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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解讀

合肥燃氣集團

2011.2.15我國燃氣行業發展的基本情況(一)當前我國燃氣行業發展的基本情況1、天然氣已成為我國能源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2、天然氣供應涉及國家能源安全3、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對天然氣供應提出更高要求4、我國天然氣產業已進入快速發展階段

(1)上游:生產穩步增長,多種氣源并存(2)中游:跨區域管網和配套基礎設施逐步完善(3)下游:城市燃氣成為消費主導市場(二)形勢研判

1、我國燃氣行業面臨的新形勢:投資主體多元化;壟斷格局被打破;市場競爭格局初步形成;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明顯改善;上游企業的進入所帶來的沖擊;氣源壟斷與不公平競爭。(地方國企與央企、民營企業)

2、我國燃氣行業發展的根本出路:堅持市場化改革的方向;理順上下游關系;強化行業監管;加強制度完善;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功能。關于燃氣管理立法的必要性(背景)

理順行政管理體制(政府部門職責分工交叉,建設、規劃、工商、質量監督、公安消防等)統籌發展、重視規劃(部分地區對燃氣規劃重視程度不夠,重復建設、隨意建設、設施建設不配套)、加強應急儲備、健全應急調度制度完善燃氣經營管理制度(規范市場競爭、明確經營責任、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安全管理,建立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本條例最初命名為:城鎮燃氣安全管理條例)地方燃氣管理條例出臺早于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如何銜接?《合肥市燃氣管理條例》1999年出臺,2004年第一次修改;《安徽省燃氣管理條例2006年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3號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已經201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立法目的)

第二條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T54:農村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有何區別?)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門站外適用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2010年發布執行;門站內適用本條例),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如屬經營行為,則適用本條例),不適用本條例。(適用環節)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指氣質成分、壓力、熱值)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第一章總則

第三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城鎮燃氣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需經人大審議。提升政府對燃氣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合肥市建委市政公用管理處、燃氣管理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第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規劃編制到實施的過程)

注: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主體是政府,即: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編制后就實施,不需審批。地方燃氣發展規劃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即生效實施,備案即事后告之,不具有行政審批性質。原“專項規劃”、“專業規劃”統一為發展規劃。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第九條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管道、瓶裝還是其他)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發展規劃的內容)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開放市場,引入競爭機制)

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第十一條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省條例第七條: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燃氣建設要遵循國家“一書兩證”制度,即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書兩證”是實施城市規劃管理的基本制度,第十一條強調了燃氣發展先規劃后建設的基本原則)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一書兩證”制度階段許可名稱適用范圍與其他許可的關系立項審批階段選址意見書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作為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建設項目的依據申請用地階段劃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用地出讓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開工建設階段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有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辦理施工許可鄉、村規劃區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除使用原宅基地進行建設外的所有建設項目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竣工驗收階段規劃認可所有建設項目取得規劃許可,方可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預案主體是政府,燃氣經營者應當加強燃氣日常調峰儲備和應急儲備,保障燃氣持續、穩定、安全供應。)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是委托關系,不是轉讓,轉讓要經審批。)

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與省、市條例要求基本一致):(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培訓市場化,考核由燃氣管理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個人經營瓶裝燃氣的,相關要求由省里制定,國家不做統一要求。)

對第十五、十六條的說明(關于燃氣經營許可制度):

1、按現行省條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依法取得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經營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T12、T13)

2、國家條例:燃氣經營許可證不按管道和瓶裝劃分,按企業和個人劃分。管道燃氣經營許可、瓶裝燃氣經營許可、燃氣供應許可等統一為燃氣經營許可證。3、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營業地點、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住址等事項。

4、按屬地原則發證。如跨市經營的需省燃氣管理部門發證。5、僅獨立法人需領證,對分支機構不做要求。可通過變更經營許可證將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區域等納入。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對經營者的要求)

