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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理想國》中的正義論證
最近,理想國的研究人員經常避免討論關于正義和幸福的主要論點。1最近十年,對柏拉圖有關正義和幸福的關系的各項結論,即正義的人比任何不正義的人更幸福,以及一個人越是不正義他就越是不幸,很少有過評價。對柏拉圖借以達到那些結論的證明則同樣少有予以批判性地審查的嘗試。2在本篇論文中,我即竭力于此。我的目的是要指出,柏拉圖的結論同他著手并意圖建立的正義論證是不相干的。在我的論證中,傾覆了《理想國》的主要論證的不相干這一謬誤(thefallacyofirrelevance),并將其歸因于柏拉圖所運用的兩種正義概念之間缺少聯系。我從對這兩種概念的敘述開始。在討論它們的同時,我試圖糾正有關柏拉圖的論證和他對這一論證的理解方面的一些錯誤和可能的混淆。具體來說,我試圖指出,柏拉圖始終一貫地把他對正義的辯護看作一個僅僅依據正義的效果(effects)而作的辯護;接著我將具體地審查這一謬誤;最后,我簡單地考慮一下為什么柏拉圖要這樣做。蘇格拉底的正義主張就像其他被稱作“難題性的”(aporetic)或“否定的對話”(dialogueofrefutation)作品一樣,《理想國》第一卷是以蘇格拉底對無知的一個聲明結束的。蘇格拉底說,由于不知道正義是什么,他幾乎不能知道它是否是一種德性,它的擁有者是否是幸福的。在第一卷中,由蘇格拉底最后的話所可能造成的一個印象就是,如理查德·羅賓遜(RichardRobinson)就作為一個整體的早期的對話作品所評論的那樣,“蘇格拉底認為在我們知道x是什么之前沒有任何有關x的真理能夠被知道”。(P51)羅賓遜注意到,盡管蘇格拉底實際上從未這樣說,但蘇格拉底也從未對回答“x是什么”這一形式的問題的優先性予以任何限制。結果,關于否定的對話便有一個一般的問題:它們包含柏拉圖對學說的任何肯定嗎?3因此,在《理想國》第一卷中,蘇格拉底就正義提出了各種陳述;他對無知的聲明是想要質疑它們全部嗎?無疑,在一個被反復暗示的論斷上,一個在后來的各卷中被視作當然并且被《理想國》的總體結構所預設的論斷上,他沒有任何懷疑:即,一個人究竟應當過一種正義的生活還是不正義的生活應當通過判斷哪一種生活是更幸福的來決定。4然而,對評價《理想國》的這一主要論證來說,無可避免的是要認識到這一論斷不能自始至終地以同一方式被理解;它之所以不能,是因為《理想國》中的兩個正義的概念。我將把第一個正義的概念稱作正義的世俗的概念(thevulgarconception),第二個正義的概念稱作柏拉圖式的概念(thePlatonicconception)。問題的提出—世俗的概念在《理想國》第四卷即將結尾的部分,就在對柏拉圖式的正義概念的第一次闡述之后,有一段重要的文字是關于我稱作世俗的正義概念的。蘇格拉底對格勞孔說:“我們可以……通過對它運用……世俗的檢驗……來完滿地證實……我們自己的信念。”“這些檢驗是什么?”“例如,如果針對那個城邦以及其出生和養育與之相和諧的那個人有這樣一個問題要求被回答,即,我們是否相信這樣一個人在被委托了一堆金銀后會占有它或挪用它,那么,你認為誰會以為他比不同的另一類人更有可能會這樣去做?”“沒有一個人會。”“并且難道他不會遠離褻瀆、偷竊、在私人生活或公共的城邦生活中對同志的出賣嗎?……此外,他在任何方式上都不會是不誠信的,無論是在保證他的誓約還是在其他協議上。……無疑,通奸、以及忽視父母和對諸神應盡的義務可以屬于任何人但卻不屬于這樣一個人。……并且這方面的原因難道不是在這一事實中被發現的嗎?