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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專業擔保公司模板匯總六篇
信用借款合同有擔保人篇1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甲、乙、丙三方遵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及利率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借款期限為_________,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借款年利率___。
第二條借款用途: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需要一筆資金。
第三條丙方保證責任
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期限:本合同期限屆滿后兩年。
保證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出借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等)
第四條借款交付
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后乙方須在十個工作日內,按本合同約定將借款資金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以銀行轉賬到甲方指定的賬戶的方式支付。
第五條借款的償還及利息
1、借款到期時一次性償還全部本金;
2、乙方應于每______付清一次利息,不得拖欠。
3、借款人償還的利息、本金等一律通過銀行卡轉賬的方式匯入出借人的銀行卡:
戶名: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甲、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2、按合同約定時間清償本金、利息;
3、乙方按照約定期限與金額向甲方提供借款。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方未在本合同約定時間償還本息的,視為違約,甲方則就逾期部分的本息按每日______計收違約金,直至全部本息還清為止,并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訴訟費、差旅費和律師費等)。
第八條本合同自甲、乙、丙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當事人三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信用借款合同有擔保人篇2
甲方(出借人):xxxxxx身份證號:
乙方(借款人):xxxxxx身份證號:
丙方(擔保人):xxxxxx身份證號:
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為擔保人自愿為乙方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現三方經協商就借款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借款金額: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xxxx元(¥xxxx),借款利息為月息xx,并計算至全額還清之日。
二、本合同簽訂之同時,由甲方支付給乙方,付款方式為以下第xx種:
1、現金支付;
2、銀行匯款或轉賬支付,乙方賬號為:xxxxxxxx
三、借款期限:從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四、借款還款責任:乙方應按時還款,如到期未還,乙方除按月息xx向甲方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xx向甲方支付逾期還款罰息,直至全部還清為止,并承擔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五、為確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提供的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間為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后兩年內。丙方自愿與乙方連帶償還借款本息、違約責任、一切追償損失包括而不限于甲方為追嘗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律師費為借款總額的5%)。
六、如三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約定由xxxx法院管轄。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簽訂日期:xx年xx月xx日
信用借款合同有擔保人篇3
因為前段擔保協議時的疏忽,導致合同無效,甚至要承擔因為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那么無效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能不能對于被擔保人享有追償權?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為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為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我們認為,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享有追償權。理由是: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信用借款合同有擔保人篇4
保證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債權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債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障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愿意為乙方與債務人
所形成的一系列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被保證的債權
一、被保證的債權是指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因乙方向債務人連續發放貸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中貸款本金余額不超過幣種金額(大寫)。
二、在上述期間內的任一時點,只要乙方對債務人尚未收回的貸款本金余額不超過上述金額,乙方可以連續、循環地向債務人提供貸款。甲方對債務人在上述期間內向乙方申請貸款產生的、貸款本金余額未超過上述金額的債務均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而不論貸款的次數和每次的金額,也不論債務人單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是否超過上述期間。
甲方的保證范圍包括上述期間內發放的貸款本金,以及貸款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如甲方根據本合同履行保證義務的,按履行的金額對其應承擔的保證責任作相應遞減。
三、在第一款約定的期間內,乙方與債務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二條保證方式
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如主合同項下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乙方均有權直接要求甲方承擔保證責任。
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乙方均有權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保證期間
一、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按乙方對債務人每筆貸款分別計算,自每筆借款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二、乙方與債務人就各筆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期間至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該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展期無須再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乙方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后兩年止。
第四條被保證的主合同的簽訂與變更
有關借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項,由乙方與債務人在主合同中約定。
甲方確認,乙方與債務人簽訂主合同,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均視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無須通知甲方,甲方保證責任不因此而減免。
保證期間遇國家法定利率調整而變更主合同利率的,也視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乙方無須通知甲方,甲方保證責任不因此而減免。
