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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衛生技術人員執業法律制度第一節概述第二節醫師執業的法律規定第三節醫師資格考試第四節醫師執業注冊第五節醫師執業第六節醫師的考核和培訓第七節法律責任第一節概述一、衛生技術人員的概念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接受高等或中等衛生教育或培訓,掌握相關的醫藥衛生知識和技能,經過考試或考核并進行執業登記注冊,取得執業權利,從事醫療、預防、藥劑、護理等工作的人員。二、分類:1、醫療衛生人員從事醫療、衛生防疫、寄生蟲及地方病防治、工業衛生、婦幼保健、計劃生育等專業工作中的中醫、西醫、中西結合醫等人員。2、藥劑人員:

從事(中、西藥)藥劑、藥檢人員3、護理人員在醫院、門診部和其他醫療預防機構內擔任各種護理工作,在醫師指導下執行治療或在負責地段內擔任一般醫療處理和衛生防疫等工作的人員。4、其他技術人員從事衛生監督、檢驗檢疫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醫療機構中從事理療、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營養等技術操作,器械維修以及生物制品研制等專業技術人員。三、衛生技術人員管理立法1998年《執業醫師法》;2003年《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2008《護士條例》;《衛生技術人員職稱及晉升條例(試行)》、《醫院工作人員職責》、《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4.1999第二節醫師執業的法律規定一、執業醫師法的概念是調整醫師執業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醫師是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專業機構中從業的衛生技術人員。1951年《醫師暫行條例》、《中醫暫行條例》1979年《衛生技術人員職稱及晉升條例(試行)》1982年《醫院工作人員職責》1988年《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1993年《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管理辦法》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1999年衛生部成立了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發布了《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二、執業醫師法的適用范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專業醫務人員。三、執業醫師工作的管理衛計委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中國醫師協會:促進行政管理向行業自律性管理轉變。第三節醫師資格考試一、醫師資格考試的種類執業醫師法規定,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制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是醫師的準入考試。我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種類包括: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兩種。考試的類別分為:臨床醫師、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師、口腔醫師、公共衛生醫師四類。考試的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二、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1、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1)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2)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2年的;3)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5年的;4)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3年或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5)1998年6月26日以前獲得醫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后又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醫士從業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執業時間累計滿5年;6)7年制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的臨床碩士生和8年制畢業生在學習期間有相當于大學本科的1年生產實習和1年以上嚴格的臨床實踐訓練,可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2、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1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3年或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三、考試的組織與管理衛生部成立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考務的組織與管理: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考區、考點三級負責。四、報考程序到戶籍所在地的考點辦公室報名,提交資料:1、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2、本人身份證明;3、畢業證書復印件;4、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5、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提交《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6、報考所需其他材料。五、資格取得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醫師資格是指國家確認的、準予從事醫師職業的資格,是公民從事醫師職業必須具備的條件和身份。醫師資格證書是證明某人具有醫師資格的法律文件,必須依法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西醫臨床類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內容與方式:第一考站:

(1)考試內容: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

(2)考試方法:紙筆考試。第二考站:

(1)考試內容: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技能。

(2)考試方法:體格檢查采用考生互相操作或考生在被檢查者身體上進行操作;基本操作考試方法采用在醫學教學模擬人或醫用模塊等設備上進行操作;

考官在操作后提出相關問題。第三考站:

(1)考試內容:心肺聽診、影像(X線、CT)診斷、心電圖診斷和醫德醫風。

(2)考試方式:多媒體考試,考生在計算機上根據題目要求進行作答。第四節醫師執業注冊一、概念二、注冊程序三、不予注冊四、注消注冊五、變更注冊六、個體行醫一、注冊的概念醫師執業注冊,是指對具備醫師資格者進行執業活動的管理。1、注冊的條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醫師、助理醫師,均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2、注冊的組織管理醫師執業注冊制度。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衛生部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二、注冊程序1)申請凡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均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師執業注冊。醫療機構: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機關;計生、血辦、防疫站等:所轄衛生行政部門;預防機構: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內容:執業人姓名、執業機構、