即,在他內部的每一本原都按照統治和被統治而各盡其責。”5正如柏拉圖在這段話中對它們所講的那樣,有關正義的世俗標準在于一定種類的行為的不施行上;而當然,根據世俗的概念,不正義在于施行這類行為。這段話表明柏拉圖所假定的正義的人——按照他對他的理解——比別的任何人較少有可能施行這些行為:盜用、偷竊、出賣、褻瀆、背誓或違約、通奸、忽視他的父母或他對神所欠的義務。柏拉圖認為,他的正義的人的行為與世俗的正義概念并無不合,將要為它提供示范。世俗的正義概念在《理想國》的一開始就為所有蘇格拉底的對話者們所分有:克法洛斯、玻勒馬霍斯、色拉敘馬霍斯、格勞孔和阿得曼托斯。(這并不是說世俗的正義概念窮盡了他們所持的有關正義的各種概念,或者他們全都相信依照它來行動。)在344a3-b5中,色拉敘馬霍斯描述了極端的()不正義和不正義的幾個種類或“部分”();他的有關不正義的種類的名單強調了公然類型的不道德和犯罪:搶劫神廟、綁架、詐騙等等(見348d5-8)。在色拉敘馬霍斯看來,實施這樣的行為就是在施行不正義;不干犯它們在本質上就是正義的。類似地,當格勞孔為了論證的緣故而贊美不正義,他發現講述古各斯的祖先的故事是合適的,這個人誘奸了他的國王的妻子,謀殺了國王,篡奪了王國;格勞孔接著斷言,沒有一個享有古各斯的祖先的不受懲罰之利的人會“堅守正義、安于不將他的手伸向別人的財產、不去觸碰它們……[而是會]甚至到市場上去拿他所喜愛的東西,并且登堂入室,和他所樂意的人睡覺,殺死他想殺死的任何人,逃脫囹圄”(360b5-360c2)。在這里,一份作為同正義不相容但卻構成了不正義的行為的名單再一次被提了出來。應當強調的是,這些不正義行為的例子被蘇格拉底的對話者們以這樣一種方式呈現出來,以致于明顯的是,他們相信干犯這些行為的任何一種就是不正義,而不干犯任何一種就是正義。6蘇格拉底的正義:幸福還是快樂盡管格勞孔和阿得曼托斯在第二卷一開始的發言中表述了世俗的正義概念,但是,柏拉圖式的概念的要素在其中也是顯著的。研究者們會經常認識到,這些發言對于理解柏拉圖如何認識正義,以及對于把握他試圖關于正義建立什么是至關重要的。在格勞孔的發言之前,格勞孔問蘇格拉底,是否他真的希望說服他們相信,正義的比不正義的在各方面都更好。接著,通過格勞孔對善的分類以及他和蘇格拉底對此的討論,“在各方面”(,357b1)這一短語得到了注釋。這一分類看起來大致如下:就其自身評價的善,就其自身和就其效果(effects)評價的善,僅僅就其效果評價的善。第二種類型的善是在各方面更好的那種,而且蘇格拉底說,如果一個人要是幸福的,他就應該這樣來看待正義,亦即既就其自身又就其效果來評價它。柏拉圖對于我一直按照慣例以“就其自身評價”這一短語來翻譯的那些表達的運用,已經在主要的論證上給讀者帶來了困惑,并且引起了爭議。7它所引起的困難是這樣的:一方面,蘇格拉底對格勞孔講,正義應當不僅就其效果而且就其自身被評價,而格勞孔和阿得曼托斯在他們的發言中則強調說,他們要柏拉圖贊揚正義本身(358d1-2;363a1-2;參考367c5-d5)。另一方面,貫穿《理想國》始終的是,蘇格拉底限制自己在于僅企圖表明,對于正義的人來說“是正義的”其結果就是幸福和快樂的;亦即,他贊揚正義僅僅就他斷言是其效果的東西而言。由此,人們會質疑,柏拉圖在第二卷的開頭便誤解了他此后要嘗試執行的任務;他承諾要證明正義既就其自身又就其效果是善的,但是,他卻使自己只致力于他假定是其效果的東西。8柏拉圖所使用的這些表達確實有可能令當代讀者產生困惑,但是,對這些表達出現于其中的上下文的一個考察可以有助于消除這一困惑。