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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投資法授課教案第一章國際投資法總論教材名稱:《國際投資法》(第三版)余勁松主編主要內容:國際投資法概述國際投資的含義(參見教材p.1)國際投資是國際間資金流動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投資者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而將其資本投入國外的一種經濟活動。對特定國家來說,國際投資包括本國的海外投資和本國接受的外國投資。國際投資的種類包括國際直接投資,也包括國際間接投資。國際直接投資主要指一國私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營利為目的,以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外國的企業,直接或間接的控制其投資企業的經營活動。主要方式包括:在國外設立獨資公司,企業或合營企業,收購、兼并外國企業,和為參與企業經營而取得外國企業的股份等。國際間接投資主要指一國私人或政府對外國私人或政府的股票或其他證券的投資或貸款,也包括外國金融組織對各國的貸款等。主要方式包括購置外國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購置外國政府債券,和貸款等。可見,國際直接投資和國際間接投資的最主要區別在于:從主體上看,國際直接投資一般只限于私人,而國際間接投資那么包括私人,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從投資目的上看,國際直接投資的目的在于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投資的企業的經營活動,而國際間接投資那么無此目的。國際投資法的概念國際投資法是指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標準的總和,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它具有以下一些根本特征(參見教材p.10):

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國家公司或國營公司在海外的投資,都看做私人投資。而對于各國政府間或政府與國際組織間以及國際組織之間的國際投資關系不作調整,屬于資金融通關系。調整國際直接投資關系:國際投資法的對象,只是國際直接投資關系,而國際間接投資關系那么由國際金融法進行調整。除了直接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之外,國際投資法還調整外國私人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關系或海外投資者與其母國之間的關系,同時它也在一定程度上調整國家之間關于國際私人直接投資事務管理的關系。國際投資法的淵源國際投資法的淵源主要包括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國際法方面的淵源主要包括國際投資條約,國際投資案例,國際投資慣例以及聯合國有關決議等;其中國際投資條約又包含世界性多邊投資條約;而國內法方面的淵源主要包括資本輸出國的國內法和資本輸入國的國內法。雙邊投資條約區域性多邊投資公約世界性多邊公約與協議外國投資法、合營企業法、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等海外投資保險法等雙邊投資條約區域性多邊投資公約世界性多邊公約與協議外國投資法、合營企業法、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等海外投資保險法等國際投資法的國際法淵源多邊投資條約分為區域性多邊投資條約和全球性多邊投資條約。世界性多邊投資條約《華盛頓公約》《漢城公約》區域性多邊投資條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尼斯條約》;《安第斯共同市場外國投資規那么》;《東南亞國家聯盟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等。雙邊投資條約雙邊投資條約是指國家之間簽訂的以促進和保護國際投資為主要內容的雙邊條約。國際投資法的其他淵源--國際投資案例:--聯合國有關決議:--國際慣例:國際投資法的國內法淵源--資本輸出國的外國投資法律制度:這是資本輸出國為了維護本國經濟和社會利益而制定的有關保護、鼓勵和限制本國私人對外投資的法律標準的總稱。其中最主要的是由美國首倡的并得到許多國家,尤其是興旺國家積極響應的用以鼓勵本國私人對外投資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律:這是指資本輸入國為了吸收和利用外國投資用以促進本國經濟開展而制定的有關保護,鼓勵和管制外國投資的法律標準的總稱。包括調整資本輸入國政府和外國投資者之間投資關系,即縱向的管理外國投資的法律法規,以及調整資本輸入國本國私人和其他外國投資者之間經營關系,即橫向的調整本國或外國投資者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法規。國際投資法的根本原那么--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那么--平等互利原那么國際投資法的作用--保護國際投資--鼓勵國際投資--管理國際投資國際投資法主體國際投資法的主體,是指參與國際投資活動,在國際關系中能夠享有權利、承當義務的人或組織。通常包括私人投資者、國家和國際組織等。私人投資者是指參加國際投資關系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自然人是國際投資關系的參加者,能依有關國家的國內法享有權利和承當義務,是國際投資法的主體之一。以屬人法確認自然人一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準據法,但是,大陸法系國家以當事人本國法作為屬人法,英美法系國家那么是以住所地作為屬人法。自然人作為國際投資法的主體,除應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即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外,還應具有從事國際投資活動的法律能力。法人法人是按法定程序設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財產,并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和承當義務的社會組織。法人的一般權利能力,國際上歷來認為應依法人的屬人法確定,即法人國籍所屬國的法律。在實踐中,如何確定法人國籍,主要有成立地說、住所地說、法人設立人國籍說、實際控制說和復合標準說等。--成立地說又稱登記地說,主張以法人成立地為確認該法人國籍的依據。目前,英美法系國家均采用這一標準。--住所地說也稱管理中心地說,主張以法人住所地為依據確定其國籍,即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個國家,就具有哪國國籍。大陸法系的國家都采用住所地標準。--實際控制說主張法人的國籍要看法人的資本控制在哪一國公民手中,為哪國的利益效勞。--復合標準說主張一個法人的國籍,必須同時考慮兩個或兩個以上因素。跨國公司跨國公司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在法律性質上與具有法人資格的一般商業公司沒有什么不同,但其本身特點,產生了特殊法律問題。跨國公司,是指一個企業,組成這個企業的實體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而不管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因而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有聯系關系,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跨國公司的特點:跨國性、戰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內部的相互聯系性。跨國公司子公司(獨立的法律實體)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具有總公司國籍)的不同法律地位。國家國家作為國際投資法的主體,與自然人和法人相比有其特殊性。國家參與國際投資活動的形式國家可以以以下身份參與國際投資活動:以主權者身份參與國際投資活動--作為主權者,對內可以制定本國涉外投資法律,對本國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本國的海外投資進行管理。--作為國際法主體,國際有權與其他國家簽訂關于投資問題的雙邊或多邊投資條約。--國家作為主權者還有權在國際法院進行訴訟。作為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直接參與國際投資活動國家在國際投資活動中的法律責任例如由政府或授權機關與外國公司簽訂開發自然資源或進行公用設施建設的特許協議。國際組織許多政府間國際組織,根據其設立的國際條約和文件,具有國際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在其根本文件規定的范圍內不受任何權力的管轄,具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和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它們可以與其他法律主體締約,取得和處置財產,并通過訴訟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國際經濟組織主要以貸款方式從事國際投資活動,即間接投資方式,同時也采取各種方式促進國際私人直接投資。