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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犯罪現場的物質痕跡與心理痕跡

一、現場物質特征和心理特征(一)物質和圖像現場物質痕跡是指在活動期間造成的所有干擾的痕跡和標志。包括物質和物體的增減、位置的移動和結構破壞等變化的跡象,以及聲音、光、煙、顏色、氣味等。它是偵查人員研究犯罪現場和偵破刑事案件的物質基礎。現場物質痕跡主要有以下特點。1.犯罪現場中,物質痕跡對于有犯罪現場的刑事案件來說,如果犯罪現場客觀存在,那么物質痕跡就一定會在現場中存在,這是不以犯罪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且犯罪人在犯罪現場中犯罪行為越多,其留下的物質跡也會越多。所以,在任何犯罪現場,犯罪物質痕跡都是廣泛存在的。2.造痕體的穩定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處于運動之中,事物的運動處于兩種狀態,即相對穩定狀態和顯著變動狀態。當造痕體及其痕跡處在穩定狀態時,能保持本質屬性相對不變。這種相對穩定性,為認識和檢驗各種物質痕跡及其造痕體提供了必要的條件。3.物質痕跡的本質屬性任何一個痕跡在形成過程中,都貯存著該造痕客體的特殊的本質屬性。這種特殊的本質屬性,是由于造痕客體自身的生理發育,或制造、使用、修補、意外影響力等因素作用形成的個性結果,從而構成了各個物質痕跡的特殊的本質屬性。造型客體所具有的特殊個性,成為各種痕跡千差萬別的根本原因,也是借以認識各種物質痕跡,對其進行檢驗鑒定作出同一認定的根本依據。(二)犯罪現場中的犯罪突出心理痕跡是一種借喻,是相對于犯罪現場中的物質痕跡而言的,心理痕跡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表現出來的,通過犯罪行為間接地反映在犯罪現場遺留痕跡之中的某些穩定的、典型的心理特點。心理痕跡隱藏于犯罪現場之中,反映犯罪人個性特征和心理活動等無形的犯罪信息,對其研究和利用,有助于對犯罪活動及犯罪人的分析和認識的科學化、深人化,直接或間接為刑事破案服務。犯罪現場中心理痕跡有如下特點。1.從心理活動的角度而言,犯罪人的心理活動固定在某些客觀現象犯罪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是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即便是過失犯罪也受其心理特點的影響),是受動機和需要支配和控制的。犯罪人心理活動的特點必然在犯罪行為中表露出來,固定在某些客觀現象的因果制約之中;也就是說,犯罪行為是犯罪人的個體行為,必然表現出其個人“風格”和心理特點,受其職業、興趣、知識經驗、氣質、性格、能力等因素的影響,不可避免地在犯罪現場留下其心理方面的特征,這就是心理痕跡的客觀性。2.能引起一定的心理特征辯證唯物主義物質性原理告訴我們,事物是可知的,只是取決于現實對其認識的程度。刑事犯罪也是如此,犯罪活動都是在一定時間、空間和條件下實施的,盡管犯罪分子十分狡猾,詭計多端,但并不是沒有蹤跡可查。俗話說,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為,既然犯罪分子實施了一定的犯罪活動,那么就必然在現場引起一定的變化,留下其心理的痕跡。現場上的各種痕跡、物證,正是犯罪活動及其心理特征的一定反映。作為具有一定心理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偵查人員,不但能對現場上的各種痕跡、特征給予科學的分析和研究,還能從中觀察到犯罪分子作案時心理活動特征。這是因為,犯罪人實施犯罪的一舉一動都具有意識性,受其外部刺激、條件反射所影響。犯罪行為是受犯罪人的心理直接支配和控制的。正如恩格斯所說的:“一切動物的一切有計劃的行動,都不可能不在自然界打下它們意志的印記,這一點只有人才能做到。”