許區域范圍之外受理本應歸屬其他公證處受理的公證業務。
公證執業區域與法院訴訟管轄不同,由于各公證機構之間地位平等,沒有上下級之分,互相不隸屬,所以公證執業區域沒有執業區域級別的規定;而訴訟管轄
中的級別管轄是法院行使管轄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法院訴訟管轄相類似的是,公證執'也區域有地域范圍之分。
★★確定公證執業區域的原則
1、便于當事人就近申請公證原則。
2、便于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的原則。
3、平等原則。
4、均衡原則。
★劃分公證執業區域的意義
1、要求公證機構在各自執業區域范圍內受理公證業務。
2、避免各公證機構之間不正當競爭。
★公證事項與公證執業區域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公證機構提出。
二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可以共同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當事人向二個以上可以
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受理公證申請的公證機構辦理。
★公證執業的例外規定的特征
1、這種機構非國家的公證機構,這種特定人員非國家公證員;
2、這些公證事項具有國際性或者特殊性;
3、根據特別規定履行公證職能的非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書與公證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證執業的例外規定的情形:1、使(領)館公證、2、按照國際慣例由特定機關或特定人員出具證明
★按照國際慣例由特定機關或特定人員出具證明包括:1、檢商機構證明2、管理機構證明3、商標管理機構證明4、特定情況下公職人員的證明,主要包括以
下四種情況:
a、在航行的船舶上或航行的航空器上的負責人,對其船舶上或航空器上的公民的遺囑、委托書等出具的證明書。
b、在野外的勘探隊或者考察隊隊長及其野外工作組織的負責人,對其勘探隊員或考察隊成員在野外工作期間的遺囑、委托書等出具的證明書。
c、執行剝奪自由刑罰場所的負責人,例如監獄、勞改場所,對其管理的依法被剝奪自由的人員的遺囑等出具的證明書。
d、部隊的軍官或政治機關對其所屬軍職人員的遺囑、委托行為等出具的證明書。
第五章公證的普通程序
★公證普通程序的基本階段:申請、.受理、審查、出證
★申請
成為公證當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1、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2、證事項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3、在公證活動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申請公證應提交材料范圍的是:身份證明、代理權證明、需要公證的文書、與公正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與申請公證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公證由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是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葬、解除收於、
委托、聲明、生存等公證事項應當親自中清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公證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其工作的公證機構申辦公證。
★受理標志著公證機構公證活動的開始。經公證機構受理后,當事人與公證機構之間形成公證法律關系,申請人開始成為當事人。
★受理的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
2、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之內。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機構管轄。
★★審查的內容
1、當事人身份、申請辦現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2、當事人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3、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4、審查需要公證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2、審查的程序
★公證機構享有核實權,應當進行核實的情形包括:
1、具體辦證規則要求核實的,公證機構按照該辦證規則進行核實;
2、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假難辨或者公證機構認為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存在矛盾或者有疑義。
★核實權既可以由承辦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行使,也可以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進行。
四、出證
★出證:是指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申請的公證事項,經審查核實后,認為符合辦證條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證書的活動。出證是公證活動的結果之,是公證
程序的最終環節。
★公證15:指公證機構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證明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弓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的文M
★公證書的基本內容:1、公證書的編號。2、當事人基本情況。3、公證證詞。4、承辦公證員簽名或蓋章、公證處印章和鋼印。5、出證H期。
★法律行為公證的出證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表示真實。
3、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出證的條件
1、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亦即該事實或文書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活動將產生法律上的后果或影響。
2、或文書真實無誤。真實無誤,是指事實或文書是客觀存在的,不是虛假或偽造的;事實或文書的內容與客觀實際相一致,不得擴大、縮小或任意更改。
3、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由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或影響,因此,該事實或文書的內容就不得違反法
律、法規和規章。
★文書上簽名、印鑒公證利文書文本公證的出證條件
這類公證又稱為認證公證。對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公證,要求簽名、印鑒應當準確、屬實,即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是當事人本人簽署或加蓋的,而且簽署或
加蓋是本人的姓名(名稱)或印鑒;對于文書的文本公證,則要求文本內容與原本完全?致,它包括:證明原(正)本與副本相符,文書的復印件、影印件與原件相符;
文檸的譯本與原文相符等。
★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出證條件★
1、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
2、債權債務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3、債權文書中我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出證的程序
