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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我國民事訴訟送達的實踐反思摘要:民事訴訟活動中,送達不僅架起了程序與程序之間的橋梁,貫穿訴訟活動的始終,而且是程序法與實體法聯接的紐帶,是完成訴訟程序、實現實體法任務的渠道。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對案件當事人(主要是被訴方)送達不到是阻礙案件按期開庭的重要因素,也使訴訟參與人(主要是起訴方)在案件耗時周期大大延長。隨著司法改革的有力進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在逐步緩解,如何在民事訴訟送達上創新方法并落實到實踐,使案件縮短送達時長,減少公告送達,縮短當事人的訴訟時間成本,是值得探討的課題。隨著社會經濟和科技的發展,人們在經濟社會活動中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也日益增多,現有的送達方式和傳統送達思維在在部分實踐案件中已難以適用,法律文書送達難的問題已經到了影響司法改革推進的一大阻礙。結合實踐遇到的問題對現有模式進行分析,再參考部分國外的送達規定,希望在民事訴訟送達的改革中能提供些許個人的想法。關鍵詞:送達難、電子送達、直接送達、民事訴訟目錄引言 1第一章郵寄送達中的問題 2第二章直接送達中的問題 3第三章公告送達中的問題 4第四章借鑒國外經驗修訂我國關于送達的規定 54.1日本與美國對于送達的規定 64.2.優化郵寄送達 7 4.3強化原告的送達協助及放寬留置送達的標準 94.4規范公告送達方式 10第五章通過技術升級強化電子送達 125.1電話送達與發送短信 135.2微信送達 14結語 15參考文獻 16后記 17引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種種成因,我國民事訴訟案件逐年大幅度增長。法院的收案結案壓力增大,而民事送達程序的有效推進與否又是審判案件影響結案時長的重要因素之一。“送達難”現象正在成為影響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正常開展、制約審判改革深化的絆腳石。隨著司法界對送達難問題的提出與重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繼推出關于送達問題的指導意見,但在實踐中還是會存在受限的情況,使得雖有規定但難以落實的窘境。國內的學者也常已“送達難”為研究課題對這一情況進行分析,也給了我們對解決這一現象提供了不少的思路和方向。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當下我國在民事訴訟送達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并分析原因,再結合國外具有借鑒性的送達規定進行比較分析,以基層法院的民事送達實踐為視角,提出些許個人的思考。第一章郵寄送達中的問題

郵寄送達在實踐中是由郵局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文書送達的一種民事活動。近年來,隨著法院專遞的發展和運用,郵寄送達已經成為了法院民事訴訟文書送達占比最大的送達方式,在法律訴訟文書送達中作出了不小的貢獻。人們對于法院專遞送達法律文書已越來越習慣,且比法院送達人員開著警車穿著制服直接上門送達的抗拒性會小很多,人們就只當收一個快遞的感受。以某區基層法院為例,在通過電話通知無法聯系到當事人時基本都采取法院專遞的形式對訴訟文書進行送達。在實踐中也會出現幾方面的問題:一是退件多,而郵局反饋回來的原因多是“收件人外出、遷移新址不明、地址為出租屋、原寫地址不詳、查無此人、當事人拒收”等等,而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或是原告在起訴時沒有明確送達地址或是郵局工作人員的責任感不強;二是郵局反饋回來的回執有瑕疵,在實踐中常常發現回執上的簽名并不是受送達人,或者及時是受送達人但也因字跡潦草而難以分辨,對于非本人簽收的就存在不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導致無從知曉有無最終到受送達人手中,或者不知道是否是符合現有規定的有效送達。造成這一原因主要是郵局工作人員對法律文書簽收的重要性及相關規定缺乏了解,造成敷衍了事而給訴訟程序帶來程序瑕疵的風險。在法院專遞的送達中一般需要受送達人提供身份證明,但在郵寄送達中不具有太大操作性,且此規定也會導致送送達人拒收情況增加。還有的即使收到郵件,為了各種拖延抗拒的原因也和法院扯蠻說沒有收到,這樣不僅拖慢了訴訟進程,增加法院工作量。在一些利害關系人一起居住或者共同工作的案件中,采用郵寄送達的方式有很大可能造成一方簽收了法院向另一方送達的文書。在郵寄送達這一環節究其原因就是沒有明確郵政部門在送達中的權利義務,郵政人員送達時因其無法定的送達職責,所以對訴訟文書只能等同于信件的郵送。遇到當事人拒收無法適用留置送達,且無查找受送達人的義務。又由于郵局本身的企業屬性,郵局人員成功送達與否也與自身業績績效并無掛鉤,這就容易造成送件過程中責任心不強,敷衍了事。對于回執的問題雖然通過郵寄系統查詢也只能知道送達與否的情況,對實際上可送達可留置或不可代收留置有瑕疵的情況法院工作人員就難以知曉。第二章直接送達中的問題

