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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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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及上級有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精神,結合房建系統安全工作實際,制定哈鐵房建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體系管理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體系管理是指房建系統內部各單位、各部門及全體員工圍繞安全生產的總目標,層層展開各自的目標,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實施措施,積極組織推進,嚴格實施考核,按時限兌現目標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哈鐵房建集團依據國家、上級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下達的安全指標,按照科學性、系統性、現實性的原則,制定年度或階段安全生產目標;哈鐵房建集團、各部門、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屬車間要將指標逐級分解,明確責任,制定實施措施和考核獎懲辦法。
第四條安全生產體系管理的實施過程分為四個階段,即建立安全目標管理體系,安全生產體系管理的制定原則,安全生產體系管理的實施,安全生產體系的評價與考核。
第二章安全生產體系內容
第五條安全生產體系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水平目標,安全教育程度目標,鐵路交通安全控制目標,道路交通事故控制目標,特種設備事故控制目標,火災、爆炸事故控制目標,急性中毒事故(工業、食物,下同)控制目標,職工傷亡事故控制目標,路外傷亡事故控制目標,重大危險源整治目標,事故隱患整改完成率目標,設備隱患
—1—整改完成率目標、自控型班組達標率目標等方面。
第三章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制定的原則
第六條安全生產體系是實現安全持續穩定的行動指南。代表安全管理的最終結果,是一定時期內安全管理水平的集中體現。因此,必須圍繞國家、省、上級主管部門對房建系統安全的具體要求,結合房建系統安全生產的特點進行科學合理制定。
一、安全生產體系要突出重點原則。制定安全生產體系要綜合考慮發生鐵路交通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職工傷亡事故頻率,安全環境,職工總數,生產工作量,工作性質等方面情況,哈鐵房建集團控制目標為:鐵路交通一般c類以上事故,生產安全事故中道路交通較大以上事故、特種設備嚴重以上事故、火災爆炸一般以上事故,急性中毒(工業重度、食物二級)以上事故,影響較大設備故障等。各分公司、專業子公司控制目標為:鐵路交通一般d類以上事故,生產安全事故中道路交通一般以上事故、特種設備一般以上事故,火災爆炸事故,急性中毒(工業中度、食物三級)以上事故,嚴重設備故障等。各單位控制目標為:各類鐵路交通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設備故障、事故苗子。職工控制目標為:杜絕違章違紀。
二、安全生產體系要體現科學性原則。制定的安全生產體系,既要保證上級下達指標的完成,又要考慮各單位及每個職工落實各項體系管理辦法的能力。
三、安全生產體系要體現逐級管理原則。要分層次、階段和類型逐級制定。
(一)按層次制定安全體系。哈鐵房建集團制定安全生產總體體系管理辦法;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屬車間據此分別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體系。
(二)按類別制定安全生產體系。如按鐵路交通安全、生產安全、防止急性中毒及勞動安全、路外傷亡等分類制定專項安全生產體系。
四、安全生產體系要體現上下聯動原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體系保證制度體系,要求每一級體系都是上一級體系的組成部分,做到體系管理逐級細化,彼此呼應,融—2—為一體,形成個人保班組、班組保車間、車間保分(子)公司、各分公司保房建集團的層層安全生產體系。
第四章安全體系的實施
第七條逐級制定確保安全體系落實的措施。哈鐵房建集團各部門、單位要細化制定具體措施,落實責任。
第八條促進安全生產體系責任落實。在實現安全生產體系過程中,要認真落實逐級負責、分工負責、崗位負責,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和階段安全檢查,明確目標責任制,確保各項保障措施有效落實。
第五章安全生產體系的考核
第九條為提高安全生產體系管理效能,既要實現目標結果評價,更要加強過程跟蹤考核,不斷充實完善安全生產體系管理動態考核機制。
一、哈鐵房建集團每月要結合干部安全經營逐級負責制考核對各部門、單位安全目標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每半年結合安全評估對各部門、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兌現情況進行考核,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年終要組織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狀進行綜合考核。
二、根據絕對控制指標、相對控制指標等各類安全生產體系的控制程度分別進行考核,兌現相應類別的目標,按具體標準在干部安全經營逐級負責制和安全評估考核中兌現獎懲。
第六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哈鐵房建集團負責解釋。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第二篇:鐵路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文件編號:bxkt/zd-az–01-(a)2017
新建克拉瑪依至塔城鐵路鐵廠溝至塔城段工程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a版)
北新路橋克塔鐵路項目部
二〇一七年五月
bxkt/zd-az-01-(a)2017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加強北新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克塔鐵路項目部施工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執行“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安全風險管理,推行程序依法合規、環境健康安全,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二條編制依據
本辦法依據下列有關文件要求編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12月最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最新修訂);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393號令);
4.《鐵路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639號令);
5.《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鐵總建設〔2014〕168號);
6.《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暫行辦法》(鐵建設〔2010〕162號);
7.《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
8.《中國鐵路總公司關于“十二五”鐵路建設項目標準化管理總結》(鐵總建建函〔2016〕24號);
9.《新建克拉瑪依至塔城鐵路鐵廠溝至塔城段工程gzb標段工程總承包合同》;
10.《烏魯木齊鐵路建設指揮部安全生產管理辦法》(wjwtg/az001a-2015);
11.《烏魯木齊鐵路建設指揮部安全管理“七項制度”管理辦法》(wjwtg/az015a-2016);
12.《烏魯木齊鐵路建設指揮部安全質量培訓管理辦法》(wjwtg/az016a-2015);
13.《烏魯木齊鐵路局建設指揮部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實施細則》(wjwtg/az009a-2016);
14.《烏魯木齊鐵路建設指揮部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辦法》(wjwtg/az018a-2015);
15.《烏魯木齊鐵路建設指揮部安全檢查管理辦法》(wjwtg/az017a-2015);
16.《烏魯木齊鐵路建設指揮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管理辦法》(wjwtg/az012a-2015);
17.總承包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條安全生產方針、原則和目標
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執行“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安全
風險管理,推行程序依法合規、環境健康安全,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本項目安全目標為:
1.重大生產安全及以上事故:02.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03.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或鐵路交通事故:04.火災事故:05.特種設備安全事故:06.改善現場辦公、生活環境和條件,提高員工職業健康水平。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適用于新疆北新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克塔鐵路項目部。
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項目部成立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組長:曾智軍
