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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招標文件(清單)第五合同段施工招標招標文件招標編號:200402331天津市地下鐵道總公司二○○四年三月天津地鐵二期工程(3號線)第五合同段施工招標招標文件招標編號:200402331建設單位:天津市地下鐵道總公司法定代表人:招標代理單位:天津金衡工程招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四年三月天津地鐵二期工程(3號線)第五合同段施工招標招標文件招標編號:200402331編制單位:天津金衡工程招標有限公司二○○四年三月目錄TOC\o"1-4"\h\z第一卷投標須知、合同條款及合同格式 1第一章投標須知 2前附表 3一、總則 4二、招標文件 7三、投標文件的編制 8四、投標文件的遞交 13五、開標 14六、評標 15七、授予合同 18八、其他 19第二章合同條款 23第三章合同格式 50工程建設項目廉政責任書 53第二卷工程量清單 57第四章工程量清單 58第三卷技術規范及圖紙 78第五章技術規范 79第一節專用技術條件 81第二節施工技術要求 89第三節計量與支付 139第六章圖紙 144第四卷投標文件格式 145第七章投標書及投標書附錄 146第八章工程量清單報價表 153第九章輔助資料 168第十章資格審查申請書格式 180一、資格審查申請書 183二、資格審查申請書輔助資料 187三、資格審查合格標準 199附件:評標方法 202第一卷投標須知、合同條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投標須知

前附表項號條款號內容規定11工程名稱:天津市地鐵二期工程(3號線)建設地點:天津市要求工期:2004年4月28日開工至2006年2月28日竣工招標范疇:詳見1.2.2條款。21合同名稱:天津地鐵二期工程(3號線)第五合同32資金來源:財政撥款、銀行貸款等43.1投標人資質等級:建設部頒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房建工程、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之一56.4招標文件發售時刻:2004年3月19日至2004年3月25日。地點:天津金衡工程招標有限公司。(天津市河東區東興路111號)招標文件(含電子文件)每份售價3000元,售后不退。圖紙招標人無償提供。612.1投標有效期:60天(日歷日)713.1投標保證金:人民幣80萬元814.3現場考察時刻:2004年3月26日9:00時集合地點:914.4投標預備會時刻:2004年3月26日14:00時地點:天津市河東區東興路111號1015.1投標文件份數:正本一份(包括使用Excel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副本六份1116.4投標文件遞交至:天津市工程建設交易服務中心遞交地點:天津市南開區復康路23號增1號1217.1投標截止日期:2004年4月10日9:00時(北京時刻)1318.1開標時刻:2004年4月10日9:00時(北京時刻)開標地點:天津市工程建設交易服務中心(天津市南開區復康路23號增1號)1421資格審查方式:資格后審1524.3評標方法:詳見招標文件附件。一、總則1、工程講明1.1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七部委聯合令〔2001(第12號)〕《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七部委局聯合令[2003(第30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方法》的規定等文件的規定,已到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治理辦公室辦理了備案手續,現將天津地鐵二期工程(3號線)第五合同段施工進行公布招標。請領到該工程項目招標文件、資料和施工圖紙,有能力承擔該項工程并遵守對該項工程提出的各項條件和要求的施工企業,并按下列事項進行投標。1.2工程講明1.2.1工程概況本合同起止里程為:CK6+092.059-CK7+406.65,全長1314.06m。要緊工程由水上公園站和紅旗南路站至水上公園站盾構區間站組成。水上公園站位于迎水道水上公園北門處,北側有周鄧紀念館。該站為雙層島式站臺,標準段為一柱二跨框架結構,車站中內心程為CK7+298.00。車站修建起點里程為CK7+202.65,車站修建終點里程CK7+406.65,車站長度203.70m。車站結構采納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車站地下連續墻與主體結構內砌墻組成復合結構。車站站臺有效寬度范疇為一柱二跨雙層結構;設備設備用房部分為二柱三跨雙層結構。車站標準段結構尺寸分別為:頂板700、中板400、底板850、側墻600、頂板梁1200×1400、中板梁900×850、底板梁1200×1600、柱800×900。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或在以后的合同履行中,應對本招標范疇內的障礙物和不利因素給以高度重視,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加以愛護,內容有:a、CK6+130起,有兩條D600mm砼雨水管平行盾構區間,管底距盾構區間頂部最小距離3.4m,盾構推進時須制定相應愛護措施。b、紅旗南路至水上公園區間線路右側,民用樓房建筑處于盾構區間阻礙范疇內,盾構推進過程中應優化盾構施工參數,操縱地層沉降,防止破壞地面建筑。1.2.2工程招標范疇CK6+092.059-CK7+406.65,全長1314.06m。包括水上公園站(主體、出入口、風道),紅旗南路站至水上公園站盾構區間基坑、結構、防水、回填等工程。1.2.3工程發包方式:包工包料(甲供材除外)。2、工期:開工日期2004年4月28日,竣工日期2006年2月28日3、資金來源本工程資金來源為“財政撥款、銀行貸款等”,其中部分資金用于本工程項目合同項下的合格支付。4、資質與合格條件的要求4.1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以下稱“投標人”)必須具有建設部頒發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之一,且有體會、有實力和較好的社會信譽。4.2參加投標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由其組成的聯合體,同時參與本工程的項目經理必須具有由建設部頒發的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4.3投標人一樣應獨自參與投標,如以聯合體形式投標,必須遵守以下規定:4.3.1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及中標后簽署的合同協議書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法律約束力。4.3.2聯合體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法人組成。聯合體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應委任其中一個法人為聯合體主辦人,代表聯合體在投標與履行合同中承擔聯合體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并負責整個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同意本工程款的支付。聯合體協議書副本應隨投標文件一起提交。相應專業的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投標,按照資質等級低者為準。4.3.3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聯合體投標,顯現上述情形者,其投標和與此有關的聯合體的投標將被拒絕。4.3.4聯合體各成員應出具授權書,授權主辦人辦理投標事宜,授權書由各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經公證機關公證后,裝訂在投標文件正本內。4.3.5盡管委任了聯合體主辦人,但聯合體各成員在投標、簽約與履行合同過程中,仍負有連帶的和各自的法律責任。為此,聯合體各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都應在合同協議書上簽署并加蓋公章。4.3.6聯合體主辦人所承擔的工程量必須超過總工程量的50%。聯合體主辦人應有體會、有能力承擔盾構區間隧道施工。4.3.7聯合體一旦中標則聯合體主辦人應負責本工程聯合體內的一切和諧工作,代表聯合體參加業主所要求的與本工程有關會議及匯報工作,并直截了當對業主負責。4.3.8除非另有規定或講明,本須知中“投標人”一詞也包括聯合體各方成員。4.4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資格,投標人還應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令招標人中意的資格文件,以證明其仍舊滿足投標合格條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為此,投標人所提交的投標文件中至少還應包括下列資料:4.4.1有關確立投標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安全證書及經天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外地進津建筑業企業備案通知書等有關證件、代理人的身份證的影印件),提供參與本工程項目經理的由建設部頒發的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影印件。投標人參加開標會時,必須攜帶以上證件的原件交招標監督部門檢查。