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3500-安全管理體系之“6 策劃(6.1~6.4)”流程、風險與合規全面圖解(雷澤佳編制-2024A0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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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過程預期結果(控制目標)1.通過建立渠道,識別適用的合規義務,并確保組織在運營過程、在活動、產品或服務中加以落實,以實現貫徹和遵守合規義務,應對外部監管機構的檢查和審查,避免行政處罰和規律風險;2.通過遵守合規義務,促進可持續安全發展和社會責任,提高聲譽和信譽,增強經營穩定性,以及提高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方的信任和忠誠度過程輸入活動(工作流程圖)過程輸出安全體系標準要求及對流程控制說明1.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法律風險環境信息要和期望4.活動和領域詧)、重點崗位及產品和服務清單5.安全方針(安全政策與安全承諾)6.合規目標7.應對安全風險的策劃的需求8.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安全管理體系的需求9.安全績效改進的需求1.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清單(數據庫)2.適用的合規義務清單、內容及其查詢方式3.合規義務在管理體系中的應用1.與合規義務相關術語(1)合規義務(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組織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要求以及組織必須遵守或自愿選擇遵守的其他要求注1:合規義務可能來自于強制性要求(即合規要求)和或來自注3:合規義務可能會給組織帶來風險和機遇(2)合規:履行組織全部合規義務注1: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要求是生產經營單位一般(3)合規風險:組織及其員工因不合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受到相關處罰、造成經濟或聲譽損失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2.建立過程: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合規義務的確定過程3.識別和確定合規義務:(1)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2)確定最新的適用于組織安全管理相關的合規義務。考慮以下因素:.4.1中提及的各種外部和內部因素;.4.2中提及的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尤其是確定這些需求和期望中哪些是或將可能成為合規義務(3)建立安全生產合規義務清單和文本數據庫(4)識別新增及變更的合規義務,確保持續合規(5)合規風險評估:采取基于風險的思維,評價和分析識別的合規義務所產生的影響,形成合規風險清單4.合規定義務應用(1)確定如何將這些合規義務應用于組織(包括應用于風險管理)(2)在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其安全管理體系時,應考慮這些合規義務。.充分轉化和體現在組織的管理體系文件中,且能夠根據合規義務的更新及時修訂,并,并及時傳達給相關從業人員,確保相關要求落實到位.當相關要求不存在或不能滿足組織需要時,組織可制定并實施內部表現準則5.保持和保留成文信息(合規義務清單內容包括合規義務的影響、合規義務的管理、與合規義務相關的控制和風險評估。 “6.1合規義務的確定”實施的技術、工具和方法:1.國家及各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上級組織;2.行業協會或學術團體;3.專業媒體、公共網站或出版機構;4.相關技術服務與咨詢機構;5.合作伙伴;6.法規清單識別調查;7.2.咨詢專業人士或與法律顧問洽商;8.列入相關監管部門收件人名單;9.4.成為專業團體的會員;10.訂閱相關信息服務;11.6.參加行業論壇和研討會;12.7.監視監管部門網站;8.與監管部門會晤;監視合規義務來源(如:監管聲明和法院判決) “6.1合規義務的確定”需應對的風險:(1)合規義務確定風險.未建立獲取法律法規標準的渠道;.未及時和充分地識別、獲取和更新適用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和上級文件;.未將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上級文件的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或內容不符合其要求;.合規義務識別不充分,合規義務漏識別,特別是地方法規、客戶的要求未識別到位,未識別相關職業健康安全標準;.法律法規標準未進行適用性摘要;.對相關合規義務未進行適用性評審,未能識別到合規義務中具體的適用條款;.未將合規義務分發至相關部門、崗位人員;.未及時對合規義務進行更新,對已修訂、更新、作廢的合規義務未能及時重新識別、收集、評審;.未將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和上級文件的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文件或文件內容不符合其要求;.未遵守合規義務的要求(未遵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上級文件的要求)。 “6.1合規義務的確定”需保持和保留成文信息:需保持的成文信息(文件)需保留成文信息(記錄或證據性材料)(1)合規管理控制程序(包括合規義務確定、合規性評價)(2)文件管理程序(包括外來文件控制的描述)(1)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清單(2)合規風險評估記錄(3)合規義務清單(4)合規義務應用與溝通(培訓)記錄(5)合規義務變更與更新記錄附件:合規義務(合規要求和合規承諾)清單合規要求合規承諾.活動、產品或服務所在國或地區簽署的國際條條約、公約、議定書.所在國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國家、行業和地方強制性標準.行政許可、執照或者其他形式的授權.監管機構發布的命令、條例或指南.法令和指令,法院判決或行政決定.上級組織的要求.集體協商協議等.組織與公共權力機構、社會團體等組織簽訂的協議.組織與客戶簽訂的協議.組織與第三方簽署合同產生的義務、雇傭協議.相關組織和行業標準.非強制性標準、獲得一致認可的標準和指南.組織自愿遵守的原則、行為守則、技術規范、章程、規程.組織內部要求(如公司章程、操作規程、規章制度).本組織或其上級組織的公開承諾.本組織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等)合規與合規義務(合規要求和承諾之間的關系圖示過程預期結果(控制目標)1.“6.2應對風險的策劃”總體預期結果(控制目標確保組織在策劃安全管理體系及其過程時,識別分析和評價安全相關風險,并策劃應對措施,2.(1)滿足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2)保證安全管理體系能夠實現預期的結果(防止人員傷害、健康損害、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3)防止或減少不期望的影響3)對緊急情況做出準備和響應4)推動組織安全文化發展5)實現持續改進;3.風險識別過程預期結果(控制目標(1)危險源辨識幫助組織認識和理解工作場所中的危險源及其對人員傷害、健康損害、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以便分析評價、優先排序并消除危險源或降低安全風險;(2)風險識別的目的是發現、確認和描述可能有助于或妨礙組織實現目標的風險。4.風險分析過程預期結果(控制目標(1)幫助理解包括風險水平在內的風險性質和特征;(2)風險分析是安全風險評價和風險應對決策的基礎,為安全風險評價和風險應對提供支持。風險分析可為風險評價提供信息輸入,也可為是否需要和如何應對風險,及采取最適宜的策略和方法提供信息支撐。當面對不同類別和不同等級的風險需要做出抉擇時,風險分析結果可為決策提供深刻見解。5.風險評價過程預期結果(控制目標(1)風險評價的目的是支持決策,風險決策及制定風險應對計劃提供依據;(2)風險評價是將風險分析結果和既定風險準則相比較,以確定是否需要采取進一步行動。6.