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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申報表解讀主講人:沈霞穎一、納稅人的規定稅法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排除了在境外依據外國法律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境外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可能會成為非居民企業納稅人,也可能會成為居民企業納稅人(比如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稅法規定第五十條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規定: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國稅發(2008)28號文.doc分析第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改變了原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條件來判定納稅人標準的作法。新稅法下匯總納稅的具體規定:D:\我的文檔\新所得稅法相關文件\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doc母子公司可否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D:\我的文檔\新所得稅法相關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企業集團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doc第二,為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避免重復征稅,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段話就是設計新的申報表的法理。與原內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不一致!分析: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扣除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依據國稅發[2006]56號文件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免稅所得。新舊公式的差異:例1結論:按新法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讓納稅人真正享受到了免稅收入帶來的利益。執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后,原國稅發[1999]34號文件作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doc舉例今年,國債利息收入20萬元,生產經營所得80萬元,以前年度虧損130萬元,按舊所得稅法規定,未彌補虧損就是130-80-20=30萬元。如果明年實現利潤90萬元,那么明年的應納稅所得為90-30=60萬元。如果國債利息收入20萬元不用于彌補虧損,那么明年的應納稅所得為90-50=40萬元。確認原則:實施條例規定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應注意:稅收上堅持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與作為會計核算基礎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也不完全相同!收入總額的確定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實施條例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最基本特征是其在未來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不固定性和不確定性。第十三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第十四條規定,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對于商品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的確認,同會計準則的確認條件相同。
第十六條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實施條例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一條規定,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規定,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doc實施條例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二)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第二十四條規定,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涉稅分析\用于展示的樣品是否應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內部處置資產新建MicrosoftWord文檔.doc分析第一,稅法上界定的收入不同于會計上確認的收入。包括會計上確認的收入、利得以及視同銷售收入。此外,稅法上界定的收入既有來源于境內收入又有來源于境外收入;既包括應稅收入又包括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既包括稅前收入又包括稅后所得;第二,某些收入的確認不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而是接近于收付實現制原則或介于權責發生制原則和收付實現制原則之間。但這些例外原則都必須有明文規定,且建立在有納稅必要資金概念的基礎上。第三,新法對視同銷售的征稅規定不同于舊法的規定。沒有了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16行不征稅收入的確定稅法第七條規定,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實施條例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doc如何理解不征稅收入第一,不征稅收入重點強調的是“納入預算管理”、“專項用途”。對于不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收費均屬于征稅收入范疇。第二,企業實際收到的財政補貼和稅收返還等,屬于政府補助的范疇,被排除在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之外,除企業取得的出口退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政府補助,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政府補助)、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外,一般應作為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如,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資時實行的各項優惠政策,如給予的各項稅收返還應屬于征稅范疇。例2(軟件生產企業)財稅(2000)25號.doc財稅(2008)1號文.doc第三,不征稅收入是非經營活動或非營利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流入。軟件生產企業舉例某軟件企業當月共取得軟件開發收入200萬元,硬件收入100萬元,購買軟件開發用材料和硬件耗材90萬元,取得進項稅90*17%=15.3萬元,求當月應退增值稅銷售軟件的銷項稅=200*17%=34萬元軟件開發應承擔的進項稅=15.3*200/(200+100)=10.2萬元銷售軟件應納增值稅=34-10.2=23.8萬元銷售軟件應負擔的增值稅=200*3%=6萬元銷售軟件應退的增值稅=23.8-6=17.8萬元收到時借:銀行存款17.8萬元貸:營業外收入17.8萬元這退回的17.8萬元就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17行免稅收入的確定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應注意的是,新稅法雖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但并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于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了非營利公益組織的范圍分析第一,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屬于稅后所得,將其確認為免稅收入,主要是消除重復征稅問題。第二,因新企業所得稅法除規定25%的標準稅率外,還有15%和20%的優惠稅率,對上述收益確認為免稅收入,就意味著當投資企業的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或被投資企業享受減免稅政策時,對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不需再補征企業所得稅,與原稅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有了重大變化。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的區別免稅收入不同于不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不屬于稅收優惠的范疇,因其不屬于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而屬于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而“免稅收入”屬于稅收優惠的概念,即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指標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扣除的確定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條體現了稅前扣除應符合的基本原則:一是實際發生,即真實性;二是與經營活動有關,即相關性;三是合理性。在此基礎上,稅前扣除還應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合法性原則、配比原則。實施條例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實施條例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條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第三十一條規定,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規定,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工資、福利費的扣除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1-2月新稅收文件\所得稅資料\國稅函(2009)3號.doc國稅函(2009)98號.doc實施條例規定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職工教育經費開支范圍財建[2006]317號文.doc商業保險費的扣除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應注意:會計準則規定,商業保險費與工資等同屬于“應付職工薪酬”。也就是說,會計上因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而確認的成本費用,稅法上不一定準予扣除。借款費用的扣除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說明:此條規定了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額度限制,即對合理性作出具體規定借款費用的扣除規定:1。