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門下省封駁職能的演變讀《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以唐代封駁制度為中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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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門下省封駁職能的演變讀《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以唐代封駁制度為中心

在過去的10年里,關于三省制和下屬制的著作很多,劉后濱在唐代研究了夏末制。1作者在大量吸收日本學者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公文形態、政務運行與制度變遷的視角,對唐代中后期政治體制屬于中書門下體制的觀點進行了多方面的論證。其中對唐代門下省封駁職能的演變提出了一些新的見解。2筆者讀后一方面獲益良多,但該書中對封駁的概念、唐前期門下省給事中的職能轉變、唐代制敕文書的異同與大小界定(包括日本學者相關結論),以及對相關史料的理解等方面,尚存在一些值得進一步切磋探討的問題。唐代門下省職掌封駁以天子名義發布的制敕詔令,是中古時期國家制度中的一大亮點,長期以來備受國內外學者的關注。20世紀30年代,日本學者內藤乾吉從唐代貴族政治的研究角度指出:門下省是體現這一政治特征的代表機構。門下省給事中利用封駁職掌,對那些不合時宜的天子詔敕有權封還。3其后,鈴木虎雄發表文章提出反駁意見,認為唐代中書省的中書舍人也有拒絕執行天子與宰相意見的權力,而給事中雖然具有與中書舍人類似的權力,但是據《新唐書·百官志》“詔敕不便者,涂竄而奏還”的記載,給事中的職能僅僅是“涂竄而奏還”,唐代詔敕正式頒布前能夠進行反對的是中書舍人,所采用的方式是“詞頭封還”4。70年代,礪波護詳細論證了制誥的形成過程,考察分析了鈴木論證唐代中書舍人封還詞頭的史料根據,即白居易《論左降獨孤朗等狀長慶元年十二月十一日奏》,指出白居易所記封還詞頭的事例在唐代只是一個特例,并不代表唐代中書舍人的一般職能;鈴木的研究忽視了唐宋間政治社會存在差異的客觀因素,宋代中書舍人職掌封還詞頭是在宋代政治社會環境(君主獨裁政治)中形成的,而唐代給事中掌有封駁權力是中世貴族社會的必然產物。5此后,中村裕一發表的一系列論著中,對唐代封駁制度的具體運作也多有涉及,為研究這一課題提供了重要的參考。6一門下省職掌與封駁的職能轉變《體制研究》的一個中心議題是“唐代政治體制以開元十一年(723)中書令張說奏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為標志,發生了重大的轉變。這個轉變的意義不僅在于唐朝宰相制度的變化,還標志著中古時代國家權力運作方式的重大變化”7。基于這一認識,作者闡述了如下觀點:“封還”與“封駁”是兩個概念,封還針對下行文書即皇帝的制敕,駁正針對上行文書即百司奏抄,合起來成為“封駁”……由于唐代政治體制的變化及因此帶來的給事中職權的轉換,到了唐代中后期,門下省除了“過官”等少數審讀奏抄的程式還保留外,少有對上行文書的審讀,給事中的職掌重心也從審讀上行文書為主轉為對制敕下頒過程中的執論封還為主。宋人根據中唐以后和宋朝當時給事中的職權,將“封駁”僅僅理解為對于下行文書的審查,理解為對中書省草制權的制約,實在是對唐前期三省制一個極大的誤解。而且,這種誤解可謂貽誤千載,直到今天,仍有不少人為其所蔽。如司馬光根據自己的理解,在《資治通鑒》中將上引貞觀元年太宗對王珪的那段話改寫為:“國家本置中書、門下以相檢察,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行駁正。”將“執論”、“執言”改寫為“駁正”,并將原本針對奏抄而言的“駁正”理解為針對詔敕的行為。這種情況在其他大量的宋人著述中都可見到。由于對“封駁”的片面理解,致使宋人對三省制的理解也停留在“中書出令,門下審駁,分為二省,而尚書受成,頒之有司”這樣一種籠統的概念上。8根據筆者的理解,上述觀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兩個方面:其一、唐前期的封還與封駁為兩個概念。中書門下體制建立后,由于給事中的職能從審讀駁正上行文書轉變為封還制敕,封還與封駁趨于同義。其二、司馬光等宋人將封駁對象僅理解為對制敕文書的審查以及對中書省草制權的制約,是對唐前期三省制極大的誤解,以致延誤至今。歷史的發展果真如此嗎?下面,我們逐一考察與上述結論相關的史料記載。封還一詞最早見于歷史記載為漢代時期,學者們經常引用的史料有以下兩條:《漢官舊儀》卷上:“詔書下,朱鉤施行。詔書下,有違法令施行之不便,曹史白封還尚書,對不便狀。”