在對三種類型的善的第一種加以概括時,格勞孔說:“難道沒有一些我們應當希望具有不是為了它們的后果(consequences)而只是就其自身的東西嗎,諸如各種無害的快樂和沒有更進一步的結果(result)在即刻的滿足之外的各種享受?”所引的這段話是康福德(Conford)對357b4-8中成問題的那幾行文字的一個非常自由的翻譯;同其他翻譯相比較,它具有這樣一個優點,即,有力地暗示表示產生快樂的行動或對象,而不是所產生的快樂。9以“沒有更進一步的結果”開始的那個從句應當表明,“就其自身”并不同“就(所有和)無論任何效果”相對,而且相反表明,各種效果之間的一個區分是暗含的。這一點也通過對享受(357b8)的提及而得到表明,因為人們可以自然地認為它是一種效果;實際上,如果一個東西的唯一效果是快樂或享受,那么它便似乎是格勞孔分類當中第一種類型的善的一個例證。10當蘇格拉底被問到他在這一分類中把正義放在何處時,他回答說:“在最好的那一類……在那些那個享福的人必定既就其自身又就其后果而愛的東西之列。”(P44,358a1-3)今天的讀者也許又一次想知道:蘇格拉底如何設想他將其放在第二種類型的善之列的正義同享福或幸福之間的關系呢?蘇格拉底的論述是困難的,但是,格勞孔對此的評論卻有幫助:“這不是絕大多數人的看法。……他們把它放在那困難的一類善的東西中,這類東西必定是為了它們所帶來的獎賞和在公眾看法中的高位而被追求的,但它們本身則是令人厭惡和應當被避免的。”格勞孔的話是清楚明白的;他說,依照許多人,正義本身——因為它是艱辛的或痛苦的——應該被避免。這樣,它的困難和艱辛就被包括在“本身”的標題下。依照類比,蘇格拉底認為“是正義的”所產生的享福或幸福就可以被放在同一個標題下。對由“本身”和“就其自身”這些短語所意指的那類效果和由“效果”或“后果”這類絕對而言的短語所意指的東西進行區分的需要,是顯而易見的。效果之間的這一區分通過在格勞孔和阿得曼托斯的發言中對蘇格拉底所反復提出而實際上是相同的要求所澄清。格勞孔在358b4-7中的請求是典型的(參見366e5-9;367b3-5;367e1-5;也參見367a1-8;367c5-d5)。他請求告訴他內在于靈魂之中的正義和不正義憑自身——撇開二者的獎賞和效果——所發揮的力量()。從這些段落可以看出,柏拉圖認為正義本身是善的,是一種就其本身的善,所依據的是他認為它在其擁有者的靈魂內部所發揮的效果。以同樣的方式,他認為不正義本身是一種惡。[由“就其自身”(foritsownsake)和“本身”(initself)從字面意義上翻譯的這些表達,對于今天的讀者來說也許可以用“依據其自身”(onitsown)和“憑自身”(byitself)的措辭,以一種更少混淆的方式來意譯。]對柏拉圖來說,沒有其他任何正義和不正義的效果可以成為刻畫它們本身是善的或惡的基礎——而且尤其不是那些取決于其他人對一個人的正義或不正義所具有的認識或看法的效果。由此表明,格勞孔對善的分類是十分復雜的:第一種,憑自身(或依據其自身)產生善而不產生任何別的東西的類;第二種,憑自身產生善而且同其他東西相聯系有附加的善的效果的類;第三種,憑自身有壞的效果但也有足以彌補它們的好的效果的類。顯然,這一分類既不是窮盡的也不是簡潔的,但是,如果我對出現在其中與出現在格勞孔和阿得曼托斯發言中的這些令人困擾的短語的說明是正確的話,那么,柏拉圖便不會受到攻擊,說他許諾進行他從沒有試圖做過的事情。11柏拉圖對正義和不正義在人的靈魂中的力量之效果的觀念對于柏拉圖式的正義概念是根本性的(參見366e5-6以下;367b2-5)。當阿得曼托斯抱怨說,沒有一個人恰當地講過正義和不正義如何由于它們的力量而分別構成了靈魂中最大的善和最大的惡的時候,他正在預示蘇格拉底在第4、8、9卷中將要闡述的論題。