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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機場應急救援手冊PAGEPAGE4目錄第一章概述31.1目的31.2主要內容31.3適用范圍3第二章管理依據42.1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標準42.2相關參考文獻4第三章安全目標5第四章組織機構及職責64.1組織機構64.2組織機構圖與相關職責7第五章應急救援基本規則165.1緊急事件分類和應急救援等級165.2緊急事件信息傳遞程序175.3救援力量的集結215.4應急救援指揮權的實施與移交235.5應急救援通信設備與無線電專用頻道235.6應急救援現場著裝和標志235.7救援現場傷員的鑒別分類與管理245.8機場臨時關閉與恢復運行程序265.9緊急救援信息和新聞發布285.10其他要求29第六章各類緊急事件的救援程序和預案 316.1航空器失事救援程序316.2航空器空中故障救援程序476.3反劫機預案506.4航空器爆炸物威脅救援程序546.5航空器地面事故救援程序566.6航站樓緊急疏散預案586.7危險品污染/泄漏處置程序686.8醫療突發事件救援程序706.9自然災害救援程序(地震和強風、強降水等)716.10殘損航空器的搬移處置預案756.11大面積航班延誤處置預案90第七章應急救援預案的動態管理927.1突發事件響應的含義及對象927.2突發事件響應的目的927.3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動態管理927.4應急響應方案、程序的制定和動態管理937.5突發事件響應的組織機構937.6突發事件響應的監督檢查制度93第八章應急救援設備的管理968.1消防設備的管理968.2醫療救護設備的管理968.3應急救援指揮車的管理968.4應急照明車的管理968.5通信設施設備的管理968.6應急警報的管理978.7航空器牽引掛具的管理97第九章應急救援演練和人員培訓989.1應急救援演練989.2人員培訓1019.3應急救援宣傳103第十章協作單位人力和物力資源明細表和聯系方式10410.1機場應急處置突發事件市協作單位聯系表10410.2機場分公司駐場單位應急處置負責人通訊錄...10410.3機場應急救援機械設備、物資材料協作單位一覽表10510.4應急救援協作機場通訊錄10610.5機場分公司消防協作單位107第一章概述1.1目的制定機場應急救援手冊,是為了及時有效地對機場發生的各種緊急事件做出快速反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最短時間內使機場恢復正常運行。1.2主要內容本手冊包含了機場分公司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應急救援基本規則、各類緊急事件的救援程序或預案、應急救援預案的動態管理、應急救援設備的管理、應急救援演練和人員培訓及協作單位人(物)力資源和聯系方式。其中緊急事件的救援預案或程序是對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航空器爆炸物威脅、航空器地面事故、危險品污染/泄漏、疫情和醫療緊急情況、自然災害等緊急事件救援程序作了程序化安排;制定反劫機、航站樓緊急疏散、殘損航空器搬移預案;同時規范應急救援預案動態管理、應急救援設備管理、應急救援演練和人員培訓等。1.3適用范圍本手冊適用于機場分公司及其鄰近區域內發生的各種緊急事件。機場及其鄰近區域系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位置點8公里范圍內的區域。第二章管理依據2.1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反應和家屬援助規定》2.2相關參考文獻《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四》第三章安全目標按機場使用手冊第二章關于“突發事件響應”的要求,健全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加強應急救援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并指定現場指揮中心負責應急救援預案的動態管理和修訂,使之持續符合民航規章和機場實際,為處置各類緊急事件提供可靠依據,確保一旦發生緊急事件時,各救援單位能夠按照本預案有效開展救援處置工作,實現機場的安全目標。第四章組織機構及職責4.1組織機構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是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機場分公司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如下:組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副組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機場分公司總經理成員:市政府辦公室、市經貿委、市公安分局、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衛生局、市安監局、市應急辦、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負責人;機場分公司副總經理、中航油安徽分公司機場供油站站長、機場派出所所長。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確定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總體方針和工作重點、審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及各應急救援成員單位之間的職責、審核確定機場應急救援演練等重要事項,并在機場應急救援過程中,對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4.1.1應急救援指揮中心4.1.1.1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是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常設的辦事機構,同時也是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機構和發生突發事件時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日常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的授權,負責組織實施機場應急救援工作。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地點設在機場現場指揮中心。4.1.1.2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由分公司領導和各有關保障單位負責人組成。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對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地點設在現場指揮中心。4.1.1.3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各級指揮人員如下:總指揮:分公司總經理副總指揮:分公司副總經理航務部經理:協助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實施指揮公安指揮官:機場派出所所長消防指揮官:消防場務隊隊長醫療指揮官:機場急救中心主任現場指揮員:當日1號值班領導上述公安、消防、醫療指揮官為固定人員,如緊急情況發生時未在現場值班,則由該單位當日1號值班領導臨時代理指揮,當該指揮官趕到時即接替指揮。4.2組織機構圖與相關職責4.2.1組織機構圖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車輛保障組空管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公安組生產保障組運輸保障組后勤保障組事故調查組車輛保障組空管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公安組生產保障組運輸保障組后勤保障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航空器搬移組消防救援組市消防協作單位市醫療協作單位公安駐軍協作單位市消防協作單位市醫療協作單位公安駐軍協作單位4.2.2職能分配表序號工作內容機場救援體系協作救援單位現場指揮中心航務部消防救援組醫療救護組公安組運輸保障組車輛保障組后勤保障組善后處理組航空器搬移組生產保障組事故調查組市政府救災機構市消防部門市醫療部門市公安部門軍分區戰備辦公室1按受和傳遞應急救援信息AABBBBBBBBBBBBBBB2航空器降落BABB3消防滅火BABBBB4醫療救援BBABBB5現場警戒BBABB6客貨疏散BBBABBB7現場清理BBBAB8新聞發布AB備注A:主要責任部門B:相關部門4.2.3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職責4.2.3.1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行業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將機場應急救援計劃納入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實施統一管理。機場應急救援計劃應報備市政府及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動態修訂情況及時通報有關單位。