措施的策劃過程預期結果(控制目標(1)應對這些安全風險,不同級別的風險要結合實際采取一種或多種措施進行控制,并逐步降低風險,直至可以接受;(2)對緊急情況做出準備和響應;(3)通過對風險篩選、排序、分級控制策劃,以及對特定的過程和活動進行策劃,制定并實施安全管理方案,投入必要的資源,進行風險削減和管理,以實現組織的目標和指標和安全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過程輸入活動(工作流程圖)過程輸出安全體系標準要求及對流程控制說明1.所處的環境安全風險管理4.1)2.相關方所提4.2)3.安全管理體4.3)4.安全風險管理的原理5.合規義務清單(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標準以及其他通用規范)6.組織的業務活動及活動場所清單(關鍵過程清單)7.安全管理體系的輸出8.風險評估準則(風險后果嚴重性判斷標準、風險發生可能性判斷標準、風險等級判斷標準、風險接受準則)9.控制的層級(見8.1.2)單、風險識別表、風險評價與分析表、風險等級表、風險監控表、風險緩解計劃表、安全風險報告(模板)括風險識別析與評價結制措施)2.重大安全風險清單管理年度報告4.安全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安全風險管理解決方案案)1.總要求(6.2.1在對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策劃時,組織應考慮相關輸入信息(見“過程輸入”以實現預期結果(見“過程2.風險識別(6.2.2)(1)組織應識別與安全相關的風險(包括對危險源、影響范圍、事件及其原因和潛在后果等方面應考慮如下方面:.各種活動:常態和非常態的狀況和活動(包括由以下方面所產生的危險源-基礎設施、設備、原料、材料和工作場所的物理環境及其失效模式;-全生命周期中的活動、產品和服務。.歷史事件:織內部或外部以往發生的相關事件(包括緊急情況)及其影響和原因。.環境、人、文化以及其他內部或外部因素,包括組織控制之外的但能影響組織安全的因素。.組織的管理架構、責任體系。.人員(包括組織工作人員及可能受到組織影響的其他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能力.各種變更、緊急情況和新興風險-組織的運行、過程、活動和安全管理體系中實際的或擬定的變-涉及的信息、數據、知識的變更。-安全威脅、隱患及潛在緊急情況。-新出現的風險征兆。.相關方之間的相互依賴關系。(2)形成成文信息:組織應將安全風險識別的記錄和信息作為文件化信息予以保留。3.風險分析和評價(6.2.3)(1)及時對已識別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析和評價(重點對安全“關鍵過程”進行分析評價確定所需應對的風險(必要時,進行分級),以快速確定合理精準的風險管控措施;(2)組織應確定安全風險分析評估人員與負責人,必要時,應由最高管理者組織管理層自行評價或聘請專業第三方安全風險評價機構分析評價。(3)考慮以下方面進行風險分析:.風險轉化為事件的可能性.風險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以及可接受性.風險的復雜性、關聯性和敏感性.風險隨時間因素的波動性.現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風險分級:通過將風險分析的結果與既定的風險準則進行比較,確定.風險應對的決策:考慮內外部相關方的實際需求及預期后果,做出風險應對的決策。決策可能是:不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維持現有管控措施;采取新的風險管控措施重新考慮安全管理目標(5)記錄、傳遞和驗證風險評估的結果。4.措施的策劃(6.2.4)(1)策劃應對安全風險的措施。在策劃措施時,組織應考慮:.控制的層級(見8.1.2)和安全管理體系的輸出;.組織可承受或不可承受的安全風險的數量和類型;.對“關鍵過程”的風險管控的方法、程度和資源配備;.最佳實踐、可選技術方案以及財務、運行和經營等要求。(2)在其安全管理體系過程中或其他業務過程中融入并實施這些措施;(3)評價應對安全風險的措的有效性。“6.2應對風險的策劃”實施的技術、工具和方法:1.風險管理成熟度評價模型;2.集體討論;3.德爾菲技術;4.調查;5.檢查表、分類和分類法;6.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FMEA)以及失效模式、影響和臨界性分析(FMECA);7.危險和可操作性(HAZOP)研究;8.情景分析;9.結構性假設技術(SWIFT);10.石川分析法(魚骨法);11.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12.經營影響分析(BIA);13.因果分析(CCA);14.事件樹分析(ETA);15.故障樹分析(FTA);16.人因可靠性分析(HRA);17.因果映射;18.風險價值(VaR);19.最低合理可行(ALARP)和盡可能合理可行(SFAIRP);20.風險指數;21.成本效益分析(CBA);22.決策樹分析;23.風險登記冊;23.后果/可能性矩陣(風險矩陣或熱圖)度。“6.2應對風險的策劃”需應對的風險:過程風險描述6.2應對風險的策劃6.2.1通則(1)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建立和落實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報告制度;未建立安全風險管控清單;(2)風險識別:.未能及時發現并識別出新出現的風險,可能會導致未預見的損失或危機。可能是由于風險識別機制不完善、信息不流通或員工風險意識不足等原因,較高風險有遺漏;.危險源辨識不全面、不準確:未全面準確辨識評估所有設施、部位、場所和區域存在的各類安全風險;.未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或辨識評估不正確;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登記、建檔、備案;.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未建立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未建立安全風險檔案(包括包括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管控清單、分布圖、變更情況、報告確認材料等內容)(3)風險分析和評價:.未建立安全風險分析和評價準則,未建立重大風險判定準則;.安全風險分析和評價方法選擇不當;.風險分析和評價不準確,對風險的嚴重程度和可能性的評估可能不準確,安全風險等級判定錯誤,導致資源分配不合理,或者對重大風險沒有足夠的重視。6.2.2風險識別(1)風險識別存在的風險.未能及時發現并識別出新出現的風險,可能會導致未預見的損失或危機。可能是由于風險識別機制不完善、信息不流通或員工風險意識不足等原因,較高風險有遺漏;.危險源辨識不全面、不準確:未全面準確辨識評估所有設施、部位、場所和區域存在的各類安全風險;.未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或辨識評估不正確;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登記、建檔、備案;.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未建立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未建立安全風險檔案(包括包括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管控清單、分布圖、變更情況、報告確認材料等內容)。(2)重大危險源辨識.未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或辨識評估不正確;.未進行登記、建檔、備案;.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或監控預警系統不能正常工作;.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6.2.3風險分析和評價(1)安全風險識別和分析評價風險.未建立安全風險分析和評價準則,未建立重大風險判定準則;.安全風險分析和評價方法選擇不當;.風險分析和評價不準確,對風險的嚴重程度和可能性的評估可能不準確,安全風險等級判定錯誤,導致資源分配不合理,或者對重大風險沒有足夠的重視。(2)變更管理(安全評估).變更管理漏管失控:未將所有影響安全運行與安全績效的臨時性和永久性變更納入變更管理;.未開展變更風險評估(未評審非預期性變更的后果未針對變更的不利影響制定落實管控措施、履行變更管理審批程序實施變更。6.2.4措施的策劃(1)管理方案制定風險:.風險應對策略不恰當:選擇的風險應對策略可能不符合組織的實際情況,或者不能有效地控制風險。可能是由于決策者對風險的性質和影響理解不清,或者受到資源、技術、法律等限制。.針對識別評估出的較高風險制定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風險;.在制定管理方案時,可能存在信息不足、調研不充分、制定方法不當等風險。