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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唐代運糧船船綱的組織
一糧船船綱的發展和鼓勵為了滿足政治和軍事需要,中國歷代的封建王朝經常把糧食送到首都和邊境沿線。早在秦代就開始組織民力運送糧食到邊疆去。秦朝準備進攻匈奴“又使天下飛芻挽粟(師古注:“運載芻稿,令其疾至,故日飛芻也。挽,謂引車船也。”)起于黃、睡瑯邪負海之郡,轉輸北河,率三十鍾而致一石。”用人力拉纖,加快糧船航行的速度,這是最早的漕運。漢代也在謂河南岸“穿渠起長安,旁南山下,至河三百余里,徑,易漕。”在這段運河內漕運關東糧食,供應首都長安的需要。漢代漕運的規模比秦代要大得多。唐代的漕運,史書有比較詳細的記載。唐代理財家劉晏對漕運有系統的改革。《新唐書》卷五十三《食貨三》載:“晏為歇艎支江船二千艘,每船受千斛,十船為綱,每綱三百人,篙工五十,自揚州遣將送至河陰,上三門,號‘上門填闕船’,米斗減錢九十。調巴、蜀、襄、漢麻枲竹篠為绹挽舟,以朽索腐材代薪,物無棄者。未十年,人人習河險。”這段文字對唐代船綱的組織作了扼要的敘述。這些運糧船,每十只船組織成一個船綱,每綱三百人,篙工五十人,由官府派軍將負責漕運,押送到河陰。宋代汴京漕運四通八達,當時漕運糧船每個船綱由三十只船組成⑤。由軍將負責押運。到了皇祐年間(10491053年)發運使許元說:“江南東、西、湖南三路上供斛斗舊皆逐路載至真、楚、泗三州,復載鹽以回。而汴船不出外江,謂之里河綱,每歲往來四運入京,乃敷上供之數。至十月放牽駕兵卒回營,謂之放凍”。上述資料說明宋代的漕運糧船船綱有了進一步發展,雖然仍由軍將負責押運,但船綱的規模發展了,由十只增加到三十只,糧船回空運鹽已成為合法的事情。明代的漕運船幫自永樂十二年(1414年)開始。明代糧船數量很大,“運船之數,永樂至景泰,大小無定,為數至多。天順以后,定船萬一千七百七十,官軍十二萬人。許令附載土宜,免徵稅鈔。孝宗時限十石,神宗時至六十石”。明代漕運船幫,多由衛所軍人組成。“正德五年題準,運官交糧完日,務嚴督軍人,將本幫船只督押回還,其軍丁有恃頑不行上運,不候交兌,及雖交兌即棄船逃走者,將行糧賞鈔盡追入官。仍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明朝政府對運糧的士兵控制很嚴,明代的船幫也就是唐宋的船綱。明代從事漕運的士兵可以得到行糧和賞鈔,還有大量屯田,其待遇比唐宋時期有所提高。明代軍運之外,蘇、松、常、湖等府,運送宮廷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十余石,由民運,稱作白糧船。到清代白糧船改由官運。“江浙兩省運白糧船,原定蘇州太倉為一幫,松江、常州各為一幫,嘉興、湖州各為一幫,領運千總每幫二,隨幫武舉一。改行官運后,以府通判為總部,縣丞、典史為協部,吏典為押運。旋裁押運。后白糧改令漕船帶運,復裁總協二部。蘇、松、常每府增設千總二,更番領運,每幫設隨幫百總一,押趲回空。浙江增設千總四,隨幫二,蘇州、太倉倉運白糧船,原定百十八艘,船多軍眾,分為前后兩幫,增設千總二隨幫一”。