在實踐中,直接送達是由法院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直接進行訴訟文書送達的活動。其中包括電話通知當事人到法院簽收和外出上門送達的情況。而這兩種情況主要遇到的問題又不盡相同。受送達人在收到法院電話或口頭告知后能自行到法院來簽收訴訟文書,則這種方式是效率最高、最經濟的送達方式。但這里邊主要遇到的問題是受送達人承諾了會到法院簽收文書,但是如果受送達人借故一再拖延,遲遲不前往法院接受送達,這就會使送達工作陷入被動,則容易造成整個案件審理工作的遲延。等到實在沒辦法選擇外出上門送達時,往往離原計劃的答辯期時間很近甚至超過答辯期十五日的送達規定,增加了沒必要的工作量。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有關于電話送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19號第十四條、對于移動通信工具能夠接通但無法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可以采取電話送達的方式,由送達人員告知當事人訴訟文書內容,并記錄撥打、接聽電話號碼、通話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內容,通話過程應當錄音以存卷備查。,但在現有實踐中還是難以普及。主要表現在送達中對這一方法還在摸索階段,具體的通知內容方法還未有統一標準模板,而且在電話送達中對硬件也有要求,例如座機需要有錄音功能,有的則需保存并導出,還有對通話方身份的確認也是會造成瑕疵風險,綜上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19號第十四條、對于移動通信工具能夠接通但無法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可以采取電話送達的方式,由送達人員告知當事人訴訟文書內容,并記錄撥打、接聽電話號碼、通話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內容,通話過程應當錄音以存卷備查。現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外出送達基本是有專門的法院送達人員負責。而這一過程中送達人員遇到的問題基本會與郵寄送達遇到的問題有重疊的地方。而法院工作人員的優勢就是可以以貼催收通知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如果該地址當事人在的話一般就會主動聯系法院工作人員。對于無法送達的基本情況也可以及時反饋給案件承辦法官。對當事人或有義務接受送達的人拒收的情況也可以直接適用留置送達。而對于留置送達,現有的規定是一般為當事人同住成年家屬,對于不同住的家屬或者未成年的子女抑或是有雇傭關系的成年人一般就不適用。對于公司等作為受送達人的情況,由于無法明確被留置人是否為公司正式員工,且存在人員流失變動的情況,這也給受送達人留下沒收到文書的辯解存在可能性。除此之外,法律將留置送達限定為受送達人的住所,由于當事人住所的不固定及其工作時間等因素,無疑增加了留置送達的難度。第三章公告送達中的問題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公告送達適用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情況。由于這個規定比較籠統,對于如何界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以及是否已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的監督不足,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

1、流于形式,公告載體覆蓋面小。以某基層法院為例,目前公告的載體主要是在法院的公告欄和人民法院報的公告系統。據調研得知,通過這種形式發布公告的案件受送達人出庭應訴的基本為零。即使到受送達人的住所張貼公告也存在與直接送達中的相同的問題,不是搬遷就是戶籍地與實際住所地不同的情況,這就使公告送達失去了通知當事人到庭應訴的目的,無異于一紙空文。

2、公告周期長,不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在現有的實踐中,公告更多的是程序意義而非實體意義,以現在公告載體覆蓋面,受送達人基本難以知曉公告的存在。公告時間60的規定并沒有實際效果,嚴重拖延了當事人民事權益的恢復或實現,如果有多個當事人存在某些當事人需要公告送達的情況,加上二審的公告期限,那真的是遙遙無期,降低了審判效率,對法院的公信力造成很大的損害。

