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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平安生產

方針及法律法規.一、我國的平安生產形勢平安生產:在社會生產活動中,通過人、機、物、環境的和諧運作,使生產過程中潛在的各種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始終處在有效的控制狀態,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平安和身體健康。。?中國大百科全書?把平安生產定義為"是旨在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平安的一項方針,企業管理必須遵循的一項原那么"。2021年1月.一、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一〕近年來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總體狀況近年來,我國煤礦平安生產呈現了總體穩定、趨向好轉的開展態勢,事故總量逐年減少,主要指標持續下降。但我國煤礦事故總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煤礦平安工作仍然面臨很大的壓力和挑戰。下面是近三年來我國及山西省煤礦平安生產總體情況。2021年1月.近三年全國死亡人數與控制指標2021年1月.山西近三年平安狀況2021年1月.〔二〕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的特殊性行業管理有所弱化,煤礦生產與國民經濟開展對煤炭的需求存在結構性和階段矛盾;平安生產根底管理與煤礦平安質量標準化建設有待加強;自然災害嚴重,重大事故多發;煤礦職業危害嚴重;煤礦科技裝備水平不高,特別中、小煤礦;絕大多數為井工開采,工作條件艱苦;平安生產整體水平與世界先進國家的差距較大。2021年1月.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的特殊性主要是由我國煤礦的地質條件及其自然災害狀況決定的,下面對此做相對具體的介紹:〔1〕地質條件。〔2〕瓦斯。〔3〕水害。〔4〕頂板。〔5〕煤塵。〔6〕煤層自然發火。〔7〕沖擊地壓。〔8〕熱害。〔9〕矸石山災害。2021年1月.〔二〕改善煤礦平安生產的根本對策

〔1〕落實平安生產責任。〔2〕強化煤礦平安生產監管監察。〔3〕依靠科學技術,加大平安投入,促進平安狀況好轉。〔4〕深化煤礦平安專項整治。〔5〕強化平安教育培訓。〔6〕建立標準的工傷保險體系。〔7〕加快平安管理信息網絡化建設。〔8〕加快煤炭行業的改革和開展。〔9〕推進本質平安型礦井建設。2021年1月.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總的形勢總體穩定趨于好轉依然嚴峻2021年1月.國外主要產煤國家平安生產簡況