清初的漕運沿用明代的衛所制,組織糧幫運糧,不過,清朝對運軍的待遇有所改善。“運軍往來淮通,終歲勤苦,屯田所入有限,于是別給行月糧資用,其數各省不一。江南運軍每月支行糧二石四斗至二石八斗,月糧八石至十二石。浙江,江西、湖廣行糧三石,月糧九石六斗。山東行糧二石四斗,月糧九石六斗。”《清史稿·食貨三》說:“清初沿明衛所之制,以屯田給軍分佃,罷其雜徭。尋改衛軍為屯丁,毋得竄入民籍,五年一編審,糧道掌之。康熙初,定各省衛所額設運丁十名。三十五年,定漕船出運每船僉丁一名,余九名以諳練駕馭之水手充之。凡簽選運丁,金責在糧道,舉報責衛守備,用舍責運弁,保結責通幫各丁。”從衛所軍士運糧,轉變為僉運丁,又演變為雇水手駕駛糧船,這是一個很大的變化。雍正二年(1724年)清廷裁撤各省衛所,漕運各衛所雖然保留,由于可以雇用水手,反映了徭役的削弱,因而使衛所制逐漸流于形式。當時衛所軍籍“蓋論其籍雖有軍民之殊,而承佃輸賦則屯戶與民無異”,車籍與民籍的界限逐漸泯沒。當時船幫的運丁可以大量雇用水手,導致徭役制太為松弛。雍正五年(1727)規定漕船造價為每船三十七兩六錢三分三厘,每年有小修銀和茶果銀,十年另造新船。這個規定為船幫提供了充裕的經費,使運糧船幫的徭役制削弱,手工航運行業性質增加。漕船的運丁,水手雖然有行糧月糧,但生活很苦,官方不得不給他們一些優待。清政府規定漕船可以帶大量南方土產到京津販賣,回空糧船亦可運載北貨到江南地區。隨著船幫雇用大量水手,加上準許各船頭工、舵工、水手攜帶大量土產進行販賣,又默許糧幫私帶鹽轉賣,因而清雍正以后糧幫雖然仍由官辦,但其軍事性顯著削弱,徭役制色彩減弱,而商販性則大為增強了。二.糧船船幫和船幫的合作馬克思說:“多數人,在同一生產過程中,或在不同但互相聯系的諸生產過程中,按計劃在一起,一同進行勞動的勞動形式,稱為協作。”他又說:“這里的問題不僅是要山協作來提高個人的生產力,并且是創造一種生產力,那就他自身說,已經必須是一種集體力。”歷代封建皇朝把數以百萬石計的糧食從南方運到長安、洛陽、汴京,北京,要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漕運的士兵和水兵在艱苦的勞動中必須通力協作,才能完成任務。茲舉道光六年(1826)六月臨清附近運河中糧船航行中協作情況作為例證。衛汶交會之處,有拑口壩,壩內有江西糧艘擱淺,冠蓋四五事,絡繹嚴催,用五六十人引纜,纜絕而船不行,乃于口外提撥船入撥米。予上壩東南行五六十步,至頭閘,閘外淺船三,閘內淺船四”。這正是包世臣所說的“每一幫船抵閘,聽其通力合作,提溜更速”。這種通力合作,就是糧船船幫航行中的協作。就拿上述臨清拑口草壩擱淺的江西糧船來說吧。七艘糧船每船有頭工、舵工、水手十人左右,合計七十余人,抽出五六十人來拉纖,打算通力協作把一艘一艘的糧船拉過閘去。纜繩拉斷了,船還不能航行,又合伙用撥船撥米,讓空船過閘后再把米裝到糧船上,真是集中了糧幫所有的力量來通力協作。運河中船只過閘時,數只船協力牽挽,是經常的事情。談遷《北游錄》亦有類似記載。協作創造了一種生產力,使四五百萬石糧食每年按期運到北京,這在生產力落后的封建時代,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協作是船幫產生的經濟基礎。