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費用是否允許稅前扣除問題。2。向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扣除的比例問題。新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doc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這個定義也是會計準則中的定義,其范圍包括投資人對企業投入資本以及形成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3.借款費用資本化始點、中斷、停止的及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確定等應依據準則的相關規定處理。4.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如果沒約定的利率明顯低于合理的利率,即使沒有控制與控制關系,也應界定為關聯企業往來,進行特別納稅調整。新所得稅法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相應調整問題的批復.doc1-2月新稅收文件\所得稅資料\國稅發2號.doc業務招待費的扣除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對業務招待費限定扣除比例和最高限額,主要是在現實的征收管理過程中,難以準確劃分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有必要劃定一個合理的比例,將個人消費進行剔除。業務招待費支出一般要求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因為與生產經營活動不直接相關,不得在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分析:第一,與原企業所得法規定不同。一是統一扣除比例15%;二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合并規定扣除比例;三是業務宣傳費也享受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規定;四是就目前政策而言,取消對糧食類白酒廣告支出不允許扣除的限制規定。此外,未規定廣告費扣除應符合的條件。第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對于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由于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不直接相關,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第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定的要求,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不得稅前扣除廣告宣傳費。比如,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煙草廣告等。國稅函(2009)98號.doc支付管理費及內部往來的扣除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doc分析第一,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既有總分機構之間因總機構提供管理服務而分攤的合理管理費,也有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團之間提供的管理費。由于新法采取法人所得稅制,總分機構應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分支機構支付的管理費用允許扣除沒有意義。對屬于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確實發生提供管理服務的管理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管理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第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均屬于同一法人內部的交易行為。
而按新法規定企業內部各營業機構應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對其往來一方作收入,一方作費用,沒有實質意義。研究開發費用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此項優惠政策與原稅法規定的主要變化:一是將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由工業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給予各類型企業公平的稅收待遇;二是取消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才能享受優惠的條件限制,鼓勵企業增加科研投入;三是增加了對支出形成無形資產,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的規定,從而完善了原優惠政策。
四是取消了當年不足抵扣可在5年內抵扣的規定。研究開發費用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doc一,優惠對象和領域的變化。2006年9月8日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以下簡稱"88號文")中第一條規定:技術開發費的優惠對象包括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以下統稱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116號文的說法略有不用,第二條中規定:本辦法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研究開發費用解讀二,扣除范圍。88號文規定,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116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二○○九年三月十九日財稅[2009]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六、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三、資產的稅務處理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固定資產的界定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沒有了2000元的限制。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會計準則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固定資產改建支出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固定資產的折舊(凈殘值)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給了企業充分自我選擇的權利)國稅函(2009)98號.doc固定資產的折舊(折舊年限)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這里的折舊的最低年限指的是新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討論稿第20條(二)企業取得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生物資產等,可根據適當證據確定新舊程度,再乘上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或攤銷年限,來確定剩余的最低折舊或攤銷年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原值及折舊年限認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095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主管稅務機關首先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開辦費國稅函(2009)98號.doc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解釋填表前要求系統在納稅人填報年度申報表前,先由納稅人進行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企業的選擇。對附表一和二:若納稅人選擇金融企業,則系統自動跳出附表一(2)和附表二(2)讓納稅人進行填報;若納稅人選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則系統自動跳出附表一(3)和附表二(3)讓納稅人進行填報;若納稅選擇其他企業,則系統自動跳出附表一(1)和附表二(1)讓納稅人進行填報表與表之間都有勾稽關系對需要系統自動處理的部分,均在表格中一一列明,表格中未作說明的部分,由納稅人自己填列,且允許填報負數。納稅人填報年度申報表的順序為附表一《收入明細表》→附表二《成本費用明細表》→附表四《稅前彌補虧損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附表七《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附表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表》→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主表未申報成功的報表可以修改對未通過系統校驗未申報成功的報表,系統應設置中間狀態保存納稅人已填報的數據,納稅人再次打開報表進行申報時,只需填需修改的數據即可,避免因為一個數據不對申報保存不成功,而需要納稅人重新填報整張報表的情況。表體項目說明本表是在納稅人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后計算出“納稅調整后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等差異)通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集中體現。本表包括利潤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和附列資料四個部分。主表補充說明第3行“營業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本行根據“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此處明確了應負擔的概念,即是應繳數,而不是實繳數。第9行“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確認所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本行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處置和出售時轉入投資收益,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處置和出讓時,處置收益部分應當自“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轉出,計入投資收益。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分行業會計制度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會計作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第3行“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納稅人取得的投資收益視同主營業務收入填報在本行,并根據業務性質填列在本表第4—7行明細中(讓渡資產使用權)。第14行“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會計沒有作銷售)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確認的收益,填報在本表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扣除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確認后的金額填報在本行。