副組長:施強國、韓軍、路立甲、楊杰
組員。羅瑞博、康領、劉正全、陳秋生、谷文靜、高桃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安質部,為負責工作組織和協調的常務機構。
第六條職責
一、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責
1.按照國家、行業、鐵路總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
規,上級部門的安全管理要求,研究制定本項目的安全管理方案和措施。接受上級機關、建設指揮部、監理和總承包項目部的監督檢查。
2.建立本項目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編制審定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督促、檢查、指導本項目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狀況。
4.組織審核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批準重大施工安全技術方案。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總結、分析和決策重大安全生產事項。
6.組織制定并實施對項目部管理人員的培訓計劃,組織開展作業架子隊的崗前培訓。
7.組織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組織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七條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職責
1.執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負責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與上級機關、建設指揮部、監理單位和總承包項目部溝通聯系,接收、轉達、部署、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精神,及時反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3.負責督促、檢查、指導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工作。
4.接收、處理項目部下屬單位、架子隊報告的現場安全問題。
5.組織編制、審查、修訂本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文件。
6.定期總結、分析、評估建設工程生產安全管理情況,為領導小組決策提出工作建議。
7.建立、歸檔安全領導小組的安全生產管理活動記錄。
8.制定并實施對項目部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計劃,督促項目部開展崗前培訓。
9.處理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時,就工程應急搶險救援、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向項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三章安全生產管理
第八條施工隊伍及人員管理
1.按照國家、鐵路總公司和路局有關規定,我項目部在項目管理中配備主管安全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工程師;其人數應滿足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管理人員及專職安全工程師應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2.項目部應及時對參建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針對具體崗位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告知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注意事項、個人安全防護知識、緊急避險措施等,并履行必要的簽字手續。
3.項目部應積極推行架子隊管理模式;架子隊隊長、技術負責人,以及技術員、質檢員、安全員、試驗員、材料員、領工員、工班長等主要人員,均為通過崗前安全培訓合格的本企業正式職工;并明確各崗位職責,落實生產責任制。
4.項目部應規范勞務用工安全管理,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合同,辦理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對勞務人員與企業職工實行統一管理、
統一培訓,按規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條件。進入施工現場人員應遵守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均應正確佩戴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嚴禁非施工人員進場。杜絕酒后上崗和疲勞作業。
第九條安全風險管理
1.項目部應進行風險識別,對無法規避的風險工點進行分析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地質條件、施工條件等,對承擔任務范圍內的風險工點逐一進行分析,逐條細化風險控制措施,并建立風險工點管理臺賬。
2.項目部須按照工點風險管理臺賬編制高風險工點專項施工方案,項目部按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并派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3.項目部須按照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施工作業指導書和作業標準,須將有關風險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標準,向作業隊進行詳細的技術交底,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并全程監督作業人員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作業標準施工。
第十條安全生產現場管理
1.項目部應按照現場安全文明管理等規定,在施工場地、生產設施、變配電室、材料儲存場地、危險品庫等靠近危險源明顯位置設置安全文明標志。
安全文明標志的材質、式樣、內容應滿足統一標準規定。
2.施工現場坑、井等臨邊危險部位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
3.在臨街、交通干道附近和居民密集地段施工時,施工范圍必須設置安全圍擋和警示牌,實行封閉管理。嚴禁非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4.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文明標志,項目部應指派專人負責,經常檢查和維護,實行長效化管理。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按標準統一設計、統一規劃、統一管理。項目部應參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編制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履行內部審核、批準程序。
6.施工現場嚴格執行“三相五線制”、“三級配電二級保護”及“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規定,全部臨時用電線路必須采用絕緣導線,并按規定要求架空。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及其他設施上。
7.現場基本作業施工安全執行《鐵路工程基本作業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路基、橋涵施工作業安全分別執行《鐵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鐵路橋涵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項目部應按照規程經常對施工現場執行安全技術規程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查處違規違章作業行為,確保生產安全。
第十一條安全事故救援
1.為有效應對突發事件,及時組織事故救援,項目部對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或環節進行監控,分類編制事故應急預案,每半年組織演練一次。應急預案包括救援組織機構、救護人員、設備物資準備、應急管理程序、人員財產救援措施及事后恢復等內容。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主要領導應按照安全生產事故上報要求,立即逐級報告,并立即組織現場救援。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安全事故的,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主要領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
3.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關人民政府及地方安監部門是救援工作的組織者。相關人民政府或安監等機關趕到現場后,現場組織救援負責人應主動匯報已采取救援及措施情況,并接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助和配合相關救援工作。
4.安全事故救援除執行上述條款外,同時執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安全管理有關規定
1.施工現場安全公示牌應設立監督舉報電話。任何單位或個人對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規行為,均有權向監督部門、建設指揮部報告或舉報。責任單位不得打擊或報復舉報人。
2.當作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3.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執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4.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使用和管理遵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執行。
