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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2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為規范我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保證學士學位授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一條學士學位授予應堅持德、智、體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則,符合下列條件的全日制本科生,可授予學士學位:(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二)在校學習期間,完成教育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取得本科畢業資格。(三)掌握本學科、專業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學習期間全部課程(含實踐環節)平均學分績點達到1.5(含)以上。(四)除用少數民族文字參加高考的本科學生、少數民族預科生和定向培養的司法干警專升本班學生外,非外語專業學生達到國家大學英語四級(CET-4)合格標準(其他語種參照此標準執行);英語專業學生達到全國高等教育英語專業四級(TEM4)合格標準(其他語種參照此標準執行),且第二外語達到合格標準。(五)畢業論文成績績點達到2.3(含)以上。因未達到本條第(二)至(五)款要求而未獲學位者,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學位,可在規定年限內延長學籍,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要求后,方可向學校申請學位重審。對于畢業前參加大學英語考試或教學計劃內其他課程考試,在學位評定委員會議召開后才知曉考試成績的,如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可在下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補授學位申請。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一)未取得畢業資格者;(二)所修課程成績平均績點低于1.5者;(三)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不合格者;(四)畢業論文成績績點低于2.3者;(五)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其他情形的。第三條我校學士學位評定授予工作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一)通過學位獲得者名單;(二)做出撤銷學位的決定;(三)處理和裁決本校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問題及其他事項。教務處為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學院畢業生學士學位的推薦工作。第四條學士學位評定程序如下:(一)各學院根據本“細則”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逐個審核本學院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列入學士學位擬授予名單,向教務處報送;(二)教務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并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三)列入學士學位擬授予名單的畢業生,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第五條未取得學士學位的學生,若有異議,可在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審,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審結論,告知申訴人。第六條本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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