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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安全生產方針學習要點1、了解煤礦安全生產的特點以及安全形勢2、理解掌握安全生產方針的內容及含義什么是安全?A.多年來一直沒有發生事故B.不可接受風險得到有效控制C.滿足法律法規要求
安全的定義
安全是指沒有受到威脅、沒有危險、危害、損失。人類的整體與生存環境資源的和諧相處,互相不傷害,不存在危險、危害的隱患,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安全的核心目標是控制風險事故是人為原因造成的:觸電、失火、違規操作——事故事故是一種可能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意外事件。
發生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歸納起來,不外乎外因和內因兩方面:
外因(即物的不安全因素)包括設備情況、安全措施、保護用品、環境條件等。
內因(即人的不安全因素)包括操作人員的技術熟練程度,精神狀態、心理活動等。存在危險源根本原因“11.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安全代表一切事故消滅一切生病時才知道健康的重要!發生事故才知道違章的可怕!受到傷害才知道安全的可貴!經歷-----最痛苦的學習方法方法論:去思考,發自內心的遵章守紀,從而改變行為,進而改變結局。
安全生產所謂“安全生產”,就是指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識別危險源,克服不安全因素,并采取措施控制風險,使企業生產在保證從業人員生命健康不受傷害和財產不受損失的前提下順利進行的和諧狀態。安全生產人身安全生產過程的安全生產安全
無論是生產進度還是效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忽視安全。理念:安全優先(安全壓倒一切)鳳凰橋坍塌哪里有生產活動,哪里就必然有安全管理,必須把安全生產提到政治高度來對待。---------新時代下的安全生產重大舉措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6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和中央政治局第23次集體學習,就安全生產工作發表重要講話,其中3次強調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先后20余次作出重要批示。
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提出明確要求。“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必須堅持不懈抓好安全生產和公共安全,加強安全基礎設施和預防能力建設,健全監測預警應急機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做好地質、測繪、勘探等工作,完善和落實施工、監理生產過程措施、管理制度和考核機制,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嚴格監管執法,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煤礦安全生產的特點(1)地下生產:煤礦是地下開采,隨時受頂板、水、火、瓦斯、煤塵等災害的威脅。(2)系統復雜:煤礦生產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所需的通風、排水、供電、運輸提升等環節構成了復雜的生產系統。(3)空氣渾濁:井下有毒有害氣體多,生產過程中煤塵、粉塵大。(4)聯合作業:井下生產是多工種、多崗位、多工序聯合作業(5)多班交叉:煤礦是24小時連續交叉作業。(6)體耗過大:井深巷遠,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7)環境較差:井下作業光線、空氣、場所等各種條件差。(8)噪音超標:井下生產的各種噪音,對人的健康和安全行為產生影響。
煤礦安全生產的形勢
我國是亞洲最大的產煤大國,煤炭產量約占世界產量的40%,而我國又是世界上煤礦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近年來,我國煤炭工業迅猛發展,產量逐年增加,煤礦事故總量、重特大事故起數、百萬噸死亡率逐年大幅下降,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保持了總體穩定、趨向好轉的良好發展局面。
但是,目前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1、事故總量依然較大,特別是重大事故沒有遏制。2015年全國煤礦共發生4起;2017年全國煤礦發生事故24起。2、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薄弱。煤礦企業人員素質偏低,專業技術缺乏,生產設備不先進。3、違法生產經營行為(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開采)較為嚴重。4、生產安全事故處于易發多發期。5、人才流失嚴重,職工隊伍不穩定。
因此,煤礦安全工作依然面臨著很大的壓力和挑戰。這就導致了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是一項艱巨復雜而且必須長期來抓的任務。煤礦安全生產的特點和安全形勢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一定要抓住安全工作的總要求、總方向和總原則-----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實現安全生產。
安全領域、安全方面各項工作的總原則,指導思想。是我們安全生產工作的方向,這就要求各項制度、措施,都必須體現符合這一要求。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安全生產方針的內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明確要求堅持安全發展,并提出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新的安全生產方針。
安全生產方針的含義“安全第一”是強調安全,突出安全,安全優先,始終把安全特別是人身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核心理念。當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進度相沖突時,必須首先保證安全,堅持“先安全、后生產,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要牢固樹立高度安全意識,杜絕”三違“。“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一的前提條件,要實現安全第一,必須以預防為主。
預防為主就是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不斷地查找隱患,治理隱患,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所以及時處理現場隱患,做到三不少(班前檢查不能少,班中排查不能少,班后復查不能少)。“綜合治理”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齊下
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
綜合治理就是運用多種手段,多種監督作用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實現“標本兼治”,必須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的基本原則,裝備是基礎,技術是手段,管理是關鍵。這對指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起到重要作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帥和靈魂手段措施實現途徑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關系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作業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三不生產”學習法律法規,遵守法律法規做好勞動保護,避免職業傷害強化培訓特種作業人員要做到安全生產方針要求
二、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1、什么是法
2、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3、主要法律法規對煤礦安全生產的規定
第一部分法律的基礎知識1、法律
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以權利和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反映統治者階級意志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狹義的法律是專指我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廣義的法律也就是法(1)法律(2)法律的特征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社會規范法是以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是指具有不同于道德、風俗,習慣、宗教等行為規范的特點意志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表現
(3)法的作用
搞好安全生產需要多種手段,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技術手段、經濟手段等。
法律是搞好安全生產的一個重要手段。
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有多種原因,有一部份事故是由于自然因素所造成的,但大部份事故是由于各種人為因素,如管理不到位、投入不足、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等。
法是調整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關系,通過規范各種行為,對搞好安全生產起到促進和保障作用。2、違法行為人違犯法律規定,從而給社會造成危害有過錯的行為違法的構成要件①必須是一種行為②必須侵犯了客體③違法的主體必須是有責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設置的法人④必須是行為者主觀上出于故意或過失刑事違法行為(犯罪)
民事違法行為
行政違法行為公民、法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輕微的違法行為或違反紀律的行為
3、法律責任
是指違法主體對違法行為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4、法律制裁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由國家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實施的懲罰性強制措施法律制裁: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相聯系。法律制裁是指依據法律對違法者采取的懲罰措施。國家公職人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拒不履行法律義務,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并具備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則應當承擔其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國家依法給予其法律制裁。違法行為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必然結果。追究法律責任,實施法律制裁,只能由法定的國家機關實行,具有國家強制性。按照違法的性質、程度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刑事制裁
指國家對觸犯刑事法律,從而追究其刑事責任人所采取的強制措施。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除出境民事制裁
①停止侵害⑤恢復原狀指國家對違反民事法律、法規、侵犯他人民事權益從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方式主要有③消除危險②排除妨礙⑩賠禮道歉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⑧支付違約金⑦賠償損失④返還財產⑥修理重作更換行政制裁
是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但又構不成犯罪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的一種制裁
