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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法學習題集第一章導論一、判斷題TOC\o"1-5"\h\z1.國際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它又被稱為“國際公法”。()2.國際法的執行主要靠國家的自覺遵行,所以從本質上說,它屬于國際道德或國際禮讓的范疇。()3.國際法都是國家之間以協議的方式制訂的。()4.國際法的強制實施,主要依靠聯合國的行動。()5.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西方國際法著作介紹到中國來的人是林則徐。()6.國際習慣就是各國在相當長時期內“反復”和“前后一致”的實踐。()7.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決議及宣言等是直接的國際法淵源。()8.國際法調整的對象完全是國家之間的關系。()9.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對國際法的編撰屬于官方的編撰。()10.一般法律原則不是一項獨立的國際法淵源。()二、單項選擇題1.第一個世界性的國際組織是()。國際聯盟B.常設國際法院聯合國D.國際法院2.一般法律原則是指()。國際法原則B.國際法基本原則一般法律意識所產生的原則D.各國法律體系共有的原則1981年以后國際法委員會的委員共有()人。A.15B.21C.25D.34一元論的代表人物是()。耶利內克B.特里佩爾《戰爭與和平法》的作者是(奧本海B.凱爾遜C.下列哪些不是國際法的輔助淵源TOC\o"1-5"\h\zA.—般法律原則B.公法學家學說D.國際法的主要淵源有()。A.國際條約B.公法學家學說D.對國際法性質的表述正確的是(A.國際法是世界法B.C.國際法是跨國法D.C.菲茨莫里斯D.盧梭)。惠頓D.格老秀斯()。司法判例國際習慣司法判例國內法院的判例)。國際法是超國家法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TOC\o"1-5"\h\z三、多項選擇題1.按照其調整的國際關系的不同范圍,國際法可以分為()。—般國際法B.區域國際法C.特殊國際法抽象國際法E.具體國際法現代國際法形成了一些較為系統的部門法,例如有()。海洋法B.條約法C.國際組織法外交法E.戰爭法國際法的淵源有()。條約B.習慣C.一般法律原則聯合國決議E.國際法院判例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主體不同B.調整對象不同C.淵源不同效力根據不同E.強制實施方式不同按國際法編纂的內容為標準,國際法的編纂可分為()。A.全面編纂B.全球性編纂C.個別編纂D.區域性編纂官方編纂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原因是()。國家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的能力國家有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國家之間的關系是最基本的國際關系國際法主要是國家間的法律國家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TOC\o"1-5"\h\z下列哪些屬于國際法主體()。A.國際組織B.爭取獨立的民族C.交戰團體D.叛亂團體個人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特征是()。A.各國公認B.具有普遍意義C.構成國際法的基礎D.由最廣泛的國際組織制定發達國家倡導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有下列理論()。A.國際法優先說B.國內法優先說C.國際法與國內法平行說D.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自然調整說國際法與國內法毫無關系說比較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下列觀點正確的是()。國內法是在借鑒國際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國際法是在借鑒國內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國內法是國際法的歷史淵源國際法是國內法的歷史淵源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發展互不影響四、填空題1.1625年出版的被稱為()的荷蘭學者()的名著(),為近代國際法建立了相當完整的體系。2.18世紀末,英國人()將國家之間的法或“萬民法”改稱為國際法。3.1864年,清政府同文館總教習美國國際法學家惠頓的《國際法原理》譯為漢文,稱為()。4.《國際法院規約》第()條被認為是對國際法淵源的權威說明。5.編纂有兩種類別:一是非官方的編纂,即()或()進行的編纂;而是官方的編纂,即由()或()進行的編纂。6.()是聯合國負責編纂國際法的主要機構。7.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西方法學界存在著()和()兩種看法。8.國際法的淵源是國際法()第一次出現的地方。9.國際法的主要淵源是()、國際習慣和()。10.國際法主體必須具備的兩個基本條件是()和()。五、名詞解釋1.國際法2.國際強行法3.國際習慣4.國際法的編纂5.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六、簡答題1.為什么說國際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2.簡述國際法的性質。3.簡述國際法的淵源。4.比較國際條約與國際習慣的異同。5.簡述國際組織具備國際法主體資格的理由。七、論述題1.論述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2.試述中國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貢獻。八、案例分析在1879年2月8日的君士坦丁堡和約中,土耳其同意賠償俄國國民在1877年至1878年俄土戰爭期間遭受的損害,并向俄國賠償一筆戰爭賠款。1881年依和約設立的戰爭委員會通知土耳其應向俄國賠償26.5萬土耳其鎊,但土耳其一直未償付這筆賠款。1884年俄國使館警告土耳其,俄國將要求土耳其付延遲債務利息,除非土耳其立即全部付清債務。后來,土耳其在征得俄國同意下開始分期付款。俄國在1月12日的照會中明確要求償付債務的本金和利息,但此后,俄國使館在照會中只要求支付余債。照會所提的余債僅指債務本金的剩余部分,照會中沒有對要求支付遲延利息作出保留。1902年,債務本金即將全部付清時,俄國又提出要求支付延遲利息,此利息等于本金的三倍,于是土耳其拒絕支付延遲利息。