阿得曼托斯的發言尤其重要,因為它反復表達了柏拉圖的目的,即把正義和不正義的力量描述成單憑它們在靈魂中的存在或出現就得到發揮的力量(參見366e5-9)。就此而言,“力量”(power)一詞,盡管它正確地翻譯了,但卻可以證明是誤導性的。因為,如果它仿照“力量”的其他用法的模式——實際上是依據在阿得曼托斯的發言中的其他用法的模式(例如,366c2;366e4)——被理解,那么它就不會被認為是一種必定得到施展的力量。但是,阿得曼托斯要求被指明的是正義僅憑它在靈魂中的存在就產生的善,同樣,不正義應當被證明對于它出現在其中的靈魂來說是一種不可避免的惡。誠然,這些要求恰恰就是蘇格拉底在第4、8、9卷中試圖去滿足的。柏拉圖決心要把正義和不正義描述為只能產生善的和惡的東西的最為人所熟知的證據,無疑包含在第4卷的那個著名的比喻中,在那里,正義的靈魂被同健康的身體相比較,不正義的靈魂被同生病的身體相比較,而靈魂的整個或德性被稱作一種健康、美和良好的狀態,它的對立面————被稱作靈魂的疾病、丑和衰弱(參見444c-e左右)。如果蘇格拉底是要成功地證明正義憑自身對于它的擁有者的靈魂來說只能是善的,而不正義只能是惡的,那么,他依然沒有滿足格勞孔和阿得曼托斯的質詢;因為他們要請他表明,正義是靈魂的最大的善,不正義是靈魂的最大的惡。此外,僅表明這一點也是不充分的,除非蘇格拉底由此表明一個其靈魂擁有正義的人的生活比任何一個其靈魂是不正義的人的生活更幸福。這后一個要求,在格勞孔請他依據幸福來比較某些生活時,對著蘇格拉底提了出來。格勞孔設想一個正義的人的生活:“沒有一切只有正義。……盡管不做任何不正義,但他卻必須有最大的不正義的惡名……使他在他的人生旅途中至死不可改變……正義的人將不得不忍受鞭笞、拷打、枷鎖、烙鐵烙他的眼睛,最后,在各種極端的痛苦以后,他將被[釘死]。”12在另一方面,不正義的人被格勞孔描述為享受一個“在城邦中統治的地位,他可以從任何家庭中選擇一個妻子,他的孩子可以同他所中意的任何人聯姻,他和他所愿意的任何人合伙經營,在所有這些交易上都對他自己有利和獲利”,等等。13如果蘇格拉底要表明,依據幸福——這是有關不同生活選擇的柏拉圖式的標準14——一個人應當選擇正義的生活,那么,他就不得不證明,一個正義的人,他的狀況就是格勞孔所描述的那樣,但是,他仍將過一種比任何一個是不正義的人更幸福的生活。此外,如果蘇格拉底能夠指出,一個享受格勞孔所描繪的生存的不正義的人比任何一個正義的人更為不幸,那么,這對于選擇拒絕任何不正義的生活將是充分的。正如普里查德(Prichard)所評論的,“柏拉圖無疑不曾輕估他的任務。實際上,在閱讀他對此的陳述時,我們想知道他究竟如何逐漸認為他能夠落實它。”在這里,有一些問題出現。在假定讀者熟悉柏拉圖把正義描述為靈魂各部分的一個具體的秩序安排的前提下,我將非常簡潔地討論這些問題。柏拉圖是否可能認為過一種既非正義也非不正義的生活是可能的?在第8卷和第10卷中,他根據各種靈魂中不正義的程度來對這些靈魂進行等級劃分;他是否會主張一些靈魂缺少和兩者?按照柏拉圖式的正義概念,回答必須是:不。因為,首先,柏拉圖不得不肯定,就無數必然把任何一個人包括在當事人之內的行動而言,它們要么被正義地進行,要么被不正義地進行;因為這些行動也可以改變靈魂各部分的秩序安排、組織形式或構造。其次,而且決定性的是,即使一個人能夠避免所有這些依據柏拉圖全面的眼光來看是正義的或不正義的行動,靈魂的各部分也仍然會這樣或那樣地被安排;也就是說,要么體現為正義,要么體現為不正義(參考449a1-5)。另一個問題,一個被H.W.B.約瑟夫(H.W.B.Joseph)在其《古代和現代哲學文集》(EssaysinAncientandModernPhilosophy)中常常觸及的問題,15可以被提出如下。