9《漢書》卷八六《王嘉傳》:上因托傅太后遺詔,令成帝母王太后下丞相御史,益封賢二千戶,及賜孔鄉侯、汝昌侯、陽新侯國,嘉封還詔書,因奏封事,諫上及太后曰:“臣聞爵祿土地,天之有也。”10根據這兩條記載可以明顯看出,封還并不是一個單純的退還行為,封還的同時還要“對不便狀”,還要“因奏封事”,即須附上具體理由說明。而封還的理由,也就是封還者的反對意見。同樣的事例還可見《后漢書》卷七六《循吏傳》注云:“時明帝性褊察,好以耳目隱發為明,又引杖撞郎,朝廷竦栗,爭為苛刻,唯(鐘離)意獨敢諫爭,數封還詔書。”從這條史料的文脈上也不難看出,在封還一詞的語境中即含有駁正的意思,漢代的封還與唐代的封駁,在語意上完全相同。在唐宋時期的歷史文獻中,封還與封駁也是作為同義詞使用的。《體制研究》認為封還與封駁由兩個概念逐漸趨于同義的關鍵在于門下省駁正職能發生了變化:從開元中期以后,原本針對于奏抄一類上行文書的用語“駁正”,逐漸應用到對制敕類下行文書的審查程序之中。開元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加階入三品,并授官及勛、封甲,并諸色闕等進畫出,至門下省重加祥覆。有駁正者,便即落下,墨涂訖,仍于甲上具注事由,并牒中書省。”這里的駁正,明顯是針對制敕的。任官文件經中書省起草進畫再出至門下省,標志著這件制敕已經成立。門下省通過墨涂的方式進行駁正,是在制敕成立之后的程序。這種程序反映的正是門下省職掌從駁正奏抄為主到封還制敕為主的轉變。11作者對開元十九年(731)敕令成立過程的分析毫無問題,但是將其作為門下省職掌轉變標志的結論則與歷史事實不相符合。首先,我們來看唐代對門下省給事中職掌的相關規定。《大唐六典》卷八“門下省”條稱:給事中掌侍奉左右,分判省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審定,則先讀而署之,以駁正違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則稱揚德澤,褒美功業,覆奏而請施行;小事則署而頒之12。根據這條史料可知,給事中的職掌分為兩個部分:其一,對百司上行文書中的奏抄,負責駁正違失;其二,對下行文書,即制敕宣行過程中,履行“覆奏而請施行”的職能。而給事中封駁制敕的職能主要體現在“覆奏”的環節上。其具體操作過程,正如毛漢光的研究成果所示:“制、敕在宣、奉、行的過程中,需要給事中簽署。在制書里給事中之簽署在‘制可’之前,若給事中未予簽署,則制書需退回政事堂及皇帝手中,重新考慮,此即唐制的‘封駁’。”13對此,《新唐書》卷四七《百官二》也有明確記載:給事中四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察弘文館繕寫讎校之課。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審,則正違失。詔敕不便者,涂竄而奏還,謂之“涂歸”。季終,奏駁正之目。凡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14上述史料表明,駁正奏抄與封駁制敕都是給事中固有的職掌范圍,根據以上引文,我們并看不出職掌發生變動的痕跡。制度的規定如此,那么,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給事中的這兩項職責是否隨著政事堂改為中書門下而發生過前者向后者的轉變呢?事實上,自唐初以來,給事中履行封駁的實例即有很多明確記載。《唐會要》卷六○《御史臺》引杜易簡“御史臺雜注”所云:“監察御史,自永徽以后多是敕授,雖吏部注擬,門下過覆,大半不成。”15即為顯例之一。類似的記載還有《唐會要》卷九○《緣封雜記》:其年(神龍二年——引者,下同)十一月一日敕:“皇太子在藩府日,所食衛府封物,每年便納東宮。”給事中盧燦駁奏曰:“伏以皇太子處繼明之重,當主鬯之尊。歲時限用,自可有司供擬。又據周禮,諸司應財器,歲終則會。唯王及太子不會,此則儲蓄之費,咸與王同。今與列國諸侯齊衡食封,豈所謂憲章古昔,垂法將來者也。”上納其言,十一月五日敕停。16《唐會要》卷二一《諸僣號陵》:其年(神龍三年)七月,武崇訓將葬,監護使司農少卿趙履溫諷安樂公主奏,依永泰公主例,為崇訓造陵。制許之。給事中盧粲駁奏曰:伏尋陵之稱謂,本屬皇王及諸君。自有國以來,諸王及公主墓,無稱陵者。唯永泰公主承恩特葬,事越常涂,不合引以為名。①《舊唐書》卷一九○《齊浣傳》:開元中(姚)崇復用為給事中,遷中書舍人。論駁書詔,潤色王言,皆以古義謨誥為準的,侍中宋璟、中書侍郎蘇颋并重之。17《唐會要》卷二六《大射》:(開元)八年九月七日,制賜百官九日射。給事中許景先駁奏曰:“近以三九之辰,頻賜宴射。已著格令,猶降綸言。但古制雖存,禮章多缺,官員累倍,帑藏未充,水旱相仍,繼之師旅,既不足以觀德,又未足以威邊,耗國損人,且為不急……今一箭偶中,費一工庸調,用之既無惻隱,獲之固無慚色,考古循今,則為未可……疏奏,遂罷之。