4.4.2投標人在過去3年完成的工程的情形和現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形。4.4.3按規定的格式提供項目經理簡歷和要緊施工治理人員簡歷。4.4.4按規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擬采納的要緊施工機械設備情形和試驗檢測設備。盾構機作為盾構區間隧道施工設備,其制造周期較長,投標人無可使用現成設備的,必須提供采購意向書,或與租賃公司簽署盾構租賃意向書;不管采納何種方式,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必須能提供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盾構井交付前設備到場的證明材料。4.4.5投標人提供財務狀況情形,包括2001年~2003年通過審計的財務報表(2003年財務報表如未進行審計,可提供企業財務報表),下一年度財務推測報告。4.4.6有關投標人目前和過去2年參與或涉及訴訟的資料。4.5投標人必須對整個合同段投標,只對合同段中的部分工程投標者,將被拒絕。4.6招標人對投標人擬投入本項目的項目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安全工程師及其他專業負責人的資質、體會十分重視,投標人應認真填寫本招標文件和《資格審查資料格式》中要求填寫的內容;投標過程中,業主將安排上述擬任的項目經理、總工程師參加評標答辯會,以了解他們的能力和已介入本項目投標的深度。5、投標費用5.1投標人應承擔其編制投標文件與遞交投標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費用,包括現場考察的交通、食宿等有關費用。不管投標結果如何,投標文件均不退回且招標人對上述費用不負任何責任。二、招標文件6、招標文件的組成6.1本合同的招標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須知第8條發出的補遺書和第14條所述的投標預備會記錄。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內容:第一卷投標須知、合同條款及合同格式第一章投標須知第二章合同條款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二卷工程量清單第四章工程量清單第三卷技術規范及圖紙技術規范第六章圖紙第四卷投標文件格式第七章投標書及投標書附錄工程量清單報價表輔助資料表資格審查申請書格式附件評標方法6.2除6.1內容外,招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刻15天前,以書面形式發出的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內容,均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招標人和投標人起約束作用。6.3投標人獵取招標文件后,應認真檢查招標文件的所有內容,如有殘缺等咨詢題應在獲得招標文件3日內向招標人提出,否則,由此引起的缺失由投標人自己承擔。投標人同時應認真批閱招標文件中所有的事項、格式、條款和規范要求等,若投標人沒有按招標文件要求的格式編制投標文件和沒有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資料,或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其風險由投標人自行承擔,并按照有關條款規定,該投標有可能被拒絕。6.4本項目招標文件(含電子文件)每份售價3000元人民幣,售后不退。招標人無償提供圖紙。7、招標文件的澄清投標人可在本須知前附表中第9項規定的時刻之前,對招標文件的有關事宜以書面形式提請招標人予以澄清,招標人將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15日之前編制《補遺書》,通過傳真方式發至各投標人。8、招標文件的修改8.1招標人在投標截止之日15日前,可因任何緣故,以發出《補遺書》的方式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這種修改可能是招標人主動做出的,也可能是為了解答投標人疑咨詢而做出的,招標人發出的所有的《補遺書》應視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8.2招標人發出的《補遺書》若前后存在矛盾,則以后發出的《補遺書》為準。8.3為便于投標人在合理的時刻內,按照《補遺書》提出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招標人能夠在適當的時候延長投標截止期,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有關期限亦應隨之延長。8.4投標人在接到上述的《補遺書》或延長投標截止期通知后,應在24小時內以書面或傳真方式予以確認。三、投標文件的編制9、投標文件的語言投標文件及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與投標有關的來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應使用中文。10、投標文件的組成10.1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投標書及投標書附錄投標書投標書附錄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托付書聯合體協議書聯合體主辦人授權托付書(需公證機構公證)(二)工程量清單報價表(三)輔助資料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 打算開、竣工日期和施工進度表 臨時設施布置及臨時用地表 勞動力打算表 目前剩余勞動力和施工機械設備情形擬配備本合同工程要緊的材料試驗、測量、質檢儀器設備表 要緊材料用量表其他資料(四)資格審查申請書A.資格審查申請書B.投標人一樣情形C.近三年類似工程營業額數據表D.近三年已完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覽表E.投入本項目要緊人員表F.項目經理簡歷表G.擬在本項目中任職的要緊人員簡歷表H.要緊施工機械設備表I.財務狀況表J.聯合體情形K.其他資料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的其它資料等,包括一份與投標文件內容完全相同的電子文件,使用Excel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如有調整報價附調整后的工程量清單)電子文件一份。10.2投標人應使用招標文件第四卷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能夠按同樣格式擴展,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方式按本須知有關條款的規定能夠選擇。11、投標價格11.1投標價格11.1.1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所報的單價和合價,以及報價匯總表中的價格應包括施工設備、勞務、治理、材料(包括材料價格調整)、安裝、愛護、保險、稅金、利潤、政策性文件和本招標文件規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風險、責任等各項應有費用。11.1.2招標人按照本合同項目的設計施工圖紙運算的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只作為投標人運算標價的參考數量,不作為投標人按合同履行責任時完成工程的實際工程量。11.1.3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工程量運算工程項目的單價和合價。工程量清單中填寫工程量的每一單項均需運算填寫單價和合價,投標人沒有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將不予支付,并認為此項費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的其它工程項目單價和合價中。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標明單價和合價的,投標人不需改動,只將此項費用包含在投標總報價中即可。11.1.4本合同項目下的全部費用都應包含在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的各個單項中,沒有列出項目的費用應視為已分配到有關的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中。11.1.5除甲供材外,全部材料均由投標人按市場價格自行采購、供應、運輸和保管。11.1.6用于工程的永久占用的征地拆遷費不包括在此報價中。11.1.7所有不可預見的一切費用,如材料漲價、各種調整等均由投標人自行考慮,并包括在合同工程項目單價中。11.2投標人中標單價價格在合同實施期間不因市場變化因素而變動,投標人在運算報價時需適當考慮風險系數,中標后價格風險由投標人負擔。11.3投標文件報價中的單價和合價全部采納人民幣以“元”為單位表示。11.4工程設計變更有關費用的支付11.4.1重大設計變更(指結構、規模、標準)由該工程圖紙設計部門出變更圖或變更講明,并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工程數量后支付。12、投標有效期12.1投標文件在本須知第17條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6項所列的工作日內有效。12.2在原定投標有效期滿之前,如果顯現專門情形,經有關行政治理部門備案,招標人能夠書面形式向投標人提出延長投標有效期的要求。投標人須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投標人能夠拒絕這種要求而不被沒收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有效期的投標人不承諾修改他的投標文件。