第五條合同效力的獨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則甲方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六條保證能力
保證期間,甲方喪失或可能喪失保證能力,或作為保證人的法人、其他組織發生承包、租賃、合并、兼并、合資、分立、聯營、股份制改造、被撤銷等情形,甲方應提前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或由對甲方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承擔。如乙方認為變更后的機構不具備相應的保證能力,由甲方或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提供為乙方所能接受的新擔保,并重新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
保證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七條對保證人的財務監督
保證期間,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甲方應如實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八條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乙方根據主合同的約定,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該提前到期日起個銀行工作日內承擔保證責任,甲方同意按乙方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應付款項的劃收
對于甲方在保證范圍內的全部應付款項,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中國建設銀行系統開立的賬戶中予以劃收。
第十條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一、保證期間,債務人發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的,甲方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減少或免除;
二、保證人有義務對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甲方同意:債務人在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期限內向乙方申請并獲得的貸款可用于歸還其原所欠乙方的債務;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二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或加蓋公章(如甲方為自然人的,則其僅須簽)及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份。
第十四條聲明條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
二、甲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并特別注意了本合同體加黑的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權簽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
簽約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
簽約日期:年月日
信用借款合同有擔保人篇5
仲裁的基石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雙方當事人必須以仲裁協議的方式確定同意仲裁,這是仲裁的原則和出發點。我國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規定要求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并且原則上將書面協議分為兩大類: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達成的仲裁協議。所以在存在擔保合同情況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從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嚴格解釋來看,雖然擔保合同為債務主合同的從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體的不同,如果擔保人沒有在主合同上簽署確認,在擔保合同中也沒有明確接受適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則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能約束擔保人。
但實踐中的另一個問題是,20xx年12月13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合同管轄。”第二款規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選擇的管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這是在管轄權問題上貫徹主從合同的原則,即擔保合同的管轄隨主合同的協議管轄。在具體案件中,法院也嚴格適用該司法解釋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當約束擔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轄問題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權威的。而上述主從合同原則顯然與仲裁法嚴格解釋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沖突。
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的分析與思考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保證、抵押、質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證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所以仲裁實務中在這三種情況下會出現主合同當事人依據主合同仲裁條款,向保證人或者向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時的處理時,不能一概以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為由排除仲裁管轄,應該探究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區分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1、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擔保人
保證有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之分,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其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有承擔履行的義務。
在連帶保證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應該有約束力。因為保證人愿意承擔連帶的保證責任,應視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且愿意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如果保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則仲裁庭只能裁決主合同的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裁決保證人承擔責任,所謂的連帶保證責任就會變成一句空話,這明顯違背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當然,如果保證合同明確選擇訴訟或者明確排除仲裁協議,則另當別論。但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主合同當事人是事后即在擔保合同之后沒有經過擔保人同意達成的仲裁協議,那么即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也不應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因為保證人不知道仲裁協議,也沒有受該仲裁協議約束的意愿。
在非連帶保證責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一般應嚴格遵照合同當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糾紛未經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也不能強行被拉入仲裁。但寫明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或者寫明其解決爭議方式或未盡時宜依照主合同的規定的,則應該認為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為保證合同已經通過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方式,使得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受合并而來的仲裁條款的約束。
2、主合同仲裁條款對抵押擔保人和質押擔保人的效力
