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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要點一、建筑專業序號項目審查內容2.1編制根據建設、規劃、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門對本工程的審批文獻與否得到貫徹,如人防工程平戰結合用途及規模、室外出口等與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規定;現行國家及地方有關本建筑設計的工程建設規范、規程與否齊全、對的,與否為有效版本。2.2規劃規定建筑工程設計與否符合規劃同意的建設用地位置,建筑面積及控制高度與否在規劃許可的范疇內。2.3施工圖深度

2.3.1設計闡明基本內容(1)編制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批文獻、工程建設原則。

(2)工程概況:建設地點、用地概貌、建筑等級、設計使用年限、抗震設防烈度、構造類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積、建筑層數與高度。

(3)重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墻體、屋面、門窗等(屬于民用建筑節能設計范疇的工程可與《節能設計》段合并)。

(4)節能設計:嚴寒和嚴寒地區居住建筑應闡明建筑物的體形系數、耗熱量指標及重要部位圍護構造材料做法、傳熱系數等;

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應闡明建筑物體形系數及重要部位圍護構造材料做法、傳熱系數、熱惰性指標等。

(5)防水設計:地下工程防水等級及設防規定、選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質及厚度、變形縫構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方法。

屋面防水等級及設防規定、選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質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選型;

潮濕積水房間樓面、地面防水及墻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滲漏方法。

(6)建筑防火:

防火分區及安全疏散:

消防設施及方法:如墻體、金屬承重構件、幕墻、管并、防火門、防火眷簾、消防電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設立、構造與防火解決等。

(7)人防工程:人防丁程所在部位、防護等級、平戰用途、防護面積、室內外出入口及進、排風口的布置。

(8)室內外裝修做法。

(9)則需由專業部門設計、生產、安裝的建筑設備、建筑構件的技術規定,如電梯、自動扶梯、幕墻、天窗等。

(10)其它需特殊闡明的狀況,如安全防護、環保方法等。2.3.2圖紙基本求(1)總平面圖:

標示建設用地范疇、道路及建筑紅線位置、用地及四鄰有關地形、地物。周邊市政道路的控制標高;

明確新建工程(涉及隱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內外設計標高、場地道路、廣場、停車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2)平、立、剖面圖紙完整、體現精確。其中屋頂平面應包含下述內容:屋面檢修口、管溝、設備基座及變形縫構造;屋面排水設計、落水口構造及雨水管選型等。

(3)核心部位的節點、大樣不能遺漏,如樓梯、電梯、汽車坡道、墻身、門窗等。圖中樓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護設施應交待清晰。

(4)筑物中留待專業設計完善的變配電室、鍋爐間、熱交換間、中水解決間及餐飲廚房等,應提供合理組織流程的條件和必要的鋪助設施序號項目審查內容2.4強制性條文《工程建設原則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中有關建筑設計、建筑防火等建筑專業的強制性條文(具體條款略)。2.5建筑設計

重要內容

2.5.1室內環境

設計(l)《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原則(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附錄A)條。結合本地區節能實施細則規定的實施范疇,擬定建筑耗熱量指標。

(2)《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第4.7.1(三)條。嚴寒及嚴寒地區廁所、浴室,特別是公共廁浴,應有良好的通風、排氣,即使有外窗,也應設立排氣設施。

(3)各類建筑物中重點噪聲源,如空調機房、通風機房、電梯井道等的隔音,減振方法。2.5.2防水設計防水設計涉及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濕積水房間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

(l)《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第3.3.l條、4.3.4條、4.4.6條。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層的厚度規定。

(2)《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第3.0.l條、4.l.4條。4.3.6條及5.3.4條、6.1.1條。屋面工程防水設計內容應涉及:防水等級、設防規定及選用材料的技術指標。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第4.4.2(二)條。屋面排水方式對的的選擇。

屋面排水設計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與否順暢,雨水口分布與否均勻,匯水面積與雨水管徑與否配套。

(3)潮濕積水房間樓面、地面及墻面、頂棚的防水、防潮方法。2.5.3無障礙設

計《都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程》JGJ50-221第5.2.2條、7.2.4條、7.5.1條。成片開發建設的低層、多層居住區、宿舍區宜考慮無障礙住房套型;室內外高差較大的建筑不適宜采用無臺階入口,如人口僅設坡道,坡道坡度應符合最大限值的規定;從三級起臺階應設扶手。

中、高層設殘疾人坡道的住宅應確保至各層電梯廳、地下停車庫的無障礙通行規定。2.5.4托兒所

幼兒園《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87第2.1.1條、3.l.7條、3.1.8(表3.1.8)條、3.7.3(一)條、4.2.3條。托兒所、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筑基地,對應的室外游戲場地及安全防護設施;幼兒生活用房應有良好的朝向,滿足房間采光、通風的基本規定;窗臺距地不大于0.6m時,樓層無室外陽臺應設護欄,距地面1.3m內不應設平開窗。2.5.5中、小學校《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GBJ99-86第2.3.4條、3.2.1(二)、(三)條、4.2.3條、4.2.11條、7.1.1條7.3.2條。教室布置應考慮保護視力的基本規定,應含有良好的采光、通風條件;教職工廁所應與學生廁所分設;男、女生宿舍應分區域或分單元布置。2.5.6商店《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88第3.2.12(三)條。大、中型商店應設顧客衛生間。2.5.7飲食建筑《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64-89第3.1.7(二)、(三)條、3.4.1條。廚房應有為工作人員獨立設立的交通及衛生設施;未做具體設計的廚房不能遺漏通風、排氣設施。2.5.8汽車庫《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98第3.2.1條、3.2.11條、4.1.7(表4.1.7)條、4.1.8條、4.1.9條、4.1.13條、4.1.19條、4.2.14條。為確保人行與車行安全,汽車庫室內最小凈高、汽車坡道縱坡、緩坡設立及汽車通道轉彎半徑應符合規定;樓地面應有排水坡度,并設立對應的排水系統:為減少地下汽車庫廢氣對周邊環境的污染,排風口應滿足出地坪的高度規定。2.5.9醫院《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JGJ49-88第3.l.5(二)、(三)條、3.6.5(三)條。醫院主樓梯的平臺寬度不適宜不大于2m;注意滿足設無影燈的手術室對室內凈高的特殊規定。2.5.10住宅《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第3.2.4條、3.8.1條、4.1.8條、4.5.2條、5.1.4條、5.1.5條、5.3.3條。暗廳面積應有所限制;良好通風、隔音是確保住宅環境功效質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內平面布置應方便家具搬運;設立單臺電梯的高層單元式住宅應含有相鄰單元借用電梯的條件;住宅建筑內不適宜布置餐飲店。

住宅外窗設計,應考慮玻璃清潔工作的安全問題。序號項目審查內容2.6建筑防火重要內容

2.6.1多層建筑防火《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

(1)第5.1.2條。多層建筑設立中庭或自動扶梯超出過防火分區允許的建筑面積,應采用防火分隔方法(當采用防火卷簾阻斷人行疏散通道時,應設立可自行關閉的防火小門)。

(2)第5.2.3條。燃油、燃氣鍋爐房防火間距應執行工業廠房(丁類)防火間距的規定。

(3)第6.0.1條。當建筑物沿街部分長度超出150m,或總長度超出220m時,應設立消防通道

(4)第7.1.1條。建筑物屋蓋為耐火極限低于0.5h的非燃燒體、高層工業建筑屋蓋為耐火極限低于1刀h的非燃燒體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40cm。

(5)第7.1.5條。緊靠防火墻兩側門窗洞口之間水平距離不應不大于2m,如防火墻設立在轉角處,內轉角門、窗洞口之間近來的水平距離不應不大于4m。

(6)第10.3.3條。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在底層或地下一層,應采用防火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設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6.2高層建筑防火《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1)第3.0.l條。高層建筑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

(2)第3.0.8(2、3)條。高層建筑玻璃幕墻內不同防火分區樓層間應設立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燒實體裙墻:幕墻與樓板。隔墻處縫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嚴密填實.