這就為我們認識犯罪現場的心理痕跡提供了客觀前提。3.從遺跡形成的檢測,能直接提取,有的改心理痕跡是犯罪人的心理特點在某方面的表現,它不同于物質痕跡那樣可以直接提取、檢驗,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具有抽象性的特點。例如,表現犯罪人作案時緊張、恐懼的心理痕跡之一是作案現場混亂無序,這種混亂的心理痕跡只能通過分析才能得出結論。4.犯罪現場遺留物的載體心理痕跡的抽象性決定了它不能直接直觀地呈現在人們面前,只能通過一定的載體——犯罪現場遺留物的位置、物質痕跡的特征等才能表現出來。依據心理痕跡可以對犯罪活動的發生的動態過程作出分析,了解犯罪人作案時的心理活動特點,為分析案情提供幫助。5.現場心理痕跡的心理學分析犯罪分子的心理是隱蔽的,必須通過對其行為動作、語言、神態表情的分析才能認識。現場心理痕跡的隱蔽性在于其不能直接觀察,而要通過犯罪行為結果表現出來。另外,現場心理痕跡的隱蔽性還體現在犯罪分子對其真實心理的偽裝和掩飾,從而制造假象,在行為結果上所反映的現場心理具有欺騙性。對心理痕跡的分析是以科學的心理學為理論依據的。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顯露出的諸如習慣嗜好、知識經驗、職業能力、內心矛盾、情緒狀態、年齡特征等,都具有深刻的心理學含義。依據心理學規律辨識和破譯犯罪現場中的特征痕跡的含義來表明犯罪人的心理特點、個性特征,進行心理畫像,可使我們對犯罪人的認識更加全面、客觀、深刻。二、現場物質特征與心理特征之間的關系心理痕跡與物質痕跡來自同一犯罪現場,兩者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一)心理特征和物質特征之間的差異1.心理痕跡的內涵物質痕跡屬于物質實體的注意對象。它是犯罪分子在行為運動過程中,與被侵害客體及相關物相互作用、相互影響,通過能量、信息轉換,留下的印跡。心理痕跡是抽象的注意對象,它是由犯罪分子的意向轉化為行為的,然后儲存在各類痕跡及其它客體物中的一種聯系形式。它能表示物質痕跡的關鍵內容,幫助人們尋找那些消失在時間和空間的事物和現象,提示犯罪行為的動態過程。2.能量、信息轉換印跡現場物質痕跡是犯罪分子在行為運動過程中,與被侵害客體物及相關物相互作用、相互影響,通過能量、信息轉換留下的印跡。它以物質實體的形態存在和表現,盡管這些表現有時很微弱(指紋、皮屑、毛發、體液)。心理痕跡是抽象的對象,它隱藏、儲存于各類物質痕跡之中,反映了犯罪人作案的心理活動特點,是一種非直觀的、間接的反映(如緊張、猶豫等)。3.心理學分析和判斷罪犯心理活動特征的意義現場物質痕跡可以通過人的感官及現代科學儀器直接進行觀察、提取,再根據物質發展變化、運動規律來解讀犯罪的有力證據,它具有法律效力。心理痕跡是抽象的,不可能在犯罪現場中直接觀察和提取,只能通過心理學的規律進行分析、判斷,提示罪犯的心理活動特點。如反映狂怒、恐懼等情緒及非法行為的心理痕跡。4.現場痕跡是對現場的最薄弱、特征對象在不同的犯罪條件下或對于不同的犯罪現場,現場物質痕跡和心理痕跡分別能發揮自己獨特的功能。現場物質痕跡直觀,易于提取和分析,能準確地提示犯罪事實,證實人犯,但對現場的客觀條件要求較高,痕跡越清晰、越明顯,這種手段越有效。但如果現場被破壞、偽裝或毫無認定價值的信息,技術鑒定手法則無法實施。現場心理痕跡則不然,它對現場的條件依賴性較小,它更注意異常的,甚至是現場痕跡解決不了的、細微的特征關系。而且現場越離奇、獨特,它越顯示出獨創的功能。但心理痕跡的發現和使用對使用者的自身素質要求較高,而且分析的正確及深入的水平也不一致。(二)現場心理特征與物質特征的關系1.犯罪現場物質痕跡物質痕跡是心理痕跡的載體,沒有它,心理痕跡就無從表現,心理痕跡不能脫離物質痕跡而單獨存在。犯罪人心理特點,通過犯罪行為表現出來,凝結在犯罪現場物質痕跡之中,我們只有通過現場物質痕跡的特點才能分析其心理活動特征。否則,只能是主觀臆猜,沒有價值。例如,要想了解入室盜竊是否為熟人作案,必須通過觀察其人室的方法、翻找錢物方位、挑選的物品等痕跡才能確定。2.