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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金屬制品(有色、黑金屬通用設備)制造業安全檢查表,,,,,,,

檢查項目,檢查事項,檢查內容,法規依據,法規條款,處罰依據,處罰條款,監管部門

依法取得有關行政許可的情況,證照齊全,在有效期內,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條,,,

,,食堂衛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消防驗收意見,消防驗收意見書,"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3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9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按照國家或者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21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7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3條,,,

,各部門、崗位,崗位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4條,,,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治理制度,制度制定情況,"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5條(二),,,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2章第8條,,,

,,制度落實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檢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負全部責任,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31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20條,,,

,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情況,"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三)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5條(三),,,

,,制度落實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8條,,,

,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37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30條,,,

,,生產經營單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查處:

(一)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21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14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查處:

(二)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21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配發有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查處:

(三)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21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配發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16條第一款,,,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查處:

(四)配發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21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16條第一款,,,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查處:

(五)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21條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17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查處:

(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21條第(六)項,,,

,安全生產獎勵與懲罰制度,制度制定,"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六)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5條(六),,,

,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制度制定,"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5條(七),,,

,,制度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四章第61條,,,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條例》第32條第二款,,,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條例》第33條第一款,,,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73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四章第6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對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四章第64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章第42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章第70條,,,

,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制度制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3條,,,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5條(八),,,

,,制度落實:檢查會議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3條,,,

,三同時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4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三)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5條,,,

,,制度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章第33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登記建檔應當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名稱、地點、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內容。,《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章第26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以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章第27條,,,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制度制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實行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6條,,,

,,"制度落實: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或者安全費用,應當專項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7條,,,

,操作規程,操作規程的制定及落實情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7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檢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負全部責任,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31條,,,

,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應建立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或者安全費用,應當專項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7條(五),,,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5條(一),,,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實施,教育培訓和記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情況進行記錄,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8條第二款,,,

,,教育培訓考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1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8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2條

",,,

,,,"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19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每年接受的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新招用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換崗的,離崗6個月以上的,以及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均不得少于4學時。

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20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9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15條第一款,,,

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3條,,,

,,,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章第12條(七),,,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20條,,,

,食堂從業人員持相關證件上崗,從業人員健康證,"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26條,,,

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制定,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19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20條,,,

,,,根據危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的結果,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按照規定和要求編制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第4.3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特點,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領域和環節進行監控,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提供救援服務。",《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59條,,,

,,專項預案編制,"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19條,,,

,,現場處置方案編制,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具體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現場處置方案應具體、簡單、針對性強。現場處置方案應根據風險評估及危險性控制措施逐一編制,做到事故相關人員應知應會,熟練掌握,并通過應急演練,做到迅速反應、正確處置。,AQ/T9002-2006《生產經營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第4.3條,,,

,制度落實,演練及記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60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26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27條,,,

疏散管理,疏散通道、標志、出口,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標志明顯、出口保持暢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34條第二款

",,,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堵塞員工宿舍的出口。,《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28條第三款,,,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21條,,,

生活設施,員工宿舍,員工宿舍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34條第二款,,,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9條,,,

勞動合同管理,勞動合同、工傷社會保險,合同內應當載明職業危害的事項,并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44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36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29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30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30條第一款,,,

安全警示標志,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是否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8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識別。",《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25條,,,

安全用電,變配電室(10KV及以上),事故應急預案包括:停電事故應急措施、觸電事故應急措施、電氣設備火災爆炸應急措施。,變配電室應有事故應急預案。預案內容應符合AQ/T9002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停電事故應急措施、觸電事故應急措施、電氣設備火災爆炸應急措施、以及地震、火災、防汛等災害性事故應急措施。應急預案應定期演練。,《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4.4條,,,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用電單位變(配)電所應建立以下運行管理制度:

a.值班制度

b.交接班制度

c.巡視檢查制度

d.運行維護工作制度

e.培訓管理制度

f.場地環境管理

g.各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有關制度",《北京地區用電單位電氣設備運行管理規程》第2.1.1條,,,

,,絕緣膠墊鋪設,變配電室變壓器、高壓開關柜、低壓開關柜操作面地面應鋪設絕緣膠墊。,《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3條,,,

,,變配電室出入口應設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擋板,變配電室出入口應設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擋板。,《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5.6條,,,

,,安全出口,長度大于7m的配電室應有2個出入口,并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當變配電室為多層建筑時,應有一個出口通向室外樓梯平臺,平臺應有固定的護欄。,《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7條,,,

,,應急照明燈具,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志燈的備用充電電源的放電時間不低于20min。,《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14.1條,,,