唐、宋、明、清承擔運糧重任的軍將、衛軍或清代的運丁水手,他們在航程中都需要齊心協力挽船撥米,否則運糧的任務難以完成。船幫、船綱出現后,軍將、衛軍、頭工,舵工、水手大都享有攜帶土產、雜貨、私鹽販賣的優待,因而他們之間存在著共同的經濟利益,在經濟生活中搞互助是順理成章的。早在北宋時汴河沿岸的稅務官,就對糧幫船多方刁難,到了清代有些糧幫一般需要支付漕運陋規賄賂白銀一萬五千兩左右,而沿途的閘壩漕夫頭,對過閘的糧船又“需索百般”。面對著官府的盤剝,船綱、船幫的成員感受到共同的利害關系,加強了他們之間的團結互助。有時不幸糧船沉沒,漕糧漂失,封建皇朝強令包賠。“糧幫漂失米石有包賠全免之殊,然皆通幫公攤”。“通幫公攤”反映了江湖義氣和糧幫的團結互助。漕運船幫擁有相當貲財,否則漕糧漂沒包賠由“通幫公攤”猶成了一句空話。即使到漕運積弊嚴重的時候,除少數糧船無屯田外,“(屯田)多者每船千畝,少亦數百畝,田隨船轉不許典賣。其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拆造,所領例價,雖不敷用,然逐年撙節,屯田租入則津貼裕如己。頭、柁、水手有工食,家口有月糧,又有輕赍蓆等銀。頭柁又許土宜免稅,幫丁附帶客貨每船數百十石不等,得受水腳,豈宜復有賠累”。由于糧幫擁有一定財產,其成員也有各項收入,因而他們和封建皇朝的關系是復雜的,既有受壓迫的一面,也有借漕運賺錢謀生的一面。明清以來的漕糧船幫成員雖然有一部分人參加農民起義,但總的說來數量不甚多,是有其經濟原因的。當然,太平天國農民戰爭開始以后,漕運規模由縮小而最后陷于停頓,情況發生了新的變化,大批失業的纖夫水手參加捻軍,后來又有許多失業水手英勇地投入義和團反帝斗爭。三羅清是羅公的從子海糧幫中的頭工、舵工、水手生活困難,需要生活上的互相幫助,這就為宗教在他們中間傳播,提供了條件。早在明朝中葉,擔任漕運的十二萬衛所士兵中就開始了白蓮教支派羅祖教的傳播。羅祖名清(或稱羅寶、羅因、羅孟洪)大約生于成化年間(1465—1487)他依據白蓮教的教義創無為教,人稱羅祖教。他在其所著《巍巍不動泰山深根結果寶卷》第二十四品(正德八年刊本)自述經歷時說:“俗家住在山東萊州府即墨縣豬毛城成陽社牢山居住。祖輩當軍,密云衛古北口司馬臺悟靈山江茅峪居住。我為出家在家,四眾菩薩,打七煉魔,苦行無處投奔。發大好心,開五部經卷,救你出離生死苦海,永超凡世不回來。《苦功悟道卷》、《嘆世無為卷》、《破邪顯正鑰匙卷》、《正信除疑自在卷》、《巍巍不動泰山深根結果寶卷》信受奉行。”根據羅清這段自述可以看出羅清出身軍籍,他大約是密云衛的一個士兵或下級軍官。永樂十二年(1414)明廷曾下令北京、山東、山西、河南、中都、徐州等地衛所選官軍運糧,他很可能參加過漕運船幫的繁重勞動;即使他本人沒有參加過漕運徭役,他的宗族姻親因屬于密云衛建制,很難逃避漕運重役,由于這些關系,所以羅祖教在漕運船幫中廣為流行。雍正時嘉興船幫水手劉把式說:“我們主教羅道是羅祖的后代,自羅祖至今有八輩子了。”以每世三十年計算,自雍正年間(1723—1735)上推二百四十年則羅清生于成化年間,與李世瑜同志的推論相符合。羅清所說的:“我出家在家”是帶發在家修行的意思。青幫的秘籍《清門源流》稱:金祖名金幼孜又名金純“因志愿普度眾生,就提倡普門開發,遂立一個清門,以廣普度(所謂帶發修行),不易服,不受戒,免去許多障礙。