犯罪人具有物質痕跡一般而言,在偵查過程中,對兩種痕跡進行綜合分析才能解決問題。兩種痕跡是來自同一犯罪現場的兩種信息,共同反映了犯罪的信息,應該能夠互相印證和補充。犯罪人在一定的心理狀態下實施了犯罪行為,心理與行為相互制約的關系決定了犯罪人有什么樣的心理活動必然留下什么樣的現場痕跡,物質痕跡所揭示的行為過程與心理痕跡所反映的心理狀態應該是相互一致、相互印證的。兩種痕跡的一致性使我們既可以用物質痕跡來描述犯罪人的行為特點,了解其作案的心理特征,也可以用心理痕跡對犯罪人心理活動的描述補充物質痕跡所不能完全反映的某些行為特征,完整地再現犯罪過程及犯罪人的特征。三、調查中物質和心理痕跡的應用(一)當前破警基礎現場物質痕跡在偵查中的運用十分廣泛,是當前偵破刑事案件的主要基礎。長期以來,國內外學者對此作了大量的探討,本文對此不作詳細的研究,只對其主要作用進行探討。1.對現場痕跡的分析和檢驗為確定事件的真實性和性質提供了可靠的材料通過分析判斷現場各種痕跡的位置、形狀、色澤及分布情況和痕跡形成的機制,找出立案根據,或揭露假案、偽造現場,確定真假案件及案件性質。2.等特點指數化研究現場各種痕跡的種類、數量、形狀、大小、結構等特點,可以判斷作案時間、案犯的人數及其突出的生理特點,如性別、身高、年齡、體態等。亦可以判斷作案過程和手段,作案工具的種類及特點等情況。3.合分析辦案規律經檢驗確定數起未破案件有相同的痕跡,同時結合分析作案活動的規律特點,確定某一系列案件是否為同一個人或同一伙人所為,從而將這些案件串并起來,既有利于偵查破案,又節省人力和財力。4.習慣痕跡、整體分離痕跡的科學鑒定通過對各種物質痕跡,如形象痕跡、行走習慣痕跡、整體分離痕跡的科學鑒定,以鑒定書的形式出示正確結論,不僅是偵查破案的重要證據,也是起訴和審判的重要證據。(二)心理痕跡在刑法各部分的表現都是受所謂心理痕跡的運用就是指在偵查中,通過現場物質痕跡所反映出的心理痕跡對作案人進行心理分析和心理畫像,結合案情分析來縮小偵查范圍和確定偵查方向,進而確定作案過程。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人腦是產生心理的生理基礎。沒有客觀現實對人腦的影響,人腦本身也不能產生心理反映。因此,客觀現實是產生心理的源泉,是第一性的。而心理是客觀現實的派生物,是第二性的。同時,人的心理不是客觀現實簡單機械的留影,而是在實踐中能動的反映。因而,這種反映帶有個人色彩。顯示在外部,就是人的行為特征。所謂人的行為特征,是指人腦皮層對一定復合刺激物形成完整的自動化的反映系統。其特定性決定了作案人行為的特定性。反過來說,不同的行為特點,可以反映出不同的心態。因此,作案現場遺留下的物質痕跡既可以反映出作案人的行為特點,又可以反映出其心理特點。犯罪分子在作案中的頻發性、連續性、類似性、習慣性、感情性等都是其心理的痕跡再現。根據這些規律可以分析出犯罪分子的個體心理特征,便于準確刻畫作案人,從而為偵查破案服務。這就成為我們運用心理痕跡的理論依據。心理痕跡的運用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1.分析犯罪現場的心理狀態以及犯罪人的個性特征(1)不同性格犯罪人的犯罪手段不同氣質是表現在心理活動的強度、速度、靈活性和穩定性方面的特征,表明個體活動的動態特點。由于氣質類型不同,人的活動方式也有很大差異。研究表明,由于氣質類型不同,犯罪人滿足需要的手段和方式也不相同,氣質類型常常影響到犯罪的類型。膽汁質的犯罪人易產生暴力犯罪,如搶劫、傷害、殺人等;多血質的犯罪人易選擇盜竊、詐騙、性犯罪等;粘液質的犯罪者多選擇貪污、走私等犯罪方式。即便是同類型犯罪,不同氣質的犯罪人也會采用不同的犯罪手段。膽汁質的殺人者多采用暴力式、激情式,而抑郁質的則多采用投毒、暗下毒手等手段。因而,從犯罪現場所表現的犯罪手段、類型特征可以推測犯罪人的氣質特點。(2)人格行動方面犯罪人的性格表明了犯罪人做事的態度及行為習慣方式。反映在犯罪中,有的犯罪人非常小心謹慎,犯罪現場處理精細、干凈、整齊,而有的卻非常粗心、馬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生活行為習慣,這些習慣往往“頑固”地表現在犯罪人的犯罪行為中。