此爭端依雙方簽署的協議交由常設仲裁法院裁決,仲裁庭認為俄國放棄了本案中對延遲利息的權利。問:請分析常設仲裁法院對本案裁決的依據是什么?第二章國際法上的國家1.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屬于單一國,是一個單一的國際法主體。()TOC\o"1-5"\h\z2.各種國際法主體承擔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能力都是一樣的,它們在國際法中的地位是可以等同。()3.國家是國際法的主要主體,但不是唯一主體。()4.邦聯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而邦聯的成員國不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邦聯的成員國的對外交往權由邦聯行使。()5.在國際法上,永久中立國是具有特殊地位的獨立國。永久中立國不同于戰時中立國和執行中立政策的國家,它以國際條約或國際承認為根據,在對外關系上承擔了永久中立義務。()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設立的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因而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7.國家根據主權所固有的權利,即為國家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和管轄權。這些權利既是主權所派生的,也是主權內容的具體化和體現。()8.國家司法豁免權起源于“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的羅馬格言,19世紀已獲得國際法理論和實踐的廣泛承認,但是在其適用程度上卻有不同。()TOC\o"1-5"\h\z9.只要是政府更迭都會發生新政府的承認。()10.國家承認的宣告說認為,國家的成立及其國際法的主體資格的取得,并不依賴于他國的承認。他國的承認只是一種對新國家已經存在這一既存事實的確認,故只是一種宣告性行為。()11.對交戰團體承認以后,承認國可以任意支持戰爭中的任何一方。()12.并不是所有政府變更的情況都導致政府承認的問題。一國按照憲法程序所進行的政府變動,不引起政府承認。()13.新國家或新政府參加國際會議國際組織或多邊國際公約,即構成其他國家對它們的默示承認。()14.國家繼承的對象是與繼承領土有關聯的特定國際法權利和義務,不是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國家固有的,不發生繼承問題。()15.國家繼承中所涉及的條約可以是一切條約,不論是平等條約還是不平等條約。()16.國家財產的繼承,產生雙重法律效果:被繼承國對財產所享有的權利的消滅和繼承國對該財產權利的產生。()17.國家債務繼承中所指的債務是國家在對外交往中通過條約確立的所有的義務。()18.國家責任的前提是國家的行為違反其國際義務,即有國際不法行為的存在。()19.一國政府對其下屬官員的非法行為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因素是該官員行為的性質。()二、單項選擇題1.在國際法主體中,擁有完全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是()。國家B.爭取獨立的民族C.政府間的國際組織D.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認是()。A.國家的承認B.政府的承認C.交戰團體的承認D.叛亂團體的承認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物以及所發生的事件有權行使管轄權,這種管轄權稱為()。A.屬地管轄權B.屬人管轄權C.保護性管轄權D.普遍管轄權國家對一切在國內和在國外的本國人,有權行使管轄權,這種管轄權稱為()。A.屬地管轄權B.屬人管轄權C.保護性管轄權D.普遍管轄權TOC\o"1-5"\h\z目前,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國是()。A.丹麥B.瑞典C.瑞士D.荷蘭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舊中國所簽訂的條約和協定所采取的原則是()。A.—律繼承B.一律不繼承C.逐一審查,區別對待D.國家主席決定英聯邦是英國及其殖民地演變而來的,()。它是單一的國際法主體它與其所有的成員國都是國際法主體它不是國際法的主體,它的成員國是國際法的主體它與其成員國都不是國際法的主體TOC\o"1-5"\h\z蘇聯解體成各個獨立的國家,這在國際法上稱為()。A.分離B.分裂C.分開D.分立下列屬于國家繼承的條約是()。A.政治性條約B.邊界條約C.同盟條約D.有關人身的條約蘇聯解體后,原來對蘇聯全部領土均有效的條約()。僅對俄羅斯聯邦有效僅對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和哈薩克斯坦四國有效僅對獨聯體各成員國有效對所有前蘇聯分立出的國家有效三、多項選擇題下列各項屬于國際法主體的有()。A.國家B.政府間國際組織C.爭取獨立的民族D.個人跨國公司2.國家按照結構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A.單一國B.復合國C.獨立國D.附屬國被保護國能夠引起國家承認的情況有()。A.合并B.分離C.分裂D.獨立E.新政府的產生20世紀,主張國家承認構成說的西方學者有()。A.奧本海B。凱爾森C.勞特派特D.菲德羅斯E.格老秀斯國際法上的承認是指()。既存國家對新國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單方面行為承認意味著既存國家對新國家或新政府出現這一事實的確認承認意味著既存國家表明它愿意與新國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關系承認將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承認一經宣布,在承認國與被承認國之間奠定了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礎現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國有()。A.瑞士B.老撾C.比利時D.奧地利E.瑞典新國家的承認和新政府的承認之間的關系有()。對新國家的承認同時也是對新政府的承認對新政府的承認也是對新國家的承認承認了新國家的政府也就承認了它所代表的新國家在既存國家發生政府更迭時,只有新政府承認,而沒有新國家承認新國家的承認和新政府的承認同時產生下列屬于明示承認的方式有()。承認國以照會(或函電)正式通知被承認者幾個國家(包括新國家或新政府)簽訂一個議定書或條約表示承認幾個國家(不包括新國家或新政府)簽定一個條約,其中載有承認被承認者的條款既存國家與新國家正式締結條約既存國家與新國家建立外交關系與領事關系引起國家繼承的原因有()。