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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17目錄TOC\o"1-2"\h\z\u第一章總則 41概述 42組織機構及職責 43安全目標 64機坪運行檢查 7第二章機位調配 81停機位資源數量 82調配原則 83停機位使用安排 8第三章 航空器運行保障管理 91航空器保障作業程序的備案管理 92航空器機位保障管理 103航空器試車 144航空器清洗 155航空器維修 166航空器除冰 17第四章其他機坪管理工作 171航空器加(抽)油 172機坪環境管理 193機坪消防管理 20第五章機坪設備設施管理 211機坪設備準入管理 212機坪設施的管理 22第六章航空器活動區車輛及駕駛員管理 241航空器活動區內交通管理 242車輛管理 253駕駛員管理 264突發事件處置 28第七章機坪人員管理 291人員準入 292人員作業保障 303機坪人員安全防護 31第八章應急處置 321事件的通報 322機坪主要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33第九章安全信息管理 351安全信息的搜集匯總 352各類安全信息的處理 363信息報告 36第十章風險管理 361風險管理的實施 362風險管理的時機 373評估 37第十一章機坪運行管理的安全監督與審核 38內部安全績效管理與監督審核 38附錄一 39附錄二 40第一章總則1概述1.1機坪范圍機坪是指在陸地機場上劃定的一塊空地提供航空器上下旅客、裝卸貨物或郵件、加油、停放或維修之用的場地,主要指客機坪、貨機坪,包括行車道以及行車道內側地坪。1.2目的制定本手冊是明確機坪運行管理的標準和要求,制定機坪運行檢查、機位調配使用、航空器地面運行、保障作業、人員及車輛、設備設施管理等規定和要求,對機坪各項活動實施有效管控,確保機坪運行管理持續符合《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各項活動始終處于安全、正常和有序狀態。1.3修訂本手冊由安全質量管理部制定,機坪運行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修訂和管理。1.2組織機構及職責1.2.1組織機構根據民航局《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由池州九華山機場分公司牽頭、駐場相關單位參加成立池州九華山機場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對機坪實施統一管理。(1)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機構:主任:楊永勝機場分公司總經理副主任:林友定機場分公司黨委副書記兼副總經理趙勝利機場分公司副總經理周罡機場分公司副總經理陸駿梅龍公安分局政委陳宇中航油池州供應站站長成員:汪能武機場公安所長陸容安全質量管理部部長兼安檢站站長張業超航務部部長衛治峰綜合保障部經理王第全運輸服務部經理陳煒綜合管理部部長吳國強綜合保障部副經理朱永勝機場交警隊隊長(2)機坪運行安全管理會辦公室設在航務部,負責日常事務的處理,辦公室機構如下:主任:張業超航務部部長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安質部(督察室)航務部(辦公室)安質部(督察室)航務部(辦公室)站站部隊隊1.2.2職責1.2.2.1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1)組織制定機坪運行管理規定;(2)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民航規章,指導機坪運行管理工作;(3)定期(每季度召開1次分析會)或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機坪運行狀況,分析機坪運行管理狀況,研究制定對策和措施;(4)負責及時處理機坪運行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5)負責機坪重大不安全信息的上報及發布;(6)負責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單位責任落實和各項工作開展情況;(7)對機坪作業人員進行機坪運行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8)做好FOD防范工作、員工FOD培訓工作。1.2.2.2現場指揮中心(1)負責指揮、協調機坪內各生產保障部門及駐場單位航班保障和生產運行等工作,履行組織、指揮、實施、協調的職責;(2)根據各保障單位提供的機坪設施、設備的技術狀況信息,向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及時、準確地發布航行通告;(3)保持與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及各保障單位的信息溝通;(4)通報飛行計劃、航班動態,安排停機位,對航空器的地面運行實施監督檢查,糾正機坪內各類違章行為;(5)監控包括航班號、機型、起降時間、延誤情況、停機位、油料完成、加清排污、航食完成、指揮上客、進出港狀態等參數,關注各機場作業部門的保障進度;(6)負責統計航班生產作業數據,包括國內/國際航班統計、航班信息統計、延誤原因統計、起降架次統計、機場放行正常統計等,收集、記錄當日航班服務保障情況,分析造成航班延誤的原因;(7)全面掌握停機坪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予以解決,協助安全質量管理部調查處理嚴重違章違紀問題和事故;(8)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制定各種應急預案。當機坪發生緊急事件時,按規定程序啟動應急救援程序,參與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實施,及時開展救援工作;(9)專機、重要(特殊)飛行的地面保障組織與協調;(10)負責機坪高桿燈的開啟與關閉;(11)協助安全質量管理部對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及事故的調查,參與有關運行記錄的提取及設備的封存工作。1.2.2.3綜合保障部(1)綜合保障部機務工程隊負責到港飛機進入機位的滑行引導、出港飛機的牽引放行,對協議單位提供航空器的短停、檢查、放行及航前、航后的服務,負責將過夜航空器移交綜合保障部消防場務隊監護。(2)綜合保障部場務消防隊負責機坪設施建設,包括道面的清掃、維修及標志線(牌)的標劃設置、燈光設施等工作;負責機坪上不停航施工的受理、審批、協調和監管;承擔機坪不停航施工的具體管理工作。(3)綜合保障部場務消防隊負責機坪內消防設施、設備的配置及定期檢查工作,負責過夜航空器的監護。1.2.2.4安全檢查站(1)根據民航和機場安全檢查標準,負責機坪封閉管理,對進出機坪的車輛、人員及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關、無證人員及車輛接近航空器;(2)監護過站航班;負責廊橋的操作管理,廊橋和設備的維修由航務部技術保障中心負責;(3)有權禁止對帶有或可能產生FOD(外來物)的車輛進入機坪。1.2.2.5運輸服務部(1)負責旅客上下飛機的引導;(2)負責廊橋、航空器上的衛生清潔工作;(3)負責飛機行李和貨郵裝卸及機坪上運輸工作;(4)負責貨運車輛管理和維護。1.2.2.6安全質量管理部(1)負責機場機坪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具體包括進行日常檢查、調查機坪運行方面的不安全事件。