18如上所示,給事中駁正制敕的諸例,均發生于開元十一年中書門下體制建立之前,研究唐前期的封駁制度,絕不應該無視這些史實的存在。實際上,唐人在使用“駁正”、“封還”等詞匯時,并無一定的特指對象。白居易所言:“凡制令奏議,官獄典章,茍有依違,皆得駁正”19,應該是對給事中封駁職能的最好概括。終唐一代,這一職能并未發生階段性變化,封駁乃至駁正自始至終是以制敕詔令為主要對象展開的。順便還想指出的是,《體制研究》不僅認為中書門下體制建立后,給事中職掌發生了重心轉變,同時還認為中書舍人的職掌也出現了如下轉變:三省制下中書舍人在決策過程中的最重要作用是“參議表章”,中書門下體制下中書舍人的職掌,從開元時期以參議表章為主,轉變為以起草制敕為主……《唐六典》卷九中書舍人之職條云:“制敕既行,有誤則奏而改之”,所指當為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之后的制度。20作者對上述史料的理解與結論,都過于草率。其實,在所謂中書門下體制建立前,中書舍人起草制敕的事例并不罕見,如《舊唐書》卷七○《岑文本傳》載:貞觀元年,(岑文本)除秘書郎,兼直中書省……李靖復稱薦之,擢拜中書舍人,漸蒙親顧。初,武德中詔誥及軍國大事,文皆出于顏師古。至是,文本所草詔誥,或眾務繁湊,即命書僮六七人隨口并寫,須臾悉成,亦殆盡其妙。文中提到的顏師古也是中書舍人。再如,治唐史者耳熟能詳的《大唐新語》卷一“匡贊第一”也有如下一段記載:蘇颋,神龍中給事中,拜修弘文館學士,轉中書舍人。時父瑰為宰相,父子同掌樞密,時人榮之。屬機事填委,制誥皆出其手。中書令李嶠嘆曰:“舍人思如泉涌,嶠所不及也。”21上述可見,唐初以來中書舍人執掌起草制敕應該是不爭之事實。其次,作者將《大唐六典》所云“制敕既行,有誤奏而改之”,輕易地斷定為中書門下體制建立后的制度,也值得斟酌。針對這條史料,宋人程大昌《考古編》卷八“中書舍人封還詔書”條中早有詮釋:《六典》李林甫之所領修也,以林甫之專君,而于改敕之文不敢變沒者,以太宗詔語也。22果爾,這條規定當來自貞觀時期,《大唐六典》所記不過是唐初舊制而已。接下來,我們再看《體制研究》認為被司馬光改動過的《貞觀政要》卷一《政體》的兩段史料:貞觀元年,太宗謂黃門侍郎王珪曰:“中書所出詔敕,頗有意見不同,或兼錯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書、門下,本擬相防過誤。人之意見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為公事。或有護己之短,忌聞其失,有是有非,銜以為怨。或有茍避私隙,相惜顏面,知非政事,遂即施行。難違一官之小情,頓為萬人之大弊。此實亡國之政。卿輩特須在意防也……卿等特須滅私徇公,堅守直道,庶事相啟沃,勿上下雷同也。”23貞觀三年,太宗謂侍臣曰:“中書、門下,機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實重。詔敕如有不穩便,皆須執論……若惟署詔敕,行文書而已,人誰不堪?何煩簡擇,以相委付?自今詔敕疑有不穩便,必須執言,無得妄有畏懼,知而寢默。”24對于第一段史料,《資治通鑒》卷一九二太宗貞觀元年(627)十二月條記作:上謂黃門侍郎王珪曰:“國家本置中書、門下以相檢察,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行駁正。人心所見,互有不同,茍論難往來,務求至當,舍己從人,亦復何傷!比來或護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茍避私怨,知非不正,順一人顏情,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國之政也……卿曹各當徇公忘私,勿雷同也!”25對于第二段史料,《資治通鑒》卷一九三太宗貞觀三年(629)夏四月條記作:上始御太極殿,謂群臣曰:“中書、門下,機要之司,詔敕有不便者,皆應論執。比來唯睹順從,不聞違異。若但行文書,則誰不可為,何必擇才也!”房玄齡等皆頓首謝。故事:凡軍國大事,則中書舍人各執所見,雜署其名,謂之五花判事。中書侍郎、中書令省審之,給事中、黃門侍郎駁正之。上始申明舊制,由是鮮有敗事。26《資治通鑒》卷一九三太宗貞觀四年(640)秋七月條也載:“因敕百司:‘自今詔敕行下有未便者,皆應執奏,毋得阿從,不盡己意。’”27核對上述第一段史料可以看出,司馬光所云與太宗所述宗旨并無二致。司馬光記:“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行駁正”與太宗“中書所出詔敕,頗有意見不同,或兼錯失而相正以否”,不能認為是一種誤解的表現。這里的“錯失而相正”與“差失駁正”都是針對糾正詔敕不當之處而言。在第二段史料的處理上,司馬光將唐太宗所言“執論”、“執言”分別改用為“論執”和“執奏”,在意思上也沒有發生任何曲解。從語意上看,這些詞匯中都含有提出異議、糾正不妥之意。