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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投票制的數理基礎累積投票權是一種表決權。它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投票表決一些重要事項時,實踐中主要是在選舉董事或監事時,給予全體股東的一種與表決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項所不同的特別表決權利。特點這種權利的特別之處主要表現在:表決權的數額。在實行HYPERLINK"/wikiid/309085402784233697?from=wiki_content&prd=innerlink"\t"/wiki/%E7%B4%AF%E7%A7%AF%E6%8A%95%E7%A5%A8%E5%88%B6/_blank"累積投票時,股東的表決權票數是按照股東所持有的HYPERLINK"/wikiid/2515372203144820821?from=wiki_content&prd=innerlink"\t"/wiki/%E7%B4%AF%E7%A7%AF%E6%8A%95%E7%A5%A8%E5%88%B6/_blank"股票數與所選舉的董事或監事人數的乘積計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計算。簡單地說,股東的表決權票數等于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乘所選舉的董事或監事人數。舉個例子:某公司要選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東共10人,其中1名HYPERLINK"/wikiid/2268078275259306453?from=wiki_content&prd=innerlink"\t"/wiki/%E7%B4%AF%E7%A7%AF%E6%8A%95%E7%A5%A8%E5%88%B6/_blank"大股東持有510股,即擁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東共計持有490股,合計擁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個表決權,則控股51%的大股東就能夠使自己推選的5名董事全部當選,其他股東毫無話語權。但若采取累積投票制,表決權的總數就成為1000×5=5000票,控股股東總計擁有的票數為2550票,其他9名股東合計擁有2450票。根據累積投票制,股東可以集中投票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數多少的排序確定當選董事,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他股東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當選,而控股比例超過半數的股東也最多只能選上3名自己的董事。累積投票權計算公式:可得席位數Y=股份比例a*總股份數S*(席位數N+1)/(總股份數S+1/席位數N+1)即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數Y=0.49*1000(5+1)/(1000+1/5+1)=2.936。即:最少可以得到5個席位中的2個累積投票制與HYPERLINK"/wikiid/3729404134954401442?from=wiki_content&prd=innerlink"\t"/wiki/%E7%B4%AF%E7%A7%AF%E6%8A%95%E7%A5%A8%E5%88%B6/_blank"直線投票制之比較與累積投票制相對應的概念是直線投票制(StraightVotingSystem),又稱非累積投票制(Non-cumulativevoting),也稱HYPERLINK"/wikiid/3729404134954401442?from=wiki_content&prd=innerlink"\t"/wiki/%E7%B4%AF%E7%A7%AF%E6%8A%95%E7%A5%A8%E5%88%B6/_blank"聯選投票制。所謂直線投票制,就是股東將自己的選票平均地投給自己的候選人。一般而言,除非公司章程或者HYPERLINK"/wikiid/6603849633507788300?from=wiki_content&prd=innerlink"\t"/wiki/%E7%B4%AF%E7%A7%AF%E6%8A%95%E7%A5%A8%E5%88%B6/_blank"股東會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之外,公司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采用直線投票的方式進行。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公司選舉董事時,直線投票制是原則,累積投票制屬例外。作為傳統的投票方式,直線投票制的操作極為簡便易行,但其缺點亦顯而易見,即大股東囊括所有席位,小股東一無所獲。舉例而言:假設某公司有兩位股東,A股東占70%(70股)的股份,B股東占30%(30股),公司章程規定設5位董事。若采取直線投票制,A股東提名的5位候選人每人可以得到70票,而B股東提名的候選人每人只能得到30票。在此情況,B的候選人將無一入選董事會。盡管從表面上看來,這種選舉方式是公平的,符合“HYPERLINK"/wikiid/7476607051787015400?from=wiki_content&prd=innerlink"\t"/wiki/%E7%B4%AF%E7%A7%AF%E6%8A%95%E7%A5%A8%E5%88%B6/_blank"資本多數決”原則。但是,采取直線投票制的最大問題在于持股較多的股東有可能囊括董事會的所有席位,這存在明顯的不合理。而累計投票制則對其作了改進,每一股都可代表一個表決權,從理論上來說,A股東可以促成3名候選人當選,B股東則有2名。此時A有350張選票(70乘5),B有150(30乘5)。假如B足夠聰明,他至少可以有一名代言人入選董事會。在B將150張選票都投給自己的一名候選人的情況下,A是無法阻止B的候選人入選的。A必須十分小心的使用自己的350張選票才能確保自己的4位候選人當選。如果A不能明智地使用選票,他很可能只能保證自己的3位候選人或者更少的人入選。積極意義累積投票權制度的獨特作用在于:1、它通過投票數的累積計算,擴大了股東的表決權的數量。累積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的選舉,矯正“一股一票”表決制度存在的弊端。按這種HYPERLINK"/wikiid/7203914872591879959?from=wiki_content&prd=innerlink"\t"/wiki/%E7%B4%AF%E7%A7%AF%E6%8A%95%E7%A5%A8%E5%88%B6/_blank"投票制度,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代表的表決權數不是一個,而是與待選董事的人數相同。股東在選舉董事時擁有的表決權總數,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數與待選董事人數的乘積。2、它通過限制表決權的重復使用,限制了大股東對董事、監事選舉過程的絕對控制力。投票時,股東可以將其表決權集中投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通過這種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夠使中小股東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東壟斷全部董事的選任。局限性從制度本身看,累積投票權制度雖為擴大小股東的發言權提供了相應保證,但這種保證仍以小股東持有或者合計持有一定數量的表決權為條件。若小股東持股數量過低在持股比例上與大股東相差懸殊太大或者不能有效地一致行動,累積投票制將難以充分地發揮其作用。如果上例中大股東持有或者控制的表決權達到了85%,則即使其余股東都聯合起來也仍然無法通過累積投票制選出自己中意的董(監)事;又或大股東持股60%,二、三股東分別持股6%和4%,其余30%的股份由人數眾多的小股東分散持有,考慮到小股東對一致行動的冷漠態度及其成本,通常情況下選舉結果也是如此。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從累積投票制中獲益的往往是持股僅次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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