4.2.3.2通常1-2年召開一次會議,領導小組組長認為需要時,也可臨時決定召開,檢查講評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解決問題,提出具體要求,督促指導成員單位按照應急救援計劃做好準備工作。4.2.3.3組織協調市、部隊相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的機場應急救援綜合演練。4.2.3.4機場發生重大緊急事件時,領導小組成員立即趕赴機場,統一組織、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領導小組組長可啟動地方政府相應等級應急響應及預案。4.2.4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職責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辦公地點設在現場指揮中心,在總指揮、副總指揮統一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組織制定、修訂和實施機場應急救援計劃。2、貫徹落實領導小組有關決定事項;組織好應急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預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工作。3、指揮、協調和調動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就已發生的應急救援發布指令。其中啟動機場應急預案時,應向安徽民航機場集團公司和市政府應急辦公室報告,必要時申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4、根據民航局《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定期檢查各有關單位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及預案措施的落實情況。5、組織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組織應急救援的培訓和演練,認真講評,提出改進建議。6、負責應急救援的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電話號碼變化的修訂工作。7、制定應急救援項目檢查單,定期檢查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登記編號、存儲保管、維護保養等工作情況,保證應急救援設備完好。8、組織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工作,及時確定搬移時機、地點、協調解決有關問題。9、負責日常應急值守和信息研判、處置工作,與安徽民航機場集團公司、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急辦公室之間建立必要、可靠和穩定的工作聯系,承擔應急救援初期組織指揮工作,健全快速響應和協調聯動機制。4.2.5現場指揮部4.2.5.1現場指揮部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負責組織,由分公司領導、航務部負責人、消防指揮官、醫療指揮官、公安指揮官等負責人等組成。4.2.5.2現場指揮部在總指揮或其授權人的統一指揮下,具體負責現場救援工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所有救援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指揮。現場指揮部與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必須保持不間斷聯絡,隨時報告救援情況。涉及重大事項應先報告后處置,情況緊急時邊處置邊報告。4.2.6應急救援力量的構成及其職責4.2.6.1空管保障組空管保障組由航務部有關人員構成。組長由航務部經理或其授權人擔任。(1)負責將獲知的緊急事件情況按照信息通報流程通知有關部門;(2)及時了解機長意圖和緊急事件的發展情況,并報告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3)負責發布有關因緊急事件影響機場正常運行的航行通告;(4)及時提供緊急事件所需要的氣象情況,并通知有關部門。4.2.6.2消防救援組消防救援組由機場消防場務隊、市消防協作單位構成,組長由消防場務隊隊長擔任,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領導下行使事故現場消防工作的最高指揮權。(1)負責救助被困遇險人員,防止起火,組織實施滅火工作;(2)協調協作消防部門的應急救援工作;(3)值班消防車隨時處于完好、待命狀態,接到救援通知后,立即趕往指定地點等待或開展救援行動,同時向消防協作單位報告,請求后續支援。場內施救時間為3分鐘。4.2.6.3醫療救護組醫療救護組由機場急救中心和市醫療協作單位構成,組長由機場急救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擔任。擔架隊由運輸服務部、安全檢查站、機場急救中心相應人員組成。根據應急救援需要,由機場急救中心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調用。(1)組織進行傷情分類、現場救治和傷員后送工作;(2)隨時向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人員傷亡情況,并與醫療協作單位聯系,請求支援;(3)進行現場處置、人員傷亡及后送等情況的記錄工作;(4)值班救護車隨時處于待命狀態,車內須存有必備藥品、器械,保持車內通信設備和車輛處于良好狀態。接到救援通知后,立即趕往指定地點等待或開展救援行動。場內施救時間為3分鐘。4.2.6.4公安組公安組由機場派出所、市公安局和駐軍協作單位構成。組長由機場派出所所長或其授權人擔任。(1)協調市公安局、部隊的救援工作;(2)設置現場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3)參與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身份;(4)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5)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品;(6)疏導交通、保障救援道路暢通。4.2.6.5生產保障組生產保障組由現場指揮中心和各一線生產保障部門構成。組長由航務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擔任。負責在不停航情況下安全生產的組織協調,確保航班生產的正常運行。4.2.6.6運輸保障組運輸保障組由運輸服務部構成,組長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擔任。(1)立即與航空器營運人取得聯系,采取措施,迅速查明并向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提供旅客人數、名單、性別、國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機上座位號、行李數量及機上裝載貨物數量、名稱、有無危險品等;(2)負責將機上旅客安置到國內中轉廳,行李卸運到大件行李提取處存放并派員監護,貨物卸運到貨運倉庫保管,并記錄登記造冊;(3)設立接待機構,負責接待、查詢,通知傷亡人員的親屬;(4)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或者事故調查組負責人允許下,負責貨物、郵件、行李的清點和處理;(5)負責死亡人員遺物的交接工作及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4.2.6.7車輛保障組車輛保障組由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行政車隊、經營管理部和市運輸協作單位構成。組長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擔任。按照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令提供各種車輛,完成應急救援時各類人員、物資器材的運輸任務。4.2.6.8后勤保障組后勤保障組由分公司綜合管理部和經營管理部等單位構成。組長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擔任。負責安排外部救援人員、緊急事件中傷亡人員、家屬的吃、住、行,騰出公寓樓為接待場所;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堅持24小時值班,及時處理有關事宜。4.2.6.9航空器搬移組航空器搬移組由綜合保障部和相關航空公司構成,組長由綜合保障部機務工程隊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相關航空公司機務工程隊負責人擔任。負責按照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令將航空器搬移至適當地區,以利機場盡早提供正常使用。所需牽引車和牽引航空器掛具、鋼繩,由機務工程隊提供。所需大型吊裝設備等,由綜合保障部事先簽訂協議,臨時借用。若進出土面區受阻時,由綜合保障部負責鋪筑臨時道面,所需鋼板、麻袋(編織袋)、草包、帆布、枕木和沙石料等建筑材料。現場所需照明、供電設備由機場綜合保障部提供。如需飛機搬移設備,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協調借用上海虹橋、浦東國際機場、合肥新橋國際機場的飛機搬移設備。4.2.6.10善后處理組善后處理組由分公司綜合管理部、黨群工作部、計劃財務部和機場急救中心構成。組長由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擔任。