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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暫估價【篇一:淺談2013版施工合同對解決暫估價項目招標等爭議問題的作用】淺談2013版施工合同對解決暫估價項目招標等爭議問題的作用2015-01-092013年7月1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簡稱“2013版施工合同”)正式施行。2013版施工合同調整完善了合同結構體系;完善了合同價格類型,增加了暫估價規定;更加注重對發包人、承包人市場行為的引導、規范和權益平衡;加強了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和其他文本的銜接,保證合同的適用性;增加了雙向擔保、合理調價、缺陷責任期、工程系列保險、索賠期限、雙倍賠償、爭議評審等八項新制度。本文將從建設工程暫估價項目招標及施工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的爭議問題,來簡要分析2013版施工合同對于解決這些爭議問題所起到的作用。要問題(一)暫估價項目招標近年來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招標主體和形式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執行標準不一,實施過程中出現較大爭議。《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2005年七部委27號令)中首次提出暫估價這一名詞,并規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疇,由承包人和招標人共同通過招標確定材料單價與專業工程分包價,即共同招標。實踐證明,共同招標的實施存在操作層面上的缺陷。招標人和總承包中標人是不同的利益主體,具有狹義層面上相互對立的經濟目標,不宜由招標人與總承包人共同作為招標方。從選擇中標人的目標或原則出發,招標人更傾向于選擇質優的材料或實力較強的專業承包人。而總承包商在產品或專業資質能夠滿足項目要求的情況下,更關注產品或專業服務的價格因素,兩者之間的矛盾成為暫估價模式在實踐中的缺陷。例如,總承包人為民營企業的暫估價項目到底應采用哪一種招標方式,對其缺乏統一認識和規定,個別項目存在通過“打擦邊球”來規避招標或虛擬招標的現象。二是項目設置隨意。有些項目暫估價設置比重過大,占總價的比例過高,或將價格確定很明確的材料也設置為暫估價,導致工程招標時投標報價的競爭范圍縮小。個別項目存在以設置暫估價為名肢解工程規避招標,暗箱操作。特別是必須招標的項目,增大了發包人的風險和招標成本,造成后期變更數量過多,金額過大,影響到后期合同的管理和工程的結算與審計。三是暫估價項目的內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缺少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如暫估材料單價部分,若為乙供時,往往缺少合理規范的價格招標或價格認定的方式、程序等。由招標方單方面定價,定價過程若過于隨意,價格過高時易造成招標方的損失,增加工程結算的難度,價格過低時施工企業會拒絕采購,從而增加工程建設管理的難度。如專業分包工程相關合同的規范簽訂也容易被人忽視,缺少包括招標人、總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分包工程的范圍、分包工程的變更,分包工程定價方式、分包工程的價款與支付等方面內容的約定,均易在工程結算中產生糾紛。四是合同條款嚴重缺失,管理不規范。在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總承包單位的過程中,對所涉及的暫估價項目的數量、金額及后期發包、采購、結算方式,特別是在暫估價項目的招標采購中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不合理、不合法,導致暫估價項目在實施的過程中產生爭議,影響了工程項目的建設工期和質量。(二)發、承包雙方訂立的施工合同風險承擔范圍不明確,權利義務不對等根據我國工程建設特點以及國際慣例,一般認為技術風險和管理風險應由投標人完全承擔,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章變化的風險應由招標人完全承擔,雙方應有限承擔的風險是市場風險,如材料價格漲跌、施工機械租賃費漲跌所帶來的風險等,應由招、投標雙方合理分擔。但實際情況是,由于合同結構和內容設置上存在條款粗放,可操作性差,權利、義務設置及風險分配不明確等問題,招標人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將一切風險全部由投標人承擔。投標文件中的綜合單價被視為絕對固定單價,在任何情況中均不得調整。在此種情況下,施工單位對市場風險的防范和抵御能力將遭受極大考驗。特別是近幾年來,主要建筑材料價格漲跌頻繁,且幅度較大,完全超出了施工單位所能預見的范圍,應當不屬于正常的市場風險,如果這些市場風險全部由施工單位來承擔的話,也有可能會使施工單位承擔巨額損失,顯失公平或者導致施工單位的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與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但擬定的招標文件、評標工作、評標結果應報送發包人批準。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2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承包人中標。3應以專業工程發包中標價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四、暫估項目的招標gb50500-2013及2013版施工合同文本都規定了對暫估項目達到招標要求的要進行招標。這種規定源自2005年發改委等七部委的27號令,其中第五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規范gb50500-2013和發改27號令規定是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組織招標,但合同文本gf-2013-0201約定優先采取由承包方單方組織招標,如果承包人也要參加暫估項目的投標,那就由發包人組織招標。注意:1、承包人招標的,招標文件、評標辦法、評標結果都要經發包人批準;2、發包人要參與評標;3、由承包人招標的,招標費由承包人承擔(包括在總承包費中);4、招標由發包人組織的,招標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五、其它1、查了一下fidic新紅皮書,里面并沒有暫估價的提法。2、暫估項目的招標要求來自發改委第27號令,但該令只是針對貨物招標,具體就是指重要設備和材料,并未涉及到專業工程和服務,不知道后來的一些文件和規范加上了專業工程和服務的依據是什么。就是2013年新修訂的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仍然未見到暫估項目招標的條文。3、對達到招標條件的暫估項目要進行招標,實務中可能難以實現,承包人可能會想辦法規避。4、不建議由承發包人共同組織招標,雖然規范是這么規定的。【篇三:暫估價】在當前工程建設計價中,暫估價是較常見術語,顧名思義即是指在招標階段預見肯定要發生,只是因為標準不明確或者需要由專業承包人完成,暫時又無法確定具體價格時采用的一種價格形式。