A.分裂B.合并C.分離D.獨立E.割讓在條約繼承中應當遵循的規則是()。與國際法主體資格相聯系的所謂“人身條約”隨被繼承國國際人格的消滅而消滅政治性條約一般不繼承處理與所涉領土有關事務的所謂“非人身條約”,一般應予繼承有關中立化或非軍事區的條約,一般不予繼承經濟性條約一般需要根據條約的內容來確定是否予以繼承11.國家繼承不同于政府繼承,體現在()。國家繼承產生的原因在于國家領土的變更政府繼承產生的原因在于革命或政變而引起的政權更迭國家繼承關系參加的主體是兩個不同的國家法主體政府繼承是在同一國際法主體繼續存在的情況下新舊政權之間的更迭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對象不同TOC\o"1-5"\h\z國際法上的國家應當具備的條件有()。A.固定的居民B.確定的領土C.一定的政權組織D.主權E.軍隊國家的基本權利有()。A.戰爭權B.獨立權C.自保權D.管轄權E.平等權國際法上承認的方式主要有()。A.國家的承認B.政府的承認C.明示的承認D.默示的承認E.事實上的承認國際法上國家繼承的債務是()。A.地方債務B.地方化債務C.合法國債D.戰爭債務E.惡債四、填空題TOC\o"1-5"\h\z在國際法上,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應當具備四個要素:()、()、()和主權。國家根據主權所固有的權利,即為國家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和()。國家的司法豁免權起源于()的羅馬格言。永久中立國具有如下兩個特點,一是()承擔永久中立義務;二是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加以保證。目前,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國只有()和()。按照慣常的國際實踐,一個新政府獲得承認的必要條件是(),即新政府必須能在其控制的領土內有效地行使權利。自從1931年史汀生提出()后,它已為一系列國際文件和國家實踐所接受。法律上的承認即(),是完全的、無保留的承認,它構()與()之間建立和發展全面交往的基礎。根據國際實踐,承認的法律效果具有(),即對新國家或新政府承認的效力,不是從其被承認時開始,而是可以追溯到新國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時。國家繼承的對象是與()特定國際法權利和義務,不是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國家固有的,不發生繼承問題。12.根據國際法,國家繼承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國家繼承的();二是被繼承的條約和條約以外的事項必須具有()。13.按照國際法,政府的和平變更不發生()問題。14.政府繼承的基本原則是:一是對于一切()的()的秘密條約,以及與新政府所代表的國家利益根本對立的條約不應繼承;二是新政府可無條件的廢除一切()。15.國家責任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在實踐中,依國際不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發生的具體情況,大致有()、()、()和()。五、名詞解釋1.國家承認2.政府承認3.國家繼承4.政府繼承5.國家責任六、簡答題1.簡述國家司法豁免權的內容。2.簡述國家承認的種類與效果。3.簡述國家對條約繼承的規則。4.簡述政府繼承與國家繼承的區別。5.簡述國家對其下屬官員不法行為承擔國際責任的一般規則。七、論述題1.試述新中國的實踐對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做出的貢獻。2.試述國際責任法的新發展。八、案例分析案例1——“荷花號”案案情介紹:1926年8月2日,法國郵船“荷花號”在地中海的公海上西格里岬以北五六海里之間處與土耳其船“博茲——庫特號”碰撞。“博茲——庫特號”沉沒,8名土耳其人死亡。次日,當“荷花號”抵達伊斯坦布爾(君士坦丁堡)時,土耳其當局對這起碰撞事件進行了調查。稱該事件是由于“荷花號”上的負責值班人員法國海軍上尉戴蒙的失職所致,故將其逮捕,連同土耳其船長哈森?貝一并以殺人罪在土耳其伊斯坦布爾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法院依據《土耳其刑法》第6條規定:“任何外國人在國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之罪行時,若土耳其法律規定該犯罪行為應受懲罰者,當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則應受懲辦。”對戴蒙進行了審判,并于1926年9月15日判決對戴蒙監禁80天、罰款22鎊。土耳其船長受到了較戴蒙稍重的刑罰。法國政府對土耳其當局審判戴蒙提出抗議,認為碰撞發生在公海上,土耳其法院對戴蒙無權管轄,只有“荷花號”的船旗國——法國才有權對他進行審判。為了解決此爭議,土耳其聲明表示愿意提交常設國際法院解決。兩國于1926年10月12日簽訂了特別協議,請求常設國際法院裁判土耳其對法國戴蒙行使刑事管轄權是否違反國際法原則,并請求法院在做出答復時指出應如何給予戴蒙賠償。常設國際法院于1927年9月7日做出了判決,認為土耳其有權對法國船上的負責值班人行使管轄,土耳其對他的刑事訴訟并不違反國際法原則。因此也就沒必要考慮對戴蒙的賠償問題。法院認為土耳其按它的司法規定自由地行使管轄權,除非國際習慣上禁止。盡管在國際法上確定領土管轄是主權原則的一個基本要素。但國際法并沒有一個普遍規則,禁止國家把它們的法律和法院的管轄權延伸適用到其領域之外的人、物和事,在這方面,國際法卻給了各國廣泛的自由裁量權。這種自由僅在一定的情況下受禁止規則的限制;而在其他情況下每個國家都可以保留自由地采用它認為最好的和最合適的原則。所有這些要求一個國家不應超越國際法對它的管轄規定的限制;在這些限制之外,國家行使管轄權是它的主權范圍內的事。法院還認為,雖然在任何法律制度中,刑法的屬地性是一項基本的原則,但同時,所有的或幾乎所有的這些法律制度又都把各自的管轄權及于其領域之外的犯罪,盡管管轄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刑法的屬地性不是國際法的一個絕對原則,也并不與領土主權完全一致。對本案中法國提出的“國際法不允許一國僅以受害者的國籍為理由對外國人在外國的罪行進行訴訟”,“國際法承認船旗國對在公海上其船舶內發生的事情具有排他的管轄權”;而這項原則特別適用于碰撞事件。所以土耳其對戴蒙沒有管轄權,只有法國才有管轄權的主張。法院沒有支持。法院認為土耳其行使管轄權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國籍,而基于犯罪行為的結果產生在土耳其船上。公海自由的必然結果是把在公海上的船舶視為船旗國的領土,在該船上發生的一切如同發生在船旗國的領土上。