3、導致缺席審判,誘發惡意訴訟。在公告送達的案件中,由于被告不能到庭提出抗辯,審判者只能根據原告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審理分析,使審理變得簡單,普通程序往往流于形式。在實踐中,由于個別當事人故意隱瞞對方地址或提供虛假地址,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相,或者審判者由于結案壓力大,在受理案件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或電話聯系不上,或郵寄送達信件被退回,不去鄰居、親朋處認真詢問查找,即作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依據,從而決定適用公告送達程序,以證明自己的審理程序合法。在只經過一次送達后就隨意決定公告送達,導致缺席審判及可能造成的法律風險。隨著社會的日益發展,人口流動和經濟活動交往日益頻繁,以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必然逐步增多。公告送達,使得法院在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辦案,并具有和其他送達方式產生同樣的法律效力。但由于公告送達存在上述問題,所以要慎用。尤其在離婚、債務等案件中,更要慎用公告送達,以避免增加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第四章借鑒國外經驗修訂我國關于送達的規定對于上述提到的在送達中的主要問題,相對于其他大陸法系國家還有適用判例法習慣法的英美體系國家,我國關于送達的規定可以因地制宜的借鑒國外司法的送達制度,取長補短,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思路,為送達制度立法提供些許思考借鑒。4.1日本和美國關于送達的規定日本《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除特別規定外,由郵政或執行官進行。在由郵政送達的情況下,以從事郵政業務的人為實施送達的公務員。”該定義引用于日民事訴訟法第五章第四節關于送達的規定,文字有增減。日本民事訴訟法的這個規定對我國民事訴訟在郵寄送達上可以根據實際加以借鑒,在下面寫到解決郵寄送達的對策會具體闡述。日本民事訴訟法還特別規定了關于送達場所的“邂逅送達”。邂逅送達指送達可以與受送達人邂逅的場所進行。在受送達人的工作單位以外無法找到接受送達的人時,可以將文書交給具有辨識能力的雇員及其他職員或同居人。在就職場所未遇見受送達人時,公司同事愿意轉交文書的可以向他們交付文書,且無正當理由可以將文書留置于應受送達的場所。對于公告送達生效時間為兩周,且對于受送達人在原先有過公告送達情形的第二次以后的公告送達是法院依職權行使,生效時間則為翌日。該定義引用于日民事訴訟法第五章第四節關于送達的規定,文字有增減。美國的法律規定,在120天的規定送達期內,原告可委托任何超過18歲的有民事權利能力的美國公民來實施送達任務,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其他法律文書,并向被告發出《訴訟通知書和放棄送達請求書》,因此被告須承擔原告因為合理送達而產生的一切費用。若原告送達不利,就須承擔因送達不能而產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時,美國民事送達程序中,還有一個“適齡適智”的原則,即為被送達人暫時不在住所時,送達人將法律文書留置在該住所的,該住所地居住的具有成年、正常智力的人簽收同樣為有效送達。該段引用于(美)理查、該段引用于(美)理查、D、弗里爾;《美國民事訴訟發第二版上》關于美國送達的規定,文字有增減。我國由于法律淵源、人文環境及歷史背景等方面的不同雖然不能生搬硬套,但可以適當的對現行的立法進行改善,為我國民事案件高效送達助力。對于日本和美國的送達法律規定,其中有許多規定與我國現有的送達規定還是有較大區別。送達行為在我國是法院的一種職權行為,是完成審判程序的必須一環。對于如何結合國外的經驗來修訂我國關于送達的規定,以更好的解決上述提到的送達過程中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4.2優化郵寄送達

送達是審判的一項主要的司法輔助工作,而現在的郵寄送達已經成為民事訴訟中占比最高的送達方式。所以對于用好郵寄送達至關重要。法院可以探索由郵局派駐專門人員入駐法院辦公,用外包的形式將送達工作市場化,以送達成功率對接郵局工作人員業績收入,這樣也會提高法院專遞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同時方便郵局人員與法院工作人員對接案件送達的情況。應明確郵局在受托權限范圍內進行送達的行為也應當視為法院的行為。同時加強外包人員隊伍建設,依托郵局的快遞網絡成立專門的司法專遞部門,由法院進行業務上的指導,對使其專職化,以保證送達程序能夠充分符合相關程序的要求。解決送達難需要社會的力量。而郵局作為郵寄送達中執行部門,應該加深聯系,出臺類似于金融部門協助法院執行的共同規定,讓郵局人員參與其中,提高責任心,從而通過郵局網絡的人員信息的優勢做好送達這項輔助事務,讓法官和書記員在繁雜的送達事項中解放出來,用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實際審理和裁判中。4.2強化原告的送達協助及適度放寬留置送達的標準借鑒美國的法律規定,將送達行為全部由原告負責實施,在我國現有的律師委托普及率和經濟發展等限制來看,這無疑會增加一部分原告的訴訟成本和負擔。所以從我國目前的法治環境來看,民事送達的設計和改革應當已強化原告方的送達協助義務為宜。這樣做,一方面可以使當事人重視送達事務中來,在起訴期間就將被告的送達情況和具體送達地址一一列明,從而提高送達的效率,另外一方面也可以減輕法院的壓力,節省司法資源。

強化當事人的送達協助,具體應在這寫方面體現。當原告方遞交被告送達地址確認書,如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存在或不準確,則送達不能或重復送達產生的費用,應由其承擔。這個規定主要是想讓起訴方更加明確起訴時關于送達的重視。在起訴時就要確認被告方送達地址,因很多情況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或者公司法人地址已發生變更,這些都要在起訴時明確告知。實踐中有些起訴方明知自身無法提供準確地址,準確聯系方式或明知被告方失聯而不告知,造成在送達過程中浪費了沒必要的司法資源。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中是經常會遇到的情況,但現行法律的規定對留置送達限制過嚴,不利于送達工作的開展,應當在制度上予以松綁。