其中發生車輛與航空器碰撞事故時,由安全質量管理部牽頭,機場公安分局、現場指揮中心參與調查及處理。(2)每年1-2次對機坪運行管理工作進行綜合檢查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1.2.2.7綜合管理部(1)特車隊負責對協議單位飛機提供特種車輛保障及旅客擺渡服務。1.2.2.8機場公安(1)負責控制區內人員傷亡及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責任認定工作;(2)負責航空器活動區車輛牌照、無動力設備牌照、駕駛證的核發和管理;(3)負責駕駛員的培訓、考試及違章處理工作;(4)負責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系統的維護、航空器活動區車輛年檢及駕駛員的年檢工作的具體實施等;(5)負責對停場專機實施警衛。1.2.2.9中航油池州九華山供應站(1)負責為在本場起降的航空器添加燃油;(2)負責航油車輛在機坪運行和操作安全。1.3安全目標1.3.1年度安全目標的確定據池州九華山機場分公司安全目標,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根據歷史數據,對照內部和行業歷史數據,按照逐年遞減的原則并運用風險管理的方法制定下一年度機場機坪運行管理安全目標年度目標至少包括:(1)杜絕發生機坪運行管理原因造成的航空器地面事故及嚴重損傷事件;(2)杜絕發生機坪運行管理原因造成的機場關閉事件;(3)杜絕發生管理原因造成的致人死亡、重傷事件;(4)杜絕發生重大交通及火災責任事故;(5)實現機坪運行保障差錯、違章、投訴事件逐年下降。1.3.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簽署安全責任書對于年度安全目標,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應用風險管理的方法組織確定工作措施,明確各部門工作要求,逐一細化分解落實到各個部門安全責任書上。1.3.3安全目標的監控(1)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委派現場指揮中心負責對機坪安全運行工作進行監控,對日常運行情況采取全天動態檢查和定期專項檢查方式進行全面監控,發現偏差,及時組織采取措施,如有影響機場整體目標的薄弱環節,立即上報機場分公司協調解決。并主動落實整改上級單位和局方監督檢查提出的問題。(2)安全質量管理部不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及時傳達上級指示,采取針對性的措施控制風險,消除機坪運行管理存在的安全隱患,組織定期不定期的機坪安全運行檢查,督促現場指揮中心的機坪檢查工作。(3)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按季度召開例會,傳達上級指示,總結檢查工作計劃、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考核各部門安全目標完成情況,肯定成績,找出差距,嚴格講評,兌現獎懲,促進安全管理工作的閉環運行和持續改進,確保安全指標的落實。1.4機坪運行檢查1.4.1檢查分工、頻次和內容1.4.1.1航務部每日依據航班計劃和動態信息,利用有線、無線電話或對講機,全面掌握生產運行情況,重點是保障進度是否正常,協調配合是否到位,遇有不正常情況及時指揮、協調相關單位及時處理。1.4.1.2現場指揮中心負責每日巡視檢查,安全質量管理部負責專項檢查工作,檢查總結分析和督促檢查工作。1.4.1.2.1巡視檢查根據機位數量、停機位使用率等因素,由現場指揮中心1-2名機坪巡視監察人員負責。監察員每日航班到達前10分鐘前往機坪相應機位,依據保障車輛、作業人員、設備設施操作、環境衛生等進行不間斷巡視檢查,發現未按照要求時間到場的部門人員、設備(機務、特車、安檢、服務等),督促相關部門及時解決。同時,根據塔臺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要求,完成航空器引導、車輛引導,航空器試車、機坪施工作業抽查等監管任務。1.4.1.2.2專項檢查(1)航空器保障作業檢查針對航空器保障作業的關鍵環節,圍繞航空器入位、航空器推出監護、特種車輛保障作業、廊橋及橋載設備操作等作業流程制定專項檢查單,定期進行檢查,并實時抽查。(2)機坪交通監管針對無證駕駛、超速行駛、STOP點不停車等違章行為進行分析研究,對這些行為由機場公安和安全質量管理部聯合進行不定期專項抽查。1.4.2.3消防場務隊負責每日機坪道面的巡視檢查,確保機坪的物理特性、標志線、標記牌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確保機坪處于適用狀態;每季度組織人員開展徒步檢查機坪,當道面破損處較多或者破損加劇時,增加步行檢查的次數。1.4.2.4機務工程隊負責機位適用性檢查。機務人員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10分鐘,對機位適用性進行檢查,主要項目包括:(1)機位是否清潔、標志線是否清晰可見;(2)人員、車輛及設備是否處于機位安全線區域外或機位作業等待區內;(3)廊橋是否處于廊橋回位點;(4)是否有影響航空器停靠的其他障礙物。在航空器進入機位時,采取相應監護措施,防止人員、車輛從航空器和接機人員之間穿行。1.4.2.5對停放在遠機位的航空器,運輸服務人員應對在機坪上的旅客進行引導和監督檢查,防止旅客擅自穿越機坪或遠離航空器.防止旅客在機坪上任意走動或靠近航空器發動機。1.4.2.6安全檢查站監護人員飛機到達前10分鐘到達指定位置,負責對航空器實施監護,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通報部門值班領導。1.4.2.7航務部現場指揮中心每日依據航班計劃和動態信息,利用有線、無線電話或對講機,全面掌握生產運行情況,重點是保障進度是否正常,協調配合是否到位,遇有不正常情況及時指揮、協調相關單位處理。1.4.2.8安全質量管理部對機坪運行工作和巡檢工作進行全面的監督檢查,并提出改進意見。1.4.2.9機坪內所有運行保障人員在完成保障作業后,應對作業區域進行檢查清理,確保該區域無遺留物,在機坪發生任何不安全事件和各項安全隱患按照信息報送程序上報安全質量管理部備案,禁止瞞報、遲報、漏報。第二章機位調配2.1停機位資源數量現有機位5個C類停機位,其中1、2號位可以停放B類飛機,2、4號位各有22個地錨。2.2停機位使用安排2.2.1停機位使用規則2.2.1.1調配的基本原則(1)機位分配使用遵循“安全、高效、服務”的總原則。(2)發生緊急情況的航空器優先于一般航空器。(3)執行急救等特殊任務的航空器優先于一般航空器。(4)大型航空器優先于中小型航空器。(5)國際航班優先于國內航班。(6)要客航班或有特殊要求的航班優先于普通航班。(7)過站航班優先于進/出港航班。(8)滑出或起飛的航班航空器因故障返回時,原則上安排停放遠機位;推出的航空器發生故障時,一般牽引至遠機位,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9)正常航班優先于不正常航班。2.2.1.2具體安排(1)當僅有一架飛機進港時,原則上停靠3號停機位。(2)當有多架飛機同時進港時,停靠順序為3、5、4、2、1號停機位。(3)1號停機位為隔離停機位。(4)國際和地區航班通常停靠3號停機位,不安排遠機位,因故只能停在遠機位的國際、地區航班原則上通過廊橋進出國際候機樓,具體路線由機場與聯檢單位協商確定。(5)當有專機任務時,與有關部門協商合理安排停機位。通常安排1號停機位。(6)當有VIP任務時,優先安排4、5號停機位。(7)過站航班優先安排廊橋停機位,特殊情況除外。(8)如遇其他特殊情況,及時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合理安排停機位。