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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本章重點問題】1、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概念和特征2、故意殺人罪的概念、構成與認定3、故意傷害罪的概念、構成與認定4、強奸罪的概念、構成與認定5、綁架罪的概念、構成及其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6、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概念、構成及認定7、侮辱罪、誹謗罪的概念與構成,二者的區別8、刑訊逼供罪的概念、特征及認定9、重婚罪的概念、構成與認定10、虐待罪、遺棄罪的概念、構成與認定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本章關鍵術語】安樂死重傷強奸拐賣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重婚虐待第一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概念和構成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故意或過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與人身有直接關系的其他權利的行為。第一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其他權利。(二)本類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各種方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其他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一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5、侵犯公民人格權、名譽權的犯罪6、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7、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少數民族的權利的犯罪8、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9、侵犯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
第二節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犯罪
一、故意殺人罪(一)概念和構成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1.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第二節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犯罪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4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第二節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犯罪(二)認定1、受囑托殺人行為及“安樂死”問題2、自殺問題3、“間接殺人”行為(三)刑事責任第二節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犯罪二、故意傷害罪(一)概念和構成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1.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第二節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犯罪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刑法對主體的年齡因傷害結果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要求。4.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
第二節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犯罪(二)認定1.本罪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2.本罪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3.本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的界限第二節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犯罪4.本罪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既遂的界限5.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三)刑事責任第二節侵犯生命、健康
權利的犯罪三、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一)概念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
根據國務院2007年頒發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第二節侵犯生命、健康
權利的犯罪(二)認定1、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節侵犯生命、健康
權利的犯罪2、與侮辱尸體罪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第二節侵犯生命、健康
權利的犯罪(三)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嚴重”是指多次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或者獲利數額較大等情況。第三節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權利的犯罪一、強奸罪(一)概念和構成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第三節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權利的犯罪1.本罪的客體,是婦女的性自由權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權利。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或者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第三節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權利的犯罪3.本罪的主體,是年滿14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故意內容。
第三節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權利的犯罪(二)認定1.強奸與通奸的界限2.采用脅迫手段強奸與雙方基于互相利用發生性行為的界限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男性與幼女發生性行為的處理第三節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權利的犯罪4.與精神病人或癡呆患者發生性行為的認定(三)刑事責任第三節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權利的犯罪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第三節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權利的犯罪認定1、罪與非罪的界限2、本罪與強奸罪的界限3、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一)概念和構成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1.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二)認定1.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區別2.本罪是繼續犯3.非法拘禁的罪數(三)刑事責任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二、綁架罪(一)概念與構成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挾持或實力控制他人,或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
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權利及其他權利。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挾持他人或者使他人處于自己的實力控制之下,以迫使相關人交付贖金或者滿足行為人的其他非法要求的行為。(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目的是勒索財物或者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二)認定1.行為性質的轉化問題2.罪數問題3.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4.既、未遂的標準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三)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三、拐賣婦女、兒童罪(一)概念和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1.本罪的客體,是人身權利中的人身不受買賣的權利。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須具有出賣的目的。
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二)認定1.拐賣婦女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區分2.拐賣兒童罪與借收養索取財物的界限3.本罪與綁架罪的界限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4.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5.既、未遂的標準(三)刑事責任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四、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一)概念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二)認定1、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2、一罪與數罪的問題3、免責條款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五、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指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成立本罪的只能是首要分子,如果是非首要分子或者收買者的家屬使用暴力而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成立妨害公務罪。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六、誣告陷害罪(一)概念與構成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1.本罪的客體,為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告發,情節嚴重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第四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二)本罪與誹謗罪的界限1、犯罪目的不同2、行為方式不同(三)刑事責任第五節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權利的犯罪一、強迫勞動罪
強迫勞動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者明知他人實施強迫勞動的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第五節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權利的犯罪二、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三、非法搜查罪四、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六節侵犯公民人格權、名譽權的犯罪
一、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第六節侵犯公民人格權、名譽權的犯罪二、誹謗罪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種事實,損壞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第六節侵犯公民人格權、名譽權的犯罪誹謗罪與侮辱罪的界限1、實施的手段不同2、犯罪行為的具體方式不同3、誹謗是當眾或者向第三人散布,一般不會當面進行,而侮辱則一般是當面進行的。第七節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
一、刑訊逼供罪(一)概念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第七節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二)認定1.本罪與一般逼供行為的界限2.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3.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4.本罪與暴力取證罪的界限第七節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二、暴力取證罪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第七節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三、虐待被監管人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第八節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少數民族的權利的犯罪
一、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二、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三、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四、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第九節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五、報復陷害罪六、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七、破壞選舉罪第十節侵犯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第十節侵犯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二、重婚罪(一)概念和構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1.本罪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第十節侵犯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本罪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二)認定(三)刑事責任第十節侵犯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三、破壞軍婚罪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認定: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界限第十節侵犯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四、虐待罪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予治療、強迫過度勞動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第十節侵犯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五、遺棄罪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第十節侵犯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遺棄罪與虐待罪的界限:(1)犯罪對象不同(2)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3)主體不完全相同(4)主觀上不同第十節侵犯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六、拐騙兒童罪拐騙兒童罪,是指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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