前面部分分析了仲裁實務中較為經常出現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人的相關問題,其實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也會涉及到債務人之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問題,如果主合同有仲裁條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主合同仲裁條款是否必然約束提供抵押和質押的擔保人呢
抵押和質押屬于物的擔保的范疇,都是以一定的財產權益為擔保,保障主債權的履行和實現為目的的,債務人不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對擔保財產折價變賣(或權利質權轉讓)的價款優先受償。所以當主合同當事人就主債務履行發
生糾紛,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必然會涉及到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問題,即通過對抵押物或質押物的處分以實現主債權。而作為抵押人或質押人在提供擔保時,應該對主合同內容給予應有的關注。
就是說,抵押人或質押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時有義務了解主合同的內容,包括應該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如果抵押人或質押人不希望通過按照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束時,應該提出異議,否則就應該視為對主合同仲裁條款的默示接受。而且,如果提供抵押或質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則仲裁庭不能越權裁決抵押人或質押人承擔責任,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也就沒了意義,這也不符合同各方當時立約的原意。
提供抵押或質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條款的約束在理論分析上應該沒有問題,但為了減少爭議,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確。
信用借款合同有擔保人篇6
在國際貿易中,仲裁作為爭端解決方式日益受到合同當事人的青睞。然而,由于我國現行仲裁立法還有待完善,仲裁實踐中出現了以下于法無據的難題。
例:甲為國內的買方,乙是國外一個清償能力較弱的空殼公司,甲乙簽訂了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該合同中約定了以中國的某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條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證人,丁與乙簽訂了抵押合同,戊與乙簽訂了權利質押合同,三個擔保合同都未約定仲裁,也沒有援引或拒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甲到期不支付貨款,乙能否對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這屬于仲裁協議對擔保人效力的問題,這里的擔保人指: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為債務提供抵押或質押的擔保人。目前國內的法律對該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對此有很大爭議。
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有約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⑴在仲裁法領域,仲裁協議是基礎,當事人自愿是原則。擔保人并沒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強行拉入則違背了擔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債權人申請或仲裁庭主動追加擔保人進入仲裁程序,導致仲裁訴訟化,具有了非契約和強制性,也就違背了仲裁的本質。
⑶將擔保人強行拉入仲裁承擔擔保責任,對擔保人是不公平的,擔保人喪失了選擇正以解決方式的自由,對已開始的仲裁也喪失了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等自由。
⑷目前多數國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時《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協會商事仲裁規則對仲裁第三人有規定,在上例中債權人請求仲裁庭追加擔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擔保人同意與債權人另簽訂仲裁協議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贊成方的觀點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則。該原則是現代合同法的解釋原則,即當合同內容發生異議需要解釋時,應探究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確立一個合理的標準推定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擔保人雖然表面上沒有與債權人訂立仲裁協議,但就此對其排除適用,則仲裁庭只能裁定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讓保證人來承擔,也不能對擔保財產折價、變價(權力質權轉讓)的價款優先受償,那么這樣的仲裁是沒有實際意義的,訂立擔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訴訟中,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擔保人的,列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地不可分。該原理同樣有理由適用于仲裁,如果對擔保合同的爭議另行起訴的話,將擔保人對主合同承擔的實體義務分離出來,會加重債權人的負擔,浪費司法資源,并且可能出現矛盾裁決。在價值衡量上,程序不可分應優于擔保人的程序選擇權。
筆者認為,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的約束力是有條件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⑴從國內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對該問題都沒有規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7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受理主合同糾紛,當事人同時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可以一并審理。主合同和連帶責任保證約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員會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同時主張權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依當事人申請可以一并仲裁。”第15條規定“與仲裁事項不可分的應予仲裁時一并審查處理的事項,視為仲裁事項。與仲裁事項有密切聯系,且另行訴訟會給法院管轄與審理以及當事人訴訟造成嚴重不方便的,仲裁機關可以一并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刪除了以上條款,再次對該問題不予規定。從中可以看出,雖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趨勢,但是司法解釋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是謹慎的,目前仍未明確規定。
⑵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一般保證人可基于先訴抗辯權排除仲裁管轄。
⑶對連帶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質押人是否有約束力要看擔保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主合同仲裁條款的存在。提供擔保時,擔保人理應對主合同內容,包括爭議解決方式給與應有的注意,沒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仲裁條款的存在時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單獨的仲裁協議是在擔保合同之后簽訂的,或者擔保合同明確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另有約定的,該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沒有約束力。若擔保人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者擔保合同表明未約定的事項依照主合同規定,那么對擔保人是有約束力的。
從以上分析可得,實務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⑴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時,務必注意主合同的內容,尤其是爭端解決方式:是否約定仲裁或約定管轄法院,若約定仲裁則應關注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選擇,仲裁適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要明示同意,該重復的要重復;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絕或者另行約定擔保合同爭議