其實,在唐宋史臣編纂的文獻中,類似這樣相互使用的記載有很多,這里,試舉以下數例為證:詔敕如有不穩便,皆須執論(前引《貞觀政要》語)。若詔頒下,有未穩便者,必須執奏,不得順旨便即施行,務盡臣下之意。28開元二年八月,監察御史蔣挺有所犯,敕朝堂杖之。黃門侍郎張廷圭執奏曰:“御史,憲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當流即流,不可決杖,可殺而不可辱也。”29(崔植)與鄭覃……每朝廷有得失,兩人者更疏論執,譽望蔚然。30給事中鄭裔綽、鄭公輿共奏漢公冒猥無廉概,不可處近輔,三還制書。帝它日,凡門下論執駁正未嘗卻。31凡制敕不便,有執奏者,進其考32。而顏師古為《漢書》做注云“駁者,執意不同,猶如色之間雜”33,則是唐人對駁與執的最好腳注。總之,根據以上的考察分析,我們很難看出司馬光誤解了唐前期的封駁職掌內容。在上引貞觀初年唐太宗的幾次話語中,均明確地表現出門下省對中書省起草制敕權力的監督作用,這也是唐太宗對門下省的期待之處。可以認為,唐代門下省封駁職掌的設計,從一開始就是直對制敕詔令而來的,宋人對唐前期封駁的理解不存在任何問題。二唐代各王言所著之制書式關于封駁對象的制書與敕書,《體制研究》第三章《三省制下中央機構的公文運作》“門下省對上下行文書的審署申覆”一節有如下陳述:需要說明的是,制和敕作為兩類不同級別的文書,門下省官員署名的意義是不同的。《唐六典》卷八所謂“凡制敕宣行,大事則稱揚德澤,褒美功業,覆奏而請施行,小事則署而頒之”。制書是大事,敕書是小事。34制書處理的是大事,敕書處理的是小事,故制書下頒過程中需要覆奏,敕書下頒過程中則直接“署而頒之”。這與傳世和出土的制授告身和敕授告身正相吻合。《唐六典》所謂“凡制敕宣行,大事則稱揚德澤,褒美功業,覆奏而請施行,小事則署而頒之”,乃綜括言之。這種概括的說法,是讀《唐六典》需要特別注意的。35作者根據《唐六典》上述“制敕宣行”的有關規定將制書與敕書分為大小兩類級別不同的文書,認為敕書是小事,頒行過程不需覆奏。作者所依據的只是告身文書一種。那么,上述結論是否妥當?下面,我們首先考察一下相關的文獻記載。唐代的制書與敕書,統稱為王言。關于王言的種類,《大唐六典》卷九《中書省》中書令條有如下記載:凡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冊書;注云:立后建嫡,封樹藩屏,寵命尊賢,臨軒修禮則用之。四曰發日敕;注云:謂御畫發日敕也。增減官員,廢置州縣,征發兵馬,除免官爵,授六品以下官,處流刑以上罪,用庫物五百段,錢二百千,倉糧五百石,奴婢二十人,馬五十匹,牛五十頭,羊五百口以上,則用之。五曰敕旨;注云:謂百司承旨,而為程式,奏事請施行者。在唐代七種王言之中,前三項為制書類,后四項為敕書類。關于七種王言的實際運作情況,長期致力于這一課題研究的中村裕一認為:第一項冊書的使用基本限于唐初,主要用于儀禮和高官任命方面,其后冊授被制授告身所取代。36他還認為在三種制書中,最重要的是第二項制書。但是因為制書式手續繁瑣,唐后期除去特別重要的王命以外,相對手續簡便的發日敕成為使用最多的一種王言。37果爾,發日敕是唐后期重要王命普遍使用的一種敕書形式。關于制書方面的研究,仁井田陞在20世紀30年代,在《唐令拾遺》復原制書式中已涉及。與前述《體制研究》觀點所不同的是,仁井田陞認為制書式中存有大事與小事二式。小事的制書式限定于制授告身。38此后,對這一課題進行大量實證研究的是中村裕一。中村根據《大唐六典》和《新唐書》的記載認為:“大事的制書經過門下省審議,如果沒有異議,則‘稱揚德澤,褒美功業,覆奏而請施行’。小事的制書沒有覆奏文,只有‘請求實施’的覆奏。”39大事制書式的文書格式為:其一,文書前面有“稱揚德澤,褒美功業”的頌詞;其二,文書后面有門下省的覆奏文。從內容方面看,中村認為:凡是有關人事的制書都屬于小事,制授告身即屬于小事,其他制書屬于大事。40中村根據《唐會要》卷五七《尚書省》記載“自天寶以來,征伐多事,每年以軍功官授官十萬數”41,認為授予勛官為主的制授告身需要大量發行是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因此,這類制書格式簡單,無需覆奏文,“署而頒之”即可。42關于仁井田陞和中村裕一的上述觀點,在《體制研究》中均未提及。關于敕書的研究,中村裕一首先對發日敕書式進行了復原,并與制書式進行了比較。中村認為一件屬于大事范疇的制書成立過程,需要經過“御畫日”、“可”兩個環節,而且還要附有門下省的覆奏文。而敕書式只需“御畫日”,即可成立,且不需要覆奏,比制書手續簡便很多,這是唐代大量使用敕書的一個重要原因。43中村還指出,唐代發日敕書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經常與制書混用,本來應該由制書公布的德音、大赦等國家大事,現實中卻轉為由發日敕書公布,因此發日敕與制書具有同等的重要性。