(3)第4.1.4條。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首層或地下一層,應采用防火分隔方法,并應設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第4.1.9條。高層建筑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直靠外墻設立。

(5)第4.3.1條。當高層建筑沿街長度超出150m,或總長度超出220m時,應設立消防通道。

(6)第5、2.l條。防火墻設在轉角附近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近來邊沿水平距離不應不大于4m。

(7)第5.2.3條。防火墻上必須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立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8)第5.2.8條。地下室內寄存可燃物平均重量超出30kg/m2的房間應設立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

(9)第5.4.4條。采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區的分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h(當采用防火卷簾阻斷人行疏散通道時,應設立可自行關閉的防火小門)。

(10)第6.2.7條。除允許設一座疏散樓梯及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層建筑,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適宜少于兩座,且不應穿越其它房間。

(11)第6、3、3(2、3、6、11)條。消防電梯前室面積:居住建筑不應不大于4.5m;公共建筑不應不大于6.0m2。當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時,其面積:居住建筑不應不大于6.0m2;公共建筑不應不大于10.0m2。

消防電梯前寶首層應設立直通室外的出口,或通過長度不超出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它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立防火分隔,隔墻上的洞口應設立甲級防火門。

消防電梯井底應設排水設施。

(12)第7.5.1條、7.5.2條。在高層建筑內設立消防水泵房時,應設防火隔墻,隔墻上的洞口應設立甲級防火門。

當消防水泵房設在首層時,其出口宜直通室外,當設在地下室或其它樓層時,其出口應宜通安全出口。序號項目審查內容2.6.3內裝修防火《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95第3.4.1(表3.4.1)條,有關地下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燃燒等級的規定。2.6.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

(1)第5.3.3條。汽車坡道兩側應用防火墻與停車區隔開,坡道出人口應采用水幕或設立甲級防火門、防火卷簾等方法與停車區隔開。

(2)第6.09條、0.10條。汽車疏散坡度的寬度不應不大于4m,雙車道不應不大于7:兩個汽車疏散出口之間的間距不應不大于10m,毗鄰設立應設防火隔墻。2.6.5中、小學《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GBJ99-86第6.2.1條。中、小學校教學樓走道最小凈寬的規定。2.6.6圖書館《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38-99第6.2.7條。書庫樓板不得任意開洞,全部提高設備及豎井井壁均應采用非燃燒體材料制成,井壁上的傳遞洞口應安裝防火閘門。2.6.7劇場《劇場建筑設計規范》JGJ57-第8.1.1、8.l.2條、8.l.3條、8.1.4條。8.1.5條、8.l.7條、8.1.8條、8.1.9條、8.1.10條、8.1.11條、8.1.12條及8.2.2條。劇場建筑與其它建筑合建或毗連時,應形成獨立的防火分區:劇場舞臺與后臺部分的隔墻及舞臺下部臺倉周邊的墻體均應采用防火隔墻,主臺通向各處的洞口應設立甲級防火門或水幕;舞臺上部屋頂或側墻上應設立通風排煙設施;舞臺內嚴禁設立燃氣加熱裝置,后臺使用燃氣裝置時應設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高低壓配電室與舞臺、側臺、后臺相連時,必須設立前室及甲級防火門;觀眾廳出口門、疏散外門及后臺疏散門應符合有關寬度、踏步設立等規定;觀眾廳吊項、檢修馬道及各界面構造均應采用不燃材料。2.6.8旅館《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162-90第4.0.4條。集中式旅館的每一種防火分區應有2個獨立的安全出口。2.6.9商店《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88第4.2.4條、4.2.5條。大型商店營業廳在五層以上時,宜設立不少于2座直通屋頂平臺的樓梯間;商店營業部分疏散人數應按規定計算,并以此擬定疏散外門、樓梯、走道的寬度。2.7國家及地辦法令、法規

2.7.1國家法令、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又件遠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都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用方法,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3)建設部有關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嚴禁使用裁減技術與產品的《技術與產品公示》。2.7.2地辦法令、法規由各省市自行補充二、構造專業序號項目審查內容3.1強制性條文《工程建設原則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具體條款略)3.2設計根據

3.2.1工程建設原則使用的設計規范、規程,與否合用于本工程,與否為有效版本3.2.2建筑抗震設防類別建筑抗震設計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設防類別,與否符合國標《建筑抗震設防分類原則》GB50223-95的規定3.2.3建筑抗震設計參數(1)與否對的使用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所提供的巖土參數,與否對的采用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對基礎形式、地基解決、防腐蝕方法(地下水有腐蝕性時)等提出的建議并采用了對應方法。

(2)建筑抗震設計采用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屬設計地震分組,與否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ll.附錄A采用;對已編制抗震設防區劃的都市,與否按同意的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參數采用:對于在規范上未明確的地區,地震動參數的取值應由勘察單位根據GB50011-第1.0.4、1.0.5條提供。3.2.4巖土工程勘察報告(1)與否對的使用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所提供的巖土參數,與否對的采用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對基礎形式、地基解決、防腐蝕方法(地下水有腐蝕性時)等提出的建議并采用了對應方法。

(2)需考慮地下水位對地下建筑影響的工程,設計及計算所采用的防水設計水位和抗浮設計水位,與否符合《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所提水位。

注:根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第4.1.13條規定,巖土工程勘察時應提供設計所需的地下水位。3.3構造計算書

3.3.1軟件的合用性(1)所使用的軟件與否通過有關部門的鑒定。

(2)計算軟件的技術條件,與否符合現行工程建設原則的規定,并應闡明其特殊解決的內容和根據。3.3.2計算書的完整性構造設計計算書應涉及輸人的構造總體計算總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構造平面簡圖、荷載平面簡圖、配筋平面簡圖:地基計算:基礎計算;人防計算:擋土墻計算;水池計算;樓梯計算等3.3.3計算分析(1)計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簡化計算與解決,與否符合工程的實際狀況。

(2)所采用軟件的計算假定和力學模型,與否符合工程實際。

(3)復雜構造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內力和變形分析時,與否采用了不少于

兩個不同的力學模型的軟件進行計算,并對其計算成果進行分析比較。

(4)全部計算機計算成果,應經分析判斷確認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設計。3.3.4構造構件及節點(1)構造構件與否含有足夠的承載能力,與否滿足《建筑構造荷載規范》GB50009-第3.2.2條、《混凝土構造設計規范》GB50010-第3.2.3條及其它規范、規程有關承載力極限狀態的設計規定。

(2)構造連接節點及變截面懸臂構件各截面承載力與否滿足規范、規程的規定3.4構造設計總闡明著重審查設計根據條件與否對的,構造材料選用、統一構造做法、原則圖選用與否對的,對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闡明的問題與否已作交代。審查內容普通涉及:

(1)建筑構造類型及概況,建筑構造安全等和設計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及設計地震分組)、場地類別和鋼筋混凝土構造抗震等級,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砌體構造施工質量控制等級,基本雪壓和基本風壓,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級等。

(2)設計±0.000標高所對應的絕對標高、持力層土層類型及承載力特性值,地下水類型及標高、防水設計水位和抗浮設計水位,場地的地震動參數,地基液化,濕陷及其它不良地質作用,地基土凍結晶深度等描述與否對的,對應的解決方法與否貫徹。