第四章安全監督、檢查、考核
為在項目參與者中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的意識,加強項目安全管理、
調動廣大干部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減少事故隱患和經濟損失,把安全生產與責、權、利掛鉤,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確保不發生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促進本項目安全生產,對本項目的安全管理執行考核獎罰機制。
第十三條各部門、架子隊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項目部制訂的各級人員、部門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安全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確保本項目部、本崗位的生產安全;
第十四條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架子隊和個人,依據安全質量獎懲辦法及時做出獎勵;
第十五條對安全工作不負責任,不能履行安全職責,不重視安全管理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門、架子隊和個人要給予一定處罰;
第十六條對發生安全事故超過項目部規定指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將不得參加本年度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和評選,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
第十七條項目部經理、總工程師、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沒有參加規定課時和規定內容的安全教育培訓的或沒有完成安全教育培訓課時的,按月度績效考核扣1分。
第十八條所有施工人員上崗前沒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或沒有完成安全教育培訓課時的,對安質部部長按月度績效考核扣1分。
第十九條新工人(外協施工人員、農民工)進入施工現場沒有進
行“三級安全”教育或沒有完成“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課時的,安質部部長和專職安全員按月度績效考核扣1分。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安質部部長和專職安全員按按月度績效考核扣1分。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費沒有進行專款專用的,項目經理、安全總監及總工程師、架子隊長按月度績效考核扣1分。各架子隊按項目部制定的安全質量獎懲辦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安全檢查管理制度不完整的或項目部、各架子隊沒有按照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執行的,項目經理、安全總監、總工程師按月度績效考核扣1分,各架子隊按項目部制定的安全質量獎懲辦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施工機械及設備管理制度不完整或未按照施工機械設備管理制度執行的,各架子隊按照項目部制定的安全質量獎懲辦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施工現場凌亂,材料擺放不整齊,未達到文明施工現場要求的,各架子隊按照項目部制定的安項目部制定的安全質量獎懲辦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各架子隊未按照架子隊管理辦法組成或人員配置不齊全的,各架子隊按照項目部制定的項目部制定的安全質量獎懲辦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各架子隊生活區、辦公區、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未按臨時用電管理辦法布設或布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各架子隊按項目部制定的安全質量獎懲辦法處罰。
第二十七條安全技術措施制定不完整或執行不到位的,項目安全總監及安質部部長按月度績效考核扣0.5分。
第二十八條安全管理獎懲制度制定不完整的或執行不到位的,項目安全總監及安質部部長按月度績效考核扣1分。
第二十九條施工作業人員未進行班前安全教育的,各架子隊按項目部制定的安全質量獎懲辦法處罰。
第三十條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特種作業人員上崗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制定不完整的或執行不到位的,各架子隊按項目部制定的安全質量獎懲辦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以上考核項目部人員的考核成績直接納入月度績效考核之中。
第三十二條以上考核由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副組長(項目總工)進行考核,組長監督檢查考核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由北新路橋克塔鐵路項目部安質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未詳之處,另行制定補充辦法。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流程圖總承包項目部項目部架子隊輸出文件01編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準備階段01-1編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02審核備案02-1審核備案02(02-1)方案報審單定期檢查(每月組織1次工程全線安全大檢查)定期檢查(每月至少組織1次工程全線安全大檢查)03執行檢查安全專項檢查(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及特殊季節、節假日)03-1執行檢查生產安全檢查(架子隊主要負責人每周至少組織1次)03(03-1)檢查記錄表整改通知書施工階段日常定期檢查(結合架子隊現場施工進度)日產巡查(架子隊安全員每天巡查)04考核評比04-1考核評比04(04-1)考核通知書n05按檢查意見整改落實06整改復查y驗收階段07資料歸檔07-1資料歸檔07(07-1)資料臺帳
第三篇:3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鐵建設[2006]179號)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鐵建設[2006]179號,2006-9-19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建鐵路的安全生產,以及鐵路建設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條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參與鐵路工程建設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方法,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保證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鐵路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發生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必須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建設單位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措施,督促并檢查參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建設項目安全生產。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發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鐵路建設業務時,應考察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選擇綜合素質好、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承擔鐵路建設業務。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資格審查時,應檢查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審查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記錄和鐵道部安全培
1訓合格證。