1、美國美國是世界主要生產煤國之一,煤礦平安狀況處于世界領先水平,根本上杜絕了五大災害事故中的水、火、瓦斯、煤塵事故。煤礦百萬噸死亡率根本控制在0.03左右。2、俄羅斯近幾年俄羅斯煤礦事故率有所下降,煤礦平安形勢穩定好轉。3、我國與世界主要產煤國的差距以1998年世界主要產煤國煤礦平安狀況為例,我國煤礦平安與世界興旺產煤國還有一定的差距。此外,在其他產煤國家,一次死亡十幾人以上上的重大事故已極為少見,一次死亡幾十人以上的特大惡性事故那么已近絕跡,而在我國卻時常發生。這種嚴重損害我國形象,危害人民生命的現象,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2021年1月.煤礦平安生產方針1.煤礦平安生產方針方針是國家或政黨在一定歷史時期內,為到達一定目標而確定的指導思想和遵循原那么。2021年1月.我國煤礦平安生產方針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1?煤炭法?第一章第七條: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平安生產方針。2?平安生產法?第一章第三條:平安生產管理: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3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明確要求堅持平安開展,并提出了"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平安生產方針。2021年1月.平安第一平安,是人類生存和開展的最根本要求,是生命與健康的根本保障;一切生活、生產活動都源于生命的存在,如果人們失去了生命,也就失去了一切,所以平安就是生命。平安第一我們所處的世界,每日每刻都有可能發生危及公共平安的重大事件。研究說明,一個國家的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間時,是各種公共平安事件的高發期。時處工業加速推進、社會快速轉型的中國,平安生產形勢卻非常嚴峻:每年10萬多名事故遇難者,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多億元。平安第一平安第一:在煤礦整個生產建設過程中,要把平安工作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當平安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更要堅持“平安第一〞的指導方針,堅持“先平安、后生產,不平安、不生產〞的原那么。在平安與生產的關系上,把平安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做到“三不生產〞即:不平安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措施不落實不生產。預防為主“預防〞應含有“預〞和“防〞兩層意思,預在先,防在后。“預〞指預測和預報,它需要科技監測、分析論證及邏輯推理;“防〞那么需要投入及行動。對于可預知的平安問題,必須設法防范;對于沒有方法或暫時不能防范的,必須以“止〞代“防〞,““明者防禍于未萌,智者圖患于將來〞。“預防為主〞,即通過有效的管理和技術手段,防止人的不平安行為、物的不平安狀態及不良環境的出現,從而使事故發生的概率降到最低2021年1月.預防為主針對平安事故對策有三種:事先預防、事中應急和事后懲戒荀況曾說“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預防為主,是指在事故預防和處理二者關系的處理上,要始終堅持以預防為主的原那么。2021年1月.綜合治理對煤礦的平安隱患進行排查,對事故的責任人做出嚴肅的處理,對事故的原因進行徹底的分析。綜合治理,指明了煤礦的平安生產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的原那么,必須堅持“管理、裝備、培訓〞并重的原那么。2021年1月.是指適應我國平安生產形勢的要求,自覺遵循平安生產規律,正視平安生產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抓住平安生產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關鍵環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齊下,并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有效解決平安生產領域的問題。2021年1月.貫徹落實平安生產方針的途徑與方法煤礦貫徹落實煤礦平安生產方針應當做到以下三點:〔1〕堅持管理、裝備、培訓并重的原那么。〔2〕落實煤礦平安生產方針標準。2021年1月.〔3〕堅持各項行之有效的措施。1〕要強化平安法制觀念。2〕要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責任制。3〕建立平安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4〕認真組織平安生產檢查。5〕加大煤礦平安監察力度。6〕加強平安技術教育培訓工作。7〕關口前移,做好事幫預防工作。8〕做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9〕加強對事故責任人的處分力度。10〕要切實保障礦工的平安生產權利。2021年1月.二、煤礦平安生產法律法規2021年1月.法的本質法的最本質屬性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任何個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階級的共同意志。法作為統治階級的意志可以表達在三個方面:意志內容的一般性意志內容的客觀性意志內容的社會性社會主義法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廣泛的人民性,是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違法者對其違法所造成的對社會和受害者的危害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分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種。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擔民事制裁的方式主要有如下10種:(1)停止侵害;(2)排除阻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抱歉。行政制裁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行政制裁“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分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行政處分主要有以下幾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撤消許可證、暫扣或者撤消執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分。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刑事法律標準所禁止的行為(即犯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違反刑事法律標準的刑事責任,表現為司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因違法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而給予的法律制裁。這種制裁即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刑事處分,它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犯罪及其特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給社會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據法律應當受到刑事處分的行為。

根據犯罪的主觀心態,可分兩種:1、成心犯罪:成心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的犯罪。

成心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成心犯罪,有直接成心犯罪和間接成心犯罪兩種。直接成心犯罪,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成心犯罪。

間接成心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行為發生。2021年1月.案例:如某甲欲毒殺其妻某乙,在其飯碗中投毒,某甲明知其妻在吃飯時可能會喂孩子吃飯而毒死孩子,但某甲毒殺其妻心切,放任可能毒死其孩子的結果發生。分析甲的行為那些屬于直接成心犯罪,那些屬于間接成心犯罪。2021年1月.2、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防止,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2021年1月.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3.犯罪是應當受到刑罰處分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重大責任事故罪及量刑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根據?刑法?的規定,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1、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平安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2、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及量刑3、平安生產設施或者平安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一、煤礦平安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煤礦平安法律法規體系主要有五個局部組成:1、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關于平安生產的法律;2、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平安生產的行政法規;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關于平安生產的地方性法規;煤礦平安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4、國務院主管部委、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平安生產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5、國家相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企業制定的關于平安生產的標準。涉及煤礦安生法律主要有:?平安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平安法?、?勞動法?、?礦山資源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31日通過修改平安生產法決定,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立法必要性1、是各級平安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平安的需要。

3、是依法制裁平安生產違法犯罪的需要。

4、是建立和完善我國平安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立法的宗旨1、標準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行為,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平安生產責任,建立平安生產管理制度;2、明確從業人員在平安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標準從業人員平安作業行為,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平安和健康。立法的宗旨3、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平安生產責任,加強平安生產監管,減少和防止生產平安事故。4、標準從事平安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中介機構的行為,加強平安生產社會輿論媒體監督。5、建立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強化責任追究?平安生產法?的地位1、是我國第一部全面標準平安生產的專門法律。2、是我國平安生產法律體系的主體法。3、是平安生產法制建設的一個里程碑。