但由于相關法規政策等未形成完整的體系以及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等中相關計價條款的缺失,暫估價在工程計價過程中常常引起諸多糾紛和爭議,所以需要有關各方對暫估價計價有全面的認識和理解,從而能在招投標過程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明確約定暫估價的相關計價條款,保證暫估價的合理計價。暫估價之溯源及定義在03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并沒有暫估價的名詞概念,而在發改委等九部委的56號令中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則最早出現了暫估價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的詞語定義第1.1.5.5條規定:“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因此與之相對應,自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關于“暫估價”的相關規定,即其中的規范術語第2.0.7條規定“暫估價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但其中僅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兩項,而不包括工程設備暫估價。(根據國家標準(gb/t50531-2009)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的規定,在進行工程計價文件編制時,凡屬于設備范疇的有關費用,包括設備費、設備運雜費等從屬費用,均應列入設備購置費;凡屬于材料范疇的有關費用,包括材料運雜費、保管費等可按專業類別分別列入建筑工程費或安裝工程費。)《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采用這一價格形式,既保持了與發改委等九部委的56號令中發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的定義一致性,又通過一系列規范條文對施工招標階段中一些無法確定價格的的材料、設備或專業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決辦法。暫估價之工程實踐存在問題多多隨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日益推廣,暫估價項目的設置能夠解決在工程招投標初期易出現的一些問題諸如專業分包工程設計深度不到位、部分“四新工程”缺少計價依據與市場信息、部分建筑材料品質及價格檔次暫時無法確定等,從而能夠縮短招投標周期,減低招投標難度,甚至能在某種程度上轉嫁部分風險,所以暫估價的形式較受招標人歡迎,目前在工程量清單計價中采用得也越來越多,所占的資金比例也越來越多,但是暫估價的設置雖然在招投標階段使得一些難題迎刃而解,而相關管理的卻是卻使得其在隨后的工程建設與工程結算中埋下了諸多隱患,也成為部分造價糾紛的源頭之一。目前暫估價的計價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1、暫估價項目設置存在問題,材料暫估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界定不清,或是業主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也列入暫估價中,或是將專業工程暫估價列入材料暫估價項目甚至分部分項工程中,或是將設備價格列入暫估價項目。暫估價項目設置的混亂,會導致工程結算時,相關措施費用、總承包管理服務費用、規費、稅金等的計取同樣陷入混亂。2、暫估價發布的價格內容組成存在問題。招標人在發布暫估價價格時往往過于籠統,對其價格的組成明細缺少說明,如材料暫估價的組成,是否包含采購管理費及現場保管費,專業工程暫估價的組成是否包含相應的措施費用及規費等,暫估價發布價格時缺少內容界定,因此在隨后確定的分包價款及材料價格無法與之對應,也會在結算時導致重重爭議。3、暫估價項目設置過多,占工程總造價的資金比重增大。由于暫估價理論上是在結算階段按實調整的,所以暫估價項目設置過多且未考慮到暫估價實際價格的因素,有可能會突破招標人的預算投資規模,使最終的工程結算造價失去控制,再加上工程建設階段暫估價項目管理中的一些不確定因素,無形當中給招標人自身增加了很多風險。4、暫估價項目發布之后,事先未約定或在建設過程中任意改變材料的供應方式或是專業工程的分包方式,也易引起工程建設管理和結算過程中的混亂。5、甚至有部分招標發包方在工程建設中將普通的分部分項工程與建筑材料也作為暫估價計價暫時計入工程總承包價格,事后另行分包,易成為滋生腐敗的另一源頭。6、暫估價項目的內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缺少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專業工程分包合同,導致暫估價定價過程中存在規避招標及暗箱操作等違法行為。如暫估材料單價部分,如為乙供時,往往缺少合理規范的價格招標或價格認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標方單方面定價,定價過程又過于隨意,價格過高時易造成招標方的損失,增加工程結算時的難度,價格過低時施工企業會拒絕采購,從而增加工程建設管理的難度;如專業分包工程相關合同的規范簽訂也容易受到忽視,缺少包括招標人、總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分包工程的范圍、分包工程的變更,分包工程定價方式、分包工程的價款與支付等方面內容的約定,均易造成工程結算中的糾紛隱患。7、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于暫估價定價過程中其價格內容組成跟招標階段一樣過于模糊和籠統,比如暫定材料價格的組成,是否包含采購管理費及現場保管費,專業工程暫估價的組成是否包含相應的措施費用及規費等,是否考慮總承包方配合內容因素在內等等都是暫估價結算時糾紛的主要內容。8、暫估價竣工結算時的調整歷來存在廣泛爭議,暫估價中的材料暫估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在結算時都存在差價,而差價部分的結算涉及相關總承包合同價格、措施費、規費、稅金的計取,當前的規范性文件或總承包施工合同中普遍缺少相應條文或條款約定,致使工程結算時產生大量爭議。暫估價之招標文件與工程量清單的發布1、暫估價清單的列項在發布招標文件時,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的規定其第3.4.1條內容為“其他項目清單宜按照下列內容列項:1)暫列金額、2)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3)計日工(包括用于計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4)總承包服務費。”因此在發布招標文件時,應在工程量清單中的“材料暫估單價表”和“專業工程暫估價表”中分別進行發布。同時專業工程暫估價應在“其他項目清單與計價匯總表”中予以匯總,而材料暫估單價則由投標人按“材料暫估單價表”中的單價進入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報價中,不在此表中匯總。2、暫估材料單價的發布發布暫估材料單價時,應注意明確其發布材料內容,原則上經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以指導價形式發布過的材料價格,不應設置暫估價,只有新型、非通用、或單一來源的特定材料以及同類材料價格在不同品牌、品質、產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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