解決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約定了與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勢必造成仲裁實務的復雜,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建議如果同意仲裁,選擇與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員。
⑵目前國內立法對仲裁協議生效要件的規定雖有從寬的趨勢但仍然是比較嚴苛的,在實務中由于對仲裁機構的名稱表述不準確、約定了多家仲裁機構,仲裁事項過于寬泛等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問題頻繁出現,建議簽訂仲裁協議時咨詢專業人員,以實現簽訂仲裁協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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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擔保合同(篇一)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牽頭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向以上由牽頭社和成員社組成的社團申請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由保證人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河南省農村信用社社團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貸款合同。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規定和本合同條文另有約定,合同中的詞語按照下列含義進行解釋:
1.1“社團貸款”指由牽頭社和成員社組成的貸款社團,采用同一貸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貸款。
1.2“社團會議”指由牽頭社組織召開或者牽頭社應成員社提議召開,全體成員社參加,共同商議社團貸款相關事宜的組織。
1.3“牽頭社”指負責籌組貸款社團和受成員社委托負責貸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員社”指接受牽頭社邀請,自愿參加貸款社團,共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信用社。
1.4“承諾金額”指牽頭社和成員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金額。
1.5“貸款承擔比例”指牽頭社和成員社的承諾金額占貸款總額的比例。
1.6“貸款人”包括牽頭社和成員社。
第二條借款人陳述和保證
2.1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為本合同項下貸款而向牽頭社和其他貸款人提供的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3本合同簽訂之前無重大經濟糾紛訴訟發生。
2.4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牽頭社開立專門帳戶。
2.5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
2.6在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前在牽頭社開立的帳戶上備足當期應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權牽頭社于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從帳戶主動劃收。
第三條貸款的金額、用途和期限
3.1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人民幣萬元的貸款。根據“自愿認貸,協商確定”的原則,各貸款人的承諾金額如下:
貸款人承諾金額
_______縣_______a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b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c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d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e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3.2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用途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中確定的借款用途。
3.3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共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在貸款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據為準。
3.5借據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記載事項如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四條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月息_______‰。
4.2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4.3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借款利率并應適用于本合同項下借款時,貸款人無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權依規定按調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計算利息。
第五條貸款發放
5.1貸款人應當按照各自承諾的貸款金額和第5.4條約定的時間發放貸款。
5.2成員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別與借款人開立借款借據發放貸款。
5.3貸款發放時,各成員社應根據本合同約定,將款項劃到借款人在牽頭社開立的專門帳戶。
5.4牽頭社和各成員社發放的款項,均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營業終了前將款項劃撥到帳。
第六條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6.1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提前歸還借款;
6.3按本合同之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自覺接受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了解及監督;
6.5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其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的調查、了解及監督,并有義務向貸款人提供相關各期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報表資料;
6.6對貸款審查過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6.7發生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時,應于事件發生后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保證立即歸還借款本息。
6.8對貸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簽收后應在3日內將回執寄出;
6.9如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兼并、合資、分立、減資、股權變動、重大資產轉讓以及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權益實現的行動時,應至少提前30日通知貸款人,并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否則在清償全部債務之前不得進行上述行為;
6.10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營業范圍、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后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6.11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本借款相關的全部資料;
7.2依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從借款人帳戶上劃收依本合同約定借款人應償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3對借款人逃避監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有權實行信貸制裁,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現公告催收;