指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和職工的違法、違紀和違章所進行的處分
指國家機關或企事業組織對違反法律、法規從而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的單位或個人所給予的制裁包括
是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對有輕微違法行為但尚不夠給予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①行政處罰②行政處分③勞動教養警告、通報、罰款、沒收非法財產、責令改正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產、吊銷執照或許可證等是指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5、犯罪(
2)犯罪有三個特征①社會危害性②刑事違法性③應受懲罰性(1)犯罪(3)構成犯罪的四大要素①犯罪主體②犯罪客體③犯罪主觀方面④犯罪客觀方面(四個條件)
第二部分: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總體法律體系憲法——根本法法律(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制定)——基本法律:民法、刑法等——一般法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別規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特別行政區法律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總部、軍兵種和軍區)國際條約,包括公約、協定、和約、盟約、換文、宣言、聲明、公報等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規范效力層級示意圖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簽署)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安全生產法律綜合類:《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單行類:
《礦山安全法》相關類:《煤炭法》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綜合類: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塵肺病防治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礦山類: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
已出臺的——廣東、河南、北京、天津、江蘇、內蒙古、甘肅等31個省(區、市)制定出臺了安全生產條例。另外,全國有26個省(區、市)出臺了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
安全生產部門規章
《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等安全生產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根據302號令出臺的規定——單項規章,如:《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安全生產標準
國家標準——GB,GBZ行業標準其他行業標準,如MT、LD、YJ、SY等安全生產行業標準:AQ地方標準
安全生產立法目的
1、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2、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最根本的目的);4、促進經濟發展
第三部分
主要法律法規對煤礦安全生產的規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對安全生產法的修改決定,修改后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運會1.《安全生產法》的地位1、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2、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主體法。3、解決了安全生產工作所面臨的突出問題,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4、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
2.基本要求安全生產理念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安全生產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這就要求我們在工作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十二字方針。建立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群眾參與、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這是煤炭行業管理體制的改革,也是簡政放
權的要求,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完善兩大責任體系:建立健全以礦長為首的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建立健全以總工為首的技術管理責任體系。強化企業的主體責任,這是根本要求;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督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實現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目標的保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環境保護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消防部門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監管部門要做到:三個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基層執法力量
遵守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委托提供技術、管理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多種形式、多種傳播媒體安全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對《安全生產法》的宣傳新法要求廣大職工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法》,使管理人員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不違章作業,人人增強安全生產意識,加強自我保護,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同時通過宣傳學習對《安全生產法》了解掌握,發揮職工群眾的監督作用,知法、懂法、用法,提高法治意識。組織職工參加安全生產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工會的職責
工會要帶領職工監督企業在安全生產中應履行的義務,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中應有的合法權利。替職工說話,為職工辦事。并依法行使自己的話語權。
3.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與義務新《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做出嚴格要求的同時,也賦予煤礦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的權利和義務。①知情權: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有義務將從業人員工作環境和工作崗位中存在的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因素如實、全面地告訴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有義務將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的應急措施告知從業人員.②建議權: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③批評、控告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其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④拒絕違章權:從業人員有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指揮、指令和以及強令冒險作業等有權拒絕執行。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⑤停止作業權: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企業不得因從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⑥索賠權: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⑧獲得保障自身安全與健康的勞動條件和防護用品的權利。⑨獲得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權利,以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和事故的預防、處置能力。⑩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⑾享有工傷保險權利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義務①遵守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就是依法進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都是《安全生產法》的具體化,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從業人員應該作為一個行動指南掌握熟悉。絕大多數事故是由于從業人員違規操作引起的,所以,用人單位和作業人員都有責任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制度。②生產經單位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有權依照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崗位人員的執行情況。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并服從管理。就是要加強從業人員依法生產,照章作業的責任感,因為我們是班組成員,而班組又是生產經營單位事故的發源地,所以,要從源頭抓起實現安全生產。③為了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新法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不履行該義務而造成人身傷害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承擔法律責任。
④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