44另外,中村還對史料豐富的敕牒書式進行了分析,指出敕牒的內容屬于小事,“敕牒由上奏文、皇帝的裁可以及‘奉敕’所構成”45。上述可見,中村從內容上認為發日敕中包含有國家大事,因此他沒有將發日敕與敕牒等同起來。有意思的是,盡管如此,中村最終仍將這些頒發王朝大事的發日敕書劃歸為小事類。那么,中村僅僅依據書式的簽署格式不同,就將敕書歸為小事類的界定是否妥當?唐代的敕書在七種王言以及實際運作中究竟扮演了怎樣的角色?我們試做以下幾步考察。首先,我們可以舉出以下幾條與大事關聯的敕書記載:《大唐六典》卷八《門下省》“符寶郎”條:符寶郎掌天子之八寶及國之符節……凡國有大事,則出納符節。辨其左右之異,藏其左而班其右,以合中外之契焉……大事兼敕書,(注云:替代留守軍將及軍發后更添兵馬,新授都督刺史及改替追喚別使,若禁推,請假敕許,及別敕解任者,皆須得敕書。)小事但降符函封,追遣使合而行之。46唐代符寶郎隸屬門下省,從六品上,掌管天子八寶即天子之璽以及調遣征發軍旅之符節等。這條史料表明,凡屬調遣軍旅、調換軍將等大事之際,不僅須下銅魚符,而且須下敕書,二者勘合后,方可實施。47《大唐六典》卷一六《衛尉寺》“衛尉丞”條:丞二人,從六品上……丞掌判寺事,凡器械出納之數,大事則承制敕,小事則同由省司,主簿掌印勾檢稽失,錄事掌受事發辰。48唐代衛尉寺是中央政府對武器管制的執行機構49,“掌邦國器械文物之政令,總武庫武器守宮三署之官署……凡天下兵器入京師者,皆籍其名數而藏之。凡大祭司、大朝會,則供其羽儀節鉞、金鼓、帷帟、茵席之屬”50。即凡屬動用兵器及國家大祭司、大朝會等大事活動之際,衛尉丞在確認制敕之后,方可將所需物品調出武器庫。《大唐六典》卷二三《將作監》“將作丞”條:丞四人,從六品下……掌判監事,凡內外繕造,百司供給,大事則聽制敕,小事則俟省符,以諮大匠,而下于署監,以供其職。51唐代將作監是“職掌供邦國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52的機構,在營造宮殿以及官府等屬于國家建筑的大事項目,將作丞依據制敕履行公務。上述三條史料全部出自唐人之筆,是唐人在典章制度上對制敕王言運用的最好見證。它表明敕書在以上領域所關聯事項均為大事,與制書享有同等待遇,敕書所及并非專指小事。事實上,從《體制研究》前引《大唐六典》史料,也很難得出敕書是小事的結論。在原文“凡制敕宣行,大事則稱揚德澤,褒美功業,覆奏而請施行,小事則署而頒之”的表述中,全句的主語是制敕二字,所謂大事與小事也是針對制敕二者所言,僅從這里并看不出明確的二者區分。53接下來,我們再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制敕文書題目,觀察一下敕書在實際運作中所扮演的角色。.通過上表列舉的十二個方面,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制、敕二者的使用上,并無任何差別,也無分屬兩個等級的感覺。對于這種制敕混用的現象,最先言及的內藤乾吉認為,制敕混用是從肅宗時期開始的。54中村裕一則認為唐代冊授、制授、敕授的原則從唐初開始即已不復存在了。55同時還認為:“制敕一詞就是唐人將‘制’與‘敕’視為同一王言,混用的證明。”56對于中村的這個結論,我們可以找到很多的佐證史料,如《舊唐書》卷七《睿宗紀》:八月庚子,帝傳位于皇太子,自稱太上皇帝。五日一度受朝于太極殿,自稱曰朕。三品已上除授及大刑獄并自決之,其處分事稱誥令。皇帝每日受朝于武德殿,自稱曰予,三品已下除授及徒罪并令決之其處分事稱制敕,甲辰大赦天下,改元為先天。57再如《順宗實錄》卷五也載:八月庚子,詔曰:“……宜令皇太子即皇帝位,朕稱太上皇,居興慶宮,制敕稱誥,所司擇日行冊禮。”58不僅如此,在律令方面也有同樣的表現。《舊唐書》卷五○《刑法志》載:又刪武德、貞觀已來敕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條,以為格十八卷,留本司施行。斟酌今古,除煩去弊,甚為寬簡,便于人者……蓋編錄當時制敕,永為法則,以為故事。綜上考察,在唐代的具體實踐中,敕書在很大程度上都體現出與制書同等的重要,僅僅依據制敕文書書寫格式的不同,將敕書不加區分,不做具體分析,籠統認定為小事的結論,是過于教條的,也是缺乏史實依據的。當今學界一再強調要研究活的制度史,具體考察王言制度時,也應該注意到這一點。既然敕書并非都是小事,那么,中村裕一與《體制研究》認為敕書無需覆奏的結論也需重新斟酌。有關敕書需要覆奏的史料,除前引《大唐六典》七種王言“皆宣署申覆,而施行焉”應該考慮外,文獻中還有以下幾例可以印證:其一,《唐律疏議》卷一〇《職制》“公式令”:下制敕宣行,文字脫誤,于事理無改動者,勘檢本案,分明可知,即改從正,不須覆奏。據此不難推知,對于那些涉及事理的制敕文書改動,則是要覆奏的。其二,《新唐書》卷四六《百官一》“兵部尚書”:凡發兵,降敕書于尚書,尚書下文符。放十人,發十馬,軍器出十,皆不待敕。衛士番直,發一人以上,必覆奏。史料表明,發兵敕書涉及“衛士番直,發一人以上”者,兵部尚書接到敕令后,必須覆奏。