很少有人——如果畢竟有的話——是完滿正義或極端不正義的;那么,柏拉圖真的試圖堅持認為所有這類居間的生活比任何一個完滿正義的人的生活所過的更少幸福?既然蘇格拉底承認在正義之外有各種各樣善的事物,16那么,這個問題就可以以這樣的詢問提出,是否柏拉圖真的認為一種包含了大量的善而沒有正義——但包含一些不正義——的生活一定比例如格勞孔的盡管正義但卻困苦的人的生存更少幸福。任何熟悉《理想國》的人都將知道,這個問題將必然以肯定的方式得到回答。應當注意到,柏拉圖對這個問題的考慮被按照他自己的正義概念展開了。這樣,在第4卷中,蘇格拉底講道,有一種形式的靈魂的或卓越(excellence),但卻有無限多形式的或缺陷(defect)(參考445c5-d1;也見449a1-5),其中有四種是值得特別注意的;它們是需要為靈魂的榮譽政治、寡頭政治、民主政治和僭主政治負責的缺陷,對它們的著名的討論占據了第8卷和第9卷。在那里,盡管爭辯說其靈魂擁有它的的人比任何一個其靈魂缺少它的人更幸福,但是,柏拉圖試圖確定四種形式的中哪一個產生最少的不幸福,哪一個產生最大的不幸。顯然,柏拉圖試圖建立——但還是依據他自己的正義概念——的是,任何一種居間的生活,任何一個由某種程度的不正義所刻畫的靈魂,就幸福而言,是次于完滿的正義的,盡管一種居間的生活可以包含任何別的善的事物;并且,一個靈魂是不正義的程度同這就是其靈魂的那個人的悲慘成正比,paripassu(參考576b-e;580a-c)。總括起來,我是從這樣一個眾所周知的認識開始的,即,柏拉圖認為在正義的生活和一種不正義的生活之間的選擇應當通過判斷何種生活更幸福來決定。我接著主張,柏拉圖對此的觀點由于在《理想國》中出現了兩種正義的概念而被復雜化了,蘇格拉底主張一種鮮明的柏拉圖式的正義概念,而色拉敘馬霍斯則主張一種世俗的正義概念,盡管格勞孔和阿得曼托斯對二者都做了表達。在陳述了世俗的概念之后,我討論了柏拉圖式的概念的一些方面。在我對后者的討論中,我試圖澄清當蘇格拉底肯定——以及當格勞孔和阿得曼托斯堅持主張他建立——正義是就其自身的善或善本身,不正義是惡本身時的意思是什么。我主張說,柏拉圖以這樣一些方式來刻畫正義和不正義,是因為他認為依據它們自身——或憑它們自身——它們產生了靈魂的最大的善和最大的惡的效果;柏拉圖相信,這歸因于它們依據它們所內在于其中的靈魂而不可避免地發揮的力量。我還進一步主張,在柏拉圖看來,正義或不正義——或此或彼,而非二者同時——一定存在于每一個靈魂中,正義存在于其靈魂中的那個人比一個其靈魂包含任何程度的不正義的人更幸福,幸福與不正義成反比。在下面,我要證明柏拉圖未曾將這兩個正義概念恰當地聯系在一起,以及假定這一疏漏——一個復雜的疏漏——可以被修復是不可能的。因此,柏拉圖有關幸福和正義的結論——根據他對后者的認識——證明同蘇格拉底和色拉敘馬霍斯(還有格勞孔和阿得曼托斯,就他們也涉及到了世俗正義和不正義的人的幸福而言)之間的那場爭論是不相干的。柏拉圖式的不正義之人的概念—謬誤在第4卷即將結尾的部分,蘇格拉底概括了柏拉圖式的正義之人的概念:一個人,其靈魂的各個部分各盡其責或各盡其用,不做除各自的工作以外的任何事。此外,蘇格拉底說,如果一個行動保持或者有助于產生靈魂的某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中靈魂的各個部分只做它自己的工作,那么,一個人就應當相信這個行動是正義的,并且就這樣來稱呼它;而如果它有一個相反的效果,那么,就應當相信這個行動是不正義的,并且就這樣來稱呼它(參見443e4-444a2)。據此,蘇格拉底暗示,正義地行動應當被理解為按照在靈魂中產生正義的狀態的方式行動,不正義地行動應當被理解為產生一種相反的狀態的行為。