若公海上的犯罪行為的結果產生在一條船上,等于發生在該船的船旗國的領土上。本案中的船舶碰撞發生時戴蒙雖在法國船上,但其殺人的結果發生在土耳其船上,等于發生在土耳其領土上。國際法并不禁止作為犯罪結果的船旗國對罪犯行使管轄權。法院也不承認在碰撞事件中存在著一項由船旗國行使專屬管轄權的普遍國際法規則。作為國內法院判例可資援引的很少,國際法庭也沒有這樣的判例。提問:(1)國家管轄權有哪些形式?(2)“荷花號”案的判決對國家刑事管轄形式的發展有什么作用?(3)1958年的《公海公約》和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什么對國家保護性管轄及被動國籍管轄做出限制性規定?案例2——“交易號”案案情介紹:“交易號”原是一艘由美國國民擁有的縱帆船。該船于1810年被法國軍隊在公海上拿捕,后未經捕獲法院審判即被充作法國公船,改名“巴拉烏號”。在此后的一次航行過程中,該船因天氣惡劣而被迫避入美國賓州費城港,遂有兩名美國國民在聯邦地區法院對其提起訴訟,聲稱對其擁有所有權。法方并未派人出庭應訴,但賓州檢察官卻代表美國政府到庭陳述意見,認為該船即使確實是從原告手中非法沒收的,其所有權也已于沒收當時轉屬法國皇帝。他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請求并將該船釋放。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請求,但其判決隨后被聯邦巡回法院推翻,賓州檢察官遂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812年做出判決,應上訴人的請求推翻了巡回法院的判決,并確認了地區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歇爾在其制作的判詞中闡述了法院的判決理由。該判詞指出,一國在本國領土內的管轄權是排他的和絕對的,除自我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這種完全而絕對的領土管轄權是每一主權者均具有的屬性,因而不能期望將外國主權者及其主權權利作為自己的管轄對象。由于一個主權者在任何方面都不從屬于另一主權者,且由于他負有至為重要的義務,不得將自己或其主權權利置于另一主權者的管轄之下,以免損害本國的尊嚴,因此可以假定,他在進入外國領土時,必然是確信附屬于其獨立的主權者身份的豁免得到了默示保留且將適用于本人,或者是取得了享有豁免的明確許可。正是主權者之間的完全平等和絕對獨立,以及促使他們相互交往和彼此通好的共同利益,使得每一主權者對位于其領土之內的外國主權者、外交大臣、經其明白許可而入境的外國軍隊以及在其未加禁止的情況下入境的外國公船,均在一定范圍內放棄行使其完全排他的領土管轄權。該判詞隨后就公船的性質和地位問題進行了討論,認為若無禁令,一友好國家的港口即被視為對與之保持和平關系的所有國家的公船開放,而且可以假定,進入和經許可停留在這些港口之內的外國公船受當地政府的保護。判詞指出,到外國經商或由于其他原因而與當地居民混居雜處的私人,或是為貿易目的而進入外國的商船,都應暫時效忠于當地政府并服從該國的管轄。但公用的武裝船舶的情況則完全不同。這種船舶構成其本國武裝力量的一部分,依主權者的直接命令行動,并被他用來實現國家的目的。他出于許多強有力的動機來防止因外國的干預而使這些目的不能得以實現,這種干預必然會影響他的權力和尊嚴。因此可以認為,默示許可這種船舶進入友好國家的港口,就意味著該國已豁免了對這種船舶的管轄。根據這些原則,各國一致同意外國人有義務遵守所在國的法律,但實踐中尚未對進入向其開放的港口的外國主權者的公用武裝船舶主張行使管轄權。判詞還指出,在君主的私人財產與支撐君主權力且維護國家尊嚴和獨立的武裝力量之間有著明顯區別。一個君主,如果在外國取得了私人財產,可因此認為他已將該財產置于該國的領土管轄權之下,且已放棄了本人的君主身份而取得了私人身份,但就其擁有的武裝力量的任何部分而言,則不能作這種假定。因此,在法院看來,如果一國軍艦進入向其開放的某友好國家的港口,應認為后者已同意豁免對它們的管轄,這應當成為一項公法原則,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一般無力實施它們的判決,而且只有一國的最高權力當局才有權對外國主權者的不法行為進行報復。這些不法行為所引起的問題是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應由外交機關而非司法機關來討論。在上述推論的基礎上,考慮到美國與法國之間的和平關系,同時考慮到“交易號”船的性質及其進入美國港口并在其中停留的情況,最高法院最終做出了如前文所述的判決。提問:“交易號”案開創的國家主權豁免原則自20世紀以來有什么變化?案例3——耶格和肖特求償案案情介紹:美國和伊朗在人質危機后,于1989年組成美伊求償仲裁法庭,以下為仲裁庭裁決的兩個案件。(1)耶格求償案耶格為美國公民,在伊朗的一家美國公司BHI工作。1979年2月13日,伊斯蘭革命政府掌握政權2天后,兩個革命軍士到他家,給他30分鐘收拾行李,然后把他帶到希爾頓飯店,在那里他被革命軍關押了幾天,然后作為撤離行動的一部分被撤離伊朗。耶格主張這種驅逐違反國際習慣法,要求賠償其損失。而伊朗則抗辯革命軍的行為不能歸因于伊朗。仲裁法庭在裁決中指出,很多霍梅尼的支持者組織成為地方革命委員會,革命后它們立即成為地方保安部隊。他們抓人、沒收財產、把人民關進監獄,在很多委員會中沒有紀律。而霍梅尼支持他們,革命后,它們的地位馬上就得到了國家的肯定,他們的費用列入國家預算。問題是按照國際法它們的上述行為是否歸因于伊朗。國際法上一般認為,一國要為個人的行為負責,如果能證實這些人實際上是代表該國行為的。一個行為可歸因于國家,即使一個人或一群人在沒有正式當局和有理由行使政府當局權力的情況下,實際上行使了政府當局的權力。仲裁庭找到了足夠的證據證實這一推斷:革命委員會或革命軍在1979年2月11日后實際代表新政府行事,或至少是在沒有正式當局的情況下行使政府當局的權力。仲裁庭確信,BHI公司職員的撤離是在1979年2月12日以后,這種撤離是由忠于新政府的革命軍控制的。撤離行動的規模和性質都為新政府所知悉。伊朗也沒有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些革命委員會或革命軍不是代表新政府行事,或它們并非行使的政府當局的權力。證據反而表明新政府是支持它們的。仲裁庭因此認為本案涉及的革命委員會或革命軍是代表伊朗行事的。伊朗也未能證明它不能控制革命委員會或革命軍的這一行動。根據本案的證據,仲裁庭裁定兩名帶原告到希爾頓飯店去的人的行為歸因于伊朗。驅逐耶格是違法的,伊朗應賠償原告留在伊朗的個人財產損失和他的工資損失。(2)肖特求償案美國公民肖特是在伊朗的美國洛克希德公司的雇員。1979年2月8日,伊朗伊斯蘭革命政府掌權3天后,因為局勢惡化,公司命令肖特撤出伊朗。肖特稱驅逐他是違反國際法的,要求伊朗賠償他由此遭受的工資和其他損失。當革命導致一新政府的建立,在被推翻的政府保持對局勢的控制的范圍內,該國對被推翻的政府的行為負責,后繼的政府也為可歸因于建立該政府的革命運動的行為負責任,即使這些行為發生在該政府建立之前。因為該國的新體制與革命運動的組織之間存在著連續性。