負責配合航空器營運人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包括解釋疏導以及死者的殯儀、傷者的治療和理賠等工作。4.2.6.11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分公司安全質量管理部、航務部、綜合保障部機務工程隊等單位構成。組長由分公司安全質量管理部部長或其授權人擔任。負責協助局方調查組開展工作。(1)保護現場,收集目擊者反映,記錄目擊者單位、姓名、聯系方法和詳細反映內容;(2)對航空器殘骸、散落物、罹難者遺體等進行拍照、攝像及繪制航空器殘骸分布草圖,標明其相對位置。如需移動上述物體,則應粘貼標簽,并在發現上述物體的位置上用一根帶有相應標簽的標樁標出其位置;(3)對駕駛艙內儀表、操作部件、傷亡人員等的原始狀態進行拍照、攝像、繪圖并做詳細記錄;(4)對易失證據進行拍照、攝像、采樣、收集,并做書面記錄。4.2.6.12協作救援單位協作救援單位由市政府辦公室、市應急辦、救災機構;公安、消防、醫療部門及軍分區交通戰備部門等構成。當發生緊急情況時,協作救援單位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要求,派遣救援力量,在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總指揮的統一指揮下,按預案實施救援行動。4.2.6.13其他單位在緊急情況發生時,都必須積極完成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下達的各項任務,不得推諉、拖延。第五章應急救援基本規則5.1緊急事件分類和應急救援等級本預案所稱緊急事件是指航空器或機場固有設施發生、可能發生嚴重損壞及導致有關人員傷亡的情況。包括航空器緊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緊急事件。5.1.1航空器緊急事件5.1.1.1航空器失事5.1.1.2航空器空中故障;5.1.1.3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包括劫持、爆炸相威脅;5.1.1.4航空器與航空器相撞;5.1.1.5航空器與障礙物相撞;5.1.1.6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緊急事件。5.1.2非航空器緊急事件5.1.2.1對機場設施的爆炸物威脅;5.1.2.2建筑物失火;5.1.2.3危險物品污染;5.1.2.4自然災害;5.1.2.5醫學緊急情況;5.1.2.6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緊急事件。5.1.3航空器緊急事件的應急救援等級分為:5.1.3.1緊急出動:已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等緊急事件,各救援單位應當按指令立即出動,以最快速度趕赴事故現場。5.1.3.2集結待命:航空器在空中發生故障,隨時有可能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等緊急事件,各救援單位應當按指令在指定地點集結。5.1.3.3原地待命:航空器發生空中故障等緊急事件,但其故障對航空器著陸可能造成困難,各救援單位應當做好緊急出動的準備。5.1.4非航空器的緊急事件應急救援不分等級。5.2緊急事件信息傳遞程序5.2.1重要性緊急情況發生時,信息快速、準確地傳遞,將直接對整個救援行動的展開、救援工作的效率及其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機場各單位、各類人員均應重視緊急信息傳遞工作。5.2.2基本要求5.2.2.1應急狀態下的通信手段、頻道選擇及傳遞方式(1)應急狀態下,主要采用無線電對講機,其次采用有線直通電話、自動撥號電話和手提移動電話等通信設備。(2)現場指揮中心運行期間(第一個航班起飛前2小時或第一個到港航班落地前1小時至最后一個航班落地或起飛后30分鐘)在車載臺對講機1頻道保持長守,值班電非運行期間值守電話可隨時接收有關緊急情況的信息。(3)現場指揮中心和一線生產保障部門以及油料公司、駐場單位,以1頻道為主,其它通信工具為輔,保證緊急救援信息傳遞暢通無阻。(4)各一線生產保障部門值班電話必須晝夜24小時有人值守,運行期間保持1頻道長守。接到緊急信息后,必須用對講機或通過其它方式,迅速向本部門領導和所屬人員傳遞,不得梗塞。(5)分公司有關部門與市、軍分區協作救援單位值班室(或指揮中心)建立專線或撥號電話,確保隨時聯絡。5.2.2.2應急情況下的信息傳遞(1)在機場工作的所有人員,對在機場內發生的危及飛行安全、人員安全、建筑物及設備設施安全等緊急情況均有責任立即向現場指揮中心報告。(2)航空器在空中或地面運行中發生緊急情況信息主要由航務部負責通報現場指揮中心,同時負責向其上級部門報告。(3)民航上級或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緊急信息的傳遞由航務部門負責。發生集結待命或緊急出動等級的緊急事件后,應將緊急事件的發展及處置情況隨時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運行控制中心。(4)機場緊急情況信息包括緊急救援行動指令的傳遞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當發生集結待命或緊急出動等級的緊急事件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局、華東管理局、民航安徽監管局、安徽民航機場集團公司和市人民政府;同時盡可能提供事故航空器相關資料以及民用航空相關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上級領導機關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據,并做好續報工作。(5)根據應急需要向相關協作單位通報有關緊急信息和指令。(6)緊急情況信息的傳遞、救援信息及行動指令的發出和救援全過程必須做好記錄、錄音。無法錄音或及時記錄時應隨后追記。(7)緊急狀態時,2頻道優先用于應急救援指揮工作,以保證救援信息和指令的傳遞及時、準確和暢通無干擾。5.2.2.3應急警報信號(1)候機樓、辦公樓、消防站警報信號作為緊急信息傳遞的輔助手段。當發生集結待命或緊急出動等級的緊急事件時,根據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令,分別由廣播室、消防站發出聲音尖厲、急促,音調高低起伏的“嗚——嗚——嗚……”的響聲,時間為一分鐘。(2)緊急情況解除時不再發解除警報信號。5.2.2.4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見下表)機場分公司緊急信息流程圖信息源民航局公安局信息源民航局公安局集團公司安管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現場指揮中心)安全質量管理部民航安徽監管局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現場指揮中心)安全質量管理部民航安徽監管局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市安監局辦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市安監局辦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總調總調航務部分公司領導管調航務部分公司領導管調當日1號值班領導當日1號值班領導安徽空管中心安徽空管中心分公司有關單位分公司綜合管理部消防場務隊機場急救中心機務工程隊分公司有關單位分公司綜合管理部消防場務隊機場急救中心機務工程隊機場派出所機場機場派出所機場供油站協作消防隊協作單位協作消防隊協作單位市公安局相關各部室協作醫院市120急救中心市武警支隊市公安局相關各部室協作醫院市120急救中心市武警支隊5.3救援力量的集結5.3.1主題內容緊急情況發生后,各救援力量應按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定的地點集結。5.3.2基本要求5.3.2.1各救援單位在接到發生緊急情況或立即做好救援準備信息后,迅速組織救援力量在原地或趕到集結點待命。5.3.2.2集結地點通常為機坪西側。如能判明救援現場的位置,也可臨時選定靠近該位置的地域作為集結地點,以利于縮短馳救時間,提高救援效率。5.3.2.3集結地的車輛調度由機場派出所負責。以停放有序、方便進出為原則,基本順序為緊急救援指揮車、消防車、公安指揮車、救護車、機務排故車和其他車輛。5.3.2.4市、區協作救援單位到達機場后,由聯系單位派專人擔任聯絡員,負責在集結點等待,引導并傳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有關救援指令。5.4應急救援指揮權的實施與移交5.4.1主題內容合理確定指揮權,實施統一指揮,提高指揮效能。5.4.2基本內容5.4.2.1當發生集結待命以上緊急事件時,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所有成員均應立即趕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按照到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指揮員的級別和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的先后順序實施指揮。發生原地待命的緊急事件時,現場指揮中心在總指揮或分公司1號值班領導領導下實施指揮。5.4.2.2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按下列順序實施指揮:總指揮——總指揮授權的公司領導、1號值班領導——航務部經理(副經理)——現場指揮中心值班領導——現場指揮中心指揮員。當市人民政府領導到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后,即在其領導下實施指揮。5.4.2.3當發生航空器緊急事件時,現場指揮部按下列順序實施指揮:總指揮——總指揮授權的公司領導——航務部負責人——機場派出所、機場急救中心等部門負責人。