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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官偽造法律文書案例抗訴機關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原公訴機關陜西省留壩縣人民檢察院。原審被告人鄧,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于陜西省洋縣,漢族,大專文化,原洋縣人民法院審判員,住陜西省洋縣洋州鎮北環路43號。2022年6月2日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由洋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2年3月23日被留壩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2年5月18日被留壩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辯護人張,陜西銳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審理經過陜西省留壩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鄧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陜西省留壩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1日作出(2022)留刑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鄧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鄧未上訴,原公訴機關未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22年11月12日,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以漢檢刑申抗(2022)1號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馬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鄧及其辯護人張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一審法院查明原審法院認定,2022年2月,被告人鄧受朋友委托答應幫忙處理洋縣黃安鎮何家村村民華與陳(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并要求華到洋縣人民法院立案。2022年2月10日,華持身份證、結婚證找到被告人鄧,鄧告知華離婚需要有離婚協議。2022年2月18日,華持被告人鄧要求攜帶的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到洋縣人民法院立案后,該離婚案件由被告人鄧辦理。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被告人鄧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沒有通知被告陳及其法定代理人應訴,也沒有通知原、被告雙方調解和開庭審理,即偽造了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庭審筆錄,違背事實和法律認定了證據。2月19日,鄧安排書記員梁將其偽造的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庭審筆錄重新抄寫了一份,并根據該庭審筆錄偽造了(2022)洋民初字第384號民事調解書,后將調解書送達給原告華其中一方。同年3月梁將華訴陳離婚案件歸檔時,鄧又安排梁在庭審筆錄和民事調解書送達回證上代被告陳簽名。2022年2月25日,華和本村村民何在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按照農村習俗擺酒席舉行婚禮,此時陳親屬才得知,法院已準許華和陳離婚。后陳親屬以法院沒有通知陳及監護人參加訴訟,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準許華與陳離婚,以法院處理案件不公為由找有關部門。被告人鄧違法處理華與陳離婚事件發生后,鄧于2022年2月26日收回華手中的(2022)洋民初字第384號民事調解書,又偽造了(2022)洋民初字第38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華撤回訴訟,并將未經簽發的裁定書私自加蓋了洋縣人民法院公章后送達華與陳父親陳甲,造成陳及其親屬對被告人鄧違法處理案件行為不滿,多次找法院及有關部門反映,引起不良的社會影響。二審法院查明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原審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鄧供述,證實2022年2月被告人受洋縣住建局何先柱說情答應幫忙處理華與陳離婚案件。在辦理該離婚案件過程中徇私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偽造庭審筆錄,之后為完善庭審程序,讓書記員梁將該庭審筆錄重新抄寫一份,并讓梁制作了該案調解書,將該調解書送達給華,并由梁代陳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華與他人擺酒席舉行結婚儀式事發后,他又讓梁起草了一份民事撤訴裁定書,且在沒有領導簽發的情況下將該裁定書送達給華以及陳親屬的事實。證人梁證言,證實了其未參加庭審,也未見過原、被告的情況下,根據鄧要求抄寫了離婚案件庭審筆錄,又根據鄧口述起草了調解書,并將制作好的調解書及填寫好的送達回證一起交給了鄧。后在歸檔時發現庭審筆錄及送達回證上沒有被告陳簽字,按鄧要求,自己在庭審筆錄、民事調解書送達回證上代簽陳名字及2022年春節過后鄧讓她起草了一份準予華撤訴裁定書,該裁定書在未經簽發的情況下由其打印并蓋好公章后交給了鄧事實。證人朱證言,證實了華訴陳離婚案件立案后,該離婚案件由被告人鄧辦理。并證實立案庭的法官每月有辦案任務,立案庭七名法官只有梁其中一個書記員的事實。5、證人陳證言,證實其自2004年至2022年11月一直在陜西華陰市榮復軍人第二醫院接受治療,2022年其妻華曾去看過他,兩人一起寫過離婚協議。但華在法院起訴離婚時,自己沒有回來,也未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的事實。6、證人陳中文的證言,證實其子陳因患精神病自2004年一直在陜西華陰市接受治療,其兒媳婦華和陳離婚之事自己不知情,并證實因對法院辦理其子離婚之事不滿而到洋縣法院反映情況的事實。7、證人陳乙的證言,證實其哥哥陳因患精神病自2004年至2022年11月一直在華陰市榮復軍人第二醫院治療。華起訴陳離婚,在法院審理時陳沒有回來,其父母不知情,他們都沒有參加庭審活動。2022年2月,他們才看到洋縣法院準予華和陳離婚的民事調解書,并因此到洋縣法院等相關部門反映情況的事實。8、證人潘證言,證實洋縣法院(2022)洋民初字第384號案件中的離婚協議書是自己于2022年2月在華陰法律服務所為一個男的和一個女的寫的,當時那個男的穿著、說話和正常人都不太一樣的事實。9、證人王、丁證言,證實陳自2004年至2022年11月10日一直在陜西華陰市榮復軍人第二醫院接受治療期間,陳未離開過醫院及醫院有嚴格的病人請假制度的事實。10、證人華證言,證實自己和陳家庭情況以及陳患精神病的經過,并證實自己2022年2月向洋縣法院起訴同陳離婚,主審法官是鄧事實。再審請求情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理由如下:留壩縣人民法院在庭審后對鄧進行詢問,并收集其自書的認罪悔罪書兩份,期間未通知檢察人員到場,也未告知檢察人員存在此項證據,違反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八條關于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的程序性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其次,留壩縣人民法院在收集鄧認罪悔罪書后,未經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就予以采納,并作為對鄧從輕處罰的依據,違反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據以量刑的證據不確實。故原審判決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據以量刑的證據不確實的情形,導致量刑不當。原審被告人鄧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無異議,請求對其從輕判處,維持原判。辯護人提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無異議;被告人鄧書寫悔過書的原因在于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悔過,建議法庭綜合考慮全案,維持原判。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鄧犯罪事實是清楚的、正確的。本案庭審中,抗訴機關、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采信的17組證據經庭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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