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并經過審查后,對于不符合出證條件或者有違法的申請公證事項,有權行使拒證權,即不予辦理公證。
★對于符合出證條件的,承辦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事項的類別、內容、查明的事實及所依據的有關規定,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草擬公證書、公證書擬
好后,除主辦公證員承辦的不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外,應將草擬的公證書,連同卷宗報公證機構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
★?般的公證事項由審批人獨自批準;重大復雜的公證事項應提交公證機構處務會議討論后審批。
★公證書的形式要件
★公證書格式主要分為定式公證書格式和要素式公證書格式兩種。
公證行的送達?般以當事人到公證機構領取為基本形式,公證竹也可由代理人代領。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有困難的,如當事人不在公證機構所在
地或者當事人因身體狀況不能到公證機構領取的,可由公證機構發送,公證書可以以郵寄方式送達,也可派人直接送達。
★公證期限,指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所要遵循的時間
★公證期限的意義:1、保證公證機構有充足的時間完成各項公證活動2、督促公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辦理各類公證事物,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證
公證活動的順利進行。
★辦證期限,即公證機構從受理到出具公證書的時間。一般情況下,公證機構應當從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卜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計算不是連續
進行,中間的法定休息日、節假日不包括在內。另外對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證機構無法工作的時間、因當事人提交證明材料不齊全而需要補充的時間以及公證
機構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時間也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其他辦證期限
例如根據公證詞制作公證書的期限為7日;提存物的保管期限為5年;公證卷宗歸檔的期限為3個月等。
★終止公證:指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由于出現法定理由致使公證機構不能繼續辦理,或繼續辦理已無意義時,而決定結束公證程序。
★終止公證的法定情形
1、因當事人的原因超過了法定辦證期限的;
2、當事人撤回中清的;
3、因當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辦理或者繼續辦理公證已無意義的。
★終止公證的程序規則
當出現終止公證的法定事由時,承辦公證員應寫出竹面報告,報公證機構主任或副主任批準。終止公證的決定應通知有關當事人。對于當事人死亡的,公證機
構可免除通知義務。
★拒絕公證,即不予辦理公證,是指在辦證過程中,公證機構發現證明對象不真實、不合法,或有其他違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絕辦理公證的行為。
★公證機構拒絕公證適用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2、當事人與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3、當事人中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不充分或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7、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8、U」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9、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拒絕公證的程序規則
當出現拒絕公證法定情形時,承辦公證員應當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機構主任或者副主任批準。拒絕公證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公證費用:指在辦理公證事務時,公證機構按國家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收取公證費用的原則
1、法定收費原則。
2、原則與靈活相結合的收費標準原則。
3、根據公證事項不同,公證服務費實行按件收費和按比例收費原則。
4、減免收費原則。
5、過錯方負擔公證費用原則。在撤銷公證書的情況下,誰有過錯譙負擔公證費用。
★收取公證費用的標準
一、按件收費,1、證明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有無刑事處分等事項50-80元。
2、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300-500元
3、不可抗力事件200-400元
4、證據保全按標的收費
5、知識產權的享有、轉止、使用許可文書,500元
6、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300-500元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50-100元
7、民事協議100200元涉及財產的加倍收取
8、收養關系,父母雙方送養,300-500元,單方送養500-800元,其他監護人送養700700元
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1、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股份轉讓,超額遞減0.3樂0.25%、0.01%
2、其他經濟合同,超額遞減1%、0.8樂0.05%
3、財產贈與、繼承、遺贈,受益額2%,最少收200元
4、提存公證,標的額0.3樂最低100元,代中請人保管費另收。
5、賦予債權文出具有強制執行力,債務總額的0.3舟
三、按實際支出費用和有關差旅費標準收費
★公證費的減免交和退還
★減免收費
1、辦理與領取撫恤金(或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
2、辦理贍養、扶養協議的證明;
3、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
4、列入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貧困縣的申請人申辦的公證事項;
5、申請人確因經濟困難而無力負擔的;
6、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
減免公證費,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公證機構主任或者副主任作出是否減收或者免收的決定。
★退還收費
1、因公證機構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所收取的公證費全部退還給當事人;或者因公證機構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的,預收或已收取的公證服務費應當全部退
還給當事人。
2、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方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視當事人責任大小,將所收取的公證費酌情退還一部分。
3、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時,按規定可以收取手續費,其余收費退還。申請撤阿I事項,如未經公證機構調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經公證機構
調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