我理解,當格勞孔斷定正義的行動必然產生正義,不正義的行動必然產生不正義時(參考444c1-3;444c10-d2),他看來正在作一個類似的注解。我們記得,色拉敘馬霍斯在陳述他的觀點的時候,在不正義的行為中提到搶劫神廟、綁架、詐騙等等。這個名單又因格勞孔提到與一個人所樂意的人發生性關系、殺戮、擺脫一個人所希望擺脫的羈縛等等而被擴大;也就是說,不正義的行為就是一些被公認為不道德或者犯罪的行動。那個其生活應當被證明將比別種生活更為幸福的人,就是不干犯這類行為的那個人。然而,柏拉圖所試圖確立的卻是,一個其靈魂的各個部分各司其職、終日以此方式行事以致這一狀態將保持不變的人,過著一種遠比任何一個其靈魂沒有這樣安排的人更幸福的生活。無論柏拉圖的這一努力成功與否,要使它在根本上是相干的,他就必須證明他的正義之人的概念排除了公認是不道德或犯罪的行為,亦即,他必須證明他的正義之人的行為也遵循正義的通常的或世俗的規范。其次,他還必須證明,他的正義之人的概念適用于——被驗證于——每一個按照世俗概念是正義的人。因為,缺少了這最后一條,他就表明不了對于人們來說遵循世俗的正義卻比不遵循的人要更少幸福是不可能的。如果柏拉圖關于幸福和正義的結論欲成功地駁倒色拉敘馬霍斯的爭辯,并滿足格勞孔和阿得曼托斯對蘇格拉底的要求,他就必須滿足這兩個條件。在《理想國》中,有段落表明柏拉圖認為對第一個要求沒有任何問題;但是,沒有任何段落表明他意識到了第二點。無論如何,事實上是他對兩個要求都沒有滿足;也不能夠假定他原本可以滿足其中的任何一個。在我證明這就是有關《理想國》主要論證的觀點之前,一些在此可以被提出的反對意見應當被面對。本篇論文的目的是對《理想國》主要論證的內在批判和附帶的闡明,就此而言,我并不是在質疑——那常常被質疑的——柏拉圖的結論,即,是柏拉圖式的正義之人比不是的人更幸福,以及一個人的靈魂距離柏拉圖式的正義越遠他就越不幸。我的目的是要指出,柏拉圖的這些結論同蘇格拉底和色拉敘馬霍斯及色拉敘馬霍斯有時候的辯護者格勞孔和阿得曼托斯之間的那一辯論是不相干的。但是,堅持我已經講過的那兩個要求看起來也許過于嚴厲。人們可能會感到,如果柏拉圖的結論被承認,那么,他就只需要滿足第一個要求;也就是說,提供一個證明以表明柏拉圖式的正義之人不可能干犯世俗的不正義。因為柏拉圖的結論經過這樣一個證明就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即,最幸福的人是在那些遵循世俗的正義之人中間;因此,色拉敘馬霍斯的觀點就會遭到駁斥。但是,即便承認柏拉圖的結論,假如他滿足了第一個要求而沒有滿足第二個,那么他也會留下這樣的可能性,即,柏拉圖式的不正義之人是世俗正義的,卻不比世俗不正義的人更幸福,也許是更少幸福。另一方面,人們也許會認為,滿足第二個要求——亦即,證明世俗正義的人是柏拉圖式正義的——同柏拉圖的結論一起就已經足夠了。因為接下來的結論就是,沒有一個人比世俗正義的個人更幸福,并且這也會駁倒色拉敘馬霍斯的觀點。然而,這也留下了這樣的可能性,即,存在著是柏拉圖式正義的人,因而他們和別的任何人一樣幸福,但卻可以是世俗不正義的和犯罪的。鑒于這些考慮,兩個要求就都必須被滿足。既以明確的方式又通過暗示,柏拉圖將他的特殊的正義概念同通常的道德的理解區分了開來。17此外,他反復強調二者之間的聯系。在第4卷中,在蘇格拉底界定了各種德性之后(441c-442d),他和格勞孔一致同意,柏拉圖式的正義之人是所有人中最不可能有通常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的;在第6卷中,蘇格拉底將世俗的倫理德性歸于具有一種哲學天性的人——也就是說,歸于其靈魂卓越地按照柏拉圖式的正義安排的人(484a-487a)。