13、投標保證金13.1投標人應提供許多于前附表第7項規定數額的投標保證金,此投標保證金是投標文件的一個組成部分,在投標文件遞送時單獨遞交。13.2按照投標人的選擇,投標保證金能夠是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或銀行保函。投標人不論采納何種形式的投標保證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或銀行保函)都必須經彩色掃描后附在投標文件的正本中。投標文件的副本可為復印件。13.3關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招標人將視為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13.4中標單位按規定簽署合同協議后,7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無息)。13.5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盡快退還(無息)。最遲不超過合同簽訂后5日。13.6如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將被沒收投標保證金:13.6.1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文件;13.6.2中標單位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簽署合同協議。13.7投標保證金按下列要求匯寄招標代理機構帳戶:單位名稱:天津金衡工程招標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東區東興路111號郵編:300170開戶銀行:商行三環支行賬號:10370120109003037314、現場考察及投標預備會14.1現場考察14.1.1由招標人與招標代理單位按前附表第8項規定的地點和時刻,統一組織投標人對現場及其周圍環境進行考察以便使投標人自負其責的獲得有關編制投標書和簽訂合同所必要的一切資料。14.1.2考察前,招標人或其設計單位將介紹工程的地勢、地貌、水文、地質、氣象、料場、水源、電源、通訊、交通條件等,以關心投標人了解現場情形,利于編制投標文件。14.1.3招標人向投標人提供的有關施工現場的資料和數據,是招標人現有的能使投標人利用的資料。招標人對投標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論、懂得和結論概不負責。14.1.4如果投標人認為需再次進入現場考察,招標人將予以支持。14.1.5在現場考察過程中,投標人如果發生人身傷亡。財物或其他缺失,不論何種緣故所造成,招標人和招標代理單位均不負責。14.1.6考察期間的交通及其他費用均由投標人自負。14.1.7投標人應于前附表第8項所述時刻和地點出席招標人組織的現場勘察。14.2投標預備會議14.2.1投標人應按照本須知前附表中第9項規定的時刻和地點,出席招標人主持的投標預備會議。14.2.2投標預備會議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標人在考察現場及檢查與研讀招標文件后可能提出的咨詢題。投標人應認真閱讀招標文件,并將有關疑咨詢在投標預備會召開前,以書面形式提交招標人,各投標人的書面疑咨詢必須經整理、打印,并蓋章簽字。關于不按時投送或不合規格報送的疑咨詢內容,招標人能夠不予解答。14.2.3招標人關于投標人提出的咨詢題,經整理后做出解答,會后以《補遺書》的形式書面通知各投標人,該《補遺書》將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并對招標文件具有修改與補充作用。14.2.4投標人在收到《補遺書》后,應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招標代理單位。15、投標文件的份數和簽署15.1投標人按本須知第10條的規定內容,編制一份投標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10項所述份數的“副本”,并明確標明“投標文件正本”和“投標文件副本”,投標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處,以正本為準。15.2投標文件正本與副本均應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書寫,按規定格式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署并加蓋法人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鑒。工程量清單報價表中還需要加蓋投標人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資格專用章并簽字。15.3全套投標文件應無涂改和行間插字,除非這些刪改是按照招標人指示進行的,或者是投標人造成的必須修改的錯誤。但修改之處應由投標文件簽字人簽字證明并加蓋印鑒。15.4投標人在報送投標文件的同時報送電子文件一份(其中包括使用Excel編制的工程量清單電子文件一份)。并標明投標單位名稱、合同編號、招標編號,該文件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密封在投標文件正本之中。四、投標文件的遞交16、投標文件的密封與標記16.1投標人應將所有投標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別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晰地標明“正本”或“副本”。16.2在內層和外層投標文件密封袋上均應寫明:1、招標人名稱和地址;2、注明下列識別標志:(1)招標工程項目編號;(2)工程名稱;(3)年月日時分開標,現在間往常不得開封。(4)在內層包封上還應寫明投標人名稱與地址、郵政編碼,并加蓋投標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鑒。外層包封上不得有任何投標人的標記。16.3如果內、外層包封沒有按上述規定密封并寫標記,招標人將不承擔投標文件錯放或提早開封的責任,由此造成的提早開封的投標文件將予以拒絕,并退還給投標人。16.4投標文件遞交至前附表第11項所述的單位和地址。17、投標截止期17.1投標人應按前附表第12項規定的地點和時刻之前將投標文件遞交給招標代理單位。17.2招標人能夠按本須知第8條規定以補遺書的方式,酌情延長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形下,招標人與投標人在截止期往常各方面的全部權力、責任和義務,將適用于延長后新的投標截止期。17.3招標人在前附表第12項規定的投標截止時刻以后收到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并退回給投標人。17.4到投標截止時刻止,招標人收到的投標文件少于3個的,招標人將依法重新組織招標。18、投標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1投標人能夠在遞交投標文件以后,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刻之前,以書面的形式向招標人遞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標文件的通知。在投標截止時刻之后,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投標文件。18.2當報價調整時,必須將調整報價的調整內容明細(即調整后的工程量清單)與調整報價同時提交,否則,視調整報價無效。18.3投標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是投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按本須知第16條規定密封與標記(在內層包封上標明“修改”或“撤回”字樣)。并應按前附表第12項規定的日期和時刻之前遞交給招標代理單位。其份數與投標文件份數相同且注明“正本”或“副本”。五、開標19、開標19.1招標人將按本須知前附表第13項規定的時刻和地址,對所有按時遞交并已簽收的投標文件進行開標。邀請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準時參加,并在簽到簿上簽名以證明其出席。19.2開標儀式由招標人主持,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參加。19.3在開標儀式上,第一由招標監督人員對各投標人的有關證件的原件進行檢查(包括營業執照副本、資質等級證書、安全證書、項目經理資質等級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身份證及經天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外地進津建筑業企業備案通知書等有關證件,如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參加開標會議的,還應有由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署的授權托付書;如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提供以上證件,同時還需提交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和經公證的聯合體主辦人授權托付書,以上證件均應提供原件,復印件無效)。然后由招標人、招標監督和投標人代表共同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與標記,確認無誤后,將當場對已簽收的所有投標文件正本進行開封,并核查各投標文件的包封、簽署、投標文件內容等有關情形,以確定其完備性。19.4在進行上述核查后,將宣布所有投標文件正本中投標文件所標明的投標報價、工期、質量承諾等內容。密封在正本中的標價修改書(如果有)及投標截止時刻前收到的所有函件等認為適當的其它細節也將予以宣布。