會計準則:無論是否支付補價,均不確認損益,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加或減補價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但稅收要按公允價值視同銷售收入;對具有商業實質和交換涉及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公允價值和相關的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非貨幣性交易中未涉及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涉及補價的,對支付補價的企業,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加補價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減補價加應確認的收益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應確認的收益=(1-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第15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關于貨物、財產、勞務用于償債,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區分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和債務重組收益,資產轉讓所得已在相關的會計科目中反映,不需要在此行作視同銷售收入反映;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可在此行反映視同銷售收入,同時在附表二(成本費用表)反映視同銷售成本,還要在附表三(納稅調整表)中反映債務債務重組收益。也可不在此行反映,都在附表三(納稅調整表)反映為債務重組收益。舉例:非廣告性贊助賬面成本80萬,視同銷售價100萬。在此行反映100萬,在附表二(成本費用表)反映視同銷售成本80萬,在附表三(納稅調整表)反映80萬(非廣告性贊助不允許稅前扣除)
第17行“營業外收入”:填報納稅人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的金額。本行數據填入主表第11行不僅僅是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的收入,還包括在其他科目中核算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第18行“固定資產盤盈”:填報納稅人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包括按會計準則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中核算的固定資產盤盈。第23行“債務重組收益”: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債務重組行為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債務重組所得,會計做資本公積,稅收要確定為收益,因此債務重組收益在納稅調整表中填列。執行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在此行填報。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填報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分行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營業外支出”,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成本”。第20行“債務重組損失”: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債務重組行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企業填報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債務重組損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債務重組損失應在本行反映。會計制度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或債轉股的,以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入賬價值,稅收規定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與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的差額如何處理未明確,個人意見可作為債務重組損失扣除,同時對資產價值進行調整,債務重組損失扣除在附表三反映。第24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項目未列舉的其他營業外支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在資產減值損失核算,主表有單列項,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計提的在營業外支出核算的準備金應在此填列,如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不提。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項目的金額。第5行“4.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稅收規定按收付實現制確認的收入、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收入的確認、利息收入的確認、租金收入的確認等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規定不一致應進行納稅調整產生的差異。舉例: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會計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入確認按公允價值確認,公允價值一般為現銷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實際利率法攤銷,差額沖減財務費用,稅收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8行“7.特殊重組”注:會計準則處理原則:按公允價值,稅收上:有免稅重組。會計參見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主要包括:合并以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有現金支付取得(實際支付)、發行權益性證券(公允價值)取得、投資者投入(公允價值);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有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按被合并企業的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稅收目前暫按國稅發【2000】118、119號文件規定,有免稅重組和征稅重組。第9行“8.一般重組”會計準則處理原則:按賬面價值,稅收上:有征稅重組。第12行“11.境外所得”會計利潤總額包括了境外所得,由于境外所得要單獨計算征稅,因此要調整為境內所得,要特別注意的是此行調減中包括了境外投資收益,因此境外投資收益在本表6行中不能重復調整。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說明第1列“年度”:填報公歷年度。第1至5行依次從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為申報年度。2.第2列“盈利額或虧損額”:填報每個納稅年度稅收上確認的盈利或虧損額(虧損額以“-”表示)。3.第3列“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企業合并、分立允許稅前扣除的虧損額,以及按稅收規定匯總納稅后分支機構在2008年以前按獨立納稅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表示)。4.第4列“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金額等于第2+3列合計。5.第9列“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額”:金額等于第5+6+7+8列合計。(第4列為正數的不填)。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填報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依次彌補前5年度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注:要主表23行數據出來后填報)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計數(6行10列的合計數≤6行4列的合計數)。8.第11列第2至6行“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前5年度的虧損額被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次彌補后,各年度仍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及本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11列=4列的絕對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報)。9.第7行第11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填報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計數。ThankYou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一)總則第一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而制定。第二條為了加強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通信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表24-2安全狀況檢查表檢驗項目待改善事項其他備注復檢1.消防無法使用道路阻塞2.滅火道失效走道阻塞缺少3.走道阻塞臟亂4.門阻塞損壞5.窗損壞不清潔6.地板不潔損壞7.廠房破損漏水8.樓梯損壞阻塞臟亂9.廁所臟臭漏水損壞10.辦化桌椅損壞11.工作桌椅損壞污損12.餐廳損壞13.廠房四周臟亂廢棄未用14.一般機器保養不良基礎松動15.高壓線基礎不穩保養不良16.插座、開關損壞不安全17.電線損壞18.給水漏水排水不良19.倉庫零亂防火防盜不良20.廢料未處理放置零亂21.其他主管:檢驗員:(二)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第四條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門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分公司防火責任人按有關要求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第五條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第六條各分公司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而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三)防火安全職責第七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安全防火的責任感和義務感。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行為。4.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2.制定公司的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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