國際經濟組織和公司同為法人,但在承當法律責任方面,不能套用公司法的一般原那么--國際經濟組織作為法人,可為其債務負責。--國際經濟組織的獨立法律人格并不必然的限制成員國的責任。當國際經濟組織在國際投資活動中資不抵債時,成員國是否應承當責任,國際法上并沒有統一的規那么。實踐中,各國政府通過國際組織履行其職能時,其責任是無限的,除非有相反的明示規定。國際投資的企業形式合資經營企業概念簡稱合營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為實現特定的商業目的,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一種企業形式。國際投資法上所稱合營企業,是指國際合營企業,即由不同國籍的投資者舉辦的合營企業。它通常是由一個或多個外國投資者(法人或自然人)同東道國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約定的比例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特定業務,共同分享利潤,共同承當虧損。特征--它是內外合營者共同舉辦的企業--它是合營雙方共同投資的企業--它是合營雙方共同經營管理的企業--它是合營雙方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法律性質--股份式合營企業--契約式合營企業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份合伙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參見教材p.43-46)合作經營企業(參見教材p.47-53)概念在利用外資的實踐中,許多國家除了采取上述股權式合營企業以外,還采取了各種非股權式或契約式合營。這種合營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當事人為實現特定的商業目的,根據合同的約定投資和經營,并依照合同的約定分享權益和分擔風險及虧損。--沒有組成實體的合作經營--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國際合作開發概念國際合作開發是國家利用外國投資共同開發自然資源的一種國際合作形式。通常有資源國政府或國家公司同外國投資者簽訂協議、合同,允許外國投資者在資源國指定的開發區以及一定的年限內,同資源國合作,進行勘探、開采自然資源,并共同生產,按約定比例承當風險、分享利潤。國際合作開發是多方面的,但尤以石油和其他礦產資源的開發最為常見。特征--國家對其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合作主體具有特殊性資源國一方當事人是特定的。如,只有法定的國家石油公司才能成為合作開采的東道國一方當事人,任何其他公司、經濟組織都不具有合法資格。中國法定的4家國家石油公司。合作開發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集團。--合作方式大多為特殊的契約式合營國際合作開發的法律形式特許協議合資經營方式聯合作業協議產品分成合同效勞合同外資企業(參見教材p.53-57)概念國際上對外資企業,無統一稱謂和定義。主要指根據東道國法律在東道國境內設立的、全部或大局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我國《外資企業法》art2規定:“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企業形成的方式--設立新企業--并購現存企業跨國并購并購并購(MergersandAcquisitions,即M&A或T&A)是兼并、合并與收購三者的合稱。“并〞是指企業兼并與企業合并,“購〞那么還有收購與標購的意思。兼并(Merger)兼并及吸收合并,又稱全部收購,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重組,重組后只有一個公司繼續保存其合法地位。Ex1:“國美、永樂合并〞案Ex2:“波音兼并麥道〞合并(consolidation)狹義的合并即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重組,重組后,原有的公司法人資格都不再保存,而是組成一個新的公司。廣義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Ex3:紐約泛歐交易所和德意志證券交易所2023-2-10發表聯合聲明稱,雙方正在就并購交易進行更為深入的談判,可能會合并組成全球最大的交易所運營商。收購(Acquision)收購是指一家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用現金、債券或股票購置另一公司的股票或資產已獲得對該公司的控股權,該公司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收購的對象不同,可分為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股權收購,指收購者以現金、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為對價,向目標公司的股東購置股份,獲取目標公司全部或局部股份,進而取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Ex4:2005年5月1日,聯想正式宣布完成收購IBM全球PC業務。Ex5:2023年8月,吉利收購沃爾沃全部股權,以現金和票據方式支付。--資產收購,又叫營業轉讓,是指購置方以現金、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為對價,收購賣方公司全部或實質全部的資產進而接管賣方公司的營業。跨國并購又稱越界并購,是指外國企業為了某種經濟目的,通過一定的渠道、手段或支付方式,兼并或收購東道國企業的全部或者局部股份或資產,對東道國企業參股、相對控股或控股,最終取得東道國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或實際控制權的企業經濟行為。外資并購概念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指的是外國投資者購置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置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協議購置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我們講的外資并購,主要指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外資并購的優點--能為我國企業的開展注入大量資金,將我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擁有的廉價生產原料和勞動力、廣闊的產品市場和閑置的生產能力與國外跨國公司擁有的資金、技術、管理和研發優勢相結合,從而到達雙贏結果;--它還有利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外資收購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股權,可以改變國有股比例過大、使公司制分散決策權的最大優點無從發揮的現象,使上市公司投資主體多元化,從而有助于改善我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我國外資并購的開展外資并購試探期(1995年7月~2002年10月)萌芽期(1995年7月~9月)Ex6:首例外資并購上市公司日本五十鈴自動車株式會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北旅股份1995年7月,日本五十鈴自動車株式會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聯合以協議購置方式,一次性購置北旅股份北旅全稱是北京旅行車股份,是經北京市政府批準的北京市第一家股份制企業,也是全國汽車工業第一家股份制公司。公司股票北旅全稱是北京旅行車股份,是經北京市政府批準的北京市第一家股份制企業,也是全國汽車工業第一家股份制公司。公司股票1994年4月25日在上海掛牌交易。五十鈴公司在日本以生產中、輕型貨車見長,但隨著貨車市場的萎縮,效益出現了大幅下降,使得五十鈴公司必須進行產品結構的調整。因此,收購北旅股份從而進軍中國客車市場,是五十鈴公司經營戰略調整的一個重要步驟。收購之后,伊藤忠商社取得了北旅的出口權。