若航空器發生失火,消防指揮官在總指揮領導下行使現場消防工作最高指揮權。若發生劫機、爆炸物相威脅,機場派出所負責人直接協助總指揮實施指揮。5.4.2.4當地面發生重大暴力犯罪、非法干擾機場正常運行事件等非航空器緊急事件時,現場指揮部按下列順序實施指揮:總指揮——總指揮授權的分公司領導——機場派出所及分管部門的負責人。若發生對機場設施的爆炸物威脅,由機場派出所負責人直接協助總指揮實施指揮;若發生建筑物失火,由消防部門負責人協助總指揮指揮;若發生危險品污染或醫藥緊急情況,由機場急救中心負責人協助總指揮指揮。5.4.2.5當上一級指揮員未到達位置前,由下一級指揮員負責指揮。上一級指揮員到達后,下一級指揮員立即向其簡要報告救援情況,移交指揮權,并在其后的救援行動中協助指揮。5.4.2.6應急救援各項工作應當在總指揮的統一領導下,由各部門、各單位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行使分指揮權,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并向總指揮負責。5.4.2.7協作救援單位通常應服從總指揮的統一指揮。在特殊情況下,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可以授權協作救援單位行使分指揮權。5.5應急救援通信設備與無線電專用頻道5.5.1機場應急救援通信設備主要由電話、移動對講機(1頻道)構成。5.5.2當發生緊急事件時,現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過電話4879068和對講機(1頻道)向各救援單位發布救援信息。5.5.3各救援單位在接到現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救援信息后,內部救援信息傳遞通過電話和對講機向所屬救援人員發布救援信息。5.5.4機場應急救援無線電專用頻道為2頻道。當發生緊急事件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2頻道中出現與救援無關的通話,確保救援信息傳遞及時、順暢。5.6應急救援現場著裝和標志5.6.1主題內容規范應急救援現場各類救援人員的標志和著裝,以利于識別和指揮。在著裝上應有所區別,并佩帶機場通行標志牌。5.6.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機場分公司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的各類車輛(設備)和人員。5.6.3基本要求5.6.3.1通常現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指揮車最先到達現場,標志著現場指揮部成立,開始負責現場指揮與管理,并立即與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建立聯系,報告現場情況,提出救援要求。現場指揮車配有車載臺、揚聲器及其它通信設備。車頂配有紅、藍色警燈,車前掛有白底紅字的“應急救援指揮車”標志牌。5.6.3.2在應急救援時,現場指揮員應當戴橙色頭盔,身穿橙色外衣,其中總指揮外衣前后印有“總指揮”的反射性字樣;消防指揮官應當戴紅色頭盔,身穿紅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揮官”的反射性字樣;公安指揮官應當戴藍色頭盔,身穿藍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公安指揮官”的反射性字樣;醫療指揮官應當戴白色頭盔,身穿白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醫療指揮官”的反射性字樣,外衣可以是背心或者制服。5.6.3.3消防人員應穿全套消防戰斗服,攜帶防毒面具及給氧設備。5.6.3.4醫療救護人員應穿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應急救護服裝,戴白色防護帽,帽上印有紅“十”反光性標志。參加救護隊、擔架隊的人員,應佩帶白色的、印有紅“十”反光性的袖標。5.6.3.5公安人員應穿警服或佩帶相應標志。5.6.3.6其他救援人員應穿各自的制服或工作服。5.6.3.7進入救援現場的各種車輛、人員必須佩帶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或機場派出所制發的通行標志牌(證)。5.6.3.8疾病、放射性、化學污染的救援人員在現場均應穿戴專門的防護衣帽和面具。5.6.3.9緊急救援現場專用通行標志、防護衣、帽、面具等平時存放在固定地點,有專人保管,保證其處于完好狀態并便于應急取出。5.7救援現場傷員的鑒別分類與管理5.7.1主題內容對救援現場傷亡人員進行鑒別分類,確定傷亡人員的救護區、停放區和管理區。5.7.2基本要求5.7.2.1傷亡人員看護等級及其標簽使用。(1)一級或一類危重傷,立即看護。印紅色標簽。(2)二級或二類中重傷,稍緩看護。印黃色標簽。(3)三級或三類輕傷一般看護。印綠色標簽。(4)O級或O類致命傷,已死亡。印黑色標簽。5.7.2.2下列傷員應一級看護嚴重頭部傷、大出血、昏迷、各類休克、開放性或多發性骨折、嚴重擠壓傷、內臟損傷、大面積燒傷(30%以上)、窒息等。以上情況之一要盡一切手段,確保做到優先搶救,在實施積極搶救的同時優先后送醫療互助單位。5.7.2.3下列傷員應二級看護非窒息性胸腔創傷、長骨骨折、小面積燒傷(30%以下),無昏迷或休克的頭顱損傷和軟組織損傷等。以上情況之一允許暫緩搶救,應盡可能迅速送醫療互助單位。5.7.2.4三級看護對象僅需一般處理,但需設立臨時救治區或送機場急救中心集中留下觀察。臨時救治區應用明顯的標志予以標識。5.7.2.50級對象已確認死亡的,應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地方設立臨時停放區,由公安分局按規定程序對死者進行處理。5.7.2.6傷員的分區管理(1)醫療救護組在現場及其周圍方便、安全地點設立相應的管理區。(2)傷員收集區——救援現場。(3)傷員鑒別分類區——在救援現場100米以外的上風地點設立。(4)看護區——在不遠離鑒別分類區依次設立一、二、三級看護區。一級看護區應設立最適于運輸的地點,也可設立無傷或精神創傷人員集結區。(5)運輸區——設在不遠離一級看護區且便于通行處。(6)上述區域應有明顯標志,在夜間應有充足的照明。供電和照明由綜合保障部負責;警戒由機場公安負責。5.8機場臨時關閉與恢復運行程序機場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需要臨時關閉的,機場分公司公司應當認真研究決策,及時通知航務部發布航行公告。當機場臨時關閉的因素解除后,也應按程序批準恢復運行,并及時發布航行通告。5.8.1可能導致機場臨時關閉的因素但不限于以下情形:5.8.1.1發生航空器緊急事件,致使機場不能使用。5.8.1.2發生強風、雷暴、強降水或地震等自然災害。5.8.1.3航站樓、油庫、航管業務樓等建筑物失火。5.8.1.4機場控制區遭受嚴重非法干擾。5.8.1.5跑道嚴重受損,不能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降(例如跑道道面斷裂,包括整塊板或局部,并出現錯臺或局部松動;跑道出現直徑(長邊)大于12CM的掉塊的;跑道出現直徑(長邊)小于12CM的掉塊,但深度大于7CM,或坡度大于45度角的破損的)。5.8.1.6機場供電、目視助航設施全部或部分失效或運行不正常。5.8.1.7跑道嚴重積冰積雪或遭水淹,測試摩擦系數低于0.30。5.8.1.8機場通信、導航、雷達、氣象等設備發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備份電源失效和其他變動情況。5.8.1.9發生醫學緊急事件。如傳染性疾病的流行或疫情的傳播。5.8.1.10其他因素。不可預見或無法抗拒的事件,如活體動物、空飄物的入侵等。5.8.2機場臨時關閉的程序5.8.2.1機場臨時關閉的提出當發生5.8.1因素之一時,相關部門、單位在確認后應報現場指揮中心,并提出機場臨時關閉的建議。5.8.2.2現場指揮中心在接到相關部門、單位的報告或建議后,報分公司當日1號值班領導,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5.8.2.3分公司總經理或授權人及時會同相關部門、單位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了解,并召開會議對臨時關閉機場的條件進行分析和風險評估,機場保障設備低于運行標準、達到民航有關臨時關閉機場的條件或風險度高、確實難以保證航空安全的,方可做出臨時關閉機場的決定,同時研究出組織搶修、恢復機場運行的措施安排。5.8.2.4決定臨時關閉機場后,航務部部擬寫頒發航行資料通知書,由分公司總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批準后由航務部對外發布航行通告。5.8.2.5現場指揮中心及時向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民航安徽監管局、安徽民航機場集團公司和市人民政府報告機場臨時關閉的有關情況及組織搶修、恢復機場運行的措施安排,同時通知分公司及駐場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要求。5.8.3機場恢復運行的程序5.8.3.1機場恢復運行的檢查評估當機場臨時關閉的因素解除后,航務部應會同相關部門、單位人員進行檢查評估,確認具備恢復運行條件后,報分公司當日總值班、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5.8.3.2機場恢復運行的批準機場臨時關閉后的恢復運行由分公司總經理或授權人批準。5.8.3.3機場恢復運行的公告批準機場恢復正常運行狀態后,航務部擬寫頒發航行資料通知書,由分公司總經理或授權人簽字后,由其對外發布航行通告;航務部還應及時報告上級領導機構并通知分公司及駐場有關部門、單位。5.9緊急救援信息和新聞發布5.9.1主題內容規范緊急救援信息、新聞發布渠道,確保信息的正確性。5.9.2基本要求5.9.2.1應急救援信息發布,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負責并組織實施。