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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南省浮橋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浮橋建設、運營和管理,維護運營秩序,保障運輸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境內水域從事浮橋建設、運營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浮橋建設、運營和管理工作。省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浮橋建設、運營和管理工作,其設置的航務機構具體履行建設、運營管理職責,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浮橋安全實行監督管理。浮橋建設、運營和管理堅持“誰建設(投資)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誰收益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第二章審批程序與申請條件第四條省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浮橋建設納入交通運輸發展綜合規劃。第五條浮橋建設應按照批準的規劃進行,符合交通運輸基本建設程序要求。第六條浮橋的建設審批由浮橋運營籌建單位注冊地所在省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七條浮橋運營籌建單位應根據規定向省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籌建申請。省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運營籌建申請后,根據浮橋建設發展規劃及社會運力、運量綜合平衡情況,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申請籌建單位自接到省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籌建通知后,應在一年內達到省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條件。省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浮橋運營籌建單位的核準情況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浮橋運營籌建單位申請開業,按規定向省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業手續。省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浮橋運營籌建單位呈報的開業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后,于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開業或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向被批準開業單位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并注明限載車貨總重量。開業單位持《水路運輸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三章建造、檢驗與登記第九條浮橋承壓舟必須由取得船舶建造生產資質的船廠建造。第十條浮橋承壓舟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檢驗機構對浮橋承壓舟除每年實施一次營運(年度、中間、換證)檢驗外,浮橋每次拆除復建后要進行附加檢驗,在“春運”開始前要進行一次臨時檢驗。第十一條浮橋承壓舟、拖帶船舶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登記,并取得《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第四章運營管理第十二條擬從事浮橋經營的,必須成立經營性浮橋公司。第十三條浮橋公司應在核準的范圍內經營。第十四條浮橋公司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公司負責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熟悉浮橋架設與拆裝業務的工程技術人員;(二)每座浮橋至少配備六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兼救生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與浮橋公司簽訂二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三)浮橋公司應明確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設備維護人員,并負責對其培訓、發證,其人員要持證上崗;(四)拖帶船舶應當按規定配備持有有效證書的船員。第十五條浮橋必須配備具有良好適航狀態并能滿足橋體拆解、日常維護、緊急救助等工作要求的拖帶船舶。第十六條浮橋公司應當參加所在地省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年度審驗。《水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浮橋公司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換發。第十七條浮橋的通行費收費標準由浮橋公司提出申請,按規定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物價部門批準。浮橋公司應在收費處設立公告牌,公布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第十八條浮橋應當設置視頻監控、兩側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隔離通道,兩端應當設置計重設備、攔車桿、《安全通行須知》標牌和限速、限載、限高等標志,并配備專人指揮過往車輛。浮橋運營必須做到:(一)禁止在浮橋上通行的車輛超車、掉頭。(二)禁止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等危險貨物的車輛通過浮橋。(三)客運車輛通過浮橋時乘客必須下車步行通過浮橋。(四)禁止超限、超載車輛通過浮橋;重載車輛應當單車單向通過浮橋。(五)禁止在浮橋上騎行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第十九條浮橋公司必須按規定向省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統計數據。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條浮橋公司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和組織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經營范圍內的運營安全負責。浮橋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嚴格督促、檢查和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浮橋公司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運營從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崗位技能,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操作規范,并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第二十一條浮橋公司應建立應急機制,根據浮橋架設水域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防汛、防凌、預防惡劣天氣和其他突發險情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遇凌、洪汛不能確保運營安全或妨礙行洪時,浮橋公司應根據凌情、汛情及時拆除浮橋,暫停營運,并予以公告和向航務、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浮橋公司應當加強浮橋拆除、架設期間的組織管理,制定浮橋拆除(包括拆除后承壓舟的存放地點、系固方式)、架設方案,確保安全。第二十二條浮橋兩側應當設置安全可靠的護欄,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照明設備。第二十三條浮橋發生安全事故,浮橋公司應當立即組織救助,并迅速上報當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四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設置的航務、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浮橋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嚴格落實浮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二十五條省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向浮橋公司派駐浮橋安全監管人員(海事人員),明確職責,加強浮橋安全監管。浮橋公司應解決派駐安全監管人員(海事人員)必要的辦公場所及交通設施。第二十六條省轄市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要定期組織對浮橋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設備維護人員的宣傳教育。第二十七條省轄市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要制定建設、運營管理和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確保現場管理職責有效落實。建立轄區浮橋企業管理檔案,以及安全檢查記錄檔案資料,并保持檔案資料的完整、準確、有效。第六章檢查與罰則第二十八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設置的航務、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對浮橋公司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設置的航務、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依法進行處罰、處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報告程序和調查處理規定辦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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