4、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平安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那么,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第一章總那么〔1--15條〕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保障〔16-43條〕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44--52條〕第四章平安生產的監督管理〔53—67條〕第五章生產平安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68—76條〕第六章法律責任〔77—95條〕第七章附那么〔96、97條〕一、立法目的第一條為了加強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平安,促進經濟開展,制定本法。2021年1月.二、適用范圍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平安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鐵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不包括國家平安和社會治安〕2021年1月.三、從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平安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平安生產方面的義務。2021年1月.〔一〕從業人員的權利1、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平安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平安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2、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權和撤離權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2021年1月.3、工傷保險權和民事賠償權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平安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2021年1月.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的權利4、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5、平安管理的批評檢控權;6、建議權;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8、獲得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假設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規定:造成人身傷殘的,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造成死亡的,根據受訴地法院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水平,按二十年計算.2021年1月.〔二〕從業人員的義務1、必須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用品的義務。3、接受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平安生產技能的義務。4、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及時報告和及時處理的義務。〔二〕從業人員的義務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2021年1月.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平安生產知識,提高平安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平安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經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2021年1月.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刑法139條在平安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法?56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平安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平安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建設工程平安設施“三同時〞的規定〔24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工程〕的平安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平安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煤炭法?簡介:?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1次全體會議通過,12月1日起實行。它是中國第一部煤炭法。為煤炭的生產、經營活動確立了根本原那么。立法目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標準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開展。2、主要內容

?煤炭法?確立了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平安生產方針,提出了保障國有煤礦的健康開展;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應當遵守環保法規、法律,做到使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嚴格實行煤炭生產許可證制度和平安生產責任制度及上崗作業培訓制度;加強礦區保護,加強煤礦企業監督檢查,要求煤礦企業依法辦事;維護煤礦企業合法權益,禁止違法開采、違章指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冒險作業發及依法追究煤礦企業管理人員的違法責任等。?礦山平安法?簡介:?礦山平安法?于1992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平安,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的人身平安,促進采礦工業健康開展。2、主要內容

?礦山平安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建設工程平安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進行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礦井的通風系統,供電系統,提升、運輸系統,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防瓦斯和防塵系統必須符合礦山平安規程和行業技術標準;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平安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平安教育、培訓,未經平安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平安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平安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平安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能力;礦山企業必須對瓦斯爆炸、煤塵爆炸、沖擊地壓、瓦斯突出、火災、水災、冒頂等危害平安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已投入生產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要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責令停產整頓或撤消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因礦山事故隱患而發開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0號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2021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法的主要特點1.加強了各級政府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第10條〕2.監管體制得以理順。“防〞主要由平安監管部門負責;“治〞涉及到體檢、診斷和治療,主要由衛生部門來承擔。“保〞主要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3.更加強調預防為主。〔第14條〕4.增加了工會組織監督企業防治職業病的規定。〔第4條〕5.大力維護職業病患者權益。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治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第63條)職業病防治法?共分總那么、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那么等七個局部。為了確定患的是塵肺,張海超不得不“開胸驗肺〞新法的主要內容第一章總那么〔1—13條〕

第二章前期預防〔14—20條〕

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21—43條〕

第四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44—62條〕

第五章監督檢查〔63—69條〕

第六章法律責任〔70—86條〕

第七章附那么〔87—90條〕與老法相比增加11條。第一章總那么〔1—13條〕規定了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根據,適用范圍,職業病的定義,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針、機制,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職責,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總體要求等。第二章前期預防〔14—20條〕規定了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設立時,其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要求,職業病危害工程申報制度,建設工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制度,建設工程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職業衛生技術效勞機構資質認可制度,明確國家對從事特殊職業危害作業管理。2021年1月.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21—43條〕

主要規定了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治和管理措施。包括設置機構、配備人員,制定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保證投入,等等。后面還要具體介紹。第四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44—62條〕主要內容包括診斷機構的條件,診斷標準、鑒定方法,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方法,需要提交的資料,爭議的處理,職業病病人的待遇,用人單位對職業病病人的保障義務等。2021年1月.第五章監督檢查〔63—69條〕

規定了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安監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是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臨時控制措施,執法人員執法行為標準,被檢查單位的義務,執法人員履職禁止行為,執法人員資格認定等。第六章法律責任〔70—86條〕主要規定了用人單位和政府監管部門違反本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七章附那么〔87—90條〕規定了職業病危害、職業禁忌的含義,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管,由衛生部門負責等。2021年1月.核心內容-用人單位的職責第一、根本職責1、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第4條〕2、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第5條〕3、主要負責人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第6條〕4、參加工傷保險。〔第7條〕第二、前期預防職責:依法落實預防措施,源頭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1、單位設立時,其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第15條〕2、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第16條〕3、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工程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預評價。〔第17條〕4、建設工程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第18條〕2021年1月.第四十條勞動者享有以下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效勞;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被診斷為職業病患者的醫療及生活更有保障1、職業病人待遇保障〔第57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2、勞動者被診斷患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第60條〕