機場內各單位發生或發現緊急情況,應立即報告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除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外,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發布緊急情況信息。5.9.2.2對外發布航空器緊急事件的信息,必須經民航局批準。緊急情況的發生、救援過程及其救援結果的新聞發布,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安排,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發布有關緊急救援新聞。5.9.2.3新聞記者要求進入救援現場采訪時,必須經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批準、到機場證件管理辦公室辦理通行手續后方可進入指定區域,并不得妨礙救援工作的進行。5.9.2.4緊急救援新聞發布由分公司負責,發言人由分公司黨群工作部確定。聯系電話5.10其他要求5.10.1應急狀態的進入現場指揮中心在收到相關緊急信息后,應判定進入應急狀態的類型和等級,并報告總值班后由總值班發布。5.10.2應急狀態的解除5.10.2.1解除應急狀態的決定由總指揮做出,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布應急狀態解除指令。5.10.2.2應急狀態解除令應按照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規定的流程迅速通知各單位。5.10.2.4緊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召集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進行講評,對應急救援手冊不合理部分及缺陷應在60天內修改完善并印發。5.10.2.5如發生緊急出動等級的緊急事件,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當于30日之內,將該次應急救援工作總結報送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5.10.3應急狀態下的機場運行5.10.3.1緊急事件發生時,根據事件對飛行區和機場運行的影響,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決定機場的繼續開放或關閉。如果確認應急情況對飛行安全和運行服務無影響時,機場可繼續開放。當飛行安全或正常運行沒有保證時,必須立即關閉機場。5.10.3.2緊急情況發生時的機場運行,必須在保證有足夠的救援力量投入現場救援的條件下,謹慎妥善地進行。一旦緊急情況發展,無法保證運行安全時,應立即關閉機場。5.10.3.3緊急情況發生后,機場一切單位的工作都必須無條件服從救援工作的需要。機場內行駛的車輛和人員應當避讓參加應急救援的車輛,應急救援車輛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可不受有關時速的限制;在服從現場指揮的情況下,車輛可以駛離規定的車道;應急救援車輛、人員需要駛進運行中的跑道、聯絡道和航空器起降的安全區域時,應當征得塔臺管制室的許可后方可進入上述區域。5.10.3.4機場決定關閉的指令由航務部負責發布;機場關閉的航行通告,由航務部發出。第六章各類緊急事件的救援程序和預案6.1航空器失事救援程序6.1.1機場內航空器失事救援程序6.1.1.1主題內容當機場內發生航空器失事(包括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等緊急情況)時,必須立即按應急救援計劃進入“緊急出動”狀態,并按救援和善后處理兩個階段組織行動。6.1.1.2救援階段1、航務部(1)當航務部值班管制員獲悉機場內航空器失事的信息后,必須以最快速度通報現場指揮中心及有關單位。通報內容應包括:航空器型號、國籍、航空公司、航班號、飛機號、失事時間和地點(盡量給出應急救援方格網圖上的相對位置)。(2)機場能否正常運行,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或其授權人同意后發布流量控制或關閉機場的航行通告。2、應急救援指揮中心(1)現場指揮中心值班指揮員接到機場內航空器失事的通報后,立即報告航務部負責人和總指揮、公司總值班員,請示并決定機場進入“緊急出動”狀態。(2)立即按照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通報各單位,通報內容應包括:航空器型號、國籍、航空公司、航班號、飛機號、失事時間和地點(給出應急救援方格網圖上的相對位置)。宣布機場進入“緊急出動”狀態,命令各救援單位以最快速度趕赴失事現場施救并報告(候機樓、行政辦公樓和消防站應發緊急警報)。(3)航務部負責人或值班領導立即乘應急救援指揮車趕赴失事現場,迅速溝通與現場指揮中心的聯絡,報告現場情況,提出救援意見,臨時負責救援現場的協調指揮。當總指揮或其授權人到達現場后,即向其移交指揮權并協助其指揮。(4)當緊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到達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員應向其簡要報告航空器失事情況及已開展的救援工作,請示決定重要事項,同時做好各種記錄工作。記錄內容應包括:現場指令下達情況及時刻、信息通報對象及時刻、各級領導指令、現場施救進展、失事航空器資料、救援人員到位時間等等。現場指揮中心其他指揮人員得到通知后,必須立即趕赴機場,協助處理救援協調指揮任務。3、總指揮或其授權人(1)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報告后,立即趕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全面負責緊急救援的指揮工作。(2)迅速分析判斷航空器失事的影響和現場情況,對機場是否正常運行等重大問題做出決定。(3)決定現場指揮部組成人員,明確指揮責任,提出救援要求。通常授權公司領導為現場總指揮,航務部負責人協助指揮,機場派出所、機場消防場務隊、機場急救中心負責人分別為公安、消防和醫療指揮員。總指揮到達現場后即接替進行全面指揮。(4)組織和督促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用《應急救援項目檢查單》核實如下工作:①已按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通知所有單位,有關人員已按“緊急出動”要求行動起來;②應急救援指揮車、值班消防車、醫療救護車、公安、機務救援車輛已到達現場并開始施救;③現場指揮部已到達現場實施指揮;④已就機場流量控制或關閉與航務部協商做出決定,發出航行通告;⑤市政府領導人已趕往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或失事現場;⑥已通知失事航空器的經營者(航空公司),了解其救援安排;⑦已通知公安、消防、醫療、部隊等協作救援單位,做出救援安排并開始行動;⑧已安排有關人員測量失事航空器對跑道的影響,確認撞擊碎片的位置,確定跑道能否提供使用。(5)指定協作救援單位的集結地域,并安排公安民警進行指揮調度,保證協作救援單位車輛、人員有秩序地進入失事現場。(6)組織有關部門或協作單位提供機械、通信設備和必需的服務(飲用水、食品、照明燈具、繩索、尖樁和信號等)。(7)報民航局同意后,向新聞媒體發布航空器失事的信息。(8)市領導到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后,匯報救援情況并接受其領導。市領導應對協作救援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提出要求,督導他們服從統一指揮,積極提供救援幫助。4、現場指揮部(1)溝通與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聯絡,隨時報告救援情況,聽取指示。(2)按檢查單接受救援單位報告,記錄到達現場的負責人、救援車輛、設備和人員情況。(3)按總指揮意圖,用對講機或擴音設備對現場救援工作實施統一指揮、協調。5、機場派出所(1)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后,應在5分鐘內派出警力、警車趕到失事現場,設置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讓經特許的救援人員進入現場,而將其他人員擋在警戒線外,維護現場治安秩序。(2)布置通往失事現場交通道路的交通指揮,保證救援道路暢通。(3)向市公安部門和軍隊協作救援單位通報航空器失事情況,提出派遣增援力量的意見,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同意后通知相關單位,并告之集結地域和行動路線。到達現場后統一安排部署安全保衛工作。(4)承擔照相、攝像、保護現場物資、遺物等工作。6、機場消防場務隊(1)消防場務隊值班消防車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后,應在2分鐘內趕至航空器失事現場實施消防滅火,解救被困遇險人員,其余消防車輛隨后全部趕至現場施救。(2)向市消防協作單位通報航空器失事情況,提出派遣增援力量的意見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同意后通知消防協作單位,并告之集結地域和行動路線。(3)消防指揮官行使現場消防最高指揮權,統一指揮本單位和協作單位的消防工作。(4)按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令派出人員、設備趕赴失事現場,負責開通臨時道路、橋梁,保證救援現場道路暢通。7、機場醫療急救中心(1)值班救護車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后,應在3分鐘內趕至航空器失事現場施救,并向機場急救中心報告情況,請求增援。