2.2.2管理權限現場指揮中心根據具體運行情況,安排航空器的停機位。當機場發生應急救援、航班大面積、長時間延誤、惡劣氣象條件、專機保障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況時,現場指揮中心有權指令航空器移動到指定位置。拒絕按指令移動航空器的,機場管理機構可強行移動該航空器,所發生費用由航空器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承擔。2.2.3特殊安排遇有大風天氣,航空器盡量停放在設置有地錨的機位;航空器運行保障管理3.1航空器保障作業程序的備案管理3.1.1程序備案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單位,應將保障作業操作規程,進行動態修訂,報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備案。備案程序需進行受控,并附一份內容相同的電子版文檔。3.1.2備案評估與修訂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上報的操作備案進行匯總、存檔,并及時組織評估,各保障單位應根據評估意見對操作規程進行及時修改。3.1.3應備案的作業內容航空器入位指揮引導程序;航空器輪擋擺放程序;旅客廊橋操作程序;車輛靠近航空器作業的保障程序,車輛包括:客梯車、加油車、污水車、行李(貨物)拖車、傳送帶車、電源車、除冰車、航空器牽引車等;靠近航空器的非機動設備的作業保障程序,例如:工作梯、氮氣瓶或充氧設備等;航空器拖曳程序;航空器除冰程序;其他相關規程和規定。3.2航空器機位保障管理3.2.1航空器保障要求在航空器處于安全靠泊狀態后,方可進行保障作業。航空器安全靠泊狀態:(1)航空器發動機關閉;(2)航空器防撞燈關閉;(3)輪擋按規范放置;(4)航空器剎車松開。3.2.2等待作業安全規定3.2.2.1除為本機位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務的車輛、設備外,其他車輛、設備不得進入或停放在該機位的各類等待區及臨時停放區內。3.2.2.2航空器進入機位前,除負責航空器入位協調的機務人員外,其他從事保障作業的各類人員、車輛、設備、貨物和行李,禁止進入機位安全區。3.2.2.3航空器入位前,廊橋活動端必須處于廊橋回位點。3.2.3機位功能區車輛、設備停放規則及要求3.2.3.1保障作業等待區:在航空器入位前,允許行李/貨物小拖車、拖斗、行李傳送帶車、客梯車臨時停放;3.2.3.2專用停車位:允許停放航空器牽引車、行李傳送帶車、加油車;3.2.3.3通用車輛臨時停放區:允許臨時停放VIP車等;3.2.3.4小型設備區:允許擺放高度不超過1.5米的小型設備;3.2.3.5拖把區:僅允許擺放航空器拖把;3.2.3.6輪擋錐筒區:僅允許放置錐筒、航空器輪擋;3.2.3.7廊橋活動區:僅允許旅客廊橋活動端進行移動及停放。3.2.4特種車輛、設備停放和等待期間的要求3.2.4.1車輛、設備須停放在劃定的區域內;3.2.4.2車輛及輪式設備須使用自主制動或輪擋;3.2.4.3車輛在臨時停放及等待時,駕駛員須隨車等侯;3.2.4.4有液壓裝置的車輛、設備,須確保其液壓裝置處于回縮狀態(客梯車除外)。3.2.5特種車輛、設備保障作業安全要求3.2.5.1特種車輛、設備保障作業通用安全規定3.2.5.1.1在航空器自滑進入機位過程中,車輛、設備不得進入機位安全區,且任何車輛、人員不得從航空器和接機指揮人員之間穿行;3.2.5.1.2在航空器處于安全停泊狀態后、廊橋或客梯車方可與航空器進行對接。再對接完成前,除電源車外,其他保障車輛、設備不得超越紅色機位安全線;電源車為航空器提供服務時,不得妨礙廊橋的保障作業。3.2.5.1.3當確認航空器處于安全靠泊狀態后,廊橋靠泊后,保障車輛、人員方可進入機位安全區內實施保障作業;3.2.5.1.4提供保障作業的車輛不得影響相鄰機位及航空器機位滑行通道的使用;保障車輛和設備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業時,其他車輛、設備禁止進入該機位作業區域;3.2.5.1.5車輛和設備保障航空器時,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3.2.5.1.6特種車輛對接航空器前,須在距航空器15米外試踩剎車,確認剎車良好后方可實施對接操作;特種車輛對接航空器過程中,時速不得超過5km/h,對接過程中須有專人指揮;對接完成后使用制動和輪擋,變速器應置于空檔位置;駕駛員離開車輛時,須將啟動鑰匙與車輛分離存放;3.2.5.1.7車輛在機位安全區內倒車時須有人指揮;行李車在拖掛有托盤時禁止倒車;行李車嚴格按照標準路線行駛,手工操作拖斗車輛確保拖斗車圍欄與航空器平行距離不得小于40cm;3.2.5.1.8車輛在機位安全區內行駛或對接航空器過程中,駕駛員禁止使用對講機或其他移動通訊設備;3.2.5.1.9除航空器保障車輛之外,其它車輛禁止經機翼和機身下方穿行;3.2.5.1.11對接航空器的車輛及設備在撤離前,須由負責開啟艙門或接口的工作人員確認其妥善鎖閉后,方可離開;3.2.5.1.12車輛撤離航空器前,操作人員須圍繞車輛查看一周,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撤離;3.2.5.1.13航空器在撤除輪擋準備推出或拖出前,除航空器牽引車外,其它車輛均須撤離至機位安全區以外,停放在設備區;3.2.5.1.15車輛在機位內行駛時須避讓安全錐筒,且應向遠離航空器一側的方向避讓;3.2.5.1.16機坪范圍內任何車輛行駛不得超過25km/h3.2.5.1.17車輛經道口進出控制區需減速慢行,到達道口停止線停止并下車接受安全檢查,車速不得超過5km/h;3.2.5.2專用車輛、設備保障作業的安全規定3.2.5.2.1有升降裝置的特種車輛、設備(包括傳送帶車、客梯車等)在對接和撤離航空器過程中,作業人員不得進行液壓裝置的升降、伸縮等操作,在液壓升降筒或腳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開始作業。3.2.5.2.2裝有安全護欄的車輛(包括傳送帶車客梯車、除冰車),在對接航空器過程中,護欄須處于回收位置;車輛完成與航空器對接后,操作人員須將護欄置于工作位置后,方可開始作業。3.2.5.2.3航空器牽引車在對接、推出或拖曳舵空器過程中的安全要求:除航空器APU故障出港的情況,允許在電源/氣源車對接的情況下實施牽引車對接以外,在其他情況下牽引車駕駛員在對接前必須確保各類車輛、設備已撤離。航空器牽引車完成航空器對接,直至開始推出或拖曳前,應保持車輛處于空檔和手制動狀態。航空器牽引車在牽引航空器行駛過程中,禁止任何人員上、下車輛。3.2.5.2.4行李拖斗直接對靠航空器貨艙時,應由牽引車拖掛行李拖斗至保障作業等待區停放,拖斗應由人工單個拖至航空器貨艙下方,與航空器保持不少于40cm的距離,并使用輪擋或制動;3.2.5.2.5行李貨物拖車牽引拖斗行駛時,每次拖掛數量不允許超過2個,且拖掛的貨物重量不超過拖車的最高載量。3.2.5.2.6加油車駛入加油位置及加油過程中禁止正對航空器機身。加油車發現車輛作業位置前方有車輛或設備阻擋其安全通道時,應及時進行勸阻和制止,禁止在安全通道被阻塞的情況下執行加油作業。3.2.5.2.7使用高梯進行作業時,帶輪滑的高梯須固定牢固,在自身制動不能確保穩定的情況下,應使用輪擋;使用尾撐桿進行作業時,須使用輪擋固定。3.2.6機務人員機坪保障作業規則3.2.6.1航空器入位3.2.6.1.1機位適用性檢查(1)機務人員應在航空器入位前10分鐘到達指定機位,并進行機位適用性檢查;(2)機位內可能對航空器構成威脅的障礙物被有效處理前,機務人員不應對航空器實施入位引導;(3)機位適用性檢查中發現問題機務人員應立即通報塔臺。