這些因素可能導致管理方案不完善、不準確,甚至存在重大漏洞,從而影響到方案的實施效果。雷澤佳編制-2024A0版3.應對措施不可行,沒有策劃如何整合,沒有策劃如何評估有效性,應對措施沒有根據風險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在應對一種風險時,可能會產生其他未預見的風險。.對所有的目標、指標未能予以制定對應的(完成措施)管理方案,措施中(管理方案)的職責不明確、起止日期不清楚、缺乏資金預算。(2)管理方案執行風險:.資源不足風險:管理方案的實施需要充足的資源支持,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等。如果資源不足,可能導致方案執行不力,無法實現預期目標;.執行不力風險:在執行管理方案時,可能存在執行力不足、監督不到位等問題。這些因素可能導致方案執行效果不佳,甚至出現偏離目標的情況;.風險監控失效風險:如果組織的風險監控機制不能有效地跟蹤和評估風險的狀態和變化,可能會導致風險的失控或突發;.未及時評審和調整風險:未能根據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調整、修訂,如公司已遷址、執行的環境標準發生了變化等情況下未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 “6.2應對風險的策劃”需保持和保留成文信息:需保持的成文信息(文件)需保留成文信息(記錄或證據性材料)(1)安全風險管理規定(包括風險識別、分析、評價和風險管控)(2)危險源辨識管理規定(也可合并在《安全風險管理規定》中)(4)安全風險評價方法和準則(放在《安全風險管理規定》中描述)(5)安全風險管控(項目)方案或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包括風險控制措施)(1)安全風險識別、分析與評價表(2)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含危險源清單、風險分析和評價結果、風險控制措施(3)重大安全風險清單(4)本單位安全風險圖(包括區域安全風險四色分布圖、作業安全風險比較圖)(5)安全風險告知、公告與標識記錄(6)安全風險應對計劃(7)安全風險管控情況檢查表(8)安全風險管控(項目)方案附件A:有關風險、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評價、措施的應對相關術語清單類別術語名稱對術語的定義及其注解有關風險語1.風險不確定因素對目標的影響注2:不確定性是指對事件及其后果或可能性缺乏注4:通常,風險以某事件(包括情況的變化)的后果注6:風險的三要素是風險存在的環境、發生的誘因以及發生后造成的影響,即風險識別的通用語言是“在……的情形下,因……的能會導致)……的后果”2.安全風險發生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如人員傷害、健康損害、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的可能性與其后果嚴重性的組合注1:可能性,是指事故事件發生的概率嚴重性,是指事故事件一旦發生后,將造成注2:安全風險由下列基本要素或稱:風險因子構成不限于:風險點風險源、危險源危險有害因素、可能性、嚴重性危險程度等3.固有風險(原始風險)在實施降低風險措施前存在的安全風險注1:在不考慮安全管控措施的情況下,基于客觀因素對風險源進行量化的風險固有風險的高低主要與事故后果的嚴重程4.剩余風險(殘余風險、現有風險、留存的風險)在風險應對(即采取風險緩解、風險消除、風險預防、風險降低等風險控制措施)之后仍然存在的風險,包括未辨識的風險有關風險識別術語5.危險源(危險因素)危險源(危險因素):可能導致人員傷害、健康損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源頭.第一類危險源:生產過程中客觀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能量源或能量載體)或危險物質,是事故發生的前提如:機械能、化學.第二類危險源:導致約束、限制能量和危險物質的措施失控的各種不安全因素,是第一類危險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條件如物的不安全狀態、人6.人的因素在生產活動中,來自人員自身或人為性質的危險和有害因素,7.物的因素機械、設備、設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8.環境因素生產作業環境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9.管理因素管理和管理責任缺失所導致的危險和有害因素10.重大危險源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11.危險源辨識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分布和特性的過程伴隨風險的設施、部位、場所和區域,以及在特定部位、設施、設備和場所區域實施的伴隨風險的作業活動(過程),或以上兩者的組合雷澤佳編制-2024A0版4注3:動態風險點是指生產過程中所有常規12.作業活動特定工作系統為完成特定任務而進行的活動注1:活動包括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包括作業活動和管理職能活注2:危險源存在于活動中,危險源辨識的對象包括活動13.危險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14.三種狀態人員行為和生產設施的正常狀態、異常狀態、緊急狀態注3:緊急狀態是指將要發生或正在發生事故(事件)的需要應急響應的狀態,如設備被迫停運、火災爆炸事故等15.三種時態:過去時態、現在時態、將來時態注1:過去時態主要是評估以往殘余風險的注3:將來時態主要是評估計劃實施的生產活動可能帶來的風險影響程度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圍16.安全事件可能或已經導致人員傷害、健康損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情況注1:發生傷害、損失或破壞的安全事件有時被稱為“安全事故”注3:盡管安全事件可能涉及一個或多個不符合(3.23),但在沒有不符合(3.23)時也可能會發生17.事故造成人員傷害、健康損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意外情況有關風險分析和評價術語18.風險分析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嚴重性進行分析,并確定其程度的過程19.風險評價對比風險分析結果和風險準則,以確定風險和/或其大小是否可以接受或容忍的過程注1:對危險源所伴隨的風險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預判,以確定風險等級大小,分析論證現有管控措施的充分性,以及是否可接受或可容許20.風險水平結合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表示的風險量值21.風險分級對比風險分析結果和風險準則,以確定風險等級的過程注1:根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相關要求并結合自身實際,在風險評價的基礎上,通過采用科學、合理的定量評價,確定風險可接受程度,根據評價結果劃分風險級別風險等級從高到低依次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用紅、橙、22.風險分級標準判定風險等級的依據23.風險矩陣通過確定后果與可能性的范圍來排列顯示風險的工具有關措施劃術語24.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應對安全風險的措施)為將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程度,針對該風險而采取的相應控制方法和措施注1:安全風險管控措施通常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制度措施、教育培訓措施、個體防護措施和應急處置25.