19.5若宣讀的結果與投標文件不符時,投標人有權在開標現場提出異議,經有關人員當場核查確認后,應重新宣讀其投標文件;若投標人現場未提出異議,則認為投標人已確認招標代理單位工作人員宣讀的結果,投標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應在開標記錄上簽字。19.6招標人應做好開標會議的記錄并經核查人簽字后存檔備查。19.7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視為無效標:19.7.1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標記的;19.7.2投標文件中的投標書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托付書(原件)及托付代理人印章的;19.7.3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19.7.4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19.7.5在開標時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有效證件的;19.7.6組成聯合體投標,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和聯合體主辦人授權托付書的。六、評標20、評標內容的保密20.1公布開標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標單位合同為止,凡屬于審查、澄清、評判和比較投標的所有資料,有關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應向投標人或評標無關的其他人泄露。20.2在投標文件的審查、澄清、評判和比較以及授予合同的過程中,投標人對招標人和評標小組成員施加阻礙的任何行為,將導致取消其投標資格。21、資格后審21.1在評標工作開始前,第一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本條款規定對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條件有效地履行合同義務。對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對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予評審。21.2資格審查要緊包括以下內容:(1)投標人一樣情形(2)近三年類似工程營業額數據表(3)近三年已完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覽表(4)投入本項目要緊人員表(5)項目經理簡歷表(6)擬在本項目中任職的要緊人員簡歷表(7)要緊施工機械設備表(8)財務狀況表(9)聯合體情形21.3評標委員會對任何投標人的資格后審所作出的同意或拒絕的決定是最終決定。21.4投標人不得有行賄行為,否則將被導致資格后審不能通過。21.5投標人的申請書須按招標文件第四卷第十章格式填寫。22、投標文件的初步評審22.1評標委員會能夠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咨詢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運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講明或者補正。澄清、講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疇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有明顯錯誤的除外。按上述修改錯誤的方法,修正投標書中的投標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同意后,修正后的報價對投標人起約束作用。如果投標人不同意修正后的投標報價則其投標將被拒絕同時其投標保證金也將被沒收。其它錯誤由評標委員會具體商定。22.2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覺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該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標處理。22.3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講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能夠否決其投標。22.4評標委員會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作廢標處理。22.5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審查并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全部投標偏差。投標偏差分為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22.5.1下列情形屬于重大偏差:⑴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⑵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簽字和加蓋公章;⑶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⑷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⑸投標文件載明的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⑹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同意的條件;⑺投標文件中有兩個報價的;⑻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投標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屬重大偏差,為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按規定作廢標處理。22.5.2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點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形,同時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可不能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細微偏差不阻礙投標文件的有效性。評標委員會書面要求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終止前予以補正。拒不補正的,在詳細評審時能夠細微偏差作不利于該投標人的量化,其量化標準為每顯現一次評標委員會可視其性質和重要性程度扣減0.5-0.8分。22.6評標委員會按照本規定第22.2條、第22.3條、第22.4條的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能夠否決全部投標。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23、詳細評審經初步審查合格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其作進一步評審、比較。23.1本工程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按照七部委《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12號令)綜合評估法的規定,投標文件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判標準的投標,應當舉薦為中標候選人。23.2衡量投標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判標準,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判。在評判與比較時應按照評標方法的規定,第一通過對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工期、質量標準、施工組織設計、社會信譽及以往業績等進行綜合評估,然后按照評標委員會每位成員的打分結果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進行平均,運算出各投標人的綜合評估分。23.3按照綜合評估法完成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擬定一份“綜合評估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綜合評估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所作的任何修正、對商務偏差的調整、對技術偏差的調整、對各評審因素的評估以及對每一投標的最終評審結果。23.4評標和定標在投標有效期終止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終止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將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缺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七、授予合同24、合同授予標準24.1招標人將把合同授予其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和按本須知第23條規定評選出的中標候選人,確定為中標的投標人必須具有有效實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資源。