3.2.6.1.2人工引導(1)航空器進入機位,由機務人員負責對入位航空器實施人工引導;(2)機務人員引導航空器入位時,應使用指揮牌或指揮棒;夜間進行引導時,應使用可發光的指揮棒;(3)機務人員應負責觀察航空器入位時機翼兩側的情況;(4)待航空器入位停穩后,機務人員須在航空器前輪及雙側主輪前、后各擺放1個輪擋,每架航空器停泊時至少應使用6個輪擋;(5)若航空器的防撞燈未關閉,機務人員應及時提醒航空器駕駛員關閉航空器的防撞燈。3.2.6.2航空器停放3.2.6.2.1安全錐桶擺放(1)航空器處于安全靠泊狀態后,機務人員須在航空器機頭前、機尾后、兩側大翼翼尖外側以及吊裝在大翼下方的引擎投影前端各1.5米處擺放一個安全錐筒;(2)待保障作業結束、車輛撤離航空器且機務指揮員給出手勢后,機務人員須收回安全錐簡放置于錐筒欄內;(3)接到大風天氣預警的通知后,則不應再擺放錐筒,同時應將已擺放錐筒收回放置在安全錐筒欄內。3.2.6.2.2航空器系留C類以下(不含)的航空器在本場停放時,在前輪及雙側主輪拴掛地錨;3.2.6.3航空器離位監護保障3.2.6.3.1航空器推出機位(1)在航空器與牽引車對接前,至少保證有2個輪擋位于航空器一個主輪的前后兩側;在航空器與牽引車對接完成后,撤除航空器的全部輪擋;(2)在航空器滑出或推出前,負責離位監護的機務人員須確認其它設備及人員均已撤離至機位安全區域外,旅客廊橋已完全回收至停放的安全區域;(3)負責離位監護的機務人員須打開與機組通話的耳機并確認航空器防撞燈開啟后,方可指揮航空器推出或自滑;若防撞燈故障,機務人員應在得到機組人員的通知后,方可指揮航空器推出或自滑;(4)航空器推出過程中,由兩名機務人員在航空器兩側進行安全監護;如發現推出路線上存在任何可能對航空器安全構成威脅的障礙物,應立即通知牽引車駕駛員停止推出;(5)在航空器離位過程中,負責監護的機務人員須全面觀察航空器以及地面工作人員的動向;(6)在航空器離位過程中,負責監護的機務人員應時刻處于機務指揮員的視野范圍內;(7)負責監護的機務人員應注意觀察,確保航空器行進區域內無影響其安全運行的情況,且直到航空器推出或安全滑至預定地點后方可離開;(8)負責監護的機務人員在航空器行進過程中若發現障礙物,應立即做出停止手勢告知機務人員,同時報告塔臺管制員;(9)機務指揮員看到負責監護的機務人員的停止手勢后,應立即通知拖車司機和航空器駕駛員停下等待,并向該名機務人員詢問情況,確認安全后通知拖車司機和航空器駕駛員繼續滑行;(10)若航空器行進期間發生車輛搶行事件,負責監護的機務人員應及時采取措施,確保航空器安全后,將相關信息報告值班領導,通報內容包括:發生搶行的時間、地點、肇事人員證件及單位以及肇事車輛牌照等信息。3.2.6.3.2航空器自滑離位監護(1)航空器準備自滑離位時,機務人員應觀察機位周邊情況,確認航空器離開機位的路徑上沒有可能對航空器安全構成威脅的障礙物時,方可提示飛行員自滑離位;(2)航空器自滑離位前及離位過程中,機務人員應提示過往車輛注意避讓。3.3航空器試車3.3.1試車區域機坪1號位為試車機位。跑道、聯絡道禁止進行任何類型的試車作業。3.3.2試車位之外的試車作業的申請與許可試車作業均須向現場指揮中心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申請試車的種類、航空公司名稱、航空器機型、機號。現場指揮中心接到試車申請后,通知消防場務人員將對試車現場進行檢查(試車機坪表面無松散的石子或其他可能損壞航空器結構、發動機或航空器其他系統正常運行的物體),檢查無誤后方可開始試車作業。3.3.3試車作業的安全要求3.3.3.1試車作業現場由機務人員負責安全監控;試車現場要設置“試車危險區”警示標志防止人員車輛進入危險區;如機尾危險區內含有行車線路,必須按試車危險區范圍在行車線路兩端均設置警示標志;3.3.3.2監控要求(1)機務人員在兩側進行監護,要求監控危險區域以及危險區后方的行車道路;(2)在航空器試車作業過程中,旅客廊橋活動端須處于回位狀態;除電源車外其它車輛須撤離至機位安全區外;如實際情況無法設置警示標志,必須由負責安全監控的人員代替,以防止無關人員、車輛誤入危險區;3.3.3.3航空器試車完畢后機務人員負責機位清理,及時報現場指揮中心,由其通知綜合保障部對機坪道面、設施、環境衛生等情況進行檢查。3.3.3.4試車作業現場的監控人員若發現不安全行為或問題,立即予以處理,必要時終止試車。并通過塔臺管制室向機組通報;排除隱患后,若仍需試車,則需重新申請。3.4航空器維修3.4.1作業區域當航空器需要在機坪進行維修作業時需要通知現場指揮中心,由其指定位置進行;3.4.2維修作業安全要求(1)除緊急情況下外,任何單位不得在跑道、聯絡道上實施航空器維修。(2)維修作業人員負責確保航空器的安全,并保持作業現場清潔。(3)在機坪內進行航空器維護、添加潤滑油和液壓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時,不得影響機位的正常調配和機坪內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運行。(4)維修中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由航空器維修單位指派專人監管,維修結束后要及時撤移、回收;(5)維修作業結束后,機務人員及時清理現場,清理完畢通知現場指揮中心,由其通知綜合保障部對機坪道面、設施、環境衛生等情況進行檢查。(6)航空器維修單位負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機坪造成污染和腐蝕。對機坪造成污染和腐蝕所發生的治理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承擔。3.5航空器除冰3.5.1作業區域5號機位為機坪除冰指定機位,具體操作由現場指揮中心視情況進行安排。3.5.2除冰作業安全要求3.5.2.1降雪過程中或航空器APU故障時,在征得現場指揮中心同意的情況下可原地除冰;3.5.2.2廊橋位除冰前必須確認廊橋活動端處于回位點;3.5.2.3除冰車輛不得進入機坪滑行道翼尖凈距線以內進行作業;3.5.2.4由綜合保障部機務工程隊負責對除冰液的回收和清理工作;第四章其他機坪管理工作4.1航空器加(抽)油4.1.1加油車作業規程(1)加油車提前到崗,必須停放在加油車專用車位,禁止停放在其它特種車位;(2)當航空器加油時,加油人員應注意觀察加油車前方的緊急通道是否通暢,發現受阻立即提醒相關單位清除障礙物;4.1.2加油車的安全要求(1)加油車上應有“嚴禁煙火”標志牌,并配有符合要求的滅火瓶;(2)加油車上的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3)加油車上不應放置打火機或火柴;(4)加油時,加油車應停放于無需倒車即可離開的位置,便于一旦發生緊急情況能快速撤離;(5)加油車到達加油現場停車后,應剎好手剎,擋好輪擋;(6)加油車輛的導靜電接地線與航空器上的導靜電接地樁連接可靠;(7)加油完畢后,加油軟管應正確盤繞放置,加油槍不應在地上托拽;4.1.3加油車加油安全區域加油安全區域為航空器以及航空器機頭、翼尖、尾翼位置向外延15米后在地面的投影形成的閉合多邊形區域4.1.4溢油緊急處理(1)出現溢油情況時,少量的溢油可用吸附材料清除。(2)超過5㎡或向任何方向溢出的距離超過3米,加油操作人員立即通知現場指揮中心,由其通知消防人員到場,消防人員未到達現場前,在場的負責人應組織人員進行緊急處置;(3)在安全隱患排除后,油污由責任單位處理,清理油污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4.2機坪環境管理4.2.1機坪清潔4.2.1.1機坪保潔由綜合保障部消防場務隊進行負責,每日動態進行機坪清潔巡視檢查,發現物品立即進行清除。