(2)迅速組織醫護人員和擔架隊救治傷員、分類掛牌和傷員后送工作,隨時向現場指揮部或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傷亡和救治情況。(3)向市醫療協作單位通報航空器失事情況,提出派遣增援力量意見,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同意后通知醫療單位,并告之集結地域和行動路線。醫療協作單位到達現場后,統一組織醫療救護工作。8、綜合保障部機務工程隊(1)負責與航空器所屬公司聯系。提供失事航空器的有關資料,以便救援時使用。(2)提供必要的工具,在緊急情況下拆解航空器以便解救機上人員。(3)地勤特種車輛隨時出動配合行動。(4)負責尋找和搜尋失事航空器的黑匣子并交指揮中心嚴密保管,以便轉交事故調查組。9、運輸服務部(1)迅速查明旅客人數、名單、性別、國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機上座位號、行李數量及機上裝載貨物數量、名稱、有無危險品。(2)對于出入境航班,應及時將事故的基本情況告知海關、邊防和衛生檢疫等部門。(3)負責緊急情況下的旅客疏導。(4)如果事件航空器屬于外籍航空公司,應及時通知該航空器經營人或其代理人。(5)如屬本站保障航班,應立即封存并保管與此次飛行有關的數據和文件,并按要求上交指揮中心。(6)負責航空器上貨物、郵件和行李的地面運作。(7)負責貨物業務文件的收集、保管和核對。(8)如屬本站保障航班,應立即封存并保管與此次飛行有關的艙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據、貨物監裝記錄、貨物收運存放記錄、危險品裝載記錄、艙位裝載圖和其他需要的文件,按要求上交救援指揮中心。10、綜合保障部(1)攜帶救援所需工具,趕赴失事地點參加救援工作。(2)負責救援現場道路檢查和修復,保證道路暢通。(3)負責為救援現場提供電源、照明,如事件發生在夜間,負責架設照明設施、電源。(4)全力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通訊聯絡。11、安全質量管理部(1)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后,迅速趕赴現場,收集目擊者反映;進行攝像、照相、繪制草圖等工作。(2)通知有關單位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與此次飛行有關的文件、樣品、工具、設備。(3)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在救援同時,開展初步事故調查,積累有關資料。(4)立即報告上級有關部門。12、中航油安徽公司機場分公司(1)加油車立即撤離到安全地點待命。(2)做好油庫區的防范管理,防止引發火災。(3)保證應急處置工作車輛油料供應。(4)如屬本站保障航班,應立即封存并保管與此次飛行有關為航空器添加油料的記錄,按要求上交救援指揮中心。13、黨群工作部經授權負責新聞發布工作。14、其他部門(1)接到通知后,迅速按各自分工開展工作。(2)協助機場分公司綜合管理部做好接待、查詢、通知和善后工作。6.1.1.3善后處理階段1、總指揮和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主要任務(1)召集有關單位負責人會議,布置善后處理工作,參照本手冊“機構設置與職責”,成立各種保障組,提出明確分工和要求。(2)組織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協調內外關系,解決善后處理的各種問題。(3)檢查和掌握緊急救援和善后處理進程,適時定下解除緊急救援狀態、恢復機場正常運行決心。2、旅客、傷員的處理(1)未受傷旅客由運輸服務部征詢旅客意見后對食宿等善后工作做出妥善安排,并記錄好旅客基本情況、攜帶或托運行李情況等。(2)傷病旅客由機場急救中心做簡單分類治療后要以最快速度轉送協作醫療單位治療,并做好傷病旅客情況登記工作。3、遺體的處理(1)機艙內的遺體經消防人員或其他人員抬出后,要在一個劃定的區域內統一擺放,由機場派出所派員監護;散落在機艙外的遺體須經事故調查組到場記錄后才能搬移,此前機場派出所或協作公安部門負責監護。(2)航空器營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到場后,與機場派出所辦理尸體交接手續,交接后由其聯系殯儀館人員到場對尸體做進一步處理。(3)以上工作由現場指揮部協助航空器營運人及其代理人代表處理。4、行李、物品的處理(1)在事故調查組成員到場前,任何人員在救援過程中無極特殊情況都不得搬動機上和機下散落的行李及物品,保護現場以便調查,現場保護由機場派出所負責。(2)為搶救傷員或避免更大損失的發生,確需移動的行李、物品等,移動前應當進行照相、錄像及繪制草圖,以標明其相對位置,此項工作由機場派出所負責。經事故調查組認可后進行清理現場行李及旅客遺留物品,此項工作由運輸服務部負責,機場派出所配合完成。清理后交航空公司代表處理,辦好交接手續。5、現場保護(1)所有參與現場救援的工作人員都應認識到事故調查的需要,盡量在不破壞現場的條件下進行救援。在搶救人員保護國家財產的同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和航空器殘骸,使其處于失事時的狀態,以便事故原因的調查。(2)現場保護主要由機場派出所具體負責,主要職責是:①保護失事現場的各種財產;②防止航空器殘骸再遭破壞;③保護失事留下的各種痕跡;④禁止無關人員和事故當事人進入現場。(3)當懷疑失事航空器或失事現場有放射性物質,易燃、易爆品,腐蝕性液體、氣體、細菌、有毒性物質等有害或危險物時,機場派出所應在一定的范圍內設置警戒,加以特殊保護,并及時安排專業人員予以確認和排除。6、查明證人(1)在事故調查組未到達現場前,現場指揮部應指派專人盡可能查明所有的目擊者、生存的當事人和可能為航空器失事提供證據的其他人員,建立名冊,記錄姓名和聯系方式,此工作由機場派出所負責。(2)此階段任何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證人進行訪問。如果證人提供相應的證據,應予以接收,但不得進行有關的調查活動,屆時將其交與事故調查組處理。7、事故調查(1)事故調查組到場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現場指揮部應將所掌握的航空器失事的概況、救援情況、查明證人情況向調查組工作人員匯報及說明。(2)事故調查組展開調查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安全質量管理部、機場派出所、機務工程隊、安全檢查站及航務部等部門應積極協助調查組工作,使調查工作順利展開,以爭取時間使事故現場盡快恢復使用。8、現場的清理(1)當事故發生在飛行區內時,現場清理工作對迅速恢復機場的正常運行具有決定作用。對造成飛行道面、助航燈光損壞的,機場綜合保障部應盡快組織人員搶修,使其盡快恢復正常運行。(2)現場清理工作主要由機場綜合保障部負責。在清理過程中揀拾到的有關航空器零部件等重要物品,應交事故調查組或航空器營運人處理。6.1.2機場外航空器失事救援程序6.1.2.1主題內容當機場外即機場圍界以外、且距機場基準點8公里范圍內發生航空器失事(包括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事故損壞等緊急情況)時,必須立即按應急救援計劃進入“緊急出動”狀態,并按救援和善后處理兩個階段組織行動。6.1.2.2救援階段1、航務部(1)當航務部值班管制員獲悉航空器在機場外失事的信息后,必須以最快速度通報現場指揮中心。通報內容應包括:航空器型號、國籍、航空公司、航班號、飛機號、失事時間和地點(盡量給出應急救援方格網圖上的相對位置)。(2)迅速組成空管保障組,按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報告或通知有關部門;了解航空器失事的發展及救援情況,研究對機場正常運行的影響程度,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或其授權人同意后發布流量控制或關閉機場的航行通告。2、應急救援指揮中心(1)現場指揮中心值班指揮員接到機場外航空器失事的通報后,立即報告航務部負責人和總指揮、公司總值班員,請示并決定機場進入“緊急出動”狀態。(2)立即按照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通報各單位,通報內容應包括:航空器型號、國籍、航空公司、航班號、飛機號、失事時間和地點(給出應急救援方格網圖上的相對位置,尤其必須迅速研究失事區域地形和道路交通情況,提示各類車輛集結點、行動路線)。宣布機場進入“緊急出動”狀態,命令各救援單位以最快速度趕赴現場施救并報告(候機樓、行政辦公樓和消防站應發緊急警報)。通報航空器失事地點所在鄉、鎮政府,要求其協助機場當局保護現場,防止群眾靠近失事航空器遭受意外傷害,防止無關人員搶拾現場物品。(3)航務部負責人或值班領導立即乘應急救援指揮車趕赴失事現場,迅速溝通與現場指揮中心的聯絡,報告現場情況,提出救援意見,臨時負責救援現場的協調指揮。當總指揮或其授權人到達現場后,即向其移交指揮權并協助其指揮。(4)當緊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到達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員應向其簡要報告航空器失事情況及已開展的救援工作,請示決定重要事項。同時,做好各種記錄工作,記錄內容應包括:現場指令下達情況及時刻、信息通報對象及時刻、各級領導指令、現場施救進展、失事航空器資料、救援人員到位時間等等。現場指揮中心其他指揮人員得到通知后必須立即趕赴機場,協助處理救援協調指揮任務。3、總指揮或其授權人(1)接到現場指揮中心的報告后,立即趕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全面負責緊急救援的指揮工作。(2)迅速分析判斷航空器失事的影響和現場情況,對機場是否正常運行等重大問題做出決定。(3)決定現場指揮部組成人員,明確指揮責任,提出救援要求。通常授權公司領導為現場總指揮,航務部負責人協助指揮,機場派出所、消防場務特車隊、機場急救中心負責人分別為公安、消防和醫療指揮員。