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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超聲波昭穆制度的幾個問題
著名學者曹文仁在《中國學術思想史》一書中感嘆:“古代有一個“左昭右穆”理論。為什么要知道穆和朱穆?沒有人說的。”[P261]或許正因為如此,在郭克煜等先生新著的煌煌巨著《魯國史》一書中,對春秋戰國時期的魯國幾乎所有的社會制度,諸如官制、田野制度、田賦制度、宗法制度等,均言之頗詳,惟獨只字未提魯國的昭穆制度,竊疑蓋由可征信的史料太少,故暫付之闕疑。這種“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的誠實態度,誠不失為學之道。然掩卷之余,畢竟有些遺憾。今筆者不惜“傷其手”,愿“代大匠斫”,茲對魯國的昭穆制度做一蠡測,不當之處,祈請博雅君子不吝教正。筆者認為,欲得魯國昭穆制度之真諦,首先要解決好兩個方面的定位問題。一個是魯閔公、魯僖公兄弟相繼為君的昭穆異同問題,另一個是魯國的始封之君的為昭抑或為穆的問題,茲先談第一個問題。關于魯國自分封建國以來宗廟的昭穆排列次序,因經史無明文,不得詳聞。惟有《左傳》與《國語》透露了一些有關魯國的昭穆情況。《左傳》文公二年載: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廟,躋僖公,逆祀也。是夏父弗忌為宗伯,尊僖公,且明見曰:“吾見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后小,順也,躋圣賢,明也。明、順,禮也。”君子以為失禮。禮無不順。祀,國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謂禮乎?子雖齊圣,不先父食久矣。故禹不先鯀,湯不先契,文、武不先不。宋祖帝乙,鄭祖厲王,猶上祖也。是以《魯頌》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后帝,皇祖后稷。”君子曰禮,謂其后稷親而先帝也。《詩》曰:“問我諸姑,遂及伯姊。”君子曰禮,謂其姊親而先姑也。《國語·魯語上》也記載了這件“逆祀”的事,記敘較《左傳》為詳,曰:夏父弗忌為宗,蒸,將躋僖公。宗有司曰:“非昭穆也。”曰:“我為宗伯,明者為昭,其次為穆,何常之有?”有司曰:“夫宗廟之有昭穆也,以次世之長幼而等胄之親疏也。夫祀,昭孝也。各致齊敬于其皇祖,昭孝之至也。故工史書世,宗祝書昭穆,猶恐其也。今將先明而后祖,自玄王以及主癸莫若湯,自稷以及王季莫若文、武。商、周之蒸也,未嘗躋湯與文、武,為不也。魯未若商周,而改其常,無乃不可乎?”弗聽,遂躋之。展禽曰:“夏父弗忌必有殃。夫宗有司之言順矣,僖又未有明焉。犯順不詳,以逆訓民亦不詳,易神之班亦不詳,不明而躋之亦不詳,犯鬼道二,犯人道二,能無殃乎?”這里,《左傳》和《魯語》所謂的“躋僖公”,就是在祭祀時,把僖公的神主的位次升于閔公上面。閔公和僖公是兄弟關系,《史記·魯世家》謂閔為兄,僖為弟;《漢書·五行志》則說僖公是閔公的庶兄。無論誰為兄誰為弟,從《傳》文來看,依當時的禮制,閔公的神位應在僖公之上,從《國語》的文字來看,則躋僖公一事,不惟享祀的位次變了,閔公與僖公的昭穆次序似乎也變了。對這段牽涉到魯國昭穆制度的史實,后儒有不同的理解。《周禮·春官·冢人》唐賈公彥疏談到這件事時說:“文二年秋八月,大事于大廟,躋僖公,謂以惠公當昭,隱公為穆;桓公為昭,莊公為穆;閔公為昭,僖公為穆。