Ex7:定向增發B股模式浮出水面福特------江鈴汽車1995年8月,福特以4000萬美元的價格認購江鈴汽車發行的約1.39億股B股,其約占江鈴汽車此次發行B股總額的80%,占發行后總股本的20%。認購價格略高于江鈴汽車每股凈資產。同時,福特提名3人進入江鈴汽車的9人董事會。1998年10月,江鈴汽車增發B股1.7億股,福特以每股0.454美元認購了1.2億股。限制期(1995年9月~1999年8月)“北旅事件〞在外資并購國有企業方面引發了許多問題,為此,95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暫停將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轉讓給外商的請示性通知》,文件規定:“在國家有關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管理方法頒發之前,任何單位一律不準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大道國家股和法人股。〞由此,政策上對外資并購實施了凍結,外資并購因此進入長達4年的低潮期。復蘇期(1999年8月~9月)1999年8月,國家經貿委公布了《外商收購國有企業的暫行規定》,明確了外商可以參與購置國有企業;2001年10月,外經貿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標準外資參與重組和處置國內不良資產的各項行為;2001年11月,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假設干意見》,對外商投資股份發行A股或B股和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受讓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作了原那么性規定;2002年7月1日,《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規那么》、《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規那么》正式實施。由此,外資并購正式逐漸復蘇。試探期,外資并購的經典案例:Ex8:收購流通B股成為大股東皮爾金頓------耀皮玻璃1999年12月,耀皮玻璃發起人之一的聯合開展香港將其持有的8.35%股份轉讓給皮爾金頓國際控股公司。皮爾金頓成為耀皮玻璃的并列第一大股東。從2000年下半年開始,皮爾金頓陸續買入流通B股,在2000年年底以17.2%的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Ex9:外資方50%+1股間接控股上市公司阿爾卡特------上海貝嶺2001年10月,上海貝嶺第二大股東上海貝爾的中方股東與外資股東阿爾卡特公司簽署備忘錄,將原上海貝爾由中外合資企業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更名為上海貝爾阿爾卡特。阿爾卡特公司占"50%+1股",中方股東占"50%-1股"。外資阿爾卡特公司通過絕對控股的上海貝爾間接持有上海貝嶺25.64%的股份。Ex10:首例外資并購銀行案新橋投資------深開展深開展于2002年9月末發布公告稱,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美國新橋投資集團公司作為國外戰略投資者進入深開展,雙方將爭取盡快完成此項交易。據報道,深開展將向新橋投資出售公司15%的股份,股權出售總金額15億元。股份出售后,新橋投資將成為深開展第一大股東。Ex11:金融創新初露端倪AB公司------青島啤酒青島啤酒與美國著名啤酒釀造商安海斯-布希公司(簡稱AB公司)簽署協議,青島啤酒將分三次向AB公司發行總額為億美金的定向可轉換債券,該債券在協議所規定的7年內全部轉換成股權,屆時AB公司在青島啤酒中的股權將從目前的4.5%增加到27%。外資并購全面開展期(2002年10月至今)從2002年10月~2004年4月,為適應外資并購的迅速開展,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法規和規章。《上市公司收購管理方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出臺;《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方法》,《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等,《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于2004年4月12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涉及外資并購的的一個標志性法規,至此,中國并購市場終于對外資全面開放。(《暫行規定》06年后修改,與同年9月8日實施)。近年來外資并購經典案例:時間出資外資公司參股中國公司參股金額參股比例所屬行業朝日啤酒和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康師傅控股50%包裝食品及飲料業法國歐萊雅集團靳羽西化裝品21%化裝及護膚品荷蘭喜力啤酒粵海啤酒集團21%啤酒英國BP公司廣順燃氣液化石油氣美國AB公司哈爾濱啤酒集團51億港元99.66%啤酒美國寶潔公司寶潔—和記18億美元20%日用化工英國TESCO集團樂購連鎖超市50%零售業TOM在線中國移動娛樂公司約6640萬美元互聯網美國亞馬遜公司卓越約7500萬美元電子商務法國威水投資公司深圳水務集團45%公用事業米塔爾鋼鐵公司湖南華菱管線37.175%鋼鐵凱雷投資集團徐工機械43%機械拉法基公司四川雙馬集團3億元66.5%水泥MS.AsiaInvestmentLimited國際金融公司(IFC)海螺集團億元10.61%3.73%水泥比利時英博啤酒福建雪津啤酒100%啤酒阿賽洛中國控股公司萊鋼集團38.41%鋼鐵高盛&鼎暉shine雙聚集團100%食品亞太企業投資管理(CVC)晨鳴紙業50億元42%造紙近年來外資銀行參股情況表時間出資外資銀行參股對象參股金額參股比例(%)國際金融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花旗銀行浦東開展銀行6700萬美元匯豐銀行交通銀行美洲銀行淡馬錫中國建設銀行25億美元14億美元蘇格蘭皇家銀行主導財團淡馬錫UBS亞洲開發銀行中國銀行31億美元31億美元5億美元1億美元1010高盛集團,安聯集團和美國運通公司組成的投資集團中國工商銀行10花旗集團及其子公司廣東開展銀行240多億美元外資并購流程(參見教材《企業并購流程管理》p.222-228)了解產業政策選擇并購目標企業選擇并購方式簽訂保密協議接受反壟斷調查簽署并購協議進行盡職調查簽署并購意向書履行審批程序辦理登記手續我國外資并購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問題:--外資圖謀行業壟斷,負面效應不容無視--國有資產流失,資產評估水平有待提高--話語權缺失,自主開發能力下降--并購法律、法規不健全--外國投資者躲避外資政策和法律對策:--盡快建立和完善有關外資并購的法律體系--進一步開展資本市場,加快資本市場的開放速度--放寬外資并購的行業限制,加強對跨國公司的產業引導--建立科學的資產評估和定價機制,將競爭機制引入產權交易--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應對外資并購可能引起的失業問題--加快培育外資并購的中介效勞機構,提高外資并購的成功率企業并購中的中介機構企業并購是由企業聘請的各方參謀(中介機構)組成的并購小組來進行的,即投資銀行、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復習與思考題:國際投資的概念國際投資法的概念國際投資法的調整對象國際投資法的根本原那么國際投資法的淵源國際投資法的主體有哪些?國際投資的企業形式跨國并購我國的外資并購拓展閱讀書目余勁松主編《國際投資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2月第3版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學》〔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陳安總主編,曾華群主編:《國際投資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曾華群著:《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詹昊:《反壟斷法下的企業并購實務——經營者集中法律解讀、案例分析與操作指引》,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275頁。干春暉《并購之路》——20個世界500強企業的并購歷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23年11月胡峰銀行跨國并購:理論、實證與政策協調[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鐘熙維外資銀行的進入對開展中國家的影響[J],拉丁美洲研究所,2006,(5)齊薇薇城市商業銀行引資:鋼絲上的博弈何時是盡頭?[N].國際商報,2006-11-27第二章國際投資法根本理論主要內容:資本輸入國外國投資法一國要利用外資,開展本國經濟,就必須創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對外資采取鼓勵與保護措施,以保證外國投資者的利益與平安。其次,為了消除外資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發揮其積極作用,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促進民族經濟的自主開展,對外資又必須有目的地予以引導,進行管理,實行一定的限制。為實現這些目的,就必須借助法律手段,通過外資立法來調整關于外國投資方面的關系,因此外資法應運而生。外國投資法概念外資法是指資本輸入國制定的關于調整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標準的總稱。其內容各國規定不盡一致,但主要包括關于外國投資的范圍、形式、條件、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對外資的保護、鼓勵和管制等方面的法律內容。外資法的立法體制不一,大致可分為三種體制和形式。(參見教材p.121)第一,制定比擬系統的、統一的外國投資法或投資法典,作為調整外國投資的根本法律,并輔以其他有關的可適用于外國投資的法律。第二,沒有統一的外資法,而是制定一個或幾個關于外國投資的專門法律或特別法規、法令,由此構成關于外國投資的根本法或法群,輔之適用其他相關法規。第三,未制定關于外國投資的根本法或專門法規而是通過一部國內法律、法規來調整外國投資關系及活動。開展中國家關于國際投資的立法二戰后開展中國家吸收外國投資方面的立法二戰以后,廣闊開展中國家紛紛取得了民族獨立,為了促進本國經濟的開展,它們急需吸收外國投資來彌補本國經濟的缺乏。但各國基于不同的國情,而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但總體趨勢是在確保國家經濟主權的前提下日益開放和寬松。從立法層次而言,既包括了憲法層面的立法,也包括部門法層次和更低層次的立法;從立法的內容來看,既包括吸收外國投資方面的立法,又包括本國對外投資方面的立法。