總指揮到達現場后即接替進行全面指揮。(4)組織和督促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用《應急救援項目檢查單》核實如下工作:①已按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通知所有單位,有關人員已按“緊急出動”要求行動起來;②已通報當地鎮政府,提出要求;③應急救援指揮車、值班消防車、醫療救護車、公安、機務救援車輛已到達現場并開始施救;④現場指揮部已到達現場實施指揮;⑤已就機場流量控制或關閉與空管分局航務部協商做出決定,發出航行通告;⑥市政府領導人已趕往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或失事現場;⑦已通知失事航空器的經營者(航空公司),了解其救援安排;⑧已通知公安、消防、醫療、部隊等協作救援單位,做出救援安排并開始行動;⑨已安排有關人員測量失事航空器對跑道的影響,確認撞擊碎片的位置,確定跑道能否提供使用。(5)指定協作救援單位的集結地域或行車路線,并安排公安民警會同當地政府、機場公安人員進行指揮調度,保證協作救援單位車輛、人員有秩序地進入失事現場。(6)組織有關部門或協作單位提供機械、通信設備和必需的服務(飲用水、食品、照明燈具、繩索、尖樁和信號等)。(7)報民航局同意后,向新聞媒體發布航空器失事的信息。(8)市領導到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后,匯報救援情況并接受其領導。市領導應對協作救援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提出要求,督導他們服從統一指揮,積極提供救援幫助。4、現場指揮部(1)溝通與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聯絡,隨時報告救援情況,聽取指示。(2)按檢查單接受救援單位報告,記錄到達現場的負責人、救援車輛、設備和人員情況。(3)按總指揮意圖,用對講機或擴音設備對現場救援工作實施統一指揮、協調。5、機場派出所(1)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后,應派出警力、警車以最快速度趕到失事現場,設置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讓經特許的救援人員進入現場,而將其他人員擋在警戒線外,維護現場治安秩序。(2)布置通往失事現場交通道路的交通指揮,保證救援道路暢通。(3)向市公安部門和軍隊協作救援單位通報航空器失事情況,提出派遣增援力量的意見,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同意后通知相關單位,并告之集結地域和行動路線。到達現場后統一安排部署安全保衛工作。(4)承擔照相、攝像、保護現場物資、遺物等工作。6、消防場務隊(1)消防場務隊值班消防車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后,應以最快速度趕至失事現場實施消防滅火,解救被困遇險人員。同時,要充分考慮萬一因道路影響消防車難以靠近失事航空器時,多攜帶小型、手提滅火器。(2)向市消防協作單位通報航空器失事情況,提出派遣增援力量的意見,報指揮中心同意后通知消防協作單位,并告之集結地域和行動路線。(3)消防指揮官行使現場消防最高指揮權,統一指揮本單位和協作單位的消防工作。按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令趕赴失事現場,負責開通臨時道路、橋梁,保證救援現場道路暢通。7、機場醫療急救中心(1)值班救護車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后,應以最快速度趕至失事現場施救,并向機場急救中心報告情況,請求增援。(2)迅速組織醫護人員和擔架隊救治傷員、分類掛牌和傷員后送工作,隨時向現場指揮部或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傷亡和救治情況。(3)向市醫療協作單位通報航空器失事情況,提出派遣增援力量意見,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同意后通知醫療協作單位,并告之集結地域和行動路線。醫療協作單位到達現場后,統一組織醫療救護工作。8、綜合保障部機務工程隊(1)負責與航空器所屬公司聯系。提供失事航空器的有關資料,以便救援時使用。(2)提供必要的工具,在緊急情況下拆解航空器以便解救機上人員。(3)地勤特種車輛隨時出動配合行動(4)負責尋找和搜尋失事航空器的黑匣子并交指揮中心嚴密保管,以便轉交事故調查組。9、運輸服務部(1)迅速查明旅客人數、名單、姓別、國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機上座位號、行李數量及機上裝載貨物數量、名稱、有無危險品。(2)對于出入境航班要盡快將事故的基本情況告知海關、邊防和衛生檢疫等部門。(3)負責緊急情況下的旅客疏導。(4)如果事件航空器屬于外籍航空公司,應及時通知該航空器經營人。(5)如屬本站保障航班,應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與此次飛行有關的數據和文件,并按要求交救援指揮中心。(6)負責航空器上貨物、郵件和行李的地面運輸作。(7)負責貨物業務文件的收集、保管和核對。(8)如屬本站保障航班,應立即封存并保管與此次飛行有關的艙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據、貨物監裝記錄、貨物收運存放記錄、危險品裝載記錄、艙位裝載圖和其他需要的文件,按要求上交救援指揮中心。10、綜合保障部(1)攜帶救援所需工具,趕赴失事地點參加。(2)負責救援現場道路檢查和修復,保證道路暢通。(3)負責為救援現場提供電源、照明,如事件發生在夜間,負責架設照明設施、電源。(4)全力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通訊聯絡。11、安全質量管理部(1)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后,迅速趕赴現場,收集目擊者反映;進行攝像、照相、繪制草圖等工作。(2)通知有關單位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與此次飛行有關的文件、樣品、工具、設備。(3)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在救援同時,開展初步事故調查,積累有關資料。(4)立即報告上級有關部門。12、中航油安徽公司機場分公司(1)加油車立即撤離到安全地點待命。(2)做好油庫區的防范管理,防止引發火災。(3)保證應急處置工作車輛油料供應。(4)如屬本站保障航班,應立即封存并保管與此次飛行有關為航空器添加油料的記錄,按要求上交救援指揮中心。13、黨群組織經授權負責新聞發布工作14、其他部門(1)接到通知后,迅速按各自分工開展工作。(2)協助機場分公司綜合管理部做好接待、查詢、通知和善后工作。6.1.2.3善后處理階段1、善后處理階段的工作,原則上依照“機場內航空器失事的救援程序”的相關條款執行。2、當航空器失事造成飛行道面、助航燈光損壞等情況時,機場綜合保障部應迅速組織搶修,使其盡快恢復正常運行。3、現場清理工作由機場綜合保障部商當地政府,擬定方案報公司審批后組織實施。在清理過程中揀拾到有關航空器零部件等重要物品,應交事故調查組或航空器營運人處理。6.2航空器空中故障救援程序6.2.1主題內容當航空器空中發生故障時,必須依據故障性質和危及安全的嚴重程度,分別進入“集結待命”或“原地待命”狀態,按相應程序進行處置。6.2.2當獲悉或懷疑發生故障的航空器正在飛向本機場,故障性質比較嚴重,極有可能發生失事時,機場各應急救援單位必須進入“集結待命”狀態,做好立即出動進行救援的準備。6.2.2.1航務部(1)立即通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消防車等到預先確定的接近使用跑道的待命點準備,并且盡可能多地通報如下詳細情況:①航空器機型;②機載燃油;③機組和乘客人數;④故障的性質種類;⑤將要使用的跑道;⑥預計著陸時間;⑦有無機載危險品,如果有,則通報位置和數量。(2)按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報告或通知有關部門,請示空管安徽分局或值班領導到塔臺指揮,要求航空分公司或機場綜合保障部機務工程隊負責人到塔臺協助指揮;同時密切掌握航空器故障發展變化,隨時通報現場指揮中心。6.2.2.2應急救援指揮中心(1)現場指揮中心值班指揮員接到航務部通報后,立即報告航務部負責人和總指揮或1號值班領導,請示并決定機場進入“集結待命”狀態,確定集結地域和要求。(2)立即按照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通報各單位,宣布機場進入“集結待命”狀態,命令消防車、救護車到指定地點待命,其余各救援單位以最快速度趕至集結地域集結待命。具體要求按“救援力量的集結”執行。(3)總指揮或1號值班領導應立即趕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實施指揮。(4)經總指揮或其授權人同意后,立即報市政府,并通報公安、消防、醫療等協作救援單位,商請組織適量的人力、設備趕赴機場指定區域集結待命。6.2.2.3其他救援單位(包括地方協作救援單位)(1)依照“機場內航空器失事的救援程序”中各單位的職責任務作好行動準備。(2)按照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令,到指定地域集結待命。其中,機務工程隊負責人聽令上塔臺協助指揮。6.2.2.4處置方法(1)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嚴密掌握故障發展變化和飛行動態。如航空器正常落地,即通知緊急情況解除,恢復正常工作;如航空器失事,則立即轉入“緊急出動”狀態,按“機場內航空器失事的救援程序”開展救援行動。(2)“集結待命”解除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召集參與救援單位負責人在分公司總值班室進行講評,并報告市政府和民航安全質量管理部門。