今升僖公于閔公之上,為昭,閔公為穆,故云逆祀也。”而孔穎達本《疏》則說:“禮,父子異昭穆,兄弟昭穆同。僖、閔不得為父子,同為穆耳。當閔在僖上,今升僖先閔,故云逆祀。二公位次之逆,非昭穆亂也。”后人于此,議論紛紛。楊伯峻先生《春秋左傳注》引曾廉說:“天子諸侯由旁支入繼大統者,皆當定為昭穆,雖諸父諸祖父亦然。蓋親親、尊尊之義兩不相蒙,故服制天子絕旁期,無緣復敘親屬。”楊先生云:“此語蓋得古昭穆之真諦。”[P523]曾廉所言是否真如楊先生所說“得古昭穆之真諦”呢?我們認為,問題并不這么簡單,需留待后文討論。不過《左傳》中稱夏父弗忌把僖公的位次升于閔公之上為“逆祀”則是對的。據《春秋》載,事隔123年后,到定公八年,又“從祀先公”。杜注云:“從,順也。先公,閔公、僖公也。將正二公之位次,所順非一,親近,故通言先公。”在120多年的時間里,事經文、宣、成、襄、昭至定公,歷5代,方將“逆祀”“順”過來,可見關于昭穆的排列次序在春秋時人的心目中的地位。聯系《魯語》所言,連春秋時專掌昭穆之制的宗伯和宗有司關于昭穆的排列次序都爭執不下,后世學者的聚訟不決也就不足為怪了。據賈氏對《國語·魯語》所載關于魯國昭穆制度的理解,其昭穆排列次序為“惠公當昭,隱公為穆;桓公為昭,莊公為穆;閔公為昭,僖公為穆”。關于惠公以前,僖公以后的昭穆次序賈氏未排,我們不得而知。僅從所排幾代上來看,其中既有“父昭子穆”,如惠公與隱公是;又有“兄昭弟穆”,如閔公與僖公是(且從《史記·魯世家》),還有“兄穆弟昭”,如隱公與桓公是。至于孔穎達說“僖、閔不得為父子,同為穆耳”,當根據“父昭子穆”的原則,認為其父惠公為昭,其子僖、閔便當為穆,其說兄弟當同昭穆,雖然正確,卻系想當然之辭,并非是經過嚴密的考證而得出的結論。筆者認為,賈公彥關于魯國宗廟的昭穆次序的排列是錯誤的。之所以錯誤,蓋由賈氏沒有很好地理解《左傳》和《魯語》中關于閔公與僖公昭穆排列的先后次序問題,亦即沒有弄懂兄弟相繼為君的昭穆異同問題。筆者曾以“兄弟相繼為君的昭穆異同問題”為文,對此進行了詳盡的辨析與考證,茲將其主要觀點簡述如下,以資佐證。晉杜預注文公二年《春秋經》“躋僖公”云:“躋,升也。僖公,閔公庶兄。繼閔而立,廟坐宜次閔下。今升在閔上,故書而譏之。”又注《傳》文云“僖是閔兄,不為父子。嘗為臣,位應在下,今居閔上,故曰逆祀。”又注定公八年“從祀先公”云:“從,順也。先公,閔公、僖公也。將正二公之位次,所順非一。親盡,故通言先公。”杜注“僖是閔兄”,不知何據,權且不論。其余所言應該說是基本正確的。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晉去漢不遠,杜預又自稱有《左傳》癖,對《左傳》中所載與漢人所論之昭穆制度應該說是頗為熟悉的,然而在注文中,他卻不提昭穆二字,只說僖公“繼閔而立,廟坐宜次閔下”和“將正二公之位次”。我們決不能認為這是杜預的疏忽,更不能認為是失誤。因為杜預深諳“父為昭,子為穆”之昭穆制度的實質,這從“不為父子”的注文中可以體會出來。所以,在杜預看來,《傳》文中的“逆祀”只是“位次”而不是昭穆的次序搞反了。那么,對杜注中的“廟坐”“位次”應作如何解釋呢?筆者認為,孔穎達《左傳正義》的疏文可謂得杜注之真解,即“禮,父子異昭穆,兄弟昭穆同……二公位次之逆,非昭穆亂也”一段。至于楊伯峻先生說的孔疏“恐不合《魯語》之意。……要當以《魯語》為斷”云云,又應作如何解釋呢?其實,孔疏的下半部分已將楊先生的疑問預作答復了。其疏說:“《魯語》云:將躋僖公,宗有司曰:‘非昭穆也。’弗忌曰:‘我為宗伯,明者為昭,其次為穆,何常之有?’如彼所言,似閔、僖異昭穆者。