建設單位不得接受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擬任項目負責人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不合格或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的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批準概算中所確定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通過工程承包合同撥付施工企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包含安全生產保證措施,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包括安全生產制度要求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要求,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等。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及時調查核實施工、監理等單位反饋的設計未考慮或考慮不周而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在不具備安全保證的條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營救,根據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工作應達到規定深度,符合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質量標準,提供能夠滿足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錯誤或設計不合理發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系統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以及項目2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提出保證施工和安全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并納入設計文件;各種安全技術措施應翔實周到,準確無誤,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第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應依據勘察成果向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營業線施工情況,提出營業線施工過渡方案,提出保證營業線在施工期間保證安全運營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隧道的工程地質條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風險等級,提出施工超前地質預報的措施和方法,選擇合適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機具配置,合理確定襯砌類型和工藝,提出施工注意事項,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安全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并對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第四章監理及有關單位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應按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安全生產監理應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實施,監理單位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保證措施,編制建設項目安全監理細則,制定針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按照安全生產監理細則實施安全監理。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應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審查施3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對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的,責成施工單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在安全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要求施工單位限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七條為鐵路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提供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機械設備和配件。機械設備應具有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說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時間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檢驗檢測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章施工單位安全責任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從事鐵路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單位負責人、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且無重大安全事故記錄,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鐵路施工業務。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鐵路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第三十二條鐵路建設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項目負責人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組織制定本項目安4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納入合同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應當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應在鐵路施工現場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督促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及時制止并糾正違反施工安全技術規范、規程的行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營業線施工時,應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責任制,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
施工方案經建設單位審核、鐵路局或鐵道部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第三十六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鐵路建設工程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人員應接受鐵道部組織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任職。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電氣焊(割)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及水上(下)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產作為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安全檢算,經技術負責人簽字,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實施,并由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基樁開挖、圍堰、沉井工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和鋼結構安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高空、水上、潛水作業;
(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結構復雜的橋梁工程;
(九)隧道工程;
(十)鋪軌、架梁工程;
(十一)既有線工程;
(十二)其他危險性較高的工程。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入口處和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十條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本項目的技術人員應就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
第四十一條施工單位應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搭建臨時建筑物的選址和結構等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四十二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還應具有安全鑒定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四十四條施工單位應合理選擇施工機械,保證施工需要和安全生產。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四十五條既有線施工應選擇與既有線施工相適應、保證既有線運輸安全的機械設備。隧道工程應使用與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設備和機具,需要實施工程地質超前預報的,必須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有瓦斯的隧道,必須按相關規定配置機電設備。不得使用與既有線和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機具。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鐵道部安全監察司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鐵路局安全監察室對本局范圍內涉及既有線的鐵路建設工程和本局負責的新建鐵路建設工程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鐵道部安全監察司與建設管理司共同對既有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管理;建設管理司對新建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管理。