首先,應當不僅限于同住成年家屬,只要與受送達人存在近親屬關系、雇傭關系,在征得其同意后,即可向其送達法律文書。并且在送達時,應賦予送達人員必要的查驗身份證件的權利,以確認代領人的身份。但案件另一方當事人或者與受送達人存在利害沖突的,則不得要求其代簽。

其次,參考日本法律中“邂逅送達”規定,只要能確認對方是受送達人或可以適用留置送達的相關關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可就地適用留置送達,不再限制為必須是當事人的住所。

根據最新的送達規定與司法實踐,留置送達的實施基本是由法院兩名送達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時間和地點及相關情況,采取拍照存檔即視為送達的方式,如果留置送達的適用范圍能放寬,那通過這種方式實現有效送達就相對容易的多。

4.4規范公告送達方式

對于公告中的問題,首先要建立受眾面廣的載體進行公告,可參考淘寶京東司發拍賣平臺的建立,從最大程度地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角度考慮,宜采取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地發行最普及的報紙,有條件的可以在受眾廣的移動資訊平臺設立專門的推送窗口。在受眾廣的媒介上采取公告能相對增加受送達人或者其熟悉的人的知曉概率,例如當地的受眾多的本地微信公眾號,可以與其合作專門留一篇法院公告送達專欄,從連續發出公告推送的15日后仍未取得聯系的視為送達并不會顯得倉促,加上相應的答辯/舉證期間,受送達人有充分的時間來準備訴訟,讓公告送達不再流于形式,而公告時長也可以相應得到縮短。

美國就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互聯網單獨進行公告送達的效力。其次就是對進行公告送達的案件進行系統的監督。參考執行案件中因無法發現被執行人有供執行可實現終本結案的模式,對公告送達的案件同樣要經過其他送達方式后,有送達筆錄或者村委對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證明憑證留檔備查,起到監督審判者自由裁量權利的效果,達到慎用公告送達的目的。第五章通過技術升級強化電子送達

5.1電話送達和短信送達以某區基層法院為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送達中關于電話送達的方式已在探索中取得一定進展。在明知是受送達人且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均不能成功送達的案件,利用法院配置到的工作手機,對送達材料需要通知的內容進行電話送達,并將送達過程采取錄音方式留檔,再由送達人導出簽名即視為送達。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大部分能聯系上卻規避送達的受送達人。在疫情期間,法院每天通過短信送達平臺的件數比之前提升了很多。因此,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普及,建立一套配套完善的法院短信送達平臺將是今后的大趨勢。

5.2微信送達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已存在專門的法院工作微信號與當事人進行線上聯系。尤其是此次疫情期間,微信聯系處理案件占了很多的比例,從中進行送達和促成案件調解,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在最新的法律規定中,微信聊天記錄已經成為訴訟過程中證據的種類。現今使用者最多的一款的即時通信軟件就是微信,它是目前使用最廣泛的聊天工作支付等及多種功能的綜合軟件,和微信開發專門的法院微信送達號等想法都值得我們去思考并落實。我們發現,在電子送達的方式中,都是運用平臺來操作。電話送達對應的是通信運營商,微信送達對應的是微信平臺。在智慧法院建設的過程中,如何通過與這些平臺取得良好的合作,服務于智慧法院的發展,解決訴訟中類似于送達中的問題。例如對實名制的當事人進行手機號查詢,微信號查詢等方式。相信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及智慧法院的不斷建設,通過電子送達的方式就會助力于解決送達難等諸多訴訟問題。結語關于我國民事訴訟送達的實踐反思,主要是當前的送達難問題一直存在但又一直沒有得到特別好的解決。法律程序的正義與效率難以兼顧在送達中往往讓人深有體會。怎么樣解決好這個問題,是關乎到更好推進法治中國進程的必要一環。本文主要想通過從上到下的改革來解決。通過分析現有送達中的經常遇到的問題,得出一個結論就是現有的法律規定不足以滿足送達中的實踐需要。所以對日本、美國兩國的送達規定進行分析,得出一些可以借鑒的內容。這些內容如果能以立法的方式明確規定,對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送達工作將是一個大的突破。電子送達在法律規定中早有規定。但在實踐中卻少有實踐。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法院電子送達平臺的一系列配套急需建設。未來民事訴訟中,以電子送達的方式將成為民事訴訟中最主要的方式。這不僅是時代發展的要求,也是法院和訴訟人雙方都喜聞樂見的交流方式。智慧法院的建設包括訴訟的所有環節,而智慧送達是其中必須抓好而且也有條件做好的一環。本文中在送達方式上沒有列出委托送達和轉交送達等方式,是由于委托送達和轉交送達大是針對司法機關之間的協助問題,現階段委托送達和轉交送達日益規范,雖偶遇反饋周期長,但本著司法部門互助互信的理念,故不再闡述。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可參照郵寄送達和直接送達。參考文獻:[1]高其才;《當代中國法律對習慣的認可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10月第1版。[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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