執業地點、執業資格、

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2)審核注冊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醫師資格證書、健康體檢表、身份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照片等。3)注冊經審核合格的,主管部門予以注冊,并發給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中醫醫療機構的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4)醫師執業證書的法律效力醫師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二、不予注冊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③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④甲、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作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⑤重新申請注冊,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組織考核不合格的;⑥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它情形。四、注銷注冊若有下列情形,30日內報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證書:①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②受刑事處罰的;③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④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仍有合格的;⑤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2年的;⑥身體狀況不宜繼續執業的;⑦有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醫師執業證書》行為的;⑧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它情形的。醫師所在機構30日內報注冊主管部門備案:1、調離、退休、退職;2、被辭退、開除;3、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執業助理醫師不得申請個體行醫,設置個體診所。四、變更注冊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原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冊手續,提交醫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以及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跨地區變更執業注冊:先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事項和醫師執業證書編碼,再到擬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跨省變更執業注冊: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發放新的《醫師執業證書》注冊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對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變更注冊辦理期間,新的變更事項未得許可,醫師不得從事執業活動。五、重新注冊①中止醫師執業活動2年以上的②法定的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首先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接受3-6個月的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請。六、個體行醫條件:1、具有執業醫師資格;2、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3、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五節醫師執業一、醫療行為狹義: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直接目的所實施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于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實施的處方或用藥等行為之一部或全部的總稱,也可稱為治療性醫療行為。廣義:1、不具治療性醫療行為2、實驗性醫療行為3、侵襲性醫療行為二、醫師就在執業范圍內執業1、執業地點(多點執業)義診、外出會診、衛生支農、對口支援醫療合作2、執業類別縣級及以下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執業范圍:醫師執業的具體診療科目全科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申請注冊全科醫學專業。①緊急醫療救護②依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規定》和《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試行辦法》,進行臨床轉科的;③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準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④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一、醫師執業權利醫師權利:取得醫師資格、依法注冊的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依法所享有的權利。1、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2、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3、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4、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權利。5、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7、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8、醫師可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二、醫師執業義務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履行的責任:1.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2.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3.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4.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5.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2006年5月,世界醫學協會(或譯:世界醫學學會)理事會直譯版本當我成為醫學界的一員:我鄭重的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人類服務。我將會給予我的師長應有的尊敬和感謝。我將會憑著我的良心和尊嚴從事我的職業。我的病人的健康應是我最先考慮的。我將尊重所寄托給我的秘密,即使是在病人死去之后。我將會盡我的全部力量,維護醫學的榮譽和高尚的傳統。我的同僚將會是我的兄弟姐妹。我將不容許年齡、疾病或殘疾、信仰、民族、性別、國籍、政見、人種、性取向、社會地位或其他因素的考慮介于我的職責和我的病人之間。我將會保持對人類生命的最大尊重。我將不會用我的醫學知識去違反人權和公民自由,即使受到威脅。我鄭重地做出這些承諾,自主的和以我的人格保證。患者的權利:1、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健康權: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體功能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包含軀體和心理健康兩方面。2、身體權:自然人對其肢體、器官、其他組織或尸體的支配權。《世界人權宣言》“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個體患病、殘疾或衰老時,有權享受保障”。生命健康權是一種基本的人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醫學領域侵害身體權的情形(1)對尸體的損害。(2)對身體組織的非法保留、占有。(3)對身體組織之不疼痛的侵害。對人體無感覺神經分布的組織[頭發、眉毛、體毛、指(趾)甲、牙釉質等]實施的行為。

(4)實施過度的外科手術。3、知情同意權:創傷性醫療行為排除違法性的過程和依據。患者有權知曉自己的病情,并對醫務人員所采取的防治醫療措施決定取舍的權利。4、自主決定權:具有行為能力并處于醫療法律關系中的被服務對象,在尋求服務的過程中,經自主思考,就關于自己醫療問題作出的合乎理性和價值觀的決定,并根據決定采取負責的行動。(1)患者有權知道醫療機構的名稱及如何就診,因此,醫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診療規則等懸掛在明顯處所。(2)患者有權知道醫師的姓名、職稱,以建立對醫師的信任,故醫師需佩戴名牌或服務證,除可當通行證外,亦可提供患者據以認識醫師的基本資料。