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及派出機構具體負責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工作,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鐵路安全監察和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暫時停止施工。
第五十一條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及其派出機構應建立安全舉報制度,受理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并配合調查處理。
第七章安全事故救援和報告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應急程序、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以及事故處理后的恢復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建設單位應將本建設項目的應急救援預案報所在地區鐵路監督機構核備。
第五十三條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鐵路工程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應急救援預案報建設單位備案。
第五十四條建設項目發生建設部《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令第3號)的重大安全事故,建設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按鐵道部有關規定向
鐵道部安全監察司、鐵道部建設管理司、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和鐵路監督機構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報告。
第五十五條既有線建設發生鐵路行車事故的,建設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應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定》等有關要求向鐵道部安全監察司、鐵道部建設管理司、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和鐵路監督機構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報告。
第五十六條施工現場發生建設部《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8定》(建設部令第3號)的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立即如實向建設單位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報告。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做出標志并做好書面記錄,現場重要痕跡應當拍照或錄像,妥善保管好有關物證。
第五十八條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參與組織搶險;既有線鐵路建設工程發生事故后,鐵路安全監察機構也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并按規定及時將現場情況上報。
第五十九條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鐵道部或鐵路管理機構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發生鐵路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鐵道部將根據事故性質和責任,在一定時間內暫停責任單位承攬鐵路建設工程的資格,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責任人進入鐵路建設市場從業。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實行。
第四篇:XX省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XX省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依法治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XX省安全生產條例》、《XX省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XX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06號)、《XX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5〕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體系構成】
安全生產信用體系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分類、信用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黑名單管理、信用激勵約束等制度,體現了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信用程度。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工作原則】
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與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導、社會評定、動態管理、分步實施的原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政府有關要求,結合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同步推進實施。
第五條【職責劃分】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全市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平臺,用于信用信息歸集、更新、共享和信用等級評定以及“黑名單”的發布。
市安全生產聯合會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指導下,負責安全生產信用信息歸集、信息管理、信用等級評定和信息發布等工作。
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信用信息歸集、核實、更新和使用,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組織實施。
市、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信用信息歸集、核實、更新和使用,負責行業領域內有關信用扣分標準的設定工作,并與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分值設置相銜接。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類
第六條【信息類別】
企業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分為三類。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不良信息包括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七條【基本信息】
下列信息屬于基本信息:
(一)企業工商登記信息;
(二)企業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資質信息及變更、延續、注銷等信息;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資格信息;
(四)職業危害申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備案信息;
(五)企業安全生產承諾信息,包括承諾內容、實施方案、保障措施、年度承諾事項總結報告等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納入的基本信息。
第八條【良好信息】
下列信息屬于良好信息:
(一)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企業受到區及以上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表彰;
(二)其他依法應納入的良好信息。
第九條【提示信息】
下列信息屬于提示信息:
(一)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企業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無需做出行政處罰,但需要進行責令限期改正或行政提示、行政建議、行政告誡等行政行為的;
(二)經立案調查確認違法,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行政處罰或者單獨給予警告處罰的;
(三)其他提示信息。
第十條【警示信息】
下列信息屬于警示信息:
(一)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2次以上被錄入提示信息的;或因輕微違法違規,被責令限期改正或給予行政提示、行政建議、行政告誡等行政行為,逾期不作為,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處罰措施的;
(三)因違法行為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對企業或企業相關負責人給予罰款、沒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給予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批準證明文件處罰的;