肖特提出革命者的行為迫使他離開伊朗,但他不能辨認出革命運動的哪個機關的行為迫使他離開伊朗。革命的支持者的行為不能歸因于革命成功后的政府,正如一個現行政府的支持者的行為不能歸因于政府一樣。對于這一點,在美國駐伊朗的外交和領事人員案的判決第58段中國際法院作了明確的回顧。肖特還以革命領袖霍梅尼做出的一些聲明為證據,說這些聲明是反外國的,尤其有反美情緒。但法庭注意到這些聲明只具有一般的性質,并未具體宣布美國人應被集體驅逐出去。關于這個問題也值得引用國際法院在上述案件判決中的第59段。同樣,也不能說肖特所指的聲明等于授權革命者以迫使肖特離開伊朗的方式行動。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些聲明所慫恿的行為是求償者決定離開伊朗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法庭認為肖特未證明它離開伊朗可歸因于伊朗的不當行為,因而駁回肖特的請求。提問:(1)耶格和肖特的求償理由有什么不同?(2)本案中的兩個判決結果有什么區別?(3)本案判決的根據是什么?案例4——路德訴薩戈爾案案情介紹:原告路德為一家俄國木材加工公司,其大部分股份為一家英國公司所擁有。蘇俄政府于1919年頒布國有化法令,將該公司收歸國有,并將其中部分木材賣給被告薩戈爾公司,被告把該項木材帶到了英國。原告于1920年向英國法院起訴,主張對該項財產的權利,并要求被告償還該項財產的價值。原告爭辯說,英國法院不應承認蘇俄的該項法令,因為蘇俄政府尚未被英國承認。初審法院以英國政府末承認蘇俄政府為由判原告勝訴。被告遂向英國上訴法院上訴。上訴法院以英國已承認蘇俄政府為由將該項木材判歸薩戈爾公司。初審法院法官洛克在判決中說,英國法院對外國政府采取的恰當態度是:如果一個外國政府或其主權未被英國政府承認,英國法院不能或至少不必,或不應理睬或承認這個外國政府或其主權。在本案,他必須考慮英國政府是否和在何種意義上承認了蘇俄政府。洛克法官出示了1920年11月20日英國外交部的一封信,該信中說英國政府從未正式地以任何方式承認蘇俄政府。根據此信,洛克法官認為他不能證實英國政府已承認蘇俄政府為俄羅斯聯邦或任何主權國家或權力的政府。因此他也不能承認它,或認為它有主權或能夠以法令剝奪原告公司的財產。洛克法官判原告勝訴。上訴法院班克斯法官在判決中說,學識淵博的洛克法官根據他所掌握的證據做出的判決是正確的。在本法庭,上訴方請求允許進一步提出證據,它們是1921年4月20日和22日英國外交部的兩封信。第一封信中說,我通知您,英王陛下政府承認蘇維埃政府為俄羅斯的事實上的政府。第二封信中說,臨時政府于1917年3月14日掌握政權,它被英王陛下政府承認為俄羅斯當時的現行政府,國民大會繼續其會議至1917年12月13日被蘇維埃當局解散。在這些情況下,本案全部發生了變化,必須考慮在初審時還不存在的這些問題:1921年4月英王陛下政府承認蘇維埃政權為俄羅斯的事實上政府對該政府過去的行為產生什么效果,以及該承認如果有追溯力的話,追溯多遠。班克斯法官引用了另一判決中的一句話,“如果想要驅逐現行政府的一方成功了,而且該方所成立的政府的獨立得到了承認,那么該政府的行為從其存在時起被認為是一個獨立國家的行為”。根據這一判例,本法庭必須認為英國現已承認為俄羅斯事實上政府的蘇維埃政府,其開始存在的日期早于上訴雙方出現爭議的日期。班克斯法官指出,英國政府承認了蘇維埃政府真正具有俄羅斯主權權力,英國法院就必須以對一個正式得到承認的外國主權國家的行為應有的全部尊重來對待該政府的行為。從外交部1921年4月22日的信看來,蘇維埃當局于1917年12月13日解散了國民大會,英國必須承認在該日蘇維埃具有主權政府地位,并意在以主權政府行事。上訴法院最后判決該項木材仍歸薩戈爾公司。提問:在像英國這樣的國家里,如果其國內法院不承認未經本國政府承認的外國國家或政府的法律的效力,或不承認這些國家和政府的豁免權,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因此受到損害的外國國家和政府可否要求這些法院的本國政府負擔國際責任?案例5——民用航空運輸公司訴中央航空運輸公司案案情介紹:1949年,中國發生了巨大的變革,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人民革命取得了全面勝利,推翻了國民黨政權。這一年國民黨當局由南京到廣州,10月又到重慶,11月到云南,最后于12月9日越過海峽逃到臺灣島。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國民黨政府在它覆滅前夕,于9月下令將屬于國家所有的中央航空公司40架飛機飛往英國控制下的香港啟德機場。11月9日,在香港的中央航空公司的職員宣布起義并意欲把他們控制的飛機歸屬于新政府。1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財產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但1949年12月12日,國民黨臺灣當局卻將中央航空公司的這些飛機以150萬美元的價格賣給了兩個美國公民陳納德和威拉尼爾。此二人又以合伙人的資格把飛機賣給了在美國特拉華的一個聯營的民用航空公司。該公司為請求飛機的產權訴訟到香港法院,請求依據特別法聲明這40架飛機是該公司財產。1950年5月10日,英國政府給香港最高法院發出了一道樞密院令,以在香港啟德機場上的飛機的所有權有爭執為由,指令其所有權應由法院判決,“并且關于這些飛機的訴訟,即使這案件中的被告為一個外國主權國家,法院仍有權處理”。該法令還規定在法院未判決之前,香港總督可以扣留這些飛機,并于最終判決后執行法院判決。香港的初審和上訴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請求,認定這些飛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財產,并認為出售飛機違反已確定的連續原則。法官的附帶意見指出:“新政府應繼承舊政府的所有權利,除非舊政府成員的行為是越權或是作為受托人對國家的不忠誠行為,并且是為一個外國和不適當的目的。”審判法官認為,那時聯合王國政府已完全可以撤銷對國民黨政府的承認,這種出賣只不過是為了防止這些飛機落入共產黨政府手中的一個策略而已。原告對上述判決不服上訴到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完全改變了它下級法院的判決,于1952年7月28日做出終審判決。把飛機的產權判給了民用航空公司。司法委員會認為,國民黨政府出賣飛機比起它在中國的某一個地方進行一種破壞行為,應該認為沒有什么違法和不適當的,一個政府出賣它的動產是個法律問題,而不是那些推測的政治利益問題。所有法院都知道英國政府承認共產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法律上的政府是在1950年1月5日。雖然在1949年10月1日起該政府已在國民黨失去控制的中國領土上成立,但英國政府在1950年1月6日前未宣布或通知它承認這個政府為中國事實上的政府。而它依然承認國民黨政府為中國的法律上的政府。所以飛機出賣時國民黨政府依然有資格出賣在它控制下的且屬于它的資產。中央航空公司是它的一個機構,因此出售的飛機的所有權屬于國民政府。