(3)患者有權知道醫藥收費標準的明細,以判斷費用是否合理。(4)患者有權知道疾病名稱、病情、治療方案、預后情形。(5)患者有權知道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危險,醫生對此有說明的義務。(6)患者有權要求說明用藥的方法,有關藥劑的療效、副作用、不良反應,以及產生副作用時如何應對,用藥禁忌等。(7)患者接受人體試驗時,醫院應向受試驗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說明如下事項:1)實驗目的及方法;2)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及危險;3)預期試驗效果;4)其它可能的治療方法及說明;5)接受試驗者得隨時在開始試驗前撤回同意,或在試驗進行中撤消同意,并不會因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5、隱私權:患者不防礙他人與社會利益,而在個人內心和身體中存在不愿別人知曉的秘密的權利。6、名譽權:患者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而依法享有的保有、維護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7、賠償權:由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導致患者人身損害的,患者有權向醫療機構提出過失所致的損害賠償。患者的義務:1、保持和恢復健康的義務;2、遵守醫院規章制度的義務;3、尊重醫務人員人格與工作的義務;4、與醫務人員合作,積極配合診療的義務;5、簽署同意書的義務;6、接受強制治療的義務;7、支持醫學科學研究的義務;8、交納治療費用的義務。三、醫師執業規則1、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2、對急危患者,醫師應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得拒絕急救處置,急診首診負責制。3、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4、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避免產生不利后果;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家屬)同意。5、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6、保密的義務7、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服從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8、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時,應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9、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其執業類別執業。有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或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診療資格許可規則;醫療儀器、藥品及醫療方法準入許可;診斷和治療規則:緊急處置規則;信息披露規則;診療信息規范記錄和妥善保管規則診斷和治療規則:1、親自診查2、繼續診療能力、患方未履行義務、主動終止、不可抗力3、恰當診療三級醫師查房規則醫師成長:醫學生見習醫師實習醫師住院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臨床倫理案例的決策程序醫學指征

1.病人的醫學問題是什么?病史?診斷?預后?2.病情是急性的?慢性的?危重的?急救的?可復發的?

3.治療的目的有哪些?

4.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5.萬一治療失敗,有哪些計劃?

總之,這個病人如何能從醫療和護理上得到益處,可能的傷害如何能避免?生命質量1.治療或不治療,病人恢復到正常生命狀態的前景如何?

2.醫務人員在評價病人的生命質量時是否存在偏見?

3.如果治療成功,病人是否可能在生理上、精神上或社會生活方面需要承受一些不適?

4.病人目前或將來的情況是否如此的差,以至于醫務人員得出維持生命沒什么意義的判斷?

5.是否有基本的理由放棄治療?6.提供舒適的和減輕痛苦的照護的計劃是什么?病人的要求

1.病人對治療表達了哪些意愿?

2.病人是否已經被告知收益和風險,是否理解,是否表示同意?

3.病人是否神智健全,是否有法律上的能力?如果沒有能力,有什么證據?4.病人以前是否表達過某種意愿,如預囑?5.如果病人沒有能力做決定,誰是合適的代理人?代理人是否用合適的標準做事?

6.病人是否不愿意或不能配合治療?如果是這樣,為什么?

7.總之,病人進行選擇的權利是否在倫理學和法律上正在被尊重?相關背景因素1.有無家庭問題而可能影響對治療的決定?2.有無醫護人員的問題而可能影響對治療的決定?3.有無經濟因素?4.有無宗教文化因素?5.對泄露秘密可否進行辯護?6.有無資源分配問題?7.有無法律因素卷入對治療的決定?8.是否涉及臨床科研或教學?9.是否存在醫務人員或機構之間的利益沖突?第六節醫師的考核和培訓一、醫師的考核考核:指一定的組織按照事先確定的原則、內容、方法和程序對所屬的工作人員進行的考察和評價活動。醫師考核:醫療機構或有關組織對醫師的考核,它是對醫師進行管理的重要的一環。考核結果將作為衛生主管部門和醫療機構對醫師進行獎懲、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培訓等項管理的依據。執業醫師法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醫師協會或其他醫學專業組織負責對醫師進行考核。醫師考核標準是醫師的執業標準,包括執業規則及其他行業標準。考核內容:1.業務水平2.工作成績3.職業道德考核結果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不合格者,責令暫停執業3-6月。培訓和繼續教育,再考核。二、醫師的培訓以提高醫師的業務水平和素質為目的的各種教育和訓練活動。主持機構:醫師培訓的對象: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以及其它醫務人員。培訓的內容應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培訓形式:學術會議、講座、專題討論、專題學習、案例分析討論會等。第七節法律責任一、行政責任1、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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