(3)設計荷載,涉及規范未做出具體規定的荷載均應出名使用荷載原則值。

(4)混凝土構造的環境類別、材料選用、強度等級、材料性能(涉及鋼材強屈比等性能指標)和施工質量的特別規定等。

(5)受力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構造的統一做法和構造規定及原則圖選用。

(6)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構件耐火極限、鋼構造放火、防腐蝕及施工安裝規定等。

(7)施工注意事項,如后澆帶設立、封閉時間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專業配合及施工質量驗收的特殊規定等。3.5地基和基礎

3.5.1基礎選型與地基解決(1)基礎選型、埋深和布置與否合理,基礎底面標高不同或局部未因惆愿報告建議的持力層時構造解決方法與否得當。

(2)人工地基的解決方案和技術規定與否合理,施工、檢測及驗收規定與否明確。

(3)樁基類型選擇、樁的布置、試樁規定、成樁辦法、終止沉樁條件、樁的檢測及樁基的施工質量驗收規定與否明確。

(4)與否要進行沉降觀察,如要進行觀察,沉降觀察的方法與否貫徹,與否對的。

(5)深基礎施工中與否提出了基礎施工中施工單位應注意的安全問題,基坑開挖和工程降水時有無消除對毗鄰建筑物的影響及確保邊坡穩定的方法。

(6)對有液化土層的地基,與否根據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地基液化等級,結合具體狀況采用了對應的方法;液化土中的樁的配筋范疇與否符合GB50011-第4.4.5條的規定3.5.2地基和基礎設計(1)地下室頂板和外墻計算,采用的計算簡圖和荷載取值(涉及地下室外墻的地下水壓力及地面荷載等)與否符合實際狀況,計算辦法與否對的:有人防地下室時,要注意審查基礎構造是人防荷載控制還是建筑物的荷載控制。

(2)存在軟弱下臥層時,與否對下臥層進行了強度和變形驗算。

(3)單樁承載力的擬定與否對的,群樁的承載力計算與否對的:樁身混凝土強度與否滿足樁的承載力設計規定;當樁周土層產生的沉降超出基樁的沉降時,應根據JGJ94-94第5.2.14條考慮樁側負摩阻力。

(4)筏形基礎的設計計算辦法與否對的,見GB50007-第8.4.10-8.4.13

(5地基承載力及變形計算、樁基沉降驗算、高層建筑高層部分與裙房間差別沉降控制和解決與否對的。

(6)基礎設計(涉及樁基承臺),除抗彎計算外,與否進行了抗沖切及抗剪切驗算以及必要時的局部受壓驗算,見GB5007-第8.2.7條、8、3.1條、8.3.2條、8.5.15~8.5.20條及8.4節等。

(7)人防地下室構造選型與否對的,設計荷載取值、計算和構造與否符合規范規定。

(8沃然地基基礎與否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第4.2.2條進行抗震驗算。

(9)地下室墻的門(窗)洞口與否按計算設立了地梁;地下室設立的隔墻與否進行了計算,其計算簡圖、荷載取值、受力傳力途徑與否明確合理3.6混凝土構造

3.6.1構造布置(1)房屋構造的高度與否在規范、規程規定的最大合用高度以內;超限高層建筑。(合用最大高度超限、合用構造類型超限及體型規則性超限的建筑)與否執行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初步設計階段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

(2)構造平面布置與否規則,抗側力體系布置、剛度、質量分布與否均勻稱對平面不規則的構造(扭轉不規則、凹凸不規則、樓板局部不持續等)與否采用了有效方法: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設計方案。

(3)構造豎向高寬比控制、豎向抗側力構件的持續性及載面尺寸、構造材料強度等級變化與否合理;對豎向不規則構造(側向剛度不規則、豎向抗側力構件不持續、樓層承載力突變、豎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內縮及出屋面的小屋等)與否采用了有效方法。

(4)主樓與裙房的連接解決與否對的:構造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的設立和構造與否符合規范規定;當主樓與裙房間不設縫時與否進行了必要的計算并采用了有效方法。

(5)轉換層構造選型與否合理,轉換層構造上下層樓板及抗側力構件與否按規范規定進行了加強。你建筑及設備專業對構造的不利影響,例如建筑開角窗及設備在梁上開記等,與否已采用可靠方法。

(7)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鋼網架、鋼橋架、鋼雨蓬等鋼構造時,與主體構造的連接應安全可靠,構造計算、構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裝應符合規范規定。

(8)填充墻、女兒墻和其它非構造構件及其與主體構造的連接與否符合規范的規定,與否安全可靠。

(9)框架構造抗震設計時,不應采用部分由砌體培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構造中樓、電梯間及局部出屋頂的電梯機房、樓梯間、水箱間等,應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體墻承重;抗震設計時,高層框架構造不適宜采用單跨框架。

(10)側框架及框架.剪力培構造應設計成雙向抗側力體系:抗震設計時,框組剪力墻構造兩主軸方向均應布置剪力墻。

(11)抗震設計的框架構造中,當僅布置少量鋼筋混凝土剪力墻時,其設計計算和抗震構造方法應符合JGJ3-第6.1.7條的規定。

(12)采用短肢剪力墻構造時,應符合JGJ3-第7.1.2條的規定。

(13)框架——核心筒構造的周邊柱間必須設立框架梁。

(14)復雜高層建筑構造的合用范疇、構造布置、抗震方法與否符合JGJ3-第10章的有關規定。3.6.2構造計算(1)構造平面簡圖和荷載平面圖與否對的。

(2)抗震設計時,地震作用計算原則與否符合規范GB50011-第5.1節的規定。

(3)需進行時程分析時,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與否提供了有關資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計算參數的取值與否對的。

(4)單薄層和單薄部位的鑒別、驗算及加強方法與否對的及有效。

(5)轉換層上下部構造和轉換層構造的計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軟件與否對的;轉換層上下層構造側向剛度比與否符合規范、規程規定:轉換層構造(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及轉換層樓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構造與否拌合規范規定。

(6)構造計算的分析判斷:

構造計算總信息參數輸入與否對的;自振周期、振型、層側向剛度比、弗轉換層構造的等效側向剛度比、樓層地震剪力系數、有效質量系數等與否在工程設計的正常范疇內并符合規范。規程規定;層間彈性位移(含最大位移與平均位移的比)、彈塑性變形驗算時的彈塑性層間位移;首層墻、柱軸壓比、混凝土強度等級及斷面變化處的墻、柱軸壓比、柱有效計算長度系數等與否符合規范規定。

抗震設計的框架一剪力墻構造,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不不大于構造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時,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構造擬定。

剪力墻連梁超筋、超限與否按規范JGJ3-第7.2.25條的規定進行調節和解決。

(7)預應力混凝土構造構件,與否根據使用條件進行了承載力計算及變形、抗裂、裂縫寬度、應力及端部錨固區局部承壓等驗算;與否按具體狀況對制作運輸及安裝等施工階段進行了驗算。

(8)板柱節點的破壞往往是脆性破壞,在設計無梁樓蓋板柱節點時,必須按B50010-附錄G進行計算,并留有必要的余地。3.6.3配筋與構造(l)梁、板、柱和剪力墻的配筋應滿足計算構造規定(涉及抗震設計時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

(2)框架.剪力墻構造的剪力墻,當有邊框柱而無邊框梁時應設暗梁,當無邊框柱時還應設邊沿構件。

(3)剪力墻厚度及剪力墻和框支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擬定應符合規范、規程的規定。

(4)采用預應力構造時,應恪守有關規范的規定。

(5)剪力墻開洞形成獨立小墻肢按柱配筋時,其箍筋配備除符合框架柱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剪力墻水平筋的配筋規定。