位次之亂,如昭穆之亂,假昭穆以言之,非謂異昭穆也。若兄弟相代,即異昭穆,設令兄弟四人皆立為君,則祖父之廟,即已從毀,知其理必不然,故先儒無作此說。”孔疏甚辯,剖析清楚。杜預、孔穎達二氏所言“二公位次”中的“位次”明顯是指兄弟同昭穆中的“位次”,而不是異昭穆的次序。《禮記·祭統》說:“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是故有事于太廟,則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倫。”又說:“凡賜爵,昭為一,穆為一,昭與昭齒、穆與穆齒。凡有司皆以齒,此之謂長幼有序。”文中的“長幼有序”一語,據筆者的理解,當包括兄弟同昭或同穆時,因年齡上的差別,即“兄長弟幼”,也要按次序排列座位,這也應叫做“昭與昭齒,穆與穆齒”。(筆者按:《左傳》襄公二十三年有“及旅,而召公使與之齒”一語,杜注云:“使從庶子之禮,列在悼子之下。”可見,齒在這里系指排定兄弟先后次序。)竊疑杜注與孔疏也是從這一角度出發來理解《左傳》中“躋僖公”一文中的“位次”的。再者,孔疏對《魯語》中宗有司與夏父弗忌的那段對話所引起的疑竇所作的解釋也頗為精彩,即“如彼所言,似閔、僖異昭穆者”,但是“位次之亂”,僅僅是“如昭穆之亂”。在這里,只不過是“假昭穆以言之,非謂異昭穆也”。筆者讀書至此,不禁失聲叫絕,若非會讀古書,斷不會有這等心神領會的認識。“假……以言之”是古書行文的慣用法。前引《左傳》文公二年那段文字中就有這種文法。“子雖齊圣,不先父食久矣。故禹不先鯀,湯不先契,文、武不先不”。如讀書不得要領,僅以“子……不先父食久矣”。加之鯀為禹父又系事實,便會誤以為閔、僖為父子關系。關于這一點,楊伯峻先生說得很有道理,其于“子……不先父食久矣”條下注云:“子不先父食,蓋譬喻語,猶言后立之君其合食之位不能在于其先立之君之上,以其下三證可以知之。”如果楊先生將這一理解運用到前引《魯語》的文例中,所得結論將與孔穎達氏一致,而不是相悖了。筆者更認為,孔穎達疏中“故先儒無作此說”一語頗可玩味。不言而喻,此語系針對唐儒而言,尤似因前引唐人賈公彥《周禮·春官·冢人》疏而緣發。誠如孔氏所言,在先于唐人的漢人著述中,似無人將閔、僖二公的位次理解為父昭子穆的昭穆異位之次序。如漢何休作《春秋公羊解詁》,于文公二年《傳》文“躋僖公……逆祀也。其逆祀何?先禰而后祖也”條下注云:“禮,昭穆指父子。近取法春秋惠公與莊公當同南面西上,隱、桓與閔、僖亦當同北面西上,繼閔者在下。文公緣僖公于閔公為庶兄,置僖公于閔公上,失先后之義,故譏之。”如果上述辨析尚不足以說明問題的話,筆者的下述研究成果可資證明:對于昭穆制度的淵源,學術界的先輩們,如呂思勉、李玄伯、李亞農等先生已先我進行了探討,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盡管他們研究的角度不盡相同,所得結論遠非一致,要之,均認為昭穆制度是由兩個不同氏族互婚所導致出來的必然結果。筆者在《昭穆制度與周人早期婚姻形式》一文中,詳細考察了周人的早期歷史,參照了前蘇聯學者謝苗諾夫在《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一書中的研究成果,認為昭穆制度當產生于由原始的兩合氏族婚姻組織向地域性的兩合氏族婚姻組織的轉變的過程中。其主要理論依據為謝苗諾夫下面的這一段話:“現在這兩個公社的男人集團都變為由兩個母系氏族的成員組成了,并且,相鄰輩分之間的界限開始成為區分一個氏族與另一氏族成員的界限了。