,,門窗的要求,通往室外的門應向外開。設備間與附屬房間之間的門應向附屬房間方向開。高壓間與低壓間之間的門,應向低壓間方向開。配電裝置室的中間門應采用雙向開啟門。,《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8.3條,,,

,,,通往室外的開啟式的窗戶應裝有紗窗。,《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9.3條,,,

,,安全用具管理,各種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應進行試驗或檢驗并定期復檢,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應超期使用。,《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18.3條,,,

,,,電氣絕緣安全用具中,絕緣拉桿、絕緣擋板、絕緣罩、絕緣夾鉗的試驗絕緣周期為每年一次,高壓驗電器、絕緣手套、絕緣靴、核相器電阻管、絕緣繩的試驗絕緣周期為每半年一次。,《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18.3.1條,,,

,,,具有架空進出線的變配電室應備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帶、腳扣、升降板、緊線器、竹(木)梯、尼龍繩等),除每年試驗檢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應進行檢查。,《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18.3.2條,,,

,,,"安全用具使用完畢后應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風的處所。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絕緣拉桿應懸掛或架在支架上,不應與墻接觸;

b)絕緣手套、絕緣靴應存放在密閉的櫥內,并與其他工具儀表分別存放,絕緣靴不應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絕緣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現場;

c)絕緣墊和絕緣臺應經常保持清潔、無損傷;

d)高壓驗電器應存放在防潮的匣內,并將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e)安全用具不允許當作其它工具使用;

f)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現場。",《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18.5條,,,

,,"變配電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使用安全標志。禁止類:禁止合閘、禁止攀登、高壓危險;

警告類:止步,高壓危險!

準許類:從此上下,在此工作!",變配電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使用安全標志。安全標志使用方法見附錄B。,《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16.1條,,,

,,變配電室、值班室要求,變配電室內環境整潔,場地平整,設備間不應存放與運行無關的閑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場地;,《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6.8.1條,,,

,,,主控制室、高壓配電室不應帶入食物及儲放糧食,值班室不應設置、使用寢具、灶具,并應有防止小動物的安全措施;,《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6.8.4條,,,

,,持證上崗(高壓證),變配電室從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合格有效的電工作業操作資格,方可上崗作業。,《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7.1條,,,

,,門禁管理,非變配電室從業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變配電室時,應經值班人員許可,并辦理登記手續。當需要進入設備區時,應有值班人員監護。,《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7.3條,,,

,,勞動防護用品穿戴,變配電室從業人員應正確穿戴、檢查、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變配電室從業人員應能正確使用安全用具。,《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7.4條,,,

,低壓配電室(380V以下),應急照明,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志燈的備用充電電源的放電時間不低于20min。,《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14.1條,,,

,,擋板,變配電室出入口應設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擋板。,《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5.6條,,,

,,絕緣膠墊鋪設,變配電室變壓器、高壓開關柜、低壓開關柜操作面地面應鋪設絕緣膠墊。,《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3條,,,

,,持證上崗(低壓證),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3條,,,

,,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37條,,,

,低壓配電柜、屏、臺、箱、盤,金屬框架接地,柜、屏、臺、箱、盤的金屬框架及基礎型鋼必須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裝有電器的可開啟門與框架的接地端子間應用裸線編織銅線連接,作好標識。,"《配電柜、成套控制柜(屏、臺)和動力、照明

配電箱(盤)安裝施工工藝標準

》第4.1.2條",,,

,,漏電保護是否齊全、靈敏可靠、定期自檢,箱盤內開關靈活可靠。帶有漏電保護的回路,漏電保護裝置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按設計要求。,"《配電柜、成套控制柜(屏、臺)和動力、照明

配電箱(盤)安裝施工工藝標準

》第4.2.7.2條",,,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投入運行后,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動作記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第7.1條,,,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投入運行后,必須定期操作實驗按鈕,檢查其動作特性是否正常。雷擊活動期和用電高峰期應增加實驗次數。,《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第7.2條,,,

,,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留有2人空間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或懸掛物品。,《用電安全導則》第4.8條,,,

,電氣線路敷設,一般環境下布線,"直敷布線可用于正常環境的屋內場所,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敷布線應采用護套絕緣導線。",《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第5.2.1條(1),,,

,,,"直敷布線可用于正常環境的屋內場所,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三、當導線垂直敷設至地面低于1.8m時,應穿管保護。",《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第5.2.1條(3),,,

,,易燃、易爆場所開關、燈具、線路、用電設施均應符合防爆要求,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并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第17條,,,

,插座,插座回路應設置接地、漏電保護裝置,插座回路均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第4.5條,,,