開展中國家在管理吸收外國投資方面的立法主要由兩個方面構成,一方面為對于外國投資的保護和鼓勵,另一方面是對外國投資的管制。開展中國家對外國投資進行保護和鼓勵的立法為了創造良好的投資法律環境以吸引外資,開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都規定了對于外資的種種保護和鼓勵措施。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外國投資者的待遇的規定:在關于外資待遇方面,主要是“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前者是指本國給予外資的待遇不低于本國已經給予或將要給予任何第三國相同外資的待遇,實質在于使各國外資之間的待遇平等;而后者那么是指本國給予外資的待遇不低于給予本國相同資本的待遇,實質在于使外資與內資之間的待遇平等。但實際上,一國要完全實現“國民待遇〞往往是困難重重,甚至不可能。資本和利潤的匯出的規定:資本流動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更大利潤,而禁兌險禁兌險指可歸因于東禁兌險指可歸因于東道國政府的任何措施,限制將其貨幣兌換成可自由使用貨幣或投資者可接受的貨幣,或限制將兌換的貨幣匯出東道國境內,包括東道國政府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對該投資者提出的匯兌申請作出行動。征收或國有化征收或國有化是指可歸因于東道征收或國有化是指可歸因于東道國政府的任何立法上的作為或行政上的作為或不作為,具有剝奪投資者對其投資所有權或控制權,或其應從該投資中得到大量收益的效果,但政府為管理其境內的經濟活動而采取的正常采取的普遍適用的非歧視性措施不在此列。征收和國有化是資本輸出國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承保的主要險種之一,也是保護國際投資的核心問題之一。各開展中國家對此均作出了一定規定。給予各種財稅優惠的規定:采取財稅優惠是很多開展中國家吸引外資的手段之一。主要包括稅收優惠,關稅減免,和其他優惠措施,如財政信貸,對于投資地區、行業的優惠等。關于解決投資爭端的規定:解決投資爭端屬于程序法方面的規定,為了消除外國投資者的擔憂,增強投資信心,大局部開展中國家往往在強調當地法院管轄權的同時,也允許將涉外投資糾紛提交境外的仲裁機構裁決,而對于外國投資者和本國政府之間的爭端,大多數國家一般都同意允許將爭端提交“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解決。開展中國家對外國投資的管制盡管開展中國家強調吸引外資,但為了維護本國經濟權益,對于外資實行必要的管制是很必要的。事實上,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對所有外國投資實行完全開放的政策。對于外國投資的管制,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外資審批制度:即東道國或其授權機關按照本國的法律,政策和特定時期的經濟開展水平或目標,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于外國投資進行鑒定和評價,并決定是否批準。這是國家主權的正當行使,目的在于使引進的外資和本國的經濟開展目標相一致,更好地為本國經濟和社會開展效勞,也消除和抵抗了不利于本國的外國投資。對外國投資的監管:外資進入本國以后,東道國往往也需要采取一定措施來對外資進行管制,使其符合本國的經濟開展目標。對外資投向的管制:為了使外資的流向符合本國的經濟開展戰略,很多開展中國家往往對于外資的行業,地區等作出限制。如對于那些危及本國平安的行業,各國均不允許外國投資,而對于本國需要保護的民族產業,往往也會進行限制外國投資。對投資原本和利潤匯出的限制:對于外國投資原本和利潤的匯回,各國也是有限制的。很多國家都對外資匯回的原本和利潤的期限或限額作出規定。當地物資利用限制:開展中國家為了充分利用本國資源和開展民族工業,往往通過不同手段促使外國投資企業盡可能利用本國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物資。雇傭限制:開展中國家為了保證本國的就業問題和培訓本國的技術人才,一般對于外國投資企業的雇傭外國人方面作了一定限制。投資期限和本地化的限制:很多開展中國家為了維護和加強本國民族經濟,往往還會規定外國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逐步降低外資比例,而內資比例相應提高,以逐步到達將外資本地化的目的。開展中國家對外投資立法由于廣闊開展中國家經濟根底差,政府往往希望將有限的資金留在國內進行建設,因此對于本國對外進行投資一般采取較嚴格的管理和限制。盡管如此,有些開展中國家,尤其是新興工業化開展中國家為了開拓海外市場,獲取海外資源或者淘汰舊的產業,從而升級本國經濟結構,往往也會有選擇地對外進行投資。開展中國家對外投資立法主要也包括兩個方面:保護和鼓勵對外投資的立法和限制對外投資的立法。保護和鼓勵對外投資的立法開展中國家關于保護和鼓勵對外投資主要是為了提高本國的國際競爭力。鼓勵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資訊和技術援助:鼓勵對外投資的最簡單和最早實施的方法是資訊和技術援助。援助的范圍和內容因國而異,尤其與當地政府與商界的關系性質有關。--財稅鼓勵措施,包括優惠貸款,稅收優惠等。我國的外資政策與立法(參見教材p.132-134)我國外資法體系我國外資法不是采取統一立法形式,而是由各種專項立法及相關的單行法律、法規相互聯系綜合而形成的一個外國投資法體系,既包括縱向層次和橫向聯系的各項專門法律和相關法規、規章而形成的一個有機的和系統的外資法體系。我國外資政策與立法的特點--堅持平等互利,確保中外雙方權益--鼓勵與限制相結合,重在鼓勵與保護--參照通行的國際慣例,履行我國承當的條約義務興旺國家的對外投資立法美國的外資立法美國既是世界上最大的資本輸出國之一,又是最大的資本輸入國之一,資本流動享有很大的自由,無論是國際直接投資還是國際間接投資,均持開放政策,除了在特定領域內〔如國防工業,金融,保險,通訊,播送,交通運輸等〕對外資進入作了限制以外,外資根本可以到達“國民待遇〞的標準。

就對外資的鼓勵措施而言,聯邦政府沒有特殊的對外資的優惠政策,但各個州和地方政府為促進本地區的經濟開展,可能會向外資提供一定的優惠待遇,但這種優惠待遇也是適用“國民待遇〞的,外資和內資都可以享有。此外,美國有一整套關于外資的政策信息咨詢與效勞網絡,外資的管理具有較高的透明度,這也促進了外資流入美國。就對外資的限制而言,美國對于外資也有一定的限制,這主要表現在特定的領域之內,如世界上許多其他國家一樣,為了保證本國的國家平安,美國對于包括通訊,國內交通,能源,國防工業,金融,保險,播送等領域的外國投資持限制態度。西歐各國的外資立法西歐是世界上興旺國家最密集的地區,也是國際投資的熱點地區。從總體上講,西歐各國的投資環境是比擬寬松的,但各國之間會有差異。就外資的準入環節而言,英國,德國和荷蘭對于外資準入沒有特別的規定,外資企業與當地企業在投資金額,投資形式,投資比例以及企業設立等方面適用與內資同樣的程序和法律,對于外國投資領域的限制也比擬少,僅限于某些重要行業,如國防工業等。而法國那么規定,非歐盟國民在法國境內建立或收購企業,必須事先得到財政部的批準;而西班牙那么對于外資比例和投資程序上作了特別規定。就外資待遇而言,西歐各國一般都賦予外資“國民待遇〞。在匯兌方面,外資企業的投資原本和利潤一般可以自由匯兌。在投資鼓勵措施方面,西歐國家將外資和內資一視同仁,較少給予外資特別的優惠措施,即便有優惠措施,外資和內資一般都能享有。此外,西歐國家一般沒有建立特別的投資審批,管理機構,但建立了投資促進機構,用以招商引資,或提供信息咨詢,甚至直接提供資金援助。如英國1977年設立的投資局及比利時的國家投資公司等。日本的外資立法在興旺國家中,日本的外資立法變動比擬大。長期以來,日本一直實行嚴格的管制,但到20世紀60年代以后逐漸放松,80年代以后根本實現了外資準入自由化,并開始注重吸引外資。以在1949年公布的《外匯及外貿管理法》和1950年公布的《關于外資的法律》為主,日本構筑了嚴格管制外資的立法框架。管制主要存在于對外資的嚴格審批之中。而1963年,日本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成員國之后,實現了外匯在經常工程經常工程是指不用作資本轉移為目的的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關于對外貿易。其他經常性業務以及正常短期銀行信貸業務的支付,貸款利息和其他投資凈收入的支付,數額不大的歸還貸款本金或攤提直接投資折舊的支付以及數額不大的贍家匯款等。和資本工程資本工程為在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入輸出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工程,主要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以及證券投資等形式。