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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3有獨資公司章程范本XXXXXX公司章程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公司宗旨、經營范圍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第四章自治區國資委的權利和義務第五章董事會第六章總經理和經營班子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監事會第九章財務、會計、審計、利潤分配和勞動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破產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項的報告和備案第十二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組織和經營行為,保障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條公司名稱:XXX英文名稱:XXX公司住所:XXX郵編:XXX公司注冊地:XXX第三條公司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第四條公司依法設立,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是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濟實體。自治區國資委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在境內外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公司以資產為紐帶,與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體制。公司通過其產權代表或者以股東身份參與子公司和其他參股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公司出資人授權公司對其子公司和子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國資委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公司出資人的監管。第六條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經營班子成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自治區國資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兼任職務。經批準任職或兼職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必須遵守自治區國資委有關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關規定。第七條公司的經營行為和其他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守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資委的有關規章制度,接受自治區國資委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公司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第八條公司按照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工會的組織,開展相應的組織活動。公司應當為其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第九條

本章程對公司、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具有約束力。第二章公司宗旨、經營范圍第十條公司宗旨:服務于廣西經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根據鐵路中長期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市場需求,依法自主從事鐵路投資建設和其他經營活動。創造社會財富,促進資產保值增值,深化企業改革,優化資源配置,增強競爭能力,為廣西社會經濟加快發展做出貢獻。第十一條公司經營范圍:(一)XXX(二)XXX(三)XXX第十二條公司在公司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如需變更經營范圍,應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記注冊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第十三條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元,其中貨幣出資為XX元,非貨幣出資XX元。出資方式:首期實繳出資為貨幣出資XX元,非貨幣出資為XX元(備注:非貨幣出資項目),第二期出資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內繳足。第四章自治區國資委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四條公司不設立股東會。自治區國資委行使《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享有以下權利:(一)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及其他由自治區國資委任免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指定監事會主席;建議任免或選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決定公司的戰略發展規劃或經營方針;(三)審批公司重大事項的報告,批準公司重大投資、融資計劃;(四)建立公司負責人業績考核制度,與公司董事會簽訂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并根據有關規定對公司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五)審批董事會的報告;(六)審批監事會的報告;(七)審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的報告;(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九)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定;(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進行審核,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準由董事會制訂、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十二)決定與審核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方案,按有關規定批準不良資產處置方案;(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國資委規定的其他職權。出資人可以依法依規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出資人的部分職權,對于已經做出的授權,出資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權內容。第十五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保證公司注冊資本金到位,并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資;(三)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支持公司的業務發展;(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董事會第十六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X人,其中X名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余董事由出資人委派。董事任期為每X年,任期屆滿,連派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出資人和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人數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第十七條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權利:(一)出席董事會并依照有關規定行使表決權;(二)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的委托,代表公司執行有關業務;(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八條公司董事對出資人負責,并應承擔以下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執行董事會決議,忠實履行職責,依法維護公司利益和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二)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個人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或為自己謀取私利;(四)按照有關規定向出資人提供公司的重大決策、重大財務事項及資產狀況的報告;(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六)依法依規應承擔的其他義務。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產生,或由有任免權的機構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可以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第二十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資委的決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資委報告工作;(二)制訂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經營方針)和年度投資、融資計劃;決定授權范圍內公司的投資、資本運營及融資方案,并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十)依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和報酬事項;(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議事規則:(一)董事會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將會議議程、所議事項、會議時間等有關會議事項通知全體董事和其他列席會議人員。如涉及公司緊急事務或重要、重大決議事項需要召開臨時董事會的,可以不受前述規定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合理的時間內將會議有關事項通知與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1.出資人認為必要時;2.董事長認為必要時;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4.監事會提議時。(二)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或出資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五)董事會會議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董事會的表決方式可以采取舉手投票表決,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進行。(六)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既未出席會議,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會的董事應視為未表示異議,不免除其責任。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資委負責并報告工作;(二)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在董事會休會期間,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三)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第二十三條董事違反有關規定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營業的,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活動的,其營業或活動所得歸公司所有。第二十四條董事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

本章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除具體職責外,適用于公司監事和經營班子成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六章總經理和經營班子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可設副總經理。董事會成員經出資人批準,可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副總經理人選由有任免提議權的機構提議,經規定程序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自治區國資委批準,可設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法律顧問等其他高級管理職位,協助總經理開展工作。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三年,經考核合格可續聘。總經理、副總經理等組成公司的經營班子。第二十七條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并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融資方案(三)擬訂公司重大投資、資本運營及融資方案;(四)擬訂公司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五)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方案;(六)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七)制定公司具體管理制度;(八)擬訂公司薪酬、福利、獎懲制度及人力資源發展規劃;(九)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出資人、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十)根據董事會或董事長的委托,代表公司簽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業務文件;(十一)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出資人、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八條

總經理履行職權時,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變更董事會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第二十九條

公司建立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總經理辦公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經出資人指定,也可以由總經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記,如有變更,應辦理變更登記。第三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一)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資委負責并報告工作;(二)簽署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三)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資人和董事會報告;(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職權和出資人、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八章監事會第三十二條公司監事會按照《公司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獨資、國有控股骨干企業監事會派駐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設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成員不少于X人,其中職工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監事會成員由出資人委派,但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三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二)檢查公司財務,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三)檢查公司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四)檢查公司負責人的經營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五)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六)監事會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董事會會議等重要會議;(七)定期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資委報告工作;(八)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國資委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九章財務、會計、審計、利潤分配和勞動用工制度第三十五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財務和會計工作應接受財政、審計、稅收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出資人的監督和指導。第三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在出資人要求的期限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后報送自治區國資委。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制作,并同時符合自治區國資委的要求。第三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出資人批準,可提取任意公積金。第四十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審計、評估業務的中介機構,由出資人決定。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公司所屬企業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第四十二條

公司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破產和清算第四十三條

公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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