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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證據形式及其類型一、證據形式(證據種類)二、證據類型(證據分類)一、證據形式(證據種類)(一)刑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二)民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三)行政訴訟證據《行政訴訟法》第31條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相同證據:證人證言、鑒定結論、視聽資料不同之處:(1)物證、書證(三大訴訟法規定的不同)(2)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刑事證據)(3)當事人的陳述(民事和行政訴訟證據)(4)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三大訴訟法規定的不同)《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189條:如果需要獲取法律未規定的證據,當該證據有助于確保對事實的核查并且不影響關系人的精神自由時,法官可以調取該證據。法官在調取證據的方式問題上,應聽取當事人意見后決定采納該證據。重點:物證、書證與視聽資料的區別物證: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物品或者痕跡。書證:以文字、符號、圖畫等形式所表達的思想或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文件或其他資料。視聽資料:以錄音、錄像以及電子計算機等高科技設備記錄并顯示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問題:(1)某投毒案,在犯罪嫌疑人住處收集的筆記本,其中記載著其作案經過的描述,是何證據?

(2)某貪污案,為查明帳冊涂改人而進行鑒定的筆跡,是何證據?

(3)某盜竊案,被告人馬某單位開具的關于馬某平時表現的證明,是何證據?

(4)某搶劫案,證人書寫的書面證詞,是何證據?

(5)某傷害案,醫生就傷害情況為被害人開具的診斷書,是何證據?

(6)某走私淫穢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攜帶的淫穢書刊(光盤),是何證據?

(7)電子監視系統拍攝的趙某入室盜竊過程的圖象資料,是何證據?

(9)公安機關錄制的訊問犯罪嫌疑人李某過程的錄像帶,是何證據?二、證據類型(證據分類)(一)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1.劃分標準:證據的來源2.原始證據優先規則3.傳來證據的運用規則(1)要有明確的來源(2)盡量使用傳播環節少的證據(二)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1.劃分標準:證據的表現形式2.言詞證據的特點(1)具有動態特征(2)證據源不易滅失(3)受主客觀因素影響大,易失真3.實物證據的特點(1)客觀、穩定、可靠、不易失真(2)易滅失(3)證明范圍有限(三)本證與反證1.劃分標準:證據的證明作用本證:證明一方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反證:證明一方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的證據。2.本證與反證對立與并存3.反證與反駁反駁:一方當事人針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指出該證據不真實、不合法,因而不得據以定案的答辯。4.本證和反證的劃分與舉證責任密切相關5.本證和反證的劃分與由誰提出無關(四)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1.劃分標準:證據的證明作用2.劃分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的意義(收集、開示、定案)3.單一證據有時并不能確定是有罪證據還是無罪根據(五)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1.劃分標準:能否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案件主要事實:(1)刑事訴訟:被追訴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有無犯罪事實;犯罪人是誰)。(2)民事訴訟:當事人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是否存在。(3)行政訴訟: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或者顯失公正,以及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存在。2.肯定性的直接證據與否定性的直接證據(刑事訴訟)3.間接證據的特點(1)證明關系的間接性:間接證據只能從某一側面證明案件的某一局部事實或個別情節。(2)證明過程的依賴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有賴于若干間接證據的相互組合,形成一個相互依賴、相互聯結的證據體系。(3)證明方式的推斷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是以推理的方式進行的。尸體

傷痕

血跡

鑒定結論刀面血跡菜刀刀把指印鑒定結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嫌疑人指印樣本4.間接證據的作用(1)確定偵查、調查方向(2)作為發現直接證據的線索(3)查證直接證據是否真實(4)與直接證據相結合認定案件事實(5)運用間接證據定案5.間接證據運用規則(1)真實性:間接證據必須真實可靠(2)相關性: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須有證明關系(3)協調性: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4)完整性: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5)排他性:運用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并排除其他可能性。問題:被害人趙某臨死前向劉某講述了遭受犯罪分子蔣某傷害的經過,在訴訟中,劉某就該情況向法院作證。根據證據的分類理論,劉某的證言屬于什么類型的證據?A.原始證據B.言詞證據C.直接證據D.有罪證據(六)證明力強的證據與證明力弱的證據1.劃分標準:證據證明力的大小2.證據證明力的大小是相對的《民訴證據規定》第77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63條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二)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五)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六)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七)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八)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九)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七)主證據與補強證據1.劃分標準:在證據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證據:基于證據本身的特殊性,需要其他證據增強或擔保其證明力方得作為認定案件主要事實依據的證據。補強證據:增強或擔保主證據證明力的證據。2.主證據立法《刑事訴訟法》第46條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民訴證據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七十一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三)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六)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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