另外,因申請人提供偽證及舉證不實而不能出具公證書的,預收的公證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六章公證的特別程序
★公證特別程序:公證法律制度為了解決公證中的特殊問題而設置的程序。狹義:指公證機構在辦理招標投標、拍賣、開獎、遺囑、提存這些公證事項應適用
的特殊公證程序。廣義:指公證機構處理公證中所有特殊問題適用的程序,包括狹義的公證程序、公證書復查程序及公證調解程序。
★招標投標公證:指公證機構根據招標方式或受托招標方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證明招標投標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拍賣公證:指公證機構根據拍賣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序,證明拍賣活動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開獎公證:指公證機構根據有獎活動主辦單位的申請,通過事前審查、現場監督的方式,依法證明面向社會發行彩票或其他有獎活動的開獎行為真實、合法
的活動。
★開獎公證的特別程序:1、有獎活動的主辦單位應至遲在開獎7日前提出申請,2、受理3、開獎公證兩名以上公證人員現場監督4、公證員在開獎活動結束
時宣讀公證詞并在七H內出具公證書并發給當事人
★公證機構的開獎監督權:拒絕公證的情形1、違反國家法律和規定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的3、違反向社會公布的活動規則的4、申請人拒絕提供
有關資料的5、主辦單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6、主辦單位阻撓公證機構對開獎活動依法監督的
★公證員應當對開獎機構建議中止開獎的情況:
1、發生開獎糾紛或秩序混亂的2、開獎器具出現技術故障的3、中獎的彩票或獎票需核實真偽而未核實的4、中獎結果待確定的5、公證詞涉及的中獎人不能
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的
★招標、拍賣、開獎等現場監督類公證的特點:
1、承辦公證人員應親臨現場,對活動的過程進行監督;
2、承辦公證人員應當當場宣讀公訴詞,公布公證結果;
3、承辦公證人員是整個現場活動的監督者,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
4、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使用要素式公證書格式。
★招標投標公證的特別程序
1、招標人或者受托招標人應當于招標通知(公告)或招標邀請函發出之前,在特殊情況下,也必須在招標開始前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2、審查3、兩名以
上公證人員現場監督(至少?名公證員)4、公證員在現場監督結束時宣讀公證詞。對整個招標投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并在七日內出具公證書并發給
當事人。
★公證機構應當拒絕招標投標公證的情況:
(1)招標方不具備招標資格的;
(2)受托招標方不具有承辦招標事項的資格或未獲得合法授權的;
(3)招標項目、招標活動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
(4)招標文件及有關材料不真實或不合法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作無效標書處理:
①投標人不具備投標資格的;
②投標書未密封的;
③沒有報價的;
④投標書未加蓋本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簽字的;
⑤投標書未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填寫的;
⑥投標書B寫潦草、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的;
⑦投標書逾期送達的;
⑧在一個招標項目中,投標單位投報兩個或多個標書或有兩個或多個報價,又未書面聲明其中哪一個有效的:
⑨投標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標保函的;
⑩其他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唱標時,公證員應監督唱標,并作記錄。如發現所唱投標書內容與正本不相符的,應予糾正。開標結束后,公證員應當場口頭
證明開標活動真實、合法,并作出記錄。
★公證員應終止現場監督的公證活動:
(1)招標方(受托招標方)擅自變更原定招標文件內容、違背招標程序、原則和其他有關規定,經指出不予糾正的;
(2)招標中出現舞弊行為的。
★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
★★遺囑公證的特別程序
遺囑人必須親口申辦公證,
2、應當有兩名公證員同辦理,并由其中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簽名。特殊情況下由?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
名。
3、公證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就遺囑人的身份以及意思表示是杳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進行審查。審查時,可以詢問遺喝人。但是除見證人、
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
4、公證機構必須為當事人保守遺囑秘密。即公證人員在公證遺囑生效前不得泄露遺囑人遺囑的內容。
5、公證機構審批人批準遺囑公證書之前,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提供或者公證人員代書、錄制的遺囑,
符合代廿遺囑條件或者經承辦公證人員見證符合自書、錄音、口頭遺囑條件的,公證機構可以將該遺囑發給遺囑受益人,并將其復印件存入終止公證的檔案。
公證機構審批人批準之后,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機構應當完成公證遺囑的制作。
6、遺囑公證的卷宗應當列為密卷獨立保存,不能對外借閱。在遺囑人死亡之后,遺囑即生效執行,必須對外公開。
★公證人員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錄像的情況:
①遺囑人年老體弱②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③遺囑人為聾、啞、盲人;④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公證機關應當出具公證書的條件:1、遺囑人身份屬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保證處分的財產是個人財產4、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
定或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5、辦證程序合法。
★提存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債務人申請,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
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公證機構應當從提存之日起3日內出具提存公證書。
★公證機構負有妥善保管提存標的物的義務。不同的提存標的物保管期限是不同的,最長為5年;
★公證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定條件給付提存標的。以對待給付為條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領人沒有履行對待給付義務前,公證機構不得給付提存物。
提存受領人的繼承人請求給付的,應當提交繼承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書。因債權轉讓、抵銷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領取提存標的物的,該第三人應當提供已經
取得提存之債債權的有效法律文1九
★提存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從提存之日起,超過5年無人領取(無論是提存人或提存受領人)的提