(6)樓面梁文承在剪力墻上時,應按JGJ3-節7.1.7條的規定采用方法增強剪力墻出平面的抗彎能力:應避免樓面梁垂直支承在無翼墻的剪力墻的端部。

(7)剪力墻構造設角窗時,該處L形連梁應按雙懸挑梁復核,該處墻體和樓板應專門進行加強。

(8)受力預埋件的錨筋、預制構件和電梯機房等處的吊環,嚴禁使用冷加工鋼筋。

(9)跨高比≥5的連梁宜按框架梁進行設計:不適宜將樓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培之間的連梁上。

(10)筒體構造的內簡的抗震構造方法與否符合規范、規程的規定。

(11)帶轉換層構造的轉換層設立高度、落地剪力墻間距、框支柱與落地剪力干部間距,與否符合JGJ3-第10.2節的有關規定。

(12)構造伸縮縫的最大間距超出規范規定時,與否采用了減少溫度作用和混凝十收縮對構造影響的可靠方法。序號項目審查內容3.6.4鋼筋錨固、連接混凝土構造構件的鋼筋錨固、連接與否倆足《混面土給構設計規范》

GB50010-及其它有關規范、規程有關鋼筋錨固、連接的規定。3.6.5鋼筋混凝土樓蓋鋼筋混凝土樓蓋中,當梁、板跨度較大,或接面梁高度較小(涉及扁梁),或懸臂構件懸臂長度較大時,除驗算其承載力外,應驗算其撓度和裂縫與否滿足規范的規定。3.6.6預應力混凝土構造設防規定的工程采用部分預應力混凝土構造時,應注意與否符合《混計規范》GB5510-第11.8.3條~11.8.5條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附錄C的規定,并配備了足夠數量的非預應力鋼筋3.6.7耐久性混凝土構造的耐久性設計與否符合《混凝土構造設計規范》GB50010-第3.4.1條一3.4.8條的有關規定。3.7多層砌體

3.7.1構造布置(1)墻體材料(涉及土0.000下列的墻體材料)、房屋總高度、層數、層高、高定比和橫墻最大間距應符合規范規定;墻體材料還應符合工程所在地墻改政策的規定。

(2)平面布置宜簡樸對稱,應優先采用橫墻承重或縱橫墻共同承重方案,墻體構造應滿足規范規定。

(3)縱橫墻上下應持續,傳力路線應清晰;橫墻較少的多層普通磚、多孔磚住宅樓的總高度和層數靠近或達成《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ll-表7.1·2規定限值,加強方法應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第7、3.14的規定。

(4)樓、屋蓋與墻體的連接、樓梯間墻體的拉結連接(涉及出屋頂部分)、樓、屋蓋圈梁和構造柱(芯柱)的布置應符合規范規定。

(5)在抗震設防地區,樓板面有高差時,其高差不應超出一種梁高(普通不超出500mm),超出時,應將錯層當兩個樓層計人房屋的總層數中。

(6)抗震設計時,不適宜采用砌體墻增加局部少量鋼筋混凝土墻的構造體系,如必須采用,則應雙向設立,且各樓層鋇筋混凝土墻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適宜不大于該樓層地震剪力的50%,見《國家建筑原則設計圖集》97G329(五)。

(7)在抗震設防地區,多層砌體房屋墻上不應設轉角窗。3.7.2構造計算(1)多層砌體房屋的抗震驗算和靜力計算,應按規范規定進計。

(2)抗震設防地區的砌體構造除審查砌體抗剪強度與否滿足規范規定外,還要注意審查門窗洞邊形成的小墻垛承壓強度與否滿足規范規定。

(3)懸挑構造構件,除進行承載力計算外,還應進行抗傾覆和砌體局部受壓承載力驗算。

(4)應按規范規定驗算梁端支承處砌體的局部受壓承載力。

(5)在墻體中留洞、留槽、預埋管道等使墻體削弱,必要時應驗算削弱后的墻體的承載力。3.7.3構造(1)圈梁、構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構造(涉及構造柱箍筋加密、糾筋的搭接和錨固等)應滿足規范規定,并在圖紙上表達清晰;圈梁兼作過梁時,過梁部分的鋼筋(涉及箍筋)應按計算用量單獨配備。

(2)懸挑構件應采用可靠的錨固方法:現澆欄板、檐口等構件及現澆坡屋面,受力應明確,配筋應合理,錨固要可靠;女兒墻等構件選型要合理,構造方法要可靠。

(3)按規定在梁支承處砌體中設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整塊,當墻中設圈梁時,墊塊與圈梁宜澆成整體。

(4)對混凝土砌塊墻體,如未設圈梁或混凝土整塊,在鋼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應按GB50003-第6.2.13條的規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將一定高度和一定長度范疇內的孔灌實。

(5)應對的選用預制構件原則圖,預制構件支承部分應滿足計算和構造規定。

(6)墻梁的材料、計算和構造規定應符合規范GB50003-第7.3節的規定。

(7)砌體構造與否根據《砌體構造設計規范》》GB50003-第6.3.1~6.3.9條的規定采用了避免或減輕墻體開裂的方法。工程經驗表明,砌體構造長度未超出規范規定的伸縮縫最大間距時,也應注意適宜采用避免或減輕墻體開裂的方法。

(8)后砌非承重隔墻、無法分次錯縫搭砌的砌塊砌體墻,應按規范規定在水平灰縫中設立鋼筋網片。

(9)在墻體中留設槽、洞及埋設管道等使墻體削弱時,應嚴格恪守規范的規定,并采用對應的加強方法。3.8底部框架砌體構造

3.8.1構造布置(1)房屋總高度、層數、層高、高寬比、材料強度等級(墻體材料及混凝土)應符合規范規定。

(2)房屋的縱橫兩個方向,層側向剛度比應符合規范的規定。

(3)上部砌體的開洞規定同砌體構造。3.8.2構造計算1)房屋的抗震計算應按規范規定的辦法進行。

(2)底部框架砌體房屋的地震作用效應應按規范規定的辦法擬定,并按規范的規定進行調節。3.8.3構造(1)砌體部分應按砌體房屋構造設計;混凝土構造部分應按混凝土房屋構造

設計。

(2)底部框架砌體房屋的鋼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墻的抗震等級,以及對應的抗震方法應符合規范的有關規定。

(3)房屋的樓蓋、屋蓋、托墻梁和抗震墻,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構造規定應符合規范的規定。

(4)房屋過渡層構造柱的設立,上部抗震墻構造柱的設立,圈梁的設立,以及有關的構造規定,應符合規范的規定。3.9普通鋼構造(1)鋼構造設計圖中與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鋼材的牌號和質量等級(必要潮流

應注明鋼材的力學性能和化學成分等附加確保項目)、連接材料型號,以及所要求的焊縫質量等級,與否注明了鋼構造的耐火等級、除銹等級及涂裝規定。(2)采用的鋼材和連接材料的強度設計值與否符合規范規定。

(3)構造構件或連接計算時,單面連接的單角鋼及施工條件較差的高空安裝焊縫,與否按規范規定將強度設計值乘了對應的折減系數,見《鋼構造設計規范》GBJ17-88第3.2.2條。