風險分級管控按照風險的不同級別、所需管控資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復雜及難易程度等因素,從而確定不同管控層級的風險管控方式和管控責任并落實管控措施的過程注1:遵循風險越高管控層級越高的原則,對于操作難度大、技術含量高、風險等級高、可能導致嚴重后果的作業活動應的風險,下一級必須同時負責管控,并逐級落實具體措施風險管控層級可進行增加或合GB∕T43500-2023《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相關安全管理過程(要素)對應的合規風險清單一級過程(要二級過程(要素)對應《安全生產法》要求安全合規風險(不合規事項及安全事故隱患)及環境4.4安全管理體系及其過程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1)未按GB/T33000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活動:(2)未按規定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單位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5.3組織結構、職責和權限(1)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2)第二十一條【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2)主要負責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3)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4)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5)主要負責人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6)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7)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8)主要負責人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1)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確定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其他相關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職責;(2)單位主要負責人未明確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技術保障職能并配備安全技術人員;(3)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3)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的職責】單雷澤佳編制-2024A0版5一級過程(要二級過程(要素)對應《安全生產法》要求安全合規風險(不合規事項及安全事故隱患)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1)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行以下職責:.未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未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未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第二十二條【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2)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各崗位不相匹配,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機制;(3)未明確安委會或領導小組和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第二十六條【履職要求與履職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1)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主要負責人沒有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未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6策劃6.1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確定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1)未及時和充分地識別、獲取和更新適用有效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上級文件;(2)未將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上級文件的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或內容不符合其要求;(3)未遵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上級文件的要求。6.2應對風險的策劃6.2.1總則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6.2.2風險識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1)未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或辨識評估不正確;(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登記、建檔、備案;(3)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4)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7支持7.1總則(安全能力支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1)礦山單位、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涉及一種行業或多種行業未取證從事生產的;(2)超能力生產:礦山、危險物品生產單位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一級過程(要二級過程(要素)對應《安全生產法》要求安全合規風險(不合規事項及安全事故隱患)7.2.2人員(1)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設置、配備】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第二十七條【知識和管理能力】第三款: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1)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2)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條【知識和管理能力】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1)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依法履行職責;(2)各級負責人不能熟知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風險及其管控措施,也未告知全體從業人員。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四十四條【從業人員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1)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內容不符合《安全培訓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上崗前未進行培訓或者進行了培訓,但培訓內容不符合規定)(2)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學時不符合《安全培訓規定》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3)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未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4)粉塵涉爆單位未對涉粉塵崗位的負責人、生產管理、設備管理、安全管理及崗位作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培訓。(1)未按照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新入職從業人員在上崗前未按照《安全培訓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上崗前未進行培訓或者進行了培訓,培訓內容不符合規定).