這里的衛士番直,當指輪流宿衛皇宮之意。如《新唐書》卷九九《李大亮傳》所載:“詔大亮兼右衛率,又兼工部尚書,身三職,宿衛兩宮。每番直,常假寐。帝勞曰:‘公在,我得酣臥。’”其三,《冊府元龜》卷四八四《邦計部》載:(文宗太和)九年春正月甲戌,中書門下奏:太倉見在粟二百六十萬八百五十四石,并請留充貯備。不承別勅不在給用之限。如有特勅支用,亦須覆奏。從之。唐代的太倉是國家糧庫,每遇有荒年,中央開倉實施救濟,防止糧價暴漲。如德宗“(貞元)十五年二月,以久旱歲饑,出太倉粟十八萬石,于諸縣賤糶”59。因為事關國計民生,所以動用太倉必須要有“別敕”的下達,而且不論是“別敕”、還是“特敕”,均需覆奏。其四,《唐會要》卷五四“中書省”也有如下記載:開成三年二月敕:中書文狀,悉在中書斷割,裁量須歸根本。如關錢谷、刑獄等事,有宣付諸司處置者,宜更令覆奏,候旨敕施行。即凡屬于錢谷、刑獄類敕令,宣付諸司處置者“宜更令覆奏,候旨敕施行”。對照七種王言可知,上述二至四條敕書所涉及內容,均屬“發日敕”范圍。四條史料表明,無論從“公式令”的角度,還是從敕書的具體頒行過程,敕書中的一部分需要覆奏是可以肯定的。筆者認為,在敕書類的四種王言中,屬于“署而頒之”,無需覆奏的除去敕牒外,還有敕旨類文書。如前引《大唐六典》卷九中書令條:“敕旨,謂百司承旨而為程式,奏事請施行者。”60即敕旨為百司承旨后所擬文書,故無御畫,經中書宣署即付施行。61如上所述,敕書內容在很多方面和制書一樣都是關乎國家的大事,正因為如此,唐代實際頒行敕書的過程是十分嚴格的。《舊唐書》卷六三《蕭瑀傳》有這樣一段記載:武德五年,遷內史令。62時軍國草創,方隅未寧,高祖乃委以心腹,凡諸政務,莫不關掌……高祖嘗有敕而中書門下不時宣行,高祖責其遲。瑀曰:“臣大業之日,見內史宣敕,或前后相乖者,百司行之,不知何所承用。所謂易必在前,難必在后。臣在中書日久,備見其事。今皇基初構,事涉安危。若遠方有疑,恐失機會。比每授一敕,臣必審勘,使與前敕不相乖背者,始敢宣行。遲晚之愆,實由于此。”高祖曰:“卿能用心若此,我有何憂。”這是一條關于唐初國家制度草創階段的史料,所反映的是武德初年“因隋舊制”時期的情況。根據內史令(中書令)蕭瑀以上所言,可以窺知隋煬帝大業年間在敕令審核與頒行方面存在不完善之處,以致敕令下達后,百司竟“不知何所承用”。為了避免類似問題的重現,蕭瑀遂親自逐條審核即將頒行的敕書。這段史料生動地揭示出中書省頒行的敕書內容必須保證準確無誤,否則直接影響尚書省各部門的具體執行,甚至關系到國家的安危。筆者推測,正是鑒于隋朝的前車之鑒,唐制對七種王言的頒行,加上了“皆宣署申覆,而施行焉”的重要補充。這一舉措很有可能啟動于武德七年(624)前后。事實上,在唐代因為敕書文字處理不慎,引起的意外事端也時有發生。《舊唐書》卷一九六下《吐蕃下》載:(建中)二年(781)十二月,入蕃使判官常魯與吐蕃使論悉諾羅等至自蕃中。初,魯與其使崔漢衡至列館,贊普令止之。先命取國信敕,既而使謂漢衡曰:“來敕云:‘所貢獻物,并領訖。今賜外甥少信物,至領取。’我大蕃與唐舅甥國耳,何得以臣禮見處?又所欲定界云州之西,請以賀蘭山為界。其盟約,請依景龍二年敕書云:‘唐使到彼,外甥先與盟誓。蕃使到此,阿舅亦親與盟。’”乃邀漢衡遣使奏定。魯使還奏焉,為改敕書。以“貢獻”為“進”,以“賜”為“寄”,以“領取”為“領之”。且謂曰:“前相楊炎不循故事,致此誤爾。”其定界盟,并從之。這是發生在唐德宗即位初期的一起涉外事件。因為在遞交吐蕃王的敕書中,所用措辭未能遵照以往唐與吐蕃間的習慣用語,吐蕃王對敕書文字提出異議,并要求改正。雖然唐德宗將其責任歸之于前宰相楊炎身上,但是這個事件的發生,從一個側面暴露出安史亂后,建中初期在王言起草、審核、頒布過程中,出現了脫節現象。這件敕書所出現的問題,究竟是宰相楊炎的責任,還是中書起草或門下審核階段的失職行為,姑且不論,重要的是,如果敕書完全嚴格按照“宣署申覆”的原則施行,上述外交事端是可以避免的。根據以上事例可以清楚地看到,敕書無論從內容及影響,還是審核頒行過程,都不是用一句“小事則署而頒之”即可概括的簡單問題。完全拘泥于《大唐六典》所規定的文書格式,不利于把握敕書在國家治理中的真實狀態。中村裕一曾注意到,附有門下省覆奏文、符合《大唐六典》所規定文書體例的制書,在《唐大詔令集》中僅有三篇。63為什么會如此?為什么在曾經執筆起草制敕詔令的張九齡、陸贄、元稹、白居易等人的文集中看不到按照規范格式撰寫的制書文書?同樣在《文苑英華》“中書制誥”、“翰林制詔”這類文獻中也難看到規范的制書行文?筆者認為,這一現象未必是宋人編纂時故意省略而導致64,更大的可能是唐人執筆時,就沒有按照唐制格式撰寫的意識,這與前面制敕混用現象應該是完全一致的。65其實任何一項制度的規定與實際運作之間都會有很大的距離,王言的起草與頒布也不會有例外。因此,只有通過考察敕書在各個時期所承擔的角色與具體操作過程,也許才是客觀解讀唐代敕書的一條可行途徑。最后,還想談談有關七種王言中的敕牒問題。《體制研究》認為七種王言之一的敕牒,“也是中書門下體制下產生的新形態的中央命令文書,集中體現了中書門下體制的特征”66。