下的自由流動,加上1964年日本參加了《資本流動自由化公約》,它就不得不承當資本流動自由化的義務,但日本仍舊根據本國經濟情況,對于外國投資產業方面進行了限制。而到了70年代后期,日本在經濟上已經成為一個強國,不必擔憂外資會控制日本經濟,日本有意放松了外資管制,依據1980年公布的《外匯與外貿管理法》,資本交易原那么上可以自由進行。經常工程是指不用作資本轉移為目的的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關于對外貿易。其他經常性業務以及正常短期銀行信貸業務的支付,貸款利息和其他投資凈收入的支付,數額不大的歸還貸款本金或攤提直接投資折舊的支付以及數額不大的贍家匯款等。資本工程為在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入輸出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工程,主要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以及證券投資等形式。外資進入的條件概念外資是指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實體所進行的投資,也有的國家將本國內其他法域或地區的自然人或法人所進行的投資也看做是外國投資(如我國的港澳臺在大陸的投資)。資本構成資本構成又稱出資方式,包括外幣現金,機器、設備、原材料等實物,專利權、商標權等工業產權和其他權利等,既包括有形資產,也包括無形資產。投資范圍(參見教材9)禁止外資進入的行業戰略性或極其重要的,支配國家經濟命脈的公用事業、認為國內能力或國內生產已經充足的部門,以及可通過中小企業或可在“極小或家庭部門〞進行的行業,是保存給本國投資的。包括公用事業、航空、內陸運輸、電訊、國際與武器彈藥、批發、小宗貿易和零售、印刷、無線電、電視、商業銀行、原子能、石油、保險和投資銀行、進出口等。限制外國投資的部門主要是指限制外資在某些部門中的股權比例(占少數股權),有時還涉及對董事會成員的國籍和住所地的限制。允許或鼓勵外國投資的部門(參見教材p.141)即確定外國投資的重點領域,引導外資流向有利于本國經濟開展的行業。投資比例涉及合營企業利益的分享及管理權的分配。在外資法中規定一個適用于國內一般行業的比例。--有上限而無下限--有下限而無上限--有上下限,可以在此幅度內自由選擇對不同的行業適用不同的比例外國投資的審查與批準審批的目的與作用外國投資的審查與批準,是指資本輸入國政府依據一定的程序、標準,對進入本國的外國投資進行鑒定、甄別、評價,并決定是否給予許可的一種制度。審批制度是資本輸入國管制外國投資進入的重要手段。實行審批制度,總的來說,其目的是使國家能有方案、有選擇、有重點地利用外資,充分發揮外資的經濟效益,并使其與國家的經濟開展的總體目標保持一致,促進本國經濟健康開展。其特點為:--保證外國投資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適合國民經濟開展的需要,與本國的經濟方案、優先開展目標相一致。--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某些工業部門,將涉及國家平安、國計民生或國民經濟關鍵部門保存給本國政府或本國國民,防止由外資控制這些關鍵行業和部門。--使外國投資有利于東道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防止外國投資過分集中于少數經濟部門,造成經濟畸形開展。審批機構--設立專門的中央機構--由現存的有關政府部門行使審批職能--中央與地方的復合或分級審批機構審批范圍我國對外國投資采取逐項審查的做法,不管投資額大小,不管投向哪個行業,均須政府審批機構審查批準,并根據投資總額的多少,限額以下的由地方或其他授權機關審批,限額以上的由商務部審批。審批標準(參見教材48)根據各國外資法的規定,審批標準可分為兩種:積極標準和消極標準。積極標準是指審批機構鑒定外資積極作用的標準。外國投資假設滿足積極標準之一項或幾項,就可能獲得批準。消極標準是指不予批準外國投資的條件。審批程序--初步申請或立項--正式申請--審查與批準審批的法律效果--成認該項外國投資合法有效,可依法獲得保護--給予外商及外資工程以法定的優惠待遇,如享受國民待遇,稅收減免待遇--給予必要的保證和支持對外資的保護與鼓勵為了吸引和利用外資,開展本國經濟,各國外資法均對外國投資的平安與利益給予保護,甚至給予各種鼓勵和優惠。這些保護與鼓勵措施主要有:關于國有化與補償方面的保證,關于外資利潤及原本匯出的保證,以及稅收優惠與其他優惠。國有化和征收問題這是關系到資本輸入國的主權問題,又關系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平安與利益,向來是國際投資爭議中最突出的問題,也是外國投資保護的核心問題。國有化的定義所謂國有化是國家對原有屬私人或外國政府所有的財產,采取收歸國有化的強制性措施。國際法學會在1952年做了如下定義:“國有化是通過立法行為與為了公共利益,將某種財產或私有權利轉移給國家,目的在于由國家利用或控制它們,或由國家將它們用于新的目的。〞關于國有化的規定,最早見于羅馬法。羅馬法除了規定私有財產所有權是排他的、絕對的和永續的之外,對所有權的行使還做了必要的限制,比方為了公共利益,國家可以通過特別立法取得私人財產,但財產所有人會就起損失得到充分賠償。行使國有化權力的理論根底--國家行為理論,是指一國國內法院無權判斷另一國家在其領域內所采取的主權行為是否合法。這種理論是在英美國家的國內法院判例法的根底上形成的,最早產生于英國。--國家主權理論,指依據國家主權原那么,國家對其所管轄領域內的所有自然資源都擁有最高的、排他的、壟斷性的權力,國家在其領土內對經濟活動有權加以管制,所以國有化是國家行使其對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的永久主權的必然結果。國有化的合法性理論--國家責任論,西方國家及某些西方學者把國家未履行其同外國人訂立的契約義務區分為不法的權利侵害與合法的權利侵害,分別追究國家責任。對國有化也分為違法的國有化與合法的國有化,其依據三個標準:國有化必須是出于國家的公共利益必須是對外國投資者采取非歧視待遇必須對外國投資者予以公正補償如果不具備以上三個條件,國有化那么屬于國際法上的違法行為。--權利限制論,如果違法了某些限制,國有化行為就是非法的。限制如下:公共利益和法律程序;尊重國際條約和國際契約;支持公正補償;無歧視。其中法律程序是指國有化和征收必須遵守正當的法律程序,否那么該行為就是“專橫的〞,也要涉及國家責任。無需置疑,一國在實行國有化時,必須遵守條約義務和國際法。因為一國的主權必須受到國際法的制約,當出現違法條約,實行種族歧視等違法國際法的行為時,國家必須對此承當責任。當然,也不是絕對的,也有免責的情況,例如廢除不平等條約及情勢變更原那么等。間接征收國有化和征收的關系國有化和征收都是由國家采取的強制措施,都是將私人財產收歸國有,因此,其根本內容和法律性質是相同的。但有細微區別:--征收是傳統的法律概念,國家征收被認為是主權國家固有的權力;--實行征收不一定需要公布專門性的法令,而實行國有化那么一般需要公布專門性的國有化法令;--國家通常將征收的財產作為他用,而國有化的目的是使財產繼續原來的用途;--征收僅影響個別人的權利與財產,而國有化是大規模的,并反映國家的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間接征收又稱“逐漸征收〞或“蠶食性征收〞、“事實上征收〞,或“本地化〞,原意指東道國政府和外國投資者事先約定,外國投資者在一定年限內,按一定比例分期將其股份逐步轉讓給東道國政府或國民,使東道國所持股份到達51%以上,甚至到達全部轉讓。現在普遍是指雖然沒有直接轉移或剝奪投資者的財產權,但效果等同于直接征收,或稱與征收“任何類似的其他措施〞、與征收“效果相同的其他措施〞。如今的雙邊投資條約和區域貿易協定,一般都有保護投資者不被征收(包括間接征收)的規定。國有化或征收的補償標準赫爾準那么赫爾準那么又稱全部補償,即“充分、及時、有效〞的賠償標準。充分,指補償應當包括被征用財產的全部價值的計算往往是按財產征收時的全部市場價值,包括連續營運可能獲得的利潤。及時,指必須在征用之前或之后很短時間內支付補償,不得延遲。有效,指補償應為接受補償者有效支配與使用,應是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或受償者愿意接受的實物。該準那么源于1938年,代表了海外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大多數資本輸出國的支持。但,赫爾準那么尚未在國際實踐中得到證明。不予補償有學者認為,國有化國不存在對被征收了財產的外國人予以補償的國際法律義務,因而不予補償。但這一理論很少有人支持。適當補償又稱局部補償理論,是考慮國有化國家的賠償能力,認為應酌情予以補償。其理論依據是公平互利原那么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那么。這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成認和支持。中國關于國有化或征收的立場我國對外資原那么上采取不征收和不實行國有化的立場,《外資企業法》art5: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中國在同外國簽訂雙邊保護投資協定中,對征收條件分別作了規定:--為了平安和公共利益,依照法定程序,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視性的,并給予補償。--為了法律允許的目的,在非歧視的根底上,根據其法律,并給予補償。--為了國家利益的公共目的,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在非歧視的根底上和根據普遍適用的國內法律。--為了公共利益并給予補償。在中國同外國簽訂的雙投資保護協定中,絕大多數都有關于國有化或征收的補償標準規定,但規定不一。