7.4依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7.5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其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約定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還款:
8.1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8.2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可以在到期日前日向牽頭社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及擔保人同意繼續擔保的書面意見,經過社團會議決定同意,由社團所有貸款人與借款人共同簽訂展期協議后,本合同項下借款才相應展期;在雙方簽訂展期協議前,本借款合同繼續執行。
8.3貸款本息收回時,由牽頭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承擔比例劃付到各成員社。
8.4如不能按期全額歸還社團貸款時,對歸還的部分,牽頭社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承擔比例分別劃歸各成員社。
8.5貸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計收的罰息,由牽頭社按照規定統一向借款人收取。
信用社擔保合同(篇二)
_________集團_________電信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擔保人_________,就被擔保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使用乙方個人住宅電話(業務登記單受理編號:_________)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同:
一、擔保人自愿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電話所承擔交費義務提供擔保,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應為乙方的固定電話機主,并無欠費記錄的_________(地區)居民。
三、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為:
(一)甲方使用固定電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與甲方因割接改號、換號、移機、增加服務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對本合同予以變更等事由,擔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擔保責任。
四、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務并交納全部費用后終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電話發生欠費,乙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支付,并將欠費計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費用中。若甲方和擔保人均不履行交費義務的,乙方有權對擔保人采取停機、撤機以及其他追繳措施。
六、在擔保期間擔保人不得擅自單方撤銷擔保;擔保人若撤銷擔保,須與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營業廳交清費用并辦理撤機手續。
七、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發生機主變更或撤機等業務變更時,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八、若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固定電話發生欠費,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九、擔保人承諾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寫個人資料真實無誤。如資料有誤,乙方有權對甲方的電話停機。
十、本合同為前述編號的業務登記單及甲乙雙方簽訂《固定電話后付費業務服務協議》的從屬協議。
十一、本合同自擔保人、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擔保人填寫:
擔保人資料
姓名_________固定電話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發證日期_________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被擔保人資料
姓名_________固定電話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發證日期_________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或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用社擔保合同(篇三)
_________集團_________電信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擔保人_________,就被擔保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使用乙方個人住宅電話(業務登記單受理編號:_________)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同:
一、擔保人自愿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電話所承擔交費義務提供擔保,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應為乙方的固定電話機主,并無欠費記錄的_________(地區)居民。
三、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為:
(一)甲方使用固定電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與甲方因割接改號、換號、移機、增加服務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對本合同予以變更等事由,擔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擔保責任。
四、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務并交納全部費用后終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電話發生欠費,乙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支付,并將欠費計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費用中。若甲方和擔保人均不履行交費義務的,乙方有權對擔保人采取停機、撤機以及其他追繳措施。
六、在擔保期間擔保人不得擅自單方撤銷擔保;擔保人若撤銷擔保,須與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營業廳交清費用并辦理撤機手續。
七、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發生機主變更或撤機等業務變更時,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八、若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固定電話發生欠費,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九、擔保人承諾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寫個人資料真實無誤。如資料有誤,乙方有權對甲方的電話停機。
十、本合同為前述編號的業務登記單及甲乙雙方簽訂《固定電話后付費業務服務協議》的從屬協議。
十一、本合同自擔保人、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擔保人填寫:
擔保人資料
姓名_________固定電話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發證日期_________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被擔保人資料
姓名_________固定電話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發證日期_________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或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用社擔保合同(篇四)
貸款方:中國___銀行___分(支)行(或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職務:________
地址:_______
郵碼:_______
電話: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單位或個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郵碼:___
電話:____
借款方為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并由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準,經三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
第二條借款用途