應當及時予以處理。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從業人員是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當事人,如果從業人員及時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許多事故就能得到及時有效處理,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和損失。⑤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可靠性。因此新法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安全技能,預防和減少事故人員傷亡。4.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2、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3、七項法定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生產單位負責人事故按規定進行上報事故情況和有關地方政府不得瞞報、謊報、遲報報告義務避免事故的擴大,減少人員的傷亡,及時恢復生產5.機構和人員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礦山開采和危化品經營的生產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這里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事務的獨立部門;“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不作兼職的人員。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管理人員職責組織或參與擬訂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督促落實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組織或者參與應急救援演練檢查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建議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安全管理人員立即處理認真檢查經常性檢查不能處理報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如實記錄在案立即處理安全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安監部門報告(監督制約),接到報告部門應依法及時處理不及時處理隱患和違法行為時間、范圍、內容、發現的問題增強安全員的責任心安全檢查的類別?現場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免告知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格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責任)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九十四條)。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這里的從業人員包括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生。安全意識安全技能安全知識素質的改變能力的提升知識的增加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這樣做有利于提高培訓,同時,也便于安監部門通過查閱,加強監督檢查,適時掌握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保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效果。新上崗井下作業人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生產經營單位了解、掌握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后方可使用。安全培訓從業人員操作設備保證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科技創新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實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如果無證上崗,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和作業人員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2002年國家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中,其中規定特種作業有17類: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特種作業的種類壓力容器作業;制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礦山排水作業;礦山安全檢查作業;礦山提升運輸作業;采掘(剝)作業;
礦山救護作業;危險物品作業;電工作業;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其他作業。
從事特種作業從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年齡滿18周歲(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的疾病和生理缺陷;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具有省安監局頒發的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教育,并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IC)卡后方可上崗作業。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一律不得上崗作業。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總局令第30號)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1次。為了規范行政許可工作,減輕企業負擔,《煤礦安全培訓規定》中取消了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每3年復審1次的要求。
復審
注冊安全工程師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6.基礎要求的規定(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責任)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使用前,安全實施未經驗收合格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或直接責任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九十五條)。(四)礦山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五)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監督、教育按規則佩戴、使用
(六)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這就要求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注意職業衛生,盡量減少職業危害,保護自身的身心健康。所以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就是保護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的各種個人用品。防護用品的種類頭部防護用品
主要有安全帽呼吸器官防護用品
防塵口罩和防毒面具(過濾式和隔離式)眼、面部防護用品
防護眼鏡電焊面罩聽覺器官防護用品
耳罩耳塞手臂防護用品
主要指防護手套(絕緣、耐酸/堿、焊工)足部防護用品
絕緣皮鞋、防塵鞋、防滑鞋、防靜電、防穿刺、防震軀干防護用品
防護服:防水、防毒、防靜電、阻燃、防輻射、耐酸堿高處墜落防護用品
主要有安全帶、安全網兩種(七)工傷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合同中,不得含有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內容。7.對勞動合同事項的規定
為了切實保障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所以新法要求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對勞動安全條件、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生產過程中的危害等有關勞動安全的事項予以明確;同時必須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比如約定“工傷、死亡概不負責”等,逃避應當承擔的事故賠償責任。8.現場管理的規定
(一)安全警示標志的管理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警示標志,指提醒人們注意的各種標牌、文字、符號以及燈光等。可以提醒、警告作業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時刻清醒認識所處環境的危險,提高注意力,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也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安全色和安全標志安全色:紅、藍、黃、綠紅色表示禁止、停止的意思。黃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意思
綠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緊急出口安全標志:由安全色、圖形、符號構成,引起人們的注意,預防事故的發生。安全標志類型: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
禁止標志的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型式為帶斜杠的圓形框。圓環和斜杠為紅色,圖形符號為黑色,襯底為白色。
警告標志的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三角形邊框及圖形為黑色,襯底為黃色。禁止鳴喇叭注意危險安全標志:
指令標志的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圖形符號為白色,襯底為藍色。
提示標志的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圖形符號為白色,襯底為綠色。緊急疏散方向
安全標語安全標語也是生產崗位安全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它可以警示從業人員按照安全規程操作,注意程序和規范事項。
作用:加深教育、溫暖人心、鼓舞人心、警示人心。內容要求:觀念新、感染強、簡練易懂。居安思危,永遠從零做起。安全以人為本,人以思想為本。警惕就安全,麻痹就危險。
(二)設備的安全管理1、安全設備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根據各種安全設備的實際情況,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并對維護、保養、檢測的有關情況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這樣明確了對安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檢測的責任,增強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心。
記錄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時間、地點、人員、安全設備的名稱,維護、保養、檢測的結果。需要在記錄上簽字的有關人員,包括直接從事維護、保養、檢測的技術人員以及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要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要簽字。這樣有利于發生事故時責任劃分,為正確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提供證據。
2、部份特種設備及容器和運輸工具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3、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三)安全距離和安全出口的管理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如實記錄排查治理情況(四)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急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及時通報從業人員
切實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預防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關鍵,也是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的核心工作。
因此
生產單位要有制度、有計劃地發現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隱患排查