接著,毫無疑問,柏拉圖認為,依據他的正義概念的正義之人會通過通常的道德檢驗。但是,盡管柏拉圖不止一次地讓蘇格拉底這樣來講,但他沒有一處地方試圖去證明它。表明柏拉圖式的正義蘊含通常的道德的種種嘗試,在《理想國》中是明顯缺失的;柏拉圖只是假定,具有前者便必然具有后者。再者,這樣的假定是不合情理的。在柏拉圖看來,靈魂各個部分的功能的執行便構成了智慧(wisdom)或理智(intelligence)、18勇敢、節制;如果獲得這些,那么,按照柏拉圖,正義也將獲得。但是,理智、勇敢和節制乍一看和各種世俗的不正義、作惡是相容的。無論是按照通常的理解還是按照柏拉圖對它們的描述,這些德性同施行色拉敘馬霍斯和格勞孔作為不正義的例子提到的任何一種行為都是不抵牾的。就此而言,人們會禁不住斷定,依據柏拉圖的證明至多能說的就是,犯罪和邪惡不能被一個柏拉圖式的正義之人以一種愚蠢、不理智、怯懦或者不節制的方式去做。在柏拉圖勾勒城邦政治與靈魂的敗壞的第8、9卷中,他用來描述榮譽類型、寡頭類型、民主類型的靈魂的那些動機是一些尤其在強烈的時候會導致世俗的不道德和犯罪的動機。但應當注意的是,柏拉圖沒有提到或者甚至暗示對它們來說這樣做是不可避免的。與此相對照,他對處于與柏拉圖式的正義相對立一端的僭主靈魂的描述,卻充滿了對具有僭主靈魂的人們所犯各種罪行的描述(573e-576a);他們的不道德和邪惡——如果他們成為實際的僭主會變得更壞——被說成必然屬于他們(580a1-7)。然而,對具有榮譽類型、寡頭類型或民主類型的靈魂的人易于施行各種不道德的行為的暗示,當然滿足不了對柏拉圖的結論應該是相干的第一個要求。而且,即便假定其靈魂是僭主類型的人在某種程度上必然是作惡者,這仍然沒有滿足這一要求。也就是說,無論是分別地還是聯合地,第8、9卷中有關其他類型的靈魂的命題都沒有排除其靈魂是柏拉圖式的正義之人干犯通常會被判定是不道德的行為的事情的可能性。任何關于第8、9卷的命題——柏拉圖打算用來確立世俗不正義的行為只能被其靈魂缺少柏拉圖式的正義之人施行——的假定,都無法被那兩卷文本所證實;19無論如何,第8、9卷對這個更進一步的論題不僅沒有任何證明,而且連對一個證明的暗示都沒有。這樣,第一個要求就未被滿足。柏拉圖只是讓蘇格拉底一再重申那個需要一個對它的證明的不可能的假定。我們記得,第二個要求是一個有關世俗正義的人是柏拉圖式正義的證明。盡管在《理想國》中有一些段落表明柏拉圖認為關于第一個要求沒有任何困難,但是,關于第二個要求,就連這樣有利的立場都沒有了:他沒有一處地方假定依據世俗概念是正義的人也是柏拉圖式正義的。實際上,沒有任何理由認定這曾經是他的信念;但是,在他的證明框架中對這樣一個論斷的忽略看起來只能是令人吃驚的。柏拉圖充分地表現了色拉敘馬霍斯、格勞孔和阿得曼托斯質疑通常的正義和道德的人的幸福。看上去無可爭議的是,當他們請求指明正義由于其力量構成了靈魂的最大的善的時候,格勞孔和阿得曼托斯正在理所當然地假定世俗正義的人的靈魂將享有正義的效果。但是,盡管如此,對蘇格拉底給格勞孔和阿得曼托斯的答復的一個審查(亦即對第2卷367e到第10卷612b的一個審查),卻未能揭示任何一個其主旨是世俗的正義蘊含柏拉圖式的正義的主張。我稍早前引用過的一種說法也許似乎可以被拿來在這里為柏拉圖辯護。在蘇格拉底和格勞孔一致同意柏拉圖式的正義之人是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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