考其意義,是重修性,不重修行,戒人之心貪,不戒人之食祿而已。”這段話說出羅祖教徒帶發修行還可以做官食祿的宗旨,這個宗旨便于它在漕運衛所官軍中傳播。不過《清門考源》把金幼孜和金純兩個人說成一個人,表明清門的傳說中,有某些虛構成分。明代漕運船幫由十二萬衛所官軍組成,由于運河航運的需要,他們組織成運糧船幫,羅祖教在運糧船幫中廣泛流傳,但基本上以宗教的面貌出現,而羅清及其子孫有時則以教主的面目出現。前面引雍正時嘉興糧幫水手劉把式的一段話表明羅清的八世孫羅道就是被奉為教主的。當時漕運船幫官方控制很嚴,羅教和船幫是明顯的被區別開來的。清初漕運仍沿用明代的辦法。雍正時嘉興糧幫水手劉把式說:“從這教門不止我一幫的人,每幫有四五人,也有十數個人的”。這時羅祖教在船幫中的人數還不太多。由于雍正年間衛所制撤銷,漕督管轄下的衛所,雖然仍保留一空名義,但漕運情況發生了變化。從僉派運丁到雇用水手,使船幫的軍事性質、徭役性質大為削弱。當時羅祖教的翁巖、錢堅、潘清三人開始,把羅清后裔擔任教主的權利剝奪了。他們跳越了二百多年,抬出一個陸逵(陸祖)來直接繼承羅祖,在羅祖的前面樹立了一位金祖法名清源,作為第一代始祖。翁、錢、潘繼承陸逵,自稱清門第四代德字輩,把羅清的七代子孫從道統中勾銷了。到乾隆十八年(1753)清門成員繆世選遇見羅祖子孫羅明中,“不曾拜從他”,就表明這時清門已脫離羅清的子孫的領導而獨立。翁、錢、潘用嚴格的封建家長制和宗法制來組織清門(青幫),設制家譜、家廟、家法,潘清死時“全幫弟子,以及各幫子孫,服孝三年”,這種家長制是建立在行會制之上的。正如馬克思所說:“如果他們的勞動帶有行會的性質并需要受到訓練,那么師傅就會使他們從屬于自己,并按照自己的利益來組織他們”。船幫中的水手須要經過訓練學習技術,他們從屬于師傅,為師傅服孝也是可以理解的。乾隆時清門(青幫)的活動反映在官方的檔案中比較詳細。“聞昔年有密云人錢、翁二姓及松江人潘姓,先創錢、翁、潘三庵,為糧船回空居住之所,因糧船水手具系山東北直各處人氏,回空之時無處住歇,疾病身死亦無處掩埋,故創設各庵,俾生者可以托足,死者有地掩埋,在庵者俱習羅教,嗣因水手眾多,續又分有七十余庵。自雍正年間,前任李撫院禁止之后,現止存剩二十余庵。所有經卷,內陸庵十二部……每年糧船回空,各水手來庵居住者,每日給飯食銀四分,平日僅只一二人管庵,并無展轉煽惑教誘聚眾之事。皈教之人,有吃素念經者,亦有不吃素念經者。但此等邪教最易惑眾,況糧船水手甚多,皆系好勇斗狠之徒,聲應氣從,亦易齊心生事,即如雍正五年查禁之后,仍復收藏經卷,供奉羅像;若不從重處治,毀其經像,則眾不矢儆,蔓延崇信,流弊無底,縱或水手無托足容身之處,亦應去庵名改為公所,止許回空時暫為棲止,責令該管衛所幫弁稽查并禁止一切糧船不許再稱羅教等名色,方可散黨類,而絕邪教。”上述資料概括地表明了青幫(安清幫)正式成立后的狀況。它是一個由船幫中的頭工、舵工以秘密宗教羅教為紐帶組成的帶有行會色彩的秘密結社。船幫在航程中的協作,回空時運載土產、私鹽販賣的共同經濟利益,庵堂為水手提供住處,“守庵之人墊給飯食,俟重運將開,水手得有雇價即計價償錢,籍沾微利”。水手的手工業航運工人性質顯著。上述事例反映了手工業工人行會的特點,庵主替水手墊給飯食,表明青幫的團結互助,但也頗有一些封建把頭的味道。