6.2.3當獲悉或懷疑航空器發生故障,但該故障不至于導致嚴重事故,然而可能影響航空器正常著陸時,機場有關救援單位必須進入“原地待命”狀態,做好救援準備。6.2.3.1航務部(1)立即通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消防車等在原地或預先確定的位置待命,并盡可能通知如下情況(內容同本章19.6.2.2中1(1))。(2)報告分局值班領導,請示有關事宜。6.2.3.2現場指揮中心(1)值班指揮員接到航務部通報后,立即報告航務部負責人和1號值班領導,請示并決定機場進入“原地待命”狀態。(2)迅速按照緊急信息通報程序圖,通報各單位原地待命,尤其是消防車、救護車等應查詢確認已做好立即出動準備。6.2.3.3其他救援單位(1)依照“機場內航空器失事的救援程序”中各單位的職責任務進行必要準備。(2)值班人員嚴守崗位,根據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令行動。6.2.3.4處置方法(1)現場指揮中心與塔臺管制室密切聯系,嚴密掌握故障發展變化和飛行動態。如航空器正常落地,即通知緊急情況解除,恢復正常工作;如航空器故障有所發展,危及飛行安全,即通知轉入“集結待命”狀態;如航空器失事,則通知轉入“緊急出動”狀態。(2)“原地待命”解除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將航班航空器故障情況、處置經過等記入值班日記,并通報安全質量管理部。安全質量管理部視情報告上級安全質量管理部門。6.3反劫機預案6.3.1主題內容當發生非法干擾/劫持航空器時,須按應急救援計劃立即進入“集結待命”或“緊急出動”狀態,根據事態發展變化,妥善進行救援和處置。6.3.2處置原則6.3.2.1首先應保證航空器上乘員和航空器的安全。6.3.2.2處置過程中應盡最大努力減少影響范圍。6.3.2.3除非情況危急,采取武力解決問題的決定,應由國家處置劫機領導小組做出。6.3.3救援和處置程序6.3.3.1航務部(1)當航務部值班管制員獲悉航空器遭劫持的信息或者告警后,立即通報現場指揮中心。通報內容包括:航班或航空器號、機型、所屬航空分公司、國籍、航空器內人數、遇劫時間、區域、劫持者人數、劫持目的、手段、使用的武器或爆炸物種類、預計降落的時間。(2)迅速組成空管保障組,按照緊急信息傳遞流程圖報告或通知有關部門;與被劫機組保持密切聯系,掌握動態,進行指揮或提供幫助;根據劫機對機場的影響程度,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或其授權人同意后發出流量控制或關閉機場的航行通告。(3)當被劫航空器落地后,指揮其滑行到危害最小的位置。通常為1號機位。6.3.3.2應急救援指揮中心(1)現場指揮中心值班指揮員接到航空器遭劫的通報后,立即報告航務部負責人、總指揮、1號值班領導及機場派出所,請示并決定機場進入“集結待命”狀態。(2)立即按照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通報各單位,并迅速報告市政府。通報內容同航務部的通報,宣布機場進入“集結待命”狀態,命令公安分局、安全檢查站、機場急救中心、綜合保障部機務工程隊、運輸服務部等到機坪西側集結待命。一旦被劫持航空器降落,立即趕赴現場實施救援處置。(3)航務部負責人或值班領導立即乘應急救援指揮車趕赴被劫航空器預停位置,臨時負責現場的協調指揮。當總指揮或其授權人和機場派出所負責人到達現場后,即協助其指揮。(4)當緊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到達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員應向其報告航空器遇劫情況及已開展的救援處置工作,請示決定重要事項,并做好各種記錄。(5)反劫機結束后,適時宣布恢復正常工作,并召集總結講評會。6.3.3.3總指揮或其授權人(1)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后,立即趕赴集結地域,召集公安分局、安全檢查站、機場急救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研究救援處置預案。(2)確定現場指揮部組成人員及分工。通常分公司領導為現場總指揮,公安分局負責人為副總指揮。市政府領導趕到后,在其統一領導下實施指揮。(3)督促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按《應急救援項目檢查單》核查救援進展情況。(4)當被劫航空器降落滑行到指定位置后,組織指揮各單位人員、車輛有秩序地趕赴現場,按預案進行救援處置。6.3.3.4機場派出所(1)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報后,立即派出警力、警車趕赴集結地域和現場。(2)立即報告市公安部門,請求防暴部隊、武警特警隊趕赴機場增援。(3)組織交通組實施場內道路交通管制,對救援單位和協作救援單位車輛進行指揮調度。(4)組織警戒組實施現場警戒,保護現場;協助疏散旅客,禁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現場;調查訪問機組和旅客,進行拍照、攝像等。(5)組織反劫機突擊隊,在情況危急,得到上級批準后實施武力反劫機,制服劫機者,排除爆炸物。6.3.3.5機場消防場務隊(1)消防場務隊消防車做好立即出動準備;被劫航空器降落時,以最快速度趕赴停機位置警戒待命。萬一發生爆炸起火,立即實施消防滅火,解救被困遇險人員。(2)向市消防協作單位通報航空器被劫持情況,提出派遣增援力量的意見,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同意后通知消防協作單位,并告之集結地域和行動路線。6.3.3.6安全檢查站(1)組織護衛大隊協助公安民警進行現場警戒。(2)組織擔架隊,參加醫療救援組搶救傷員。6.3.3.7機場急救中心(1)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報后,立即派出救護車和醫務人員趕赴集結地域和現場做好救護準備。(2)向市醫療協作單位通報航空器被劫情況,隨時作好增援準備。一旦需要時,提出派遣增援力量意見,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同意后通知醫療協作單位,并告之集結地域和行動路線。(3)若發生人員傷亡情況,立即組織施救。6.3.3.8運輸服務部、綜合保障部機務工程隊(1)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后,立即派出客梯車、機務工程車和相關人員趕赴集結地域和現場,必要時協助消防人員破拆航空器、疏散旅客、救治傷員。(2)其他人員、車輛待命,聽令參加救援行動。6.3.3.9綜合管理部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報后,立即派一名負責人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分別負責對市單位的聯絡和新聞發布工作。6.3.3.10其他救援單位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報后原地待命,聽令參加救援行動。6.3.4救援處置結束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各單位恢復正常工作;航務部發出機場正常開放的航行通告。6.4航空器爆炸物威脅救援程序6.4.1主題內容當發生航空器爆炸物威脅時,必須按應急救援計劃立即進入“集結待命”或“緊急出動”狀態,根據事態的發展變化,妥善進行救援和處置。6.4.2處置原則6.4.2.1首先應保證航空器乘員和航空器的安全。6.4.2.2處置過程中應盡最大努力減少影響范圍。6.4.2.3除非情況危急,采取武力解決問題的決定,應由省政府或民航局做出。6.4.2.4根據爆炸威脅者的背景和目的采取不同的策略、措施。6.4.3信息傳遞6.4.3.1駐機場的任何單位、人員接到對航空器(包括空中和地面)的爆炸物威脅時,都應立即報告航務部或現場指揮中心或機場派出所。6.4.3.2航務部、現場指揮中心和機場派出所不論哪一方接到報告后,均必須立即通知對方。6.4.3.3任何單位和人員接到航空器爆炸物威脅的信息后,均應查明并記錄如下內容:(1)航空器機型、機號、所屬航空分公司、航班號;(2)機載人數、燃油量;(3)威脅者性別、語言種類或語音、發話時的聲音背景;(4)威脅者聲稱的姓名或組織;(5)實施威脅的目的、采取的手段和爆炸物種類。6.4.4救援和處置程序6.4.4.1當空中航空器受到爆炸物威脅時,按照“反劫機預案”救援程序處置。6.4.4.2當受到爆炸威脅的航空器在地面時,參照“反劫機預案”救援程序進行處置,具體還應做好以下工作:(1)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立即通知受到威脅的航空器附近的部門、單位或航空器,指揮人員、車輛或航空器疏散或撤離。(2)綜合保障部機務工程隊負責將受到威脅的航空器拖至遠離人員、建筑物的地點。(3)機場派出所及防暴隊或特警部隊專業人員按專業處置程序排除威脅。(4)各救援單位尤其是公安、消防、急救人員均在現場待命,一旦發生爆炸、失火或人員傷亡,立即救援。6.4.4.3威脅排除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各單位恢復正常工作;航務部發出機場正常開放的航行通告。6.5航空器地面事故救援程序6.5.1主題內容當發生航空器地面事故,包括航空器與航空器地面相撞、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相撞、航空器與車輛相撞、航空器地面失火時,機場有關部門應緊急出動,按規定程序進行救援處置。6.5.2信息傳遞6.5.2.1在機坪工作的任何單位和人員,發現航空器地面事故時,應立即報告現場指揮中心。報告內容為:發生事故時間、地點、航班號、機型、機號、事故概況及航空器損傷情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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