大致有五種:--補償數額應相當于采取征收、國有化或其他類似措施前一刻投資的價值;--補償應等于投資在征收已為公眾所知前一刻的真正價值;--補償應相當于被征收投資的適當價值;--補償應該是國民和公司處于未被采取征收和國有化或其他類似效果的措施時相同的財政狀況;--補償應按措施為公眾所知前一刻的投資的市場價值為根底計算。補償的時間,不應無故延遲或不適當延遲。補償的方式,是可兌換的和可自由轉移的貨幣。國際投資中的政治風險含義政治風險也稱非商業性風險,是指與東道國政治、社會、法律有關的,人為的、非投資者所能控制的風險。“人為的〞指由東道國政府所為行為產生的風險,包括東道國政府及政府機構或類似團體的積極作為和消極不作為所引起的,通常是給外國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的特別風險。如,東道國基于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國投資企業實行國有化、沒收或征用;或因國際收支陷于困境,實行外匯管制,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者原本利潤匯回本國;或因東道國發生革命、戰爭、內亂等,使外國投資企業資產遭受重大損失以致不能經營。政治風險的存在,會嚴重影響投資者的平安與利益,同時也會影響到資本輸出國的利益。特征政治風險的形成與東道國政府行為直接相關。政治風險涉及到東道國政治和政策的穩定性,非投資者所能控制。對政治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為防止風險發生或減少風險發生后所產生的危害,以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國際私人資本的流動,世界各國紛紛建立了國際投資保證制度。類型(具體內容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典型的政治風險包括:匯兌險、征收險、戰爭和內亂險、違約險。不同類型的風險可能重疊,同一投資事故可能產生基于不同風險的求償權。--外匯險--征收險--戰亂險--違約險--其他政治風險(延遲支付險、營業中斷險)資本輸出國海外投資法制(參見教材80)海外投資的鼓勵與管理海外投資的鼓勵措施稅收鼓勵和保護措施解決雙重征稅的問題Ex13:美國法人A公司,在中國投資設立一分公司B,負責A公司產品在亞洲地區的銷售、運輸和售后效勞。06年,B公司產生的利潤100萬美元,對這100萬美元,中國和美國均主張稅收管轄權。Ex14:A國公司境內外全部所得為300萬元,境內所得200萬元+來自B國的境外所得為100萬元A國所得稅率為30%,B國所得稅率為20%該公司的稅負為:在A國納稅300*0.3=90萬元在B國納稅100*0.2=20萬元如果,A國的另外一個居民公司所得也為300萬元。但只有境內無境外所得。該公司的稅負為:300*0.3=90萬元此時,對于同一國的不同公司,特別是對有跨國業務的投資者來說,在同一條件下就顯失公平。對資本輸入國,本國開展需要吸引外資和技術,如果不解決雙重征稅問題,不利于該國開展,不能吸引外資。對資本輸出國,在本國市場飽和以及資本過剩的情況下,對外投資是企業生產開展的必要,如果不消除對企業境外投資重復征稅,公司沒有對外投資積極性,缺乏利潤增長點。對國際經濟開展產生阻礙,使得國際間資金、技術、人員和商品不能正常流動與交往。在消除雙重征稅的問題上,采取全額免稅法和累進免稅法、全額抵免法和限額抵免法、直接抵免法和間接抵免法以及稅收饒讓抵免。政府資助與效勞--投資情報效勞--資金援助海外投資的管理措施要求海外投資企業公開情報防止海外投資企業逃避稅(避稅天堂)國際避稅地又稱為稅收天堂、避稅港、離岸中心等,國際避稅地又稱為稅收天堂、避稅港、離岸中心等,指那些為吸引外國資本流入,繁榮本國或本地區經濟,在本國或本地區確定一定范圍,允許境外人士在此投資和從事各種經濟、貿易和效勞活動,獲取收入或擁有財產而又不對其征直接稅、或者實行低直接稅稅率、或者實行特別稅收優惠的國家和地區。但實際中,并沒有一個精確的技術定義。其他法律措施中國對境外投資的管理與鼓勵(參見教材84)我國境外投資概況境外投資是指我國公司、企業乃至個人將資本投向境外地區,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其具體形式包括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建立合營企業,收購外國企業等。我國境外投資的主要特點:投資涉及的行業從初期的貿易開展到資源開發、生產加工、交通運輸、工程承包等領域。投資地區主要集中在港澳地區和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泰國,逐步向中東和非洲國家開展。投資規模較小,海外企業的投資額超過一百多萬美元的不多,到達上億美元的工程為數很少。境外投資企業的設立設立條件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10月分別發布了《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和《境外投資工程核準暫行管理方法》,對境外投資工程和設立條件作出了規定。依據商務部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比擬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國家有關機構對境外投資工程和開辦企業實行核準制。關于境外投資工程國家發改委核準工程的條件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主權、平安和公共利益,不違法國際法準那么;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開展要求,有利于開發國民經濟開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關于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國內具有比擬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符合國家資本工程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對于境外開辦企業,商務部主要從消極標準把握,即國內企業境外投資涉及以下情形的,不予核準;危害國家主權、平安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可能導致中國政府違反所締結的國際協定的;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的;東道國政局動亂和存在重大平安問題的;與東道國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或風俗相悖的;從事跨國犯罪活動的。至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在經濟、技術上是否可行,那么由企業自行負責。核準程序對于境外投資工程和開辦企業,我國采取分級核準制。商務部和發改委職能分工。--境外投資工程(參見《暫行方法》art.4-7)--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產業導向商務部、外交部04年7月聯合制定和發布了《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一)》。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外匯風險及外匯來源的事先審查登記與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外匯利潤和資產的調回外匯優惠與支持外匯監管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管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開辦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制度--明確投資單位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相應職責--嚴格控制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注冊--處分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經營與監管--根底管理--效績管理--法律責任鼓勵境外投資的措施為鼓勵境外投資,采取一些支持和鼓勵措施,除了外匯方面的,還有信貸支持、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的支持等。信貸支持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鼓勵措施--資金鼓勵--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其他鼓勵政策我國境外投資立法的完善改革和完善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境外投資企業的效勞制度完善鼓勵海外投資的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參見教材97)海外投資保險的概念與特征海外投資保險制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假設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那么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與一般民間保險相類似,即投保者與保險機構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承保機構那么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向投保者賠償所受損失。