青幫頭目通過船幫販運土產、私鹽賺錢,并向水手斂錢,所以象把頭。庵堂象手工業行會的公所,所以浙江巡撫永德建議把庵堂改為公所。“與行會相近的,同一經濟活動部門的秘密集結,如‘安清幫’。”“它(秘密結社)的組織,比現存的社會制度嚴密,也比行會制度嚴密,既是現社會組織的對立物,但又與現存組織不能對立太遠。”青幫有與當時社會對立的一面,為了狹隘的幫派利益,他們有時殺人越貨。道光五年(1825)嘉興白糧幫在運河中“殺人數百,又割截首級,懸掛頭桅,自嘉興至淮安莫敢過問”。后來,被漕標副將裘古愚所鎮壓。這件事說明青幫勢力之囂張。為了提高水手的工錢,青幫組織水手要求增加工錢,糧船的旗丁“不敢不從。”青幫的勢力發展很快,到道光五年(1825)船幫水手參加安青幫的有四五萬之多。伴隨著大量船工、舵工、水手加入青幫,青幫的行會性質更加顯著了。船工、舵工、水手是小手工業者。“小手工業者不論是個人或集體,都千方百計地阻止競爭,‘不讓’競爭進入本地區,鞏固自己的擁有一定數量購買者的小業主的殷實地位。”漕運船幫這個行業是以官辦形式出現的,因而與其他行業有所不同,但實質上它仍帶有濃厚的行會性質。“用這方式組織起來的行業是十分有利的,甚至要花500或1000盧布來轉讓‘地盤’,因而手藝人進入他人地區,有時還會引起流血沖突”。船幫按照慣例,有其一定的經營范圍和經常收入以及根據常規用新船替換舊船,這就是船幫的“地盤”,為了爭奪“地盤”,青幫內部時常發生械斗。道光五年(1825年)五月嘉興白糧幫和杭三幫兩個船幫的青幫水手老安(翁、錢派)和潘安(潘清派)為了爭駕新船,展開械斗,打了四天,浙江巡撫不敢過問。當時青幫的勢力很大,據《東華續錄》記載:“據稱各糧幫船舵工水設有三教,一曰潘安,一曰老安,一曰新安,所祀之神名曰羅祖。每教內各有主教名曰老官,每幫有老官船一只,供設羅祖,入其教著,投拜老官為師,各船水手聯名資助,統計三教不下四、五萬人。沿途纖手尚不在此數。水手雇值向例不過一兩二錢,近年挾制旗丁不敢不從。水手滋事必送老官處治,輕則責罰,重則立斃,沉入河中。沿途雇纖手,必推曾經械斗后受傷者為頭目。遇有爭斗以紅箸為號,人即立聚。”青幫內部為了爭奪經濟利益有時發生械斗,對外為了搶奪生財門路也會發生械斗。他們經常擾亂社會治安,但不敢公然對抗官府。前面提到的嘉興白糧幫在運河中殺人,把人頭掛在船桅上,氣勢洶洶,但當漕標副將裘古愚上船捉人時,他們束手就擒不敢拒捕。這是青幫不敢公開抗拒官府的例證。清朝官方認為青幫“各分黨羽,意在爭窩,爭斗以自強,與別項邪教煽惑人心者有別”。清政府看得很清楚,青幫成員以漕運為生,他們為了爭奪經濟利益而“好勇斗狠”,但其主要方面是在船頭打出“天庾正供”的旗幟,為清皇朝運輸漕糧,雙方互相利用的一面是不容忽視的。自雍正三年(1725年)清門(青幫)正式成立后,它作為船幫水手行會性質的“政治和經濟斗爭的互相團體”,雖然以羅祖教為組織紐帶,但其宗教色彩愈來愈淡薄,狹隘小集團的經濟利益,導致他們經常械斗。青幫是漕運糧幫中船工、舵工、水手的秘密結社。本文著重論述船綱、船幫和青幫的關系。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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