第三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
第四條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____,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____年零個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借款分期如下:
貸款期限
貸款時間
貸款金額
第一期
___年___月___底前
元
第二期
___年___月___底前
元
第三期
___年___月___底前
元
3、還款分期如下:
歸還期限
歸還時間
還款金額
還款時間利率
第一期
____年____月底前
____元
第二期
____年____月底前
____元
____第三期
____年____月底前
____元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有保證人擔保,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第八條約定條款
由于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在處理財產時,除了按國家規定用于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外,應優先償還貸載。由于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關、停、并轉或撤銷工程建設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經向貸款方申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合同變更或解除。
1、本合同非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當事人一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范例分享]租賃合同擔保條款六篇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書,進行擔保前需要進行約定,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一種從合同,簽訂擔保合同時如果不仔細,就會導致合同糾紛甚至損失,一份合同應該包含哪些內容呢?為此,小編從網絡上為大家精心整理了《[范例分享]租賃合同擔保條款六篇》,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請收藏。
租賃合同擔保條款【篇一】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丙方(擔保方):
甲乙丙三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三方權利和義務,經三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
一、租賃物資的名稱、規格、數量、租賃價格。
二、所租賃的物資以甲乙雙方簽收的發貨單、收貨單明細表為準,報丙方認可,否則丙方不承擔擔保責任(發、收貨單必須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發貨單、收貨單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三、租金和租金繳納期限及結算:自甲方送貨到乙方指定地點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從到貨開始,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租金結算單,前三個月支付一次租費,后期每兩個月支付一次租費,余款在貨物退清后項目部付清乙方工程款的95%時全部付清貨物租賃方(含丟失報廢的貨物折算款)。
四、甲乙雙方所產生的租賃費在乙方不能向甲方結算租賃費用時,由丙方支付給甲方(每次支付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租金結算憑據的80%),此時,甲方應當向丙方提供正規發票。丙方應扣除乙方相應勞務款,丙方對租賃款承擔擔保責任。其余事項雙方進行協商處理,與丙方無關。
五、甲方必須每月與乙方結算租賃費,并于次月1日前報丙方備案,逾期三天未向丙方備案,視為乙方已經足額按約支付了租賃費,丙方不再對此承擔擔保責任。
六、租賃期間乙方對甲方的租賃物只有使用權,無權轉租、改制、出售。
七、租賃物的提運:退租時,甲方負責送貨到乙方指定地點,運費均由甲方承擔(卸車費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安排車輛,現場驗收點數,乙方負責打包及車費。(卸車費由甲方承擔)
八、租賃物在冬季施工時報停兩個月,報停期間免收租賃費。根據現場施工進度要求,乙方提前三天向甲方申報貨物計劃,甲方必須保證充足的貨源并且供貨及時,如在施工過程中甲方不能供貨或缺少貨物規格導致乙方停工,造成一切經濟損失都由甲方負責。
九、如發生糾紛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租賃物使用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乙方丟失、損毀甲方租賃物均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租賃物資修理、賠償辦法》執行。
十一、質量驗收:乙方在收到貨物之日起若發現質量問題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告之以甲方,由甲方負責退換,逾期視為質量合格。
十二、租賃期限:自年月日開始,分批進、退料以雙方進退單簽認時間為準。
十三、租賃物按實際米數計收取租金。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簽字生效各執一份;貨物退清、租費結清后終止。
十五、未盡事宜,三方協商另簽補充條款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租賃合同擔保條款【篇二】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電話: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丙方(擔保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租賃給乙方使用及丙方對此提供擔保等事宜,三方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出租給乙方使用的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等情況
1.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座落在市鎮。甲方出租上述廠房及宿舍樓總建筑面積平方米,其中一棟四層廠房面積平方米,住宿樓一棟(除辦公樓上方二層部分為甲方自用外)面積平方米,員工生活區(操場、綠地)面積平方米,其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
1.2甲方作為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與乙方建立租賃關系。簽訂本合同前,甲方保證對出租的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享有出租權及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性質,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土地使用證編號:,(房地產權利證書:)。
1.3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原規劃設計的使用性質為;其現有裝修、生產設備狀況(由甲方無償提供乙方使用)等,以及甲方書面同意乙方
1.4甲、乙雙方同意附件(一)及附件(二)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和合同終止時乙方返還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生產設備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租賃使用性質和用途
2.1甲方已查驗乙方的營業執照、相應生產經營資質證書或者擬從事的生產經營范圍。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廠房及其設施設備嚴格按照經核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和原規劃設計的'使用性質,用于從事的產品生產,不得利用上述租賃物及其場所、設施進行非法生產、經營等活動;租賃的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符合原有的用途。
2.2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或未按規定經安全生產監管、消防等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不擅自改變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及其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有關設施設備、生產設備的原有規劃、設計及約定的使用性質,不擅自從事約定之外的其它活動。
第三條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3.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于20xx年1月22日前向乙方交付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及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有關設施設備(以下簡稱:有關設施設備)。租賃日期自20xx年2月8日起至20xx年2月5日止。