4.2.1.2機坪保潔標準及要求如下:(1)機坪不得有直徑大于2厘米以上的雜物,機坪保潔范圍內粒徑大于1厘米小于2厘米的石子總量不得超過100克;(2)及時清洗機坪保潔區域內道面上的油污、油漬,不得遺留污染物,若機坪被污染,及時對機坪上的油脂和油漬使用除油劑洗滌清理,再用水清洗地面;(3)降雪后在飛機使用機位之前,及時清除廊橋近機位牽引車頂推飛機滑行路線兩側各8米范圍內的積雪以及廊橋活動區范圍內的積雪;機位滑行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不得存留冰雪;4.2.2機坪清掃4.2.2.1清掃要求(1)綜合保障部消防場務隊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機坪全面清掃工作;(2)當機坪上發現有外來物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時,由綜合保障部場務隊對此區域進行清掃,檢查;4.2.3機坪作業人員要求4.2.3.1嚴禁向機坪傾倒、丟棄垃圾或其他廢棄物。禁止向機坪排放各種有毒、有害物質。易燃液體必須用專用容器盛裝,并不得倒入機坪周邊草坪上。航班廢棄清污水排放到指定地點;4.2.3.2各類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它廢棄物不得直接排放在機坪上。4.2.3.3機坪保障作業人員發現垃圾或廢棄物必須主動拾起并放入垃圾桶。4.2.3.4禁止在機坪進行分揀垃圾。4.2.3.5運輸或臨時存放垃圾或廢棄物時必須密閉。所有在機場空側工作的人員在航空器活動區發現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異物時,必須立即報告現場指揮中心和機場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必須立即會同機務人員設法判斷零件的可能來源,若初步判斷為航空器零件時,現場指揮中心必須立即將信息告知委員會。所有在機場空側工作的人員在航空器活動區發現有可疑物品(包裹、箱),在不能判明來源時應及時通知機場公安公安進行處理;4.3機坪消防管理4.3.1機坪消防標示4.3.1.1機坪內適當位置設置醒目的“禁止煙火”標志,并公布火警報警電話號碼。4.3.1.2機坪內設置禁止吸煙標示。4.3.2機坪作業人員要求4.3.2.1機坪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的培訓。4.3.2.2機坪(包括機坪車輛內)禁止吸煙。4.3.2.3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損壞、擅自挪動機坪消防設備/設施。4.3.3機坪消防設備4.3.3.1消防設施、設備的擺放位置由機場消防隊決定。4.3.3.2機場消防隊負責機坪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4.3.3.3消防設備檢查維護要求(1)定期對滅火器材進行外觀檢查,看是否移動、挪用;(2)每月檢查滅火器材的結構操作是否靈活,密封性是否可靠;(3)每季度檢查貯氣瓶的貯氣量;(4)每半年檢查一次干粉是否結塊,檢查噴管、噴嘴、噴槍是否堵塞,防潮管是否破裂,出粉管、進氣管是否暢通損壞;(5)每年由具有資質的消防檢測單位進行年度檢查維護保養,并做好詳細記錄;4.3.4應急處置4.3.4.1任何人員發現機坪內出現火情或火災隱患時,均必須立即報告消防隊(電話,并在消防部門到達現場前由現場指揮領導指揮用消防箱內消防措施進行滅火;4.3.4.2機坪內火災撲滅后,相關單位及人員保護好火災現場,并及時報告機場公安,由消防隊進行火災事故勘查;第五章機坪設備設施管理5.1機坪設備準入管理5.1.1申請及準入5.1.1.1新設備入場,產權單位應向綜合管理部提交材料一份。5.1.1.2綜合管理部將審查產權單位資質、業務量情況,并對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測。5.1.1.3綜合管理部為通過審批的設備進行編號、安裝設備牌照,并對設備進行拍照,錄入設備相關信息,建立設備管理檔案。5.1.1.4國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及未經民航局審定合格的民航專用設備,禁止在機坪內使用。5.1.2機坪設備的日常管理5.1.2.1基本要求(1)機坪內的設備應懸掛審核發放的設備牌照,未懸掛設備牌照的設備一律清理出飛行區;(2)機坪內的設備必須都處于可用狀態,各保障作業單位及時將非保障需要或故障已失效設備清除到機坪外;(3)各保障作業單位及時將報廢設備的標牌交還綜合保障部。(4)若設備牌照、設備鋼號損壞或遺失,該設備所有單位應及時通報綜合保障部,并書面說明原因,補辦相關手續;(5)凡因保障作業需要放置于機坪內的設備必須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設備停放區內;(6)停(擺)放在機坪內的設備設施、車輛,不得阻礙機坪內消防設備設施的使用,禁止侵入消防設備設施擺放區域;(7)停(擺)放在機坪內的任何設備設施不得侵入、占用車輛通道、消防通道及應急疏散通道;(8)保障作業任務結束后,各保障作業單位應將所用設備放回原區域,并有效固定,擺放整齊;(9)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損壞機坪內停(擺)放的設施設備;(10)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設備所屬單位許可,不得使用其設備;(11)機坪作業人員不得損壞、挪用、占用、遮擋機坪基礎設施和設備;(12)各保障作業單位要定期對所停(擺)放在機坪內的設備設施進行巡視檢查和管理;5.1.2.2設備停(擺)放要求拖把區:僅允許放置航空器拖把;拖車區:僅允許擺放拖車及拖斗,擺放時須確保已啟用剎車裝置;廊橋活動區:僅允許旅客廊橋活動端進行移動及停放;輪擋區:僅允許擺放輪擋、錐筒;近機位設備區:僅允許擺放高度不超過1.5米的小型設備。5.2機坪設施的管理5.2.1旅客廊橋管理池州九華山機場航站樓近機位均安裝有旅客廊橋設施。運行管理要求:(1)操作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檢查站組織的培訓,經考核獲得操作許可后,方可進行系統操作;安全檢查站負責廊橋的系留工作;(2)操作人員應依據相關操作規定的要求,正確使用系統;(3)在進行對接或撤離廊橋操作前,廊橋操作人員檢查并確認應橋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4)廊橋處在非工作狀態時,必須將廊橋停留在廊橋回位點。廊橋操作人員進行靠橋、撤橋作業時,禁止其他人員進入廊橋活動端;(5)電源車、氣源車為航空器提供服務時,不得妨礙廊橋的保障作業。(6)航空器安全靠泊后,廊橋操作人員識別到機務人員做出的“航空器準許對接”的手勢后,對機務人員做出反饋手勢,然后操作廊橋對接航空器;(7)大風天氣,操作員在做廊橋準備工作時,禁止提前將橋頭門關閉,防止大風將橋頭門吹開。應在航空器停穩后再將橋頭門打開進行正常操作,撤橋后應橋頭門立即關閉。如因風力較大影響到客橋的正常使用時,應立即將客橋及時收回,停放在停止框中,輪位角度、橋頭角度應在顯示屏上歸“零”,將廊橋降至安全高度;(8)下雪天氣,廊橋操作員在航空器到達前應提前將橋頭卷簾升起并積極協助保潔人員將橋頭積雪清理干凈,嚴禁橋頭地面濕滑,必要時在橋頭鋪放地毯,以防止旅客在上下航空器時滑倒。(9)航務部技保中心負責制定廊橋維保工作計劃,按計劃對廊橋進行檢查和維護;(10)當發現廊橋存在安全隱患的,或在運行過程中發生運行不安全事件,操作員立即報告現場指揮中心和安全質量管理部。