(五)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安全生產標準化、隱患排查治理和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報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等國家和本市鼓勵倡導的重點工作未達到相關要求的;
(七)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行為。
第三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十一條【歸集部門】
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由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托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平臺,組織開展企業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的歸集工作。
第十二條【歸集頻率】
企業的工商登記基本信息依托市工商局的企業信用信息網進行共享交換,每3個月進行一次數據更新;企業其他基本信息和不良信息應在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歸集;企業的良好信息以首次評定時間為起點計算,按照信息產生的時間及時歸集。
第十三條【記錄期限】
企業安全生產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期限記錄:
(一)企業基本信息記錄期限自產生之日起至退出為止,變更登記應當反映歷次變更事項的內容和注銷許可的所有事項,退出后上述信息轉入歷史記錄保存。
(二)良好信息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稱號等良好信息的有效期限。
(三)企業不良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自相關行政行為生效之日起計算,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記錄期限超過上述期限的,從其規定。
前款規定的記錄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自解除之日起轉為永久保存的信息。
第四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四條【評定方式】
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實行等級評定制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托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平臺,對歸集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分,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市安全生產聯合會開展信用評價和信息發布。
第十五條【等級劃分】
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等級按照信用評分高低分為四個等級。一級為90分至100分;二級為75至89分;三級為60至74分;四級為60分(不含)以下。
第十六條【評定標準】
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分分值,由信用基準分值扣減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構成。
第十七條【信用基準分值】
企業信用基準分值為100分。企業按照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承諾,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提出安全生產信用評級申請即可獲得。
第十八條【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企業不良信息被歸集后,按照以下標準計算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一)歸集入提示信息的,按以下標準扣分:
1.同一企業首次歸集入提示信息的,不扣分;
2.在一個信用周期內兩次以上歸集入提示信息的,升級進入警示信息,每次扣0.5分。
(二)歸集入警示信息的,按以下標準扣分:
1.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行政罰款,罰款金額3萬元(含)以下的,扣1分;罰款金額每增加3萬元,增扣1分;增加金額不足3萬元的,按1分計算;
2.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沒收非法所得,扣3分;
3.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扣10分;
4.發生一次死亡1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扣15分;發生一次死亡2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扣30分;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及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扣60分,納入“黑名單”管理;
5.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扣10分;
6.企業所屬的子公司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母公司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按照子公司扣分分值的20%進行扣分。
7.同一企業因同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同時給予兩種以上行政處罰的,以扣分最高值為準,不累加扣分。
第十九條【其他信用扣分分值】
國家和本市部署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未達到相關要求的,予以信用扣分。
(一)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未達標項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按照下列標準扣分:
一級標準化扣分分值=10×(未達標項考評分值/1000);
二級標準化扣分分值=20×(未達標項考評分值/1000);
三級標準化扣分分值=30×(未達標項考評分值/1000);
(二)企業未按要求通過信息系統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按照下列標準扣分:
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扣分分值=10×(1-隱患排查治理評價指標值(百分制)/100)
(三)企業未按照要求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扣10分。
(四)企業未按要求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的,扣5分。
第二十條【補充情況】
對于國家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補充制定相關信用扣分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特殊情形】
對于未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等級、未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承諾,未提出安全生產信用評級申請的企業,不予評定安全生產信用等級,但仍歸集安全生產不良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息記錄的,一律按照四級信用等級管理;達到“黑名單”規定條件的,按照“黑名單”管理。
第二十二條【信用評定】
企業安全生產信用周期一般為一年。
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等級初評,以首次評定的時間點計算,以上一年度信用信息為基礎進行評分,確定企業初次評定等級。
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等級初評后,實行動態管理和評定,企業信用評分分值隨信息歸集實時累積更新。
在企業一個信用周期未屆滿,但信用評分累積分值已經達到下一級信用等級評定標準的,直接下調至相應等級,信用周期以信用等級下調的時間點重新起算。
第二十三條【評定程序】
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評定:
(一)公開承諾。企業通過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平臺公開安全承諾,明確承諾事項、工作目標和保障措施,并提出安全生產信用評級申請。
(二)信息歸集。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要求對企業安全生產信用信息進行歸集,經審核確認后,及時上傳到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平臺。
(三)信用評分。根據企業安全生產信用信息歸集情況,進行信用評分,按照評分結果確定企業信用等級。
(四)核查公示。通過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平臺,對企業信用評分結果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有異議的企業由市安全生產聯合會進行核查,情況屬實的,報經市安全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同意后,予以調整。
(五)信用發布。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安全生產聯合會通過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平臺對社會發布評定結果。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通過政府網站登陸企業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平臺,查詢公布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信用調整】