離崗六個月以上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施、新設備未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1)未將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1)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不符合規定:.非高危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初次任職安全教育培訓時間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少于12學時;.非高危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教育培訓時間少于24學時;.高危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初次任職安全教育培訓時間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少于16學時;.高危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教育培訓時間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少于20學時。(1)涉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單位相關人員未按照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未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1)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教育培訓未將風險管控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第二十九條【技術更新的安全教育培訓】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1)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培訓不合格,即上崗作業;雷澤佳編制-2024A0版7一級過程(要二級過程(要素)對應《安全生產法》要求安全合規風險(不合規事項及安全事故隱患)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二款、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1)未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2)未對從業人員、對新錄用人員及轉崗人員(含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即上崗作業。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1)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無檔案);(2)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檔案未如實記錄,故意造假或重要信息缺失)第三十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1)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2)臨時雇傭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上崗作業。(1)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無檔案,或人員漏登記、培訓、復審信息缺失等)(1)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2)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3)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4)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7.2.3資金(1)第二十三條【安全投入保障義務】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2)第二十三條【安全投入保障義務】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1)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2)單位存在:安全宣傳培訓、安全設施設備檢測、安全責任保險等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資金支出以外的,非安全生產直接相關支出列入安全生產資金支出涉及任意一項或者多項的。第四十七條【經費保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1)未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2)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3)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和/或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第五十一條【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7.2.4設備設施與物資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1)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設施未依法經設計審查:(3)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設施未依法經竣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1)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2)非高危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未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3)一般工貿行業領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第三十二條【特殊項目安全評價】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1)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第三十六條【安全設備管理】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1)在用的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雷澤佳編制-2024A0版8一級過程(要二級過程(要素)對應《安全生產法》要求安全合規風險(不合規事項及安全事故隱患)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的。第三十六條【安全設備管理】第二款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1)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或者檢查。(2)依據GBZ/T230相關規定存在極度危害物質的場所,無通風、有毒物質控制設施或者沒施不能保持正常運轉,帶來極度危害第三十八條【工藝、設備淘汰制度】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1)使用的工藝、設備屬于已公布具體目錄中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第三十六條【安全設備管理】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1)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2)篡改、隱瞞、銷毀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相關數據、信息。