(4)在建筑物的每一種溫度區段內,與否按規范GBJ17-88第8.1.4條的規定設立了獨立的空間穩定支撐系統。

(5)拉彎構件和壓彎構件,除強度計算外,還應進行平面內和平面外的穩定性計算。

(6)柱腳設計時,不得用柱腳錨栓來承受柱腳底部的水平反力,見GBJ17-88第8.4.14條。

(7)柱腳錨栓埋置在基礎中的深度,與否符合規范GBJ17-88第8.4.15條的規定。

(8)構件拼接時,拼接設計彎矩的取值與否符合規范GBJ17-88第9.3.4條的規定

(9)受彎構件設計時,除強度計算外,還應進行局都穩定和整體穩定計算,以及撓度計算,并滿足規范的規定和構造。

(10)受壓構件(軸心受壓構件和壓彎構件)的局部穩定應符合GBJ17-88第五章第四節的規定

(11)鋼管構件應注意鋼管外經與壁厚之比及鋼管節點的構造與否符合規范GBJ17-88第10.0.2條、10.0.3條的規定。

(12)鋼管構造主管與支管的連接焊縫設計計算和構造規定應符合規范GBJ17-88第10.0.5~10.0.7條的規定。

(13)鋼構件的焊接連接設計中,應注意角焊縫的焊腳尺寸和板件厚度的關系、焊縫長度及節點板的設計計算和構造與否符合規范規定。

(14)鋼構件的螺栓連接設計中,除節點板設計外,應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允許間距(中心間距、邊距和施工安裝凈距)與否符合規范規定。

(15)鋼構造(涉及薄壁型鋼構造、網架構造和高層建筑鋼構造等)施工詳圖與否滿足鋼構造設計制圖深度的規定;如為設計圖,則其深度應達成編制施工詳圖的條件,除設計總闡明、布置圖、構件截面、節點及構造做法等圖外,還應提供必要的受力構件的內力設計值。3.10薄壁型鋼構造(1)構造設計圖中,與否注明所采用的鋼材的牌號和質量等級(必要潮流應注明鋼材的力學性能和化學成分等附加確保項目)及連接材料型號;與否注明了鋼構造的耐火等級、除銹等級及涂裝規定。

(2)設計剛架、屋架、擦條和墻梁時,與否考慮由于風吸力作用引發構件內力變化的不利影響(如植條自由翼緣的穩定性等),此時永久荷載的分項系數應取1.0。天溝及跨度較大、坡度較小的輕鋼構造屋面與否考慮了積水荷載、或積灰荷載的作用。

(3)采用的鋼材和連接材料的強度設計值與否符合規范的規定。

(4)構造構件或連接計算時,在GB50018-第4.2產條所列舉的五種狀況下,與否按規范規定對強度設計值乘了對應的折減系數。

(5)屋蓋與否設立了支撐體系;當支撐為國鋼時,與否設立了拉緊裝置。

(6)門式剛架與否設立了支撐體系,在設立柱間支撐的開間與否同時設立了屋蓋橫向水平支撐;當支撐體系設立在第二開間時,第一開間的對應位置與否設立了剛性系桿;剛架轉折處(邊柱柱項和屋脊處)及多跨房屋對應位置的中間柱頂,與否沿房屋縱向全長設立了剛性系桿;屋蓋橫向水平支撐的豎腹桿與否按剛性系桿設立并滿足承載力規定:當柱間支撐采用國鋼時,與否設立了拉緊裝置。

(7)當坡屋面檁條跨度不不大于4.0m時,與否按規范規定在檁條間設立了拉條(涉及斜拉條和撐桿);墻梁亦宜參考上述規定設立拉條。

(8)在剛架橫梁的受壓翼緣及剛架柱頂內側翼緣受壓區,與否按規范規定設立了隅掌。

(9)受壓板件和壓彎板件與否考慮了有效寬度。

(10)構件端板連接與否采用了高強度螺栓,端板厚度與否進行了設計計算。3.11網架構造(1)網架構造在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和9度的地區,應按JGJ7-91第3.4.l條和3.4.2條的規定分別進行豎向抗震驗算和水平抗震驗算;網架構造計算時,應考慮實際支座構造的約束影響。

(2)網架桿件計算長度和長細比應分別符合JGJ7-91第4.l.2條和4.l.3條的規定。

(3)空心球節點,空心球的受壓和受拉承載力計算應按JGJ7-91第4.3.2條的規定進行。

(4)螺栓球節點設計(涉及采用的高強度螺栓、錐頭等)應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節的規定。

(5)支座節點的設計應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節的規定。

(6)網架構造的材料選用規定,制作和拼裝規定,耐火等級、除銹等級、涂裝和焊縫質量等級等規定,應恪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關規定。3.12高層建筑鋼構造(1)圖紙設計總闡明中,應注明所采用的鋼材的牌號和質量等級以及對應的連接材料的型號,同時還應注明對鋼材強屈比、伸長率、可焊性、冷彎實驗和沖擊韌性等性能的規定,當鋼板厚度≥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時,鋼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縮率不應不大于GB50313有關Z15級規定的允許值;也應注明對鋼構造的制作、安裝,耐火等級、除銹等級及涂裝等提出的對應規定。

(2)構造的體系和布置與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ll-第18.1.4~8.1.9條的規定。

(3)抗震設計時.鋼構造房岸應根據烈度、構造類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效應調節系數.并采用不同的抗震構造方法,見GB50011-第8.1.3條。

(4)抗震驗算時,仟一樓層的水平地震剪力應符合GB200ll-第2.2.5條的規定

(5)構造的層間位移應符合GB500ll-表5.5.l或表5.5.5的規定。

(6)框架一支撐構造中,框架構造底部總地震剪力,應符合GB500ll-8.2.3條第2款的規定。

(7)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寬厚比應符合GB50011-第8.3.2條的規定。

(8)心支撐桿件的長細比和支撐桿件板件的寬厚比,非機震設防時應分別符合JGJ99-98第6.4.2條和6.4.3條的規定,抗震設防時應符合GB第8.4.2條的規定。

(9)框架柱的長細比,非抗震設防時應符合JGJ99-98第6.3.6條的規定,抗震設防時應符合GB50011-第8.3.l條的規定。

(10)梁柱連接節點處,隹在梁上下翼緣對應位置處應設立水平加勁肋,其穩定性和構構規定應符合JGJ99-98第6.3.5條、8.3.4條、8.3.6條、8.3.7條和8.3.8條的規定抗震設計時,應符合GB50011-第8.3.4條~8.3.6條的規定。

(11)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頭,其構造規定。應分別l符合JGJ99-98第8.4.2條和8.4.6條的規定。

(12)埋入式柱腳埋深等構造規定應符合JGJ99-98第8.6.2條的規定。

(13)抗剪支撐節點設計應符合JGJ99-98第8.7.l條的規定。

(14)耗能梁段設計應符合JGJ99-98第6.5.2條至6.5.5條、6.5.8條、及8.7.4條至8.7.7條的規定。

(15)鋼構造組合梁和組合樓板的設計及構造規定應符合X刀99-98第7.2.14條及第七章第四節的規定

(16)在多遇地震效應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撐、V形支撐、十子形交叉文撐和單斜桿支撐的斜桿內力應按規范JGJ99-98第6.4.5條的規定乘以增大系數;

臨心支撐框架的斜桿、框架梁及框架柱,應按GB500ll-第8.2.3條規定對內力設計值乘以增大系數。3.13其它不應在構造設計中采用機動體系。三、給排水專業序號項目審查內容4.1強制性條文《工程建設原則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具體條款略)。4.2設計根據設計采用的設計原則、規范與否對的、與否為現行有效版本。4.3系統設計總體規定(l)給水、排水、熱水等各系統設計與否合理,設計技術參數與否符合原則、規范規定。

(2)與否按消防規范的規定,設立了對應的消火栓、自動噴水、氣體消防。

水噴霧消防和滅火器等系統和設施,消防水量水壓、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積等技術參數與否合理。

(3)水泵、水解決設備、水加熱設備、冷卻塔、消防設施等選型與否安全,符合系統設計的需要。4.4給水系統

4.4.1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J15-88(1997年版)

(1)第2.1.8條規定,在滿足使用規定和保持給水排水系統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應采用節水型衛生器具給水配件。節水型衛生器具給水配件應滿足產品原則的規定,并含有產品合格證。