經舉報或有關部門抽查檢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等級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和告知企業,并經市安全監管局專題會議研究審議后,進行信用等級調整。
第五章
黑名單管理
第二十五條【黑名單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實行“黑名單”制度,即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為主要判定依據,將存在嚴重非法違法行為、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等嚴重失信的企業納入“黑名單”,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實施嚴格監管的制度。
第二十六條【判定標準】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安全生產信用“黑名單”管理:
(一)一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者累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嚴重超標,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指出或責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后,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四)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給予暫扣、撤銷或者吊銷許可證、批準證明文件處罰的;
(五)未取得安全生產相應資質,非法從事有資質要求的生產經營活動,或違規擅自改變生產經營范圍的;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
(六)企業信用等級降至4級,信用周期內仍產生警示信息的;
(七)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管理期限】
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管理期限一般為1年,自“黑名單”管理部門公布之日起算;連續進入“黑名單”的企業,從第2次納入“黑名單”起,管理期限為3年。
第二十八條【管理程序】
“黑名單”制度,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管理:
1.信息采集。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進行信息核實、取證和歸集。
2.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由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前告知,并聽取申辯意見;對當事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予以采納。
3.信息發布。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由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告知確認后,提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向社會公布。
4.信息移出。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經自查整改后,在管理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移出申請,經驗收確認,且在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的行為,在管理期限屆滿后提請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移出“黑名單”,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激勵和限制政策
第二十九條【監管聯動】
企業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實現與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的共享聯動,通過網絡平臺或文件告知等形式,向本市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工商、銀行、保險、工會等部門和單位通報有關情況,納入全市企業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三十條【守信激勵】
信用等級為一級的企業,為誠信企業,享受以下激勵政策:
(一)日常監管以企業自主管理為主,對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處罰的,適用整改優先、免于處罰,或在自由裁量的標準范圍內實施低限處罰;
(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率下浮10%,已達費率下限的,不再下浮,浮動期限為一年。浮動期間,對未能保持一級信用等級的,在次年度恢復至基準費率;
(三)在本市安全生產領域評選先進單位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
第三十一條【合格企業監管】
信用等級為二級的企業為合格企業,對其實施正常監管;信用等級為三級的企業為基本合格企業,對其加強日常監管,給予安全生產信用預警提示。
第三十二條【失信懲戒】
信用等級為四級的企業,為失信企業,對其實施下列約束措施:
(一)提請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每年檢查不少于2次;對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處罰的,適用整改、處罰并處,并在自由裁量的標準范圍內實施高限處罰;
(二)在辦理安全生產“三同時”、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延續等相關業務時,予以重點審查;
(三)啟動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約談;
(四)責令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五)不授予該企業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領域的有關榮譽或稱號;
(六)應當采取的其他約束措施。
第三十三條【黑名單管理】
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除實施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約束措施外,還應實施以下限制措施:
(一)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曝光;
(二)企業每月向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每季度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三)對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加大檢查頻次力度,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行政處罰一律在自由裁量的標準范圍內實施高限處罰;向有關部門發出信用監管提示,提示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注意或者采取相應措施;
(四)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率上浮10%;
(五)應當采取的其他約束措施。
第七章支撐保障
第三十四條【承諾制度】
建立安全生產承諾制度。企業內部各層級一直到班、組、崗位,應當層層簽訂和公開安全生產承諾書,明確雙向安全承諾事項,逐級分解承諾內容,確定工作目標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報告制度】
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信用報告制度。企業每年年底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企業安全生產信用履行情況報告,向職工代表大會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述職。
第三十六條【監督制度】
加強群眾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鼓勵和動員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和企業員工舉報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行為。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對舉報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實行高限獎勵,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章
責任規定
第三十七條【責任約束】
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公開和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一)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和時限要求及時歸集、更新和維護企業信用信息。
(二)企業信用信息的公開范圍、公開方式、期限等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應當采取保密措施。
(三)各級有關部門利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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