委員會認為本案中還應解決的一個問題是被告主張的承認具有溯及效力。對此委員會指出,承認發生溯及效力,首先必須是對隨后成為法律上的政府的事實政府的有效行為,并且不是對前法律上的政府的無效行為。共產黨支持的雇員的行為沒有得到香港總督的同意是不合法的。因為按照1949年11月4日的香港法令規定,任何人代表外國權力,包括代表外國法律上的和事實上的政府行事,必須得到總督的同意。航空公司的雇員并非這樣的法律當局,不得為飛機所有權的接受者。在這種情況下,控制飛機的人的行為就不能作為追溯力原則的根據。另外,委員會還認為,對一個法律上的政府的承認發生溯及效力,還必須是在所有情況都限于在被承認的政府控制的領土范圍內發生的行為,比如由于前政府的一條船是在通過公海時被起義者占有和駛入在事實上的政府控制下的海灣,則可以得到認可。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對本案判決的當日午夜(1952年7月28日)香港英國政府竟出動武裝警察劫奪了中國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全部留港資產,包括40架飛機在內。提問:(1)英國命令香港法院對兩航公司在香港啟德機場的40架飛機的產權爭議進行審判是否違反國際法?(2)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1952年7月28日的終審判決將飛機產權判給民用航空公司,是否說明英國違反了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義務?案例6——蒂諾科特許權仲裁案案情介紹:1917年,通過政變執掌政權的哥斯達黎加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國防部長弗雷德里克?蒂諾科當選為總統,并制定了新憲法。1919年,蒂諾科政府被推翻,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又重新執政。蒂諾科在執政期間,曾以哥斯達黎加的名義同英國一家國有公司簽訂了授予該公司在哥斯達黎加的土地上勘探和開采石油的特許權協議,并印行了鈔票,其中一部分掌握在該公司手中。1922年,科斯塔?里克政府頒布一項法令,宣布蒂諾科政府所締結的一切契約無效,其中包括前述給予英國公司的石油特許權協議,并宣布蒂諾科政府印行的鈔票無效。對此,英國政府代表該公司向哥斯達黎加提出抗議。英國政府指出,蒂諾科政府是授予英國公司特許權時哥斯達黎加的惟一政府,該政府的行為應該是有效的。哥斯達黎加則爭辯說,蒂諾科政權并不是一個政府,且英國由于沒有承認蒂諾科政權已構成了禁止反證,使其不能主張蒂諾科有權授予英國臣民以權利。1922年1月12日,英國和哥斯達黎加達成仲裁協議,將案件提交給美國前總統威廉?H?塔夫脫獨任仲裁。1923年10月10日,塔夫脫做出了有利于哥斯達黎加的仲裁裁決。塔夫脫認為,根據談判時有效的法律,即蒂諾科統治時期的法律,上述特許協議是不能有效締結的。但哥斯達黎加關于蒂諾科政府在國際領域缺乏權威性以及英國政府因沒承認蒂諾科政權就構成禁止反證的抗辯卻被駁回了。塔夫脫指出,由于國際法上并不存在任何禁止一批人推翻本國政府或者脫離原來的國家而成立新國家的一般規則,所以,政變政府也可以承擔國際義務并使國家受到約束,當然,條件是它能像別的政府一樣履行自己作為政府的義務。蒂諾科在執掌政權以后,顯然是有效地對哥斯達黎加進行了統治,因而蒂諾科政府應被認為是哥斯達黎加的政府。針對哥斯達黎加特別強調的,蒂諾科政權不能被視為一個事實上的政府,因為它不符合哥斯達黎加1871年憲法的主張。塔夫脫認為,并不是違反既存國家基本法的革命都不能建立新政府,因為,如果某一個政府已經建立、能夠維持和平統治,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得到了人民的默認,則這個政府就是事實上的政府。“沒有實質上的證據證明蒂諾科不是沒有受到任何人的反抗、抵制或爭奪而實在地和平穩地行使行政權力的”,所以,蒂諾科政府是一個“實際上的主權政府”。在談到英國沒有承認蒂諾科政權時,塔夫脫指出,由于蒂諾科政權已構成實際上的主權政府,英國不予承認是無關緊要的。不過,假設蒂諾科統治哥斯達黎加的有效性不那么明顯的話,承認與否就具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其他既存國家的承認是確認政府存在的一個重要的證據因素;而當有效統治的事實十分清楚時,承認與否的價值就不足以影響結果,此時的承認只具有宣告的性質。塔夫脫進一步指出,既存國家不承認某個新政府,通常是這個政府還沒有獲得國際法意義上的獨立和有效控制的一個明顯證據。但是,當這些國家對該政府的承認與否不是通過審查事實上的主權和政府控制能力,而是通過審查政府起源的違法性或不正規性來決定時,這種不承認從國際法的角度是沒有多少證據效力的。英國政府在蒂諾科政權實際存在的30個月時間里沒有承認該政權,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其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的歐洲盟國的不承認引起的。然而,根據國際法,這種不承認無論如何不能超過蒂諾科政權實際存在這一證據。塔夫脫駁回了哥斯達黎加關于英國未承認蒂諾科政權已構成禁止反證的主張,哥斯達黎加不能以此為理由廢除蒂諾科政府與英國公司締結的契約。對于此案,英國政府并不排除為有關的求償者實行外交保護,但這必須要符合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即依特許權協議將爭議提交哥斯達黎加法院解決。提問:(1)英國在蒂諾科政府執政后沒有承認它,這是否影響此案的解決?(2)里克政府是否應繼承蒂諾科政府依“特許權協議”所應承擔的義務?(3)英國的這家國有公司應依何種途徑進行求償?案例7——湖廣鐵路債券案案情介紹:中國清末預備修建的湖廣鐵路是指“湖北、湖南兩省境內的粵漢鐵路”和“湖北省境內的川漢鐵路”。因這兩線鐵路都在湖廣總督的轄區范圍內,故稱“湖廣鐵路”。兩線鐵路的修建計劃,前者是由武昌起經岳陽、長沙至宜章,與廣東商辦的粵漢鐵路銜接;后者以漢口為起點,經應城、鐘祥、當陽而宜昌,由此抵達四川夔州(現稱奉節)。清政府修建湖廣鐵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鎮壓正在興起的南方起義維護其統治。為加快鐵路的修建,當時的湖廣總督張之洞受命督辦后,便向國際上籌措借貸。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簽了借貸合同,決定向德國的德華銀行借款。英、法兩國得知此事后也認為有利可圖,故通過抗議、照會對清政府施加壓力,強迫清政府接受它們的借款。這使清政府只好擱置中德的借貸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與英、法、德三國草簽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國又以“機會均等”擠進了該借貸合同。