3.2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完整返還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及其附屬設施和生產設備。乙方需繼續承租的,則應于租賃期屆滿前_叁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書面要求。甲方如繼續出租該廠房,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如甲方不再出租該廠房,乙方應如期搬遷。租賃期間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設備等不計提任何折舊費用;但歸還甲方時,若有損壞不能正常使用,乙方負有修復的義務。
第四條擔保金、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為保障乙方的生產經營不受甲方的債權債務干擾,甲乙雙方共同委托(丙方)對雙方的租賃活動進行擔保,叁年擔保金共計人民幣元整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在20xx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給丙方;
4.2甲、乙雙方約定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年租金總計為人民幣,月租金為人民幣。租金支付方式均采用銀行轉賬方式轉入甲、乙、丙三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內(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4.2.1租金由乙方支付給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叁日內乙方向丙方支付租金人民幣叁拾萬元整,剩余人民幣肆拾萬元整,乙方
4.2.2自上述租賃物交付乙方之日起,丙方將四個月租金按月支付給甲方,當丙方支付到第四個月時,丙方不再支付租金給甲方,以后乙方按月將租金轉入丙方,再由丙方轉付甲方。丙方采用銀行轉賬方式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內(詳見本合同附件三)。乙方支付給丙方柒拾萬元租金中剩余的肆拾陸萬柒仟元整人民幣自動轉為乙方的履約保證金。
第五條丙方責任與義務
5.1丙方保證甲方能按時足額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
5.2丙方保證在甲方違約的情況下乙方可獲得相應的賠付(第十條10.3項下的賠償不在丙方責任之內,該賠償款沒有上限),賠付上限不超過柒拾萬元整;
5.3丙方保證乙方可以獲得本合同第十條10.2項下的賠償,丙方對乙方的賠付上限不超過柒拾萬元整,同時將乙方交納于丙方處的肆拾陸萬柒仟元整人民幣一同于乙方(不存在違約的情況下)無法正常承租使用之日起7日內退還給乙方。丙方采用銀行轉賬方式轉入乙方指定的個人賬戶(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5.4丙方有義務在甲、乙雙方的租賃活動中擔任中間人、證明人,并承擔由于乙方無法正常承租使用而需要另覓其它合適廠房的義務。
第六條其他費用
6.1租賃期間,乙方使用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及其設施設備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電話、因本合同租賃而產生的稅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租賃稅)。乙方在收到繳款通知或繳款憑證后七天內繳付清楚。
第七條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7.1租賃期間,生產、消防、特種設備安全問題由乙方負責,甲方有監督的權利;乙方應制定明確的生產、消防、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職責。
7.2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附屬設施。租賃期間,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及其附屬設施若有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拒不維修,甲方可代為維修,維修后應及時將維修內容和費用憑證提交給乙方,其維修人工費、材料費由乙方承擔。
7.3租賃期間,甲方提供部分生產設備(詳見附件二),乙方不再支付任何租金,但甲方提供的生產設備維修及其費用由乙方承擔;租賃到期后,乙方保證上述生產設備能正常使用且負有連同其余租賃物一同返還甲方的業務。
7.4租賃期間,安全問題由乙方負責。乙方保證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方式設施及甲方提供的生產設備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有權予檢查。甲方進行檢查時,應提前3日通知乙方,乙方應予以配合,凡發現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甲方有權書面告知乙方,責令乙方進行整改,乙方應在3天內予整改。否則,甲方有權請人整改,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7.5乙方增設特種設備,或者另需裝修、改變技術工藝或改造建筑主體結構和有關設施設備(包括電力設施)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其中按規定必須報有關政府部門審批的,則還應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可進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合同到期后歸甲方所有,甲方不負補償的義務。
7.6因乙方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同意乙方在廠區不影響消防、安全、通行的情況下進行臨時搭蓋,費用由乙方承擔,但所占用的地面空間乙方應予每平米人民幣2元補償甲方,租期屆滿或乙方違約退租,上述搭蓋物歸甲方所有且不予補償,租金與房屋租金同時支付;甲方同意乙方將靠馬路的墻體打掉改造為店面使用,乙方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的防盜措施,所需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租期屆滿或乙方違約退租,無償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補償。
第八條租賃物歸還和轉租
8.1除甲方書面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后的七日內完整地返還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及其附屬設施和甲方提供的生產設備,甲方不收租金;超越上述期限返還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原日平均租金
8.2乙方返還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其附屬設施和甲方提供的生產設備,應能正常使用;否則,乙方應予修復,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返還時,甲方根據合同附件(一)、(二)的約定進行驗收,并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8.3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同意乙方轉租外,乙方在租賃期內,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征求獲得丙方同意后,方可將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及其附屬設施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甲方無償提供的生產設備除外)。
8.4丙方在乙方歸還廠房三日內將履約保證金匯入乙方指定的帳戶。
第九條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9.1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及其附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甲方及丙方應將乙方多繳納的租金退還乙方:
(一)該廠房因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二)該廠房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許可范圍的。
(三)不可抗力
9.2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叁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違約金的收付由丙方全程擔保:
(一)甲方未按時交付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及其附屬設施和生產設備,經乙方催告后七日內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發現乙方未認真履行其管理職責,存在安全生產隱患,且書面告知乙方整改,乙方整改不力或逾期拒不整改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和相關部門的批準,擅自改變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及其附屬設施規劃設計的生產使用性質或合同約定的用途,用于從事約定之外的活動。