,,插座的使用要求,浴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濕場所內不應使用可移動的插座。,《用電安全導則》第4.15條,,,

,,,在使用移動式的I類設備時,應先確認其金屬外殼或構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帶保護接地極的插座,同時宜裝設漏電保護器,禁止使用無保護線插頭插座。,《用電安全導則》第4.16條,,,

,,,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或懸掛物品。,《用電安全導則》第4.8條,,,

,,,不應從帶插座燈頭上引接電源供給電器。,《GB8877-88家用電器安裝、使用、檢修安全要求》第8.4條,,,

,手持式電動工具,電源線,工類工具電源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接地線(PE),《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第4.6條,,,

,,,移動式電氣設備和器具,應采用橡皮護套絕緣軟線。與電源聯接,應采用開關、插頭座。嚴禁用導線直接插入插座,或掛在電源線上使用。,《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第88條,,,

,,電源插頭,移動式電氣設備和器具,應采用橡皮護套絕緣軟線。與電源聯接,應采用開關、插頭座。嚴禁用導線直接插入插座,或掛在電源線上使用。,《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第88條,,,

,,,工具的插頭、插座應按規定正確接線,插頭、插座中的保護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只能單獨連接保護接地線(PE)。,GB/T3787-2006《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第4.9條,,,

,,定期檢查,"工具必須由專職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在濕熱和常有溫度變化的地區或使用條件惡劣的地方還應相應縮短檢查周期;

在梅雨季節前應及時進行檢查。",《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第6.3條,,,

,移動電氣設備,電源導線及連接,移動式電氣設備和器具,應采用橡皮護套絕緣軟線。與電源聯接,應采用開關、插頭座。嚴禁用導線直接插入插座,或掛在電源線上使用。3千瓦及以上的電動機要配套完善的起動設備,并有可靠的接零保護。,《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第88條,,,

,,,在使用移動式的I類設備時,應先確認其金屬外殼或構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帶保護接地極的插座,同時宜裝設漏電保護器,禁止使用無保護線插頭插座。,《用電安全導則》第4.16條,,,

,,露天防護措施,露天使用的用電設備、配電裝置應采取防雨、防雪、防霧和防塵的措施。,《用電安全導則》第4.25條,,,

,固定用電設備,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保護,電氣設備必須有接地保護。,GB19517-2004《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第2.2.4條,,,

,臨時用電,臨時線路使用必須經過審批,一般使用期限為過15天,臨時用電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有專人負責管理,限期拆除。,《用電安全導則》第4.2條,,,

,,,因工作需要架設臨時線路時,應由使用部門填寫“臨時線路安裝申請單”,經動力、安技部門批準后方可架設。,《電氣安全管理規程》第17條,,,

,,,臨時線路使用期限一般為15天,特殊情況下需延長使用時應辦理延期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電氣安全管理規程》第18條,,,

,,安裝漏電保護裝置,臨時用電的電氣設備,必須安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第4.5條,,,

,,線路敷設應符合電氣裝置設置及安裝規范,室內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臨時線路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其截面應能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應用電桿或沿墻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與道路交叉跨越時不低于6米。

嚴禁在各種支架、管線或樹木上掛線。",《電氣安全管理規程》第20條(1),,,

消防安全,,,,,,,

特種設備(承壓鍋爐),作業人員,在崗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三章第38條,,,

,登記及檢驗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并固定在鍋爐房內醒目位置,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章第25條,,,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液位(面)計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標記,液位是否顯示清楚并能被作業人員正確監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章第27條,,,

,,安全閥是否有有效的檢驗報告和鉛封標記或者水封管是否被堵塞,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章第27條,,,

,,壓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章第27條,,,

,,溫度計是否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章第27條,,,

,,儀器儀表顯示參數是否與液位計、壓力表、溫度計一致,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章第27條,,,

,,是否按規定裝有相關保護裝置和報警裝置,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章第27條,,,

,運行參數,水位、壓力、溫度是否在允許范圍內,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章第99條,,,

,,是否及時填寫運行記錄,記錄是否與實際相符,"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章第26條之三,,,

,本體、閥門、管道狀況,是否發現漏氣、漏水現象,"外部檢驗的重點是:

鍋爐周圍的安全通道是否暢通,鍋爐房內可見受壓元件、管道、閥門有無變形、泄漏","《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十章第205條之二",,,

,,是否有肉眼可見的損壞(含爐墻),"外部檢驗的重點是:

鍋爐周圍的安全通道是否暢通,鍋爐房內可見受壓元件、管道、閥門有無變形、泄漏","《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十章第205條之二",,,