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1)未按照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個體防護裝備;(2)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符合國家標準(GB39800.1-2020)或者行業標準。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安全管理】第一款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的。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安全管理】第二款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1)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設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或沒有明顯標志的;(2)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設置的出口、疏散通道未保持暢通,或者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鎖閉或封堵的;(3)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按照規定設置緊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的。第八十二條【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義務】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1)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配備種類或數量不足;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2)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或者配備的器材、設備與生產經營規模、環境條件不相適應,或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不能保證正常運轉。7.2.5知識與技術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信息化建設(1)信息化建設缺少統籌規劃,信息系統建設散亂現象嚴重,與安全生產運行和業務融合不深;(2)各職能部門未能參與進來,各職能部門的需求沒有得到完全的反映,信息資源難以同享使用;(3)數據采集來源單一,數據共享性差、冗余度高,數據更新機制無法保證,導致數據可利用度較低;數據分析能力弱,缺乏對各種信息的數據分析、深度挖掘和規律發現,決策支持有限。7.5.1總則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建立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明確要求建立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明確規定:(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有漏洞、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管理者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過程中不及時、不到位。雷澤佳編制-2024A0版9一級過程(要二級過程(要素)對應《安全生產法》要求安全合規風險(不合規事項及安全事故隱患)8運行8.1運行的策劃和控制8.1.1總則第四十三條【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1)有1處(次)及以上爆破、吊裝、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2)進行爆破、吊裝、懸掛、挖掘、動火、臨時用電、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有限空間、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以及臨近油氣管道、高壓輸電線路等危險作業時存在:.未查驗工人是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質、身體狀況及勞動防護用品穿戴;.危險作業現場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管理;.危險作業前未進行風險辨識;.危險作業未制定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危險作業未開具作業票,并進行現場查驗例: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未經安全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未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危險作業未進行安全交底,未向作業人員說明風險因素和作業要求、應急措施,缺少其中任意一項或多項的;.危險作業時,未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缺少其中任意一項或多項的。(1)因大風、大雨、大霧等惡劣氣象條件危及作業安全的,未停止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作業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2)作業環境溫度超過三十七攝氏度的,未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未配備必要的急救藥品和器材,或者未合理安排工作時間(1)違反規定組織生產、作業:.生產單位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超負荷組織生產;.涉爆粉塵單位涉粉工段工人違反技術標準使用正壓吹塵;..單位負責人明知作業現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仍要求或放任工人在作業現場作業,不加制止;.生產線員工為了圖省事,違反設備安全操作規程,跳過相關作業步驟操作設備。(1)高危未按照規定執行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第四十八條【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1)兩個以上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存在以上任意1種情形的;(2)兩個以上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相互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第四十九條【發包與出租的安全生產責任】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1)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例如:.將倉庫出租給無危化品帶儲存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化品儲存、經營;.將廠房出租給無危化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化品生產;.將設備安裝工程發包給無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施工的等。(1)未按照規定對常駐協作單位進行安全管理:.未明確生產作業風險和安全管理要求、督查落實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組織參與本單位應急演練;.外協單位入駐前,未對其安全條件、資質和人員從業資質進行審查,未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建立外協單位管理檔案;.