(2)第2.2.9條規定,生活飲用水貯水池和生活飲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須采用防污染方法。

(3)第2.2.11條規定,在非飲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龍頭時,應有明顯標志。

(4)第2.4.5條規定,給水管道不宣穿過伸縮縫、沉降縫,如必須穿過時,應采用對應的技術方法。

(5)第2.4.18條規定,給水管不得穿過配電間。

(6)第2.5.7條規定,給水管網裝設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應裝設止回閥。

(7)第2.5.7條規定,消防給水系統的減壓閥后(沿水流方向)應設泄水閥門定時排水。

(8)第2.7.9條規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靜規定的房間的上下和毗鄰的房間內不得設立水泵;在其它房間設立水泵時,水泵機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應設隔振裝置。

(9)第2.7.16條規定,貯水池應設進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號裝置。溢流管排人排水系統應有防回流污染方法。溢流管管經應按排泄貯水池最大人流量擬定,并直比進水管大一級。貯水池應有蓋,并應采用不受污染的防護方法。

(10)第2.8.5條規定,水箱應設進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號裝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與排水系統直接連接。溢流管管徑應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擬定,并宜比進水管大一級。溢流管出口應設網罩。水箱進水管沉沒出流時,應設真空破壞裝置。

(11)第4.2.15條規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溫應穩定,并宜采用下列方法:一、采用開式熱水供應系統:

二、給水額定流量較大的用水設備的管道,應與淋浴器配水管道分開;

三、多于3個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宣布置成環形:

四、成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頭損失,當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個時,可采用每米不不不大于200Pa;當淋浴器多于6個時,可采用每米不不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徑不得不大于25rum。

注:①工業公司生活間和學校的淋浴室,宜采用單管熱水供應系統。單管熱供應系統應有熱水水溫穩定的技術方法。

②公共浴室不適宜采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

(l2)第4.4.15A條規定,在閉式熱水供應系統中,應采用消除水加熱時熱水膨脹引發的超壓方法。

(13)第4.6.6條規定,熱水管網在下列管段上,應裝設止回閥:

一、水加熱器或貯水器的冷水供水管。

二、機械循環第二循環回水管。

三、混合器的冷、熱水供水管。4.4.2

《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

第6.6.4條規定,公共功效的管道,涉及采暖供回水總立管,給水總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電氣立管等,不適宜布置在住宅套內。公共功效管道的閥門和需經常操作的部件,應設在公用部位。4.4.3

《中小學建筑設計規范》GBJ99-86

第8.2.2條規定,當化學實驗室給水水嘴的水頭不不大于Zm,急救沖洗水嘴的水頭不不大于lm時,應采用減壓方法。化驗盆排水口,應設耐腐蝕的擋污蓖;排水管道應采用耐腐蝕管道。4.4.4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97

第5.1條規定,設計水箱或蓄水池:飲用水箱或蓄水池應專用,不得滲漏,設立在建筑物內的水箱其頂部與屋頂的距離應不不大于80cm,水箱應有對應的透氣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滿足水箱內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應有蓋(或門),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鎖裝置,水箱內外應設有爬梯。水箱必須安裝在有排水條件的底盤上,泄水管應設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與泄水管均不得與下水管道直接連通,水箱的材質和內壁涂料應無毒無害,不影響水的感觀性狀。水箱的容積設計不得超出顧客48h的用水量。4.5排水系統

4.5.1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J15-88(1997年版)

(1)第3.1.5條規定,建筑物雨水管道應單獨排出。

(2)第3.2.11A條規定,醫院建筑內門診、病房、醫療部門等的衛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彎。

(3)第3.3.3條規定,排水管道不得穿過沉降縫、煙道和風道,并不得穿過伸縮縫,當受條件限制必須穿過時,應采用對應的技術方法。

(4)第3.3.l3條規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臥室、病房等對衛生、安靜規定較高的房間,并不適宜靠近與臥室相鄰的內墻。

(5)第3.3.18條規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①排水立管僅設立伸頂通氣管時,最低排水橫支管與立管連接處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離,不得不大于表3.3.18的規定。

最低橫支管與立管連接處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離表3.3.18立管連接衛生器具的層數(層)垂直距離(m)≤40.455~60.757~121.2013~193.00≥206.00注:當與排出管連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號管徑橫干管比與之連接的立管大一號管徑時,可將表中垂直距離縮小一檔。

②排水支管連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橫干管上時,連接點距立管底部水平距離不適宜不大于3.0m。

③當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連接不能滿足本條一、二款的規定時,則排水支管應單獨排出室外。

備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時,按CJJ/29-98或CECS94:97執行。

(6)第3.3.20A條規定,鑄鐵排水管道在下列狀況下應設立柔性接口:

①高聳構筑物和建筑高度超出100m的建筑物內,排水立管應采用柔性接口;

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設防8度地區的高層建筑,應在立管上每隔二層設立柔性接口;在抗震設防9度地區,立管和橫管均應設立柔性接口。

注:其它建筑在條件許可時,也可采用柔性接口。

(7)第3.5.3條規定,在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排水管道上,應根據建筑物層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規定合理設立檢查口或清掃口:

①、立管上檢查口之間的距離不適宜不不大于l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層和設有衛生器具的二層以上坡頂建筑物的最高層,必須設立檢查口,平頂建筑可用通氣管項口替代檢查口。當立管上有乙字管時,在該層乙字管的上部應設檢查口。檢查口的設立高度,從地面至檢查口中心宜為1.Om,并應高于該層衛生器具上邊沿0.15m。

注:如采用機械清掃時,立管檢查口間的距離不適宜不不大于15m。

②、在連接2個及2個以上的大便器或3個及3個以上的衛生器具的污水橫管上,宜設立清掃口。

③、在水流轉角不大于1350的污水橫管上,應設檢查口或清掃口。

④、污水橫管的直線管段上檢查口或清掃口之間的最大距離,應符合表3.5.3的規定。

(8)第3.6.3條規定,下列污水管段應設環形通氣管;

①連接4個及4個以上衛生器具并與立管的距離不不大于12m的污水橫支管。

②連接6個及6個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橫支管。

(9)第3.7.10條規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設計,應設立水位批示裝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氣管。

(10)第3.8.8條,為截留洗車臺、汽車修理間和其它少量生產污水中的油類,應設立隔油池。污水在池內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時間可采用0.5-1.0min。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適宜不大于0.6m。

(11)第3.8.7條,為截留公共食堂和飲食業污水中的食用油脂,應設隔油井。污水在井內的流速不得不不大于0.005m/s,停留時間可采用2.10min。井內存油部分容積應根據顧客數量和清掃周期擬定,且不適宜不大于該井有效容積的25%。

注:宜在室內設地上式隔油器。

(l1)第3.9.1條規定,醫院污水必須進行消毒解決。

注:醫院污水系指醫院、醫療衛生機構中被病原體污染了的水。4.5.2

《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

第6.1.6條規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橫管宜設于本層套內。當必須敷設于下一層的套內空間時,其清掃口應設于本層,并應進行夏季管道外壁結露驗算,采用對應的避免結露的方法。4.5.3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94

(1)第6.2.11條規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應設透氣管,透氣管宜接入排風豎井。

(2)第6.2.19條規定,擴散室應設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與洗消水集水坑共用)。

注:防爆波地漏可使用方法蘭墻板或絲堵清掃口替代。4.6消防設計

4.6.1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1)第6.3.3.11條規定,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排水設施,排水井容量不應不大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不大于10L/S。

①第7.4.4條: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閥門的布置應確保檢修管道時關閉停用的豎管不超出一根。當豎管超出4根時,可關閉不相鄰的兩根。