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繳國庫。
★公證歸復查程序,是指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杪有錯誤,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公證機構據此進行審查所適用的程序。
★公證書復查程序意義:公證書復查程序是我國《公證法》新確立的一項程序制度。其意義在于通過公證當事人。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構進行監督,
保證公證機構能夠對公證⑹中存在的錯誤及時加以糾正,從而使公證行真正發揮證明效力,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公證書復查程序的適用范圍:公證書復查程序適用于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情況下。具體來說有下列兩種:
1、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即公證書證明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證書證明的內容與事實不相符;
(2)公證小有其他錯誤,如文字錯誤、表述不準確等。
公證書復查程序適用的前提是公證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而不是對公證書內容存在民事權利義務爭議。
★公證書復查的程序
1、申請人申請應當具備三個要件:
①提出復查的主體只能是公證當事人或者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
②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公證書有錯誤;
③必須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
(2)審查。公證機構接到申請人的復查申請后,應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公證書是否存在錯誤事實進行審查,原承辦公證員不得參加復查程序。
3、處理。公證機構經審查后,應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復查中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即公證書沒有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告知申請人。
公證書內容不真實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共利益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公證書。
公證書正確,只是表述不當或文字出現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作補充性的公證書。
★公證調解,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就經過公證證明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對當事人雙方進行勸說以及雙方當事人據此相互諒解達成協
議的活動。從調解性質看,調解可以分為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公證調解屬于訴訟外調解。
★公證調解的意義
1、有利于促進當事人之間和解,及時解決糾紛。
2、有利于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對于公證調解解決的糾紛,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公證,
3、有利丁?維護公證信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穩定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安定。
★3、公證調解的程序
1、公證調解應由當事人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只有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公證機構則不能調解。
2、公證調解的案件范圍是特定的,只能是經過公證的事項,并且是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3、公證調解后,當事人達成新的協議的,根據當事人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公證。公證調解達成協議的,公證機構不能制作調解書。對于經過公證調解后達成
的協議是屬于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中請,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
第七章公證員的權利與義務
★公證員的權利
1、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社會福利的權利
2、提出辭職的權利
3、提出申訴或控告的權利
4、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除或處罰權利
★公證員的義務
1、遵紀守法的義務
2、恪守職業道德的義務
3、依法履行公證職責的義務
4、保守執業秘密的義務
不僅公證員有保守秘密的義務,而且參與公證事務的鑒定人、翻譯、見證人和其他公職人員也有保守秘密義務。
第八章公證的效力
★公證書的生效時間:公證書一經出具即產生效力。注意下列兩種情況:
1、公證書出具需經過審批手續的,審批人批準之日即為出證日期,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生效;
2、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現場類公證事項,公證詞的宣讀之日即公證書出具之日,該公證書從宣讀之H生效。
★公證書的證明效力:是指公證也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公證書是訴訟法上的種證據。
1、公證書是一種特殊的書證,能夠自證其源;
2、公證書的證明力大于其他私書證;
3、公證書是法定推定證據,是可以被反駁的。
二、公證書不僅在訴訟中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而且在非訴訟方面,甚至民事、行政活動中發揮重要的效能。
三、、公證的證明效力還體現在涉外活動中,有助于促進民間正常的民事和經濟交往。
★債權文書公證書的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定程序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適當時,債權人
可以不再經過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的條件:
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甘的給付內容無疑義;
3、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包括: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議;
(五)以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如果債權文書沒有公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債權人申請公證機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公證機構也應受理。
★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時,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構4」請執行證書。債權人可以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公證機構只能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證明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特殊職能,不能親自采取民事執行措施。民事執行措施只能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完成。