所以湖廣鐵路的借貸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郵傳部大臣(盛宣懷)為一方,以德國的德華、英國的匯豐、法國的東方匯理等銀行和“美國資本家”(以下稱銀行)為另一方在北京簽訂。合同簽訂后,德、英、法、美上述銀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義發行“湖廣鐵路五厘利息遞還金鎊借款債券”(以下簡稱湖廣鐵路債券)600萬金英鎊。該債券利息從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美國公民杰克遜等9人持有湖廣鐵路的上述債券。1979年11月,他們向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訴訟。要求償還他們所持有的湖廣鐵路債券本利1億美元外加利息和訴訟費。法庭受理了他們的訴訟。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出傳票,指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黃華收。要求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于收到傳票后的20天內提出答辯,否則作缺席判決。中國外交部拒絕接受傳票,將其退回。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關于湖廣鐵路債券案的審理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拒絕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對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訴訟費。中國政府對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的判決拒絕接受,認為它是違反國際法的,是無效的。理由是依據國際法,國家享有主權豁免權,一國法院不得強行將外國列為被告。所以美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管轄權。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調查了湖廣鐵路債券的淵源,認定它屬惡債。中國政府據此理由與美國國務院進行了多次交涉。經過兩國政府官員的幾次會談,美國國務院決定干涉此案。美國國務院喬治?普?舒爾茨和國務院法律顧問戴維斯——魯賓遜分別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發表了聲明。中國接受了美國的建議,聘請了美國律師出庭申辯。律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絕對主權豁免;本案不屬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5條規定的“商業活動”;原告的傳票送達不完備;原告未能依美國法第28卷第1608(E)條的規定,證明被告具有責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償要求和權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決無效。要求撤銷缺席判決。另外,美國司法部向阿拉巴瑪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國利益聲明書”,要求法院考慮舒爾茨和魯賓遜的聲明考慮美國利益支持中國的申辯。在美國政府的干預下,法庭重新審理了此案,做出新的決定,撤銷了原來的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之后原告又向美國聯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訴和要求美國最高法院重新審理,未獲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終。提問:(1)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在美國享有司法豁免權?為什么?(2)美國1976年的《國家主權豁免法》是否適用湖廣鐵路債券案?為什么?(3)為什么說湖廣鐵路債券是惡債?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否有義務繼承?案例8——光華寮案案情介紹:光華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區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層樓房,占地面積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屬日本洛東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期,京都大學受托于日本政府“大東亞省”將該寮租用,作為當時中國留學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東亞省被撤銷,此寮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故中國留學生組織了自治委員會自行管理并取名“光華寮”。1950年中國駐日代表團用變賣侵華日軍在中國大陸掠奪的財產的公款買下了該寮的產權,用作中國留日學生宿舍。1961年,臺灣當局駐日本使館(當時日本政府仍與臺灣當局保持外交關系)以“中華民國”名義在日本進行了產權登記。1967年,臺灣當局駐日本大使陳之邁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向京都地方法院對居住在光華寮的中國留學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訴訟,要求他們遷出該寮。該案訴訟期間,中、日兩國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發表了聯合聲明,實現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惟一合法代表,并同時撤銷了它對“中華民國”的承認。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對光華寮案做出了判決,確認光華寮是中國國家財產;因為日本已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惟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國政府對中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和支配權就已轉移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對上述判決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華民國”名義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該法院受理了上訴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銷了原判,將本案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1986年2月4日,該法院又重新做出判決,將光華寮判歸了臺灣當局。