5.2.2非機動車輛管理5.2.2.1非機動車輛經現場指揮中心許可進入,方可進入航空器活動區行駛;5.2.2.2進入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非機動車輛必須噴涂安全標志、制動裝置有效、按照要求停放到指定位置;5.2.2.3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非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路線、道面標識行駛;(二)酒后不得駕駛非機動車;(三)駕駛非機動車不準載人;(四)不得進入停機位;5.2.3其他機坪設施管理(1)機坪臨時用電需向綜合保障部申請;(2)因勤務保障需要放置于機坪內的相關保障設備,無擺放區域的,應先向綜合保障部申請后再擺放到指定停放區域;(3)井蓋開啟時候,必須在井旁設置反光錐筒;(4)機坪除冰雪前,各單位將除冰雪范圍內所屬設施設備移至現場指揮中心指定位置存放;第六章航空器活動區車輛及駕駛員管理6.1航空器活動區內交通管理6.1.1道路命名及限速規定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制定航空器活動區限速規定,并實行分區限速原則;6.1.1.1機坪內行車道最高限速25km/h;6.1.1.2巡場路限速50km/h,穿越聯絡道和旅客通行路線的路段,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最高限速25km/h。6.1.2交通標志、標線及標志牌綜合保障部負責統一制作設立或噴劃池州九華山機場飛行區內交通標志、標線及標志牌,并制定相關限制規則。6.1.3機坪交通管理6.1.3.1檢查(1)機場公安定期對機坪交通進行檢查;(2)機場公安隨時收集匯總各單位在日常運作中發生的不正常事件;6.1.3.2整改治理機場公安根據收集到的信息和機場運行的實際情況,指定、下達整治方案。6.1.3.3實施機場公安下達工作任務單,并督促相關單位限期完成整治工作。如方案實施引起交通規則變化的,機場公安負責制定新的交通規則并發布實施。6.2車輛管理6.2.1車輛準入6.2.1.1為航空器活動區航空器運行提供保障服務,并懸掛機場公安核發的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牌的車輛方可進入機坪。6.2.1.2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的車輛因工作需要,確需進入的,必須報機場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由機場證件辦審核發給通行證件,進入機坪時需將通行證放在車輛前擋風玻璃右下方醒目位置。6.2.1.3保障車輛必須符合如下要求:(1)車身噴涂單位名稱和標識;社會牌照改掛民航牌照的車輛,可以使用等效反光貼膜等材質替代。(2)車輛頂部安裝警示燈,顏色為黃色,可以為閃爍型和旋轉型兩種,燈具性能及安裝位置依據相關標準。(3)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材。(4)具有機動車保險有效憑證。(5)具有機動車合法來源憑證及其他所須證件。(6)新購車輛申請民航牌照6.2.2車輛檢驗6.2.2.1車輛年檢6.2.2.1.1檢驗時間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每年檢驗一次。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車輛年檢工作。6.2.2.1.2檢驗內容(1)檢視車輛發動機底盤、車身及其附屬設備是否清潔,漆面是否均勻美觀、各主要部件是否完好。(2)檢驗車輛的制動性、轉向操縱性、燈光、排放及其它安全性能是否良好。(3)檢查號牌、行車執照有無損壞、涂改等情況。(4)檢查黃色警示燈是否完好。(5)檢查車輛是否配備有效的滅火器。(6)檢查車身是否噴涂單位名稱和標識。6.2.2.1.3車輛抽檢(1)車輛抽檢工作由專業檢測機構負責,檢測項目和標準依據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執行,由機場公安組織實施。(2)對于抽檢工作中發現問題的車輛,并要求按指定時間進行復檢。6.2.2.1.4車輛故障后檢驗各保障單位發現車輛發生故障、影響機坪運行,或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報綜合管理部,并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排故,車輛所屬單位進行復檢。6.2.2.1.5車輛日常檢查駕駛在航空器活動區內機動車輛的駕駛員,每日在駕駛機動車前,要進行車輛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6.3駕駛員管理6.3.1交通管理規則6.3.1.1場內駕駛要求(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經過《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則》的培訓,取得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駕駛證和特車駕駛上崗證的駕駛員,方可進入機坪駕駛保障作業車輛;(2)因工作需要臨時駕駛車輛進入機坪的駕駛員,應得到機場安全檢查站的許可后方可進入機坪;(3)航空器活動區內駕駛員應按規定接受機場公安和現場指揮中心對內場駕駛證的年度檢驗,未按規定審驗內場駕駛證件或審驗不合格的,不得在機坪內駕駛機動車輛;6.3.1.2駕駛員應遵守的規定(1)駕駛機動車前,必須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2)駕駛車輛時必須自覺接受值勤人員的查驗、指揮;(3)不得駕駛未按規定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車輛;(4)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5)不得駕駛與所持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6)駕駛車輛在停機位范圍內操作時,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7)確保車輛與前車輛保持足夠安全距離;(8)確保車輛與所拉載的拖車及所載貨物穩固系妥;(9)未熄火的車輛,駕駛員必須隨車等候;6.3.2車輛行駛的一般規則6.3.2.1車輛由道口進入航空器活動區,必須接受安檢人員的檢查;檢查分為車輛檢查和人身檢查。6.3.2.2車輛要按交通標志、標線通行,且應靠道路右側行駛;6.3.2.3車輛必須遵守路段限速標準,不得超速行駛;6.3.2.4車輛行駛到機坪交叉口時,必須在劃定的位置停車觀望,在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6.3.2.5除航空器引導車外,其他車輛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內穿行或航空器后50米內尾隨、穿行;任何車輛禁止在滑行或被拖行的航空器兩側50米內停放或行駛;6.3.2.6行李拖車掛拖盤行駛時,拖盤最多不得超過4個,拖掛的貨物重量不得超過拖車的最高載量;且拖掛拖盤的車輛嚴禁倒車;6.3.2.7裝卸平臺車、行李傳送帶車在行駛中不得載運任何貨物、行李和其他物品;6.3.2.8所有具有液壓作業裝置的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液壓作業裝置處于收回狀態;6.3.2.9機動車輛穿越跑道、聯絡道或在跑道、聯絡道作業時,應按程序進行通報,得到塔臺許可后,接指定時間、區域、路線穿行或作業;6.3.2.10駛入跑道、聯絡道作業的機動車輛必須配備能于塔臺保持不間斷通訊聯絡的雙向有效的通訊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反光服飾6.3.2.11各種車輛禁止從兩個機位間穿越;6.3.2.12嚴禁帶拖掛的加油車進入停機位作業;6.3.2.13車輛進入飛行區行駛時應晝夜開啟黃色警示燈;6.3.2.14夜間行駛應開啟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禁止使用遠光燈;6.3.2.15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車輛要避讓地勤人員和旅客通行隊伍;6.3.2.16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車輛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應主動通報現場指揮中心;可能影響航空器運行時,應盡快將車移至不影響飛行安全的區域;6.3.2.17當航空器引擎正在開動或防撞燈亮起時或航空器正在被推離機位時,在航空器后方行駛的車輛必須避讓航空器,不得妨礙推出航空器;6.3.3車輛保障順序車輛靠近航空器作業的保障程序,車輛包括:客梯車、加油車、清水車、污水車、行李(貨物)拖車、傳送帶車、電源車、氣源車、除冰車、航空器牽引車等。