★對于公證的債權文出在形式上出現的瑕疵,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公證機構予以糾正;糾正后,人民法院仍應執行。但是對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或者不符
合強制執行公證書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等錯誤,人民法院只能做出不予執行的裁定書。該裁定書作出后,作為執行根據的強制執行公證書和執行證書即失去強制執行
的效力。
★法定公證事項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又稱為強制公證、必須公證,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的文書,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
織必須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法定公證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些法律行為應當公證時,則公證就是該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如果沒有履行公證程序,該合同就是無效合同。
★關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法定公證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些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公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否則,該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因
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而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公證員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公證的法律責任
★公證員的職業道德:在公證活動中公證員從思想到工作所應遵循的菸本行為規范的行為準則。
★公證員職業道第的意義:1、工作成敗的關鍵2、為社會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和嬴得公眾信賴的根本保障3、保證公證工作真實正義、提高信譽和發展壯大的重
要方略
★公證員職業道鐫內容
1、忠于事實、忠了法律2、愛崗敬業、規范服務
3、加強修養、提高素質4、清正廉潔、同業互助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不僅適用于我國的公證員,而且還適用于公證員助理和公證機構的其他從業人員。
★公證員執業紀律,指公證員在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的行為準則。
★公證員執業紀律意義:1、提高公證業務水平的重要保障2、保障公證事業健康發展的基礎3、提高公證員在公眾心目中的社會地位和聲譽的手段。
★公證員執業紀律內容:
1、公證員不得在兩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
2、公證員不得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
3、公證員不得為本人及近親屬辦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需關系的公證。
4、公證員不得私自出具公證書。
5、公證員不得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6、公證員不得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用公證專用物品。
7、公證員不得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8、公證員不得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9、公證員辦理涉外公證必須遵守《涉外人員守則》的有關規定。
10、公證員不得為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公證法律責任:是指公證機構或公證員違反公證法律法規,違反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等,根據過錯程度應當承擔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責任,因公證的錯
誤給當事人或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應當向當事人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或者因公證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刑法被追究的刑事責任。
★公證法律責任意義:確保當事人或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2、有利于公證事業健康有序發展3、提高公證質量和效益4、提高公證機構的社會公
信力。
★公證法律責任具有如下特征:
1、公證法律貢任是包括因公證引起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2、公證法律責任是由公證機構或公證員承擔的責任。根據規定公證行政責任是由公證機構或公證員承擔的責任;公證民事責任是由公證機構對外承擔的賠償責
任,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再向有錯誤的公證員行使追償權;公證刑事責任是由觸犯刑法的公證員被國家司法機關追究的刑事責任。
3、引起公證責任的原因是公證機構或公證員違反了法律、法規、司法行政部門的部門規章、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等,按照規定應當被處罰、處分,或者應當
給予賠償,或者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證法律責任的承擔原則
1、民事法律責任由公證機構對外承擔,公證員個人對內承擔的原則。
2、公證機構或公證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原則。
3、公證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采取過錯責任原則。
★承擔行政責任的法定情形:
1、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的2、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3、同時在兩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的4、
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5、為本人及其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辦理以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6、私自出具公證書的7、為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出具公證書的
8、侵國、挪用公證費或侵占盜用公證專用物品的9、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公證檔案的10、泄露在職業活動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11、按照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與處罰的其他行為。
四、行使行政處罰權和處分權的權力人