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監管部門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認識論)(方法論)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只要違反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造成了生產安全事故,任何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都必須受到相應的責任追究。這里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既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中對造成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中對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的單位負責人,還包括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或者有失職、瀆職情形的有關人員。
通過責任追究,嚴肅處理目的是要引起從業人員的責任心,加強從業人員依法生產、依規作業的責任感,從而實現安全生產。第六章法律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
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
違法所得10萬以下沒收違法收得并吊銷資質處罰款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對機構的處罰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處罰違法所得10萬以下單處或并處罰款10萬以上20萬以下構成犯罪給他人造成傷害追究刑事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投資人1、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2.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10萬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須資金逾期未改正責令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個人經營構成犯罪未構成犯罪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2萬-10萬以下的罰款責令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未構成犯罪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追究刑事責任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責令限期改正暫停或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
1.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2.危險物品、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3.未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工、實習生進行安全培訓,或未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4.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5.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6.未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組織演練的7.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生產經營單位逾期未改正違法行為違法后果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任主體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構成犯罪未構成犯罪生產經營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追究刑事責任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2.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3.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4.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5.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6.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藝、設備的。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未經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3.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4.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追究刑事責任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構成犯罪未構成犯罪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防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拒不執行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至5萬以下的罰款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至50萬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追究刑事責任導致發生事故給他人造成傷害的對其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至2萬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單處或并處10萬-20萬以下的罰款并處違法所得2-5倍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逾期未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甲1、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逾期未改正可以處1萬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乙生產經營單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個人企業生產經營單位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追究刑事責任逾期未改正構成犯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以下的罰款企業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任主體違法主體處罰后果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構成犯罪由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制度給予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安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責令限期改正追究刑事責任拒不改正構成犯罪未構成犯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2萬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處2萬-20萬以下的罰款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1.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2.并處上一年收入40%-80%的罰款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追究刑事責任處15日以下挽留責任主體違法主體處罰后果地方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構成犯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追究刑事責任地方人民政府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責任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后果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的規定。(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監察條例》對煤礦安全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規范煤礦建設行為──規范煤礦生產行為──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加強事故報告和調查工作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情況實施監察。(第二十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或者責令限期達到要求。(第二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進行獨眼井開采的,應當責令關閉。(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有關煤礦或其作業場所經復查合格的,方可恢復作業:(第二十六條)
(一)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的;
(二)未使用專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的。■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條)
■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使用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第二十八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九條)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二)未設置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人員的;
(三)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五)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
(六)未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煤礦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第三十條)■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發現工人違章作業的,應當立即糾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作業。(第三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向煤礦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時,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提供虛假情況,不得隱瞞本煤礦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1992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
1992年11月7日3.6.2《礦山安全法》第一條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制定本法。《礦山安全法》屬于勞動法范疇,而勞動法屬于典型的人權保障法,確保勞動者職業安全和健康。發展,不能以犧牲精神文明為代價;
發展,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
發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