25、中標通知書25.1確定出中標單位后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招標人將以書面形式通知中標的投標人。在該通知書(以下合同條件中稱“中標通知書”)中給出招標人對中標單位按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工程的中標標價,以及工期、質量和有關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25.2中標通知書是合同的組成部分。25.3招標人及時將未中標的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26、合同協議書的簽署26.1中標單位應按照招標人通知的時刻及地點,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前往與招標人進行合同簽訂。26.2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計取和使用26.2.1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計取,按照“建筑〔2001〕102號文件”計取,其費用總額與中標價共同組成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不足部分投標人考慮在投標總價之內。26.2.2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應做到專款專用,按招標人文明施工標準進行投入,不可挪用、擠占,確保工地達標。27、履約保證金27.1中標單位應按規定在簽訂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前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能夠是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履約保證金為合同價格的5%.27.2如果中標單位不按本須知第26.1條或第27.1條的規定執行,招標人將視投標人自動舍棄中標的權益,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27.3如果中標單位在合同履行期間無任何違約情形,履約保證金將在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無息退還中標單位。八、其他28、工程提示28.1質量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期為24個月,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招標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承擔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發包人在任何時刻內發覺本合同工程有缺陷,可要求承包人趕忙修復承包人須在收到招標人通知后7天內派人到現場免費修復,否則招標人可自行組織修復,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中標人承擔。28.2水上公園站小里程端設始發井,大里程端設接收井,向水上北路方向接收井提交時刻為本標段合同協議書簽署后的240日歷日內,投標人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詳細考慮施工方案和施工打算安排。28.3承包人的項目經理部必須開設獨立的銀行帳戶,帳號須在發包人處備案。承包人必須保證地鐵建設資金專款專用,如建設資金被挪用,一旦發覺則暫停支付,直至終止合同。28.4承包人進場施工須遵守國家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現場招標人代表的組織。28.5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外單位分包。否則,承包人將承擔違約責任。28.6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地質及水文資料一套,承包人在接到資料進場后趕忙開展沿線地勢、地貌的調查,應將下列內容作為調查重點。28.6.1建筑物的建筑年限、結構性質與形式、用途等。28.6.2沿線重要場所及集散點,如軍事基地、交通樞紐、發電廠、公園、大型公共娛樂場所、體育館、集貿超市、展覽中心等位置。28.6.3重要文物愛護點及愛護單位,立冊的古樹、名木及有關遷移的可能等。28.6.4線路穿越處鐵路、河道、橋梁、地下與高架的人行通道、高架道路、水塔、煙囪、鍋爐房等。28.6.5地下管線種類、直徑、材質、管線接頭形式及基礎、管線埋深、位置等,施工時是否承諾臨時終端、架托或搬遷等。28.6.6地下構筑物的結構形式、基礎形式及埋深,與車站的相對位置等。28.6.7地下古河道、廢棄構筑物、管道及殘留物等。28.6.8房屋建筑獨立或聯合基礎、條形或片筏基礎、箱型基礎等,上述基礎的尺寸、材料及墊層、基礎邊線距線路中心線或基底距隧道結構底的距離、基礎埋深等,以便按照隧道掘進情形采取措施。28.6.9橋梁或房屋建筑的樁基種類、樁位、樁徑、樁長、數量及材料。28.6.10各類相鄰工程基坑的圍護結構及地基加固資料等。28.7承包人應對本工程沿線地質、水文情形進行補充勘探,費用含在報價中。28.8發包人托付承包人負責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包括盾構機用電),費用含在總報價中。28.9承包人進場后,應負責圍檔內各類管線的刨驗工作,并與發包人提供的管線圖紙進行核對。承包人臨時發覺的小型的管線,承包人有義務負責切改或愛護。28.10承包人進場后應指定專人配合發包人編制交通疏解方案,并辦理有關手續。發包人負責在媒體上公布交通公告,承包人負責交通疏解方案的實施。28.11發包人負責施工范疇內的房屋及構筑物的拆遷,提供工程永久用地。發包人可按承包人的工程進度要求分期提供工程永久用地。發包人不單獨為承包人提供臨時施工用地,臨時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決,所發生的費用包含在總報價中。28.12承包人須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40日歷日內向發包人提供盾構設備的采購合同、租賃合同或自有盾構設備的財產證明文件,發包人有權核實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承包人應予以配合。承包人擬用盾構設備應滿足工程的技術要求和推進的開工時刻,盾構設備應在盾構始發井交付前不小于30日歷日或監理工程師認為的時刻內運抵現場。發包人有權依據上述條款對違約的承包人采取適當的措施,挽回發包人的缺失,直至終止合同。28.13由承包人辦理環衛和施工噪音治理等手續,環保操縱按GB/T2001體系運行,費用含在總報價中。28.14承包人必須建立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度、措施等,質量操縱按GB/T19001-2000體系運行,以確保達到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工程師有權對不合質量標準的部位隨時發出返工的指令。若顯現重大質量事故,承包人必須在2小時內口頭通知工程師和發包人,并在3日內將事故的詳細情形以及整改措施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和招標人報告,一切后果由承包人全部承擔。28.15承包人應按進度打算配備完好的機械設備,未經工程師同意和發包人批準,中途調離施工現場,招標人可視承包人違約。28.16承包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天津市各項安全治理規定,安全操縱按GB/T24001-1996體系運行,在施工治理中要落實安全施工的各項措施,組織定期安全檢查,發覺隱患,趕忙整改并隨時同意工程師、招標人的安全監督和檢查。28.17在施工進行中各項勞動愛護和改善勞動條件的費用均含在工程總報價中。28.18若發生工傷或其它咨詢題,均由承包負責上報、統計和處理;并報告工程師和招標人。28.19承包人必須對承擔工程中的環境愛護、文明施工所有事項負全部責任,建立完善的環境愛護和文明施工保證體系,并嚴格遵照實施,并同意工程師、招標人及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28.20承包人應負責外界對工程干擾的和諧,包括與管線單位、園林文物愛護單位、建筑物損壞單位和居民的和諧等。考慮到有其他承包人一起施工,承包人應服從發包人、監理工程師的統一調配。28.21承包人在提供各種報表的同時,應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提供中意的電子文件。28.22招標人專門要求中標人在合同簽訂之前提交70萬的項目機構人員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能夠是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如中標人履約期間顯現下列情形,業主將按規定予以沒收全部或部分履約保證金。28.22.1投標人的項目機構要緊人員不到位時;28.22.2未經監理工程師和業主批準,擅自更換要緊治理人員;28.22.3工地的項目機構設置與投標時的承諾不一致;28.22.4項目機構的要緊人員在本項目經理部內兼任兩項職務,或在投標人其他項目的任何職務。發包人將按項目機構10萬元,項目經理30萬元,項目總工30萬元的比例處罰投標人的項目機構人員履約保證金,同時業主保留因此重新選擇其他承包商的權力。如果中標單位在合同履行期間無任何違約情形,項目機構人員履約保證金將在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無息退還中標單位。28.23業主專門要求,中標人項目經理部的安全工程師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的30日內完成天津市有關培訓,并獲得相應的證書。28.24本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由招標人統一投保并支付費用,投標人報價不含此費用。29、聯系方式地址:天津市和平區湖北路31號招標代理單位:天津金衡工程招標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東區東興路111號第二章合同條款