其主要理由是:“中華民國政府”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事實上排他地持續地支配和統治臺灣及其周圍諸島和該地區的人,在舊政府沒有完全消滅,仍有效地統治著該領土的一部分的情況下,舊政府擁有的財產中,若位于新政府統治的地區由新政府繼承。舊政府在外國的財產不為新政府所繼承。被告對此判決不服隨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訴。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做出了維持原判的決定。之后上訴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訴,要求撤銷大阪高等法院的判決,重新做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做出裁決。提問:(1)臺灣當局是否具有獨立的國際地位?它能否代表中國在日本法院提起訴訟?(2)日本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惟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臺灣當局代表中國的訴訟?(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決是否符合國際法?(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級法院對光華寮案的判決或裁定是符合國際法的嗎?為什么?第三章國際法上的個人一、判斷題TOC\o"1-5"\h\z1.國籍是區別一國境內本國人與外國人的標志。()2.雙重國籍是受到屬地優越權和屬人優越權的雙重管轄的人。()3.我國國籍法采取血統主義與居住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4.無國籍現象可通過雙邊條約的方式來解決。()5.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6.國際法對無國籍人通常給予一般外國人的待遇。()7.國籍的取得是指一個人取得某一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資格。()8.關于入籍的程序,各國國籍法均規定由行政機關批準。()9.根據男女平等和女子國籍獨立的原則,大多數國家國籍法規定,婚姻不影響國籍。()10.非自愿喪失國籍,是指因法定原因而非由于本人自愿而喪失本國國籍。()11.雙重國籍現象主要是由于各國國籍法對國籍的取得和喪失的規定不同產生的。()12.雙重國籍是一種不正常的國籍現象。()13.國內立法是防止和減少雙重國籍產生的有效辦法。()14.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國家有權準許外國人入境,但必須經過簽證手續。TOC\o"1-5"\h\z()15.任何國家均可主張國民有在外國領土內居住的權利。()16.根據國際法,一國不得禁止外國人離境。()17.國家有權對其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進行外交保護。()18.所謂國民待遇是指給外國人與本國公民完全相同的待遇。()19.差別待遇即違反國際法的歧視待遇。()20.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引渡犯罪的義務,除非它根據條約承擔了這種義務。()21.庇護的對象主要是政治犯。()22.庇護是國家從它的屬地優越權引申出來的權利。()23.國際法規定了庇護的法律依據。()24.現代國際法不承認域外庇護。()25.政治犯不引渡是公認的國際法原則。()26.根據國際條約,引渡罪犯原則上只限于外國人,本國國民一般不予引渡。()27.從國際法上說,個人有取得庇護的權利。()二、單項選擇題1.國籍法是()。國家間解決國籍問題引起爭執的法律B.國內法國家確定外國國民的法律D.具有國際公約性質的法律最惠國待遇()。是給外國人超過本國人的優惠待遇是給外國人與本國人相同的待遇是沒有范圍限制的待遇。是一國給予另一國不低于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的待遇。差別待遇()。是違反國際法的歧視待遇是指給予外國人不同于本國公民的待遇屬經濟共同體范圍內的優惠待遇是給第三國以優惠待遇國際法上所說的一般外國人包括()。外交人員B、領事官員在中國的外商獨資企業D.外國專家下述哪種情況下的犯罪是可引渡的()。依請求引渡國法律被認為犯罪依被請求引渡國法律被認為犯罪依請求引渡國和被請求引渡國的法律都認為犯罪依據第三國法律被認為犯罪我國國籍法采取的原則是()。血統主義與居住地主義相結合血統主義血統主義與出生地主義相結合出生地主義三、多項選擇題1.通過加入而取得國籍的情況有()。收養B?婚姻認領D.自愿申請領土交換2、國籍法是()。國際法的一部分國內法國家間解決國籍沖突的法律國家確定誰是其國民的法律跨國法對于合法進入一國境內的外國人,按照國際實踐一般享有()。訴訟權B.繼承權選舉權D.財產權婚姻家庭權外國人進入一國境內()。—般要持有護照并經過簽證手續一般要持有護照但無須簽證手續在互惠基礎上通過協議可互免簽證國家有權準許或拒絕國家有權準許但無權拒絕一美國人在日本將一伊朗人殺死,后潛逃英國()。伊朗可向美國請求引渡美國可向英國請求引渡日本可向英國請求引渡伊朗可向英國請求引渡日本可向美國請求引渡最惠國待遇通常適用于以下方面()。經濟方面貿易方面經濟共同體范圍內的優惠關稅同盟范圍內的優惠給予鄰國的待惠因出生而取得國籍采取的原則有()。血統原則B.出生地原則C.居住地原則D.血統原則與出生地原則相結合的混合原則血統原則與居住地原則相結合從國際法上說,庇護權()。是個人的權利是國家從它的屬地優越權引申出來的權利是指個人有受庇護的權利是國家給予個人庇護的權利屬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根據我國法律,可禁止下列人員人境()。不能保障其在中國期間所需費用的艾滋病患者被認為人境后可能進行恐怖活動的被我國政府驅逐出境,未滿不準人境年限的不懂中文者10.中國政府在國內受理外國人入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外交部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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