為了找到支持,作者介紹了中村裕一對唐前期三省制下是否有敕牒所表現出的懷疑態度。67然而,作者未曾注意到,中村裕一在2003年出版的《隋唐王言の研究》第一章《王言之制》七“敕牒的起源”68中對敕牒的認識有了改變,修正后的觀點是:“敕牒文書應該在唐初即已有之。”并進一步推測隋代也有敕牒。遺憾的是,中村并沒有舉出具體事例。不過,在清人葉封《嵩陽石刻集記》卷上“少林寺牒”中,提供了可以信賴的歷史證據。這篇文字在后人王昶《金石萃編》卷七四中也被收錄,改名為“少林寺賜田敕”,文字稍有不同。其碑刻文字如王昶所稱:按少林寺裴灌碑陰分上下二截,上截刻武德四年太宗賜少林寺教,下截刻武德八年及貞觀六年賜田敕牒,末題開元十一年十二月廿一日牒。69由此可知,在這塊碑陰的下截部分,即刻有武德、貞觀、開元時期的三件敕牒。70明乎此,《體制研究》的上述觀點當屬不攻自破。三關于堂案帖黃的記載,主要反映在政事堂,或又被封過唐人李肇《唐國史補》卷下有如下一段著名記載: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處分百司有堂帖,不次押名曰花押,黃敕既行下,有小異同,曰帖黃,一作押黃。文中提到了“堂案”、“堂帖”、“帖黃”幾個概念。對于這些概念,在前揭《唐代中書門下體制下的三省機構與職權》一文中有如下解釋:至開元十一年中書令張說奏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標志著中書門下體制的建立。中書門下是宰相裁決政務的實體化常設機構,有自己獨立的印、公文和僚屬,其印稱為“中書門下之印”,其獨立裁決政務的公文稱為“堂帖”和“堂案”,其僚屬稱為“五房”、“堂后官”。這是一套與唐前期三省制有著重大不同的政治體制,本文稱為“中書門下體制”。71作者將“堂帖”“堂案”等,全部看做是開元十一年中書門下體制建立后出現的屬于獨立裁決政務的公文。72這樣的解釋是否準確?試看如下文獻記載。何謂堂案?《舊唐書》卷一八《武宗紀》云:(會昌元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修實錄體例,舊錄有載禁中之言。伏以君上與宰臣、公卿言事,皆須眾所聞見,方可書于史冊。且禁中之語,在外何知,或得之傳聞,多涉于浮妄,便形史筆,實累鴻猷。今后實錄中如有此色,并請刊削。又宰臣與公卿論事,行與不行,須有明據。或奏請允愜,必見褒稱;或所論乖僻,因有懲責。在藩鎮上表,必有批答,居要官啟事者,自有著明,并須昭然在人耳目。或取舍存于堂案,或與奪形于詔敕,前代史書所載奏議,罔不由此。”73這是武宗朝中書令李德裕上奏的一段文字,文中奏請修實錄要依據真憑實據,如采用堂案所保存的相關公文資料等。可見,堂案是指政事堂保存的一種公務檔案。關于堂案在唐代的最早記載,限于管見,據《新唐書》卷一二四《宋璟傳》所稱:張嘉貞后為相,閱堂案,見其(宋璟)危言切議,未嘗不失聲嘆息。74張嘉貞任相于開元八年(720)春,宋璟、蘇颋罷知政事后,唐玄宗“擢嘉貞為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數月,加銀青光祿大夫,遷中書令”75。開元十一年免相后,張說繼任。很明顯,堂案在中書門下體制建立前即已有之。其次,“堂帖”的出現年代也應在唐初。朱熹《通鑒綱目》卷五一懿宗咸通十一(870)年二月條注稱:堂帖,唐初三省長官議事于門下省之政事堂,時因功補官者皆無告身,俱受政事堂文帖。《資治通鑒》卷二四五文宗大和八年(834)十二月條胡三省注也稱:“帖由政事堂出,故謂之堂帖。”如所周知,政事堂是唐初舉行宰相會議、決定軍國大事的場所。開元十一年張說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設置五房以后,也許體制運作方面發生了某些變化,但是政事堂時代的用語并非因此廢止,將這些唐初已有的語匯全部視為新體制下的產物,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不僅如此,《體制研究》還根據上引《唐國史補》“黃敕既行下,有小異同,曰帖黃,一作押黃”的記載,認為:涂歸或帖黃,比封還要進一步,不僅是不同意行下,還提出修改意見。在這種情況下,給事中具有一定的決策發言權,與純粹的被動封還不同。但是這種涂歸或帖黃的方式并不常用。76首先,在上述觀點中“被動封還”的表述有欠嚴謹,何謂“被動封還”?需要解釋。其次,作者對“帖黃”的理解也有問題。帖黃不是對制敕提出修改意見,也不是反對頒行,而是對將要頒行的制敕做出的微小修訂,即對“有小異同”處進行的一種處理,然后頒行。宋人葉夢得《石林燕語》卷三也有帖黃的記載:唐制,降敕有所更改,以紙貼之,謂之“帖黃”。蓋敕書用黃紙,則貼者亦黃紙也。77根據這些記載我們可以確信的是,唐代的帖黃與“涂歸”、封還制敕的行為非屬同一環節,尤其應該注意的是,帖黃的執行者不是給事中,而是宰相。帖黃是唐代宰相履行的一項工作職能。