6.3.4車輛停放規則6.3.4.1車輛必須按劃定的停車位及停車方向進行停放;6.3.4.2專用停車位專供某一類車輛停放,其他車輛禁止占用;6.3.4.3除了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務的車輛外,其余車輛不得進入或停放在停機位;6.3.4.4在停機位內的車輛不得阻礙加油車前方的緊急通道;6.3.4.5保障航空器車輛,須停放在保障作業等待區時,必須關閉發動機,司機離開后,車輛、設備必須保持制動狀態,并將啟動鑰匙與車輛、設備分離存放。;6.3.4.6車輛禁止停放在機坪內井蓋上;6.3.4.7嚴禁占道或非停車區域停放車輛;6.3.5等待作業安全規定6.3.5.1除為本機位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務的車輛、設備外,其它車輛、設備不得進入或停放在該機位的各類等待區及臨時停放區內。6.3.5.2航空器進入機位前,除負責航空器入位協調的人員外,其他從事保障作業的各類人員、車輛、設備、貨物和行李,禁止進入機位安全區。6.3.5.3車輛在等待保障作業時,須按規定停放在相應臨時停放區內,駕駛員須隨車等候。6.3.5.4機位功能區車輛、設備停放規則及要求:(1)保障作業等待區:在航空器入位前,允許行李/貨物小拖車、拖盤、拖斗、行李傳送帶車、客梯車、清水車、污水車、加油車、氣源車、空調車、除冰車臨時停放;(2)專用停車位:允許停放航空器牽引車、行李傳送帶車、旅客擺渡車;(3)特種車輛臨時停放區:在設有特種車輛臨時停放區的機位,以下車輛必須停放在特種車輛臨時停放區內:客梯車、清水車、污水車、加油車、氣源車、除冰車;6.3.6巡場路通行規則巡場路只允迕圍界巡視車、驅鳥車及其他機場公安同意的車輛行駛,其他車輛禁止駛入;6.3.7違章處理機場公安對航空器活動區交通秩序進行監管,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6.4突發事件處置6.4.1主要突發事件的處置6.4.1.1車輛碰撞航空器事件的處置6.4.1.1.1發生車輛碰撞航空器事件的信息后,當事人或目擊人立即報告部門值班領導和現場指揮中心,由現場指揮中心通報機場公安、安全質量管理部及相關保障單位。相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按盡量減少對航班正常及其它服務保障工作影響的原則,開展善后處置工作;6.4.1.1.2機場公安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警戒,會同安全質量管理部、現場指揮中心對事發現場進行勘察、取證,對當事人及目擊證人進行調查;6.4.1.1.3安全質量管理部立即將事件及處置情況報分公司主要領導,經分公司會商后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安管部、民航安徽監管局或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6.4.1.2交通事故處理6.4.1.2.1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或目擊人立即向現場指揮中心報告情況并聽從指揮,現場指揮中心應立即報機場公安、分公司1號值班領導、安全質量管理部。若有人員傷亡,立即向急救中心求援;6.4.1.2.2除涉及人員傷亡或影響航空器運行的交通事故外,相關人員應留在原地,保護現場,且肇事車輛不得被移動。涉及人員傷亡的,可進行必要的救護及止損措施;影響航空器運行的,將事故車輛位置標定后可先行將事故車輛移到不影響航空器運行的區域;6.4.1.2.3飛行區內車輛交通事故由機場公安、安全質量管理部和現場指揮中心進行調查、取證和協調處理。6.4.2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當航空器活動區內行駛的車輛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6.4.2.1當事司機立刻通知現場指揮中心和部門值班經理;6.4.2.2可能影響到航空器運行和保障時,現場指揮中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盡快將車輛移至不影響運行保障的安全區域;第七章機坪人員管理7.1人員準入7.1.1人員進入機坪要求7.1.1.1進入機坪的工作人員必須佩帶機場證件辦公室制發的有效證件,接受安全檢查后,方可進入;7.1.1.2持臨時通行證的人員進入機坪,應有持正式通行證工作人員帶領,接受安全檢查后方可進入,其活動區域不得超出通行證范圍;7.1.1.3在機場控制區活動時必須服從現場指揮中心和安檢監護人員的管理,不得妨礙航空器生產運行活動;7.1.2證件管理7.1.2.1在機場控制區工作的員工要經過機場組織的運行安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初訓及復訓要求,復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由機場證件辦公室考核合格后頒發控制區通行證;7.1.2.2機坪運行保障人員應有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資格證,并報機場綜合管理部備案;7.1.2.3機場證件辦公室每年至少對其在機場控制區工作的員工進行一次復訓和考核,復訓時間為24學時。(包括所有駐場運行保障單位);7.1.2.4對在機場控制區工作的員工,一年內違章2次(含)的,必須重新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一年內違章3次(含)或者連續兩年每年違章2次(含)的,證件辦必須收回違章人員的控制區證件,并且半年內不得受理該違章人員提出的控制區證件申請,半年后再次申請時,必須按照初始上崗員工的要求進行培訓。7.2人員作業保障7.2.1保障人員到崗時間7.2.1.1保障航空器運行的工作人員必須在航空器預計起飛前或預計到達前按各崗位規定時間到崗。廊橋操作人員提前10分鐘到崗;安檢監護提前10分鐘到崗;機務人員航班預計到港前10分鐘到崗;7.2.1.2特種車輛駕駛員要求傳送帶車、行李車、加油車、電源車、除冰車、清污水車提前10分鐘到崗;牽引車在預計起飛前15分鐘到崗;7.2.2機坪作業人員要求7.2.2.1任何人員不得在機坪內進行與勤務保障工作無關的活動;7.2.2.2在機坪從事保障作業的各類工作人員除進入機坪臨時檢查人員(國際航班聯檢人員、貴賓服務員)外必須穿著規定的工作服,并配有符合規定反光標識;7.2.2.3機坪作業人員配備有效通訊工具;7.2.2.4機坪作業人員禁止攜帶雨傘等物品進入機坪作業;7.2.2.5當航空器正在被推離機位時,工作人員必須避讓航空器,不得妨礙推出航空器;7.2.2.6進入機坪人員禁止下列行為:(1)吸煙;(2)亂扔垃圾;(3)酒后駕駛機動車輛;(4)飲用含酒精的飲料后、處在麻醉劑或其他藥物作用下進行保障作業;(5)未經塔臺和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許可進入跑道、聯絡道區域;(6)機坪內除必要的航空器保障作業人員外,其它人員橫穿機坪通行;(7)當廊橋頻閃燈亮起時,人員進入廊橋活動區;(8)涂改、偽造、冒領、暫借或使用過期的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輛號牌、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駕駛證、控制區通行證;7.3機坪人員安全防護7.3.1旅客的安全防護7.3.1.1運輸服務部工作人員禁止在航空器發動機運轉時組織旅客上、下航空器。