如扔掉煙頭的長短,走路的姿態,使用工具的特點(左撇子),破壞、處理痕跡的方式(如細心擦涂、削、燒、埋)等。通過犯罪人的犯罪行為特點,也可以對其性格特點進行分析。(3)從犯罪現場中談犯罪人的個性特點興趣、愛好是個體在以往長期的生活實踐中養成的,一旦形成,又相當“頑固”,往往影響個體以后的生活。對犯罪人的興趣、愛好的心理痕跡進行分析,也可以幫助我們認識犯罪人的個性特點,甚至直接認定犯罪人。如嗜煙、酒,吸毒的人在犯罪現場見到好煙、好酒、毒品,會難以控制占有的欲望;愛好攝影的犯罪人可能被犯罪現場的一幅照片打動,拿走并不值錢的照片;而一些特殊的嗜好(如犯罪分子喜歡抽某種牌號的香煙、扔掉煙頭的長短)更能反映某人的個人特點,有時還能成為排查犯罪嫌疑的直接線索。2.犯罪的特點是通過犯罪的特點表現犯罪人犯罪動作的技能、技巧以及某些習慣特點也要通過犯罪活動表現出來。通過心理痕跡了解其犯罪活動特點,可以為分析犯罪人的行為深度、職業特點及某些嗜好提供信息。(1)犯罪人的實踐和技能更人的技能水平不同,對某一活動完成的熟悉程度及質量不同。技能是通過練習而不斷提高的。犯罪經歷不同,對犯罪活動的實踐不同,技能表現水平不同。據此可以推測犯罪人的經驗和經歷。如初犯入室盜竊的撬壓痕跡與慣犯不同,整個動作完成投入缺乏整體性、連貫性,還有一些多作“多余”動作。犯罪現場痕跡紊亂、翻動較多、物品丟三落四、手法簡單,可能是初犯或流竄犯作案。現場痕跡不亂,準確熟練,說明其技能已達到熟練程度,很可能是慣犯和累犯作案。(2)犯罪人的職業特點技巧是技能的進一步發展,人們對某種技能長期練習,達到非常熟練的程度就是技巧。犯罪技巧的形成既與犯罪人的犯罪實踐有關,也與犯罪人的職業有關,長期的犯罪活動和職業活動使個體對某一行為動作長期練習、反復完成,形成獨特的技巧。犯罪人的犯罪技巧不可避免地在犯罪行為中表現出來,據此我們可以推測其職業特點。如在殺人碎尸案中,尸體被解剖的部位準確,刀痕均勻整齊,干凈利落,這就可以說明犯罪人具有一定的生理解剖學知識和熟練的動作技巧,據此判斷罪犯可能是外科醫生或屠夫。另外,有些犯罪活動必須依賴一定的技能、技巧才能完成。如電腦作案、盜保險柜、盜汽車等,必須具有某方面專長才能作案。(3)習慣教育的結果:有外在表現習慣是經過長期練習而鞏固下來的行為技能和方式,是動力定型的外在表現形式。習慣對于人的行為活動有很大的影響,當人們養成了某種習慣以后,其習慣性行為就失去了意識的控制,表現出一慣、定型的特征。習慣還會使人在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下,“自然”地表現出習慣性行為,否則,就會感到不安。犯罪人在長期的犯罪實踐中形成犯罪動力定型,養成犯罪惡習后,不但更容易發生犯罪行為,而且其作案手段、方法、技巧、使用的工具、破壞的特點等都有一整套固定的模式,顯示出自己的特有的作案特征。3.刑滿釋放后再犯罪行為嚴重,存在心理痕跡人的意識即人的心理可分為意識和無意識(潛意識)。意識是個體當前所能清楚地認識到的心理活動,無意識是當前沒有被認識到但卻對人的活動產生影響的心理。無意識并不是人們對客觀對象根本沒有一點認識的反映,而是對某種對象不自覺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模糊不清的認識。它是整個心理活動的必要補充和輔助成分。犯罪活動既受意識的制約,又受無意識的影響。了解無意識特點及規律,對于犯罪人的心理分析有積極的作用。無意識在某些犯罪活動中有突出的表現,對能反映無意識特征的心理痕跡的揭示往往是了解案情的關鍵。如某些過失犯罪者社會態度消極,對領導有怨言,雖然無明確的犯罪動機,但在無意識中卻有著放任事故發生的愿望。犯罪的心理痕跡則表現為工作不負責任,意志不堅強等。變態心理犯罪者更多地受無意識的控制。激情犯罪的發生往往不只是因為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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