據《新唐書》卷二○七《宦官上·嚴遵美傳》記載:遵美歷左軍容使,嘗嘆曰:“北司供奉官以胯衫給事,今執笏,過矣。樞密使無廳事,唯三楹舍藏書而已,今堂狀、帖黃、決事,此楊復恭奪宰相權之失也。”78嚴遵美是唐末宦官中“以忠謹稱者”三人之一。他的一聲嘆息,道出了唐末南衙北司之爭北司宦官勢力猖獗、樞密使侵權宰相、行使宰相職能的專權情景。關于這段歷史過程,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五八《職官考》十二“樞密院”載云:舊左右軍容多入為樞密,亦無視事之廳。后僖、昭時,楊復恭、西門季元欲奪宰相權,乃于堂狀后帖黃,指揮公事,此其始也。后梁革唐世宦官之弊,開平元年改樞密院為崇政院,命敬翔為使,始更用士人。79上述史料也表明帖黃屬于宰相權限范圍,非給事中職掌。其實,《體制研究》也注意到了《文獻通考》的上述史料,并指出樞密使“在宰相的‘堂狀’帖黃指揮公事”;作者在同頁注中還寫道:按“堂狀”當是宰相進呈于皇帝的處分政務的文書,皇帝批準后由中書門下下發執行。樞密使因其溝通君主和宰相,“堂狀”當由其傳遞,其在“堂狀”后帖黃,所行乃皇帝的權力而不是侵奪了宰相的權力。正如同明朝宦官的“批紅”,是代行皇權。這與門下省對詔敕進行封駁的所謂“帖黃”有所不同。80作者在這里又提出了一個樞密使“堂狀后帖黃”與門下省“帖黃”有所不同的觀點。對于這樣的史料解讀,筆者不敢茍同。如前所示,唐代帖黃是指宰相對制敕文字的一種修正手段,門下省給事中封駁制敕所采用的方式是“涂歸”,不是帖黃。而且上述史料明確顯示出樞密使欲取而代之的是相權而不是皇權。另外,堂狀為何物?“堂狀后帖黃”的表述是否準確?這些都屬于本應考證后才能使用的史料,拿來即用的做法太顯輕率。的確,有關唐代堂狀的文獻記載實屬不多,查閱史料,筆者找到以下兩種:其一,崔致遠《桂苑筆耕集》卷六有“堂狀十首”。其題目多為“賀入蠻使回狀”、“賀收復京城狀”等賀狀類文字,顯然它們與上述堂狀性質不符。81其二,《文苑英華》卷八二九李濬《慧山寺家山記》:濬謹纂敘制詔、章表、堂狀類例,其間不敢輒以文飾,表至敬也。為上下卷,今藏史閣。82李濬系唐僖宗時人,他在這篇文中稱“我家之盛,嘗二為相三為史官”。查兩《唐書》可知,其父為唐武宗會昌年間(841—846)的宰相李紳,其高祖為唐高宗儀鳳年間(676—679)的中書令李敬玄。李濬所編纂的堂狀應系高祖或其父任相時期保存下來的實物。根據這一記載雖然無從知曉堂狀的具體內容,但是將堂狀看做是宰相處理中書政務的一種文書,應該不為大過。果爾,在這個環節上實施帖黃顯然是不可能的。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上舉《新唐書》“今堂狀、帖黃、決事,此楊復恭奪宰相權之失也”的斷句方式,是筆者所為。中華書局標點本為“今堂狀帖黃決事,此楊復恭奪宰相權之失也”。而《文獻通考》則記為“堂狀后帖黃,指揮公事”83。根據筆者的理解,堂狀、帖黃、決事應視為宰相職能所關聯的三種行為表現。如依據《文獻通考》,其職能則變為兩項,況且“堂狀后帖黃”尚有難通之處。筆者檢索文獻發現除去以上兩種記載之外,在宋人林駉《古今源流至論》續集卷五“樞府”一節中,保留了一段宋白《續通典》的相關文字。林駉的正文為:迨至僖、昭之間,楊復恭、西門季元欲奪相權,建置條目,乃于堂狀貼黃指揮公事,此其分權之漸。其后引《續通典》云:舊左右軍容,多入為樞密,廨署三間,貯書柜而已,亦無視事之廳。后僖、昭時,楊復恭、西門季元欲奪宰相權,乃于堂署后貼黃、指揮公事,此其始也。84據此可以看出林駉的記載與《新唐書》基本相同,只是在“決事”與“指揮公事”間文字稍有不同。《續通典》所云則呈現出另外一種場景,它表現了樞密使從“無視事之廳”到逐漸侵權宰相,占據政事堂署,帖黃乃至指揮公事的發展態勢。林駉引用宋白這段文字的目的何在,史無明文,不得而詳。筆者推測這也許是林駉針對北宋部分學者沿襲五代孫光憲《北夢瑣言》“堂狀后帖黃”說的現實85,特意附上的一種不同記載。眾所周知,《續通典》是一部長達二百卷的官修史書,以宋白為首參與修撰者,皆為北宋時期的著名學者,雖然這部史書未能保存至今,但是它的史料價值以及在當時的影響都是不難想象的。林駉附錄的這條史料透露出,同為北宋學者,對“堂狀帖黃”的記述方式在當時至少存在以上三種。宋白的文字解決了“堂狀后帖黃”的矛盾,但卻漏掉了屬于宰相處理公務范圍的堂狀一項。因此在沒有發現新史料的前提下,筆者認為這段文字應該以宋祁主筆的《新唐書》記載為準,并加上正確的斷句。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體制研究》認為樞密使因傳遞堂狀溝通君主和宰相的觀點,以及堂狀經皇帝批準后由中書門下下發執行的觀點都是缺乏史實根據的一種猜想。同樣,作者將帖黃類比封還,堅持門下省有帖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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