(四)乙方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和經安全生產監督、消防等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增設、改造特種設備,或者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五)乙方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轉租、轉讓或與他人交換承租權的。
(六)乙方逾期30天不支付租金。
(七)乙方連續未支付員工工資超過一個月的。
(八)承租期間,在乙方不存在違約的情況下,甲方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經乙方向甲、丙兩方發出書面的抗議函后,甲方仍然干擾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十條其他條款
10.1廠房租賃期間,除乙方違約外,甲方無權提前終止本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乙方無法正常承租使用時,甲方應賠償乙方一年租金;如乙方違約提前退租違約的,應賠償甲方一年租金(不含已到期乙方應付的租金)。
10.2如因甲方無合法的出租權或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及其附屬設施因產權證變動或甲方債權債務糾紛問題影響乙方正常承租使用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擔一切責任,甲方賠償乙方損失包括:乙方裝修費、搬遷費、因生產延誤的營銷及另尋廠房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在乙方的損失難以確定或乙方認為不好計算時,乙方有權選擇由甲方賠償一年的租金作為乙方損失,同時甲方將乙方多繳交的租金返還乙方。以上甲方的賠償責任由丙方承擔保證責任,即丙方為甲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3承租廠房,乙方若因債權債務糾紛、沒有按時發放員工工資、沒有按時交納水、電、稅費等違約或違法行為,導致甲方承擔,乙方應予雙倍返還。10.4乙方承租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及其附屬設施,甲方可代為辦理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其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可協助乙方處理好與當地政府(工商、稅務、消防、安全等)、學校及村務事務關系,但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10.5租賃合同簽定后,甲、乙、丙方如企業名稱變更、企業法人變更等,必須由甲乙丙三方蓋章簽字確認,原租賃合同條款不變,繼續執行到合同期滿。10.6承租期間,甲方不得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場地內不得種菜、養雞等影響乙方廠區環境,同時甲方住宿區應安裝防盜門,以免雙方互相影響,甲方使用的水、電等應獨立安裝水、電表。
10.7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可訂立書面補充條款。本合同書面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乙、丙三方
10.8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陸份。其中:甲、乙、丙三方各持兩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丙方(蓋章):
丙方法定代表人:
20XX年XX月XX日
協議簽訂地:
租賃合同擔保條款【篇三】
買賣合同不是擔保合同,所以不具有擔保的效力,擔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租賃合同擔保條款【篇四】
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為乙企業的債務向甲企業提供擔保,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于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丙企業不再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即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業之間非法借貸,應被認定無效,因而作為其從合同的丙企業與甲企業之間的擔保合同當然應被認定無效,故丙企業不應依照該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二、雖然擔保合同中有獨立擔保條款,但此類獨立的、非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于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經濟活動中,而不能適用于國內經濟活動。在國內擔保活動中,對其適用范圍應當予以限制,否則將給國內擔保法律制度帶來重大影響;三、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視擔保人有無過錯,分別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觀點二認為,丙企業應當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基于這一規定,擔保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主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另行約定。本案中甲企業與丙企業正是基于此,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這一約定既未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亦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效力應當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條款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內容的自由,因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體到本案中,丙企業自愿與甲企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故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之所以會產生上述分歧,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關。欲辨清上述兩種意見孰是孰非,先理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真實意思才是根本。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該款前半句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已經明確了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關系。后半句以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約定究竟是對什么另有約定?有學者認為,該約定是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從屬關系的約定,即確認主合同的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從屬關系,兩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響,只要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僅作此理解,則另有約定的概念過于寬廣,似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互不影響的兩個合同,兩合同之間存在的內在關聯性得不到體現。因此,又有學者從限制性解釋的角度出發,主張此處另有約定應理解為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這一理解,彌補了文義解釋說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內在關聯性的忽略。
租賃合同擔保條款【篇五】
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為乙企業的債務向甲企業提供擔保,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于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丙企業不再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即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業之間非法借貸,應被認定無效,因而作為其從合同的丙企業與甲企業之間的擔保合同當然應被認定無效,故丙企業不應依照該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二、雖然擔保合同中有獨立擔保條款,但此類獨立的、非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于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經濟活動中,而不能適用于國內經濟活動。在國內擔保活動中,對其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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