裙房內消防給水管道的閥門布置可按現行的國標《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3)第7.4.5.3條規定,水泵接合器應設在室外便于消防車使用的地點,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離在為15-40m。

(4)第7.4.6條規定,除無可燃物的設備層外,高層建筑和裙房的各層均應設室內消火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消火栓應設在走道、樓梯附近等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消火栓的間距確保同層任何部位有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達成。

②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應通過水力計算擬定,且建筑高度不超出1001的高層建筑不應不大于10m;建筑高度超出100m的高層建筑不應不大于13m。

③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擬定,且高層建筑不應不不大于30m,裙房不應不不大于50m。

⑤消火栓栓口的靜水壓力不應不不大于0.80Mpa,當不不大于0.80Mpa時,應采用分區給水系統。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壓力不不大于0.50Mpa時,消火栓應設減壓裝置

⑧消防電梯間前室應設消火栓。

(5)第7.4.7條規定,采用高壓給水系統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當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高位消防水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一類公共建筑不應不大于18m3;

類公共建筑和一類居住建筑不應不大于12m3;二類居住建筑不應小6m3。

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立高度應確保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當建筑高度不超出100m時,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仍于0.07MPa;當建筑高度超出100m時,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15Mpa。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上述靜壓規定時,應設增壓設施。

7.4.7.3并聯給水方式的分區消防水箱容量應與高位消防水箱相似。

7.4.7.4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應采用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方法。

7.4.7.5除串聯消防給水系統外,發生火災時由消防水泵供應的消防用水不應進人高位消防水箱。

(6)第7.5.4條規定,一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或檢修時,其它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應設不少于兩條的供水管與環狀管網連接。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應設閥門。供水管上應裝設實驗和檢查用壓力表和65mm的放水閥門。

(7)第7.6.6條規定,高層建筑內的燃油、燃氣的鍋爐房、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自備發電機房,應設立水噴霧滅火系統。

(8)第7.6.9條規定,高層建筑的滅火器配備應按現行國標《建筑滅火器配備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4.6.2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

(1)第8.6.3條規定,設立常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如能確保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等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

設立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應設消防水箱或氣壓水罐、水塔,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設立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內消防水箱(涉及氣壓水罐、水塔、分區給水系統的分區水箱),

應儲存10nd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超出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出12d時,仍可采用12m’;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出25L/已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出18m3,仍可采用18m3。

三、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并的水箱,應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設施。

四、發生火災后由消防水泵供應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消防水箱。

(2)第8.7.7條規定:建筑滅火器配備應按現行國標《建筑滅火器配備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3)第8.8.2條規定:一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時,其它的吸水管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4.6.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1)第5.0.l條規定,民用建筑和工業廠房的系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l的規定。

表5.0.1民用建筑和工業廠房的系統設計基本參數火災危險等級噴水強度(L/min"m2)作用面積(m2)噴頭工作壓力(Mpa)輕危險級41600.10中危險級一級6二級8嚴重危險級一級12260二級16注: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0.05Mpa(2)第5.0.2條規定,僅在走道設立單排噴頭的閉式系統,其作用面積應按最大疏散距離所對應的走道面積擬定。

(3)第5.0.3條規定,裝設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合,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本規范表5刀.1規定值的1.3倍擬定。

(4)第5.0.4條規定,干式系統的作用面積應按本規范表5.0.l規定值的1.3倍擬定。雨淋系統中每個雨淋閥控制的噴水面積不適宜不不大于本規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積。

(5)第5.0.5條規定,倉庫的系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5的規定。

表5.0.5倉庫的系統設計基本參數火災危險等級最大凈空高度(m)貨品最大堆積高度(m)噴水強度(L/min"m2)作用面積噴頭工作壓力(Mpa)倉庫危險級一級904.5122000.10倉庫危險級二級16300倉庫危險級三級6.53.520260注: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0.05Mpa。(6)第5.0.6條規定,倉庫采用快速響應早期克制噴頭的系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6的規定。

表5.0.6倉庫采用快速響應早期克制噴頭的系統設計基本參數火災危險等級最大凈空高度(m)貨品最大堆積高度(m)配水支管上噴頭或配水支管的間距作用面積內開放的噴頭數(只)噴頭最低工作壓力(Mpa)倉庫危險級一級、二級9.07.53.7120.34倉庫危險級三級(非發泡類)9.07.53.3120.34倉庫危險級一級、二級、三級(非發泡類)12.010.53.0120.50倉庫危險級三級(發泡類)9.07.53.0120.68注:本表中的數據僅合用于K=200的快速響應早期克制噴頭。(7)第5.0.7條規定,貨架儲物倉庫的最大凈空高度或貨品最大堆積高度超出本規范表5.0.5、表5.0.6的規定時,應設貨架內噴頭。應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處布置一層噴頭,并應按本規范表5.0.5擬定噴水強度,和開放4只噴頭擬定用水量。(8)第5.0.8規定,閉式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除執行本規范表5.0.1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濕式系統自噴水至噴泡沫的轉換時間,按4L/s流量計算,不應不不大于3min;

②泡沫比例混合器應在流量等于和不不大于的符合水與泡沫滅火劑的混合比規定;

③持續噴泡沫的時間不應不大于10min

(9)第5.0.9條規定,雨淋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前期噴水后期噴泡沫的系統,噴水強度與噴泡沫強度均不應低于本規范表5.0.1、表5.0.5的規定;

②前期噴泡沫后期噴水的系統,噴泡沫強度與噴水強度均應執行現行國家標

準們氏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一92的規定:

③持續噴泡沫時間不應不大于10min。

(l)第5.0.10條規定,水幕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表5.0.10的規定:表5.0.10水幕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水幕類別噴水點高度(m)噴水強度(L/s"m)噴頭工作壓力(Mpa)防火分隔水幕≤1220.1防護冷卻水幕≤40.5注:防護冷卻水幕的噴水點高度每增加1m,噴水強度應增加0.1L/s"m,但超出9m時噴水強度仍用用1.0L/s"m(1l)第5.0.11條規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應按火災延續時間不不大于lh擬定。

(12)對第6.1.1二條規定,采用閉式系統場合的最大凈空高度不應不不大于表6.1.1的規定,僅用于保護室內鋼屋架等建筑構件和設立貨架內噴頭的閉式系統,不受此表規定的限制。

表6.1.1采用閉式系統場合的最大凈空高度(m)設立場合采用閉式系統場合的最大凈空高度民用建筑和工業廠房8倉庫9采用快速響應早期克制噴頭的倉庫12(13)第6.l.3條規定,濕式系統的噴頭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不作吊頂的場合,當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時,應采用直立型噴頭:

②吊頂下布置的噴頭,應采用下垂型噴頭或吊頂型噴頭;

③頂板為水平面的輕危險級、中危險級1級居室和辦公室,可采用邊墻型噴頭:

④自動噴水一泡沫聯用系統應采用灑水噴頭:

⑤易受碰撞的部位,應采用帶保護罩的噴頭或吊頂型噴頭。4.6.4

《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219.95

第3.1.2條規定,設計噴霧強度和持續噴霧時間不應不大于下表的規定:

設計噴霧強度與持續噴霧時間防護目的保護對象設計噴霧強度(L/min"m2)持續噴霧時間(h)滅火固體火災151液體火災閃點60-120。C200.5閃點高于120。C13電氣火災油浸式電力變壓器、油開關200.4油浸式電力變壓器的集油坑6電纜13防護冷卻甲乙丙類液體生產、儲存、裝卸設施6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直徑20m下列64直徑20m及以上6可燃氣體生產、輸送、裝卸、儲存設施和灌瓶間、瓶庫964.6.5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