外協單位入駐后,未對其作業活動、有關人員資質、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第四十九條【發包與出租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1)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未簽訂協議或合同;簽訂了協議或合同,只約定了單方的職責,未明確雙方職責);(2)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對承包、承租的單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證件未查驗,未對承包、承租單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等)第三十五條【安全警示標志】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生產或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一級過程(要二級過程(要素)對應《安全生產法》要求安全合規風險(不合規事項及安全事故隱患)煙草、商貿等一般工商貿單位、粉塵涉爆、涉氨制冷單位,未在具有機械傷害、物體打擊、高溫灼傷、低溫凍傷、中毒窒息、火災、爆炸、觸電、高處墜落、淹溺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工藝、設施設備和崗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三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監管】第二款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油漆、稀料、汽油、柴油、乙炔、丙烷等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油漆、稀料、汽油、柴油、乙炔、丙烷等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油漆、稀料、汽油、柴油、乙炔、丙烷等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8.1.2安全風險管控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第四十一條【風險管控】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第四十條【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1)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2)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工程技術、安全管理、教育培訓、應急救援、勞動防護等措施);(3)重大危險源未制定落實安全監控、防范措施,或者安全監控防范措施不足以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運行。.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評審;.主要負責人未組織每季度至少一次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實情況的檢查。第四十條【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1)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或監控預警系統不能正常工作;(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3)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4)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8.1.3隱患排查治理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構建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第四十一條【隱患排查治理】第二款: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1)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制度嚴重不符合單位實際。(1)未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排查或者專項檢查:.未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落實、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生產裝置和安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以及日常維保、檢驗、檢測情況、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佩戴使用、重大危險源管控、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應急救援物資配備等事項進行檢查;.出現標準、規程發布或者修改,新、改、擴工程項目試生產,復工復產、化工裝置開停車、周邊環境、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發生改變;發生事故或者險情的情況,未進行專項排查。第四十一條【隱患排查治理】第二款: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1)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例未排查填寫已排查、有問題填寫無問題、偽造記錄等);(2)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第四十一條【隱患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1)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一級過程(要二級過程(要素)對應《安全生產法》要求安全合規風險(不合規事項及安全事故隱患)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1)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1)未按照規定報告事故隱患:.出現事故隱患無法及時消除并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因其他單位的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隱患的情況,未及時報告;.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第四十一條【隱患排查治理】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1)對現場存在的違反國家強制標準、行業強制標準的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1)未按照規定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2)未按照規定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8.2應急準備和響應第八十二條【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義務】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1)未按規定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者規模較小未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的高危行業未與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1)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應急預案不符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部令第2號令)第八條的編制8項基本要求以及合GB/T29639的相關要求;(3)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保障指施不能保證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1)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認定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2)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資源調查。