相鄰輩分的男人(父親和兒子)屬于不同的母系氏族,而隔了一代的人(祖父和孫子)則又屬于同一個母系氏族”。[P254]筆者認為,昭穆制度當產生于這一時期。父輩之所以稱為“昭”,子輩之所以稱為“穆”,最初的意義端在于“相鄰輩分的男人(父親和兒子)”之間樹立一塊明白無誤的界標,或劃一條清晰的分界線,借以區分二者氏族成員的身份。也就是說,昭穆制度的產生,本來旨在嚴格區分父子兩代人的氏族界限,其目的是為了杜絕近親婚姻關系的發生。如果兄弟異昭穆,必然導致“父子并坐”同昭穆,還有什么氏族界限可言?《周禮·春官·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為之圖。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為左右。”鄭玄注云:“先王之造塋也,昭居左,穆居右,夾處東西”。古人之墓葬為什么還要別昭穆呢?筆者認為,這正反映了父子原來分屬兩個母系氏族的事實,因為當初每個氏族都有自己的一處公共墓地。摩爾根說:“我們正好在劉易斯頓附近的圖斯卡羅臘部落特居地發現了一個恰當的例子,這個部落有一個公共的墓地,其中凡是同一氏族的死者都葬在同一行墓地里。……夫妻分葬而且異行;父親與其子女也不同葬一行;但母親與其子女、兄弟與姊妹卻葬在同一行。這正表明了氏族感情的力量,并表明在有利條件下恢復古代習俗之迅速。”[P81]古人墓次的分昭分穆,再一次證明了父子之間的嚴格界限,并且由于“氏族感情的力量”,使二者死后的靈魂各自回到本氏族中去。從這里可以找到古人在墓葬、宗廟、祭祀等禮儀活動中分昭穆的原因的根本所在。從中也可以看出,兄弟異昭穆的說法是何等的荒誕悖論!筆者的這一結論,得到了學術界有識之士的贊同。張聞玉先生在《西周王年論稿》中的《〈鮮簋〉王年與兩周昭穆制》一節中說:與此相關,有一個兄弟相繼為君的昭穆異同問題。昭王為始祖,則穆王昭位,共王穆位,懿王昭位,夷王穆位。如果有孝王的位次,則夷王昭位。歷代于兄弟相繼為君的昭穆異同爭論不休。事實上,“父子異昭穆,兄弟同昭穆”在兩周時代是很明確的。如果孝王在宗廟享有牌位,也只能列于共王之次,“兄弟同昭穆”。《鮮簋》所記,乃厲王祀五世祖昭王,已沒有共王之弟孝王的位次。《左傳》定公于僖公,僖、文、宣、成、襄,僖公為五世祖,同樣沒有定公之兄昭公的位次。足見“兄弟同昭穆”之確。又說:《左傳·僖公五年》載:“大伯、虞仲,大王之昭也……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這里講了晉與虞、虢之間的同宗關系。從中可以體味五世一組的昭穆制在兩周時代的重要。晉國的始封君唐叔虞乃為成王的兄弟,以此上溯乃武王、周公一輩,最上乃大王。大王為五世祖,才有以上的昭穆關系。這是立足于五世一組的昭穆制來解說晉與虢、虞的關系,這期間,“兄弟同昭穆”也是十分明確的。又說:五世一組的昭穆制在兩周是確有其事,“兄弟同昭穆”也不可改易。《左傳》“于僖公”是可靠的文字記載。《小盂鼎》“周王[武]王成王[康王昭王]”的銘文,已將五世昭穆制追循到西周早期。《鮮簋》“于昭王”又為之添加了有力的佐證。五世昭穆制行于兩周,我們當然深信不疑。[P212-213]兄弟相繼為君的昭穆異同問題一經弄清之后,我們便可以討論第二個問題了。古代文獻中有關魯國昭穆制度的最早記錄,據筆周公旦是文王之子、武王之弟、伯禽之父。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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