實質看,海外投資保險制是一種政府保證,具有與一般民間保險顯然不同的特征:--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政府承保機構與私營保險公司不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私人直接投資只有符合一定條件才可作為保險的對象。--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于政治風險,如征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于進行事后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與未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歷史開展興旺國家是世界上的主要資本輸出國,為了保護甚至促進本國的對外投資,興旺國家最重要的是建立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由美國首創,并被廣闊興旺國家廣泛效仿,作為保護其海外投資的手段。二戰以后,世界各國的經濟往來急劇增加,跨國投資也隨之成為重要的一項內容。二戰后第一個大舉對外投資的國家是美國,它推出了重建歐洲的“馬歇爾方案〞,作為該方案的一局部,美國國會于1948年通過了《經濟合作法案》,正是該法案的簡單條文創立了最初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該法案的規定已經具備了現代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本質。法案規定了美國對歐洲投資保險的主辦機構是美國經濟合作署,保險內容僅限于貨幣兌換險,而經濟合作署有權收取保險費,并有權在支付了賠償金后取得代位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正是在這個根底之上逐漸開展起來的。美國所創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得到了其他興旺國家的效仿,但由于這些國家的經濟開展在二戰后經歷了一段時期,所以其海外投資起步較晚,相應的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開展也較遲。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承保機構:(參見教材p.199)由于海外投資保險的高風險性,一般私人保險公司都不愿意承保,因此,各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業務都是由政府部門經營的,有些雖然以公司名義經營,但實際上也受到政府的密切監控。美國于1969年決定將海外投資保險業務從純政府機構中別離出來,成立了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verseasPrivateInvestmentCorporation,OPIC〕于1971年開始運營,作為美國的同時也是世界上首家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它具有公、私兩方面性質:一方面,法律明文規定該公司是“在美國國務院政策指導下的一個機構〞,其法定資本由國庫撥款;另一方面,該公司作為法人,完全按照公司的體制和章程經營管理。在承保險別上,美國起初僅承保貨幣禁兌險,后來逐漸擴大到戰亂險、征收險等政治風險。來經營,它雖然是公司的體制,但是該公司確是美國國際開發合作總署的直轄單位;德國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定保險人是聯邦政府,政府享有最終決定權,但具體業務有指定的兩家公司,即“信托股份公司〞和“黑姆斯信貸擔保股份公司〞來經營(即政府與國營公司共同實施保險業務)。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verseasPrivateInvestmentCorporation,OPIC〕于1971年開始運營,作為美國的同時也是世界上首家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它具有公、私兩方面性質:一方面,法律明文規定該公司是“在美國國務院政策指導下的一個機構〞,其法定資本由國庫撥款;另一方面,該公司作為法人,完全按照公司的體制和章程經營管理。在承保險別上,美國起初僅承保貨幣禁兌險,后來逐漸擴大到戰亂險、征收險等政治風險。中國的實踐: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從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為40億人民幣,資本來源為出口信用保險風險基金,由國家財政預算安排。公司按商業化方式運作,獨立核算,保本經營。公司設立監事會,不設董事會,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海外投資保險是該公司開辦的一項政策性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這種以國有政策性保險公司所為保險人的做法與上述美國的做法相類似。承保險別:一般而言,興旺國家海外投資保險的承保險別包括外匯險、征收險、戰爭和內亂險。外匯險外匯險,亦稱匯兌險、轉移險,包括貨幣兌換險和匯出險。這種風險是指東道國基于國際收支困難,通過公布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者將其投資本金或收益兌換成可自由使用的貨幣并轉移出東道國境外,致使外國投資者遭受損害。禁兌險是外匯險的一種,東道國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對該投保人提出的匯兌申請作出行動就屬于禁兌險的范圍。作為被批準投資工程的利潤或其他收益。或因投資回收或處分投資財產而獲得的當地貨幣或其他貨幣,在東道國禁止兌換成美元。美國、日本、德國等海外投資保證機構規定的合理期限為60天,《漢城公約》規定為90天。由于東道國匯兌的具體情況不同,這一期限也可由合同規定予以延長。(參見教材p.201美國具體規定)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也承保匯兌限制險。匯兌限制指投資所在國政府實施的阻礙、限制投資者把當地貨幣兌換為可自由兌換貨幣并/或匯出投資所在國的措施,或者使投資者必須以遠高于市場匯率的價格才能將當地貨幣兌換為可自由兌換貨幣并/或匯出投資所在國的措施。由此,我國承保的匯兌限制險既包括貨幣不能自由兌換,也包括不能自由匯出。征收險征收險,即東道國基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實行征用、沒收或國有化措施,致使投保者的投資財產受到局部或全部損失,那么由承保人負責賠償。Ex15:Ponderosa公司索賠案我國保險機構承保的征收險是指投資所在國政府采取、批準、授權或同意的對投資實行的強行征用、沒收、國有化、扣押等行為。這些行為需持續一段時間,且使投資者無法建立或經營工程企業,或者剝奪、阻礙投資者的權益。可見,這里的征收包括直接征收,也包括間接征收,因為阻礙投資者收益的也構成征收。與美國做法不同,我國承保的征收險不包括政府違約,政府違約作為一個單獨險別加以承保。戰爭與內亂險戰亂險,亦稱政治暴亂險,包括戰爭險和內亂險,指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投資因當地發生戰爭等軍事行動或內亂而遭受損害,而由承保人負責賠償。Ex16:“茶葉進口公司和C&W貿易公司〞我國承保的戰爭險中的戰爭指投資所在國發生的戰爭、內亂、恐怖行為以及其他類似的行為,將恐怖行為納入戰爭險內。違約險違約險是指以東道國政府對投資者的毀約或違約,一般以無法訴諸東道國司法或仲裁機構解決,或者東道國或仲裁機構判決或裁決遲延或不能執行為條件。違約險發生的兩種情況:東道國政府作為合同的第三方。東道國政府作為合同的當事方。第一種情況下,與征收和類似措施相重合,如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就將二者均作為征用險而予以承保,不開列違約險。第二種情況是由于國家直接干預經濟,介入商業經濟而發生的,如國家進行自然資源開發、公共設施建設等,因此,該險別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由東道國政府承當其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違約而產生的責任,這實際上和國際法上的有限豁免理論相照應。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MIGA)將違約作為一個獨立的險別加以承保,在國際投資保險業務上是一個創新。我國也將政府違約作為單獨險別承保。政府違約指投資所在國政府非法地或者不合理地取消、違反、不履行或者拒絕成認其出具、簽訂的與投資有關的特定擔保、保證或特許協議等。其他險別--延遲支付險,指投資者因投資所產生的到期債權,因東道國停止支付或延遲支付而完全不能得到保證或完全不能受益者。--營業中斷險,由于發生禁兌事故、征收事故或戰亂事故,致使投資人投保的某些營業暫時中斷,從而遭受損失者,應由承保人給予賠償。承保條件:為了使其投資保險業務可以正常開展,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承保一項業務時往往要考慮各種因素。