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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經驗交流:招投標與政府采購存問題需確立公共采購新理念招投標與政府選購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

招投標與政府選購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包括:一是法律制度問題。《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選購法》對同一行為作不同標準,導致混亂。按招投標法,發改委部門有權審定招標方式,各建立、交通、水利、工信等部門從事工程及設備治理監視和詳細招標職能。按政府選購法,財政性資金的工程貨物和效勞都屬于政府選購治理監視職能,由財政部門監管。從法律上看,工程、貨物和效勞的治理和操作沒有明確界定,各行政監視部門出臺的法規規章都是指導同一選購行為,相互穿插和沖突,帶來很多實際問題。二是治理體制問題。工程招投標領域存在行政監視部門既是招標人又是治理者還是評審會組長的重位現象,監視治理部門多且穿插重疊,監視治理力氣薄弱。政府選購監視、執行的關系法律規定明確但無操作性,致使消失協調難現象。招投標和政府選購治理部門的層級、人員和專業性都很難適應現有工作局面。三是操作機制問題。簡潔來說,詳細的工程、貨物和效勞選購,就存在選購人、招標人、招標代理、招投標中心、公共資源中心、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選購中心等各種難以界定職能的操作模式。僅以政府選購中心為例,全國就有九種模式,其職能定位、隸屬關系、行政級別和業務內容各不一樣。四是行為操守問題。在現行運作模式中,選購人(招標人)權責利不統一,名義上評審決策權讓渡給招標代理機構或評審委員會,但在制度不健全監視不完善狀況下,可操作空間大;評審委員會作為臨時兼職組織,權責利不配比,影響選購目標實現;過于注意招標投標評標和選購程序環節,選購前和選購后行為缺乏標準;供給商缺乏治理,消失無序競爭;在前期方案中設定“機關”、拉攏選購人和評委會、圍標串標、亂質疑亂投訴等現象不斷發生;選購和招標缺乏全局化、標準化和專業化概念;選購功能、實體需求、質量、價格、效勞和程序沒有實現有機結合。

確立公共選購新理念

在當前形勢下,如何尋求一個更好的理念或模式來統領招投標和政府選購工作,確保對招投標和政府選購統一標準治理,形成有利于決策、監視和執行的有效機制,公共選購這一新理念應運而生。簡潔來說,公共選購就是涵蓋招投標和政府選購的理念。建立和推動公共選購制度改革必需從更高視角更深層面熟悉這一新生事物。

明確公共選購定義。公共選購,是指公共部門使用公共資金通過招標、談判或詢價等方式獲得工程、貨物和效勞的行為。它有如下特征:一是主體的公共性。主體是公共部門,包括國家機關、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部門。二是資金的公共性。但凡涉及公共性資金包括預算、非預算、自籌資金甚至貸款、國外救濟和捐贈等都屬于這一范圍。三是對象的廣泛性。既包括工程,也包括貨物和效勞。四是取得方式的法定性。由于其公共性,必需表達公開透亮、公正競爭、公正信用原則,通過招標、談判、詢價等方式進展。五是方法的多樣性。采納購置、租賃、托付或雇用等形式取得。六是行為和治理的完善性。必需著重指出的是,公共選購涵蓋現實中的招投標和政府選購。招投標只是公共選購的一種取得方式。目前法律調整的政府選購局限了國有企業選購和集中名目或限額以下選購,政府選購定義相對局限。而公共選購的核心是選購時所遵循的公共利益性,是一種從選購預算或打算、市場尋源、詢價招標或談判過程、合同及履約支付等的全部行為,也是包括公共選購政策、選購方式及選購治理在內的對公共選購行為的總稱,亦指公共選購的治理制度。它是與個人選購、企業選購相對而言的一種選購行為。

公共選購要把握選購根本目標。包括選購功能用途、質量、價格和效勞以及物有所值為宗旨的實質性要求,而這些要求是在注意“三公”程序性原則的根底上實現的。兩者相互統一,不行只側重一方面。必需將程序作為選購實質要求的附屬規定工作融入選購主體的選購過程中,使選購主體真正實現選購權,又注意程序要求。

在通過程序把握選購實質性要求的目標建立中,確立公共選購價格體系。從理論上說,定價定天下。一個選購工程,選購內容、質量和效勞合成選購價格。選購價格科學了,腐敗也削減了,市場也標準了,也不會過分依靠選購程序性特殊是招投標了。一個產品在同一地方不同時期價格不同;在同一時間不同地方價格也不同;同一產品不同檔次型號價格也不同,所以價格是個動態也是個規律性的機制,建立公共選購價格體系是一項長期簡單科學專業的特別有意義的工作。

公共選購要真正明確選購主體選購權。在現行招投標和政府選購過程中,制度設計的一個問題就是選購(招標)人職責模糊。選購人和選購中心兩個選購權重疊。招投標和政府選購的最終決策權給了臨時機構“評審委員會”而不是選購人。而“啞巴”評標更將過于注意程序化工作發揮到極致(固然這有深刻的背景和緣由)。公共選購制度創新必需真正明確選購中心是通用選購主體,各部門是專用選購主體,享有充分選購行為權利,擔當選購行為義務和責任。此種行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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