安徽省燃氣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管道燃氣企業對燃氣用戶設施每年至少檢查一次。燃氣企業工作人員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告。合肥市燃氣管理條例第30條第1款:燃氣企業對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應當定期檢修維護,每年至少一次,保證管道暢通,并根據用戶需要,隨時上門服務。檢修所需零配件的費用應按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哪些屬不符合用氣條件的?第四章);(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誰的氣瓶誰充裝)(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第十九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業主共有的由經營企業維護更新。一般情況下,業主專有部分指燃氣表之后的燃氣設施)(燃氣表誰負責?有爭議)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團體戶:以進用氣人第一個支管閥為分界點。產權分界點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含產權分界點)由供氣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至燃氣用氣器具由用氣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托供氣人維護管理。]

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第二十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省市條例均規定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省條例:恢復供氣應當在6時至20時之間進行;市條例:恢復供氣時間應當在6∶00至21∶00之間進行。);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燃氣質量要求,《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二十三條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省條例第十九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標準的制定,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與調整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標準,應當依法聽證。)

第二十四條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委托他人運送的,委托人承擔責任。)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省條例第二十三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時交付燃氣費。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管道燃氣企業催告,在供用氣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仍不交付燃氣費和違約金的,管道燃氣企業在書面通知用戶5日后,可以暫時停止供氣。用戶交付所欠燃氣費后,管道燃氣企業應當立即恢復供氣。

市條例第二十六條……,逾期不交納的(指燃氣費),對生產經營性用戶按每日1%計收滯納金,對生活用戶按每日3‰計收滯納金。逾期不交費達3個月以上的,燃氣企業可對其暫停供氣。(相對市條例,省條例屬新法、上位法,規定有不一致的應當適用省條例,但滯納金的規定仍適用市條例。)第四章燃氣使用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六)盜用燃氣;(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省條例第三十八條用戶應當配合燃氣企業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嚴格遵守安全用氣的規定,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加熱、摔砸、曝曬燃氣鋼瓶或者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二)自行傾倒燃氣鋼瓶殘液或者用燃氣鋼瓶相互灌裝燃氣;(三)涂改燃氣鋼瓶檢驗標記;(四)擅自拆卸、改裝燃氣鋼瓶瓶閥、附件;(五)擅自安裝、改裝、拆卸室內管道燃氣設施或者進行危害室內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六)盜用或者轉供管道燃氣;(七)實施危害燃氣使用安全的其他行為。第四章燃氣使用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關于投訴,省條例要求7日內處理并答復,市條例要求15日內答復。)

第三十條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省條例第二十一條,用戶要求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管道燃氣設施的,應當經管道燃氣企業同意,由管道燃氣企業組織施工,所發生的工本費由用戶承擔。)第四章燃氣使用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燃氣管理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考核。)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市條例第十八條燃氣器具必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符合本市燃氣使用要求的產品,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使用。燃氣器具的生產或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點,或委托安裝維修單位維修其銷售的燃氣器具。

市條例第十九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二)有相應的檢測設備和安裝工具;(三)有合格的安裝維修人員;(四)有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五章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市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燃氣設施保護范圍:1、距離燃氣主管道二米以內;2、距離管道燃氣閥門及調壓站六米以內;3、國家標準規定的燃氣儲氣柜或液化氣灌裝場(站)周邊防火間距以內。)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工程塑料抗壓性、耐腐蝕性比較好,但深根植物對其傷害較大)(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第五章燃氣設施保護省市條例關于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相關條款

省條例第三十二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三)開挖溝渠、挖坑取土;(四)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或者損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五)擅自進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作業;(六)在燃氣設施上牽掛電線、繩索或者晾曬衣物;(七)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市條例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行為:(一)擅自拆除、移動、覆蓋、涂改燃氣設施或警示標志;(二)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堆放物品;(三)擅自進行焊接、烘烤、焚燒、爆破;(四)排放腐蝕性物質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五)擅自關閉或開啟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六)擅自通過大型載重車輛和施工機械;(七)其他損害燃氣設施的行為。第五章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四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省條例第三十二條……由于作業不當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作業單位應當協助燃氣企業進行搶修;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第五章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資料查閱開放權限)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五章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八條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第六章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處理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燃氣管理部門和經營者均應建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安全應急的總指揮應該是政府,預案應明確責任和權力,并盡量細化:企業第一個人多長時間到現場,第一個到現場的人有什么權限,消防、醫療部門到場后如何協調,指揮權如何移交等。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第六章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處理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燃氣系統運行安全評價標準》——正在報批,預計5月前出臺主要內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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