通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1.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給予的定義:1.1通用條款: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過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治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托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托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9工程造價治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托付的工程造價治理機構。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疇內的工程。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疇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形,經發包人確認后按運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運算的承包天數。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疇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講明和有關資料)。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因此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20對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承擔的責任。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關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形造成的實際缺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幸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運算時刻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運算(不扣除休息時刻);規定按天運算時刻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運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刻為當日24小時。2.合同文件及講明順序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講明,互為講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講明順序如下: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本合同專用條款本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2.2當合同文件內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阻礙工程正常進行的情形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能夠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講明。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講明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3.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講明和講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講明和講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能夠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講明、講明本合同。3.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3.3適用標準、規范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點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刻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國內沒有響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刻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刻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指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4.圖紙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二、雙方一樣權益和義務5.工程師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托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5.3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發生阻礙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益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疇內客觀公平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益與義務。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早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疇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咨詢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刻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以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連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形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趕忙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連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缺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工期相應順延。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缺失,順延延誤的工期。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早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連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7.項目經理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刻后生效。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形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和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早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連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7.5發包人能夠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8.發包人工作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刻完成以下工作:(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坦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連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咨詢題;(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3)開通施工現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要緊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5)辦理施工許可正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準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操縱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8)和諧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愛護建筑)、古樹名木的愛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8.2發包人能夠將8.1款部分工作托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缺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缺失,順延延誤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刻完成以下工作:(1)按照發包人托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承諾的范疇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打算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3)按照工程需要,提供和修理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愛護和安全生產等的治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愛護工作,愛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專門措施愛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愛護建筑)、古樹名木的愛護工作。(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環境衛生治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自身緣故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缺失和罰款;(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缺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缺失。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10.進度打算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監督打算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刻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刻,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打算,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打算組織施工,同意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打算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緣故導致實際進度與打算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11.開工及延期開工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刻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11.2因發包人緣故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缺失,并相應順延工期。1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愛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能夠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緣故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缺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緣故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3.工期延誤13.1因以下緣故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師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內由于非承包人緣故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不可抗力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同期順延的其他情形。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形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緣故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早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早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早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早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早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四、質量與檢驗15.工程質量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緣故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缺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按照其責任分別承擔。16.檢查和返工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同意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覺,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緣故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阻礙施工正常進行。如阻礙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阻礙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阻礙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緣故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17.隱藏工程和中間驗收17.1工程具備隱藏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藏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藏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刻和地點。承包人預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藏和連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刻內修改后重新驗收。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刻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差不多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藏或連續施工。18.重新檢驗不管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差不多隱藏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缺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9.工程試車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疇相一致。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刻、地點。承包人預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按照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刻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刻、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預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19.5雙方責任由于設計緣故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由于設備制造緣故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由于承包人施工緣故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終止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差不多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連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與檢查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同意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排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現場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治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緣故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21.安全防護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鄰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22.事故處理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趕忙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六、合同價款與支付23.合同價款及調整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按照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中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的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納其中一種:(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疇和風險費用的運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疇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疇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按照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運算方法。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阻礙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治理部門公司的價格調整;(3)一周內非承包人緣故停水、停電、停氣造成的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4)雙方約定的其它因素。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形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緣故、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差不多同意該項調整。24.工程預付款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刻和數額,開工后約定時刻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刻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預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刻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對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對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25.工程量的確認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刻,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刻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25.3對承包人超過設計圖紙范疇和因承包人緣故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刻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本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刻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定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刻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運算應對款的貸款利息。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七、材料設備供應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刻和地點。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緣故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按照下列情形在專用條款內約定:(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同意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6)到貨時刻早于一覽表約定時刻,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刻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刻,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缺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出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刻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8.4工程師發覺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的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八、工程變更29.工程設計變更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早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治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講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1)變更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刻和順序;(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缺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截了當缺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換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換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缺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納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30.其他變更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31.確定變更價款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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