根據《公證法》的規定,以上行政處罰權或處分權由各省、向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行使,其他機關部門無權行使。
★公證的民事責任,是指因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公證文書發生錯誤,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時,公證機構依據過錯的程
度,向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也稱為公證機構的民事賠償責任。
公證民事法律責任是由錯證引發的責任,偽證與假證不引起公證的法律責任。
★公證民事責任的特征
1、公證的民事賠償責任是由于公證機構或公證員的違法所造成的。
2、公證民事賠償責任是公證機構對當事人承擔的責任。
3、請求公證賠償的主體是公證當事人和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
★公證民事責任的構成
第一,必須有公證機構或公證員的過錯行為。
第二,公證機構或公證員的過錯屬違法行為。
第三,當事人或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有損害后果發生。
第四,公證機構或公證員的過錯與當事人或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的損害后果有必然聯系。
★公證賠償的司法救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證賠償基金:公證機構每年應當從業務收入中提取3%的份額作為賠償基金,用于理賠。
公證賠償基金用于支付公證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費,用于支付保險賠償范圍以外的公證責任理賠及賠償費用。理賠費用包括:法院訴訟法、律師費、公證責任
賠償委員會辦案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公證責任保險:公證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是中國公證協會,被保險人是我國的公證處。
公證員執業保證金
★公證投訴制度是指公證行業制定的,公證當事人對公證處出具的錯證、假證不服,依法向司法行政機關反映,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公證機構應依法調查處
理的制度。
★公證投訴的主體:公證當事人
★受理投訴機關對投訴的處理程序:受訴機關是指不法行為所發生的公證處、直接主管被投訴人的司法行政機關或其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員協會。
第十章民事法律行為方面的公證(一)
★民事法律行為公證,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當事人有關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證明
的活動
★民事法律行為公證的特征
1、公證機構是從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特征方面來證明它的真實性的
2、公證機構是從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為國家法律所認可方面來證明它的合法性的
★民事法律行為公證的種類
1、各種合同、協議公證。
2、繼承公證。
3、收養關系公證。其中包括公證收養協議、解除收養協議、事實收養等。
4、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公證,如遺囑公證、委托公證、聲明公證、擔保行為公證及制作票據拒絕證書等。
5、對招標投標、拍賣、抽簽、開獎及公司創立大會等現場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和公證證明。
★合同法律行為公證: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司法證明的活動。包括
對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關財產關系協議進行公證,又包括對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關身份關系協議進行公證。
★合同法律行為公證應重點審查的事項
1、審查合同各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審查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自愿,各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經達成合意,是否存在隱瞞、虛假、脅迫、欺詐等情況。
3、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審查當事人有無惡意串通,假借合同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
益的現象。審查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等情況。
4、審查合同的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明確肯定、切實可行,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無誤。
5、審查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文件、證明材料是否真實、齊全、有效。
6、審查合同的可行性問題?1
★買賣合同公證: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中請,依照法定程序,確認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的行為以及合同內容具有真實性與合法性的證明活動。
★公證機構辦理買賣合同公證應審查的重點內容
1、審查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擔保人的擔保能力;代理人的代理權及代理權限范圍等是否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
2、審查買賣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自愿、一致。
3、審查買賣合同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合同條款是否明確、完善等。
4、審查買賣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履約能力,即合同中約定的出賣方的貨源、買受方的付款資金是否已經落實。
公證機構經過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買賣合同,即可依法出具公證書。
★辦理買賣合同公證需要注意的問題:1、公證機構辦理買賣合同公證,特別要注壟對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資信審查,包括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商業
信譽、經驗范圍等2、公證人員應當注意學習和掌握國家的經濟政策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了解市場信息和商品流通脈絡
★抵押貸款合同公證: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抵押貸款合同公證審查的重點:
1、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完備
2、合同條款是否完善合法,文字表達是否準確
3、貸款人的資格及是否有發放木次貸款的權利
4、貸款的規定是否符合規定,借款人的還款計劃勺償還能力是否真實
5、抵押人對抵押的財產是否擁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設定的抵押財產是否為法律所允許,有沒有重夏抵押的情況
6、法律規定引進有關部門批準的抵押是否經過批準
7、合同中有強制執行約定的,當事人對該約定是否明確
★辦理抵押貸款合同公證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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