——胡錦濤3.6.2.1立法的目的1.礦山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以“安全法”命名的勞動安全立法;2.礦山安全法適用于所有礦山安全。3.是各類礦山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4.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監察、監管部門對礦山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5.是制裁各種礦山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力武器。《礦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管理。國家監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地方監管: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對礦山監督的規定第十八條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第十六條礦山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檢測:(一)粉塵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兩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一次;(三)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三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點,井下每月至少檢測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五)采用個體采樣方法檢測呼吸性粉塵的,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第二十條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二十九條礦長(含礦務局局長、礦山公司經理,下同)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一)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二)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三)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六)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七)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八)及時、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事故。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第二十九條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勞動法》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GB3869-1996《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第四十條礦山企業應當每年編制礦山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在每季度末,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計劃及時進行修改,制定相應的措施。礦山企業應當使每個職工熟悉礦山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并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山救災演習。礦山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不同作業場所的要求,設置礦山安全標志。AQ1017-2005“煤礦井下安全標志”。
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煤礦井下安全標志煤礦井下安全標志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于1986年3月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會議通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ー次會議修正。礦產資源屬于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駛因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①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們區內的礦產資源。②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③國國家規定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④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⑤國家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3.6.3《煤炭法》《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國煤炭史上第一部法律,是煤炭法制建設的里程碑,為煤炭生產、經營活動確立了基本原則,使煤炭行業在法制軌道上健康發展。總則
第一章第一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三、四、五、六、九、十二、十三條對煤炭資源進行定位:他是屬于國家所有。所以國家出臺煤炭法來進行管控保護煤炭資源,所以制定了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禁止亂采、濫挖搞破壞。以企業為主體科學經營管理,加強政府監管規范生產、經營,提高效率和效益。第七條規定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確立一項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煤礦企業管
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群防群治制度。第八條規定各及政府部門、煤礦企業要加強勞動保護,采取特殊措施保護井下礦山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第十一條突出環保。
第二章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礦建設《煤炭法》規定煤炭資源的開發與利用要有規劃,國家級和省一級都得制定,煤炭的開發與環境生態保護一起規劃,政府協助企業依法合理使用土地,保護耕地。相應的環保實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做到“三同時”。
第三章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第二十條
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這是對煤炭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規定。投產前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該部門結合實際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進行審查,批準領證后方可從事煤炭生產。煤炭生產許可證是從事煤炭生產的最后把關。本法規定開采煤炭資源嚴格按照煤礦標準要求開采,禁止無證開采和超越批準礦區范圍開采。不得擅自開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1,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礦長負責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2、要求煤礦企業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3、安全管理人員組織施救、報告的義務(34)4、職工的批評建議、檢舉控告權(35)5、煤礦企業必須提供符合國家標準保障安全生產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器材eg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水火。6、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第四章煤炭經營
本法規定要求煤礦治理要堅持依法辦礦、依法管礦、依法經營開采、依法治理安全。
第五章煤礦礦區保護煤礦礦區保護設及電力、通訊、水源、交通以及其他生產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危害。國家保護煤礦礦區生產秩序好工作秩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國家對礦區土地、專用線路、管路實行特殊保護。
第七章法律責任1、違法開采的,煤炭產品參假、制假銷售的煤炭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煤炭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3、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已經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總理溫家寶二○○五年九月三日3.6.4.1立法目的
發現并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
●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特別規定》第二條規定:“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加強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特別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煤礦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特別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免費發放職工手冊。《特別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煤礦企業應當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應當載明職工的權利、義務,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情形和應急保護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受理部門。”
●煤礦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排除的十五類隱患(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二)瓦斯超限作業的;(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層越界開采的;(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煤礦企業停產整頓的條件1.煤礦企業存在上述十五類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停產整頓的條件(續)
2.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煤礦關閉的條件
1.非法煤礦。《特別煤礦》第五條規定,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對于非法煤礦,負責頒發證照的部門,應以發現后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2.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應予關閉。根據《特別規定》第十條規定,煤礦存在第八條的十五類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在3個月內發現2次或者2次以上仍然進行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3.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要求恢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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