3、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第61條〕

4、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治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第63條〕?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礦產資源法?是保障國家資源合理利用、保障礦山平安、促進采礦業開展的平安生產的相關法律。它共有七章53條,包括總那么、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采的審批、礦產資源的勘查、礦產資源的開采、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法律責任、附那么。與礦山相關的主要規定有:〔1〕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登記。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和資質條件。〔2〕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限得的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3〕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平安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矛批準。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4〕區域地質按照國家統一規劃進行。區域地質調查的報告和圖件按照國家規定驗收,提供有關部門使用。礦產資源勘查的原始地質編錄和圖件,巖礦心、測試樣品和其他實物標本資料,各種勘查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護和保存。礦床勘探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規定實行有償使用。〔5〕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全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支設計要求。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6〕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采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礦產。礦產儲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開采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采的其他礦產資源,個人不得開采。國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不斷提高技術水平、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質工作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支持,有償互惠的原那么向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提供地質資料和技術效勞。〔7〕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并妥善安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應當提高技術水平,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禁止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集體礦山企業必須測繪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平安生產。〔9〕違反本法規定,末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保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分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法。〔10〕超越批準的礦山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分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撤消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11〕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矛以罰款。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撤消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法款。〔12〕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分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3〕違反本法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撤消采礦許可證;造成礦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中有關平安生產的內容新修訂的?刑法?將關于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修改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樣的修改也就是說,最高刑可以判處15年有期徒刑。新修訂?刑法?將原第134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平安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將原第135條修改為:“平安生產設施或者平安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發下有期徒刑。此外,還在原第139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139條之一:“在平安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來生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發下有期徒刑。其他相關法律

與煤礦平安生產相關的其他法律還比較多,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行政處分法?、?消防法?、?防洪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這些法律中與平安生產相關的規定,也是煤礦企業必須遵守的。煤礦平安生產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所指定的標準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法律和憲法。我國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采用“條例〞、“規定〞、“方法〞等名稱。?煤炭平安監察條例??煤炭平安監察條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國務院第296號令公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實行。是我國第一部較為全面的煤礦平安監察的行政法規,填補了煤礦監察法規空白。制定該條例的目的:保障煤礦平安,標準煤礦平安監察工作,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平安和健康,促進煤礦健康開展。?平安生產許可證條例??平安生產許可證條例?于2004年1月13日以國務院第397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制定目的和適用范圍制定?平安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嚴格標準平安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平安事故,確保平安生產。該條例適用于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主要內容

條例規定了相關企業實行平安生產許可制度,明確了國務院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安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企業取得平安生許可讓應當具有的平安生產條件,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以及違反該條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平安生產許可的條件

企業限得平安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平安生產根本條件包括:〔1〕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平安投入符合平安生產要求;〔3〕設置平安生產機構,配備平安生產管理人員;〔4〕主要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資格證書;〔6〕從業人員經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8〕廠房、作業場所和平安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平安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10〕依法進行平安評價;〔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12〕有生產平安事故應救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平安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平安生產許可證是一種依申請的許可,平安生產許可證的申領和頒發要經過申請、審查和頒發三個環節。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根據?平安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向平安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領平安生產許可證,并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平安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符合規定的頒發平安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平安生產許可證,但必須對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特別應予說明的是:對于煤礦企業,?平安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例的規定限得平安生產許可證。平安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的式樣。法律責任

〔1〕末取得平安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平安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末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發下罰款。〔3〕轉讓平安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外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撤消其平安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上述第〔1〕款的規定處分。〔4〕平安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平安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平安生產許可證的;發現企業末取得平安生產許可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發現取得平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平安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在平安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和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工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對平安生產許可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情況實施監察。作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平安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等部門舉報。〔三〕?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于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制定目的條例的立法目的:標準生產平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平安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平安事故。2、條例表達的根本原那么〔1〕貫徹落實“四不放過〞原那么。〔2〕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那么。〔3〕重在“完善程序,明確責任〞的原那么。事故等級劃分條例將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任,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任,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人數,也屬于重任的范圍。事故報告條例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備、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預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1〕進一步落實事故報告責任。〔2〕明確事故報告的程序和時間。〔3〕標準事故的內容。〔4〕建立值班制度。法律責任

〔1〕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收入的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②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③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到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分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平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②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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