(1)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高危及中型規模以上單位未開展應急預案評審;.高危及中型規模以上單位應急預案評審未形成評審紀要。(1)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未每2年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其他未每3年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1)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出現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重大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的問題,未及時進行應急預案修訂。(1)未按照規定組織應急預案演練:.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未做到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2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每半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其他未做到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3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每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第五十條【事故發生時主要負責人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第八十三條【安全事故報告和搶救義務】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1)未及時報告,并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2)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依法處置、報告;(3)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后有違法行為;(4)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5)在本單位發生事故時,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評價9.1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第六十六條【配合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1)拒絕、阻礙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以消極方式拒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的例:不配合檢查、故意不提供資料、不回答問題、執法文書無故不簽字).以主動方式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的例主動侮辱、謾罵、阻撓、阻擋執法檢查,采取言語方式攻擊等).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一級過程(要二級過程(要素)對應《安全生產法》要求安全合規風險(不合規事項及安全事故隱患)檢查的。(1)對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下達的責令限期整改、現場處理措施、查封扣押決定等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拒絕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第四十六條【檢查職責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1)安全檢查缺少策劃;(2)未進行定期排查或者專項檢查;(3)未未定期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安全生產進行安全檢查;(4)安全檢查組織不力,檢查人員配備不充分,檢查前準備不充分,導致檢查時對重點不清楚,檢查內容不精,安全檢查流于形式,未查到實處,未達到檢查效果;(5)未明確規定從事安全檢查工作的人員資質和能力要求;檢查人員未經專門培訓,缺乏專業知識和技能,存在不會檢查、不能發現安全問題;(6)安全檢查不夠認真、扎實、不到位、不細致不深入,檢查過程形式化,存在主觀、講情面、講關系的情況;(7)安全檢查記錄不規范、不完善或缺失,記載條款不明確,不詳細,缺少相關內容;(8)安全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未進行及時有效整改落實或不徹底,對檢查結果缺乏跟蹤和整改;(9)對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未每月至少開展一次信息統計分析;對檢查活動自身沒有進行總結和評價,對安全檢查工作沒有考核。正措施第八十三條【安全事故報告和搶救義務】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第八十六條【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第八十八條【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未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未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向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依法處置、報告;.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后有違法行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2)事故調查和處置未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調查人員未接受事件調查培訓,不具備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不能保證調查質量;.事件調查人員未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履行其職責和權力,事件調查未保持獨立性、公正性;.未經授權不得對外泄露事件調查情況;.未針對事件原因制定并實施整改措施,未對措施的落實情況和效果進行跟蹤驗證和閉環管理。過程預期結果(控制目標)1.明確安全管理體系預期的結果,用于策劃安全管理體系和風險控制措施;2.通過監視、測量目標的實現情況評價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2.通過將安全目標納入安全績效考核,保持和改進安全績效。過程輸入活動(工作流程圖)過程輸出安全體系標準要求及對流程控制說明1.組織自身的戰略(目標)2.方針3.相關方需求和期望4.合規義務5.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和風險控制的效果6.安績效準則和對安全績效改進的期望或承諾7.對以往安全目標和指標完成情況對比分析的結果8.事件(事故)和不符合的情況9.管理評審的結果10.可利用的資源11.SMART原則1.可測量的安全目標2.安全方針與安全目標關系表3.在各職能和層次的展開、分解與考核及其績效結果(安全目標分解一覽表)動或實施計劃5.實現目標的進展情況/安全目(安全目標完成情況統計)6.里程碑1.目標:要實現的結果注4:目標指導工作前進的方向,包括要要達成的目的,要實現的預期2.安全目標:組織為實現與安全方針相一致的特定結果而制定的、與安全相關的目標3.制定安全目標(1)組織應在相關職能和層次上制定安全目標(2)安全目標應符合以下要求:.與安全方針一致,以實現特定的結果.與風險評價結果以及績效準則相關.考慮適用的要求.適當考慮來自相關方的要求、意見和影響.與其他業務目標相融合.與組織對持續改進的承諾相一致.可測量(即可衡量或量化、可檢查、可考核、可評價),目標的測量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如果可行),過程性指標和結果性指標結合4.安全目標的管理(1)形成成文信息:保持有關安全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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