在適格投資者方面,一般各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都要求投保的投資者和本國有相當的聯系;在適格投資方面,各國一般只承保新投資,即除了創立新企業以外,還包括對現有企業的擴大,現代化和重建。此外各國都將股權投資作為適格投資的最重要的形式,在投資領域,有些國家對于特定行業的投資不提供保險,對于投資的效益,各國一般也要求一項海外投資既對投資者母國產生效益,又對東道國產生良好的效益。在適格東道國方面,有些國家實行單邊投資保險制度,即不要求東道國政府和本國政府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而有些國家緊緊地將東道國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聯系起來。其他規定:除了以上三方面內容之外,各國的海外投資保險還有一些其他規定,包括投保程序,保險期限,保險費率等。索賠假設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在索賠上就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承保人依國內保險合同的規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險金,另一種是承保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向投資所在東道國索賠。--保險金支付,依據損失額和賠償率來確定的。一般賠償90%,自負10%。--投保人義務。預防和減少損失;盡快通知風險與損失的發生;保管好有關的一切資產和資料;向承保人轉交有關承保投資的資產和權益;與承保人通力合作,幫助代位索賠。--承保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取得投保人有關投資的一切權利,包括有關資產的所有權、債權、索賠權等,向東道國索賠)評價(參見教材p.209)國際投資擔保的國際規那么《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的產生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法律地位和業務范圍《漢城公約》簽署的目的是成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MIGA于89年6月正式開始營業,其宗旨是為成員國的國際投資提供非商業風險的保險效勞和其他效勞,以促進成員國之間特別是向開展中國家的生產性投資的流動。MIGA的法律地位MIGA是世界銀行集團的成員之一世界銀行集團包括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開發協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但它也是一個獨立的國際組織。MIGA擁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權締結合同,取得并處理不動產和動產及進行法律訴訟世界銀行集團包括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開發協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獨立的法人地位對MIGA極為有利,因為作為一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擁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有利于其業務的正常開展。根據《公約》規定,機構法定資本為10億特別提款權,分為10萬股,每股1萬特別提款權,由各成員國分別按分配定額認購,每個會員國認股數不得少于50股。從《公約》對會員國生效之日起90天內,每股股金的10%須以現金繳付〔開展中國家可以本國貨幣支付25%〕,另有10%用不可轉讓的無息本票或類似債券繳付。余下80%在機構需清償其債務時催繳。美元。中國于1988年4月30日核準了《公約》,成為機構的創始會員國,認購股份達3.138%,是第六大股東,次于美國、日本、德國、法國和英國,在第二類會員國中居第一位。每一成員國應享有177張成員票,再按該成員國持有的股份,每持一股增加一張股份票。這一投票權安排實現了興旺國家和開展中國家在決策權上的平橫。MIGA的業務范圍業務范圍包括擔保業務和非擔保業務。根據《公約》規定,機構的目標是鼓勵在其會員國之間,尤其是向開展中國家會員國融通生產性投資,以補充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和其他國際開發金融機構的活動。為到達這些目標,機構應在一會員國從其他會員國得到投資時,對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予以擔保,包括共保和分保;在開展適宜的輔助性活動,以促進向開展中國家會員國和在開展中國家會員國間的投資流動;并且為推進其目標,行使其他必要和適宜的附帶權力。05年6月,MIGA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簽署諒解備忘錄,為中國對外投資開展共同營銷和提供共同保險。MIGA多年來與世行集團在中國的各機構密切配合,與世行外國投資咨詢效勞局、國際金融公司私營企業伙伴關系中國辦公室(PEPChina)以及世界銀行中國局聯合開展活動。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擔保業務政治風險是MIGA的核心產品,根據《漢城公約》以及《MIGA業務細那么》,MIGA擔保業務特點如下:擔保申請--擔保的初步申請:擔保申請人應在投資或已作出不可撤銷之投資承諾之前,向MIGA遞交一份初步申請。包括投資者的信息、關于投資的信息、關于經紀人的信息。MIGA根據上述信息對申請人和投資的合格與否作出初步決定。如果認定合格,MIGA將向申請人提交一份登記通知以及最后擔保申請。--擔保的最后申請:申請人收到最后擔保申請后,如果仍然投保,應填寫最后擔保申請,并將合資合同、可研報告和環評等資料文件一同交給MIGA。承保的險別--貨幣轉移險:限制將東道國貨幣兌換成被保險人所接受的一種或者另一種可自由兌換貨幣并將該可自由兌換貨幣匯出東道國境外。--征收和類似措施:東道國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措施或行政措施或者懈怠行為,剝奪被保險人對其投資享有的所有權或者控制權或者投資所的實質收益。與各國海外投資保險機制不同的是,東道國政府為管理其境內的經濟活動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適用的非歧視性措施不在MIGA的承保范圍之內。例如,采取稅收、環境、勞工、國家平安等措施通常具有這些特征。這些是公約對欠興旺國家的特別照顧。--違約險:這是MIGA的一個創新。違約險是作為合同一方的東道國政府不履行或違反與被保險人所簽合同,并且被保險人無法求助于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對該違約作出裁決,或者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未能在擔保合同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作出裁決,或者雖然作出裁決但沒有被執行。并非東道國違約就產生索賠權,必須用盡當地救濟情況下才能向MIGA提出違約險索賠。--戰爭和內亂險:在東道國領土內發生的任何軍事行動或者內亂。軍事行動或者內亂包括不同國家的政府武裝力量之間的敵對行動以及同一國家內部不同武裝力量之間的敵對行為。內亂必須追求政治目標。但為了促進工人、學生或其他特別利益的行為以及針對被保險人的恐怖主義行為、綁架或類似行為,不構成內亂。--其他非商業風險:除上述四類外,應投資者與東道國共同請求,經MIGA董事會特別多數票通過,可以承保其他非商業風險。這些風險包括,針對被保險人進行的恐怖主義行為或綁架。但在任何情況下,東道國政府的行為或懈怠的同意或負有責任、貨幣貶值或降低定值的風險、擔保合同締結前的事件所造成的損失都不在MIGA的承保范圍之內。合格投資合格投資是指MIGA承保的投資。MIGA對合格投資在形式、時間等提出了要求。--合格的投資形式股權投資非股權直接投資:其他形式的中長期投資:--合格投資的資產形式:貨幣投資,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時間要求:只對新投資給予承保,即在對初步擔保申請予以注冊后開始實施,就是新投資,或者如果申請人沒有提交初步申請,那么在最終申請被注冊后實施的投資就是新投資。為技術更新、擴大、開展現有投資工程而投入資產,也就是追加投資也視為新投資;某項旨在全部或局部取得一個現有工程企業的投資;外國投資者將在其東道國所投工程中取得且可以匯出國外的利潤用于再投資也視為新投資,也就是說,MIGA并不要求對某一工程的再投資必須是來源于該工程的原有投資的收益。--開展目的方面的要求:必須符合本國經濟政策,或者促進開展中國家的經濟開展作為目標。合格投資者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法人和自然人才能成為合格投資者。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伙、非法人社團和分支機構雖然不能以獨立的實體名義向MIGA投保,但其所有權人可就他們在同一投資工程中各自擁有的那局部投資份額,分別向MIGA投保。此外,如果其中一局部投資者具有合格性,而另一局部不具有合格性,MIGA對該投資工程內與合格投資者的股份相應的投資局部可以簽發擔保合同。合格投資者必須是東道國以外的其他成員國的自然人和法人。是商業根底上經營的投資提供擔保。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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