,水(介)質處理,是否按規定配備水處理設備或進行鍋內水處理,"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章第27條,,,

,,是否有水(介)質化驗記錄,"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章第27條,,,

,其它,是否存在常壓鍋爐承壓使用或者使用土鍋爐等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章第83條,,,

,,使用燃氣鍋爐的現場安全用電,"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力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力設計宜將正常運行時發生火花的電氣設備,布置在爆炸危險性較小或沒有爆炸危險的環境內。

二、在滿足工藝生產及安全的前提下,應減少防爆電氣設備的數量。

三、爆炸性氣體環境內設置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是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產品。

四、不宜采用攜帶式電氣設備。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第2.5.1條,,,

,,燃氣鍋爐房的通風要求,"燃油、燃氣鍋爐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當設置機械通風設施時,該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h確定;

2燃氣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確定;

3燃氣鍋爐房的事故排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12次/h確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10.3.17條,,,

特種設備(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駕駛),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3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8條,,,

,使用設備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15條,,,

,,,起重機械出廠時,應當附有設計文件(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和電氣、液壓系統原理圖)、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有關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等文件。,《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11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6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使用和維護說明;

(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

(三)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四)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五)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六)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七)使用登記證明。",《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21條,,,

,,登記標志,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30條第一款,,,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七)使用登記證明。,《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21條(七),,,

,,維保與月檢,"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檢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負全部責任,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31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7條第一、二、三款,,,

,,定期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不同類別的起重機械檢驗周期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異地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檢驗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將檢驗結果報登記部門。",《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22條,,,

,,,"起重機械承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在承租使用期間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記錄,對承租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機械: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24條,,,

特種設備(壓力容器),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在崗作業人員(含帶壓密封作業人員)按規定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奪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監理的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五章第113條,,,

,登記備案情況及使用期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檢驗合格標識在檢驗有效期內,在使用壓力空器前,按照《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評定安全善和辦理注冊登記。,《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第131條,,,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液位(面)計的高低位液位標記、液位顯示清楚,壓力容器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安全聯鎖裝置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制造爆破片裝置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制造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液面計、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安全聯鎖裝置的單位應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七章第114條,,,

,,安全閥的檢驗報告和鉛封標記,安全閥出廠必須隨帶產品質量證明書,并在產品上裝設牢固的金屬銘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50條,,,

,,壓力表的檢定證書或標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2章第9條,,,

,,溫度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2章第9條,,,

,,儀器儀表顯示參數與液位計、壓力表、溫度計一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2章第9條,,,

,運行參數,液位、壓力、溫度運行情況,"壓力容順受壓元件采用國外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選用國外壓力容器規范允許作用且國外已有使用實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圍應符合材料生產國相應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并有該材料的質量證明書。",《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二章第22條,,,

,,運行記錄,制造單位必須認真做好無損檢測的原碼記錄,檢測部位圖應清晰、準確地反映實際檢測的方位(如:射線照相位置、編號、方向中等),正確填寫報告,妥善保管好無損檢測檔案和底片(包括原缺陷的底征)或超聲自動記錄資料,保存期限不應少于七年。七年后若用戶需要可轉交用戶保管。,《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四章第93條,,,

,氣瓶使用安全,氣瓶使用安全情況,"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采購和使用有制造許可證的企業的合格產品,不使用超期未檢的氣瓶;

2.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或經銷注冊的單位購氣;

3.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線源;

5.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6.夏季應防止曝曬;

7.嚴禁敲擊、碰撞;

8.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9.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10.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2.液化石油氣瓶用戶及經銷者,嚴禁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它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的殘液;

13.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4.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79條,,,

特種設備(壓力管道),,,,,,,

職業衛生,職業(病)危害申報情況,職業危害申報檔案材料的真實性及申報回執,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4條第二款,,,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13條,,,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

,,,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項,,,

,,,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第(三)項,,,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竣工,應當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第13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第15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如實申報存在職業中毒危害項目。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在申報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時,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資料:

(一)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材料;

(三)職業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變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種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第14條,,,

,職業(病)危害管理措施及落實情況,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9條第(一)項,,,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8條,,,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不具備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條件的,應當與依法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由其提供職業衛生服務。,《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第17條第二款,,,

,,職業病防治計劃或實施方案,"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9條第(二)項,,,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規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9條第(三)項,,,

,,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9條第(五)項,,,

,,職業危害防治相關制度和操作規程,"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11條,,,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情況,查閱日常監測記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24條第一款,,,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21條,,,

,,查閱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報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3條第(一)項,,,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12條第(四)項,,,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24條第二款,,,

,,查閱并核對兩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報告,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24條第四款,,,

,,,"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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