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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機關單位合同管理制度機關單位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下面是機關單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歡迎參考。機關單位合同管理制度一第一條為加強局機關合同管理,規范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監管,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防范法律風險,根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局在開展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務或從事民商事經濟活動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談判、協商,訂立、履行合同、協議,適用本制度相關規定。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合同,主要包括下列類型:(一)涉及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的建設、養護、出租、承包、買賣合同;(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三)政府采購合同;(四)借款合同;(五)勞務合同或勞動合同;(六)局機關簽訂的其他合同。第四條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調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訂立、履行合同,實行事前法律風險防范、事中法律過程控制、事后法律手段補救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本局對訂立合同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和備案制度,并定期對已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清理。局法宣股負責本局對外訂立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備案、清理等工作。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合法性審查未通過的不得簽訂合同,合法性審查未通過的,承辦股室可以根據審查意見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的文本再次送局法宣股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談判、起草,應召開相關單位、法律專家進行論證。第七條對合同的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合同主體是否適格;(二)合同內容是否合法;(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四)合同條款是否完整、有效;(五)合同變更、違約責任、爭議處理條款是否合法;(六)合同是否有違反本制度第十二條規定的條款。第八條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依程序報批。第九條本局需要對外簽訂合同,應當明確承辦股室和承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第十條合同承辦股室的主要職責:(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供初步意見;(二)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四)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局法宣股進行合法性審查;(五)根據局法宣股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局法宣股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六)負責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和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七)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八)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并負責按規定清理、移交。第十一條本局對外簽訂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且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合同主體的名稱、住所;(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六)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八)生效條件、訂立日期。第十二條合同不得有下列內容:(一)超越本局行政職權范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定;(二)違反法律規定以本局名義對外提供擔保;(三)以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四)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性活動;(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第十三條合同簽訂后,承辦股室應將合同副本或復印件一份送交局政策法規科備案。第十四條重大行政合同或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合同需報送市法制辦或國資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的,按照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合同簽訂后,承辦股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做好履行合同的相關工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股室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風險,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局法宣股,共同研究處理措施。第十六條合同訂立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資料,合同承辦股室應當立卷歸檔。第十七條合同承辦股室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在簽訂、履行合同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職瀆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機關合同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條為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的管理,有效維護機關事業單位和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使用財政資金的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管理適用本辦法。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達成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各鄉鎮政府、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和合同相對人簽訂的契約性法律文件。第四條簽訂合同的主體包括縣政府、鄉鎮政府、縣政府部門、縣政府和縣政府部門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機關事業單位。禁止以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部門內設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第五條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重大合同風險評估制度和報告審批制度。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合同包括:(一)標的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合同;(二)縣政府重點建設項目或重大投資項目合同;(三)關系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影響較大的合同。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明確具體負責合同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辦機構和承辦人。以縣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承辦機構為具體負責合同承辦工作的主辦部門。第八條承辦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出初步意見;(二)審查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四)負責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五)根據審查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六)負責合同的履行;(七)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八)負責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并按規定整理、移交。第九條縣政府法制機構是合同的審查機構,未經審查,不得訂立合同。審查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一)對報送的合同依法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二)指導或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三)審查備案合同;(四)監督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中產生的風險,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第十條提交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合同,縣政府法制機構一般應當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擬稿以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出具審查意見書。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審查意見書的要求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調整。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應包括合同標的、權利義務、履約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主要條款。解決爭議的方法選擇仲裁的,應當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第十二條訂立合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項。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經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方可立項;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重大合同的,還應當報縣政府審批同意。(二)談判、協商。承辦機構組織有關人員與合同相對人進行談判、協商。(三)合同文本擬定。承辦機構根據談判、協商結果擬定合同文本。(四)審查。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將合同文本及有關合同相對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知識產權狀況調查材料,合同談判、協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機構意見,合同訂立依據,批準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等材料報送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五)報批。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合同,由承辦機構按照有關程序報請批準。(六)簽字和蓋章。合同應當由機關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授權其他人員簽字的,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簽字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第十三條合同簽訂后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程序辦理。第十四條機關事業單位管理、使用的房產、地產以及重要辦公設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應依法確定后,由管理、使用該項資產的機關事業單位作為合同的承辦機構報請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并履行本辦法第十二條有關程序后,由縣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承辦機構共同與合同相對人簽訂出租、出借合同。第十五條重大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組織對合同簽訂的風險評估,重點從政治、經濟、環境、法律、社會穩定等方面對合同簽訂和履行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和評估。第十六條承辦機構應當在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和相關資料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第十七條合同簽訂后,承辦機構應當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并及時對履行過程中的問題進行處理。第十八條合同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機構應當提出相應對策或者建議,及時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解除權、違約責任追究權等法定權利:(一)出現不可抗力;(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廢止;(三)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四)合同相對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五)合同相對人預期違約;(六)其他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第十九條重大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承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縣政府提交預警報告,并抄送合同審查機構。第二十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承辦機構應及時與合同相對人進行溝通,查明情況,客觀評估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對機關事業單位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承辦機構應及時向簽訂合同的機關事業單位書面報告,并抄送合同審查機構,同時做好風險防范應對工作。第二十一條合同糾紛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經協商、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經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合同約定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第二十二條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承辦機構應當全面收集證據,按照訴訟時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訴訟規則做好應對工作,防止因應訴不當導致敗訴。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承辦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擅自放棄屬于機關事業單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第二十四條合同履行完畢后,承辦機構應及時將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整理歸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的重要程度,設定合同文件資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資料應當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資料應當永久保存。法律、法規、規章對合同文件資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五條應當歸檔保存的合同文件資料主要包括:(一)正式簽訂的合同文本原件;(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有關補充協議、變更協議;(三)各種批準文件;(四)合同前期談判過程中的背景資料、往來函電、會談紀要及與合同簽訂有關的傳真、錄音、錄像等;(五)其他與合同簽訂有關的文件資料。第二十六條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簽訂合同的第一責任人,對簽訂合同承擔領導責任。第二十七條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辦法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督促其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提請縣政府研究并依法進行責任追究:(一)按規定應當報送審查的合同,承辦機構未報送的;(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未通過即簽訂合同的;(三)不按規定進行合同備案的。第二十八條承辦機構、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簽訂合同的;(二)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機關事業單位利益的;(三)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導致機關事業單位遭受較大經濟損失的;(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資料、檔案材料,導致機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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