第7.2.3條規定,汽車庫、修車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除應按現行國標《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其噴頭布置還應符合下列規定:①應設立在汽車庫停車位的上方;

②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復式汽車庫的噴頭除在屋面板或樓板下按停車位的上方布置外,還應按停車的托板位置分層布置,且應在噴頭的上方設立集熱板。

③錯層式、斜樓板式的汽車庫的車道、坡道上方均應設立噴頭。4.6.6

《劇場建筑設計規范》JGJ57-88

(1)第7.1.2條規定,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劇場舞臺臺口應設防火幕,并應同時設立水幕保護,如受條件限制未設防火幕時,應符合第7.3.2條之規定。

(2)第7.1.3條規定,舞臺主臺通向各處洞日均應設甲級防火門,或按7.3.2條規定設立水幕。

(2)第7.3.2條規定,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劇場的舞臺與觀眾廳、側臺、后臺的隔墻的孔洞處,應設立水幕系統。4.6.7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JJ29-98

第4.1.14條規定,高層建筑內明敷管道,當設計規定采用避免火災貫穿方法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立管管徑不不大于或等于110mm時,在樓板貫穿部位應設立阻火圈或長度不不大于500mm的防火套管,且應按本規程第4.1二3第一款的規定,在防火套管周邊筑阻水圈(圖4.1.14-1)。

②、管徑不不大于或等于110mm的橫支管與暗設立管相連時,墻體貫穿部位應設立阻火圈或長度不不大于300mm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長度不適宜不大于200mm(圖4.1.142)。

③、橫干管穿越防火分區隔墻時,管道穿越墻體的兩側應設立阻火圈或長度不不大于500mm的防火套管(圖4.1.14-3)。4.7

(1)與否符合《建筑工程設計文獻編制深度的規定》。

(2)與否敘述室外可資運用的市政給水管根數。管徑、壓力或生活、生產、室內外消防給水來源狀況。

(3)設計總闡明中應對高層建筑的分類、多層建筑中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室內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積和體積等基本狀況予以闡明。

(4)建筑物中餐飲廚房、游泳池、泡沫滅火設施、氣體滅火設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專業設計部門設計,應做到給水、排水或消防給水預留管接頭。

⑤設備表應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注明設備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參數和數量。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不得使用裁減產品。

(6)室外給排水管網圖應表明接入市政給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徑、給水管預埋深、排水管底(或檢查井底)標高。四、暖通專業序號項目審查內容5.1強制性條文《工程建設原則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具體條款略)5.2設計根據設計采用的設計原則、規范與否對的,與否為有效版本。5.3基礎資料

5.3.1室外氣象資料設計采用的室外氣象參數等基礎資料與否對的可靠。5.3.2室內設計原則設計采用的室內設計原則與否滿足對應規范和使用規定。5.3.3建筑熱工計算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單宿、托幼、旅館、醫院病房等)的圍護構造應滿足原則(居住建筑部分憂的規定和各地區有關細則。5.4防排煙

5.4.1高層建筑《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1)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出32m的M類高層建筑的內走廊、無窗房間、中8.4.l條、第8.4.2條規定設立排煙設施。

2)設立機械排煙的地下室,應同時設立送風系統,按第8.4.11條規定,送風量不適宜不大于排煙量的50%。5.4.2人防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放火規范》GB50098-98

第6.2.1條規定,防煙樓梯間送風余壓值不應不大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風25Pa。防煙樓梯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不應不大于25000m3/h。當防煙16000m3/h,1m3/h。

注:人防工程防火規范強條見《工程建設原則強制性條文(人防工程部分)》。5.4.3地下汽車庫《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

8.2.1條規定,面積超出m2的地下汽車庫應設立機械排煙系統。

(2)第8.2.4條規定,風機排煙量應按換氣次數不不大于6次/h計算擬定。5.4.4干凈廠房《干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

第6.5.7條規定,干凈廠房疏散走廊,應設立機械防排煙設施。5.5通風、空調系統的防火方法《干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

(1)第6.6.2條規定,下列狀況之一的通風、凈化空調系統的風管應設防火閥:

(2)第6.6.6條規定,風管、附件及輔助材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凈化空調燃材料;附件、保溫材料、消聲材料和粘結劑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5.6環保與衛生

5.6.1地下汽車庫換氣《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98

第6.3.4條規定,地下汽車庫宜設立獨立的送、排風系統。其風量應按允許的

廢氣原則量計算,且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不大于6次。5.6.2飲食建筑油煙排放《飲食業油煙排放原則(試行)))GWPBS-

表2規定: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

以下表所示:規模小型中型大型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2.0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6075855.6.3環境噪音(都市區域環境噪聲原則)GB3096-93

多個區域的環境噪聲不準超出下表規定:類別合用范疇晝間(dB)夜間(dB)0療養、高級別墅高級區50401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55452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域60503工業區65554都市中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兩側70555.6.4減少設備噪音的方法《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19-87()

(1)第8.2.3條規定,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產生的噪聲,當自然衰減不能達成允許的噪聲原則時,應設立消聲器或采用其它消聲方法。系統所需的消聲量,應通過計算擬定。

(2)第8.3二條規定,當通風、空氣調節和制冷裝置的振動靠自然衰減不能達成允許程度時,應設立隔振器或采防其它隔振方法。5.7安全設施

5.7.1采暖通風系統《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19-87()

(1)第3.8.19條規定,穿過建筑物基礎、變形縫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設在建筑構造里的立管,應采用防止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損壞管道的方法。

(2)第6.互*條規定,閉式冷水系統應設立膨脹方法和排氣、泄水裝置。

(3)第7.2.5條規定,空氣調節系統的電加熱器應與送風機聯鎖,并應設無風斷電保護,設立電加熱器的金屬風管應接地。

(4)第4.4.9條規定,可能忽然放散大量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的氣體的生產廠房應設立事故排風。5.7.2鍋爐房《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92

(1)第13.3.2條規定,鍋爐間、凝結水箱問、水泵間和油泵間等房間的余熱宜采用有組織的自然通風排除。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規定時,尚應設立機械通風。

(2)第13.3.8條規定,燃油泵房和貯存閃點不大于或等于45C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庫,除采用自然通風外,燃油泵房應有每小時換氣10次的機械通風裝置,油庫應有每小時換氣6次的機械通風裝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庫的通風裝置應防爆。

(3)第13.3.7條規定,燃氣調壓間等有爆炸危險的房間,應有每小時不不大于3次的換氣量。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規定時,應設立機械通風裝置,并應有每小時換氣不不大于8次的事故通風裝置。通風裝置應防爆。

(4)第13.3石條規定,設在其它建筑物內的燃氣鍋爐間應有每小時不不大于3次的換氣量,換氣量中不涉及鍋爐燃燒用風量。安裝在有爆炸危險房間內的通風裝置應防爆。

注:鍋爐房設計強制性條文見《工程建設原則強制性條文(工業建筑部分)》。5.7.3人防地下室《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94

(1)第5.1.5條規定,醫療救護工程、專業隊隊員掩蔽部和人員掩蔽所的戰時通風方式,應涉及清潔通風、濾毒通風和隔絕通風。各類工程的戰時人員新風量應按下表采用。

戰時人員新風量原則(m3/<p.h>)工程類別清潔通風濾毒通風醫療救護工程15-203-5專來隊隊員掩蔽部,一等人員掩蔽所10-153-4二等人員掩蔽所5-72-3(2)第5.2.1條規定,防空地下室的進風系統,根據不同的通風方式應由消波裝置、密閉閥門、過濾吸取器、通風機等防護通風設備構成。

(3)第5.2.2條規定,防空地下室的排風系統,根據不同狀況應由消波設施、密閉閥門,自動排氣閥或防爆超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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