7.3.1.2航空器使用客梯車供旅客下機時,安檢監護人員應協助運輸服務人員維護現場秩序。當發生旅客強行下機等特殊情況時,工作人員應快速進行現場處置,避免旅客滯留機坪、穿越聯絡道,并及時通報現場指揮中心和值班領導。7.3.1.3運輸服務部工作人員必須對旅客自客梯車上下航空器過程進行引導和監護。嚴防旅客靠近航空器發動機或接觸現場保障設備/設施,對旅客造成傷害。7.3.1.4遠機位保障時,旅客步行通過機坪上下航空器時,運輸服務部指派專人進行引導,旅客通行路線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線;7.3.1.5各單位員工保障作業期間,確實因航班保障作業特殊需要,臨時上、下航空器且與旅客登機、下機時間發生沖突時,員工選擇合適位置(避免在客梯車或廊橋側梯上)暫時等候,主動避讓旅客;7.3.1.6遇有雨、雪等特殊天氣時,綜合保障部應對機坪道面進行及時清理,避免旅客通行區域內的地面積水、積冰。應啟動相應預案,做好設備保障和旅客服務,避免旅客受到傷害。7.3.1.7若發現旅客跌倒、受傷等情況時,應積極進行救治,同時將情報現場值班領導。7.3.2機坪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7.3.2.1所有在機坪從事保障作業的人員,均必須按規定佩帶工作證件,并穿著可視性反光服。7.3.2.2各保障部門需要給機坪作業人員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品。7.3.2.3工作人員應該按照規定路線行走。在車行道行走時,應順車流方向,沿車行道道肩或邊行走,注意觀察,主動避讓車輛。禁止任何工作人員徒步穿越滑行道、機位。7.3.2.3機坪工作人員應盡可能選擇相對安全區域,避開危險區域。7.3.3機坪相對危險區域:(1)當等待航空器入位時;(2)發動機前后1.5米范圍;(3)航空器的后部;航空器自滑時,工作人員應避開航空器的前后部。第八章應急處置8.1事件的通報8.1.1通報流程8.1.1.1機坪作業單位在事件發生后立即報告現場指揮中心。現場指揮中心按照及時將信息報安全質量管理部;8.1.1.2安全質量管理部負責對機坪突發事件進行跟蹤、處置。若事件中有人員傷亡或事件責任不明確,通知公安進行現場處置;8.1.1.3現場指揮中心負責將信息上報值班領導或上級機構,并將領導或上級機構的指示向各相關部門傳達和布置;8.1.1.4若突發事件信息發生遲報或故意瞞報現象,安全質量管理部在調查原因后,在機場分公司內通報并予以處罰;8.2機坪主要突發事件處置預案8.2.1機坪緊急設置標志標識8.2.1.1情況說明機坪上的某一部分或某機位臨時處于不適用狀態。8.2.1.2緊急處置8.2.1.2.1由綜合保障部應當設置不適用地區標志物和標志燈,防止航空器、車輛誤入該區域;8.2.1.2.2填寫《頒發航行資料通知書》,寫清緊急關閉的原因和具體情況,由值班領導簽批,送交現場指揮中心(特殊情況電話或對講機通知,可后補通知單),由現場指揮中心負責航行通告拍發工作,做好記錄。8.2.2機坪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嚴格按照《池州九華山機場應急救援預案》開展。第九章安全信息管理9.1安全信息的搜集匯總信息包括9.1.1運行類信息9.1.2機坪異常情況的通報;9.1.3各類預案的啟動和結束信息;9.1.4專機、要客、重大航空保障任務、有特殊要求的等特殊航班的保障信息等;9.1.5新型航空器、超大尺寸機型航班信息。9.1.6整改類信息9.1.7日常運行中產生的各類臺帳、工作記錄及單據中反映的問題;9.1.8員工合理化建議反映的問題;9.1.9各級各類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包括事故、事故征候、不安全事件、安全隱患);9.1.10車輛、設備、人員違章信息;9.1.11上級有關規章、通知及會議要求等貫徹落實情況;9.1.12相關方交流或各種會議反映的機坪運行管理方面的信息(如各級領導指示、公司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信息、公司周例會的信息、部門周例會、月/季度講評會及機坪月度例會反映的機坪運行管理安全問題等);9.2各類安全信息的處理9.2.1運行類信息:依據相關工作程序逐級通報,實施相關保障方案。9.2.2、整改類信息:安全質量管理部將各類信息納入安全信息數據庫,對各類問題進行分類匯總,及時通報至相關單位,制定整改措施,并持續跟蹤問題整改進度。9.2.3信息:安全質量管理部負責收集相關信息,通過專項培訓、安全例會、信息專報、安全報刊、板報、網絡等形式與相關單位及人員進行信息共享。針對培訓類信息,安全質量管理部也應進行針對性研究,擬定改進措施。9.3信息報告要求9.3.1影響機場運行安全的事件或隱患時,各作業保障單位立即報告現場指揮中心和安全質量管理部;9.3.2坪內發生的不安全事件,安全質量管理部在24小時內向民航安徽監管局和華東管理局電話報告,同時通過民航局安全信息網的飛行區運行情況報告模塊報送信息;9.3.3安每半年向民航地區管理局上報本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管理情況;9.3.4在機坪發現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異物時,必須立即報告現場指揮中心和機務部門,由機務部門設法判斷零件的可能來源,若初步判斷為航空器零件時,現場指揮中心聯系將信息告知在本機場運行航空公司。第十章風險管理10.1理的實施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通過例會形式組織開展進行實施,安全質量管理部負責日常具體實施實施內容:10.1.1《池州九華山機場使用手冊》的落實情況,必要時重新評價風險,或對風險控制方案進行調整和修正,使之達到最佳的風險控制效果;10.1.2的重點案例進行分析,查找潛在的危險源,提出改進建議,對于查找出的風險度較高的危險源,應及時提出可行的控制措施,報部門批準后實施,并適時組織修訂機坪運行管理風險控制方案;10.1.3機坪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報機坪運行情況,聽取各單位意見,分析存在問題和隱患,協調研究并采取風險控制措施。10.2風險管理的時機除正常例會進行風險管理外,下列情況啟動風險管理:10.2.1與機坪運行管理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及民航規章標準變更;10.2.2建立或修訂程序、規定時;10.2.3本機場或行業內發生了與機坪運行管理相關的不安全事件時;10.2.4本機場或行業內機坪不安全事件或違章行為出現明顯增長趨勢時;10.2.5機坪運行管理相關的事件(含事故、事故征候、不安全事件、安全隱患)調查處理時;10.2.6機坪管理相關的組織機構和職責發生調整時;10.2.7設備設施維護維保供應商變更時;10.2.8機坪重要保障設施、設備投入或報廢時;10.2.9接收新工作、新業務、新項目時;10.2.10接受有特殊要求的保障任務時;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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